经济导刊
分享:

“一带一路”民心相通需要社会组织发挥积极作用

   

2017924日,中信改革发展研究基金会举办“‘一带一路’民心相通——社会组织的地位与作用”研讨会。来自各有关单位的代表,围绕如何发挥社会组织在“一带一路”民心相通中的积极作用展开了深入探讨,并形成了若干对策建议。    

 

社会组织服务“一带一路”意义重大

习总书记指出,民间社会组织是各国民众参与公共事务,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要使民间组织参与国际活动成为树立我国良好国际形象的重要平台。

在“一带一路”建设中,需要聚焦重点方向、重点领域、重点国别、重大项目推进。在这个过程中,企业要承担一些社会责任,但这还不够。需要发挥好国内社会公益组织的作用,与政府和企业形成合力,弥补政府力量难以触及的领域,综合体现国家力量。应鼓励社会组织积极和企业合作,助力企业海外投资,实现社会利益和经济利益最大化。

参会专家认为,民心相通是建设项目实施的前提,意义重大,而社会组织在促进民心相通中的作用不可忽视。社会组织一方面可以发挥政府与民间社会的桥梁纽带作用,是沿线国家政府间合作的重要补充;同时社会组织也可以和企业形成合力,协助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

国际上和沿线国家关于“一带一路”倡议有很多争议,有各种解读。“一带一路”建设要践行普惠发展的价值观,需要促进各国社会之间的真情交流,增信释疑,促进构建沿线国家间共同的普惠价值观,增强对“一带一路”建设的认可和认同。在这一过程中,需要进行大量舆论引导工作,社会公益组织可以降低舆论宣传的敏感性,增加亲和力和可信度,可能起的作用、发挥的效力会更好。

 

企业和社会组织在“一带一路”民心相通中的积极作用

目前,中资企业海外投资面临文化差异、政治体制差异、社会舆情差异、对中国国际化期盼的差异等方面的挑战。海外项目建设,除了要拿出有竞争力的方案投标,必须兼顾社会和环境的影响,让东道国的当地人民了解项目开发对当地发展的好处,赢得项目首先是赢得民心。中信建设在缅甸投资中设立“乡村公益基金”,帮助当地村民致富,取得了村民对项目的理解和支持。中电建在老挝的水电开发项目,通过与当地各层人士协商,调整规划之后,消除了社会的反对声音。在项目开发中要培养当地人才,借助当地雇员,了解民情,获得当地社会理解,并且培训当地管理人才和技术人才。同时积极参与东道国在扶贫、教育、医疗等领域的社会事业。海外公益事业既要做实事,也要重视宣传,要和当地媒体及国外NGO打交道,消除他们的偏见和恶意宣传,要主动与当地社会各界广泛协商。

从“孟、中、印、缅”经济走廊建设实践看,民心相通是短板,也是制约。该区域存在复杂的历史问题,政府治理能力较弱,社会组织的影响力比较大,已经成为其他势力实施干预的主要方式,比如中国在缅投资的密松、皎漂等项目遭遇的问题,都反映出发挥社会组织推动民心相通作用的重要性。“孟、印、缅”对医疗卫生、教育培训、扶贫等领域的合作有很高的呼声。社会组织如何与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合作等相互衔接和呼应,是走廊建设中亟待解决的问题。社会组织要能走出去、扎下根、待得住,需要建立能够整合政府、社会组织和企业等各方力量的长效机制。

中国扶贫基金会国际发展部主任伍鹏介绍,该基金会与中石油、徐工集团、苏宁、阿里巴巴等企业合作,开展海外公益项目,对塑造中资企业乃至中国正面形象发挥了积极作用。民间组织“走出去”可以跟着企业走,跟着项目走,成为宣传队、播种机。“一带一路”建设要走国际性的群众路线。政府和企业也可以将一些专业事务委托给社会组织实施。

人道主义援助是中国社会组织国际化一个非常重要的突破口。当前国际上人道主义灾难频发,需要各国政府间通力合作,也需要各国的社会组织发挥更大作用。如我国参加尼泊尔地震救援中,我方从信息共享、后勤保障、资金支持各方面进行支援,有关社会组织与企业、当地社会、政府之间进行了全面互动。灾后青基会在当地建设了中尼希望小学,扶贫基金会在尼建立海外分支机构,及壹基金不定向资助救助儿童会,爱德基金会借助网络ACT深入开展行动。

 

亟需应对的挑战

中联部已设立中国社会组织国际交流协调管理办公室,主要任务是进一步整合资源,加强民间外交工作的机制建设。商务部设立了南南合作基金。专家建议,可参照美国国际开发署经验,加强对社会组织“走出去”的支持,服务于海外合作项目的开发,将社会组织纳入支持范围。

到会专家认为,要发挥好社会组织在“一带一路”民心相通中的作用,需要面对如下挑战:

一是缺乏明确的实施目标。就推进“一带一路”民心相通的目标而言,构建命运共同体是民心相通的长期和根本目标;从短期看,营造良好的民意氛围,改善投资环境,是民心相通的当务之急。目前人文交流还未进入塑造共同价值观的层面,在短期目标方面,相关活动还缺乏针对性。另一方面,社会组织“走出去”也缺乏明确目标。当前中国社会组织的海外活动主要集中在扶贫、公益慈善等少数领域,较为零散、随机、偶发,缺乏整体和长远布局,未能积极服务于我国在东道国的整体和长期利益。

二是缺乏统筹规划。国家发改委西部司巡视员欧晓理指出,目前对于社会组织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尚缺少服务于国家战略的总体考虑和设计。“一带一路”规划中确定人文交流的八大领域,基本是按部门领域各自独立推进,难以形成合力,影响整体收益。中信改革发展研究基金会理事长孔丹指出,对于如何推动社会组织“走出去”,仍然缺乏总体规划。社会组织自身能力不足,企业在开展民心相通项目时难以得到有力支援。一些代表反映,“一带一路”建设的行为主体(如政府、企业)缺乏与专业化社会组织合作的经验和战略,缺乏资源的整合协同。大部分企业履行海外社会责任得不到社会公益组织的支持,政府部门的相关政策和制度也未将社会组织纳入其中,社会组织基本处于单打独斗的局面。

三是缺乏实施主体。目前,在境外实际实施公益民生项目的主体主要是企业,但由于企业的激励机制不同于社会公益组织,专业化程度也远不如后者,影响了项目的实施效果和可持续性。国内的社会公益组织虽然已运行多年,涌现了一些具备群众基础和专业背景的实体,但“走出去”的能力与经验仍然整体落后于企业“走出去”的步伐。

中联部中国社会组织国际交流协调管理办公室副主任俞小萱指出,当前有能力走出国门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的中国社会组织多为体制内组织,普遍存在着“官味”比较浓、缺指导、能力弱、规模小等问题。目前,全国正式注册的社会组织约67万家,但只有300多家有能力参与国际活动,而其中只有100多家算是活跃的。全球取得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咨商地位的社会组织有4500多家,但中国大陆只有36家。中国的社会组织涉外交往起步比较晚,绝大多数在海外处于“四无”状态(无常设机构、无常驻人员、无稳定经费、无稳定项目),相较于发达国家的NGO有很大差距。

制约中国社会组织“走出去”的原因主要是:(1)资金短缺。相比国内项目,社会组织海外项目的捐赠来源比较单一,目前主要依靠少数海外中资企业。从国际实践来看,政府海外援助资金(ODA)是NGO海外项目的主要资金来源之一。(2)人才短缺。在海外开展项目,需要社会组织的海外工作人员外语好,熟悉受援国的法律法规,了解受援国的文化风俗,有较强的沟通能力和海外项目管理能力。但由于起步晚,加上政策法规限制,中国社会组织国际化的人才匮乏,在海外运作的经验不足。

四是缺乏制度保障。当前,中国社会组织“走出去”存在很多制度障碍。例如,社会组织在海外设立分支机构缺乏法律依据;海外运作项目的实际行政成本较高,往往超过《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比例限制;社会组织向境外捐赠或到海外开展活动时,面临通关、税收、外汇、法律等一系列困难;缺乏相关主管部门与社会组织的沟通协调机制。

    

对社会组织在“一带一路”民心相通中发挥积极作用的建议

“一带一路”建设的民心相通是一个综合的体系,政府机构、社会组织和企业,都要弘扬丝路精神,从价值观的角度来构建我们的话语体系;需要加强顶层设计,统筹规划布局,完善相应的制度和政策,整合各方资源,用价值观、用中国的理念去推动民心相通。

一是明确目标设定。国家发改委国际司前副巡视员林大建指出,我们讨论或推动中国社会组织“走出去”,不是单纯着眼于社会组织自身的国际化,而是要发挥它在“一带一路”民心相通中的积极作用。当前,政治风险是“一带一路”建设面临的最大风险,一些合作项目搁浅或出现波折的背后是各方力量的复杂博弈。单靠政府外交或企业自身,都不足以保护我国企业海外利益和项目安全,这就需要推动和培育社会组织有所作为。应以服从于我国在东道国的战略利益、总体利益、长期利益为根本目标,推动社会组织“走出去”开展相关海外公益项目。

二是完善顶层设计。孔丹认为,要通过加强顶层设计,从整体上对推动社会组织助力“一带一路”民心相通、助力企业“走出去”进行部署安排。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教授潘维建议,成立类似于日本贸易振兴机构的机构,在海外积极布点,为企业投资创造良好的当地环境。中电建集团海外事业部副总经理陈观福建议,要制定一个政府、企业和社会组织“三位一体”立体式的布局。清华大学公益慈善研究院副院长邓国胜建议,成立中国的“国际开发署”专门负责社会组织“走出去”,将商务部对外援助的职能纳入其中,确定优先援助领域、重点援助地区、项目类型和资助比例、资助方法等具体规则。这不仅可以有效降低政府与NGO合作的管理成本,还可以集中信息和资源、统一规划对NGO的资助方案,避免多部门管理下的重复资助和资源浪费。

三是搭建合作平台。孔丹认为,搭建社会组织与企业互相配合的机制和桥梁,可以把已经开展的工作再推进一步。林大建也指出,要建立政府、企业和社会组织的沟通平台,形成顺畅的磋商协调机制。具体而言,涉及三类合作平台:(1)政府与社会组织的沟通合作平台,成立社会组织“走出去”的协调机构,专门负责社会组织参与对外援助的资助和管理工作,加强政府与社会组织的沟通与合作。(2)海外中资企业与中国社会组织沟通交流的平台,进一步促进海外中资企业与中国社会组织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3)社会组织之间的沟通交流平台,既包括中国社会组织与受援国社会组织沟通交流的平台,也包括在海外开展慈善事业的中国社会组织之间的沟通交流平台,促进社会组织相互学习和协作。

四是破解政策瓶颈。建议从立法上解决社会组织“走出去”的合法性问题,明确我国社会组织在海外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管理办法;建议出台鼓励社会组织“走出去”的相关政策措施,包括物资出关、外汇管制、税收减免等相关规定,保障社会组织在海外顺利开展项目。

五是加强社会组织的能力建设。具体包括:(1)资金支持。许多代表提出,民间组织“走出去”要积极对接企业需求。孔丹建议,借鉴“走出去”项目将安保费用纳入预算的模式,推动企业将促进民心相通工作的费用纳入项目预算中。邓国胜建议,政府对NGO的资助可以从单一、小型项目入手,如选择小规模、服务类或紧急人道主义救援类的项目,以补助金的方式重点资助,在积累项目管理和运营经验之后,再逐步扩大资助规模。(2)人才培养。推动高等学校、研究机构、社会组织大力培养一批懂得国际非政府间组织运作与管理的国际化人才,培训志愿者。(3)组织建设。潘维建议,建立一批从事海外工作的协会组织,如扶贫协会、国际援助医生协会、国际教育协会等,有效对接海外需求。(4)经验总结与推广。挖掘一批率先“走出去”的社会组织在扶贫、救灾、教育、医疗等领域发挥积极作用的典型组织和品牌项目,形成榜样和经验参照,向其他社会组织开展相关培训和经验交流。张强建议,建立社会组织“走出去”所需的有关国情、组织、工具、案例等方面知识的数据库和学习社区。

六是建立监督评估机制。目前,我国社会组织评估体系是建立在国内的运作体制当中,应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建立和完善对社会组织海外公益项目的监督评估机制。可以根据具体的项目需要,确立评估框架和评估指标。如果项目以提供具体服务为主,确立以量化评估为主、结果导向的评估监督机制十分必要;面对复杂的情境,在合作协议的资助模式下,则需要设计包括定性指标在内的更复杂的合作框架和评估机制。在评估主体方面,除了政府组织的评估以及获得资助的NGO的内部评估以外,还应注重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和同行评议机制。

七是开展若干试点项目。孔丹建议,可以考虑开展若干试点,以缅甸等国家为重点,由企业和社会组织在既有工作基础上协同推动若干项目。林大建认为,现阶段要形成政府层面的顶层设计存在较大难度,可先从若干重点国家、重大项目开展试点。在此过程中,重点解决的问题包括:(1)明确社会组织海外公益活动的目标设定;(2)借助企业力量化解社会组织海外活动的资金困难;(3)建立政府、企业和社会组织的沟通平台;(4)建立社会组织海外公益项目的评估体系。(编辑  苏歌)

 

本刊编辑部

《经济导刊》是中国中信集团主管,面向全国及海外公开发行的中央级大型中文类核心期刊。

热门话题

关注医改,没有健康哪有小康

2009年启动的新一轮医疗改革,明确医改的目的是维护人民健康权益,要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

查看更多

新常态下装备制造业路在何方

2015年4月22日,由中信改革发展研究基金会牵头,邀请行业内部分重点企业领导人和管理部门&...

查看更多

>

2024年01期

总期号:296期

2023年12期

总期号:295期

2023年11期

总期号:29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