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导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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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拆台平等”到命运共同体

——中国革命语境下的民族区域自治及其未来
殷之光 来源:《经济导刊》2015年11期 2016.06.08 18:06:37
以种族为基础的民族观念,磨灭了更深层次的社会关系,自上而下地构造了一种形式主义的平等。只有在“人民”这个统一的政治理想认同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民族”身份才真正具有政治价值。而今天很多人心目中的平等,越来越接近新自由主义语境下那种虚假的“分配平等”与“制度公平”。但实际上,真正的平等是在互相协作条件下一种发展权利的平等。

不少西方观察家将近些年我国边疆地区逐渐凸显的民族问题简单归咎于中国“民族政策”(ethnic policy)对苏联模式的简单借鉴,进而造成对少数民族权利的压迫。在这类论述中,我们发现当代西方民族学与政治学术语对历史及现实问题存在生硬解释。原先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框架下,具有政治自觉以及社会阶级多样性的“民族”,被简单异化成了平面的“族群”身份[1]

欧洲历史上“拆台的平等”

建立在欧洲历史经验基础上的“民族”以及“民族国家”观念,其基础是威斯特利亚合约中对于国家主权的确认,这种主权观念本质上是一种土地产权私有化观念的延伸。王权与教权之间冲突的一个重要问题,便是对于土地所有权的界定。强调同种同源的“原住民”对一块土地的专属权利,是这种现代欧洲民族国家主权观念的基础,国家主权的建立意味着其与普遍教权的分离。

到了殖民史时期,这种“拆台的平等”很快成为一种对应海外帝国的政治武器,其影响延续至今。在英国殖民世界晚期20世纪初出现的美国威尔逊主义实际上也是用“民族自决”来对抗殖民旧秩序,就是建立在种族主义体制人类学差异基础上对人的分类。虽然从形式上看,这一概念提供了一种平等的结构但从历史角度来看,它突出的是一种非历史与非社会性的碎片化预设是一种“拆台的平等”。

美国在威尔逊主义的推动下,将“民族自决”扩大为一种在旧大陆上普遍使用的对抗性策略。美国式的“民族自决”格外强调一种身份政治认同的普遍性。而至今,当处理类似叙利亚、伊拉克问题的时候,美国提出的解决方案也具有浓厚的威尔逊主义特点,即要求将原有的统一国家,按照民族、宗教宗派认同的差异,强行拆分。显然,其战略目的一是强调互相制衡,二是形成自由主义秩序下的“市场的霸权”。在这种霸权下,分裂的小民族国家有平等参与全球自由市场活动的权利。但这种参与,将这类新兴国家的身份牢牢限制在廉价劳动力、原材料供应地,或是消费者的角色上。

19世纪一直到20世纪,以英语国家为主的政治活动,事实上奠定了我们今天对“nation”这个概念的基本理解,在此基础上的“拆台的平等”实际上是一种霸权。但是,在今天民族主义的叙述框架内,这种法律意义上的排他性主权,被作为“民族国家”的重要属性,并将世界打碎,成为了“天然的碎片化空间”的集合。[2]

在凯杜里(Elie Kedourie)的分析中,这种欧洲现代国家中以民族主义为基础而建立起来的主权身份认同,来自于18世纪末19世纪初的德国哲学,特别是康德与后康德主义对于个人“自由意志”的理论发展。凯杜里认为,欧洲维也纳会议和会后建立的权力平衡以民族国家主权为基础,而这种秩序在遇到奥斯曼土耳其帝国时便明显失效。20世纪初分裂奥斯曼帝国的赛克斯-皮克协议(Sykes-Picot Agreement),实际上是英国政府在终于意识到奥斯曼帝国崩溃不可避免的前提下,为了避免欧洲出现更大冲突而做出的一个仓促决定。这种为了维护欧洲内部秩序而将欧洲民族主义建国原则强加给欧洲之外国家的举动,直接导致了今天阿拉伯世界的碎片化混乱局面。

无论是欧洲神圣的罗马帝国,是中东的奥斯曼土耳其帝国,在其帝国的普遍主义法理和治权崩溃之后,其原有疆域内的各类群体,无论是以民族主义、宗教共同体、或是以地域宗族主义认同为基础,都从形式上共享了一个康德式的政治自决过程。然而,这一历史过程,在欧洲之外,多大程度上像康德所理解的那样,是来源于个人自由意志的实践,又在多大程度上将世界导向一个“自由和平”的乌托邦秩序?正像凯杜里所指出的,奥斯曼帝国有疆域碎裂后诞生的20世纪中东格局,在很大程度上便是对这种康德主义世界理想的嘲弄。

中国革命实践的民族问题

中国的语境下,20世纪前30年代在“军阀纷争”的背后,基本上不超出地方主义、宗族主义、族裔民族主义认同方式的范畴。然而,在这种碎片化分裂局面下,各个阶段均会有一种对于“统一”与“共和”的追求最终占据主流。中国20世纪革命早期的民族主义,在一定程度上也呈现出分裂的种族主义色彩。鲍罗廷曾经针对国民党推崇的美国式“民族熔炉”政策作出严厉批判。他认为,这种帝国主义理论,“不仅束缚了国家的经济生活和政治生活,也毒化了最真诚、最著名和最忠实于民族事业的人的心灵。”国民党所谈论的一些关于民权和民族主义的观点,“实际上是在欧洲和美国早已过时了的和被人遗忘了的”。国民党知识分子完全不考虑中国社会实际状况,“只是从欧洲人和美国人那里抄袭了掩盖帝国主义掠夺性目的空泛词藻。”

鲍罗廷指出了中国革命早期在处理民族问题上的一个通病,那便是缺少在少数民族地区真正展开革命实践,无法将民族解放理想同威尔逊主义的话语区分开来,也无法真正认识到少数民族自治/自决与中国革命任务及其平等理想实践过程的有机联系。鲍罗廷并未真正接触到在旧有清朝疆域内的各个少数民族,对当时中国革命中民族独立问题的认识也具有较大局限性。不赞同国民党提出的“中华民族”概念,而希望中国走一条苏联式的民族自由独立,随后成立联邦的道路。在1924118国民党一大会议共产党党团会议的小组讨论中,20参会的中共党员与鲍罗廷均同意,民族独立的目的是为了反对列强的殖民帝国主义霸权。但是,在实践上,蒙古、西藏、回疆三地面对的外部压力完全不同。在时任中共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的毛泽东看来,蒙古和回疆地区,由于中国和苏联结成了共同战线,其自决是可能实现的。然而,西藏如果实行自决,很可能“成为英国人手中的工具”。在中国革命的政治实践中,政党活动与少数民族发生直接关联,甚至以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为“中心”推行面向全国的平等政治理想,真正开始于1927年的国共分裂。被迫离开城市的中国共产党从此深入广袤的农村与边远地区展开工作。而后,在日本侵华与解放战争的大背景下展开的土地改革运动、边区根据地建设以及包括长征在内的重要军事行动,都使得主要由汉族知识分子构成的中国共产党开始真正同中国的边疆、少数民族发生联系。“少数民族”以及“少数民族地区”也随之参与到了中国革命建国伟大实践中。

“长征路”走出的群众路线

随着1927年共产党活动重心向内地农村转移,边远落后的乡村地区变成了构建共和国政治平等实践的有机参与者和革命活动的中心地带。毛泽东新民学会时期提出了“改造中国与世界”这一概念,其“中国”的视野扩展到了更为广大而多样的乡村地区。随着长征的展开,共产党真正走到了少数民族聚居的边缘地区,并将抽象的革命建国理想,具象为被压迫人民翻身解放的平等运动。在精英政治外部的边疆/少数民族,也正是通过这条实在的“长征路”,同作为地理概念的腹地,以及作为政治理想的中国连接起来,并与其他“被压迫”的“人民”一起,逐渐共享一个共同的翻身平等的理想。这种被长征路连接起来的平等理想,更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而扩展到世界被压迫民族获得平等的信念之中,成为新中国支持第三世界民族解放运动的基础。

早期的中共对“现代的民族解放运动”和“原始的民族排外”做出了区分。对醒狮派国家主义思潮那种“自求解放”的“资产阶级的民族主义”[3],中共第四次全国大表大会关于民族革命运动的决议案提出,中国“同化蒙藏”的“大中华民族”和土耳其的“大土耳其主义”(即泛突厥主义)均是具有霸权的政治,以“民族光荣的名义压迫较弱小的民族”。[4] 而“无产阶级的民族主义”强调民族的自决权是“平等的民族主义”。

这一时期,中共开始在西北和西南地区的工作中积累起对回、瑶民族的工作经验。在内蒙古,由北方区委协助国民党组建热河、察哈尔、绥远和蒙古四个党部;在西北则提出以农民运动协助冯玉祥,并要求“对回民有适当的政策”;提出“党到农民中去”的口号,强调由于西北条件有限,必须强调工作方法,“不能乱发野心有过于高远的行动”。[5]

1927年后,中共在农民起义军的基础上建立起自己的武装并将工作重心转入乡村,对中国革命“国际意义”的叙述也随着这一中心的转移而产生了不同价值:先前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作为一场民族革命运动,对世界革命只是“一个助力”,随着中国革命第二阶段——“无产阶级的社会主义革命”的开始,中国革命开始成为“世界社会主义革命最直接的组成部分”。[6] 新的革命中心地带,不仅将中国乡村、边区、少数民族、无产阶级作为国家治理边缘的组成部分,而且将他们与国际主义的世界革命理想结合起来。

与共产党成立初期作为国民革命的“助力”不同,“红色割据政权”的基本责任是将中国革命的任务延续下去,并最终解放“中国整个的民族”。[7] 在这一任务下,共产党通过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确定了十大政纲,其中第三条便是“统一中国,承认满、蒙、回、藏、苗、瑶各民族的自决权”。随着革命从城市转移到乡村,原有的“国-民关系”从一个抽象的认同以及民主治理方式,具体化为农民和土地之间的关系。共产党认为,在中国的具体环境下,对于占据人口最大多数的农民来说,其自由权利的伸张是要将其从旧的剥削式土地关系中解放出来,而这种解放必须承认各地方经济发展阶段的内在差异性,不能简单通过自上而下命令方式达成。在这个意义上,对“满、蒙、回、藏、苗、瑶各民族的自决权”的承认,可以被看作是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农村革命根据地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变型。这种自决权已经不再是20年代早期在共产国际指导下那种强调分离权的自治运动,而各民族、地区人民发挥政治主体性,根据自身条件,采取不同方式进行土地革命权利的认同。通过这一途径,新民主主义革命希望达到一个具有普遍性的政治目标——“统一全国”。这种“统一”,不单包括对未来共和国统一的人民主权,以及对共和国疆域内统一治权的要求,而且包括中国共产党对中国革命建国进程的统一领导权要求。

1928中共六大制定的党章对中国革命时期及新中国建立后民族工作中至关重要的“自治权”做出了纲领性规定。在这种共和的革命任务下,少数民族通过土地革命运动,成为建设共和的动力源泉与有机组成部分在“蒙汉被压迫民族联合起来”的认同基础上,中共中央认同并鼓励蒙古人民要求“赶走帝国主义的势力”和“推翻军阀国民党王公贵族的统治”的“自决权”。同样的态度,也被运用到处理西北回族军队与陕北蒙族喇嘛土匪部队关系的问题上。

这种通过革命实践建立的农村与城市、中心与边缘、少数民族与汉族、世界与中国的联系,使得中国共产党形成了一种与共产国际不同的注重基层的工作方法以及实践中培养的对地方特殊性与革命目标普遍性之间关系的认识。实际上,中共在1934年便认识到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薄弱性少数民族与汉族民族革命相结合的认识,随着红军长征进一步扩展到了西南、西北地区。通过长征,共产党第一次对中国边疆少数民族的社会生产环境、各地区不同的民族关系及其矛盾产生的原因有了最为直观的认识。随着长征,“中国”这一抽象的政治观念,具体化为红军的行动,更进一步渗透到中国最基层的农村与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沿着长征道路进行的公平贸易,是红军与沿线少数民族进行平等交往的重要手段,也是构成各民族对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政治认同的重要基础。陈云在其对长征的记录中多次提到,红军进入贵州、云南之后,在苗民中的活动多为发放“财物谷子”,以及沿途的物物交换。红军没收沿途地主、官吏、豪绅的财务由财政人民委员会统一调配,运力不及的剩余物资,则分配给当地群众,这使得红军受到沿途各地群众的支持。红军在长征沿途还开展了大量政治工作,以改变不同少数民族地区因剥削及不对等贸易形成的对汉族的敌视态度。

长征途中,红军政治部强调,在少数民族地区反对“空喊民族自决和反对帝国主义”,要把这些问题与“群众的生活需要、民族要求等切实联系起来”。红军行军途中,主要提倡“经过群众来没收和分配其财产”,同时注意联合有“革命意义”的民族上层人士。鼓励在民族内部自发进行革命武装活动。在宗教问题上,除了坚持信仰自由之外,还明确规定“政教必须分立,喇嘛寺绝不能干涉政权机关。”[8]

这种“发动群众、经过群众、依靠群众的路线”[9] 上层路线与群众工作相结合的办法,以及反对大汉族主义,培养少数民族基层干部,在深入调查基础上具体制定有针对性的宣传工作方案,实际上也成为日后中国共产党“民族区域自治”工作的基本方针。

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形成初期,中华苏维埃政府针对回族人民发表的宣言明确表示“我们根据信仰自由的原则,保护清真寺,保护阿訇,担保回民信仰的绝对自由”。在此基础上,中共强调,要联合回族武装,形成抗日联军,这是“一个独立自主的民族所不可少的条件”。

民族区域自治的世界意义

由于具体社会环境的差异,中国的革命经历与苏联少数民族为了“打破帝国与殖民地的关系”而进行的解放斗争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之内的,在中央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的,遵循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总道路前进的,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的区域自治”。[10]

在社会主义建设初期,《共同纲领》强调的各族平等关系,很重要的一部分便是平等贸易。其重点不在于盈利,而更注重通过“平等互利”,甚至是汉族“多补贴、多支出”的形式,让“少数民族同胞多得一些利益”。同传统的“朝贡贸易”不同,以“平等互利”为基础促进的经济发展,其最终目标是生产力进步社会革命。

在这一过程中,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国家机关从未缺席。在少数民族地区的贸易工作者被看作是政治工作者,是一个艰苦奋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优秀勤务员,他们的任务是“通过经济和贸易活动,把全国少数民族更亲密地团结起来,以巩固国防”。在这种贸易交流过程中培养并成长起来的少数民族干部,是建国初期少数民族区域自治的平等政治基础。

民族区域自治,实际上是与全国、甚至全世界人民对社会革命的统一追求相联系的。它不仅认可了地区性差异这一“特殊性”,而且保障了这种“特殊性”与全国统一的政治理想与目标这一“普遍性”之间的联系。两者之间的辩证联系,构成了我们建国初期处理“民族问题”的基本态度,更是我们“民族自治”政策形成的基本政治语境。

这个语境下的“民族”实际上已经超越了殖民主义与自由主义秩序下那种内外有别的“民族”概念。周恩来在万隆会议的发言强调,我们要承认民族差异,不但需要在中国内部认同中华民族之间发展的差异,也要在世界范围内承认各民族发展的差异。只有在这种承认差异性的基础上,我们才能支持民族解放运动,进而实现更高的政治目的——“求同”。这一认识,实际上与中国内部“少数民族区域自治”政策中承认差异、追求统一的辩证观念一致,是对中国革命经验的总结与发展。

今天我们要谈的对少数民族的尊重与对平等的追求,其大前提必须是一个建设性的“求同”观,而非简单的拆台。否则,就完全违反了我们从革命经验中总结出来的一个重要政治理想——中华人民共和国万岁,世界人民大团结万岁。

实际上,这个联通了内外的政治理想,来自我们对中国革命经验的总结,为这个“起火了”的世界提出一个重要的超越二元化的路径。今天,我们时常会将民族身份的帽子轻易地扣在“民族冲突”问题上,甚至轻易地用“恐怖主义”观念来阐释近来发生的一系列问题。这种提法陷入了美国“反恐战争”的政治黑洞,不仅缺乏必要的国际法基础、有极强的含混性,而且完全不符合1945年以来《联合国宪章》对战争行为的国际法阐述。

以种族为基础的民族观念,磨灭了更深层次的社会关系自上而下地构造了一种形式主义的平等。只有在“人民”这个统一的政治理想认同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民族”身份才真正具有政治价值。今天很多人心目中的平等,越来越接近新自由主义语境下那种虚假的“分配平等”与“制度公平”。但实际上,真正的平等是在互相协作条件下一种发展权利的平等。

中国革命实践中逐渐形成的“民族区域自治”,为这种一元化的普遍主义提供了一种新的平等政治方法。万隆会议所体现的“求同存异”的态度,是承认发展差异的现实存在,并认可通过反帝反殖战争建立现代“民族国家”对于推动发展并最终消除差异的重要价值。正如通过民族区域自治而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样,我们为这个世界的未来也提供了一种大团结的平等政治理想,这便是民族区域自治与万隆精神共同的未来。


[1]郝时远:“ethnos(民族)和ethnic group(族群)的早期含义与应用”,《民族研究》20024月;高永久、秦伟江:“‘民族’概念的演变”,《南开学报》,20096月。

[2] 这一表述来自于 Akhil GuptaJames Ferguson对民族国家秩序下文化问题的批判性讨论。参见Oakes, T., and Patricia L. Price (Ed.). (2008). The Cultural Geography Reader. London and New York: Routledge, p. 61.

[3] 萧楚女:《显微镜下之醒狮派》,《中国青年》,192510月。

[4] 中共中央统战部编:《民族问题文献汇编,1921·7-1949·9》,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32页。

[5] 《中共中央关于西北军工作给刘伯坚的信》,《民族问题文献汇编》,46页。

[6] 《中国共产党第六次代表大会底决议案》,中共中央书记处编:《六大以来:党内秘密文件》(上册),北京:人民出版社,1980年,2页。

[7] 《中国共产党红四军军党部“共产党宣言”》,《民族问题文献汇编》,96页。

[8] 《中国工农红军四方面军政治部关于少数民族工作的指示》,《民族问题文献汇编》,358-361页。

[9] 张闻天:《红色中华》,1934628日。

[10] 李维汉:《有关民族政策的若干问题》,《李维汉选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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