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达国家的科技基础能力
我列举四个国家的案例。
美国的科技基础能力
美国的科技力量确实很强大,它的科技基础能力既体现在硬件上,也体现在制度(软件)上,确实有一个完整的配套的国家创新体系。
第一,高度重视科技移民。德国、苏联、印度等国家很多优秀科技人员都汇集到美国,某种程度上,美国今天的科技成就就是重视科技移民的结果,是一代代新移民所带来的辉煌。二战后美国制定了“回形针”计划,针对欧洲特别是德、法等国顶级科学家,设法把他们引进到美国。那时在世界科技最高点的一些著名科学家,比如冯·卡门、布劳恩、爱因斯坦、费米、希拉德、拉斯曼、哈恩……都从欧洲去了美国,把美国的科学技术一举带到了世界的最高点,而且他们是真的不拘一格。
2021年全球10个自然科学诺贝尔奖中,7个是美国人获得的,这7位当中有6位是移民,而且其中还有5位是第一代移民。在美国目前的高端科学家当中,第一代移民高达一半以上,三代以上绝大部分都是国外移民。某种程度上,我们认为美国的科技成就是科技移民的结果。
第二,重视基础研究。前两年国内理论界热议,二战后美国一个叫范内瓦·布什的科学家,给美国总统提交了一份《科学:无尽的前沿》报告,其作用是促成了美国国会和政府对基础科学的高度关注和重视。美国基础研究的完整建构,与这个报告是有密切关系的,有人说,范内瓦·布什是在美国科学事业上的一个里程碑式的人物。
科学的发现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在科学新发现和应用之间的断层其实是很大的。很多国家如果没有能力就罢了,有能力的国家往往也对此有轻视的倾向。但是一旦形成了某一方面的科学突破,它对技术的发展、对产业的发展和更新所带来的影响就不可限量。一个国家需要在科学的前沿进行更多的布局,有更多的耐心,我认为美国在这个方面现在走到了世界的最前列。
第三,重视科技金融。在科学向技术,尤其是从技术向产品和产业转化的过程当中,需要的不仅仅是技术本身的完善,而是众多要素的一种组合,尤其是通过金融支持,能够完成一个完整的系统闭环。在这个问题上,硅谷风险投资的成功,就是通过这种科技金融,鼓励创新,包容失败,全程赋能,风险共担。我国的量子科学家——中国科技大学的潘建伟曾经在一个报告中说,1999年,他在美国研究量子科学的时候,亚马逊就来找他,愿意投资让他做这个量子科学的项目。在那个时候,可以说离量子科学的应用还八竿子打不着,亚马逊这样一个企业就愿意来投资做量子科学。而潘建伟回国已经多年,在这期间中国几乎找不到一个为量子科学进行投资的企业,直到近几年才有投资机构开始关注这个问题,但要求5年内要有回报。这种要求,对量子科学这样一个前沿技术来说是不可想象的。所以我特别要强调,虽然我们国家现在也有风险投资、天使投资,但是它们的定位、功能跟美国现在的科技金融是不一样的。
第四,重视研用的结合。有很多的研发成果,应用场景在哪里?能不能跟应用结合起来?最后能不能实现价值闭环?这里看美国的案例。一个例子是马斯克的SpaceX,就是做载人火箭、星链计划、回收式火箭那个板块。我们都认为马斯克现在已经超过了很多国家的能力,包括可回收的火箭、星链,还没有哪个国家能跟他的企业相匹敌。实际上,马斯克做这件事情的整个过程,从马斯克与美国长期形成的国家的科技基础、科技能力的融合程度来看,似乎又不奇怪。
这里特别举出马斯克的一种新型隔热材料,可以看出NASA对马斯克的支持到了什么程度。新型隔热材料是在NASA的艾姆斯研究中心完成的,空气动力学的测试方法是在NASA的兰利研究中心完成的,控制系统是在汉斯维尔航天中心完成的,梅林发动机是FASTRAC研制的,激光雷达是在NASA的JPL喷气实验室完成的,这项研发项目的很多关键部件、关键系统,实际上都是在NASA的实验室、NASA的科技基础设施上完成的,NASA才是关键技术的提供者。这种研发能力是马斯克的,还是NASA或整个国家的?它是一个系统。
除了提供关键技术以外,NASA还用竞争性的招标取代传统的指令性的科技计划。NASA提供技术支持,还成为该项技术的第一个最大买主,其第一笔订单提供给马斯克26亿美元,是NASA历史上单笔最大的一个采购额。背景了解清楚以后,SpaceX到底是什么机构就会有新的判断。对NASA来说,它在研究上确实已经走到了一个高点,但是在应用上希望有更多的新的机制、新的逻辑,能够使得美国的航天发射、美国的航天科技,在经济性和可靠性上,走到一个新的高度。在传统的NASA的体制下,这个任务是无法完成的,它需要与市场结合,通过市场机制来达到一个新的高度。
第五,重视平台建设。这也是美国科技基础能力的一个重要表现。美国有世界著名的大学,在全球排前10位大学中,美国就有7所。100个诺贝尔奖美国占了70%。这样一个基础构成了美国整体的科技实力。即便如此,他们在大学和企业之外,还有100多个国家实验室,这些国家实验室充分体现了大科学范式,即“大目标、大平台、大工具、大融合,大协作”,大科学范式体现了学科间的充分交叉渗透,体现了目标导向,体现了当代科学研究是建立在大平台、大工具、大数据的基础之上这样一个特点。美国这样一种研究范式,和我们现在普遍的PI制,即学科课题制是有很大区别的。
日本的科技基础能力
日本是我们的近邻,它和中国在技术、产业、教育等方面都有可比性,所以我们研究科技战略和科技政策的时候,日本始终是一个关注的重点。日本在自然科学领域已经有28个诺贝尔奖,而中国到目前为止只有屠呦呦获奖。28:1这种差别是怎么形成的?日本在二战前的科学基础不很强,相比较欧美它是一个后发国家。它是怎么实现后来居上的?确实值得我们去研究和思考。
2000年,日本提出要在未来30年出30个诺贝尔奖,当时很多人认为这是天方夜谭,但我们看到这个目标正在变成现实。近些年日本几乎每年一个诺贝尔奖。不仅在诺贝尔奖项科学领域,日本在很多技术领域都有丰厚的基础和积淀。日本是全球十大核心技术领域主导的国家。我们现在存在“卡脖子”的关键技术,像半导体、新材料、数控机床、工业机器人,这些领域日本几乎都是全球第一或第二。在科学和技术领域,日本是名副其实走在世界的前列。
为什么在GDP长期停滞不前的状态下,日本的科学和技术反而获得了长足的进步和发展?这样的进步和发展对日本的未来意味着什么?希望这个问题能够引发我们更多的思考。日本战后的国家战略经历了数次转型,从最初的贸易立国到技术立国,再到今天的创新立国,按照这个轨迹走到今天,这是将近80年一步一步、日积月累形成的结果。
日本的科研基础能力,特别是软实力方面,有两点非常值得我们关注,
一是日本的国家创新体系和政策体现了整体性。政府机构和企业的创新研究,教育、科研系统和产业结构,能够共同构建一个完整的创新网络。协作是日本创新体系最大的特点,非常值得我们学习借鉴。创新不是个人的单打独斗,它越来越体现在协作性、社会性、组织性上。日本在团队作战、聚集社会资源协同作战方面,确实走在世界的前列。
二是日本的举国体制。我们通常讲中国是社会主义制度,有举国体制优势,可以集中力量办大事,还有人对此不以为然。但在我看来,日本许多关键领域的突破都是基于它的举国体制。这里举日本半导体的例子。日本为了发展半导体产业,实现技术的超越领先,是由政府出面进行组织,由若干大企业作为科研本位,实行多元的主体参与。政府机构成立一个研究所,由国立研究机构派出所长,然后众多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一起参与进来。我们国内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一般很难协作,但日本在半导体领域可以把许多相互竞争的企业聚拢到一起,平均每家企业派20名顶级科研人员参与到这个研究项目中,一做就是4年。这就是典型的举国体制。美国的国家实验室在某种程度上也是举国体制。所以科研举国体制,是很多处于科学技术前列的国家共同采取的一种组织形式。
德国的科技基础能力
这里特别介绍德国企业的主体和创新生态,围绕企业构建创新生态,这是德国的一个特点。德国有超过99%的公司属于中小型企业,其中65%参与研发活动,这是非常了不起的数字。40%的中小企业有专门的研发机构。德国企业将销售额的11.9%投入研发,这和中国目前的中小企业甚至所有企业研发投入的情况形成天壤之别。可以想见,德国企业对技术的重视达到了怎样的一种高度。
管理大师赫尔曼·西蒙说过,全世界约3000家隐形冠军公司当中,德国占了一半,隐形冠军不一定是很大的公司,但是在一些关键技术上,它就是全球第一或第二,能够以一个关键技术影响整个产业链,这样的企业就是隐形冠军。而德国一国就占了全球3000家隐形冠军公司的一半。它的庞大的企业群体中有大量的隐形冠军公司,形成德国特有的以企业为主体的创新生态环境。大家都有技术研发的意识和自觉性,都有投入技术研发的意愿,这是我们了解德国的创新系统或者科技基础能力时,一个非常突出的感觉。
欧洲专利局做了一个统计,德国人均专利的申请数量是法国的2倍、英国的5倍、西班牙的18倍,这很能反映出德国企业的研发积极性和研发能力。
德国的科技能力不仅体现在企业方面,大学、公益性科研组织在科学技术方面也有很多亮点。比如它的四大公益科学组织,马普学会就是以基础研究为主;亥姆霍兹国家研究中心以应用基础研究为主,大科学项目多半是在这个研究中心实施;弗劳恩霍夫研究所是以应用研究为主,共有76个研究所,多达3万人做应用研究;莱布尼茨科学研究会是一个公益性科学组织,它提供公共科研设施,促进科研合作,它本身做一些研究,但更多的功能是给其他的科学机构提供公共科研服务、提供科学实验设备的支撑,促进科研的合作。就是这四大公益性科学组织,构成了整个德国的国家科技能力的重要基础。
以色列的科技基础能力
以色列是一个800万人口的小国,但在创新、创业方面的成就令人瞩目。它的科学家人数占全部人口的比例是全球第一,研发投入占GDP的比重超过4%,也是全球第一。每百万人中全职研究人员达到8200人,也是全球第一。以色列人均创业的密集度为全球第一,有7000多家科技型公司,仅次于硅谷,人均创业投资是美国的2.5倍,是欧洲的30倍,是中国的80倍,是印度的350倍。所以有人把以色列称为“创业的国度”。以色列的科技基础能力有以下特点:
第一,犹太移民是全球第一,如果要比较科技移民占总人口比例,我相信它一定远超美国。
第二,重视教育,这样一个800万人口的国家有9所大学,其中6所进入全球排名榜前100位之内。800万人口有这些高质量的大学,对这个小国意味着什么?
第三,鼓励创业,能高度地宽容失败。一些小分队式的创业者围绕一个大家认同的目标组合起来,去完成一个创业过程。政府有支持创业的优惠政策,40%以上的创业投资的初始资金是由政府提供的,失败了还可以重来。所以在以色列人的心目当中,创业是他们毕生追求的一个基本的路径,几乎每个人都有创业的冲动,当他们有了好的设想时就投身创业,这似乎成了天命。
创新创业需要风险投资。如果按照风险投资的密度,它也一定是全球第一,世界上很多大的投资基金在以色列都有布局,每天都去找一些新的创新团队,对他们进行支持、孵化,或者是并购。
强化我国科技基础能力的建议
前面谈到的这些国家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创新体系的完整性、系统性。中国也有自己的创新体系,20多年前我们就提出中国要建设自己的国家创新体系,但是目前仍然存在很多短板,有很多脱节之处。我们在很多方面都有亮点,但是还没有组合成一个完整的体系,相互间关联性不够,或存在脱节。比如科技和经济的脱节问题依然普遍存在。在此提出一些建议:
第一,国家创新体系需要系统化发展。
国家创新体系的核心是系统化和协同,而不是某个单元的强化。这就好比木桶效应,一个木桶能装多少水,不取决于桶里最高的板子的高度,而取决于最低那块板子的高度。建设国家创新体系,首先应该高度关注和重视那些短板并尽快弥补。比如产学研脱节问题,症结是我们的企业作为技术创新主体缺位,需要尽快弥补。政府层面对创新体系应该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我们在顶层设计、在制度和政策的保障、在重大的攻关组织、在公共平台和服务的提供方面,还存在很多的缺失。
其次是明确研发体系的结构和功能定位。我国有很多研发机构,有很多大学,有企业的研发单元,还有国家重点实验室。但是这个体系中的研发机构似乎都是全能化、个体化,一个机构涉及多个领域,从最前端到应用端似乎什么都可以做,缺乏有效的定位和分工。在一个大的机构中,每一项研究实际上都存在个体化的模式、个体户式的研究范式。这里不是说研发机构、研发投入不够,而是说我们的研发体系还没有构成一个完整的系统。
再次是创业投资。这也是我们国家创新体系中很大的短板。我们这么庞大的资本,能不能更多地投向科技创新领域,能不能跟我们的创业、创新团队形成互动,给我们的创业赋能、成为命运共同体?这方面我们还在起步阶段。希望能够把更多的精力放在给科技创新木桶补短板上,把体系完整构建起来。
第二,加紧国家实验室的再组织。
我们在原有的结构和功能下去推进新的改革,需要构建新的组织形态,使得在最需要集中力量完成一些国家战略目标的方面,能够在新的组织形态下去完成。目前国家已经进行了布局。结合前面提到的美、日、德等国经验,建议加紧国家实验室的再组织。这种实验室不是再增加多少研发机构、增加多少研发投入、吸引多少研究人才,而是一种体制机制的创新,是一种新的组织形态。
这种新组织形态应体现在以下五方面:
(1)目标导向。大目标不是为学术而学术,而是在已有学术基础上,充分体现国家目标,体现稳定支持、开放共享、长远布局。
(2)大科学范式。PI制很难体现大科学特质,希望在国家实验室中,更多地体现技术科学主导,将基础科学、技术科学和工程技术相互融合,就是大科学范式。
(3)大开放。国家实验室不是一个小分队,而是向社会是开放的。中国跟国际也是开放的。实验室独立建制,可以委托大学、科研院所或委托企业运行,甚至可以由民营企业负责运营,但它的范式应当是开放的,能够充分博采众长,能够把全球最好的科技资源为我所用。
(4)大平台。科学研究是一个长期积累的过程,我们的创新文化、数据、工具、对自然现象或事物的认知,都是一个逐步积累的过程。平台对于科学长远的持续的发展至关重要,我们每一个国家实验室都应该是一个大平台,让后来者能够站在前人已经开展的研究、已经形成积累的基础上,走到新的高度。要打破传统课题组负责人制,既强调专业分工,更注重协同合作。
(5)大循环。要鼓励产业界参与。科研不应再是躲进小楼成一统的,我国产业界现在不仅有资金能力,还有市场导向的能力、研发的能力。甚至于在很多前沿领域,中国的一些企业已经走到了大学和科研机构的前头了,所以有条件充分鼓励产业界的参与,这样能够把研究和应用场景有机衔接起来。这对于科学发展,对于我们国家实验室的发展应当是大有好处的。
第三,强主体,企业应当扮演主角。
在整个创新体系当中,企业应当扮演主角,目前显然不够。20年前在企业改革中,就一再强调要让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但是目前除了研发投入以外,我们还没有能够真正地让中国企业成为众多领域创新的主体。现在我国企业的研发投入已经超过了全社会研发投入的70%,占到多数了,但是人才在哪里?我们现在有80%的博士是在大学和科研机构。美国则相反,他们80%的博士在企业里。经过多年培养形成一批高端人才,但他们纷纷回归教育和科研机构,而企业为了获得高端人才要付出巨大的成本,这样一种高端创新要素的配置,显然跟我们原定目标相悖。
从产出也可以看到,大学申请的专利数比例超过60%,这在以企业为创新主体的国家是难以想象的。这就反映出我们的企业离创新主体还很远。
企业作为技术创新的主体,我们需要回答一些关键性的问题。比如说,我们的创新发展到底是科研推动,还是市场拉动?提出这个问题是要强调,市场拉动对于技术发展、对于科学进步的重要作用不容忽视。
另外,我们到底是强调技术转化还是体系再造?如果我们把从科学到技术再到产品理解为一个线性过程,那就是技术转化的过程。但不能只是做一个段落,完成一个研究课题。如果把大的系统拆分,它是体现在段落上,但是这个段落不应该是我们的组织形态的基础,它应当是基于整体大的目标、大的价值闭环中一个环节的结果。技术的进步已经不再遵循那种线性的过程。由市场导向而产生的科研成果,它所带来的技术进步(甚至是颠覆性的进步)已经越来越普遍,甚至变得寻常了。科学研究应当强调最终要实现什么样的目标:是科学的目标,还是经济的目标,还是社会进步的目标?总之要形成一个目标。未来在国际竞争中,谁站在国际竞争的前沿,是大学还是科研机构?我相信,最终站在国际竞争前沿的一定是企业。在中国的创新发展中,企业应当成为主角,我们的政策,我们的制度也应当朝着这个方向去进行设计和推进。
第四,呼唤科学精神。
一个国家的创新能力和创新基础,是建立在我们对自然、对社会、对经济、对规律认知的基础之上,尤其是在科学领域,我们需要有基本的科学伦理,有基本的科学精神。
谈到科学精神,我特别提到两个人的话。
一是2005年,著名科学家钱学森先生说了一段话,被称为“钱学森之问”。他说:“党和国家很重视科技创新问题,投了不少钱搞什么创新工程、创新计划等等,这是必要的。但我觉得更重要的是要具有创新思想的人才。问题在于中国还没有一所大学能够按照培养科学技术发明创造人才的模式去办学,都是些人云亦云,一般化的、没有独特的创新东西,一直是这个样子。”这个话我们今天听起来依然是如雷贯耳,触动灵魂。
中科院三亚深海所的所长丁抗2009年说:在今天中国的科技界,已经没有任何一件事情比立即抑制学术造假、腐败,维护学术诚信更为重要的了。它对科学机体的侵蚀性、破坏性都不可估量。
两段话实际上都是要回答一个问题,我们到底为什么而科研,是为名利而科研,还是为学术而科研,还是为创造价值而科研?没有扎实向上的科学精神,难以缔造出一个创新之国, 在这样一个科学基础问题上,我们对科学的态度,我们对科学的推崇和认同,对中国的科技创新能力,科技基础能力都是至关重要的。
(编辑 季节)
2024年中国应该能够稳定房地产市场
当前我国房地产市场面临的主要问题是什么?下一步如何积极稳妥化解房地产风险。
1998年7月,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全面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2003年再次强调“首先,政府最重要的职责是搞好廉租房,让那些买不起房或进城打工的农民工能够租得起房、住得上房;其次,建设主要面向中产阶级的经济适用房;再次,高档住房主要靠市场调节,但必须有国家的宏观调控,防止利用房地产炒作,造成市场混乱。”2003年房地产行业被确定为支柱产业。2014年中国房地产投资在GDP中的比例达到14.43%的峰值。
我并不认为中国房地产市场存在严重泡沫,但认为中国房地产业存在资源错配问题。2013年我在一篇文章中提出:中国房地产投资存在的严重结构问题。中国城镇户均住房拥有率已经达到102%,而美国居民户的住房拥有率低于70%;中国人均住房面积为32.9平方米,而香港家庭住房面积中位数是48平方米;中国已有五星级饭店696家,待建、在建、新建成五星级饭店500家,年均增长速度超过15%。现在五星级饭店正在向二、三线城市扩展。中国各级政府高标准办公大楼,难以计数。中国目前(2013年)有360座摩天大楼,在建和待建摩天大楼则可能数倍于此数。
当然,由于缺乏可靠的统计,上述数字可能并不准确。但房地产开发投资在固定资产投资和GDP中的占比过高应该是事实。我当时的担心是,中国经济在很大程度上已经过于依赖房地产投资,当时降低房地产投资的增长速度可能导致经济硬着陆,但维持房地产投资的增长速度可能会导致未来经济更严重的硬着陆。我感觉中国目前正面临如何处理好这个问题的局面。
中国房地产价格的持续上涨是供求失衡的结果。由于房地产的特殊性质,房地产需求不仅包含出于对美好生活追求的居住需求,也包含出于积累财富意愿的投资需求和纯粹的投机需求。缺少可投资的其他资产、税收制度的不完善(如遗产税、资本收益税、财产税阙如)和财产的不透明性(包括还未建立公职人员的财政登记制度)放大了房地产投资需求和投机需求。从供给方看,则存在对土地供给的限制(一些限制是必要的),地方政府通过“招拍挂”,在卖地过程不断推高地价,从而间接推高了房价。
收入增长赶不上房价的增长——中国房价/家庭年均收入比在全球位居前茅。高房价引起中低收入群体的不满。为了满足刚性需求和防止社会问题的恶化,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所谓的“六限”)抑制房价上涨。政府房地产调控的“成功”往往意味着房地产价格的下降,而房地产价格的下降,经过一定滞后,将导致房地产投资增速的下降。由于房地产投资对经济增长的贡献不容忽视,一旦房地产投资增速下降,政府就会调整政策,遏制房地产价格下跌。由于政府在抑制房价上涨和维持经济增长之间最终会放弃对房价的控制,市场逐渐形成房价只升不跌的预期。这种预期无疑强化了房地产的投机需求,并反过来推高了房价。
2014年第二季度开始到2015年,房地产投资增速持续下跌,几乎进入负增长区间。正如马光远先生多年前指出的,如果当初政府不对房地产投资增速下跌过多干预,让市场机制发挥调节作用,中国房地产在2016年就有可能着陆(虽然可能有点“硬”),从而避免自2016年以来房地产价格持续大幅反弹的局面。
“天下没有不散的宴席”,中国房地产市场的调整迟早会发生。无法确定的仅是何时发生和以何种规模发生。在2008年至2010年、2011年至2012年、2013至2014第一季度、2014年第二季度至2015年底,2016年至2021年,房地产价格和投资都曾发生波动。在以往是2-3年出现一次波动,但自2016年起的房价上升持续了六年。在这六年中,中国经历了新冠疫情、经济增速持续下跌、预期转弱、老龄化和少子化日趋明显(一对夫妻将继承双方父母的房产)、中等收入以上群体已经拥有不止一套房产、空置率上升等等变化。住房的投资需求和投机需求已是强弩之末。
事实上,中国房地产价格指数增速自2019年以来就已开始下降。房子卖不动了,房价自然下跌。这对刚性需求是好事,但对投资者和投机者却是坏事。房价的下跌抑制了房地产的投资需求和投机需求,反过来又进一步增大了房价的下跌压力。虽然同房地产相关的其他指标相比,房价的下跌比较温和,但房价的下跌和销售收入的减少应该是房地产开发商遭遇麻烦的源头。当然,房地产作为一个产业并未完成它的历史使命,随着城市化的进展、户籍制度的改革,房地产还有进一步发展的机会。但是在未来的相当一段时间,房地产业应该会处于“休养生息”、“蓄势待发”的状态。
高杠杆、高周转是房地产金融的重要特点,除自有资金、银行贷款、股市和债市融资、资产证券化方式之外,房地产开发商的资金来源还包括商品房预售款和建筑单位预支(应付账款)。根据CF40的估计,2021年,期房销售收入占房地产开发资金来源的比重(房地产开发资金来源中来自预收款的部分/房地产开发投资完成额)已经升至50.1%。随着房价增速的下降,销售收入减少,房企无法按时为各种形式的外部资金还本、付息。尽管房企的资产依然大于负债,但一些企业却遭遇了流动性危机。由于信用问题,金融机构变得十分谨慎,房地产开发商无法在金融市场融资以解决流动性短缺问题。房企将被迫降价出售房产和其他资产。在这种情况下,房企就会因资不抵债而陷于破产。一旦大量房企破产,全社会债务链条就会断裂,与破产房企相关的上下游企业,乃至银行都会受到冲击。如何避免流动性短缺转化为资不抵债导致大量房地产开发商破产,是我们在2024年面临的最大挑战。
不同国家房地产风险导致金融危机的作用机制不同。美国的金融危机源于次贷。中国不存在次贷。数据显示,开发贷和按揭贷款在银行贷款总额的占比为5.6%和16.4%,按揭抵押贷款应该不会出现大问题。由于资金周转困难,房地产开发商无法向已经交付了预售款的购房者“交楼”。“保交楼”政策是正确的,特别是对应于刚性需求的楼盘应该保交。但如何确保处于流动性危机、濒临违约、破产的房地产开发公司“保交楼”?如果房地产开发公司无法“保交楼”,虽然法理上购房者仍需偿还贷款,但社会稳定会受到影响。会不会出现购房者拒绝偿还银行贷款银行的问题?为了实现“保交楼”,中央政府恐怕需要提供足够的资金支持。
根据美国政府处理次贷危机的经验,可以从三个方面入手防止房地产开发公司破产:
第一,由政府或其他公司(一般是实力较强的国有企业)对房地产开发公司注入资金,换取这些公司的股权。但是,由于房地产开发商的旧账,有实力的公司恐怕不愿意接手。如高善文先生所建议的,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考虑对这些公司实行临时国有化。
第二,购买这些公司发行的各种融资债券和为这些公司提供短期贷款,帮助这些公司解决流动性短缺问题,使之避免因流动性危机转化为资不抵债而破产。
第三,中央和地方政府或国有企业购买一时难以出手的住房,防止房价的进一步下跌。收购房地产开发公司的项目资产防止烂尾。在此基础上借鉴新加坡组屋经验,为公众提供经济适用房和公租房。
所有这些解决办法的基础是中央政府的财力和中央银行扩表的空间。日本前中央银行行长白川方明建议,设立中央直接管理的住宅专业金融平台机构,作为房地产产业重生机构直接收购出险地产公司“保交楼”项目,确保交房风险平稳出清。外国的经验值得研究。
考虑到2024年房地产投资继续负增长应该是大概率事件,我认为各地还应该放开对房地产销售的各种限制(如“六限”)。
总而言之,在充分吸收国内外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根据中国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房企化债方案,2024年中国应该能够稳定房地产市场。当前房地产市场的流动性危机应该不会在中国引发一场金融危机。
进一步放宽货币政策,显著提高财政赤字率是关键
我一直认为,我国“没必要死守3%的财政赤字率界限”。2023年10月,我国宣布增发2023年国债1万亿,财政赤字率相应由3%提高到3.8%。这是一项非常重要、非常值得称赞的举措。
这一举措标志着中国政府在今后不会再把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的“3%”和“60%”财政规则作为不可逾越的金科玉律。
当然,按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广义财政赤字”的概念,中国的广义财政赤字对GDP占比早已超过3%。由于中国财政体制和财政预算结构的特殊性和相应的债务偿还安排,“广义财政赤字”的概念需要进一步厘清。
但不管怎样,面对持续10余年的低通胀环境,中国必须实行更具扩张性的财政和货币政策,特别是扩张性财政政策,唯其如此,中国才有可能一举扭转经济增速持续下跌、市场信心不振的局面。
我认为,2024年财政支出应该有明显增加,如果有足够的项目储备,财政赤字率提高到4%甚至5%都应该不是什么问题。政府应该而且完全可以在2023年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财政赤字率,提高政府债务占GDP之比。
如何判断我国货币政策空间
鉴于中国目前有效需求不足问题突出,货币政策有必要进一步放松。货币政策应该确定重点目标,更多依靠利息率政策,不应把房价等资产价格的调控纳入货币政策目标范畴。货币政策是短期宏观经济政策,不宜要求货币政策做到精准滴灌。水往低处走,钱向利息率高处流。结构性货币政策难免导致套利活动。例如,消费贷很容易被用于提前偿还房贷,发放给国企的贷款很可能被以更高的利息率转贷给民企。除在特殊情况下,资金的配置应该交由商业银行决定,而不是央行。
所谓货币政策空间不外乎是降息的空间和扩大信贷的空间,是否有空间原则上应该看中国的通胀形势。如果中国的通胀率很低,就意味着中国还有进一步放松货币政策的空间。
尽管货币政策依然有进一步放松的空间,例如法定准备金率似乎可以进一步下调。但在具体操作上,还需考虑进一步放松货币政策对金融资源配置、人民币汇率以及银行体系赢利性的影响。
降息无论对股市、房市、债市、地方政府化债都有积极作用。但在没有扩张性财政政策作为先导的情况下,进一步放宽货币政策对总需求的刺激作用可能有限。在低通胀状态下,居民的“谨慎动机”和企业的“避险动机”会削弱利息率下降对消费和投资的刺激作用。例如,最近商业银行降低了存款利息率,但降息对鼓励居民消费的作用似乎并不明显。与此同时,商业银行还面临“(好)资产荒”问题。在投资收益率低下的情况下,套利活动、“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adverse selection)的加剧,也对商业银行进一步降息形成制约。M2和M1增速喇叭口的扩大(M2增速很高但M1的增速很低)则说明新增贷款主要转化成了居民和企业的储蓄存款,未被用于追逐商品和服务。
2024年中国宏观经济政策的关键应该是显著提高财政赤字率,加大国债发行规模。低利息率可以为国债发行创造良好条件。就中国目前情况来看,大规模发行国债的条件是具备的。银行利息率越低,国债发行成本就越低。如果国债发售遭遇困难,政府就可以推出中国式的“量宽”政策,即央行在二级市场上购入国债。
结构改革和制定正确的宏观经济政策并无矛盾
2023年,中国经济面临的是周期性问题还是结构性问题,对于主要通过宏观调控政策加码还是深化结构性改革来解决当前的经济问题出现了较多讨论。
我在很多场合都反复强调:中国还具有很大的执行扩张性财政货币政策的空间。如果一个通胀率在零附近的国家不具有执行扩张性财政货币政策的空间,就没有任何国家具有执行扩张性财政货币政策的空间了。
所谓“周期性问题”在中国的语境下,一般是指同宏观调控相关的问题。如物价和经济增长的波动问题以及应执行扩张性还是紧缩性宏观经济政策的问题。
什么是结构性问题?大家的理解似乎有些歧义。“结构”的字典解释是:组成整体的各部分的搭配和安排。据说马克思首先提出了使用“经济结构”的概念。20世纪90年代和21世纪,欧洲的一些学者曾建立一门称之为“结构经济学”的新学科。这门学科的建立者把“经济结构”作为研究对象。而“经济结构”包含三个要素:生产者所拥有的技术、资源禀赋和居民消费偏好。“结构经济学”的任务则是提供一种包含上述三个要素的国民核算框架,并以此为工具,分析诸如服务业比重的提高对经济增长速度将产生什么影响之类的问题。“要素禀赋结构以及这种结构变化”则是林毅夫教授“新结构经济学”中的一个核心概念。
在2016年的一篇文章中我写道:中国面对的经济问题错综复杂。这些问题包括增长方式问题、经济发展问题、产业政策问题、收入分配问题、就业问题、物价问题、国际收支平衡问题、需求结构问题、财政和货币政策问题、公司治理问题、金融监管问题、金融深化和自由化问题、人口问题、社保问题、产业组织问题、区域经济问题等等。在讨论短期或长期经济增长问题时,为了方便,经济学家则往往把相关问题分为两大类:结构改革(structural reform)和宏观需求管理(或调控)。宏观经济政策之外的问题被称之为“结构问题”。
不难看出,中国经济面临的不是“周期性问题还是结构性问题”这样一种“二选一”的问题,而是应该执行什么样的宏观经济政策和应该进行什么样的经济结构改革的问题。术有专攻、业有分工。不同领域的学者研究不同领域的问题,需要而且只能提出自己专业领域内的专业性解决方案。“中国经济面临的是周期性问题还是结构性问题”是个错误的问题。
“具有扩张效应的结构性改革同样可有立竿见影之效。”我赞成这种看法。我们都清楚的记得,1983年,中国推出包产到户政策,粮食短缺问题迅速解决。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中国经济迅速反弹。执行正确的宏观经济政策是实现中国经济持续稳定增长的必要条件。当然,宏观调控和改革也并不是互不相干的。事实上,如果没有党的十届三中全会的“拨乱反正”,一切就都无从谈起了。
强调结构改革的重要性同强调制定正确的宏观经济政策的重要性并无矛盾。但结构改革毕竟不是宏观调控的工具,一般而言,结构改革的具体目标也不是为了实现某个宏观经济政策目标。某项改革可以通过何种具体途径对宏观经济会产生何种影响要具体论证。总之,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维持3%-4%的通胀率应是适宜的
针对低通胀问题,我曾提出“中国或许应该考虑盯住某一通胀率的政策,比如把3%作为通胀率目标”。
货币政策目标分为最终目标和中间目标。货币政策最终目标又分为单一目标和多重目标两种情况。中国货币政策的最终目标是多重目标,包括价格稳定、促进经济增长、促进就业、保持国际收支大体平衡。实际上中国的货币政策最终目标一定程度上还包括汇率稳定、金融稳定、资金配置(精准滴灌)等等。西方大多数国家实行的是单一目标——通胀率目标。
目标过多容易顾此失彼。2005年之后,随着人民币汇率制度的改革和人民币汇率弹性的增加,央行已经淡化了汇率稳定和国际收支稳定的目标。在经济学中,经济增长目标和促进就业目标大体上是一致的。在中国以往的实践中,提高经济增速除其本身的意义外,一个最重要的目的就是创造足够的就业。
由于种种原因,包括统计上的原因,在现实中,我们主要考虑的是物价稳定和经济增长两个目标。但是物价稳定和经济增长两者之间是存在冲突的。经济增长速度的提高往往伴随通胀率的提高,抑制通胀往往又会导致经济增速下降。因而,在两者之间存在取舍(trade-off)关系。制定宏观经济政策的难点也正在这里。
中国目前的情况有些特殊,自2012年以来,在经济增速持续下跌的同时,中国的通胀率也持续下跌,进入了低通胀状态。在这种情况下,宏观经济政策的制定者也就无需为在通胀和经济增长之间的取舍而煞费苦心了。这种经济增速和通胀率双降状态,明白无误地告诉我们,中国应该执行强有力的扩张性宏观经济政策。
传统上,中国的GDP增长目标是点目标(2020年例外),通胀目标表面上也是点目标(在某些年份没有具体目标)。虽然每年政府工作报告一般都会提出把物价总水平增速控制在X%左右,但在实践中,我们不会因为通胀率增速低于计划增速而采取额外措施。在公众和政府心目中,物价越低越好。
决定通胀率的直接原因是经济总体的“供求缺口”。物价的持续下降是经济总体“有效需求不足”的反映。由于种种原因,过低的通货膨胀率(量度指标各有不同),如低于2%,也是经济总体有效需求不足的反映。正因如此,只要通胀率低于2%,发达国家货币当局就会采取扩张性货币政策(主要是降息),力图使通胀率上升到2%。总需求略大于总供给,维持轻度通胀,对经济增长更为有利。
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反映经济总体供求均衡的通货膨胀率要高于发达国家。其原因之一是发展中国家通胀率往往存在高估的情况。同一种产品的价格在去年是100元,今年是200元。但这种产品的价格实际上可能并未提高。因为由于质量的提高,单位产品的使用价值是原产品的两倍。就中国而言,维持3%-4%,甚至更高一点的通胀率应该是适当的。如果通胀率低于2%,中国的宏观当局就更应该毫不犹豫地执行扩张性财政货币政策。
大多数西方国家实行的是单一的通货膨胀目标制。就中国的情况而言,仅仅根据通货膨胀率对通胀目标的偏离而决定货币政策的松紧还是不够的,还必须同时考虑GDP增速(以及相应的就业)。
在目前形势下,不管基于对经济增速还是通胀率的考虑,中国都应该执行具有足够扩张力度的扩张性财政和货币政策。否则,在经济增长尚未恢复之时,一旦由于某种外部冲击,通货膨胀率突然上升,宏观经济调控的难度就会大大增加,扭转经济增速持续下跌的机会窗口就可能会关闭。
(编辑 季节)
中美之间的科技竞争
西方对中国的技术封锁由来已久
当前中美之间展开的竞争,本质是科技竞争。中美之间的科技竞争不是始于特朗普或者拜登,新中国成立至今75年来始终存在。
1949年,西方17国共同缔结“巴黎统筹委员会”,冷战结束以后,西方国家又搞了个“瓦瑟纳尔协定”。这两个出口控制机制都针对中国进行了技术出口管制,对所谓关键技术和敏感技术进行出口管制。
这里举几个典型的例子。21世纪初,美国对中国的航天工业进行遏制,当时中国航天正在开展国际商业发射业务,就在此时,美国对中国航天发射实行断供关键设备,并规定凡装有美国技术设备或配件的卫星,一概不得委托中国航天发射,从而使中国的航天商业发射处于停滞状态。中国申请加入国际空间站计划也被美国阻止。
当时中国在航空领域也曾经开展多个国际合作项目,比如和以色列合作开发第三代“幼狮”战机(就是后来中国独立开发的歼-10战机系列),还有和以色列合作购买机载“费尔康”预警系统,以及和捷克合作采购相控阵雷达系统,三大项目均被美国叫停。
1993年,中国一艘正在大洋航行的货轮“银河号”,被美国认为载有违禁物品,阻止其正常航行,美国将“银河号”的卫星定位导航系统GPS关闭,中国不得不让美国人登船检查,但什么都没检查出来。
20世纪末,中国和乌克兰合作,购买准备废弃的瓦良格号航母,就是这样一艘几乎把所有关键装备都拆除了的航母,也历经了将近10年磨难,一直到2002年才到达中国大连港。
2011年,美国出台“沃尔夫条款”,禁止中美之间有任何与美国NASA相关的合作,也就是关闭了在航天航空领域与中国所有的科技合作。2021年,美国为了遏制中国的信息产业发展,成立了一个国际半导体联盟,西方国家有64个核心企业参与,基本上囊括了半导体产业几乎所有的关键环节,对中国进行技术封锁。
上述案例说明,美国对中国的科技封锁由来已久。引用印度前总统卡拉姆讲的一句话:技术不仅是经济的,也是政治的。
中美之间的结构性矛盾和冲突
中美科技脱钩,本质上涉及中美之间在经济、科技、产业升级乃至国家安全等等方面的结构性矛盾甚至冲突。这个矛盾无论是摆在中国人面前,还是摆在美国人面前,本质上都是一个对撞。这种科技脱钩的趋势,只能说严重程度前后有所不同,但不可能发生逆转。
美国的科技遏制政策并不是只针对中国,有人常常把它归因于意识形态、外交方式等问题,其实从历史上看并非如此。比如说美国对它的小伙伴日本,同样搞过科技方面的极限打压。20世纪70-80年代,日本经济突飞猛进,日本的半导体几乎称霸全球。当时美国做了两件事:一是西方国家联合与日本签订了一个《广场协议》,逼迫日元升值;还有一个就是签署了《美日半导体协议》,对日本的半导体产业进行打压。
这一轮操作对日本经济产生严重影响。1995年《广场协议》开始生效。当时日本的GDP是德国的2倍、英国的4倍、中国的8倍、韩国的10倍,是美国的73%。有人说一国经济总量相对美国GDP的70%是一个坎,过了这个坎是一定要打压,日本就没有逃过这个厄运。到2022年,美国的经济规模已经是日本的6倍。1995年日本是韩国的10倍,2022年日本只相当于韩国的2.5倍。1995年,日本经济规模是中国的8倍;2022年,中国的经济规模已经是日本的4.5倍。27年中世界经济版图发生了巨大变化。当时日本在半导体领域一些知名企业如索尼、松下、东芝、夏普、三洋,今天都成了明日黄花。日本称之为“失落的30年”。
这种巨大的变化,也发生在中国和美国之间。当一个国家经济发展到一定规模的时候,一定会构成很大的外部影响。我们看近40年中国和美国经济总量的对比:1981年,中国的GDP是美国的6%,1991年是6.2%,2001年中国加入WTO,中国的GDP是美国的12.7%。2011年是48%,接近一半。2021年,中国的GDP已经达到美国的74%。
中国从40多年前占美国GDP的6%,上升到占比74%,这对美国意味着什么?对中国意味着什么?对全球经济又意味着什么?它一定会带来一个结构性的调整,同时一定会发生结构性的矛盾。这是中美之间必然产生各种冲突的最根本的原因。
中国在科技领域包括一些关键领域,已经取得突飞猛进的发展。比如我们的北斗卫星导航系统、天宫空间站,自主研发的民用飞机、高速铁路、新能源汽车、光伏发电、载人深潜器、5G网络、量子通信、航母、五代战机、高超音速导弹、航空发动机,在民用领域,我们还有盾构机、核磁共振等。这些20年前甚至10年前都不敢想象的一些重点领域,中国几乎取得了一个整体性的突破。这对美国意味着什么?这对中国又意味着什么?在世界历史上,所谓“修昔底德陷阱”即后发大国和守成大国之间的冲突,就是基于这种结构性的变化和结构性的矛盾所导致的。
对于中国在科技领域的发展,美国一直是防范和遏制,甚至是恐惧的心态。多年前北大周其仁教授讲,他们曾在一个座谈会上对美国的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保罗·萨缪尔森提了一个问题:中美间经济关系是高端和低端产业之间的关系,比如美国造大飞机,中国生产服装鞋帽,两者之间的交易相安无事。但假定有一天中国决定自己造大飞机,对美国意味着什么?萨缪尔森不假思索地说,中国如果发展高科技,那将是美国永远的痛。显然,中国在科技领域的任何进步,对美国都是挑战和威胁。
所以我认为,国家间的结构性矛盾关乎大国命运。我们可能无法绕开这个“修昔底德陷阱”,中美间科技脱钩恐难逆转。目前看,这种冲突还在进一步加剧。2022年美国《纽约时报》发表了一篇长文,谈到当年10月美国商务部令对出口中国半导体技术进行严厉限制,类似于战争状态下的行为。2023年8月9日,美国公布了拜登总统签署的对华投资最新的限制行政令,包括审查美国人士对中国(包括港澳地区)在半导体与微电子、量子信息技术和人工智能等涉及国家安全的科技和产品的交易。这个行政令称:有关国家在对这些国家的军事、情报、监视或网络能力至关重要的第三方技术和产品方面的进步,对美国的国家安全构成了不同寻常的特殊危险。为应对这一威胁,特此宣布全国进入紧急状态。“威胁”、“紧急状态”,这都是美国今天对中国进行技术“脱钩”或技术限制的极端的表述。
实际上,美国对中国进入全球化的“国际分工序列”是设定了位置的,就是要让中国成为世界的“奶牛”:中国应贡献廉价的劳动力、贡献廉价的日用商品,同时开放高端产品的市场,把中国永远锁定在国际产业分工的底端。
科技和产业进步对国家经济发展至关重要
我们应该怎样看待技术的进步带给彼此的影响?40年前我们经常谈,中国人生产7亿件衬衫才能换得一架波音飞机,一件衬衫实际上只能赚两元钱,这就是我们与发达国家存在技术代差时形成的定价机制。你没有这种技术能力,别人就有垄断权,包括产品的垄断权、技术的垄断权、价格的垄断权,你只能认账。这就是我们在技术落后时必须承受的代价。
当我们有了一定的科技自主研发能力,情况就不一样了。今天汽车在中国已经进入寻常百姓家,同样一款车,30年前,中国与德国合资桑塔纳轿车,引进德国技术在中国组装生产,当时价格是25万元,今天可能也就6万元左右,本质上这是中国的技术进步带来的结果。再比如今天中国被称为“基建狂魔”,盾构机是修筑隧道的关键设备,修铁路、公路、地铁、机场都需要。当我们没有这种能力的时候,从国外买一台盾构机要花7亿元,而当我们有了自研能力,同款、同等性能的盾构机价格降到了2900万元。
再例如,国内几乎所有三甲医院都配备的核磁共振设备,过去从德国购买一台大约是3000万元,患者做核磁共振检查费用很高。今天我们把这个技术攻克了,把一台核磁共振设备定价直接降到目前的290万元,真正造福广大群众。当我们没有技术能力时,面对洋人的要挟只能低头认栽;而当我们拥有了技术能力,不仅外国在技术上卡不住我们,而且还意味着人格的尊严。所以技术进步不仅仅表明了一个国家强大的程度,它和我们百姓的福祉,甚至于和我们的尊严都是息息相关的。
1980年,美国兰德公司在它的一个报告里写了一句话:只有技术独立才有经济独立,才有政治独立。
拉美国家和美国紧邻,200多年来与美国的关系十分紧密。拉美国家自然条件非常好,矿产资源、土地、气候等等,但是这些国家独立以后一直到今天,产业结构基本停滞,这被称为拉美化现象。后发国家难道只能永远居于国际产业分工的末端吗?中国正在打破这种宿命,通过自己的努力,通过自己的学习和研发,中国不断地向国际产业分工的高端攀升,能够赢得更多的主动权,能够赢得更多的尊严。
自主创新是强国之本
20年前,学界关于科技自主创新曾经有过争论。当时我对这个问题做了三点概括:第一,核心技术是买不来的。上面谈过,70多年来我们一直是按照这样一个规律走过来的。第二,买不起。当没有实力的时候,我们为获得技术或服务所付出的代价通常是高昂的,甚至是无止境的。在许多不掌握技术的领域,我们失去了产品和技术的定价权,为获得与别人相当的技术和服务,我们通常要比别人多付出几倍甚至十几倍的代价。第三,不能永远买下去。作为一个大国,我们有自己的利益诉求,要想在国际舞台占有一席之地,就不能永远被锁定在国际产业分工的末端,我们决不甘心被低端锁定的“宿命”。我们一定要有更多的投入,有更多的努力,更加耐心地坚持,不断提高自己,不断地接近先进水平,最重要的是要有一个自主创新观。
在科技发展问题上,我们要有一个基本认识,就是力量比财富更重要。很多人以为,我们只需花高价把技术买来,变成产品,能赚钱就行,似乎这就是天经地义,就是普遍的规律。但是,如果没有技术力量,财富是建立在沙堆上的,高楼大厦是建立在别人的地基上,这种财富也可能转瞬即逝甚至被剥夺。对于中国来说,我们的科技进步和发展就是“强健筋骨”,使我们有更强大的力量,能够维护我们的财富,使我们的财富得到倍增。这是一个基本的逻辑。
我国的科技基础能力
经过70多年的努力,中国在科技能力上确实已经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在有些领域甚至是突飞猛进,已经接近甚至是达到了发达国家的水平,这是毋庸置疑的。但目前我国的科技基础仍存在一些问题。
科技基础是科技创新活动赖以开展的物质技术基础和物质文化基础。
硬件方面包括各类创新组织(大学、科研院所和企业)、科研设施平台、科学数据和文献期刊等等;软件方面,包括法规、体制、政策、人才、公共科学素养和创新文化等。
研发投入和成果。到2022年,中国的研发投入已经是308万亿元,列世界第二位;研发人员达到600万人,列世界第一位;研发投入强度(占GDP的比重)是2.5%,在这方面已经进入中等或中上等国家的行列,位列世界第13位;中国在国际科技论文方面一年发表61万篇,国际专利达6.9万件,这两项科技产出列世界第一位。
从这些数字可以看到,中国的科技发展确实今非昔比,已经走到了世界的前列。但同时我们还存在许多问题,“2022年全球创新指数”排名,我国综合排名第11位,但是科技基础设施和制度分别排在世界第25位和第42位。这表明我们目前的科技体制改革还面临着很多的挑战,我国科技基础能力还远远落后于先进国家。
研发机构的情况。中国现在已经有高等院校3000多所,年均毕业生已经达到上千万人,其中研究型大学61所。目前大学招研究生的比例越来越高,这表明我们在大学建构规模上已是全球第一了。
我国建立县以上独立研究机构有5200多所,这个数量也是庞大的。
最近几年,我们提出建构新型研发机构,主要是社会力量的参与,一般没有编制和级别,是合作模式的,当然也可以是一些单位独立建构。这种机构已经达到了2400多所。
另外非常值得关注的,就是这些年随着经济的发展,中国企业的研发活动日益活跃。全国高新技术企业有33万家。在全球企业研发投入2500强中,中国的企业占到683家,也就是1/4。
国家重点实验室目前分成两类:一类是学科类的,有300家;另一类是企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有270家。这两项共计近600家。
这样一个多层次、广覆盖的研发机构,基本上已经涵盖了中国几乎所有的学科、所有的产业领域和所有的地域,这种布局是非常庞大、非常强大的。我们的科学研究领域还存在着科技和经济脱节问题,存在产学研用协同性不够的问题。
大型科学基础设施的建设。在科技基础能力方面,有一个问题是需要关注的,就是我们在大型科学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存在“一流的硬件与三流的软件”问题。人类过去完全靠自己的观察和智慧去探究自然规律,现在就显得不够了。所以当代大型的设备、大型的数据库,对科学研究变得越来越重要。这也是人类几百年来现代科学发展所积累的这样一个基础。中国在这方面有了很大的进步,有些方面甚至已经走到了世界的最前列。
有三个中国大型科研基础设施的典型案例。一是超算超级计算机,自从1994年天河二号问鼎以来,2016年、2017年我们又两次获得了世界的超算冠军。最近无锡国家超算中心开发的神威·海洋之光,性能达到155万亿次浮点计算。这是什么概念?就是一分钟的计算能力相当于全球72亿人同时用计算器不间断地计算40年,超过其他国家公布的第二名的50%,中国的超算能力已经走到了世界的最前沿。
二是风洞,这也是中国走在世界前列的一个大型科研基础设施,叫JF-22超高速风洞,现在是世界第一。洞内的最高气流速度达到30马赫,就是30倍音速(每秒10209米,17级台风每秒是60米)。有了这样一个基础设施,使得中国在航空航天领域,包括高速轨道交通领域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催生了中国的先进飞机、导弹、超高音速飞行器等等。甚至我们很多新开发的汽车车型也都要通过风洞吹一吹,可以获取相关的参数,改进我们的设计。
三是天眼,现在也是世界第一。500米口径球面射电望远镜,主要接收太空无线电信号和天体射电波波段辐射。目前已经进入了成果的爆发期,已发现了800颗新脉冲星,是全球其他望远镜发现总数的三倍以上,大大拓展了人类认知宇宙的边界。
这样一些大型设施在中国还有很多,它使得中国科学家能够站在一个新的平台、新的维度上来了解自然,进行更多的科学探索。
创新制度。我们谈科技基础能力,大学、科研机构、企业,包括大型设施都可以归结到硬件,那么软件就是我们的与科技创新相关的制度,在此列举我比较关注的几项制度。
一是评价制度。评价就是导向,要把科技人员、科研机构的科研活动向什么方向、目标引导,这是至关重要的。我们的评价制度现在是什么样的状态?总体上我认为需要转变,从原来比较多地注重数量,向更注重质量转变。科学研究,尤其是在纯科学领域,没有第二,只有第一,别人走在前头,你再做就只能是跟班。中国现在的科学产出,数量已经是世界第一,但质量还远远不够。
科学研究评价机制强调“十年磨一剑”的功夫,这是一个寂寞的长跑。在这个过程中需要有更多长期稳定的支持,而不能是短期的。这种评价制度非常关键,一个可能需要10年甚至20年去做的一件事情,放在一个一年或者两年周期里去做一个评价,这种评价的结论是完全不同的。
评价是有导向性鼓励的。鼓励从封闭走向开放,这是非常重要的。我们的评价能不能更多地博采众长,能不能实现学科间的交叉渗透,能不能实现大的闭环,而不是小课题呢?这跟评价制度是有关联的。
科技评价的价值取向。科技成果的价值是什么?有科学发现价值、学术价值,也有经济价值。无论是做长期的基础研究,还是做面向经济,面向社会的应用研究,它都应当体现在价值上。我们现在评价制度上有一个逐步演变的过程,但是当下确实需要尽快改善评价制度。
第二是奖励制度。中国的科研奖励制度曾经对提倡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更多的人投身到科学研究,发挥了非常好的作用。但当这种奖励变得越来越普遍,甚至于奖励和利益与荣誉地位越来越多地挂钩时,它可能会导向另一面。我认为目前存在这种倾向,很多科学家和技术人员是在为奖励而科研,这是一个误区。
我们做科学研究,肯定会伴随有相应的地位、荣誉乃至物质利益,这毫无疑问是合理的。但是从科学研究的本意或出发点来看,如果把这种功利的目标摆在第一位,就会走向反面。科学研究不是商业,不是产业,需要投身科研的人有更多的坚持、耐心,需要我们有更多的情怀,有更多的执着。所以这样一种奖励,如果从只针对某个短期的、具体的重要目标而设立,演化为一种普遍的制度或激励方式,就有可能把整个科学研究导向另外一面。又比如我国目前的院士制度,很值得研究反思。世界各国的院士本质上是学术性的荣誉称号,和利益无关,也和学术的科层制无关。院士称号本不应该超越学术性和荣誉性。但目前国内很多科研机构或地方,把评院士当作自身科研高水平的标志,或方便争取科技资源和话语权的条件。尽管这不能归结为院士制度本身,但所形成的大量派生现象,对中国的科学技术发展有百害而无一利。
第三是政府采购制度。这也是与创新密切关联的。当一项创新成果尤其是颠覆性创新成果出现时,它一定会与原有的消费模式、甚至产业的格局发生冲突。我们应该用什么样的方式鼓励创新,或为创新提供可预期和稳定的应用场景?这一点非常重要。我们研究美国的创新政策,其对美国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科技创新产生了非常直接和重大的影响。目前我们在这个方面显然是做得不够的,我们政府的采购政策更多的是把它局限于财务政策,节省开支、防止腐败;和鼓励知识创新、市场实现的关联性很小,这样一个政策需要调整。
第四是科技金融制度。科技进入产业领域,会产生颠覆性影响,这一定不是单纯的技术性问题,而是科技与其他各种要素组合的一个结果,其中包括资本。有人讲,美国硅谷的成功不仅仅是技术创新的成功,更多的是创业投资的成功,这是有道理的。这种创业投资不仅仅是融资,更多的是创新赋能,能够从星星点点变成燎原之势。所有的资本进入科技领域时,实际上都体现了利益共同体、命运共同体的特质。在这一点上,我以为美国确实是在全世界做得最好的。而中国在这个方面现在整体的差距非常之大。甚至可以认为,金融支持不足是我们很多创新努力不能越过“创新死亡谷”的一个关键原因。科技研发团体往往是孤家寡人,很难通过好的科技金融制度,使得更多的关键要素能够组合起来。
(编辑 季节)
2023年,各界普遍预期我国经济可以实现5%左右的增速目标,经济运行中也不乏结构性亮点,但有效需求不足、预期偏弱等问题仍然突出,宏观数据与微观感受出现“温差”。2023年三季度以来,房地产政策优化调整、增发1万亿元国债等措施对信心有所提振,也使市场更加关注2024年我国经济能否实现更强劲的复苏。
回顾2023年,展望2024年,中国经济将走向何方?我在接受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CF40)研究部访谈时,就一些关键问题谈了我的见解。
我的主要观点是:
(1)2023年中国GDP增速超过5%已是定局。粗略推算,2024年中国GDP可以达到5%。根据2023年基数,这一增长目标是更货真价实的5%。
(2)预计2024年,最终消费和净出口增长对GDP增长的贡献大概率将低于2023年,2024年是否能维持较高经济增速主要取决于资本形成。资本形成增速是否可以高于2023年,取决于基础设施的增速是否能够明显高于2023年。粗略估算,如果2024年最终消费增速低于2023年,为实现5%的GDP增速,基础设施投资增速可能需要达到双位数。
(3)基础设施投资不一定是在短期内有商业回报的,但应该是高效、高质的。在推出新的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之前,政府必须从立项、融资、监理和验收等各个环节做通盘考虑。如果无法提供基础设施投资高效高质的制度和思想保证,其他也就无从谈起了。
(4)“消费是收入的函数”的命题意味着,要增加居民消费需求就必须首先增加居民收入。如果居民消费的增长不能建立在收入持续增长以及对这种增长的稳定预期的基础之上,即便是政府发放补贴,居民仍可能把额外的收入进行储存以备不时之需。
(5)“消费和投资相互促进的良性循环”应该是:“广义基础设施投资增长—各类投资增长—收入增长—消费增长—收入增长—投资、消费增长—收入增长”的良性循环。除非出现某种难以预料的良性外部冲击(如某种重大技术突破),经济增长的良性循环需要以广义基础设施投资的增长启动。
(6)中国偏高的储蓄率是否合理?我们无法通过横向比较准确判断一个国家的储蓄率是否合理,也没有一个严格的理论可以作为判定中国整体消费水平合理性的依据。应该说,只要是自愿,储蓄就是合理的。关键问题是必须使储蓄转化为投资,唯其如此,居民才能增加资产,才能日后增加财产性收入。
(7)我不认为中国房地产市场存在严重泡沫,我认为中国房地产业存在的问题是资源错配。在充分吸收国内外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如果我们能够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房企化债方案,2024年中国应该能够稳定房地产市场。在未来的相当一段时间内,房地产业将会处于“休养生息”,“蓄势待发”的状态。
(8)2024年,中国宏观经济政策的关键应该是显著提高财政赤字率,加大国债发行规模,为广义基础设施投资提供充分资金。如果有足够的项目储备,财政赤字率提高到4%甚至5%是可行的。货币政策有空间也有必要进一步放松,但应该以扩张性财政政策为先导,否则对总需求的刺激作用有限,而低利息率可以为国债发行创造良好条件。
(9)中国经济面临的不是所谓“周期性问题或是结构性问题”这样的“二选一”的问题,而是应该执行什么样的宏观经济政策以及应该进行经济结构改革等问题。而强调结构改革的重要性同强调制定正确的宏观经济政策的重要性并无矛盾。执行正确的宏观经济政策是实现中国经济持续稳定增长的必要条件,而不是重要条件。但结构改革毕竟不是宏观调控的工具,一般而言,结构改革的具体目标不是为了实现某个宏观经济政策目标。某项改革需要通过何种具体途径实现,将对宏观经济产生何种影响?这要具体论证,不能一概而论。
(10)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反映经济总体供求均衡的通货膨胀率要高于发达国家。就中国而言,维持3%-4%,甚至更高一点的通胀率应该是适当的。如果通胀率低于2%,中国应当执行扩张性财政货币政策。
2024年中国经济增速目标不应低于5%
2023年初,我国制定的GDP增速目标是5%左右。由于2022年GDP增速只有3%,而5%是一个留有充分余地的增速目标。2023年中国GDP增速超过5%已是定局。2022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下文简称“社零”)同比增-0.2%,2023年1-11月份,同比增7.2%。社零增速的反弹说明中国的居民消费得到了相当程度的恢复。2023年1-11月份,固定资产投资(下文简称“固投”)同比增长2.9%,低于2022年的5.1%,其中制造业投资同比增长6.3%,低于22年的9.1%。令人欣慰的是,制造业投资中的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和高技术产业的投资分别同比增长34.6%、21.5%、17.9%和10.5%。制造业中上述细分行业投资的高速增长令人鼓舞。
2024年我国经济增速目标预期和建议
从“三驾马车”来看,消费成为2023年我国经济增长最大拉动力,资本形成对GDP贡献率有所下降,净出口贡献为负。2024年这一格局将如何演变?没有复杂的计量经济模型或其他数量模型的情况下,我们可以对2024年中国可能实现的GDP增速做一个粗略推算(a back of the envelope calculation)。在确定2023年末总需求各部分在GDP中的比重后,假定2024年最终消费、资本形成和贸易顺差的增速等于2023年1-11月社零、固投和贸易顺差的同比增速,就可以推算出2024年GDP的增速。假设2024年中国贸易顺差的增速为0,最终消费增速等于2023年1-11月社零的增速(7.2%),可以推出为实现5%和6%的GDP增速所需要的资本形成增速。
我以为,2024年中国的经济增速目标不应该低于5%。由于2023年中国GDP增速可以达到5%,2024年5%的增长目标就是扣除了相当一部分基数效应的、更货真价实的5%。鉴于2024年全球经济增速将低于2023年,如果中国能够在2024年实现5%的经济增速,应该是一个不错的结果。
应该强调,中国的GDP增速在相当大程度上取决于政策。目前中国处于低通胀的状况,采取扩张性财政和货币政策至少在短期内不会导致通胀失控。中国应该充分利用这一最重要的政策空间,争取实现尽可能高的经济增速,一举扭转GDP增速持续下跌的趋势,一扫对经济增长的悲观预期。
2024年能否取得较高经济增速主要看投资
如何预判消费和投资在2024年的复苏力度,2024年出口形势如何展望?
2023年,消费需求的增长是经济增长的主要推动力。2023年1-11月,社零增速为7.2%,同2022年的低基数有关。同时,社零的增长在很大程度上是餐饮业高速增长的结果,在餐饮业基本恢复正常增长的情况下,2024年社零的增速大概率将低于2023年。同时,由于股市不振、房地产价格下跌、地方政府财政紧张等,2024年,中国最终消费增长速度可能低于2023年。
2023年净出口对GDP增长的贡献下降情况下,2024年净出口对GDP增长的贡献估计将十分有限。这样,2024年是否能维持较高经济增速主要取决于资本形成。2024年资本形成增速是否能够超过2023年?一个关键问题是:房地产投资目前下降幅度是否会出现收窄。估计在2024年还会继续下降一段时间,房地产投资对GDP增速的拖累将会减少,但做出贡献的可能性不大。尽管高技术产业、新兴产业投资增速令人鼓舞,但这些增长较快的新兴投资存量占比仍然很低,贡献更多是边际性的。2023年制造业投资增速明显低于2022年。制造业增速之所以差强人意是与房地产投资增速的下降有关。
因而,2024年资本形成增速是否可以高于2023年,取决于基础设施的增速是否能够明显高于2023年。基础设施投资的增长速度取决于项目储备以及资金的可获得性和成本。根据相关数据,截至2023年11月,按制造业、房地产和基础设施三大行业投资增速套算,基建投资额为20.5万亿元(2022年全年为21.2万亿元);1-11月,基建投资同比增长8.0%。其中,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1-11月投资同比增长24.4%;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增10.8%;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增-1.1%。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是城投公司的主营行业,其投资下行或许与隐债化解行动有关。统计局公布的2023年1-11月不含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的基础设施投资同比增长5.8%。我粗略估算的结果是,如果2024年最终消费增速低于2023年,为实现5%的GDP增速,基础设施投资增速可能需要达到双位数。
中国的人均收入仅为美国的1/5,人口却是美国的4倍。中国不存在基础设施投资饱和的问题,特别是在医疗、养老、教育、科研、地下管廊和城市交通等领域,中国的基础设施存量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在某些方面甚至不如一些发展中国家。
基础设施是公共产品,一般投资于公共产品既无商业回报,又难以产生现金流。基础设施投资的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预算。政府预算内资金主要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包括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转移支付)、土地出让收入安排的支出和专项债。2022年基建的预算内资金占比为20.3%,在预算内资金中,成本最低的资金来源——中央政府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占比不到1%。由于房地产价格的下降,占地方政府财政收入40%左右的地方政府国有土地使用出让金收入锐减;与此同时,地方政府还面临艰巨的化债任务。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刺激经济增长、改善经济结构,中央政府增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增加对地方政府的转移支付就更是难以避免的。
基础设施投资不一定在短期内是有商业回报的,但应该是高效、高质的。不少学者反对加大基础设施投资力度,其主要原因是担心地方政府搞“面子”工程、“白象”工程、“豆腐渣”工程,因而浪费资源,甚至滋长腐败。这些担心是有根据的。但这些是如何进行基础设施投资的问题,而不是应不应该进行基础设施投资的问题。
如何保证基础设施投资的高效率、高质量是对政府治理能力的重要挑战。在推出新的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之前,政府必须从立项、融资、监理和验收等各个环节做通盘考虑。如果无法提供基础设施投资高效高质的制度和思想保证,那么其他也就无从谈起了。
找到消费和投资良性循环的起点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激发有潜能的消费,扩大有效益的投资,形成消费和投资相互促进的良性循环。”如何推动二者形成良性循环、扩大有效需求?
从增加总需求的层面来看,消费与投资都是总需求的构成部分。给定两者在GDP中的占比,两者增速的提高都能导致GDP增速的提高。但从经济增长的层面来看,消费与投资的性质完全不同。投资意味着资本存量的增加,而资本存量的增加将导致潜在经济增速的提高。潜在经济增速的提高,意味着在其他情况不变的情况下,居民可以享受更多的消费。因而,在消费和投资之间的选择,实质上是在现在消费还是在未来更多消费之间的选择。希望现在消费就减少投资,希望未来更多的消费就增加投资。
“消费是收入的函数”的命题意味着,要增加居民消费需求就必须首先增加居民收入。更全面的表述是:“消费是收入、收入预期和财富存量的函数。”其中决定消费的最重要变量是收入,收入预期在很大程度是当前和前期收入决定的,同时也会受某种非经济的重要外部冲击影响。
如果一方面承认“消费是收入的函数”,另一方面又希望通过增加消费拉动经济增长,这是否在逻辑上自洽?正如李实教授所说的,“对于低收入人群而言,想刺激他们的消费显然不现实,他们中的一些家庭处于负债消费的状态;对于中等收入人群,他们面临就业和收入不稳定的问题,叠加家庭支出负担不断增加,想让这部分群体提高消费也不太现实;对于高收入人群,很难通过一些举措去刺激他们的消费行为,同时高收入人群毕竟是小众群体,不太可能对促进社会消费力提升起到重要作用。因此,提升居民收入还是要回到源头:提高经济的增长速度。”
我不太清楚“激发有潜能的消费”是什么意思,但消费需求是指有购买力的需求。在给定收入水平的情况下,通过税收和补贴政策对收入进行二次分配可以减少贫富差距,从而降低居民部门作为一个总体的储蓄倾向、增加消费需求。鉴于中国依然存在较大的贫富差距,政府需要在这个领域做出更大努力。与此同时,政府应该“做大蛋糕”,形成“收入增长—消费增长—收入增长”的良性循环。在这一循环中,收入增长是起点。而收入增长的起点则是无需依赖收入增长(即并非收入的函数)的某些特殊类型的投资的增长,特别是缺乏商业回报但对经济发展和国家安全至关重要,因而需要政府支持资金的狭义基础设施投资、技术改造投资和医疗教育投资等的增长。可以把这类投资称之为广义基础设施投资。
在预期偏弱、经济增长无力、物价普遍下降情况下,由于可以创造“挤入效应”,带动以盈利为目标的其他投资,广义基础设施投资的增长对启动经济增长尤其重要。“消费和投资相互促进的良性循环”应该是:“广义基础设施投资增长—各类投资增长—收入增长—消费增长—收入增长—投资、消费增长—收入增长”的良性循环。
如果居民消费的增长不能建立在收入持续增长以及对这种增长的稳定预期的基础之上,即便是政府发放补贴,居民仍可能把额外的收入存起来以备不时之需。简言之,除非出现某种难以预料的良性外部冲击(如某种重大技术突破),经济增长的良性循环需要以广义基础设施投资的增长启动。
中国居民可支配收入是社会关注和热议的一个重要问题。事实上,统计局公布了两组关于居民可支配收入的数据。一组数据中的居民可支配收入是用住户调查得到的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人口数计算出来的。根据这一组数据,2022年,中国居民可支配收入/GDP为43%,明显偏低。另一组数据中的居民可支配收入来自资金流量表,对应的2022年中国居民可支配收入/GDP为59.3%。
许宪春教授曾经指出,基于流量表的统计更为准确,因为住户调查由于高收入户配合程度不够,调查样本对高收入户的代表性不够。虽然国家统计局利用税收数据做了调整,但仍然偏低。计算居民可支配收入总量及其占GDP的比重,不能用住户调查推算出来的居民可支配收入,而应该用资金流量表中的居民可支配收入。
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美国居民可支配收入/GDP一般在70%-75%。中国居民的可支配收入/GDP要小于大多数发达国家,但差距并非像一些分析认为的那样大。例如,2022年日本的居民可支配收入/GDP为56.22%,丹麦为46.1%,都低于中国按资金流量计算的可支配收入/GDP。英国为61.47%,仅略高于中国。各国国情不同,简单比较还不足以说明问题。增加居民可支配收入意味着减少税收和社保缴费等。但事实上,中国的宏观税负在全球主要国家中处于中下水平。因而,虽然中国可以考虑进一步提高居民可支配收入/GDP,但很难说提高居民可支配收入/GDP,即降低居民的税负负担就可以解决中国当前有效需求不足问题。
同居民可支配收入相关的一个问题是居民储蓄率问题。在收入分配结构给定情况下,居民储蓄率是居民的自主决定。由于文化和制度的原因,同其他国家相比,中国居民储蓄率偏高。中国居民储蓄率较高,意味中国居民积累财富的意愿较强(无论是出于“谨慎动机”还是其他动机),中国企业投资的可借贷资金(loanable funds)来源较为充裕。这种情况应该看作是中国经济的优势而不是弱点。但是,如果一方面居民储蓄意愿强烈,另一方面企业投资意愿低下。在合成谬误作用下,就可能推动经济增速下滑,直至居民储蓄和企业投资在经济衰退中实现平衡。国民储蓄是居民储蓄、企业储蓄和政府储蓄之和。其中:
企业储蓄=企业留利
政府储蓄=政府收入-政府支出+政府投资
根据世界银行计算,2010年中国储蓄率为51.1%,显然过高。但此后逐年下降,2016年降低到45%。2021年,中国储蓄率回升到46.1%,这种情况应该同疫情有关。根据世界银行的数据,在2021年(或2022年),爱尔兰、新加坡、卢森堡、挪威和瑞士的储蓄率分别为64.1%、60.1%、52.1%、49%和38.4%;东亚和太平洋地区为39.1%;中等收入国家为35%;中高收入国家38.3%。
各国情况不同,统计口径也不尽一致,仅仅通过国民储蓄率统计数字的比较,似乎还不足以判断一个国家的储蓄率(或消费率)是否合理。我们也没有一个严格的理论可以作为判定中国整体消费水平合理性的依据。中国是否存在低估消费、高估储蓄的问题呢?如果加上地缘政治考虑,问题就更复杂了。只要是自愿,储蓄就是合理的。问题的关键是必须使储蓄得以转化为投资,唯其如此,居民才能增加资产,才能日后增加财产性收入。
总而言之,在目前情况下,当务之急是打破《马斯特里赫特条约》“3%”和“60%”的禁忌,显著提高财政赤字率、加大国债发行量,为广义基础设施投资提供充分资金,以此扭转GDP增速持续下跌的趋势和市场对经济增长的悲观预期。只有这样,启动投资、消费和经济增长之间的良性互动才有可能。
(编辑 季节)
平台经济是数字经济的重要部分,数字经济的发展需要以平台经济为基础和载体,两者密不可分。平台企业在引领发展、创造就业和提升国际竞争等方面有积极作用和巨大潜力。随着数字经济从“数字平台阶段”迈向“数字智能时代”,产业生态化特点更加凸显,相应治理体制机制应从“条块”升级为“生态”。当前,我国平台经济领域存在着认识不够深入、治理不够系统、预期不够明确等问题,应在完善顶层设计基础上,确定统一协调机构,建立专门机制,进一步加深对平台经济定位和规律的认识,为平台企业提供市场化的宽松发展环境,尽可能用更加稳定透明可预期的法治保障取代动态的政策调整,以更有效的监管方式,推动我国平台经济的发展。
平台经济发展规律与法律治理的整体需要
平台经济发展的法治规律
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讨论平台经济的发展首先离不开其与相关概念的关系、技术原理、经济内涵、商业模式等问题。
首先,要从定位上明确平台经济与数字经济的关系。目前社会上普遍忽略数字经济和平台经济之间的内在联系,以为数字经济应该由政府建设,平台经济则是私有主体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易。一些旨在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大量规定政府的主导作用,对平台经济的促进、相关营商环境的打造则少有涉及。实际上,平台经济与数字经济密不可分。数字经济概念基于过去30多年互联网平台经济的发展,由通信技术、电子计算机的发展,催生了互联网平台经济;从电脑互联网到移动互联网的变化,使得平台经济形成了生态系统;随着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元宇宙等技术和相随的商业概念的兴起,数字经济的产业脉络逐渐清晰。如果没有平台经济,数字经济无从谈起。这并不是说数字经济与政府无关,而是要真正找到政府与市场之间的有机结合点,促进平台经济的市场化发展找到政府与市场结合发展的最佳平衡点。
其次,要关注从要素层面分析平台经济发展对供给侧的要求。平台经济的产生,以计算机、通讯、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硬件、软件之间的协同创新为基础。双边、多边市场是平台经济最主要的业态形式,其有效开展和运作,依托于资本、技术、数据等要素共同形成规模效应。从商业层面看,平台经济需要多边用户、资本市场的共同支撑。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一是技术要素方面,我国平台经济涉及的相关软硬件技术,正在从进口为主转向进口与自主创新并行,芯片设计与制造、通信标准必要专利技术、智能操作系统、人工智能算法等,都在快速发展当中,因此要加强市场驱动、促进广泛合作与协同创新。二是资本要素方面,相比于我国平台经济是世界领先的,我国金融风险投资的资本要素供给市场还不够发达,导致我国平台经济企业虽然主要业务开展在国内,但是资本来自全球,因而平台经济的资本要素供给,要做好当下和未来的平衡,既要做好我国平台经济领域的吸引外资工作,同时要做好深化金融领域改革的配套工作。
要从商业模式角度,明确符合平台经济对治理环境的需要。随着ChatGPT等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公开发布,数字经济正在从“数字平台”阶段迈向“数字智能”时代。ChatGPT不仅依靠数据和算法就能产生,它的背后拥有数十万颗芯片、电脑对战游戏训练平台作为基础。除此之外,加密货币的“挖矿”活动,无意中推动了芯片单位算力提高、成本降低,使市场化的人工智能成为可能。虽然“数字智能”的到来是必然的,但其到来的全过程充满偶然性。因此,发展智能化的数字经济,难以通过事先计划和政策驱动,必须发挥市场机制的开放性和包容性,促进竞争、鼓励上下游协同创新,不断试错,找到通向“数字智能”的有效路径。
域外平台经济的发展经验
平台经济的监管特别是反垄断执法,是目前全球各个法域高度关注的议题,既是热点,也是难点。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家和地区先后发布了平台经济市场竞争评估报告;德国为应对平台经济领域的垄断行为,多次修改其《反限制竞争法》相关条款,其中最有代表性的当数欧盟和美国。欧洲以壮大本土企业为目标,实施“主动打击型”国际数字战略。欧盟在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执法和立法产生了全球影响力,其处罚对象基本上是谷歌、亚马逊等美国的平台企业和互联网公司,这一点曾引发美国代表和欧盟各界代表的激烈辩论。同时,欧盟出台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数字市场法》《数字服务法》在全球掀起了追随模仿立法的浪潮。但欧洲本土数字企业掌握的用户数据相对有限,仅有一家本土企业能够落入《数字市场法》规定的“守门人平台”的规制范围。因此,欧盟的最新立法将发挥的作用是,使欧盟更便捷地在反垄断法的框架之外,可监管美国的大型科技平台,并促进美国数字巨头掌握的数据流向欧洲本土的平台公司和智能制造业。背后原因是,欧盟在欧洲统一大市场战略的指导下,实施了“单一数字市场”建设目标,因此欧盟追求能够在本土拥有较为强大的平台经济企业,所以欧洲表现出了对其他国家和地区大型科技平台较明显的抵触。
美国以保持产业领先为追求,对平台经济的监管特点是“雷声大雨点小”。 近年来美国开始关注谷歌、脸书等平台企业或互联网公司的垄断问题。2021年,美国众议院司法委员会正式批准了一份数百页的平台经济反垄断报告——《数字化市场竞争调查报告》。该报告指控脸书(Facebook)、谷歌(Google)、亚马逊(Amazon)、苹果(Apple)四大互联网平台企业(即“GAFA”)实施了垄断行为。但最终法案未获得通过。美国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执法和司法走向,依然延续以往较为保守的传统。美国对大型科技公司的执法周期通常在2年以上,并倾向于综合运用罚款、和解、拆分、救济措施等制度工具,在实现最大程度的竞争救济同时,避免大幅度改变既有的商业模式或行业惯例,从宏观经济和全球领先角度维护美国企业的竞争力。
借鉴欧盟经验打击美国平台企业,并不充分符合我国的实际需要;美国两党对平台经济的监管态度难以达成共识,在冲突博弈中表现出“雷声大雨点小”的模式,无形间促进了美国平台企业的发展。
我国平台经济的法律治理需要
我国是平台经济大国,在产业规模上紧随美国,并远超欧洲等其他法域。
得益于宽松的监管环境、充实的国际资本、数以十亿计的海量用户,以及缺乏来自国际的全方位竞争,在过去20多年中,我国平台经济得到了飞速发展。我国平台经济不仅在对标美国的社交、电商、视频、直播等业态中建立起自己的平台产业,还同时在支付、短视频、带货、快递外卖等方面进行了创新。2021年,美国数字经济体量为15.3万亿美元,排名全球首位,我国以7.1万亿美元紧随其后。
中央财经委第九次会议指出,我国平台经济发展的总体态势是好的、作用是积极的,同时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些平台企业的发展不规范、存在着风险,平台经济发展不充分、存在短板,监管体制不适应的问题也较为突出。习近平总书记在会上着重强调,要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2022年7月底,政治局会议先后提出为平台、资本设置好“红绿灯”,完成平台经济专项整改,对平台经济实施常态化监管。
我国平台经济的发展治理,有以下三方面需要:
一是从认识上澄清平台经济与数字经济的关系,认识到发展平台经济就是发展数字经济。政府和国有企业应将重点放在信息高速公路等投资需求大、回报周期长、私人企业缺乏投资意愿的基础设施方面,将开发、应用、推广的空间更多地留给市场主体,在政府与市场结合发展中寻求最佳平衡点。有关部门在制定就业、消费、创新等政策时,可以优先考虑整合现有的平台经济资源,避免反复“另起炉灶”造成不必要的浪费。
关于数据治理的问题,同样要区分政府与市场。对政府数据而言,应推动基于财政运作产生的公共数据的公开与共享;对于平台企业基于私有财产投资经营形成的数据,则要通过强化产权保护增强长远预期。
二是坚持以市场为主要驱动、政府与市场有机结合的发展模式,用相对宽松和稳定的法治环境推动持续创新,鼓励颠覆式创新。平台经济内部生态复杂、上下游产业链条较长、互补效应明显,需要多方协同创新推动颠覆性变革,无法通过事先计划的方式实现目标,应通过市场化方式,鼓励广泛自由合作与试错,推动产业变革发生。需要注意创造利于促进平台经济的法治环境,不仅可以为平台经济减负,也为所有可能构成平台经济应用场景的行业松绑。颠覆性创新变革是一个长期积累的过程,频繁的政策变化会导致企业行为“走形”,无法形成有效的竞争与创新环境。因此,要致力于将利好的政策“信号”转化为有法治保障的“定心丸”。
三是从传统条块式的“多法共治”迈向协同式的“生态治理”。我国平台经济的监管体制有“多法共治、多部门共管”的特点。《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电子商务法》《价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和规章都能适用于规范平台领域的行为,同时有多个部门各自享有监管或执法的权力。需要进一步厘清不同法律之间以及各部门之间职权的边界,建立明确、统一而稳定的审批及监管程序,做好监管与执法之间的协调工作,探索整体协调的生态化的治理方式。
平台经济的反垄断监管定位与法律适用
我国是全球唯一有机会在产业规模上赶超美国的平台经济大国,拥有全球最大的国内用户市场,然而缺乏来自国际上的全方位竞争。因此,我国平台经济的反垄断法适用,既要符合反垄断法的一般框架,也要顺应我国的产业特点和发展规律。具体有以下五方面建议:
第一,明确反垄断法的定位。反垄断法在众多监管手段中,常被称作“核武器”,是保护市场竞争的最后屏障。我国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法适用,在战略上应更加注重发挥威慑力。在战术上,应更加注重消费者利益保护,尤其要避免反垄断法成为竞争对手之间相互打压的工具,将我国本就严重不足的反垄断监管力量,集中于重点案件,协调发挥好执法、司法和民事公益诉讼检察的作用。
第二,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法》适用并未突破反垄断分析的基本框架。2022年6月,我国完成了《反垄断法》的首次修改,回应了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法适用。本次修法对平台经济的反垄断法适用,采取了原则性而非制度性、更非框架性回应。因此,反垄断的传统分析框架和分析方法,依然对平台经济保持适用性和活力。
第三,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法适用要考虑平台经济的特殊商业模式。不同行业都有各自的特点,平台经济具有规模效应、网络效应、跨界竞争、动态创新等特点。“免费”是平台经济特有的成熟商业模式,免费并不意味着实际成本和收费完全不存在,而是平台经济通过合理分配平台产品、服务的价格结构,实现吸引用户、满足多方需求、创造价值的要求。这些特点体现了平台经济与传统经济之间存在的差异,应在反垄断法适用中有所考量。
第四,在实践中要不断提高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案件的专业性和程序正当性。在个案中,要综合适用法学、经济学、行业、技术、财务等分析方法。程序方面,要不断增加透明度和抗辩性。
第五,要进一步完善强化反垄断法实施的体制机制,提高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权威性、专业性和相对独立性。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不仅要与国内外科技巨头、大型跨国公司和管制行业企业博弈,还要面对行政性垄断行为。所以,要不断加强和完善我国反垄断法实施的体制机制,为我国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保驾护航。在工作机制方面,建立行业竞争关注动态报告制度。反垄断执法机构要持续关注、及时评估特定行业、业态、商业模式的反垄断监管重点和思路,面向社会公开发布报告,为企业合规、市场走向提供指引,培育竞争文化。
平台经济的反不正当竞争立法与监管
2017年,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实施20余年以后迎来了一次大幅修改,这次的修法实现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切割,另外一大亮点是加入了“互联网专条”,即第十二条。目前,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正在新的修订过程当中,上述第十二条的规定被充分展开,单独形成了许多新的条款,此外再次加入的“相对优势地位”条款也格外值得关注。“相对优势地位”的规定,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框架下,以更低的市场力量门槛,对《反垄断法》中的部分行为进行规制。
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和实施过程中,应始终保持对这部法律国际规则属性的认识。1900年《巴黎公约》第一次修订引入了反不正当竞争条款,1995年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在《巴黎公约》文本的基础上加入了“未公开信息”即商业秘密的保护要求,1995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发布了《反不正当竞争示范条款》,标志着由“硬法”和“软法”共同构成的反不正当竞争国际规则体系基本形成。因此,这部法律的立法与实施,应充分考虑国际规则的基本属性以及与国际法治共识的互容性。
由于我国平台经济用户注意力市场的增长红利殆尽和国际化程度不足,“内卷式”的竞争格局越来越明显。往往是价格竞争、生存竞争压倒或代替了质量竞争、创新竞争、发展竞争,导致市场乱象丛生。比如软件干扰、二选一、补贴烧钱、推送、带货等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利益;在内卷竞争中,通过向行政机关举报打压、摧毁竞争对手的举动相当常见。因此执法机构要更加注重理性、审慎判断,在竞争分析中保持中立,注重强化对消费者的保护,避免消费者的福利减损,使企业走在正确的创新轨道上。
平台经济的投资并购法律问题
这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平台企业投资并购交易除依法进行反垄断申报外,还需要接受网信部门的前置审批,但由于审查对象范围不明确,导致过程中新业务新技术新机会时常被外国平台公司抢占;二是在境内上市中,注册制初衷尚未落实,受理申请、上市行业领域、上市通过率等方面把握尺度过严,而境外上市又因港股的流动性不足、赴美上市的政策不利等因素导致企业难以在境外上市;三是以美国、欧洲、加拿大、日本、韩国、印度等为主的国家和地区收紧对中国企业海外投资的监管封锁,中国企业投资出海遭遇很大挑战。
为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在推动我国平台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建议:
一是推动形成鼓励兼并收购的政策(例如鼓励企业间并购重组、降低跨境并购资金出入境难度等),充分肯定具有“促发展、稳市场、活资金、防破产、保就业”等结构性并购。
二是加强部门协同,优化投资审查流程,推动网信办审查流程和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流程并行,提高审查效率。
三是进一步完善优化上市监管制度规则。对所有行业企业的上市一视同仁,还原以注册制改革来刺激资本市场活力的政策初衷。
四是尽快明确投资方向性指引政策,提振市场信心。建议尽快公布一批“红绿灯”案例,明确规则、划清底线,减少“黄灯”等待时间。
平台用工的法律问题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是指依托于互联网平台企业实现灵活就业的劳动者。新就业形态发挥着就业蓄水池的重要作用。目前,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主要的诉求是:职业发展如何继续拓宽提升、新型职业伤害如何有效防护和救济。在程序上,新职伤理赔经办过程中各地经办要求不一、材料繁琐,相较商业保险流程更复杂、需提交材料或说明更多、理赔付款周期更长。建议统一理赔经办流程标准,简化各环节申请材料,特别是建立“小额快支”理赔流程,降低理赔经办难度,提升待遇支付时效,保障和提升劳动者理赔体验。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区别于传统行业劳动者,工作高度自由灵活,在劳动报酬上与传统行业劳动者相比有较大优势。目前,有大量研究聚焦于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然而以“全有或全无”的思路认定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障,容易陷入法律规则瓶颈。新就业形态的稳定器功能对于当前经济发展至关重要。因此,建议锚定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的根本立场,不囿于“全有或全无”的劳动关系认定,探索与新形态适配的权益保障机制,在工作机会、职业技能、生活服务方面提升劳动者的获得感与满足感。
平台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
平台经济常常触及数以亿计的消费者,消费纠纷难免频发,一些消费纠纷是电商平台内商家产品有问题或经营不规范造成的。在基本完备的消费者保护制度下,加大对消费者的保护力度,应当从根源上强化消费者保护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加强执法统筹和协调,避免不同部门对平台提出差异化甚至相冲突的监管、合规和政策要求。以美国为例,美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体制较为清晰,联邦贸易委员会独立享有消费者保护的执法权,消费者可以选择举报、也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消费者保护团体不在行政管理序列内,而是独立运作,同时享有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由于我国的执法司法资源不足,大量牟利性的职业索赔人,挤占了原有消费纠纷救济渠道,影响了一般消费者权利的保护。
加强有关平台经济领域的消费者保护,除了从源头上加强食品安全、产品质量等方面的执法,还应当结合平台特点,从信息、广告监管就开始。目前平台广告监管缺位,短视频平台中,广告与非广告边界非常模糊。消费者通常对包装成科普内容的广告信息深信不疑,并基于信任选择购买商品,导致权益受到侵害。应落实《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中平台对广告的“标明”义务。
此外,平台责任的配置一直是平台治理的重点和难点。平台企业的核心商业特征是居中提供撮合服务,而非直接交易主体。一些制定中的规章草案要求,第三方产品和服务对用户造成损害的,用户可以要求互联网平台运营者先行赔偿,“先行赔偿”给平台增加了过重的责任负担,同时使消费者怠于进行消费判断,不利于我国消费升级。
平台数据跨境流动问题
数据跨境流动是经济全球化与数字化的伴生物。美、欧在不同的历史背景下,制定了数据跨境流动政策。这些政策中面临最为基础的共性问题是,如何在全球化的数字经济中有效达成数据跨境流动监管目标。
美国建立了个案式的事后监管机制,最大程度地避免了对数据跨境流动的干预,有效兼顾了贸易利益和安全利益的双赢。我国目前初步建立的数据跨境流动政策,例如将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作为单一合规机制,在现实中难以适应海量数据跨境管理需求。
建议参考国际经验,设立符合我国国情需要的多样化合法流动机制,例如建立白名单机制;根据安全评估的主要标准,建立指引性的数据跨境流动协议范本;鼓励行业协会及其他自律组织参与安全评估;对不同性质的数据采取分类管理方法。
与平台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
体育赛事直播
近年来,体育赛事直播丰富与扩展了产业生态与市场空间,优化了用户体验。但司法界在现行法下对“赛事直播节目”的保护方式存在较大争议,导致权利人面临巨大的维权困境。例如,现行法同时存在“电影作品、类电作品”与“录像制品”的表述,但法律对于如何区分两者语焉不详,导致各界对于“赛事直播节目”是否可以作为“类电作品”保护争议巨大。再如,现行法规定权利类型过细,导致“广播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均不能涵盖“网络直播”这类新传播形式。为此,建议修订《著作权法》,明确引入“视听作品”并删除“录音制品”,以消除各界对“赛事直播节目”保护方式的争议,强化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保护。将“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合并为“传播权”,使“网络直播”等新形式的传播行为得到更完善的保护。
基于影视作品、体育比赛画面的再创作
平台经济通过互联网丰富和便捷了信息传播的同时,也产生了新的下游业态。一些平台用户开创了影视作品解说、体育赛事复盘、体育赛事直播解说等新的形式。这些新形式应该以尊重和保护原作品知识产权、不得出现侵权行为为前提。同时,知识产权侵权这类案件中,常会伴生出反垄断案件,要做好知识产权保护,与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之间的协调。
结论
平台经济涉及的法律规则众多,本文选取了一小部分简要展开,不仅阐述法律对策,更在于澄清对平台经济的定位和发展规律的认识,二者是有效制定和实施规则必须事先充分明确的前提。
这里强调的主要观点是:平台经济与数字经济密不可分,发展平台经济就是发展数字经济;发展平台经济必须通过市场化方式推动协同创新,行政手段难以产生颠覆式的创新,同时也难以通过市场的成本收益检验;平台经济的商业模式是生态化的,对其监管和治理方式也应当是生态式的,要做好资本、技术等要素供给和业务准入、市场监管等多方面的深化改革与整体协调;要用法治的方式,保障平台企业的市场化发展环境和生态式治理体制,逐步将动态变化的政策转化为长期稳定的法律制度,使利好“信号”真正成为“定心丸”;借鉴国际经验要保持审慎,欧美经验与我国的产业发展需求和治理体系都不相匹配;实施监管规则要考虑我国市场和产业实际情况与需求,海量用户是我国平台经济的特有优势,应把消费者利益和权益保护的权重提升到更优先的位置,避免使监管规则沦为竞争对手之间相互打压的工具。
(编辑 季节)
我国培育世界一流企业的战略
2010年以来,中央多次强调我国要加快建设世界一流企业,并提出了具体要求。党的二十大报告中也明确指出:“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弘扬企业家精神,加快建设世界一流企业。”
表1 中央对世界一流企业有关政策的汇总
来源 |
主要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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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2月 国务院国资委“十二五”时期中央企业改革发展总体思路提出四个主要特征 |
1)
主业突出,公司治理良好; 2)
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国际知名品牌; 3)
具有较强的国际化经营能力; 4)
在国际同行业中综合指标处于先进水平,形象良好,有一定的影响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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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 国务院国资委提出世界一流企业具备的十三项要素 |
1)
建构规范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 2)
主业突出,具有较强核心竞争力; 3)
自主创新能力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 4)
发展能力较强,跨国指数较高; 5)
拥有国际知名品牌; 6)
具有合理的经济规模与较强的盈利能力; 7)
激励约束机制健全; 8)
集中有效的集团管控模式; 9)
风险管理体系完善,风险管控能力;管理信息化处于较高水平; 10) 重视领导力建设,建立起学习型组织; 11) 具有先进独特的企业文化和较强的社会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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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 国务院国资委 《中央企业做强做优、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对标指引》培育世界一流企业的十三项要素 |
1)
公司治理 2)
人才开发与企业文化; 3)
业务结构; 4)
自主研发; 5)
自主品牌; 6)
管理与商业模式; 7)
集团管控; |
8)
风险管理 9)
信息化; 10) 并购重组; 11) 国际化; 12) 社会责任; 13) 绩效衡量与管理。 |
2019年1月 国务院国资委 《关于中央企业创建世界一流示范企业有关事项的通知》概括出“三个领军”“三个领先”“三个典范” |
1)
“三个领军”是要成为在国际资源配置中占主导地位的领军企业,引领全球行业技术发展的领军企业,在全球产业发展中具有话语权和影响力的领军企业; 2)
“三个领先”是指效率领先、效益领先和品质领先; 3)
“三个典范”是要成为践行绿色发展理念的典范、履行社会责任的典范、全球知名品牌形象的典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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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 国务院国资委 《关于开展对标世界一流管理提升行动的通知》提出八项重点任务 |
1)
加强战略管理,提升战略引领能力; 2)
加强组织管理,提升科学管控能力; 3)
加强运营管理,提升精益运营能力; 4)
加强财务管理,提升价值创造能力; 5)
加强科技管理,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6)
加强风险管理,提升合规经营能力; 7)
加强人力资源管理,提升科学选人用人能力; 8)
加强信息化管理,提升系统集成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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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 国务院国资委初步形成四个一级指标、十三个二级指标的世界一流企业评价指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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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创新能力维度(研发投入强度、国际发明专利数、国际标准数量); 2)
全球话语权和影响力维度(产品或服务水平、产业链控制力、品牌影响力); 3)
全球化能力维度(海外资产总额、海外营业收入、海外员工总数); 4)
效益效率维度(净资产收益率、营收利润率、全员劳动生产率、净利润)。 |
面对全球产业链快速调整和分化的国际竞争态势,建立并遵循科学规范的评价标准,采用积极有效的措施予以认真贯彻执行,具有重大意义。
世界一流企业的定义、内涵与特征
关于世界一流企业的认定标准,目前缺乏共识和权威的认定机构。从国际评价的比较看,可以确定两个直观的评价尺度。其一,世界一流企业的业务跨度必须是世界性的。联合国贸发会给出的跨国化指数(Transnationality Index,TNI),体现在企业海外资产、销售收入和外籍雇员相对于总资产、总收入和员工总数的百分比。其二,世界一流企业的综合实力必须是行业一流的。Todd给出的定义:就某一特定行业而言,世界上最优秀企业可以被认为是世界级的(Todd,1995)。Tunzelmann等学者认为,一个领先的市场经济体是孕育世界级企业的基础条件。第一次工业革命中产生了许多世界级的商业巨头,主导了全球200多年的贸易(Von Tunzelmann,1977; Wright, 1990)。
世界级企业(world-classenterprises)作为一个较完整的概念,最早由Newman & Chen(1999)提出:具备规模合理、产品优质、服务周到、管理柔性等特征,能够遵循国际市场规则,具有保持核心竞争力的能力。有学者表示,世界级(world-class)企业的概念不能与世界一流企业(best-in-class)相混淆:“世界级”是对应卓越而言,侧重于充分发挥资源的整体效能,满足全球广泛的市场需求,而“一流”则是在单一类别或属性上的最高表现。Gobeli(1995)将世界级企业描述为:一个能够使“战略、流程和结构协同工作”的组织。波特(Michael Porter,2001)认为,世界级的企业必须能够在全球范围内协调行动,从中取得某种竞争优势,并非为了追求简单的国际化指标而盲目扩张全球业务。
本文认为,世界一流企业是一个多维度系统概念,并非单一特征的最高表现,要在经营规模、市场覆盖、运营绩效、科技创新、公司治理、社会责任等多方面长期保持领先地位,其竞争力和影响力应在世界范围得到普遍认可。
有关世界一流企业的认定标准,当前认可度较高的解释有两种:
其一,源于美国《商业词典》,强调其对内部价值链进行系统调整和持续优化,从而在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的能力;
其二,源自胡鞍钢等国内学者的观点,即基于国际可比较、可衡量、可操作的原则,世界一流企业应满足三项标准:(1)进入世界500强(规模);(2)世界同行业前20名(行业领先);(3)拥有自主核心技术、知名品牌或国际标准(国际影响力)。
表2 世界一流企业定义汇总
来源 | 概念/定义 |
美国《商业词典》 | 行业排名靠前的卓越企业,能够成为其他公司的标准和标杆。 |
胡鞍钢 | (1)进入世界500强;(2)进入世界同行业前20;(3)必须拥有自主核心技术、知名品牌或国际标准。 |
李泊溪(2012) | 能够在经济、社会和环境等方面不断创新,并被世界公认为具有世界级竞争力的企业。 |
王利政等(2013) | 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可持续发展能力、领先的创新能力、较高的国际化程度和品牌影响力。 |
董福贵等(2018) | 不仅是行业内具有稳定市场竞争力的模范企业,也是在世界范围内具有国际化经营和强大影响力的企业。 |
王丹等(2021) | 有极强的规模实力、国际化经营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具备世界一流的技术水平、品牌影响力、管理水平、人才队伍和企业文化,在国际资源配置中发挥重要作用,有较强的话语权和影响力,在全球经济舞台上处于第一方阵的翘楚企业。 |
黄群慧、余菁和王涛(2017) | 具备引领产业升级、保持市场竞争力和长期获得全球认可的能力。 |
综合多种流行的衡量指标,世界一流企业要具备以下四大特征:(1)规模庞大。规模是成就世界一流企业的前提,其资产规模、营业收入或公司市值大多位居世界前列;(2)杰出的盈利能力和价值创造能力。其主营业务突出,在复杂的外部环境中持续创造良好的业绩,实现可预见的利润;(3)拥有核心技术和知名品牌,自主领先的核心技术,不易被替代的独特产品或核心资源;(4)良好的企业形象和较高的国际影响力。秉持全球战略思维制定和实施发展战略,在全球高效整合与配置资金、关键资源,在市场、业务、资源、营收等方面始终保持较高的国际化程度,注重塑造良好的品牌形象和社会影响力。
表3 世界一流企业的特征汇总
来源 |
作者 |
世界一流企业特征 |
世界一流企业评价的SUPER模型 |
孟庆斌 |
产品卓越(Superior product)、品牌卓著(Uppermost
brand)、创新领先(Perfect innovation)、治理现代(Effective governance)。 |
世界一流企业的八个特征 |
张文魁 |
竞争、份额、价值、产业、品牌、文化、人才、机制。 |
培育世界一流企业的国际经验 |
黄群慧;余菁;王涛 |
核心产品、财务资本、人力资源、管理创新、组织创新、技术创新、法人治理、战略定位、战略规划、业务转型、国际化战略、企业家精神、品牌价值、组织文化、社会责任。 |
国际一流企业科技创新体系的特征分析 |
杨尚东 |
创新生态、创新动力、创新决策机制、成果转化、资源共享。 |
“GREAT”标准铺就世界一流企业之路 |
李鹏飞 |
公司治理完善、超强执行力、改革进取、引领趋势发展。 |
世界一流企业的标杆及特征 |
许保利 |
高水平产品、具备前沿技术、创新能力较强、专业化企业、使命明确、专业化业务单元、可持续发展能力、价值链管理能力。 |
中国企业与世界一流企业差距分析 |
王润秋 |
四强:自主创新能力、资源配置能力、风险管控能力、人才队伍; |
世界一流企业发展思考 |
李泊溪 |
始终关注全球市场、持续追求卓越业绩、调动全球最佳资源、塑造优秀企业文化。 |
什么是世界一流企业 |
陶少华 |
战略目标全球化、多元发展、跨国并购、技术驱动、新技术新产品作为企业竞争的制高点、注重科学管理、注重人才。 |
建设有国际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 |
刘郑国 |
科技创新能力领先、行业主导权、产业链整合能力突出、品牌优势、运营模式独特、国际化。 |
对标世界一流企业 |
德勤 |
经营业绩领先、坚守主业重心与多元化协调发展、强大的领导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运营管理、科学高效、全球视野、人才队伍综合素质高、科技创新能力强、品牌竞争力优越。 |
国内外相关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构建
基于全球企业实践,学界和业界针对世界一流企业构建起多种评价指标体系。这些评价体系均致力于针对企业综合实力提出相对客观的检验标准。
表4 世界一流企业评价指标体系汇总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具体衡量指标 | 来源 |
顾客满意度 | 美国德鲁克研究会《美国公司管理成效榜单》 | ||
员工参与和发展 | |||
创新能力 | |||
社会责任 | |||
财务实力 | |||
管理和领导力质量 | 《财富》最受赞誉的企业 | ||
产品和服务质量 | |||
创新能力 | |||
社会责任 | |||
合理使用企业资产 | |||
经营全球业务的有效性 | |||
作为长期投资的价值 | |||
财务状况稳健型 | |||
吸引和留住人才的能力 | |||
战略决策 | 德勤 | ||
领导力建设 | |||
公司治理 | |||
运营与控制 | |||
国际化 | |||
人才管理 | |||
品牌与客户 | |||
创新管理 | |||
经营绩效 | |||
销售额 | 福布斯全球企业2000强 | ||
净利润 | |||
资产规模 | |||
市场价值 | |||
规模 | - | 销售收入 |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
净利润 | |||
效率 | - | 总资产收益率 | |
毛利润率 | |||
增长 | - | 研发投入占比 | |
近3年平均销售收入增长率 | |||
近3年平均净利润增长率 | |||
国际化 | - | 海外资产占总资产的比率 | |
海外收入占总销售收入的比率 | |||
海外员工占员工的比率 | |||
企业绩效 | 价值创造力 | - | 麦肯锡世界一流企业评价体系 |
市场领导力 | |||
全球影响力 | |||
资源运筹力 | |||
产品创新力 | |||
环境持续力 | |||
组织健康 | 领导力 | - | |
方向 | |||
文化和氛围 | |||
问责 | |||
协调与控制 | |||
才能 | |||
激励 | |||
外部导向 | |||
创新与学习 | |||
财务 | Thomson Reuters全球百大科技领导企业8 | ||
管理与投资者信心 | |||
风险与韧性 | |||
法律合规 | |||
创新 | |||
人文与社会责任 | |||
环境影响 | |||
声誉 | |||
规模 | 企业规模 | 营业收入 | Song et al.(2019) |
总资产 | |||
经营业绩 | 盈利能力 | 利润总额 | |
总资产收益率 | |||
经营效率 | 成本利润率 | ||
风险控制水平 | 资产负债率 | ||
行业地位 | 市场地位 | 市场占有率 | |
成长潜力 | 创新能力 | 技术投入率 | |
可持续增长能力 | 销售收入增长率 | ||
国际影响力 | 国际化 | 海外资产占比 | |
品牌影响 | Interbrand排名 | ||
产品卓越(S) | 企业规模 | 5个三级指标 | 孟庆斌,世界一流企业发展(WED)指数 |
产品盈利能力 | 4个三级指标 | ||
品牌卓著(U) | 品牌知名度 | 5个三级指标 | |
品牌认同度 | 4个三级指标 | ||
创新领先(P) | 研发投入 | 5个三级指标 | |
研发产出 | 4个三级指标 | ||
治理现代(E) | 治理结构 | 6个三级指标 | |
激励与处罚 | 3个三级指标 | ||
治理效率 | 2个三级指标 | ||
创新能力维度 | 研发投入强度 | - | 国务院国资委,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评价指标体系 |
国际发明专利数 | |||
国际标准数量 | |||
全球话语权和影响力维度 | 产品或服务水平 | - | |
产业链控制力 | |||
品牌影响力 | |||
全球化能力维度 | 海外资产总额 | - | |
海外营业收入 | |||
海外员工总数 | |||
效益效率维度 | 净资产收益率 | - | |
营收利润率 | |||
全员劳动生产率 | |||
净利润 |
我国培育世界一流企业的优势与挑战
协同规模优势与体制优势
随着体制改革与对外开放向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推进,我国营商环境不断优化,各类市场主体在经济发展规模、技术创新和国际经贸合作等各个方面均取得了史无前例的成就,已深度嵌入全球价值链体系,并在世界经济中发挥举足轻重的影响力。中国在《财富》世界500强榜单中的企业数量节节攀升。2019年以129家(包含港台地区)上榜企业首度超过美国(121家),2023年有142家企业上榜,连续5年超过美国。
图1 中国历年在《财富》500强中的上榜企业数量
2023年《福布斯》全球企业2000强榜单中,美国以611家企业排名第一,中国一路奋起直追,以391家(包括港澳台)排名第二。
中国企业在排名中的突出表现,体现了政府通过国企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培育“世界级企业”的举措所取得的斐然成效。我国雄踞《财富》500强榜单的企业中,国有企业以绝对数量占据主体地位。以2022和2023年为例,国有企业在位列该榜单的中国企业中占比均高达68%。由于国有企业承担国民经济的支柱功能,多数国有企业在政府主导下通过合并重组快速形成了超大规模。特别是经过国企改革“三年行动”,国有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更为突出,法人治理更加完善,为其成就世界一流企业奠定了坚实基础。另外,在政府大力扶持和鼓励之下,一大批民营企业在市场化竞争中异军突起,有38家荣登2023年《财富》500强排行榜,其中尤以比亚迪、宁德时代、阿里巴巴、腾讯、美团等新能源及数字化服务等新兴产业最为突出。
许多入围《财富》500强的跨国企业,相当一部分营业收入和利润份额来源于中国市场。例如,截至今年10月底,排名第8位的苹果公司以14.2%的市场份额在中国销量稳居第一,超过90%的苹果手机、平板电脑和笔记本电脑由91家中国代工企业生产;排名15位的大众汽车集团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更高达33%。
企业重心需实现从规模到质量的转变
仅以营业规模来衡量一个企业是否属于世界一流是远远不够的。对照上述有关世界一流企业的各类指标体系,中国企业总体存在较大差距,体现在经济效益、人均产率、国际化程度、科技创新和品牌价值等诸多方面,作为建设世界一流企业“先锋队”的国有企业亦难例外。
偏重业务规模纵横一体化扩张,而轻视核心业务的高质量发展,是导致我国众多企业大而不强的主要原因;大部分企业国际化程度偏低,其收入来源主要集中于国内市场。
在技术和管理处于颠覆性创新的时代,由于缺乏领先技术和品牌优势,企业较低的抗风险能力会反噬其原有的规模优势。2023年《财富》500强榜单中,中美企业出现了此消彼长的势头。中国上榜企业(其中台湾地区7家)较上年减少了3家,大陆上榜企业数量近15年来首次下滑,在排行榜中的地位多数有所下降。上榜135家企业中有7家属于新上榜企业,其他128家企业有89家企业降低了位次,占比71%;美国上榜企业达136家,增加12家。
在经营绩效方面,2023年上榜中国企业平均销售收入833亿美元,低于上榜美国企业平均收入959亿美元,略高于全榜500家企业的平均值。上榜企业的平均利润为39亿美元,仅相当于全榜平均利润(58亿美元)的67.2%,以及美国企业平均利润(80亿美元)的48.8%。就销售收益率而言,大陆上榜企业为4.7%,大幅低于全榜平均值(7.1%),更低于美国企业的8.3%。
在行业分布方面,中国上榜企业集中于15个业务领域,仅有金融、运输、电信和高技术4个领域的企业销售收益率超过5%,以尚未完全对外开放的金融业最为突出。
表5 不同业务领域上榜中国企业的经营状况
经营领域 | 企业数量 | 平均收入(亿美元) | 平均利润(亿美元) | 销售收益率(%) |
金融 | 26 | 886 | 108.4 | 12.2 |
(银行) | 9 | 1191 | 261 | 21.9 |
材料 | 20 | 588 | 8.9 | 1.5 |
能源 | 19 | 1369 | 39 | 2.8 |
工程建设 | 13 | 957 | 14.3 | 1.5 |
工业制造 | 9 | 502 | 10.6 | 2.1 |
汽车 | 9 | 690 | 18.6 | 2.7 |
运输 | 7 | 642 | 35 | 5.5 |
批发商业 | 7 | 816 | 5.7 | 0.7 |
高技术 | 5 | 583 | 69 | 11.8 |
航天防务 | 5 | 602 | 18.3 | 3.0 |
零售互联网服务 | 4 | 871 | 39.6 | 4.5 |
化学品 | 4 | 885 | 1.3 | 0.1 |
保健 | 3 | 546 | 7.5 | 1.4 |
(制药) | 2 | 647 | 7.1 | 1.1 |
电信 | 3 | 932 | 59.5 | 6.4 |
食品 | 1 | 414 | 7.8 | 1.9 |
26家上榜金融机构中,有9家银行,平均销售收入1191亿美元,平均利润261亿美元,销售收益率高达21.9%,利润总和高达2347亿美元,占全部135家上榜中国大陆企业利润5280亿美元的44%。其他94家上榜企业集中在11个传统业务领域,企业销售收益率很低,普遍维持在1%至3%。在高技术领域,美国上榜的15家企业平均销售收入1033亿美元,平均利润高达204亿美元,平均销售利润率为19.8%;中国企业仅有5家,平均销售收入和平均利润分别仅占美国企业平均值的56.4%、33.8%,平均销售利润率为11.8%,远低于美国企业。
另外,经过新冠疫情,生物医药行业受到全球关注,成为关系人类未来的关键行业。美国上榜辉瑞、强生、默沙东、赛诺菲、赛默飞世尔等10家世界一流药企,平均销售收入982亿美元,平均利润114亿美元,平均销售利润率为11.6%。中国上榜的中国医药和广州医药两家企业平均销售收入647亿美元,平均利润7.1亿美元,平均销售利润率仅为1.1%,利润如此之低,企业极易因研发投入不足而失去规模优势的风险。
因此,中国企业亟须将发展重心从体量转移到质量。只有不断改善财务指标,提高经济效益,有充足的利润资本支持科研投入和持续发展,才能成长为世界一流企业。
品牌价值和科技创新有待提升
体现国际影响力的品牌价值是评价世界一流企业的一项重要标准,其集中体现了企业卓越的经营理念、优质的产品和领先的技术。ISO 10668将品牌定义为“与营销相关的无形资产”,提出了透明性、有效性、可靠性、充分性和客观性等五项价值评估原则。权威品牌排名机构Interbrand从三个维度逐年认定全球品牌价值:(1)品牌化产品和服务的财务业绩;(2)购买决策中的品牌作用力;(3)品牌贡献于未来收益的强度。品牌应具备四项条件:(1)经营范围至少覆盖全球三大洲;(2)广泛涉足新兴的发展中地区;(3)公开的财务信息;(4)长期盈利,30%以上的收入源于境外。苹果、耐克等许多世界一流企业甚至放弃了制造环节,依靠整合全球资源,深耕研发和市场两端的无形资产,营造巨大的品牌价值和产业链影响力。
近年来,中国企业的品牌意识增强,品牌价值亦有大幅提升,但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较大。在2022年Interbrand全球品牌百强排行榜中,美国共有49家,处于绝对领先地位。德国和法国各有9家公司上榜,日本有7家,英国有4家,我国仅有华为是唯一上榜的中国品牌,位列第86。2023年BrandZ全球最具价值品牌100强中,美国有55个,中国有14个,中国入围企业的数量和品牌价值,都与美国相距甚远,仅有腾讯和阿里巴巴进入了十强,品牌价值超过千亿。
我国许多企业基本完成了从制造到创造的战略转型,整体技术创新的全球排名在逐年上升,但仍需在面向未来的前沿技术领域追求重大突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布的“2023年全球创新指数排行榜”中,中国位列第12,创新指数55.3,与西方发达国家如瑞士(67.6分,排名第1)、瑞典(64.2分,排名第2)、美国(63.5,排名第3)、英国(62.4,排名第4)、新加坡(61.5,排名第5)仍有一定差距。中国企业的科技创新主要源于庞大产业集群和应用市场的带动,随着研发强度的不断提高,2022年中国新注册专利数量取得了全球第一的佳绩,但通过授权转化为市场价值的专利质量仍有待提高。根据全球知名专利服务机构IFI Claims发布的2022年专利授权50强排行榜,中国大陆仅有华为(4)、京东方(11)、OPPO(43)3家民营企业进入榜单,而超大型国有企业在争创世界一流企业的赛道上需要加强重大科技创新的紧迫性。
国际化进程需要稳步加快
根据企业海外资产、销售额和雇员比率生成的跨国指数,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UNCTAD)最新发布的《世界投资报告》显示,全球最大100家跨国企业的跨国指数平均值为51.67%,中国的平均值为15.9%,中国仅有11家企业入围,其中大陆9家中,央企6家,民企3家。显而易见,只有称雄全球市场的企业才能赢得世界一流企业的美誉。稳步加快国际化进程是中国企业的必由之路,相关部门要对具备世界一流企业潜质的企业走出去加大支持力度。
21世纪,我国越来越多的企业由服务于外国公司的代工生产和特许经营,走向壮大自身品牌实力的海外并购,实现从“借船出海”到“买船出海”的模式转变。联想、吉利、双汇、中海油、中化集团等一大批世界级企业快速成长壮大,将由此获取的知名品牌、高新技术和先进经营管理经营与本国产业集群以及市场和制度优势有机结合,为打造世界一流企业拓宽道路。
与需要长期跨文化磨合的海外并购相比,通过吸引外资壮大本国企业,助其以规模优势和自主品牌走向国际,则是一种更加稳健地成长为世界一流企业的模式选择。从比亚迪吸收巴菲特投资,到小鹏与大众汽车达成入股与技术合作协议,我国自主品牌的新能源汽车巨头得到了成为世界级企业的助力。
培育世界一流企业要重视民营企业
华为、小米、京东、阿里巴巴、腾讯、吉利等我国一大批民营企业已经在国际竞争中脱颖而出,成长为世界级的巨头。海底捞以遍布全球的1400家火锅门店,在2023全球餐饮品牌排行榜中取得第14名佳绩。字节跳动是当前全球最炙手可热的创业型企业,在胡润研究院发布的《2023全球独角兽榜》中以1.38万亿元估值独占鳌头,比第二的SpaceX高出4350亿元。
在推动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的同时,作为全面打造国际竞争力的一项国家战略,培育世界一流企业,对民营企业,特别是一些具有巨大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应给予同等的重视。
(编辑 季节)
2013年习近平主席提出“一带一路”倡议以来,中欧班列历经10年快速发展,已经“连点成线”“织线成网”,具备了相当的规模,显现了新功能、新优势、新价值,成为“一带一路”经贸合作卓有成效的贸易通道和发展载体,是百年变局及“一带一路”基础设施建设中具有活力和韧性的国际公共物流产品。当前,我国正全力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需要发挥中欧班列比海运快、比空运量大、连续稳定运行的优势,释放其联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运输网络潜能,形成串联沿线核心枢纽节点、带动产业贸易金融互动的交通通道,打造国内国际双循环战略链接,为促进“一带一路”高水平经贸合作提供具有全球竞争能力的通道经济体系。
中欧班列在“一带一路”国际经贸合作中的新作用
中欧班列成为“一带一路”国际经贸合作最具成效的贸易通道和新型国际物流公共产品。
第一,开行规模不断迈上新台阶,展现强劲发展新活力。2011年,中欧班列在重庆试点开行,当年开行仅为17列。2013年习近平主席提出“一带一路”倡议之后,中欧班列开行数量呈现爆发性增长,2014年开行突破100列,2016年突破1000列,2020年突破1万列,2022年达到1.6万列。短短10年,开行数量跨越了3个数量级台阶,年均增速达到80.2%,成为中欧之间最具活力的贸易通道。
2020年以来,在全球抗击疫情、海运供应链面临运价高涨通道受阻、乌克兰危机等多重挑战的过程中,中欧班列实现逆势增长,2021年和2022年中欧班列开行数量分别达到1.52万列和1.6万列,分别比上年增长22.6%和5.3%,为全球抗疫、推动世界经济疫后复苏及稳定全球产业链供应链,提供了新的通道链接,展现了中欧班列比海运快、比空运量大、连续稳定的发展优势和强劲韧性。
第二,“畅通高效、多向延伸、海陆互联”的新型国际多式联运网络体系基本形成,成为服务沿线国家的新型国际公共产品。中欧班列主要采取境内外城市间的“点对点”开行方式,服务于中欧贸易的集装箱多式联运。
截至2022年底,中欧班列联通中国境内108个城市,通达欧洲25个国家208个城市,形成了经由我国满洲里、二连浩特、阿拉山口与霍尔果斯等“四大口岸”出境对接蒙、俄、哈及欧洲铁路路网的“东、中、西”三条主要通道。2019年国家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西部陆海新通道铁路通道规划,2022年西部陆海新通道班列开行数量已超过8000列。由此,中欧班列已逐步实现“连点成线”“织线成网”,运输服务网络覆盖中国和欧洲全境,联通中亚、东南亚及南亚,横跨欧亚大陆的国际铁路多式联运网络体系,成为“畅通高效、多向延伸、海陆互联”服务沿线国家的新型国际公共产品。
第三,促进国际贸易发展实现量增质优,成为沿线经贸合作的新平台。从货值来看,2021年中欧班列贸易货值达到600亿美元,比2016年的80亿美元增长7倍。从货类来看,中欧班列运输的货物种类日益丰富,早期主要以笔记本电脑及电子产品、汽车零配件为主,目前已涵盖电子产品、纺织品、机械装备、化工产品、汽车及零配件、机械装备、日用品、食品、木材、纸浆等53大门类、5万多种品类。更为重要的是,中欧班列带动了中国与欧洲各国的双向贸易未来与经贸合作。中欧班列已成为促进中国与欧亚国家实现优势互补、开展双向经贸合作的新平台。
第四,开行方式持续优化,凸显更具集聚辐射效应的新枢纽。经过10年来的发展,中欧班列的开行方式持续转变。一是高密度、高时效开行渐成常态;二是从分散开行转向集中开行。2020年以来,国家支持西安、成都、重庆、郑州和乌鲁木齐等开展中欧班列集结中心示范工程建设,五个集结中心开行量占全部班列的比重达80%,初步实现开行方式从“点对点”开行向“枢纽对枢纽”方式的转变。
第五,平台模式创新发展成效显著,加快形成国际物流服务新主体。与国内铁路运输由铁路部门提供全程服务的模式不同,中欧班列是由城市政府推动建立的第三方平台公司作为主要的服务主体。目前在全国108个开行城市中,多数城市都已建立了专业化的第三方运营平台公司,主要承担班列货物集散、组织发运、贸易代理、接卸运输等服务,成为对接生产贸易企业和铁路运输企业的服务中介。
近年来,各地陆续出现了一些新的班列服务主体或平台公司,组织模式呈现三大新动向:一是枢纽城市与其他城市合作开行;二是与大型国际知名物流企业合作建立开行平台;三是区域整合形成统一开行平台。
第六,“软”“硬”联通协调推进,探索完善形成跨境合作新机制。中欧班列开行所取得的成效,得益于中国与沿线国家合作机制的不断完善,不仅实现了基础设施的“硬”联通,也极大地促进了制度、管理与服务的“软”联通。
一方面,在中央政府及相关机构之间、与沿线其他国家之间以及中外企业之间境外铁路、货代企业之间加强合作交流,相继成立了中欧班列专题协调机制、中欧班列运输协调委员会和中欧班列运输联合工作组,在推动中国与沿线国家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加强铁路运输的通关、换装、监控、安全保障等领域密切合作,发挥了协商协作,创新合作模式的重要作用。
另一方面,作为中欧班列的运输服务主体,中国铁路总公司加强与沿线国家铁路企业、物流企业的合作,积极构筑跨境运输服务网络。由此形成了中外企业共同参与和合作的跨境物流服务体系。
中欧班列加快高质量发展亟待破解的问题
中欧班列开行后取得了良好的成效,但是在高速发展过程中也积累了不少问题与矛盾,已经形成的发展模式无法完全适应构建新发展格局的要求,亟待需要推进改革创新,加快进入高质量发展的新轨道。
第一,班列开行“散、乱、低”问题依然存在,由此造成运输资源“过度紧张”与“低效浪费”并存。目前中欧班列开行仍然以城市开行为主,在108个境内开行城市和近200个境外到达城市之间,已经形成近200条以上的直达线路,所有线路都经由东中西三大通道的四大口岸及境外俄铁、哈铁线路进入欧洲境内。
据统计,目前经满洲里口岸的中欧班列线路已达53条,经二连浩特口岸的线路为68条,经阿拉山口与霍尔果斯口岸的线路为70条,由此导致班列线路高度重叠和引发口岸相对拥堵。特别是随着班列数量的快速增加,四个边境口岸和欧洲境内马拉舍维奇等主要换装口岸的作业能力已经到了超饱和状态,一度造成大量中欧班列滞留口岸,形成日益严峻的口岸拥堵问题,极大地影响了中欧班列的正常运行。另一方面,由于大多数中西部地区城市不具备相对雄厚的产业基础和充足的出口货源优势,无法满足每列41个集装箱、每周1班或数班的常态化开行要求,为保障正常开行甚至出现了较为严重的空载问题或大量发运低值货物的问题,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有限运力资源的低效使用甚至浪费。
第二,相比通常海洋运输方式,作为陆路运输的中欧班列,综合成本偏高。一些沿线国家出于对本国企业及就业、税收资源的保护,对过境的中欧班列收取较高运费;由于中亚及俄罗斯地区铁路技术、管理等方面差异,欧洲段运价高出中铁和俄铁、哈铁等国宽轨段近一倍。为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打造新开放平台和国际通道,培育中欧跨境铁路运输市场,国内各地政府给予班列补贴有其必要性,其中运价补贴占总运价比例达到10%-40%。大力度补贴不仅扭曲了市场价格机制,而且带来了一系列负面影响:增加各地财政负担,造成开行城市之间的恶性竞争,以及扭曲沿线市场供求关系。
第三,沿线国家存在基础设施和服务能力瓶颈,无法为中欧班列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支撑。总体来看,中欧班列沿线国家,特别是独联体国家和中东欧国家铁路运输设施较为陈旧,口岸换装作业和通行能力不强;欧洲地区的设施更新投入有限且进展缓慢。
第四,合作协调机制有待完善,政策支持亟待加强。虽然目前已经形成了中欧班列国内运输协调委员会、中欧班列运输协调委员会、中欧班列专题协调机制等三个协调机制,在沟通、交流等方面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缺乏以市场为导向的城市之间、平台公司之间、中外企业之间的合作机制。一是在促进线路优化方面,迫切需要建立以大型枢纽城市为核心、各城市平台公司之间的合作开行机制;二是在与境外铁路企业合作方面亟须建立集体谈判机制,目前国内各地存在多头谈判,相互拆台、难以形成合力等问题,不利于促进境外运输成本下降;三是需要加强与境内外各方合作协调,由于欧洲国家没有相关政策支持,国内物流、贸易企业缺乏境外经营网络和合作伙伴,缺乏组织回程货物的能力,无法为回程班列提供稳定的货源支撑。
第五,信息化数字化整体滞后,亟待推进运行管理方式现代化。虽然近年来我国铁路部门建立了95306国际联运信息平台,实现了中俄间国际联运运单信息的交换,推动中欧班列数字化程度不断提升。但是目前中欧班列的运行还未建立覆盖境外铁路及沿线国家或城市的统一的信息传递交换机制,部分沿线国家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间的信息交互还是依靠纸质单据的交接,中欧班列的单证和关务的文件处理还是手工操作及人工核对,耗时费力,效率不高,准确性低。中欧班列单证和运输系统的信息化建设依然任重道远。
中欧班列高质量发展机遇与挑战并存
中国进入现代化建设新阶段,面临全球历史性深刻演变,既为中欧班列高质量发展带来新机遇和更为广阔的发展前景,同时面临更为严峻的风险和挑战。
第一,中欧班列高质量发展面临的新机遇。
一是我国积极构建新发展格局,有助于中欧班列发展迈上高质量发展的新台阶。随着全国统一大市场加快建设和区域协调发展加快推进,“东西双向互济、陆海内外联动”的国际贸易新通道将加快形成,中欧班列开行市场将加快整合,促进开行城市之间加深合作,推动开行城市与沿线经济发展,更好推动内外市场联通,进一步提升班列开行规模和提升效率,增强班列整体竞争力,真正转向高质量发展的新轨道。
二是“一带一路”共建国家互联互通深入发展,有助于中欧班列引领带动能力进一步放大。随着中欧班列加快贯通向东南亚、中亚到欧洲的全面贯通覆盖,设施联通和经贸网络形成叠加效应,带动了沿线国家交通基础设施优化升级,涌现出许多新的物流、工业、商贸中心、产业园区,有力促进了沿线国家经贸合作与繁荣发展,将为中欧班列提供更大空间、更优路径和更多发展机会,带动更多国家、更多区域、更多产业的加入,进一步催生亚欧产业新版图,形成亚欧产业新高地。
三是世界格局的深刻演变,有助于中欧班列发挥国际产业链供应链稳定器的作用。中欧班列不断发展壮大及其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为我国内陆多个省份构建起全新的对外开放产业格局,也为中外大型企业对接全球市场提供了新链接,也为全球产业链供应链稳定带来新支撑。特别是在经历新冠疫情、乌克兰危机及苏伊士运河拥堵等重大突发事件考验之后,中欧班列展现了良好的发展韧性和潜力,成为稳定全球产业链供应链不可或缺的国际物流新体系。
第二,中欧班列高质量发展面临风险与挑战。
一是地缘政治风险抬升,中欧班列稳定运行面临挑战。2022年俄乌冲突以来,对过境乌克兰的班列运行产生较大影响,班列数量出现明显下降。同时,亚洲地区的地缘政治风险尤其值得关注,特别是中欧班列南线所经地区爆发了亚阿冲突、叙利亚战争等较高级别的军事冲突,给中欧班列南线发展带来风险挑战。
二是面临海运和航空市场的双重挤压,竞争压力持续加大。在中国“一带一路”倡议带动下,近年来全球交通基础设施联通水平加快提升,推动全球物流体系加速调整。特别是受疫情冲击影响,国际海运价格连续两年居高不下,凸显了中欧班列比海运快、比航空成本低的竞争优势,成为传统海运的重要替代者,为全球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提供了重要支撑。但随着疫情的消退,海运的成本优势和网络优势回归;加之近年来,航空物流的快速崛起及其对高技术、高附加值和高时效物流市场竞争优势,中欧班列面临着严峻的双重挤压态势,竞争压力恐将超过疫情之前。三是国际铁路联运规则不统一,中欧班列亟待突破国际贸易治理挑战。
政策建议
进入新阶段,面对日益复杂的国际环境,推动中欧班列高质量发展,需要发挥中欧班列的比较优势,释放其联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运输网络潜能,形成串联沿线核心枢纽节点、带动产业贸易金融互动的通道经济,打造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战略链接,为促进“一带一路”高水平国际经贸合作提供具有全球竞争能力的通道体系。
第一,加强战略谋划和整体规划,为班列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指导。经过10年快速发展,中欧班列已成为“一带一路”建设的标杆品牌,进入新阶段,要在已经形成通道网络的基础上,发挥班列联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运输网络潜能,形成串联沿线核心枢纽节点、带动产业贸易金融互动的通道经济,实现从班列到枢纽再到产业体系和城市或区域发展的新循环,进一步提升中欧班列的发展带动能力。为此,要加强对中欧班列发展规律和成效的研究,对班列沿线的产业、贸易、区位等进行深入分析,谋划形成新阶段班列发展的战略布局和发展任务,加快形成以通道带贸易,以贸易聚产业的新模式,打造区域贸易枢纽,加快形成“一带一路”经济发展的新龙头。
第二,以集散中心为核心培育枢纽和推动班列线路优化,实现从“点对点”向“枢纽对枢纽”开行方式的转变。充分发挥中欧班列五大集结中心的集聚辐射作用,加快培育和建设中欧班列枢纽,逐步减少境内外城市之间的“点对点”直达开行,形成“枢纽对枢纽”的班列开行新格局。为此,要转变班列开行机制和方式。一是建立准入门槛标准。根据已开通城市或拟新增的开行城市的产业基础、对沿线国家贸易和投资情况、线路资源等,建立班列开行的准入标准。二是加快建立“枢纽对枢纽”、干支结合的开行方式,以境内外开行量大、具有较好综合运输条件的开行城市为核心,在开行时间、线路资源及运价等方面给予支持,进一步提升大型枢纽城市班列运输规模和开行密度,更加有效地利用东、中、西三条主通道的运输能力和换装作业能力,实现中欧班列稳定运营和高效发展。三是加快形成以枢纽城市为核心的集散网络,着力引导和推动中小型开行城市与大型枢纽城市合作开行,鼓励中小城市与大型枢纽城市对接,采用“公转铁”“水转铁”等多式联运方式,促进货源加快集中集聚,提升班列的辐射和带动能力。
第三,加快完善班列支持政策体系,由补运价转向降成本、补短板、提水平,助力班列发展能力提升。在进一步完善补贴标准,明确补贴退坡时间表的基础上,加快完善中欧班列发展政策。
一是推进铁路货运价格改革,建立根据运量规模调节的价格浮动机制,进一步降低中欧班列主要通道的运价水平,提高中欧班列运输竞争力。
二是境外运输价格的集成议价机制。由中铁总公司牵头各开行城市平台公司,建立对外集体谈判议价制度,促进境外运输价格进一步合理下降。
三是以国家对外贸易发展基金为依托,建立中欧班列发展基金,专项用于鼓励支持班列开行,减少地方政府财政负担,促进各地班列公平竞争。
四是给予中欧班列大型枢纽启运港退税政策。比照西安中欧班列启运港退税政策,在班列5大集结中心及开行量达一定规模以上的枢纽城市实行启运港出口退税政策,不仅有利于加速出口企业资金周转,也会极大提升班列集结中心或大型枢纽城市的货源集聚能力。
第四,充分发挥各国政府作用和国内外资本力量,加快改善境内外沿线基础设施和提升中欧班列现代化水平。加大沿线国家政府协调联动,加强对中欧班列基础设施投资支持力度。
一是加大新通道的拓展。中欧班列线路与巴库—第比利斯—卡尔斯(BTK)铁路线对接,与“俄罗斯—乌克兰—斯洛伐克—奥地利”宽轨铁路项目等相关铁路线路计划对接,继续深化发展过境斯洛伐克、匈牙利、罗马尼亚等国家的中南部通道,并与中欧陆海快线衔接,提高中欧班列的通行能力和网络覆盖。
二是根据中欧班列发展规模提高的需要,进一步推进阿拉山口、霍尔果斯、满洲里、二连浩特等境内口岸建设,提高口岸车站的换装和仓储能力。
三是借助丝路基金、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贷赠款,对沿线国家铁路、口岸等基础设施进行改造升级,推动区域间交通基础设施连通。
第五,加强境外合作和鼓励“走出去”,进一步聚集国际货源和促进班列双向协调发展。鼓励和支持中国铁路总公司、各地平台企业及物流、贸易企业“走出去”,更好利用进口博览会等平台,加强中欧班列的推介宣传,积极与沿线各国的大型生产制造企业、贸易企业、物流企业对接和开展合资合作,搭建覆盖贸易、物流、制造等多领域、多层次合作网络,推出“定制化”“定时化”等多样化班列服务,打造中欧班列的国际供应链体系,提升班列回程货源的聚集和整合能力,促进班列双向均衡发展。鼓励国内资本和物流企业参与境外班列枢纽的口岸建设,通过合作或自建海外仓,发挥其物流配送、集货、吸引和集聚回程货源功能的同时,拓展清关、退换货、数据分析等功能,提升口岸能力,为中欧班列境外稳定运行提供支持。
第六,促进数字信息共享,提高中欧班列数字化发展水平。以中铁集团的95306国际联运信息平台和中欧班列客服中心为基础,进一步促进与沿线国家铁路、海关、检验检疫、单证等信息系统的电子数据交换与共享,继续推进与欧亚、欧洲等地区国家间国际联运运单、跟进追踪信息等EDI信息交换,并推行公铁水“一票到底”运输单证,实现无纸化交互,降低成本,提高运营效率,推动中欧班列贸易通道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推动移动互联网、北斗系统、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物联网等技术在中欧班列中的应用,加强与沿线国家在动态数据交换、跨境电子商务等方面的合作,无缝连接供需,共商共建共享中欧班列贸易大通道。
第七,加快完善多层次协调机制,促进合作共赢。在国内协调方面,协调处理好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开行城市政府之间、地方平台公司之间及其与中国铁路总公司之间,在促进中欧班列发展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矛盾,引导各方明确自身定位和加强沟通合作。在国际协调方面,继续推动沿线各国海关部门开展深度合作,完善口岸协作机制,着力解决过境、通关层面出现的堵点、痛点问题。针对特定商品探索快速通关“绿色通道”项目。
加快推进国内各开行城市之间通关一体化,完善“三互”通关运作模式。扩大“出口直放、进口直通”模式覆盖面,提高口岸通关效率和物流效能。在企业层面,要发挥好境内外企业的作用,鼓励和支持中国铁路总公司、各地平台企业及物流企业“走出去”,与沿线各国的制造、贸易、物流企业对接和开展合资合作,提升中欧班列在境外市场的资源整合能力,不断提升中欧班列的运营水平和质量,促进班列双向均衡发展和实现合作共赢。
(编辑 季节)
当前房地产需求问题
目前,很多人认为中国房地产发展已到头了,未来没有机会了。对此我有以下几个基本判断:
第一,房地产市场的供需总量正在下台阶。2021年整个房地产市场交易为18亿平方米和18万亿元的销售额,我的基本判断这已是顶部,未来交易总量将会下台阶。
第二,有些舆论认为,中国的房地产没有需求了,未来这个行业已经没有发展机会了。对中国房地产需求的研究表明,未来5年,商品房需求在12亿-13亿平米,其中商品住宅10亿-11亿平米,这个量是非常大的。1998年住房制度改革时,全年商品房成交面积是1亿平方米,现在如果能到10亿平方米,不能说是一个可以忽略的市场。
第三,住房潜在需求的释放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不是老百姓拥有住房已经足够多、不再需要房子的问题,而是有没有能力、愿不愿意买房。房地产市场不是孤立的。看郑州市,所有的鼓励政策都出了,包括认房不认贷等政策,所有限制性政策全部取消,购房补贴也有了。但二手房市场仍出现大量抛盘,没有带来新的需求,老百姓反而急着往外抛售自己以前买的房子。
郑州住房不可能已经完全满足需求了,我们城镇化趋势还有潜力,而且老百姓的改善性需求远远没有终结。房地产政策是外部的,大家对未来预期不好,信心不足,这是最大的问题。要对经济发展有信心,把失业率降下来,让股市能够发展起来,让老百姓对未来发展充满信心。房地产市场是按经济规律运行的,即使不出更多政策,照样能够恢复。要相信这个判断。
趋势性的变化
客观地讲,中国经过20多年房地产业高速增长,现在总量短缺已不存在,买不起房可以租房。但是总量下台阶表现在对趋势判断上的三个变化。
从区域看,未来房地产市场一定是长期的不平衡。大城市群和都市圈的机会更多,这和经济发展是相一致的,现在全国很多城市房价都在下跌,而一线城市并没有看到明显的房价下跌。虽然一些一线城市,甚至像上海、杭州也有房子要降价才能卖得出去的,但是10年以内的次新房没有降价,甚至还在涨,降价的都是20年以上的二手房产。人们在大量置换资产,就是把过去手中的老破小、年头长的,没有地铁,没有学区概念的二手房子变卖,换新房、好房子。新房基本上价格没有降,次新房价格也没有调整,包括北京在内。
国家发改委规划了19个城市群,其中经济发展好的、真正有发展机会的是五大城市群,这里集中了全国流动人口的79%;30个大中城市集中了全国流动人口的33%,过去是普遍性有需求,现在是结构性有需求。
从城市来看,特别是超大、特大城市来看,过去主要是购房需求,未来将是租赁需求和保障性住房需求上升。超大和特大城市总体来说房价偏高,从工薪阶层年轻人的收入来看,买北京、上海的房子还是非常难的。
能不能做到在政策上让他们实现先租后买,能不能解决年轻人发展起步时的住房需求,这是非常关键的问题。在政策上只考虑限购、限售即房屋买卖市场是不够的,必须把保障和租赁的政策真正落到位,而现在没有落到位。
聚焦大城市,再聚焦城市内。从地块上看,大城市内,包括二三线城市未来存量房交易一定会上升。现在22个热点城市的二手房交易基本上都超过新房,所以存量房交易占比会越来越大,这跟中国房地产市场的日渐成熟有很大的关系。
住房需求即使不变,但是供给会变。过去我们的需求全部是靠新房供给满足,而现在的需求中可以有相当一部分靠二手房满足。所以,存量房交易增量必然上升。如何保障存量房的健康和支持存量房的交易,对下一步房地产的发展至关重要。现在城市里有大量的住宅的、非住宅的、低效的、空置的存量房,没有真正发挥效益的资产大量存在。为什么不能进行交易呢?我们的制度障碍是非常大的,存量低效。低效资产宁愿摆在那里,也不会使资产去流通、交易,流通不到更高资产价值的主体中去,这就需要我们在房改中破除制度障碍。
总之,趋势性变化中大致是三点:第一,区域性结构不平衡;第二,大城市租赁和保障房需求趋于上升;第三,存量房的交易会逐步提高。
未来的政策建议
中长期房地产的政策有几个大方面的原则是需要考虑的。
第一,不仅仅从政策层面、规划层面进行调整,而必须是从制度性层面进行调整。保障房滞后不是规划建设的问题,从根本上说是制度性的问题。若不是从制度上解决保障房的问题,住房保障是不可能发展好的。
保障性住房有两种方式:产权式保障和租赁式保障。产权式保障从房改开始就试行,经济适用住房是最大的产权式保障。起步时经济适用房存在很多的问题,制度不够完善,但2015年就在全国性停止产权式保障,全部改成租赁式保障。不是说存在问题就把这种保障方式停止,不让它发展了。世界很多国家都是产权式保障和租赁式保障双轨同时进行,而我们现在所有的政策都是支持租赁房。有些人说让年轻人一辈子租房,为什么?租房是阶段性的,年轻人只要他有能力,只要他结婚生孩子,他一定会有为自己买一套稳定的产权房的需求,这是客观的需求。现在除了北京、上海这两个城市有少量的共有产权房之外,全国其他城市都没有产权式保障。所以,首先要考虑制度改革,而不仅仅在政策层面,规划建设层面。
第二,应该坚持原则。房地产业发展新模式我是赞成的。房地产企业是房地产业的一个组成部分,从房地产业角度讲,如果房地产企业的发展环境、制度环境不改变,让房地产企业去搞新模式,就是加快死亡,因为它的旧模式是适应原来的基础制度形成的。如果原来的基础制度没有改变,是不可能成功的。要有问题导向。我们发展新模式的目的不是为新而新,是要解决问题。如果把新模式想得太理想、太完美,等于画了一个天上满月的月亮,却不能解决现在的问题,有什么用呢?
第三,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是非常关键的,要尊重基本的规律。我们的政府很强大,但不能执着于一个理念,好像所有问题政府都能解决。发展市场经济,既要规范市场,更多的还要尊重市场规律,让市场去解决市场出现的问题。
具体改革建议:
(一)土地供给模式需要改革。过去我们土地的供给是政府垄断供应,未来恐怕房地产土地政府供给方式要从唯一到之一,特别是要重视盘活存量。中国房地产的制度框架,大的方面从土地供给到拍挂、预售制,都是学香港模式,但有三个很重要的方面没有学会:第一是预售,香港也预售,但为什么没有烂尾楼?我们没学到本质。第二是保障,香港的房地产市场化制度不是一个好的制度,香港的房价很高,但香港有50%的人可以住保障房,而我们有多少人住保障房?第三是存量,包括住宅和非住宅,特别是非住宅,存量房的交易非常活跃,只要达不到理想的资产价值,马上就会被新的人取走。其中非常重要的原因是香港没有土地增值税。
我们为什么存在大量的低效资产?土地增值税是关键的一个制约。比如某地块存量已经多年,当时地价很便宜或者零地价,购买者将其买来后仅土地增值税就使这个成本大幅超过了新建筑的费用,让它更新改造再获得收益就不可能了,所以大量低效资产就无法流动。土地供给模式改革从唯一到之一,就是要通过市场化机制盘活存量。
要以人定供,解决跨省域的土地市场化机制。要解决土地使用权到期之后的后续问题。住宅70年还有点年头,但是城市要更新,大量的商办房已经20多年、还剩十几年,现在没人敢碰这些资产,造成城市经济没有办法盘活。
(二)住房供给模式要改革。改革主要解决“四轻四重”的问题:重售轻租,重新轻旧,重市场轻保障,重预售轻优化房屋供给。这是我们过去住房供给存在的四大问题。
(三)房地产金融模式要改革。很多人说房地产已经金融化了,但实际上我们的金融资源过度支持房地产是不存在的。房地产企业高负债是怎么形成的?房地产企业希望进行股权融资,但政策不允许,多少年房地产企业不能上市。好不容易搞了REITs,却不准涉及房地产企业,房地产私募股权不能成立,不能审批,凡是和股权有关系,房地产一律不能碰。银行还搞了几条红线,对房地产的贷款进行管控。所有的正规融资渠道全部堵死,它就只能去搞市场化的各种各样的负债。把所有的房地产企业要走的正路全堵死,它才搞成今天这个烂摊子。很多房地产企业造成很大的负债,为什么没能及早暴露出来?就是它表面没有那么大的问题,但是当问题一旦爆发出来,你就会发现表外的问题太多了。不光是恒大,所有房地产企业表外问题都大于表内,是因为表内的控制太严格了,因而金融制度一定要进行改革。
(四)房地产企业开发经营模式改革。房地产企业开发经营模式从高负债、高杠杆、高周转,到它的开发、运营、服务、持有一体化,从过去只重视卖新房子到重视存量,从过去全部是重资产变为向轻资产转变,以及盈利来源的多元化等等。在这些方面改变之后,才有基础对房地产企业“三高”的开发经营模式进行改革。
(编辑 季节)
7月24日中央政治局会议提出,适时调整优化房地产政策,因城施策,用好政策工具箱。现在政策工具箱里面的工具不少了,对于房地产的金融刺激政策的力度也非常大。现在,房地产和宏观经济发展的关联程度越来越密切。目前改变中国经济的心理预期减弱问题至关重要。
关于房地产的属性问题
房地产是消费品还是投资品?它的属性存在不同认识,我认为房地产有四个方面的属性,应该重新认识,要进一步考虑其定位。
第一,房地产是长周期的耐用消费品。40年、30年的消费品已经属于长周期的耐用消费品,而居民住房使用期有的是70年甚至更长,政策应该为长周期的房地产设计,而不是局限在短周期,这涉及政策制定的方法和着眼点。
第二,房地产具有投资品的属性或者资产属性。如果不承认这一点,对房地产的支持就可能短期化。如果当行业形势和经济形势不好时,政府出台相应的扶持政策,形势好转后又把扶持政策往回收,投资者就会无所适从。总之房地产是有投资属性的,房地产的投资价值、资产价值还是要承认的。
我理解“房住不炒”是指不能过度炒作,要防止房地产市场过度投机把市场炒乱。但是房地产交易还是应该受到保护。如果你不承认它的投资品属性,房地产市场就很难做起来。现在很多城市存量房挂牌数量达到历史的高峰,抛售二手房。
第三,要承认房地产的财富属性。我国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要通过房地产投资创造财富,而不是不讲究质量地盖房子。有一位建设部原来的领导讲过,我们住宅的生命周期平均26年到27年,之后就成了建筑垃圾。我们原来是粗放的高速度发展,向高质量发展转型时,有必要明确房地产的财富属性。
中国一些富人到国外买的豪宅都是具有几十年、上百年历史的那种具有财富属性的房地产,或者高价值的房产。我们现在实际上缺少适应富人需求的大宗购房,实际上是消费外溢的。一般的奢侈消费品是向国内流动,高端住房需求却是外流的,而且这几年外流得非常严重。
按照统计局和人民银行的多次调研,我国居民的财富构成中80%是房产。如果否定它的财富属性,老百姓的财富将大大缩水,这也不符合我们的发展方向。
第四,房地产业仍然是支柱产业,而且是关联性极强,带动性极强,联动性极强的支柱产业。
房地产供给方面政策要整体设计
重要的问题就是要有房地产业政策的整体设计原则,而不是单一的供给政策,比如推保障房政策,以及城市的棚户房、城中村改造等。不是单一地推出某类住房的供给,要做房地产政策的整体设计。比如市场化住房部分,政策上要放开,真正让市场发挥作用;而保障房、公租房这部分应该由政府来做。
还有一部分存量房,比如小产权房,现在到了该解决的时候了,而不是一拆了之,因为这也是社会财富,还有那么多的老百姓在那里居住。政策的制定应该避免简单粗暴的方式。现在一部分农村集体用地将来可能转为城市建设用地,它和小产权房的性质是一样的。为什么允许新的集体用地进入市场,之前的小产权房就要强令拆除?
所以我们制定政策,需要有一体化的和长周期的考虑和设计。住房市场的制度供给是非常根本的问题,不仅需要解决属性问题,还有长周期的优质制度供给问题。
需要解决存量和增量的问题
现在大家对房地产注意的焦点集中在一线城市,一线城市有不少存量,但只要政策取消对二套、三套房的限购,让市场起作用,刚性需求就会刺激弹性需求,它还是有消化的渠道。
最重要的是三线、四线城市,大量的存量房没有解决的通道,也没有解决的设计。大量的三线、四线城市,包括县城的空置房,特别是东北很多城市的空置房,问题非常严重。北京周边的一些中小城市也有大量空置房,目前存量问题是非常严重的。
对房地产增量要有一个准确判断,到底未来还有多大的发展潜力。如果住房的建筑周期是26-27年,之前房地产粗放发展时很多房子的一些关键零部件,比如上下水设施、PVC管道已经老化,房子老化后问题将越来越多。供给侧的这种替代更新或者换代发展、原来住房垃圾的清除,是很大的工作量。未来房产的置换量很可能比人口增长的量还要大。
房地产宏观经济结构性问题
解决房地产问题,要考虑宏观经济的结构性问题。其中一个重要问题是税收结构。现在房地产是地方政府50%以上的财政收入来源,税收制度不改革,房地产是支持地方政府运转的主力。我们地方政府在过去三年疫情中支出很大,现在地方财政的困难和房地产市场还有很大的关系。
第二是人口结构。我国人口去年出现负增长,比上年末减少85万人,今年可能会减少200万以上。现在退休的人员是2500万,每年死亡1100万。从大趋势看,我国人口将趋于下降。从人口结构来看,房地产消费需求可能总体上要下台阶,但结构性置换可能会上台阶。这会对住房的结构和价格产生很大的影响。
第三,不同城市对房地产要因城施策,这样政府在其中的作用,政府和市场的关系需要注意。由于因城施策,地方政府的权限或者说施策的不同力度可能差距很大,如果处理不好,可能导致房地产市场未来的畸形发展。所以因城施策必须建立在统一的制度设计的前提下。
现在国内经济界对房地产持悲观论者很多。我们研究宏观经济,研究中国经济形势和发展趋势,应该考虑:如何让房地产回归正常发展的轨道、健康发展的轨道和可持续发展的轨道。
(编辑 季节)
从科学共识到经济、政治共识,推动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进程已经启动。全球进入了碳中和时代,各国围绕碳中和目标将引发新一轮经济社会变革。
作为全球碳排放量最大的国家,中国承担大国责任,已成为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引领者。实现“双碳”目标,需要相关各方深度融合,建立一个可以长期发挥作用的双碳生态系统,在实现中国经济绿色转型的同时,推动疫情后世界经济“绿色复苏”。
“双碳”目标的提出和整体影响
今年北京的夏天非常炎热,我们可以切实感受到气候变化带来的全球影响。南极冰川正在融化,图瓦卢成为全球第一个因为海平面上升而进行全民迁移的国家,北极熊可能会在2100年灭绝,西班牙干旱严重,巴拉圭出现森林和草原大火……
从科学共识到政治共识
关于气候变化,在科技界已经形成几个共识:第一,最近十年,全球的温室气体排放量是有人类历史以来最高的;第二,如果我们现在不赶紧采取行动的话,《巴黎协定》约定的1.5℃的温控目标是无法实现的;第三,实施有力度和高效率的温室气体减排,需要政府和社会协调运用各类政策措施,加强气候治理,促进系统性变革;第四,减排的加速深入,需要弥补资金缺口、促进技术创新;第五,加速气候行动对实现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从科学共识发展为经济共识和政治共识,推动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进程才能真正启动。现在全球进入了碳中和时代,各国围绕碳中和目标将引发新一轮经济社会变革。
举例来说,如果全球温控目标没有达到,未来200年内,我们的海平面大概要上升6-8米,这意味着全球沿海城市将基本被淹没。从工业革命以来,我们的人类文明取自于海洋文明,如果出现上述情况,全人类的发展和经济发展将不可避免地受到重创。
中国成为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引领者
中国在国际应对气候变化中的角色,经历了一个认知变化的过程。习近平总书记说,我们在这件事上是参与者、贡献者、引领者,这是一个逻辑和角色的变化。为什么一开始是参与者?因为当时我们并不了解其中的内在规律,以及与我们有什么关系。为什么是贡献者?因为中国目前是世界上二氧化碳排放量最大的国家,全球每年新增碳排放的60%来自中国,全球每年碳排放量的32%来自中国,相当于美国、日本等OECD国家碳排放量的总和。
中国如何成为引领者?中国是推动《巴黎协定》达成、生效与实施的主要贡献力量,作为负责任大国,中国为推动建立公平有效的全球应对气候变化机制、实现更高水平的可持续发展、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做出了重要贡献。《巴黎协定》不是终点,而是新的起点。作为全球治理的一个重要领域,应对气候变化的全球努力是一面镜子,给我们思考和探索未来全球治理模式、推动建设人类命运共同体带来宝贵的启示。
2009年,中国在哥本哈根气候变化会议上提出,到202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15%左右,目前这两项相对指标已全部实现;在2015年举行的巴黎世界气候大会上,中国承诺,203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60% -65% ,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20%。
2020年9月2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上向全世界庄严宣布了中国的新达峰目标与碳中和愿景:中国将提高国家自主贡献力度,采取更加有力的政策和措施,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相较于2009年和2015年提出的“双碳”目标,中国2020年提出的新“双碳”目标都是绝对指标,有基础、有约束、有方向。一方面,这是中国第一次向世界承诺了总量目标,而我们之前在减排方面承诺的是相对量强度目标;另一方面,碳达峰在前,碳中和在后,这是一个完整的逻辑链条。实现“双碳”目标,我们不能不做,但也不能操之过急。
习近平总书记同时指出,各国要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抓住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历史性机遇,推动疫情后世界经济“绿色复苏”,汇聚起可持续发展的强大合力。
相关数据显示,中国的能耗水平大约是世界平均水平的1.8倍,是日本、欧洲的3到4倍。这决定了中国经济复苏的方式一定是走绿色复苏的道路,我们要大力推动绿色产业的发展。
“双碳”目标提出的深刻背景
第一,无法回避的外交压力。中国已经是世界第一排放大国,年排放总量超过美欧之和,人均排放超过了世界、G20和欧盟的平均水平。所有发达国家均已实现碳达峰,美国总统拜登上任第一天,就签署总统令重返《巴黎协定》,将在气候政策领域持续向中国施压。
第二,碳边境税削弱我国参与全球分工的竞争力。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即将正式立法,从2026年起对欧盟进口企业征收碳边境税,主要针对欧盟进口商征收,并将传导到出口国家的企业身上。
欧盟碳关税征收方式包括排放核算方式、按欧盟碳价征税和碳税抵扣规则。以第二种方式为例,如果企业吨钢碳排放量为2吨,按100欧元/吨的碳价计算,扣减逐步降低的欧盟碳市场免费配额比例,钢铁出口到欧盟需缴纳的碳边境税将逐步增加到200欧元/吨;涉及产品包括铝、钢铁、水泥、化肥、电力和化工产品等。以钢铁行业为例,2020年中国粗钢出口量为5140万吨,占总产量的4.8%;向欧盟出口约210万吨,约占中国总产量的0.2%。
第三,碳中和引领新一轮全球供应链和价值链重塑。互联网、零售等现代服务业甚至制造业的碳中和目标年份,普遍早于国家的碳中和目标。能源行业企业(电力、油气)承诺的碳中和目标年份相对较晚,但一般都不晚于2050年。现在世界500强企业的70%已经要求自身达到碳中和,包括大家熟知的苹果、微软甚至一些汽车厂。这些世界500强企业凭借研发创新能力位于微笑曲线的两端,这种供应链的需求压力会直接传递到以制造加工为主的发展中国家。
第四,绿色发展是共识,但需要适当抓手进行统筹。在欧盟,“2050年实现欧盟气候中和”是“绿色新政”的核心和唯一指挥棒,将实施能源、工业、交通、建筑等七大行动,每年至少额外投入2600亿欧元支持金融工具创新。在美国,气候和能源是双指挥棒,拜登政府的《清洁能源革命与环境正义计划》将通过提高能源效率和发展可再生能源建立更绿色的经济,技术创新、需求激发和基础设施投资是三大支柱,拜登任期内将拉动2万亿美元投资。对中国来讲,我们的治理体系、工作机制、政策机制存在分散化、碎片化问题,而建设生态文明、实现绿色发展是国家长期战略,几乎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所有方面。从绿水青山到金山银山,碳是唯一一个长期稳定、效果一致的“锚定物”。
正确理解“双碳”要处理好四对关系
第一,发展和减排的关系。发展在前,减排在后。减排不是减生产力,也不是不排放,要在降碳的同时确保能源安全、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粮食安全。
第二,整体和局部的关系。增强全国一盘棋意识,不搞齐步走、“一刀切”。
第三,长远目标和短期目标的关系。既要立足当下,一步一个脚印解决具体问题,积小胜为大胜,又要放眼长远,把握好降碳的节奏和力度。
第四,政府和市场的关系。要坚持两手发力,推动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更好结合,建立健全“双碳”工作激励约束机制。
综上所述,科学的共识带来政治的共识,以及经济的共识、社会的共识,这四对关系是指导我国未来多年发展的大方针,要真学、真懂、真会、真用。
“双碳”行动不是别人让我们做,而是我们自己必须要做。它既是国家政策的要求,也是传统产业提质增效、优化升级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需要,更是经济高质量发展、打造新经济增长点的发展诉求。
碳正成为产品竞争力的要素
“双碳”目标会带来发展模式的切换,将为现有产业带来新需求,同时也会创造新机会,甚至带动新的产业发展。
以制造产业为例。全国各地在产业升级和能源转型过程中,将在装备制造方面产生大量需求,包括传统工艺流程升级、节能降碳改造、风力和光伏发电、新能源汽车制造和碳排放监测等。要紧密围绕现有制造业产业链体系,根据“双碳”产生的短中长期需求,实施建链、延链、补链策略,打造碳中和高端制造业产业集群,占领碳中和和产业价值链制高点,为全国各地实现“双碳”输出关键产品,提供硬核支撑。
再以生态产业城市为例,将以碳中和为引领,厚植生态底色,提升生态系统碳汇增量,全面率先实现碳中和;以碳抵消-碳交易-碳市场为赛道,挖掘绿色生态碳汇价值,促进“两山”转化和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助力乡村振兴和共同富裕,实现生态产业化发展。
碳关税等绿色贸易工具对产业发展的影响要综合考虑。现在欧盟的碳关税已经形成了游戏规则,不仅有航空减排,还有航海减排。今年4月,法国总统马克龙访问中国的时候带来了一个大额订单,中国船舶集团将为法国制造12艘15000TEU甲醇双燃料动力大型集装箱船,总价值210亿元。绿色甲醇可以减少碳排放,进而促进相关产业的发展。
碳正在成为重新定义产品竞争力的要素。其中,碳边境调节税(CBAM)① 将对高耗能、高排放的进口产品征收特别的二氧化碳排放税;低碳认证将要求产品本身或其性能符合相关低碳产品评价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碳标签要求用量化的指数标示产品生命周期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不管是碳关税,还是低碳认证,未来我们会看到更多产品打上自己的碳标签。
以特斯拉为例,特斯拉的财报显示,这几年公司卖车是亏损的,但是可以通过卖碳积分获益。当时美国加州有一项制度叫ZEV制度(Zero Emission Vehicle),它规定生产电动车可以获得加分,而生产燃油车是负分,但是每个汽车厂年底的积分要为零,为此燃油车企业要向电动车企业购买积分,进而促进了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发展。
中国也有类似的政策。原来我们国家通过直接补贴的方式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现在工信部推行新能源车的双积分制度,就是油耗高的车企要向油耗低的车企购买积分,从而通过市场化的机制,使得碳在这个过程中形成了新的要素。
未来释放万亿级投资机遇
从宏观层面看,我国将通过产业结构调整升级与能源体系转型,实现碳排放达峰,辅以“负碳”手段最终实现碳中和。
一是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构建以低碳产业为主导的产业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二是能源供给侧结构调整,彻底改变以煤为主的能源格局,风光水能等非化石能源占比大幅提高;三是工业、建筑、交通等终端用能部门加强再生能源应用,提高能源使用效率;四是提升生态系统碳汇能力,系统治理山水林田湖草,加强碳捕集与封存技术研究,探索商业化应用。
综上所述,“双碳”已成为国家长期战略,指导我国未来40年的发展模式和路径,将释放万亿级发展机遇。2020-2050年,能源供给侧与需求侧的投资需求预计超过138万亿元;到2050年,零碳投资市场规模将达15万亿元/年。在能源系统转型方面,2020-2050年,工业、建筑、交通等能源终端需求部门改造投资需求将超过30万亿元;能源体系转型投资需求将超过100万亿元。
根据“双碳”总体目标和未来愿景,2025年,我国将初步形成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能源强度较2020年下降13.5%,碳排放强度下降18%,非化石能源比重达到20%,森林覆盖率达到24%。2030年,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取得显著成效,碳排放强度较2005年下降65%,非化石能源比重达到25%,风光总装机容量达到12亿千瓦。2060年,全面建立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和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能源利用效率达国际先进水平,非化石能源比重达到80%,顺利实现碳中和目标。
碳交易是落实“双碳”的有效工具
根据碳原理,由于环境权属不明确,容易导致“公地的悲剧”,造成过度排放。企业在计算成本收益时,不考虑污染对外部环境的影响,导致生态破坏,这就是所谓“负外部性”。为此,明确治理责任,将负外部性内化,让企业承担减排费用,是减排的关键;而明确碳排放权,降低全社会治理成本是市场化治理的核心。
碳市场的核心要素和基本定位
第一个要素是总量目标,就是划定覆盖范围,到底哪些被纳入碳市场,哪些适合用碳交易的机制。
第二个要素是定总量目标,实行配额分配。其中要考虑很重要的一点,就是供需关系,碳市场是唯一给企业下量化限制的政策,政府决定市场的配额总量,控制减排效果,政府通过制定分配方式影响供需关系。
第三个要素是履约机制。碳配额是排放凭证,一家企业排了多少碳要给政府交多少配额,如果企业缺配额却不买,会被罚款。
整个碳市场的基本定位,一是实现碳定价,只要有买卖,就有价格;二是管控重点企业的碳排放;三是在总目标下,降低全社会减排成本。
截至目前,全球共有26个强制碳市场,37个国内碳税,超过10个自愿减排机制正在运行。可以预见,未来各国碳市场将形成全球统一的大市场。
目前欧洲碳市场是全球发展最成熟的一个市场,而中国碳市场是全球配额最多的市场,底层资产最多,我们拥有45亿吨配额,而欧洲配额大约为16亿吨。但是从交易额来看,我们与欧洲还存着一定的差距。
2022年,欧洲碳交易额达到8600亿欧元,而我国碳市场去年的交易额只有28亿元。在我看来,碳市场交易的三个基本原则包括:长期稳定的政策预期;公开透明的数据体系;公平严格的统一执法,最终体现为交易额。中国和欧洲碳市场的最大区别是什么?在欧洲碳市场的交易额中,85%-86%是期货,7%-8%是期权,只有5%-6%是现货产品,而我国碳市场交易只有现货,而且现货的换手率只有欧洲的三分之一。
与此同时,全球碳抵消市场的规模也越来越大。目前国际碳抵消市场主要由非政府组织主导,多元分散,但碳抵消市场需求增长迅速,从2010年的700万吨增加到2020年的9500万吨,预计2050年将达36亿吨。
中国碳市场发展脉络
2011年,我国正式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2013年深圳、上海、北京、广东、天津碳市场启动,2014年湖北、重庆加入,2016年福建也加入全国碳市场行列。
全国碳市场建设按照稳步推进的原则,成熟一个行业,纳入一个行业,覆盖范围已包括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电力等八个行业,以电力行业为突破口率先开展交易,首批纳入2162家电力企业,排放超过40亿吨,约占全国所有温室气体排放的四成。为了尽可能降低2060年前碳中和目标实现的成本,需要更加发挥碳市场在碳资源配置上的基础性和决定性作用,形成市场化的碳定价机制,发出清晰的碳价信号并传递给上下游,进而降低全社会的碳减排成本。“十四五”规划建议提出,要全面实行排污许可证,推进排污权、用能权、用水权、碳排放权市场化交易。
从2021年启动到2022年,全国碳市场配额累计成交量达到2.3亿吨,累计成交额为104亿元。不管是短期还是长期来看,全国碳市场将呈现不断上升的发展趋势。并且,全国碳市场是一个逐步迭代完善的过程:国务院有望出台相关条例,提高不履约惩罚力度;将重启CCER,激励非纳入的行业积极减排,增加市场活力;提出碳市场整体路线图,“十四五”期间纳入更多的行业;实施更严格的总量管理,逐步引入有偿分配,增加企业碳成本;提出长期配额分配方案,增加透明度,增强市场长期信心;允许机构个人交易,批准质押、期货等金融创新,发挥碳价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等等。
“双碳”目标实现基础与行动建议
截至目前,中国正式确立了“1+N”政策体系,包括《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等,其中《指导意见》在碳达峰碳中和政策体系中发挥统领作用。工信部、住建部、生态环境部等各部委陆续印发“双碳”相关政策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完善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制度方案等,国资委出台关于推进中央企业高质量发展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指导意见,工信部发布关于加快培育发展制造业优质企业的指导意见等。在实践中,上述一系列政策之间如何相互协同,将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大难题。
各地相继制定碳达峰行动方案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抓紧制定2030年前碳排放达峰行动方案,支持有条件的地方率先达峰。一是经济比较发达的省市,二氧化碳排放已非常缓慢,如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广东等;二是可再生资源禀赋好,拥有丰富水能、太阳能和风能,可以通过能源结构调整,以新能源增长满足未来发展需求的地方,如新疆、云南和贵州。
广东、江苏、上海已提出实现碳排放率先达峰,各省均将制定和实施达峰行动方案列入年初的政府工作报告,已有超过20省(市)明确提出编制碳达峰碳中和行动方案。
以北京为例,2020年北京已实现碳达峰,未来将加强细颗粒物、臭氧、温室气体协同控制,突出碳排放强度和总量“双控”,明确碳中和时间表、路线图。
上海计划在2025年前实现碳排放达峰,着力推动电力、钢铁、化工等重点领域和重点用能单位节能降碳;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深化能源清洁高效利用;进一步提高生态系统碳汇能力。
新疆立足当地能源实际,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加强生态环境建设,统筹开展治沙治水和森林草原保护;持续开展环境污染防治和风险管控,实现减污降碳协同效用;力争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
落实“双碳”目标的四大误区
第一个误区,盲目去工业、去“两高”。尽管工业是碳排放大户,但以制造业为主体的工业依然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对GDP有较大贡献。把碳排放等同于污染物排放、等同于高耗能产业是不对的。行业只要存在,就一定有它的诉求,没有不好的行业,只有不好的企业。
第二,过小尺度碳中和。“双碳”是一项系统工程,“碳中和”是一个整体性概念,在相对宏观的尺度讨论才有意义。开展“双碳”工作应算清经济账,抓大放小,选择合理边界,避免将碳中和目标限制在过小的范围或过于微观的主体上,例如“碳中和街道”等。
第三,“大增风光,立减煤炭”。煤炭在我国能源安全战略中发挥着“压舱石”的作用。目前煤炭和煤电仍是保障能源安全、电力安全的主体,盲目快速减少煤炭和削减煤电,可能会出现安全隐患。要立足我国能源资源禀赋,坚持先立后破、通盘谋划,传统能源逐步退出必须建立在新能源安全可靠的替代基础上。要加大力度规划建设以风光电基地为基础,以其周边清洁高效先进节能的煤电为支撑、以稳定安全可靠的特高压输变电线路为载体的新能源供给消纳体系。严格合理控制煤炭消费增长,有序减量替代,大力推动煤电节能降碳改造、灵活性改造、供热改造“三改联动”。
第四,减碳全靠碳市场。碳市场是落实“双碳”目标的重要市场化政策工具,有助于促进资源高效配置,低成本实现达峰目标。但减碳不能只靠碳市场。碳市场总量目标是自下而上汇总、综合考量后制定,而非自上而下、基于碳达峰目标、行业总目标等进行设定。同时,拒绝“漂绿”等伪碳中和,应用可再生能源、实施节能降碳改造才是真正减排,基于此配合碳汇及CCUS等负碳技术才能实现“碳中和”。
建立长期作用的双碳生态系统
“双碳”目标背景复杂,覆盖广泛,路径不确定性大,因此需要各方深度参与融合,算清“五本账”,建立一个可以长期发挥作用的双碳生态系统。
一是经济账,40年的事必须算经济账,才能够可持续发展。二是能源账,能源账应作为关键账本。三是安全账,这是基础账本。此外还有生态账和民生账,它们属于增值账本,也非常必要。
实现“双碳”目标,从顶层设计开始就需要各方深度融合,并在未来持续迭代。政府要把握方向、总体指导;智库要科学研判、路径规划;企业要聚焦实操、确保落地;资本要提供资金支持、运行保障。
实现“双碳”目标,还要落实“四个一”,即一套台账摸家底,一把尺子定标准,一个池子调结构,一个平台(“双碳”数智化管理与服务平台)强支撑。通过摸家底筑牢数据基础,定标准强化方向引领,调结构推动产业升级,实现地方高质高效低碳发展。
其中,“一套台账”摸家底,即构建有效支撑“双碳”的能碳环经大数据体系,摸清碳排放家底,奠定数据基础,进而发现耗能风险,挖掘降碳潜力,支撑产业升级;“一把尺子”即通过大数据建模实现对城市能源、建筑、园区等领域碳排放与潜力的精细化分析,支撑低碳标准体系制定。“一个池子”调结构,即根据地方特点与实际需求,规划实施降碳改造,积累形成绿色低碳“项目池”,持续推动“双碳”工作落地。“一个平台”强支撑,即数智化工具支撑地方开展双碳各项工作,并服务企业转型、推动全社会参与,最终实现产业升级与经济发展。
(编辑
宋斌斌)
在全球250多项环境公约当中,有近20项与国际贸易直接相关,其中最为突出的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统领的《京都议定书》和《巴黎气变协定》。这些规则体系均着力解决自由贸易和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一方面,要求缔约国不得以降低环境标准来支持不正当竞争;另一方面,不得假托环境保护之名实施市场保护主义和歧视性政策。
我国对绝大多数国际环境公约均高度认同,并在加入之后将之转制为国内法规和政策予以执行。在全面整理关涉环境议题的国际经贸规则的基础上,本文着重分析对我国直接和潜在影响最大的三个规则体系,包括世界贸易组织规则、CPTPP规则和《中欧全面投资协定》,这三个规则体系分别接纳了众多现有的国际环境公约。我国是世贸组织的核心成员,正式提出了加入CPTPP的申请,如期结束了《中欧全面投资协定》的谈判。在双循环背景下,认真对标并如约践行这三项规则体系中的环保承诺,对内将有助于我国如期达成双碳目标,对外有助于为我国早日加入《CPTPP协定》和启动《中欧全面投资协定》创造条件,在深化改革开放进程中实现高质量发展。
国际贸易与环境保护的对立统一
贸易与环境是维系和改善人类生活质量的两大支柱,贸易通过市场机制调动参与者的趋利性得以实现,环境作为公共品,需启动公共职能以防范无形之手所引致的负外部性。完全自由放任的市场机制必然导致市场垄断、环境污染、资源枯竭等负外部性,从而伤及公共利益乃至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因此,约束经济活动的各种负外部性溢出,已成为各国加强治理规范的重要内容。
调和经济增长和环境质量关系,是国际可持续发展的核心议题,也是全球治理的中心目标。每个国家的要素禀赋不同,发展水平各异,在给定时期内,各国的治理政策必然各有侧重,需要在经济增长和环境质量之间建立必要的平衡。国际经贸规则需要在全球的经济增长和环境质量之间求得必要的平衡。在尊重各国主权的前提下,协调众多参与方的利益诉求,形成一套致力于提升人类生存与发展总体质量的规则体系,在促进国际经贸合作的同时,约束以邻为壑的不公平经贸政策与实践。
关涉贸易的国际环境公约
在当前的全球治理体系之下,联合国统率着人类全面发展的最高目标。以1972年联合国在斯德哥尔摩环境大会上发布的《人类环境宣言》为标志,国际社会对环境的关注与日俱增。自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理事会1976年4月首次讨论臭氧层破坏问题,到1985年《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再到1990年达成《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意味着全球开启了环境保护规则化的新时代。1992年,在联合国于巴西里约举办的“地球高峰会议”(Rio Earth Summit)上,各国共同签署了《里约宣言》、《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森林原则》及《二十一世纪议程》(Agenda 21)等一揽子规则,开始将国际贸易与全球环境议题联结在一起。迄今为止,已有250多项与自然环境和生物资源保护有关的国际规则在产业链的不同阶段涉及到国际经贸问题。根据世贸组织统计,其中约有15项专门纳入了为防止环境危害而限制贸易的条款,国际上达成的350多个自由贸易协定也在陆续跟进。结合最新进展,表1列举了18项关涉贸易的国际环境公约以及中国的加入状况。
表1:关涉贸易的国际环境公约
|
公约 |
宗旨 |
公约生效时间 |
对中国生效时间 |
1 |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 |
避免国际贸易对濒危野生动植物的生存造成威胁 |
1975-07-01 |
1981-04-08 |
2 |
《联合国鱼类种群协定》 |
规制跨界鱼类种群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的养护和管理 |
2001-12-11 |
1996-11-06 已签署,但未加入 |
3 |
三版《国际热带木材协定》(ITTO) |
促进热带木材生产国与消费国合作,鼓励永续利用与维护热带森林资源及其遗传资源 |
1985-04-01 1997-01-01 2011-12-07 |
1997-01-01 |
4 |
《港口国措施协定》(PSMA) |
预防、制止和消除非法、不报告、不管制的捕捞活动,拒绝此类船舶入港 |
2009-11-12 |
未加入 |
5 |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及其修订案(IPPC) |
保护栽培植物和野生植物,防止有害植物生物国际扩散,衔接乌拉圭回合的《卫生和植物检疫措施实施协定》 |
2005-10-02 |
2005-10-20 |
6 |
《生物多样性公约》(CBD) |
鼓励建设可持续未来的行动,保护生物多样性、可持续利用生物多样性及公正合理分享由利用遗传资源所产生的惠益 |
1993-12-29 |
1993-12-29 |
7 |
《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的名古屋议定书》 |
确保遗传资源利益的收益能够得到公平和公正分享,以便促进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
2014-10-12 |
2016-09-06 |
8 |
《生物技术安全的卡塔赫纳议定书》 |
规制现代生物技术的及改性活生物体的转移、处理和使用,保护生物多样性和可持续使用 |
2003-09-11 |
2005-4-27 |
9 |
《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关于赔偿责任与补救的名古屋-吉隆坡议定书》 |
设定改性活生物体破坏进口方生态系统时的补救和赔偿方法,为发展和应用现代生物技术建立了一项公正可信的措施 |
2018-03-05 |
未加入 |
10 |
《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
避免工业产品中的氟氯碳化物对地球臭氧层继续造成恶化及损害 |
1989-01-01 |
1991-06-14 |
11 |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 |
降低对气候系统的人为干扰,稳定大气温室气体浓度,确立应对气候变化的最终目标 |
1994-03-21 |
1994-03-21 |
12 |
《京都议定书》、二期承诺及其多哈修正案 |
确定温室气体减限排类别,承诺量化指标及履约机制 |
2005-02-16 2013-01-01 2020-12-31 |
2005-02-16 2014-06-02 2020-12-31 |
13 |
《巴黎气变协定》 |
对2020年后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机制作出具体安排,确定国家自主贡献方式 |
2015-11-30 |
2016-11-04 |
14 |
《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及其修正案 |
提倡有害废料就地储存和处理,控制其越境转移,保护发展中国家环境利益 |
1992-08-20 1995-09-22 2019-12-05 |
1991-09-04 2020-10-17 |
15 |
《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 |
加强各国在国际贸易中针对危险化学品的信息交流,促进各方分担责任和开展合作,推动无害环境方式使用,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 |
2004-02-24 |
2005-06-20 |
16 |
《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 |
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免受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危害 |
2004-05-17 |
2004-08-13 |
17 |
《关于汞的水俣公约》(MCM) |
自2020年起,禁止含汞产品生产及跨境交易 |
2013-10-11 |
2017-08-16 |
18 |
《渔业补贴协定》 |
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海洋和海洋资源,禁止对非法、非披露、非规范的公海捕捞机构提供补贴 |
2022-06-17 通过,有待2/3成员国批准 |
待批准 |
资料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条约数据库以及相关国际机构官方网站整理汇编
继千年目标之后,联合国2015年出台为期15年的可持续发展议程。国际机构和多边规则体系纷纷围绕其17项可持续发展目标推出倡议和新规,并加强相互协调行动。在气候变化领域,最具广泛影响力的国际公约有三项,一是1992年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二是1997年的《京都议定书》,三是2015年的《巴黎气变协定》。三项约定均聚焦于控制二氧化碳排放,相互衔接,路径和权责更加清晰明确,一以贯之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充分考虑到了各方诉求和能力的平衡性。
为防范灾难性的气候变化,《巴黎气变协定》对2020年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动作出了统一安排:长期目标以前工业化时期为基准,到2050年达到碳中和,到2100年将全球平均气温上升幅度控制在1.5℃之内。在7年中,该协定得到了全球178个缔约方共同签署,数量超过世贸组织成员,足见世界各国迫切应对气候变化的高度共识。其“棘齿锁定”(Ratchet)机制和定期评估机制也决定了各方履责的进步性。各成员的态度发生了转变,从原来尽力推卸责任承担逐步转变为机会共享,既有助于敦促国内提升环境质量,又能加强在国际经贸合作领域的合规性,于是陆续将约定的核心内容转制为国内法规。
我国在气变领域的努力
相对于美国的患得患失,① 我国作为二氧化碳排放量占全球31%的后起工业和贸易大国,始终在克服重重困难,坚持创造性地履行减排承诺。自2016年9月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我国加入《巴黎气变协定》以来,中国在减缓气候变化、适应气候变化、完善体制机制、加强能力建设、鼓励地方行动、提升公众意识等方面取得了可喜进展。
2011年我国开始在7个省市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2017年底《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方案(发电行业)》发布,标志着我国碳排放交易体系分行业的全面启动。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实现了双降。碳市场确实发挥了它对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促进地方低碳发展的作用。2020年9月,我国明确提出2030年“碳达峰”与2060年“碳中和”目标。2021年10月2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对如何实现双碳目标做出了系统谋划、总体部署。
2021年9月2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联合国大会上率先承诺中国“不再新建境外煤电项目”,并将大力支持发展中国家发展绿色低碳能源。作为2013年以来在海外煤电投入最大的国家,中国取消或停建了近一半已规划和许可的项目。能源与清洁空气研究中心(CREA)的报告显示,进入2021年,除了几家中国煤电设备供应商签订的工程合同,中国尚未投资任何海外煤电项目。①
世贸组织在自由贸易和环境保护领域的平衡机制
作为旨在消除国际贸易壁垒以促进全球经济增长的多边机制和组织,世界贸易组织长期以来没有就国际贸易问题专门制定针对环境的约束性协定,但把环境保护视为贯彻联合国可持续发展议程的一项基础性目标,接纳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制定的《多边环境协定》(MEAs),并在多项协议中均加入了绿色条款,专门成立了贸易与环境委员会,负责协调处理成员国在贸易与环境领域的争议。新近达成的《反渔业补贴协定》,更是世贸组织将环境问题纳入正式关注议程的一次突破。
世贸组织一直力求在反对贸易保护主义和鼓励成员国采取环境保护措施之间求得一种谨慎的平衡,平衡点的关键在于识别并防止成员国假借环境保护之名,行非关税或技术性贸易壁垒之实。
在非歧视原则之下,世贸组织的《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第20条第2款和第7款作出了两项与环境有关的一般例外规定:(1)为保障人民、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要的措施;(2)与保护可用竭的自然资源有关,并与限制国内生产或消费一同实施的措施。从其诸多判例的操作实践来看,世贸组织上诉机构对这两项规定逐步采取了“例外从严”的态度,从“最低贸易限制”角度严格考察此类措施的必要性和正当性,要求“此类措施的实施必须以不在情形相同的国家之间构成武断或不合理歧视的手段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的方式进行”,既而导致多数援引一般例外的抗辩难以取得成功。
作为稀土生产和出口大国(占全球90%以上),我国自2010年起对稀土出口实施配额限制,提供了基于《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0条的环境保护例外条款,防止过度开采,以减少环境污染和保护稀土资源,主张这一措施是中国推行可持续发展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此举遭到了美国、欧盟和日本等国家的连续投诉,指控我国限制矾土、镁、钨、钼等稀土出口违反了世贸组织的公平贸易原则。2014年8月7日世贸组织裁定我国在此上诉案中败诉的理由是,中国实施出口限制给中资企业带来不公平的竞争优势,致使外国企业以成倍的价格获取这些原材料,因而违背了世贸组织的公平贸易原则;一国对本国自然资源的主权,并不构成其控制国际市场或全球原材料分配的理由。
世贸组织的《技术贸易壁垒协定》(TBT)和《食品安全检验与动植物防疫检疫措施》(SPS)明确承认成员国自主决定动植物保护水平的权利,但同样规定,为产品设立的环保规范不得对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
世贸组织针对环境保护的最新进展
基于2021年2月的《可持续渔业及水产养殖业宣言》(Declaration for Sustainable Fisheries and Aquaculture),联合国粮农组织(FAO)提出了“可持续、高效及公平”的“蓝色转型”(Blue Transformation)理念,要求各成员国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范过度捕捞对海洋生态的破坏。该倡议得到了世界贸易组织的积极响应,鉴于政府补贴加剧了渔业过度捕捞问题,加速了海洋渔业资源萎缩,世贸组织认定减少用于增强捕捞能力的补贴是实现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可行路径。
2022年7月第12届部长会议上达成的《渔业补贴协定》成为了该组织20多年来在海洋生态保护领域取得的一次具体而明确的突破性进展,为各成员国海洋捕捞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政策空间和制度保障。作为建立全球多边统一渔业补贴规则的第一步,该《协定》根据《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定》,要求成员国禁止对非法、非披露、非规范的公海捕捞机构提供补贴。据欧洲议会渔业委员会估算,全球每年的渔业补贴总额高达350亿美元左右,其中有200亿美元以燃油补贴和免税项目等形式资助了大型捕捞船队。中国、欧盟、美国、韩国和日本被认为是提供渔业补贴的大国,合计约占全球渔业补贴总额的58%。
限制渔业补贴在短期内显然不利于国际贸易增长,世贸组织在此问题上的态度一方面反映了其坚守公平贸易的原则,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其对可持续发展理念的高度重视。
在深度参与协定的谈判过程中,为顺应协定的要求,我国已经事先着手调整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在“十四五”渔业补助政策文件中提出发放“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推行近海和公海自主休渔,对多个渔场试行渔船总量限制管理,引导渔民执行资源养护任务,以压减近海捕捞强度。①
《CPTPP协定》协调区域贸易与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
2021年9月16日,我国正式提出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简称《CPTPP协定》)。该协定承袭了世贸组织促进国际贸易的宗旨,同时更加深入地接纳了可持续发展理念,明确规定了缔约方的环境责任,构成了该领域迄今最为完备的与贸易相关的环境条规(表2)。该协定要求各方承诺不为鼓励贸易投资而降低环境保护标准,在各缔约国环保的范围、义务以及约束等方面均提出了高标准,同时还设置了成员国在该领域的合作框架,将环保与贸易制裁挂钩,并纳入争端解决条款作为违反环境保护义务的解决依据。
表2:《CPTPP协定》关于环境保护的约定
一般描述 |
硬性规定 |
柔性建议 |
执行保障 |
1. 定义 |
5. 臭氧层保护 |
10. 企业社会责任 |
7. 程序事项 |
2. 目标 |
6. 保护海洋环境免于船舶污染 |
11. 提高环境绩效的自愿性机制 |
8. 公众参与机会 |
3. 一般承诺 |
13. 贸易和生物多样性 |
14. 外来入侵物种 |
9. 公开意见 |
4. 多边环境协定 |
16. 海洋捕捞渔业 |
15. 向低排放和具有韧性的经济转变 |
12. 合作框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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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保护和贸易 |
18. 环境产品和服务 |
19. 环境委员会和联络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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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环境磋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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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高级代表磋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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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部长级磋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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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争端解决 |
《中欧全面投资协定》与投资相关的环境约定
《中欧全面投资协定》(EU-China Comprehensive Agreement on Investment,CAI)经历了为期8年的艰苦谈判,在2020年12月30日正式宣布完成。但中欧双方后续在新疆人权问题上的对峙,致使《协定》被欧洲议会无限期冻结。《协定》为中欧投资关系建立起了一个统一而规范的高质量法律框架。
欧洲是可持续发展理念的首倡者和应对气候变化的坚定支持者,因此在《协定》中明确突出经济、社会和环境保护相互协调的可持续发展议题,力图将环境和劳工问题纳入可执行的投资政策和商业决策。在环境问题上,《协定》列举了一系列双方需要遵守的国际环境条约,并重点强调对《巴黎气变协定》的有效执行。透明度和公平性是《协定》的核心原则,也是落实基于价值的投资的基本方式。《协定》认识到企业是投资和环保的主体,要求缔约方按照《联合国全球契约》、《联合国商业和人权指导原则》、《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多国企业和社会政策原则三方宣言》、《经合组织多国企业准则》等指导性文件支持负责任的商业实践。
表3:《中欧全面投资协定》与投资相关的环境约定
国际环境条约和倡议 |
具体约定 |
企业社会责任 |
交流及磋商 |
《1992年环境与发展议程》 |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
《联合国全球契约》 |
双方定期就与投资相关的环境问题展开对话 |
《2002年约翰内斯堡可持续发展执行计划》 |
本国对《巴黎气变协定》承诺的贡献 |
《联合国商业和人权指导原则》 |
双方就执行多边环境协定问题定期信息和经验交流 |
《2012年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大会最终文件:“我们憧憬的未来”》 |
促进针对气候友好型技术、产品和服务的投资 |
《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多国企业和社会政策原则三方宣言》 |
120天内分歧磋商 180天内3人专家组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进行公开听证,出具仲裁结果 |
《联合国2030可持续发展议程及其目标》 |
与其他方展开与投资相关的气变政策和措施合作 |
《经合组织多国企业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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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根据《中欧全面投资协定》英文版整理
https://trade.ec.europa.eu/doclib/docs/2021/january/tradoc_159346.pdf
探索我国环境保护领域的改革开放新路径
可持续发展一直是国际社会重点关注的问题,以牺牲环境作为发展经济的道路已难以前行。为实现可持续发展,践行“绿色发展”理念,我国一直致力于稳步提升环保标准,促进生产方式转型。
我国正式申请加入的CPTPP协定和已经完成谈判的CAI,均载明了高标准的环境规则。我国积极加入世界环境保护组织、国际环境情报网,绿色和平组织,签署了一系列国际环保公约,在履行国际环保义务的同时,以绿色发展理念追求高质量经济增长。随着全球可持续发展议程的展开,现有自贸协定的升级和未来更多自贸协定的达成,尤其是 “一带一路”伙伴关系的深化,必将更多地纳入约束性的环境规则。我国应注重考虑以下五个方面:
1.坚持“共同但差别责任原则”
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同时代表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共同利益,有理由在环保承诺中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我们也必须正视自2006年起成为全球二氧化碳排放量最高的国家以及近年来超过OECD国家二氧化碳排放总和的现状,以“双碳”目标为指引,转变生产方式和产业结构,走出一条资源集约型、环境友好型的高质量发展之路。
2.慎用WTO与环境有关的一般例外规定
对于成员国以环保为由限制自由贸易的措施,WTO两项与环境有关的一般例外规定虽然赋予其合法性,但从其诸多判例的操作实践来看,其非歧视原则一直被置于优先地位。我国对稀土出口实施配额限制,虽然提供了充分的环保理由,但终因未能贯彻非歧视原则而两度败诉。
3.对标高标准国际规则,识别差距,查漏补缺
我国在众多双边自贸协定中,未曾涉及生态环境问题。
我国已加入的RCEP目前不涉及国内生态环境治理问题,但鉴于其向CPTPP对标的必然趋势,我国可以针对各成员国不同的发展水平,主动就平衡环境与贸易发展问题提出政策主张和规则建议,在区域经贸规则升级中发挥引领作用。
CPTPP承袭了世贸组织促进国际贸易的宗旨,同时更加深入地接纳了可持续发展理念,因此采用大量篇幅明确规定了缔约方的环境责任。企业社会责任、海洋保护与渔业捕捞、财政补贴、多边环境协议(MEAs)义务约束、生物多样性保护、打击非法行为、信息公开、环境争端解决程序等事项,都属于该协定规制的实质内容,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在CAI中,中国承诺不宜降低环境保护标准吸引投资,不为保护主义目的使用环境保护规则,支持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同时,CAI强调有效执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巴黎气变协定》。
以现状对标CPTPP和CAI等高标准规则,我国的环境保护水平仍然存在较大差距。一是在具体保护范围方面,我国缺乏对臭氧层保护、海洋环境免于船舶污染、贸易和生物的多样性、外来物种入侵、海洋捕捞渔业、野生动植物保护等方面的具体规制。二是在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方面,我国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中虽然新增加了“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但涉及的信息公开范围较窄,存在公众参与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三是合作机制方面,我国缺乏合作方面的具体建议,仅规定建立联络点,加强规则的实施与各方的沟通交流。四是争端解决机制方面,我国缺乏解决环境争议的机制,仅提出环境争议不适用争端解决机制。五是国家法律和地方法规之间需要进一步协调统一。
虽然CPTPP有待加入,CAI目前处于悬置状态,但我国可以根据自身发展需要,量力履行其中有关环境保护约定,为早日加入和启动协定创造条件。
4.引领“一带一路”生态环境建设新规则
2015年3月,国家发改委、外交部、商务部联合提出的《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明确提出强化基础设施绿色低碳建设和运营管理,加强生态环境、生物多样性和应对气候变化合作。2021年5月,生态环境部等八部门共同制定的《关于加强自由贸易试验区生态环境保护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坚持生态优先,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坚持改革引领,深入推进制度创新;坚持开放合作,主动对接国际规则”的基本原则。
基于以上精神,我国可以将自贸试验区作为示范样板和培训基地,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加强生态环境能力建设培训,增加环保项目合作,共商环境治理规则,鼓励有条件的沿线国家先行先试,与我国自贸试验区进行对标衔接。在“一带一路”进程中,将生态环境治理规范纳入议事日程,以彰显我国负责任的大国形象。
5.注重经济增长与绿色低碳协调发展
在环保领域的国际承诺和举措,彰显了我国走绿色发展道路的决心。面临增长方式转型中的阵痛,我国仍应兼顾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之间的平衡,具体对策应关注:(1)防止“碳先锋”式的贪功冒进扰乱正常生活和生产秩序;(2)防范西方资本利用不公平的碳交易规则在我国进行大面积的套利行为;(3)对于有利于发展我国循环经济的海外资源回收项目,应在坚持环保标准的前提下和限定区域内酌情网开一面,不应统统视为“进口洋垃圾”项目一律封杀。
结论
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有理由在环保承诺中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另外,长期以来的来料加工出口模式也使我国成为全球自然资源的消耗大国。为了全面提高自身国民生产和生活水平,我国迫切需要转变生产方式和产业结构,走出一条资源集约型、环境友好型的高质量发展之路。
我国在法规政策方面要统筹兼顾,既要如约兑现“双碳”目标的承诺,又要防止因盲目冒进而为之付出过高的经济和社会代价。
据商务部统计,自2002年以来,我国已经和26个国家和地区达成了包括《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在内的19个自由贸易协定,对于稳定和扩大对外经贸关系发挥了巨大作用。随着全球可持续发展议程的展开,现有自贸协定的升级和未来更多自贸协定的达成,尤其是 “一带一路”伙伴关系的深化,必将更多地纳入约束性的环境规则。我国正式申请加入的《CPTPP协定》和已经完成谈判的《中欧全面投资协定》均载明了高标准的环保规则。因此,研究和对标关涉环境议题的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不仅能够为我国在达成“双碳”目标和改善营商环境方面提供有益的启示,而且有助于我国进一步融入和引领双多边经贸规则体系的形成和运行,以“价值引领、规则驱动”的姿态抗衡国际霸权主义和贸易保护主义的压力,在新一轮工业革命和全球化的进程中行稳致远。
(编辑 季节)
中美新型大国关系
2023年7月,100岁高龄的美国前国务卿基辛格访问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会见基辛格时强调,展望未来,中美完全可以相互成就、共同繁荣,关键是遵循相互尊重、和平共处、合作共赢三项原则。
党的二十大指出“我国发展进入战略机遇和风险挑战并存、不确定难预料因素增多的时期,各种‘黑天鹅’、‘灰犀牛’事件随时可能发生”,“准备经受风高浪急甚至惊涛骇浪的重大考验”。实际上对于今后的外部环境以及世界多极化进程中,我们可能面临极大的挑战,特别是中美关系面临的挑战。
中美两国力量发生变化
所谓中美新型大国关系是以不冲突、不对抗、相互尊重、合作共赢为基本特征的大国间合作伙伴关系。什么是新型大国关系?首先要从中美两国力量结构谈起。
新世纪的头十年,中美发展呈现中国集中全力发展自己和美国伸出手来干预世界事务的局面。这和2001年“9·11”事件有关系。“9·11”事件后,小布什政府先后卷入了阿富汗战争、伊拉克战争、叙利亚战争,耗资数万亿美元在全球进行反恐行动,大大消耗了美国国力。按照美国的计算,到2010年左右,美国在中东和西亚战场上花了约3万多亿美元。
2008年美国爆发次贷危机,经济遭受重创,打乱了全球金融结构。美国解决次贷危机的核心,就是资金链不能断。时任美国财长保尔森到北京见中国总理,希望中国购买美国国债,帮助美国支撑金融运转,使美国金融走出危机。
当时,中国经济飞速发展,中国GDP从2000年的1万亿美元跃升到2012年的8.54万亿美元。中美之间力量结构发生了变化,中国成为解救金融危机的主力军。
美国对“中国和平崛起”的认识与反应
1992年小平同志南方谈话后,中国实行市场经济。1993年,江泽民主席访美,怎么为中美关系定位,是当时我们面临的很大问题。我们提出希望推进中美建设性合作关系,克林顿政府将对华政策确定为“建设性接触”,在中美关系定位上,中美达成了致力于中美建设性合作关系的新共识。此后,中美关系进入一个快车道。
1999年,我国驻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大使馆被轰炸,引发了中美关系的“第二次危机”。北约解释误炸原因是地图错误。我国政府发表声明,要求美国必须严惩凶手并赔礼道歉。事情最终按照中国的要求得到解决。5月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在人民大会堂欢迎回国的我驻南工作人员,江泽民发表讲话指出,中美关系的发展必须建立在中美三个联合公报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的基础上,这样才能妥善处理两国间的关系。
2001年,小布什上台,他代表共和党的右翼,他对华态度很强硬,把中国视为竞争对手,要与中国进行战略竞争。中国副总理钱其琛到美国去,与美国的相关高层沟通,最终小布什在台湾问题上没有采取措施,延缓了中美关系出现碰撞的时机。就在这一年,“9·11”事件发生了,中美在国际反洗钱、金融合作、反恐等方面开展实质性合作,中美之间的互动也越来越频繁。
2002年年底,当时的中央党校常务副校长郑必坚同志去美国访问,发现美国高度关注中国发展道路问题,美国用“崛起”来描述中国的发展——中国崛起向何处去。实际上,中国“和平崛起”实现的背景就是中美之间互动,是争取政治互信,推进正常的大国关系发展,推进合作共赢。
2005年,中国政府发表《中国和平发展道路》白皮书,向全世界阐释中国的发展走的是和平发展道路,不会像当年的德国和日本,也不会像前苏联那样。中国希望能够参与到经济全球化中,和各国一起发展。
2005年,美国时任常务副国务卿罗伯特·佐利克提出,美国应欢迎中国成为国际体系的“负责任的利益攸关方”,认为美国与中国接触应向前延伸,覆盖更多领域,共同担负国际体系的权利和义务。
2008年,美国《外交》杂志刊登了彼得森经济研究所所长弗雷德·伯格斯滕题为《平等伙伴关系:华盛顿应如何应对中国的经济挑战?》的文章,主张组成两国集团,就是G2,共享全球经济领导权,并使中国在某种程度上取代欧洲。
2009年9月,美国时任常务副国务卿詹姆斯·斯坦伯格又提出,中美相互要“战略再保证”。美国欢迎作为繁荣昌盛大国崛起的中国,希望与中国合作应对全球挑战,而不是相互竞争对抗,但前提是中国保证发展不以他国安全和福祉作为代价。
随着中国的崛起,客观上造成中美之间的力量平衡发生了变化。由此,美国产生了焦虑,美国希望,中国能够继续在美国主导的圈子里仅作为一个合作伙伴,为美国分担责任。
中美新型大国关系的主要原则
2010年,中国超过日本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2012年,中国国内也开始讨论中美关系何去何从,“建设性合作关系”已经不适应中美关系变化,所以我们提出了中美新型大国关系的主要原则。
2012年2月,时任国家副主席的习近平同志访美时提出,“中美要携手走出一条大国间和谐相处、良性竞争、合作共赢的新型道路”,构建“前无古人,后启来者”的新型大国关系。5月,胡锦涛同志在“第四轮中美战略经济对话”致词时强调,无论国际风云如何变幻,无论中美关系国内情况如何发展,双方都应该坚定推进合作伙伴关系建设,努力发展让两国人民放心、让各国人民安心的新型大国关系。12月,构建新型大国关系写入了党的十八大报告。
2013年6月,习近平主席访美时用“不冲突不对抗”“相互尊重”“合作共赢”三句话来概括中美新型大国关系的内涵,这也是中美关系发展的基本原则。现在,针对美国跟我们搞竞争,习近平主席又提了三个原则:相互尊重、和平共处、合作共赢。不冲突、不对抗就是和平共处。
2016年9月杭州举办G20峰会,习近平主席会见美国前总统奥巴马时,谈到了中美新型大国关系建设取得许多实实在在的成果,指出中美合作有利于国际治理,两国应在三个原则的基础上推动国际治理、国际发展。
2017年,特朗普上台之初,表面照搬我们提出的三个原则。2017年4月习近平主席访美和11月特朗普访华,我们都在尽力维护中美关系,而特朗普却不断在搞小动作。
新型大国关系与人类命运共同体
新型大国关系的基本内涵,就是坚持做伙伴不做对手,通过对话合作,而非对抗冲突的方式,妥善处理矛盾分歧,尊重各国选择的社会制度和发展道路,尊重彼此的核心利益和重大关切,求同存异,包容互鉴,共同进步,摒弃零和思维,在追求自身利益时兼顾对方利益,在寻求自身发展时促进共同发展,不断深化利益交融格局。
现在我们仍然在追求这些目标。中美新型大国关系为我们提出人类命运共同体提供了思想基础,提供了外交路径基础,也为中国的国际观和世界观奠定了坚实基础。人类命运共同体不是针对美国的,而是中国对于整个世界新格局和世界秩序的处理之道以及中国的愿景。从中国的角度来看,希望通过和平的手段,确保中国的发展,也确保世界的安全,这是中国自始至终坚守的一条红线。
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的概念,“合作共赢,就是要倡导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在谋求本国发展中促进各国共同发展”,这个表述和中国和平发展的宗旨是一致的。
2013年3月,习近平主席在莫斯科国际关系学院发表演讲,首次提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提出各国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程度空前加深,人类生活在同一个地球村里,越来越成为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命运共同体。
2017年1月18日,习近平主席在联合国日内瓦总部发表主旨演讲,首次提出要建设“五个世界”。坚持对话协商,建设一个持久和平的世界;坚持共建共享,建设一个普遍安全的世界;坚持合作共赢,建设一个共同繁荣的世界;坚持交流互鉴,建设一个开放包容的世界;坚持绿色低碳,建设一个清洁美丽的世界。
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报告正式提出要“推动构建新型国际关系,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人类命运共同体就是要“建设持久和平、普遍安全、共同繁荣、开放包容、清洁美丽的世界”。党的二十大再次强调,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世界各国人民的前途所在,万物并育而不相害,道并行而不相悖。
中国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新型国际关系并不是要称霸。首先,习近平总书记在演讲中提到“天下”,这个“天下”是中国古代人文主义精神的“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理念,说明中国人是胸怀天下的,在中国发展的时候要放眼世界,而绝不是照搬中国古代机制上的一些东西。第二所谓“内圣外王”,是希望通过和平的手段解决问题。第三要实现立己达人的天下文明。把自己发展起来,把朋友发展起来,大家一起发展,这是人类命运共同体最基本的内涵。
继提出人类命运共同体之后,我们提出了很多新理念,比如说亲诚惠容的周边外交,丝路精神,亚洲安全观,亚太共同体,正确的义利观,所有这些都是从人类命运共同体发展出来的。而人类命运共同体和新型大国关系在理论和外交实践上是一脉相承的。
过去三年,习近平总书记提了三个倡议:全球发展倡议,全球安全倡议和全球文明倡议。特别是他在2022年博鳌亚洲论坛提出的全球安全倡议,坚持共同、综合、合作可持续的安全观,提出以构建安全共同体为长远目标,走一条对话而不对抗、结伴而不结盟、共赢而非零和的新型安全之路。这和新型大国关系在本质上是一样的。
这三个倡议充实了人类命运共同体在机制上的概念,明确了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有效路径。安全是发展的前提,发展是安全的动力,文明是发展与安全的土壤。
中美博弈的现状和发展
中国发展的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可以说,特朗普是美国民粹派的代表,举着“美国优先”的大旗,明确提出了自由开放的印太战略,以极端反共的意识形态对中国进行贸易战、科技战。特朗普政府跟中国搞了几轮贸易战。不仅是对中国,对美国的盟国——欧洲、韩国、日本,特朗普的意图照样是要钱,挑起各种贸易争端,直至和日本、韩国、欧盟达成一系列新的贸易协定。美加墨三边的自由贸易体制也推翻重来。
2020年,两国达成中美贸易第一阶段贸易协议。这个协议暂时缓解了中美的紧张关系。但是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在抗击新冠疫情的三年里,由于各国采取的封控政策,造成了国与国间的产业链、供应链坍塌,产业链的断裂使得当时中美这个协议很难完全达成。特朗普政府末期,中美之间的贸易方面有所缓和,但在意识形态、外交、安全等领域双方仍存在巨大分歧。2021年1月,一份名为《美国印太战略框架》的文件提前解密,是由特朗普的国家安全事务顾问负责起草的。文件提到,美国要与盟国推进自由开放的印太,强化日本、韩国、澳大利亚等盟国的能力和意愿,确保美国成为印度期望的安全事务伙伴。提出了一系列对华政策。这些文件都是美国国安军事部门,也就是所谓的深层上的美国所策划的。而这一套东西是有连续性的。
现在回顾过去发生的事情,中国政府在处理中美关系的时候,坚持改革开放与合作发展的总基调,对维护中美关系稳定、维护台海和平、反对“台独”,已经亮出了全部的战略底牌,期望能够稳定中美关系,聚焦合作,管控分歧,维护和平发展的国际环境。
2023年两会期间,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的十九大以来的5年,是极不寻常、极不平凡的5年。我国发展的外部环境急剧变化,不确定难预料因素显著增多,尤其是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对我实施了全方位的遏制、围堵、打压,给我国发展带来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这是国家领导人少有的公开提出美西方对我国进行全方位的遏制、围堵、打压,这也表明,美国作为唯一的超级大国,是影响中国崛起最重要的因素。
中国对处理中美关系的基本目标和主要原则
2023年两会期间,李强总理讲要维护中美关系稳定,强调要把习近平主席同拜登总统在2022年11月会晤时达成的一系列重要共识,转化为实际政策和具体行动,认为中美可以合作,也应该合作。
现在我们对美国所有的高官提的都是,美国要先把共识落实,然后双方再开始对话。我们讲了几点:
第一,要向美国讲明,中国共产党和政府的战略意图和中国式现代化的努力方向。中国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改革开放,推进建构开放型的世界经济,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第二,基于最大的诚意同美国沟通,希望双方本着相互尊重、和平共处、合作共赢的原则处理双方关系,强调尊重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和中美三个联合公报。这是双方管控矛盾分歧,防止对抗冲突的关键,也是中美关系最重要的防护安全网。
第三,重申中美关系不应是零和博弈,宽广的地球完全容得下两国各自的发展,共同繁荣。中国不寻求改变现有的国际秩序,不干涉美国内政,无意挑战和取代美国。这是我们对美国的三项保证。同时也期望与美国共同担负起全球治理、促进和平发展和促进世界新的秩序的责任,为世界和平安宁做出努力。
第四,强调自由、民主、人权是人类的共同追求,也是中国共产党的一贯追求。美国有美国式民主,中国有中国式民主,都符合各自的国情。有不同的分歧大家可以进行探讨,前提是平等交流。所谓的“民主对威权”不是当今世界的特点,更不符合世界发展的潮流。
第五,在事关我核心利益的台湾问题上,突出强调台湾问题对稳定中美关系的重要性。台湾地区一再企图倚美谋独,而美国一些人有意搞以台制华,这一趋势十分危险,玩火者必自焚,中国要求美方言行一致,恪守一个中国政策和三个中美联合公报。
美国总统拜登在巴厘岛做了保证,他说一个稳定和发展的中国符合美国和世界的利益,美国尊重中国的体制,不寻求改变中国体制,不寻求新冷战,不寻求通过强化盟友关系反对中国,不支持台湾“独立”,也不支持“两个中国”“一中一台”,无意同中国发生冲突,美国也无意寻求同中国脱钩,无意阻挠中国经济发展,无意围堵中国。
最近布林肯访华的时候再次重申,美国遵守拜登政府做出的承诺,期待同中国高层交往,保持畅通沟通,负责任地管控分歧,寻求对话交流合作。
习近平总书记在会见基辛格的时候谈到,展望未来,中美完全可以相互成就,共同繁荣。关键是遵循相互尊重、和平共处、合作共赢的三原则。中美关系已到了一个关键点。
美国拜登政府对华政策走向
拜登政府上台以后,先提出来美国要同中国开展极其激烈的竞争,要求中国按国际规则办事。
拜登刚上台的时候发布的《过渡期的美国国家安全方针》,开宗明义就讲,把中美博弈看成是国运之争、体制之争。意思是美国的命运维系在目前一系列的国际发生的事态当中。所以,目前的大国竞争是关乎美国国运的。
2021年3月,中美高官在阿拉斯加安格雷齐举行战略对话时,杨洁篪主任对美方表示了强烈的不满。因为当时中国政府上下对拜登政府是有所期望的,但是上台两个月事实表明了拜登政府还将推进前届政府的对华竞争战略。
美国现在想要阻止中国发展,把中国打压下去,基本上已经不可能了。但美国完全有能力拖慢中国的发展进程,通过贴身肉搏跟中国进行竞争。
美国发布两个报告需要特别关注。第一个报告是2022年10月发布的《国家安全战略》报告,提出中国就是美国的首要竞争对手和最大的地缘政治挑战,强调中国是唯一具备重塑国际秩序的意图以及日益强劲的经济、外交、军事和技术力量支持其实现意图的竞争者。报告中还提出,在这个关键10年,美国将充分利用外交手段,在包括印太、欧盟、北极等在内的全球范围内,不断强化符合美国利益的国家联盟。“未来关键10年”其实就是指的2022年到2032年,也就是我国“十四五”到“十五五”这10年,美国要在这10年尽全力拖慢中国的发展进程,有可能的话把中国的基础瓦解。所以这个时间段的意涵非常重要。
第二个报告是2022年2月发布的《印太战略报告》。“自由开放的亚太”有几个含义:一是促进印太地区在政治、海空域与新技术领域的自由开放。美国在中国的南海有个“航行自由计划”,宣示美国要保持航道自由,包括台湾海峡等地区。二是基于美国的盟友伙伴关系,加强印太各国之间及同域外国家之间的联系,促进印太与欧盟和北约的关系。美国这两年在我国周边设置了几个多边的进程,如美日印澳在拜登上台之初已经升级为元首级的机制。美日韩联盟本来是美日和美韩的双边联盟,现在美国在推进所谓的“美日韩联盟”。美国已经允许日本发展自己的军事力量,提高军费。美澳的军事安全合作是非常紧密的,美国在澳大利亚有大量军事侦察设备,用来监控太平洋。美印的军事合作这几年发展得也很快,其中一条就是美印的空中情报分享相互协作机制。当然美国和东盟的印尼、菲律宾、新加坡、越南这些国家发展军事合作的步伐也非常快。虽然东盟对于美国的印太战略还有某种戒心,明确不选边站队、不会成为美国的跟班,但是美国也在做东盟的工作。
《芯片与科学法案》是在前两年美国国会运作的所谓《无尽前沿法案》和《创新与竞争法案》基础上形成的。《中国制造2025》中提出的十个发展方向,包括 “十四五”计划规划的所有高科技发展方向,都与半导体、高新产业、芯片产业以及新材料产业有密切相关的联系。美国现在就是从45纳米往上这一大块卡住中国。
还有就是美国打“台湾牌”。我们已经反复同美国进行交涉,不断指出红线,而美国却不断踩红线,形成了现在的局面。这些年来,美国每一年的国防授权法里都有涉台的部分。另外,美国还联合日本还有其他的盟国干预台湾事务。
中美关系博弈的特点
中美博弈具有对抗性、长期性和复杂性的特点。
所谓对抗性,就是尽管中国坚持不以竞争定义中美关系,但从美国目前所作所为来看,中美关系正在十字路口徘徊,逐渐向尖锐对抗的竞争对手方向漂移。
长期性。中美博弈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现在有所谓“东升西降”的说法,中国在发展,美国的地位和掌控能力相对衰落,但无论从哪个方面,美国毕竟还是“真老虎”,我们还处在追赶阶段。
中国现在GDP是美国的72%,去年是77%,赶上美国还需要一段时间的发展。美国对我搞科技制裁,中国的科研经费已经从1996年的0.56%上升到2020年的2.4%,美国是从2.45%升到3.45%,总体上,美国的科技投入遥遥领先于我们。
中国高科技产品的出口在2007-2021年间始终保持在30%以上,美国则从30%下降到20%。从数据看,应该说中国的进步很快。但是中国的高科技出口中有相当多的是美国跨国公司的产品出口。
据瑞典斯德哥尔摩国际和平研究所的统计,2022年美国的军费占世界的30%以上。从军事力量看,美国具有同时打两场战争的能力。中国经过二十多年的军事发展和改革,目前具备信息化条件下局部战争的能力。以不首先使用核武器为先决条件,具备核反击能力。而军费开支,美国远远超过了中国。
复杂性。中美关系发展了50年,经贸关系非常紧密,双向投资不断增长。美国对华投资巨大,中美双方科技文化交流广泛。
中美两国是第一和第二大货物贸易国。 2017年开始打贸易战,但中美贸易额却是破纪录的。2022年中美商品贸易总额达7594亿美元,同比增长0.6%。
美国对华投资是我国外资来源很重要的一方面。从1987年开始,美国对华投资达到了一个高峰。到了两国贸易战双方打得非常紧张的时候,美国对华投资居然又往上抬起来了,说明美国的投资界还是看好中国的经济发展。2021年美国的对华实际投资总量是926.5亿美元,是我国实际利用外资的第五位。
中国对美投资在2016年是最高峰,达到169.8亿美元,2022年降到了55.8亿美元。但是截至2021年,中国对美直接投资存量是771.7亿美元,美国对我国投资的总量是926.5亿美元。
虽然贸易战打得很厉害,但中美的投资和贸易额都在涨,双方谁也离不开谁。贸易战的结果就是杀敌一千,自损八百。
美国政治上以“民主价值观”与中国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对抗,在地缘政治上以集团政治对中国和平发展进行打压。在经济科技上以脱钩断链的威胁打击中国合作共赢主张,在军事上以“关键十年”引领在台海与中国战略摊牌准备,根本目的就是企图在短期内削弱中国发展基础,分裂中国社会共识,以拖慢中国崛起进程。
美以称霸世界的安全观和唯我独尊的意识形态主导对华战略的方针不会变,这决定了双方的战略博弈将持续相当长的时间,甚至伴随我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全过程。
我们要在大变局中提高主动塑造世界新秩序的本领。要抓紧时机发展自己。把中国经济的增长率、高质量发展搞上去,这是我们最大的政治任务,也是我们和美国博弈的基础。
(编辑 杨利红)
近日,中信改革发展研究基金会邀请来自企业界、金融界、有关政策研究部门和院校的部分专家学者,召开了“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研讨会。
7月24日中央政治局会议指出:“经济恢复是一个波浪式发展、曲折式前进的过程”“要切实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风险,适应我国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新形势,适时调整优化房地产政策”。到会专家就房地产业当前形势和中长期趋势,以及如何调整优化房地产政策,形成了比较一致的意见。
当前我国房地产面临严峻形势
我国房改20多年来,房地产业持续高速发展。据统计局数据,现中国住房存量已达517亿平方米。与此同时,随着城镇化加快和人民改善住房需求的增长带来的房地产市场繁荣,房地产投资(投机)的活跃,导致一、二线城市地价房价急升、引起社会极大不满;并带来资源配置不合理问题。
近年来,有关部门陆续出台房地产调控政策,如在需求端、供给端加强监管、限制投机性操作,出发点是完全正确的。问题在于,政府有关部门的文件从各自职能理解出发进行政策调整,各项调控政策叠加,导致金融过分收紧,这种合成谬误加大了房地产市场发展遇阻,带来市场波动,市场信心严重受损。
2021年下半年,由于房地产贷款收得过紧,导致2022年楼市下降过快,当年楼市销售额为13.3万亿元,比上年下降5万亿元,跌幅达26.9%。
两年来房地产市场连续萎缩,给整体经济带来显著的负面影响。特别是民营房地产企业进入了“冰河时代”,普遍遇到融资难题,现金流几乎全为负,大量企业资金链断裂甚至因“爆雷”无法向购房户交房,大量违约使企业信用受损,由此进一步拖累市场。房地产流动性困境,可能引发系统性债务危机。
今年2-3月份,随着疫情结束后市场需求短期释放,全国房地产市场一度回暖,此后不久又持续下行。7月份国家统计局公布数据,全国70城市房价(包括一、二手房)房地产价格下降。
表1 有关房地产指标的同比增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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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
2023.1-6月 |
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农户) |
5.1 |
3.8 |
房地产投资 |
-10.0 |
-7.9 |
商品房销售面积 |
-24.3 |
-6.5 (1-7月) |
商品房销售额 |
-26.7 |
-1.5 (1-7月) |
卖地收入 |
-23.2 |
-20.9 |
中信证券分析师陈聪分析目前房地产企业承受的资金压力:
1.多数房企自2015年“棚改”后欠银行大量信用债(无抵押负债),多数即将到期。目前银行资产管理谨慎、不愿借新还旧;众多欠债房企如无债务重组,将面临沉重偿债压力,几年内看不到缓解可能。
2.房企积欠上下游企业巨额业务占款(如建筑公司垫资施工),现在房地产上下游企业都在加强应收款管理,房企还要维持在建项目的建安费和工资开支,两头受挤。
3.企业卖房收入有限,为维持现金流,企业只得拿新地做抵押贷款,无能力拿新地的企业更困难。
总之,绝大多数房企收入陡减,债务沉重,寅吃卯粮,陷入资金“负循环”无力自拔。
国内房地产企业排名第四的华润置地专家介绍:该公司经营一贯谨慎,目前现金流尚好,融资还方便,但楼市下降现状使销售额大幅下降,6-7月公司销售额同比环比均减少32%-39%,卖房收入不抵质押贷款的债务。其他企业销售情况就更差。7-8月,北京二手房成交量同比降50%左右,对一手房是巨大的打击。
几年来,房地产、建筑业业务严重萎缩,企业日子难过,到处是降薪、降级、员工大量失业,居民收入缩水。爆雷的民营企业搁置的商住楼(烂尾楼)的后面是千万个家庭的悲剧。这深刻影响了居民的购房积极性。人们的预期和信心发生了根本逆转。
房地产企业普遍收缩业务。土地投资策略高度趋同,只在核心城市的核心地段拿地,形成激烈竞争;凡有一点风险纠结的项目都不碰,三、四线城市土地基本流拍。
以上是大型房地产企业的情况,中小企业的情况亦类同。宁波某房企每个月只卖几套房。和2020年的情况天差地别;有民营房企在其公众号打出“民营房地产企业全线崩溃已无悬念”的标语。
房地产市场急速下行拖累整体经济
我国房地产在全国经济结构中作为重要支柱的地位,是多年发展所形成的(不否认这一格局有不合理之处)。2011-2020年,我国房地产投资占固定资产投资的19.56%,2020年房地产业增加值占GDP的7.46%,建筑业占GDP的7.30%。房地产业关联着建筑、建材等上百个产业的兴衰。
有专家评价:2022年,房地产营收比上年减少5万亿元,而当年全国新车销售额是4万亿元,基础设施建设平均4万亿元/年。科技创新驱动高端制造业,从投资到最后形成规模化产业,需要经过较长的周期;眼前房地产业的损失不容易由其他行业增量弥补,短期没有替代增长点。
由于房地产遭遇“冰期”,导致多个关联产业的营收与利润下降(据报道,上半年钢铁行业全线亏损),拖累全社会投资规模。建筑、建材、家具、装修等行业凋敝、破产,失业增加,居民收入和社会消费下降(2022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下降0.25%);
二、三线城市房地产市场萧条,地方政府土地财政收入锐减,很多地方陷入财政困境,影响大批居民的生活;
房地产企业的流动性困境,拖累资本市场,并可能引发系统性债务危机;
众多房地产企业“爆雷”无法交楼,楼市衰退-经济下行互相影响,进一步影响社会预期,打击居民信心。
总之,针对目前房地产业的严峻情况,亟须采取有效手段,提振社会信心,恢复市场动力,不能危及全局。
对我国房地产中长期趋势的判断
房改以来20年,住房供应高速增长
目前国内房地产供需形势已发生根本变化。另一方面,城镇化还有潜力,居民改善性住房需求还远未满足。
据全国普查数据,2020年全国住房存量3.84亿套,户均1.1套。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专家认为:根据国际经验,当户均住房达到1.0套时(美、日、欧于1970年前后达到这一水平),新房开工量即达到峰值。据测算,2021年我国房地产交易达到顶点(18亿平方米、18万亿元销售额)。据此判断,我国房地产市场形势已经发生根本性转折,住房市场在供需双向收缩中,将形成新的供需平台期。靠政策刺激房地产销售、投资和新开工大幅上升的可能性不大(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经济研究所副所长邓郁松)。
房地产专家指出:现在全国积压的城市住房面积约3亿平方米(建筑面积),并没有一般想象的那么多(汇力基金董事长,原中房集团董事长,原幸福人寿董事长孟晓苏)。
住建部专家认为,中国存在26-27年的建筑周期,据此可以判断:未来房地产市场需求潜力的一个重要因素,是旧房置换和现有住房内部关键设施或部件的更新装修改造。
城市历年已交易的住房存量巨大。2022年底至今,二手房挂牌上升20%,存量房可挂牌规模远大于市场需求容量。未来二手房价格走势,对新房的建设和价格的影响将越来越大。
预计今后5年房地产市场需求
预计今后5年商品房市场需求12-13亿平方米/年(其中商住房10-11亿平方米/年)(原住建部政策研究室主任、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研究员秦虹);
此前房地产交易每年约2000万套(新房70%,二手房20%),“十四五”期间新房需求6000万套。判断2021年住房市场已达到峰值,此后每年新房需求约800万-1000万套(邓郁松)。
如放开限购政策,市场潜在的需求能否释放?有不确定性。前不久,郑州已出台数项购房鼓励政策(认房不认贷、购房补贴),购房限制性政策基本取消,但二手房市场大量抛盘。深圳、广州、重庆,抛售二手房达到历史高峰。居民买房意愿不足,还是因为对未来经济预期不好,信心不足(秦虹)。
房地产市场的区域差异
大城市群和五大都市圈(一线和强二线城市)整体供求平稳,房价稳定(10年内次新房不降价、20年以上老破小降价),存量房去化率减慢(一般应为1.5)。
其他多数城市供大于求,房价将下跌;特别是三、四线城市和多数县城,现存大量空置房,尚未有解决的通道。
超特大城市,租赁、保障性住房需求将上升。这些城市房价偏高,政府应注重发展租赁房,让年轻人先租后买(不要只考虑调整限购政策)。
大城市(包括二、三线城市)未来存量房交易将上升。现22个热点城市的二手房交易都超过新房。支持存量房的交易对房地产发展至关重要。(秦虹)
对现有房地产政策的看法和诉求
来自金融业和一线房企的专家反映:从元旦到现在,中央各部委、各省市(自治区)政府,共出台250多项支持房地产市场的政策,涵盖了消费端,按揭、利率,购楼便利化和成本等方面政策。到目前为止,企业没有感到多少实质性措施。希望把2020年以来针对房地产企业过严的调控政策取消或放松。
专家们认为,这些政策方向符合中央要求,但是效力和速度不够;地方政府多是在观望政策走向,不愿担责。
融资端政策协同发力不够,新出台政策和之前政策并行,前后矛盾,下面不知如何执行为好。这里放开,那里还在紧,有人形容“鼻子在吸氧气,另一只手却掐着脖子做人工呼吸”,只需不再掐脖子就能缓过来(孟晓苏)。
2022年4月份出台金融机构对房企贷款的“三条红线四个档”政策,金融机构神经绷得很紧。第一条红线中一些应加的项目没有加入,导致很多企业触线。有关方面(人行、银监、证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建部)在宏观调控中,各自出台政策措施,产生合成谬误效应,因为各自主体责任不一样。
2022年11月,央行银保监会《关于做好当前金融支持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工作的通知》(16条“三支箭”:贷款、发债、股权融资),但好的民企央企征信发债券要求拿优质资产抵押、且抵押率低,故效果一般(债券共发200亿元);市场对股权债融资热情不高,至今一个还没发成。如何落实金融16条,需要进一步研究(中信银行业务总监陆金根)。
政策建议
关于房地产政策的指导思想
1.房地产行业问题积重难返,不仅是政策、规划的调整,必须有制度性的调整,应搞双轨制。
2.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尊重房地产业基本规律。
3.目前多数出台政策都是单个部门的发声,希望有多部门联合政策的出台。
4.房地产政策要有系统思考。政策要掌握恰当的度,考虑各方面的诉求,弄清房地产和其他领域的关联性(金融,税收、土地等)和它在整体经济中的位置。出台政策容易,调整困难。
5.房地产政策出台,对其效应和后续影响要有预判,做好统筹,保证市场平稳,要把政策的滞后期考虑在内(根据经验,宏观经济政策一般滞后3-6个月)。
6.地方政府部门对中央政策走向不托底,怕担责,畏首畏尾。最好中央有明确表态。
保障房、双轨制
1.中央政治局和国务院最近提出:调整优化房地产结构,加大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供给。今年8月25日,国务院提出关于保障房建设的要求。
2.改革目前住房供给模式存在的“重售轻租,重新轻旧,重市场轻保障,重预售轻优化房屋供给”问题,推行住房“双轨制”:市场供应商品房,政府提供保障房,租售并举。商品房和保障房平衡有助于经济的平稳。
3.现在,全国保障房供地仅占房地产总供地的10%左右。应限制商住房供地、增加保障房供地。①
保障房应涵盖较大比例的城镇家庭(50%左右),满足城市低收入家庭、年轻人家庭和进城就业家庭的住房需求,承诺未来给他们一次房改机会,先租后售。他们在城市安居若干年后房改,可得到房屋升值的福利。当然其中很多人将来也会有能力给自己购置有稳定产权的住房。
4.保障房最重要的特点是不含地价。保障房的土地购置(回购)和建安所需资金的来源是大问题。
专家们建议:通过发行国债,接过地方高息债并置换(展期、消化);把各地城市空置房、烂尾楼,改成保障房后出租,将来房价上涨后通过房改退出。这个办法比财政出钱给群众发消费券好得多。
贯彻落实保障房建设,可以由集团化的央企来推动。如果只把这个任务布置给地方政府,地方政府要考虑地方利益,同时他们舍不得拿出建设用地。
5.国务院(2023)35号文提出,要推进特大、超大城市的城中村改造。建议结合这一政策,推出长期限的租赁房或其他新型住房业态。因为大城市成本较低的好地段已经不多,城中村改造是一次机会。
6.改革土地供给模式,作为配套政策。
此前城市建设土地一向由政府垄断供应,探索多种土地供给方式,重视盘活存量。a.以人定供,解决跨省域土地市场化的机制;b.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文件“集体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与国有土地入市同权同价”精神,以此指导解决城市存量“小产权房”改变性质问题。
7.限制供地增量,有些城市应由政府回购闲置土地、维持土地资产价值(宁可减少卖地收入,也要保房市价格=保债务);将城市现房去化周期指标和自然资源部供地指标挂钩,有闲置地、烂尾楼就不供新地。不得已可以降房价、保流动性。
调整政策,方便客户买房
之前已有的房地产限制政策(限购、限贷、限价、限面积、户型、套数……)给予全面审视,能取消的都取消。
放松一线/强二线城市商品房限购政策,降低购房首付比例,落实“认房不认贷”政策(降低二套房首付比例)。
进一步降低购房贷款利率(从4.3%降到3.8%力度不够)。
适当调低二手房交易税费,方便置换需求。
以上建议,近日在各大城市开始落实。
对于影响市场预期的重大政策缓行
对一些影响市场的如房产税试点、现房收款试点等,鉴于目前现金流普遍紧张,建议暂缓推行。
建立风险化解投资基金平台
建议在政策的引导支持下,组建国家级风险化解投资基金。由具有综合优势、管理经验丰富、具有金融经验的国有房企作为基金管理人;同时作为底层项目的管理人,由国有银行、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认购,投向化风险保交楼的项目,推动更多纾困项目的落地。
希望给房地产企业松绑
1.放松价格限制,还企业自主定价权。企业愿意降价赔钱卖房以改善现金流,但目前政府不让降也不让涨,认为不能扰乱市场。由此,不能进行市场交易,房子卖不出去压在手上,想买的人买不了,造成市场乱象。建议统筹论证,按照市场规律,是否放松限价和企业自主定价。
2.降低税费,改善企业现金流。土地增值税和所得税的预缴政策:按高限(10%以上净利润率,20%毛利润率)预缴所得税。但现在企业开发的楼盘一般都到不了这个毛利率,似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土地增值税、所得税预缴要求作适当调整。
3.适当放松对企业预售资金的监管。受保交楼政策影响,预售资金监管卡得很死,卖房收款放在建委的共管账户里不许动用,要等到建安支出逐步完成才释放。企业对此反应强烈。建议对房地产企业分级分类管理,允许信用好的企业以保函等方式,动用部分预售资金,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4.由于互联网平台的发展,很多商业门店闲置,商办类房产(写字楼)也很难卖,开发商的大量资金沉淀在此处,财务压力很大。建议改变对写字楼规划用途的不合理规定及限购要求、减轻开发商压力(相应考虑出台土地使用权到期的后续政策,因为住宅使用期70年,目前大量商办房使用期还剩十几年,没人敢碰)。允许一些位置较好的商业建筑转做租赁住房用途(可能涉及多方面关系,需要配套支持)。
5.完善金融支持政策。房地产金融模式改革:政府正在推REITs(房地产投资信托资金)这就等于给企业的存量物业资产退出通道。但监管部门对于底层资产的要求很苛刻,审批很难,希望适当放松。
银行对房地产贷款管理(2022年4月出台三条“红线”政策)还是很严,房企被迫走向市场化融资,表外问题更不易监管。最近几个大房企“爆雷”中发现此问题产生的风险。
6.今年7月30日国务院会议,推出政府一揽子化债方案(拉长债务期限、降低利率,强化省政府统筹;中央拿出专项债的支持资金,要地方尽量将存量资产处置变现)。
民营房企希望,通过化债解决地方政府平台公司欠他们钱的老大难问题,相应地也可减轻对相关企业的债务负担。
(编辑 宋斌斌)
附:化解债务风险和推进保障房建设的案例介绍
发挥中信集团内协同优势:深圳佳兆业的重组
这是2022年,中信在房地产化解债务方面完成的一个典型案例。通过大企业集团内各功能单位以“联合舰队”方式配合协作,在局部范围内实现化解债务链、保证房地产项目平稳健康发展。
佳兆业房地产项目位于深圳,含多个子项目。2021年末,佳兆业出现了很大的流动性危机,现金流枯竭。
此前,中信银行也曾向佳兆业的四个房地产项目融资,债权金额在百亿元以上。佳兆业还从民间募集了大量理财产品,项目出问题后,无法应对众多债权人的兑现要求,政府承受极大维稳压力。项目公司债务累累,相关各方站在自己的立场,很难达成一致方案。政府不可能出钱为佳兆业还债,银行资产即便有抵押也很难变现。
在此背景下,中信城开与中信银行设计了一个整体化债方案,并得到各方面认可:
(1)将与中信银行有关的深圳佳兆业四个项目封闭运作,和佳兆业在国内的其他项目隔开;
(2)中信信托对这四个项目作为一个资产包,做财产信托、服务信托,注入部分流动性;
(3)中信信托委托城开公司对此项目代建代管,对其财产,施工、品牌、销售负全责;
(4)资产包内各项目质量不整齐,总体可以打平。
基本思路,就是在可控范围内“以丰补欠”,锁定了底层优质资产,打通了银行债权的偿还渠道,也平衡了政府、债权人、施工方、投资人各方的利益,维护了社会稳定,避免了相关各方谈判困难。整个项目得到比较好的处置。
这一方案体现了小范围债务重组思路。依靠金融支持不可能给处于困境中的项目资金支持,但综合运用融资、信托、项目开发等功能进行重组,就可以做到。这是一个救急的思路。
例如,中信的佳兆业项目(债务)重组案例,从交易模式到解决方案都开创了先河,体现了中信集团产融结合的优势。这个“中信方案”得到了深圳市政府和国务院领导的肯定。
又如,华融2022年进入中信,跟中信城开、信托在化债问题上有很多合作。比如中信融创在上海董家渡的项目陷入困局,急需增量资金,找债权银行、融资机构想办法都很难得到支持。但华融可以以“特殊资产项目”名义,给出险的项目做融资。中信的金融板块+华融的注入+中信城开的房地产开发经验,形成自己的综合性优势。待将来市场平稳后,现在的项目都可以变成收益。(帅建淮 殷亮 )
建设银行在发展住房租赁和保障房方面的工作
1.发展住房租赁业务和建设保障房。
中央一直倡导租购并举。但十几年来我国房地产租赁业务不发达,房价又涨得太快。群众权利得不到保障。
建行一直主张发展房屋租赁,以时间换空间,让低收入的年轻人得以稳定居住,形成租买平衡,房地产市场也能正常稳步发展。
2017年建行领导提出,要发挥金融优势,把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当作战略性业务抓起来。
房屋租赁业务,前期投入高、回收周期长。需要长期限、低利率的稳定支持,要有金融创新。
(1)建行成立了开展房屋租赁业务的子公司,从2017年至今,住房租赁相关贷款余额3000多亿元,占建行房地产贷款的20-30%强。支持打造规范的长租社区,为社会作示范引领。现已有了一定的规模。
(2)支持政府建立了一套市场管理系统,以便对房屋租赁市场进行规范管理,以加强对地区房地产项目过程和存量情况的掌握。
(3)协助规范房屋租赁市场(如税收、保租房等政策的研究)。
建设大规模保障房。现在一线城市房价和居民收入差距太大,建行新员工买房也很困难(北京二三环内房价2000万-3000万,五环内500万-600万,员工买房得掏空六个钱包)。住房保障应该充分发挥作用。建行做了两件事:
(1)把公租房规范起来。原来住建部规划1600万套公租房,都是各地报的数,中央不掌握这些房子的分布和使用状态。建行建立了一套覆盖全国各城市公租房数据的系统,同时给各地也建了管理系统,给老百姓做了APP。从而提高了公租房的管理效率。
(2)支持建设保障性租赁房。在“非市场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市场化租赁住房-共有产权房-商品房”体系中,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作用是稳住租金,形成租买平衡的机制,解决不同收入层群众的居住问题。
建保障性租赁住房,一般需要政府出政策出钱。建行作为市场化主体,较早介入了这一业务。2020年建行和11个城市签约,支持他们建保障房,截至目前累计贷款1000多亿。
同时我们也建了一个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管理系统(将涵盖各个新的保障住房类型),帮助住建部在全国范围内掌握这些情况,目前正在进行中。
2.发挥金融机构的作用,主动作为,通过市场方式解决保交楼问题。
(1)建行成立住房租赁基金。为解决地产市场紧迫的流动性问题。我们考虑通过银行这个有投资能力的机构化买家的进入,盘活有潜力的存量资产。
现行政策限制银行做房地产业务。经过和相关部委沟通、并获国务院批准,建行拿出300亿元注册了住房租赁基金。通过这个基金,向一些房地产企业的“存量”资产注入资金,将其转入长租房或保障性租赁住房。现已累计投了20多个项目,约90亿元。并建议适当放松对金融机构搞房地产的政策限制,让一些有资金实力、有专业能力的金融机构参与近来,解决问题。
目前建行的这个基金主要是收购一些相对成熟的项目。市场上有很多停摆的土地等资产,我们也在考虑介入,当然需要得到政策允许。
我们对这个基金寄予厚望。有了这个股权性的资金融入以后,我们再加点杠杆,应该能够撬动上几百亿规模的资金,增加市场的流动性。
(2)试点做保障房REITs。现在金融机构可以做保租房业务,其他领域的涉房政策比较严格。所以建行在积极探索保租房的REITs,尝试通过REITs平台,对接资本市场的资金,收购一些市场化的资产,通过REITs发行,不断引入资金。
到现在为止,全国一共只发了4单保租房REITs。挑选资产也很难,因为市场租售比很低,限制了资产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平衡;如果租金收益达不到水平就无法在市场周转。
建行的住房租赁基金主要收购一些“商改租”项目,因为商业用地价格相对较低。尝试从头开始、结合我们的贷款支持、经营住房的主体,运营管理这个项目,再通过REITs退出,形成一个模式,把市场的资产和资金能够循环起来。这一创新的尝试,和中信的角度有所不同。(中国建设银行住房金融与个人信贷部处长 魏骁勇)
¨ 本文是中信改革发展研究基金会近日召开的“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研讨会综述。高梁整理。
① 关于保障房。多年来主管部门忽视保障房建设,认为市场化能解决所有问题。关键问题是保障房没有建设用地。1994年《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两种土地出让方式:(1)拍卖招标,(2)协议出让。协议出让主要为解决保障房用地。但长期以来,国土资源部以为不需要土地协议出让;后来监察部要求国土资源部取消协议出让,一律招拍挂。于是,上面只是把保障房建设的任务层层布置到基层,地方又摊派给开发商(搞小户型)、混在商品房中,但因没有保障房的地,开发商也就建不出保障房。
此外,曾经承担保障房的中房公司,原来只考核开发工作量。后根据国资委要求,一律考核赢利指标,结果央企国企都去搞房地产。国务院几次要求央企退出竞争性房地产领域,也没起作用(孟晓苏)。
产权式保障和租赁式保障应该并行。原经济适用房(产权式保障)制度不完善,但2015年全国取消经适房,只剩租赁式保障,也不妥。世界各国都通行双轨制(秦虹)。
制度型开放是既涉及国内改革,又涉及对外开放的全局性举措,需要各有关方面共同协调实施。十九届四中全会决议明确提出:“到二〇三五年,各方面制度更加完善,基本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到新中国成立一百周年时,全面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巩固、优越性充分展现。”我体会,中央提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本质是制度现代化,实现制度现代化的一个必要条件是实行制度型开放。
实现制度型开放是与WTO等国际通行规则接轨的原则与条件
WTO马拉喀什宣言的绪言指出:参加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124个政府和欧洲共同体“决心通过使各自的经济融入建立在开放的市场导向政策及乌拉圭回合协议和决心所列各项承诺基础上的世界贸易体制,以巩固乌拉圭回合的成功结果”。这表明实行市场经济体制是实行中国对外开放的制度基础,也是WTO国际通行规则体系的制度根基。
WTO作为国际贸易组织,其规则背后是一系列所有成员必须共同恪守的重要的价值原则,各成员只有信守这些原则,才可能履行其加入国际贸易组织的承诺。基于市场经济机制,WTO规则体系中逐步形成了各成员在对外开放中的非歧视、开放、互惠、公平、透明等原则。
在WTO 160多个成员中,只有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三个显著特征:第一、党对经济工作发挥全面领导作用;第二、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起着主导作用;第三、政府在经济资源配置中发挥重要作用。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本质特征,也是美西方等国家和一些WTO成员对我国实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差异认识不清,并且在衡量标准上产生严重分歧的主要原因。由于WTO对各个成员的经济体制具备什么条件才是实行市场经济尚未形成具体标准,美西方国家利用这一特点,以区域性国际规则安排替代多边性国际规则,企图将我国排斥出一些重要的区域性国际规则体系。
从2017年开始,美、日、欧盟连续发表了8个联合声明,其中2018年5月的第三次联合声明提出七项市场导向条件。[1] 2020年2月20日,美国向WTO提交了《市场导向条件之于世界贸易体系的重要性》,其中提出八项市场导向条件。[2] 我国尚未明确提出市场经济体制应具备什么条件。分析美、日、欧盟提出的市场经济体制条件,各成员有可能在三个条件上形成共识:(1)企业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市场主体,各类市场主体应具有平等的市场地位;(2)政府基于竞争中性政策的基础地位实施对经济的管理;(3)政府对市场的管理主要是通过健全法律体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这三项条件是市场经济体制的最本质体现。
基于前述分析,各成员对外开放应遵循的五项原则与各成员经济体制应具备的三项市场导向条件,应当构成各成员须遵循的开放的市场导向经济体制的核心内容。
尽管我国是WTO成员中唯一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但只要不违反市场经济体制的五项原则和三项条件,在市场主体地位平等方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在竞争中性方面深化国家经济监管体制改革;在政策、法律、规章透明度方面深化法治改革,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就能够实现国内外规则相衔接的制度型开放。
(一)WTO等相关国际通行规则中关于市场主体地位平等的原则与条件,以及市场主体地位平等改革的相关政策。
GATT关贸总协定第1条和第2条明确规定了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这两项待遇构成了非歧视原则的核心内容。CPTPP第十七章17.4条同样规定了非歧视待遇和商业考虑的内容。这些规定的本质都在于明确了各经济体各类市场主体的地位应该是平等的。
习近平总书记在2022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着重强调:“要从制度和法律上把对国企民企平等对待的要求落下来。”“十四五”规划第四十章第一节明确提出:“外商投资在市场准入前和准入后都应该享有非歧视的国民待遇,促进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确认内外资企业市场地位是平等的,关键在于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的市场地位要平等。“十四五”规划第十九章第四节同样明确指出:“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保障民营企业依法平等使用资源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简称“二平三公”)。”最近中央再次强调,将激活市场主体活力作为稳定经济增长的最重要措施,给予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平等的市场地位。
(二)规范可能存在的违反市场主体地位平等的有关规则。
1994年自《公司法》生效之日起,《公司法》成为各类不同所有制企业共同适用的一般法。但国家针对国有企业颁布了全面、系统的特别法,其主要内容包括:国有企业综合性规定、国有企业产权登记、国有企业资产交易和产权转让、国有企业资产评估、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国有企业投资、国有企业改制、国有企业内部治理、国有企业股权激励、国有企业内部控制与监督等等。这些特别法规赋予了国有企业与其他市场主体不同的地位和功能,概括来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第一、赋予国有企业特殊使命,即是我们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第二、规定了国有资产可以在国有企业之间无偿划转,形成了国有企业特殊产权结构。第三、规定了国有企业公司治理体制,重大的资产交易、产权转让、资产评估、清产核资、企业改制等事项的最终决定权实质上归于国资委。第四、规定了国有企业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以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第五、赋予国有企业主要业务布局在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因此,要在立法上实现各类市场主体的市场地位平等,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尽量促使民营企业享有与国有企业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
(三)不违反市场主体的市场地位平等原则与条件,国有企业应该深化改革的主要内容。
1.深化改革国有企业特殊使命的实现方法。
国有企业承担着不同于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其他类型企业的特殊企业使命。为了更好地实现这一特殊使命,从实现市场主体平等以及实现方式两方面进行深化改革。将国有企业这一特殊使命与各类企业都应承担的ESG合规责任统一协调起来。在国有企业特殊使命的实现方式方面,应该尽量采取法治的方法。以颁布相关法律的方式,引导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一起,共同努力实现这一使命。
2.深化改革国有企业产权结构,促使各类市场主体享有平等的产权结构。
《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举管理者等权利。”《公司法》第三、四条的规定构成了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与企业股东之间共同适用的产权结构。目前,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产权结构是完全依据公司法规定形成的。应该通过深化改革,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保证各类市场主体享有平等产权保护。
建议将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统称为“国有企业”和“民有企业”。在改革开放初期,立法上一般称“国营企业”和“私营企业”。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国家越来越重视全民所有制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改革,逐步将“国营企业”改称为“国有企业”。随着“两个毫不动摇”的提出,如果能将“民营企业”名称从立法上改为与“国有企业”相同的“民有企业”,不仅是名称的改变,更重要的是能够促使人们改变思想意识,促使民营企业在产权方面与国有企业一样,受到平等的保护,有利于完善“民营企业”产权保护的相关立法。
实现制度型开放需要在竞争中性方面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
根据OECD编撰的《竞争中立:维持国有企业与私有企业公平竞争的环境》,“竞争中性是指在经济市场中运行的任何实体均不存在不当竞争优势或劣势”,“政府必须确保经济主体(国有企业以及其他市场参与者)之间的公平竞争”。 OECD还进一步论述了实现竞争中性必须奠定的“八大基石”[3]。在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情况下,国家如何在对经济的监管过程中既依靠国有经济的主导力量,又贯彻竞争中性,具有很大挑战性,国家需要对经济监管体制深化改革。
正确区别国家对国民经济和国资国企两类不同性质的管理行为
1.通过主体承担不同的管理任务区别两类管理行为。
国家“十四五”规划第六篇第十九章第一节中指出:“……增强国有经济竞争力、创新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发挥国有经济战略支撑作用,推动国有经济……向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集中,向提供公共服务、应急能力建设和公益性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集中,向前瞻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中”(以上内容简称“三做一支撑”)。
“三做一支撑”的任务涉及国有企业、国资委、国民经济管理部门三类主体,但三类主体在“三做一支撑”中的管理任务应当是不同的,需要正确区别。第一,“三做一支撑”企业经营任务应当由国有企业通过市场公平竞争的方式承担。《关于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指导意见》将主营业务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国有企业归类为商业类企业,意在促使这类国有企业通过市场公平竞争方式实现“三做一支撑”的战略任务。第二,“三做一支撑”的战略性任务应当由国资委作为国有企业出资人,通过监管职能引导国有企业实现“三做一支撑”战略性任务。第三,国民经济管理机构可以制定相应的产业政策,促使“三做一支撑”战略性任务的完成。
2.通过颁布不同的法律法规区别两类管理行为。
国资委应主要依据《公司法》等企业法律规范对国资国企进行监督管理,关于国资国企的相关特别规定应尽量由国资委颁布。国务院各经济管理部门主要是依据国家为宏观调节和规范经济活动而制定各类经济法律规范,对国民经济进行监督管理。除非确有必要,应尽量避免由国民经济管理部门颁布只适用于国企而不适用于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法规。
国资委要正确履行对国企监督管理
2015年9月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指出:“要准确把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定位,科学界定国有资产出资人监管的边界,建立监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实现以管企业为主向以管资本为主的转变。”科学界定国资委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监管的边界,建立监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关键。
1.健全国资委对国企国资的监管体制。
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国资委作为出资人对国有企业享有财产权主要是财产收益权,其它占有、使用、处分三项财产权属于国有企业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国资委作为出资人对国有企业享有的管理权除对国有独立企业有权独立行使外,对其他形式的国有参股、控股企业、国资委都只能作为公司股东,与其他股东一样按股权份额通过股东会、董事会间接行使。
在实际监管过程中往往发生难以依据《公司法》科学界定对国有企业监管边界的问题。例如,每个国有企业的资产是企业享有的独立法人财产,其企业资产的保值增值属于企业经营管理权范围内的事项。国资委基于每一个国有企业保值增值建立严格追责制度,实际上难以操作,超越了国资委享有的资产收益权的边界,而且按市场经济规律也是很难做到的,往往成为掣肘国有企业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
2.健全国资委对国企的监管体制。
国资委对国有企业的管理重点,应该从对每个国有企业的微观管理,转为更加注重作为全部国有资本的监督管理,促成国有资本在国民经济体系中合理流动优化配置,并进一步通过对国有资本的统一监管,使得国有资本整体上保值增值。
实现制度型开放需要在政策法律规章透明度方面深化法治改革
法律作为人们的行为准则应该具有可预期性。为了保障国际规则的可预期性, WTO和CPTPP都形成了透明度原则。透明度原则一般包括两层含义:第一,要求国际协定、协议各成员的各种现行政策法规应该及时公布、为成员有效知晓;第二,要求各成员公正、统一地实施上述的有关政策法规。
我国法律规则体系中的法律渊源大体包括:第一,作为法律行为规则制定依据及本质体现的党和国家的政策。根据我国《立法法》,法律渊源中并不包括党和国家的政策,但党和国家的政策是国家制定各项法律渊源的依据,是法律渊源的“灵魂”,本文仍将其作为法律渊源之一予以分析。第二,作为行为规则在全国或地方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第三,作为对法律法规补充规范的部门和地方规章。第四,作为对法律法规及规章在司法体系中如何适用做出解释的司法解释等。为了符合透明原则,建议从以下两个方面深化改革:
(一)将一些重要经济领域中以政策、规章为主的适用体系转变为以法律法规为主导的适用体系。
规章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为执行法律、法规,需要制定的,或属于其行政部门、区域具体行政管理事项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立法法》对法律、法规、规章都有明确、严格的立法程序规定。在我国改革开放的初级阶段,由于国家的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改革以“摸着石头过河”的方式进行探索。因此,在一些重要领域里以指导性、原则性、号召性的政策和具有灵活性的规章为主是比较适合和匹配的做法。但上述做法的弊端较为明显:第一、相关政策规则缺乏公开、透明,缺乏可预见性问题的产生。第二、政策和规章常常替代法律,直接成为适用的行为准则,违反《立法法》的规定。第三、政策和规章效力有时高于法律法规。在实践中,由于政策和规章常常更适应变化中的现实情况,法律法规的效力必然会受到影响。
随着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对外开放,以政策、规章为主导的法律渊源体系的弊病愈来愈突出,已经难以适应法治化发展的需求。因此,客观上需要向以法律法规为主导的适用体系转变,这样才能逐步提高规则的预期性,不违反透明度原则。
(二)依法加强法律法规的效力,以统一、公正实施的法律体系推动国内统一大市场的建设。
目前,前述四种法律渊源各自在其适用范围内实施,实施过程中常常产生不协调、不统一的问题,由此加大了国内行业或地区之间的矛盾和壁垒。为了化解矛盾和消除壁垒,建立国内统一大市场,必须依法加强法律法规的效力,建立统一、公正实施的法律体系:第一,党和国家政策体现人民性,是其他三类法律渊源的灵魂,具有指导性、原则性、号召性,但应在法治化的基础上,及时、准确地转变为法律法规。第二,全国性和地方性法律法规是体现党和国家政策最直接的方式,应当成为指导人们行为最基本的行为规则。第三、部门和地方规章在各自行政权限范围内对法律法规的实施作出补充规定,司法解释对法律法规及规章在司法中如何适用做出解释,二者均不能超越法律法规授权范围,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只有严格确定各类法律渊源的法律效力,才能形成统一、公正的法律实施体系,建立统一大市场,不违反透明原则。
综上所述,从经济全球化发展角度看,各经济体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是扩大对外开放的基础。主动对标WTO开放的市场经济体制的五项原则和三项条件,深化我国国内经济体制改革,促使国内规则与国际规则相衔接,是中央推动的全局性、基础性的治国理政重大举措,对于实现我国制度现代化和中华民族复兴具有重要战略意义。
(编辑 季节)
* 田予,律师,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
[1] 七项条件是:1. 企业根据市场信号,自由决定价格、成本、投入、采购和销售;2.企业根据市场信号自由做出投资决定;3.资本、劳动、技术及其他要素的价格由市场决定;4.根据市场信号自由做出企业的资本分配或影响资本分配的决策;5.企业遵守国际认可的会计标准,包括独立核算;6.企业遵守公司法、破产法和私有财产法;7.企业做出上述决策时不受政府重大干预。参见 ‘构建高标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 accessed 21 July 2023。
[2] 八项市场导向条件是:1.企业依照市场信号自由决定贸易活动;2.自由决定投资;3.由市场决定生产要素价格;4.自由进行资本配置;5.采用国际认可会计标准;6.受制于市场导向的有效私法制度;7.自由获取赖以决策的信息;8.排除显著政府干预。参见 ‘构建高标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
[3] 竞争中立的“八大基石”指政府在寻求获得竞争中立时应解决的问题,具体包括:1)精简国有企业运作模式;2)核算特定职能的成本;3)获得商业回报率;4)会计中立; 5)税收中立; 6)监管中立;7)债务中立;8)政府采购非歧视。
对世界市场的影响
1.大企业小型化,适应消费市场变化。
在普惠贸易趋势下,平台的集中作用使得市场的有效性得到提升,加之市场信息对称使得企业无须进行跨境投资便可以进行全球套利。同时,全球市场变化速度越来越快,消费者需求个性化的趋势以及产品升级日趋频繁的特征,促使靠近消费端的大企业不断走向小型化趋势。大企业小型化主要有以下两方面的影响:
一方面,企业小型化意味着组织越来越扁平化、管理层级越来越少,有利于加快企业创新的步伐。当组织机构的模式越来越集中化时,产品线上营销、服务、研发、风控和结算都是集中的,此时企业适应或创新的成本会越来越高,因为企业做一个新产品,需要所有这些集中管理的部门来做协调,层级数越多,协调难度就越大,灵活度就会降低,互联网时代下所需要的自下而上的创新就会减少。另一方面,企业小型化有利于企业更好地感知市场变化和消费者的需求,借助互联网平台,买卖双方可以直接有效地互动沟通,可以更精准、快速地对市场变化做出反应。
2.平台经济赋能,推动世界市场形成。
普惠贸易“买全球、卖全球”的贸易特征让中小微企业可以将产品卖到任何一个国家和地区,消费者也可以买到任何地方的产品。在普惠贸易趋势的带动下,市场的距离越来越小,产品的可得性大大增强,推动世界统一市场的形成,将没有内贸外贸之分。
在普惠贸易的背景下,众多中小微企业及个人可以借助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参与到国际贸易中来。中小微企业及个人参与国际贸易的门槛大大降低,外贸综合服务平台的出现,改善了交易条件,帮助中小微企业及个人借助互联网平台,更直接地接触世界市场,实现贸易便利化和“货通天下”的愿景。
图1 普惠贸易对世界市场的影响
对产业分工的影响
1.分工更加细化、多样化。在普惠贸易时代,借助互联网平台,商品储存流通展示的场地和渠道得以扩宽,商品生产成本急剧下降,而消费者基于搜索引擎能够便捷、准确地搜索到自己想要的产品,原先需求极低的长尾商品获取更多买卖机会。
长尾效应可以将大量冷门商品汇聚,得到与热门商品匹敌的利润空间。因此,产品生产将更加细分化和多样化,生产者只要在产品生产的某一细小方面拥有其他竞争者所不具备的优势,就可以找到市场,促使产业分工精细化。此外,长尾效应刺激了更多个性化的需求,引发产品本身的特殊定制,促使生产模式向个性化转变。
2.以平台为中心的产业横向协作新格局愈加显现。跨境电子商务和平台经济的发展对纵向产业链的上下游企业的影响有所不同。上游的一些原材料供应企业,仍将维持集中化、规模化和标准化的传统生产模式,产品生产仍围绕着一个核心的大企业进行。产业链下游接近消费端的企业,企业规模将不断变小,基于新的信息基础设施和平台的专业化分工,使得企业的横向选择余地变大,借助平台参与社会化分工与协作,众多的小企业增强了经济共享能力,以平台为中心的产业横向协作新格局会愈加显现。
图2 产业分工新格局的形成过程
对市场参与主体的影响
1.消费者利益最大化。在全球经济低迷、生产过剩的背景下,传统的B2C商业范式的生产模式陷入困境,互联网的跨境电子商务具有“在线化、数据化”的特征和优势,大大削减了产销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使得生产端和消费端的联系更加紧密,一种新的消费者驱动的商业模式——C2B模式应运而生。C2B模式体现了“客户定义价值”的核心理念,生产者通过个性化营销捕捉个性化、碎片化的需求,利用大数据驱动柔性化的供应链,以便对市场需求做出快速的反应,借助平台更好地满足消费者的需求。消费端的建议与评价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例如通过买家评价、买家秀、社区体验分享以及社交网络推荐,不但影响着其他消费者的购物决策,也推动了价值链上游的生产商及相关产业不断改善服务,满足消费端的要求,使得买家在贸易关系中越来越具有话语权。
2.生产者价值链升级。平台经济的发展使生产端到消费端所经过的中间环节越来越少,生产者可以直接接触到消费者,更好地满足消费者的需求,更加注重品牌定位和产品开发。在普惠贸易时代初期,中小微企业出口的商品存在着同质化严重的问题,企业被迫降低价格陷入低价竞争,利润被压低。竞争压力促使中小微企业走向品牌化的道路,获得更高的利润率。品牌化一方面有利于出口产品质量的把控,另一方面也促进了民族品牌的诞生发展与壮大。生产者也将更多的精力投入产品开发创新上。随着跨进电子商务的发展,特别是外贸综合服务平台的出现,生产者借助平台的一站式服务直接与消费者进行联系,必须回归到产品生产本身,因为在客户定义价值的时代,产品和服务只有满足特定用户的需求才有存在的意义。这将促使生产者基于消费者和市场动态需求,将把更多的精力放在产品开发研制环节,推动中小微企业从全球价值链的中低端向中高端攀升。
3.贸易中间商转型升级。普惠贸易时代,国际贸易的渠道更加扁平化,对传统的贸易中间商造成了一定的挑战。面对来自跨境电商平台的挑战,传统的贸易中间商提供的服务在原先链状模式下的角色已经变化,在新的生态系统中重新定位,企业将重心向营销、市场调研、咨询和培训等方向转变。以市场营销为例,传统的贸易中间商可以运用更加精准、高效、快捷的营销方式,将企业的产品和平台推向市场,更加注重内容营销和大数据营销。在大数据营销方面,贸易中间商可以依托大数据平台,分析消费者的喜好和购买习惯,甚至做到“比消费者自己更了解自己”;大数据营销通过传播趋势分析、内容特征分析、互动用户分析、产品属性分布等提升品牌传播的有效性,基于数据分析改善用户体验。
普惠贸易新时代面临的新挑战
在降低贸易门槛的过程中,会遇到一些新的挑战,此处延续贸易门槛的划分标准,从交易前、交易中、交易后三个阶段把普惠贸易时代面临的新挑战分为几个部分。
交易前面临挑战
1.学习障碍。(1)国际贸易经验缺乏。中小微企业参与国际贸易,对于跨境交易的了解不足,据阿里巴巴开展的中国供应商研究显示,当前我国外贸中小微企业里使用代理的比例约为55%,其中56.5%的使用原因为“不懂外贸、缺乏相应外贸操作人员”。(2)平台使用操作繁琐。跨境电商时代,中小微出口企业还需要学习平台的一系列操作流程及管理办法。
2.信用障碍。(1)买卖双方对线上交易的担忧和不信任。相对于传统贸易来说,跨境电商也是一个新兴事物,贸易双方对其理解还不够深刻,参与贸易的企业规模较小,不如传统贸易中的大型跨国企业有说服力。(2)各平台间的信用评价不同。目前各跨境电商平台基本都有自己的信用评价体系,以平台交易数据为基础,给账户评级。但各平台间的评价还未联通,当一个平台上的卖家想要在另一个平台上交易,其信用水平仍然是空白水平。
交易中挑战
1.隐私泄露问题。(1)跨境交易个人数据泄漏风险会导致消费者信任危机。普惠贸易时代,消费者可以直接在平台上购买境外商品,交易过程中个人信息会被平台所掌握。数据泄露有可能造成账户损失。一旦消费者对平台的隐私保护机制失去信任,就可能会提供虚假信息,或拒绝使用平台。(2)数据使用创造价值,需要规范。数据已成为非常重要的战略资源,数据可以创造价值,企业从积累的大数据中提取一些信息,数据的使用能够推动商业快速发展。对于数据交易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国内已经存在地下数据交易。这类数据通过黑客或内鬼的数据源头获得数据,其具体交易渠道主要是QQ群,并且使用暗语表达以躲避腾讯的监测。数据交易十分猖獗,但由于数据交易并未对当事人造成直接损失,所以报案、立案动力不足,故而打击力度不足。跨境数据流动带来的另外问题:是否允许收集跨境个人数据,如何搜集这些数据,谁应该拥有数据使用的权限,这些都是规则制定时需要考虑和解决的问题。
2.跨境电商复合型人才短缺问题。(1)当前从业人员层次偏低,高端人才短缺。当前国内的跨境电商从业人员大多为客服人员和基本操作人员,缺少跨境电商营销、贸易数据分析、用户体验管理的专业型高端人才。同时,跨境电商涉及国际贸易,需要跨文化交流,沟通交流对于小语种和当地文化也有一定需求,存在人才短缺。(2)企业对于跨境电商专业人才的培养成本偏高。跨境电商涉及的业务面广,从业人员所需的知识结构驳杂,需要提高人才培训费用。
交易后挑战
1.支付挑战:拒付问题。境外消费者通过投诉拒付可能使得从事跨境电商的中小微企业资金链断裂,出现运转难题。传统的信用卡支付条件下,持卡人拒付需要账户冻结、银行核实等一系列复杂流程,而且会在银行的信用记录系统中留下痕迹。在第三方支付保障的跨境电商交易中,境外消费者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可以提出投诉拒付而不影响银行信用记录,导致出口商家被投诉的概率较高。我国出口电商企业很容易因为“仿品”和“侵权”而遭遇账户被封。一旦账户被冻结,不仅周期长,同时账户内资金面临清零风险。据eBay统计,中国出口商在eBay完成的跨境交易中,投诉率为5.8%,高于全球2.5%的平均水平;在纠纷处理过程中,绝大多数裁定卖家部分退款或全额退款。
2.物流挑战。普惠贸易下的跨境电商有零散化、碎片化的特征。目前新兴的“海外仓”模式从海外的仓库直接发货给当地消费者,给用户带来高效的物流体验。
(1)国际小包模式存在隐患,配送时间长; 无法全程追踪国际包裹。跨境包裹的配送包括境内段和境外段两段,有些国家如美国已经不再对国际小包提供进口扫描服务,包裹入境后无法进行追踪。另外,在一些小语种国家或新兴市场国家如巴西,物流业不那么发达,就算拿到单号也查询不到物流信息。
(2)“海外仓”问题。海外仓的首要保证就是当地的仓库及基础服务设施,而这些基建需要的资金量庞大,还要支付仓库管理劳动力成本。“海外仓”还存在一定法律风险。而海外仓是当地的一个实体企业,从海外仓将货物配送给客户的过程是一种商品买卖行为,需依法上税。
3.消费者权益保障问题。跨境电商的消费者权益保障出现的一些问题。(1)商品质量参差不齐。普惠贸易使得贸易门槛降低,参与的主体越来越多,但提供的商品质量不一,境外消费者对于境内厂商的产品以及各类产品的质量差异不了解。另外,跨境电商的商品在海关清关时一般不提供原产地证书和质量检验检疫证书,消费者收到的货物无法保证质量。(2)退换货服务无法实现。跨境物流由于时间长、反向物流成本高等原因难以支持卖家提供退换货服务。同时,对于卖家来说,买家的退换货相当于卖家的进口,还可能会遭到海关的查验。
4.制度挑战。跨境电商与传统的外贸有很大的区别,现有监管模式与政策规则无法实现效率管理。(1)政府监管压力增大。普惠贸易的货物有小单化、多频次的特点,在海关过境时,需要提供订单信息、运单信息以及支付信息,申报繁琐。为解决跨境电商的清关问题,政府采用“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方式办理跨境电商的出入境货物申报手续。但政府对于此类交易的数据无法直接获取,信息申报、核对的过程需要耗费的时间和资源较大。虽然很多参与跨境电商的中小微企业已经把报关退税业务外包出去,但仍然无法简化政府的信息审核流程。(2)普惠贸易催生了C2B的贸易模式,使个人能够作为贸易主体参与到国际贸易中。
普惠贸易的政策与规则框架
个人贸易主体落实
个人外贸主体的合规性早已在法律中申明,200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二章第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其他执业手续,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在实际操作中,入境清关时,货物仍按照一般货物和个人物品进行区分,对个人物品征收行邮税。其他物品按照一般货物入境,境内消费者无法随心所欲地购买世界各地的商品。
相较而言,西方国家对于对外贸易经营主体的问题历来比较重视,视之为外贸制度的基础,并且都做出了比较宽松的规定,在其外贸法中规定自然人、法人及合伙企业都能自由获得对外自由贸易权。
推行低值货物免税
目前,中国对于进口货物清关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以货物形式纳入海关贸易统计,以一般货物形式进行清关;另一种是按个人物品入境,自行申报,由海关收取行邮税。中小跨境电商的贸易额度较小,大多是通过个人物品入境来实现货物进出口。
在个人贸易主体的推动下,货物区分从一般货物和个人物品标准转为按照货物价值来区别,分为低值货物和高价值货物。中小微企业贸易商品多为低值货物,其免税政策可以减少中小微企业的赋税,降低其运营成本,给中小微企业减负。其他国家低值货物免税的上限额度,主要是根据中小微企业的贸易规模以及对本地产品的保护程度来参考制定的,这也是推动普惠贸易发展的一种有效做法。
目前中国海关已实行新的政策,低值货物免税政策已经推行,该政策的推行不仅是对中小微企业的利好消息,对政府来说同样如此。低值货物可以快速清关,减轻了政府监管的压力,有利于促进政府高效。
PPP贸易监管(三级标题)
个人外贸主体的落实,实际上是增加了政府监管的难度,政府难以掌握消费者个人的具体交易数据,对于外贸数据的统计以及海关的清关监管都会造成一定的困难。平台掌握着原始的交易数据,如果有这些交易数据的支持,政府的监管将变得很容易。
PPP模式是政府与私人部门间进行协同合作,为提供某种公共物品或服务,政府将部分权利赋予私人部门,双方形成一种合作关系。比如阿里一达通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就是一个典型的可以作为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合作的窗口。未来的发展,应该是建立一站式平台,为跨境电商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覆盖供应链的两端。平台同政府合作,海关、质检、税务部门与平台系统连接。政府将部分监管职能赋予平台,比如海关和税务部门的单据申报及报税,可实现一站式申报,大大提高监管效率;而平台将监管的数据与政府共享,以便出现问题事后追查。
发达国家也采用PPP模式,只是名字不同,在其他国家叫网络的增值服务商,很多国家靠私营部门来进行。PPP模式体现出小政府大社会理念,政府监管不可能诸方面亲力亲为,在海关、商检、外汇管理等方面,政府监管存在许多难题,而平台的大数据信息化管理能极大地提升监管效率,政府把部分监管的权力下放给平台就能极大促进跨境电商商品的通关效率,推动普惠贸易的发展。
eWTP平台建设
未来的普惠贸易以平台为载体,实现中小微企业的线上交易,平台的作用毋庸置疑。2016年,马云在博鳌论坛上提出了“eWTP”的概念,旨在构建一个全球电子化交易平台。
eWTP是未来国际贸易规则的一部分,政府在参与制定国际贸易规则过程中,话语权将逐步提升。同时,统一的电子商务规则可以使得国际监管协作更加有效,推行“单边关检,单边放行”提高政府监管和贸易效率。
中小微企业在统一的规则下,从事跨境电商的资格,在世界范围内就有了保障,其品牌可以在平台间同时推广,减少其信用成本。消费者对于卖家实力的衡量也能用统一的标准,能够更好地识别劣质卖家及欺诈行为。
推动eWTP平台建设,还要从平台推广、平台维护和平台治理三方面着手。重视平台的治理,就是规范和鼓励平台的国际化发展。国家层面应该依据《电子商务法》建立平台治理的责任主体和权威机构,完善从平台规则、行业自律到政府监管的多层次治理体系和制度机制,促进形成国际性的协调合作机制。
隐私保护规则制定
普惠贸易将通过平台交易实现,交易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跨境数据流。做好隐私保护可以增强消费者对于平台的信心,平台的用户留存率也会上升。数据的加密和脱敏从技术上是可实现的,如贵阳大数据交易所,平台在使用数据时也可以对个人信息进行脱敏处理。在未来的贸易世界,数据将会成为各方争夺的核心,对于数据的保护规则也会成为商业的核心规则。目前国际上对数据的保护主要是以法律法规的模式严格限制数据使用,如欧盟的隐私保护。1995年欧盟就开始出台隐私保护条例,2018年出台《通用数据保护规则》(GDPR),公司必须确保在默认状态下自身产品和服务尽可能少的获取和处理个人信息,还重点强调“被遗忘权”,违反规则的公司或组织将被处以4%全球营收额的罚款。相较于欧盟非常严格的数据保护政策,美国推动的APEC的数据保护规则是从行业自律的方面来进行规范。
数据的使用和保护应该兼而有之,过度严格的保护会妨碍价值创造,而过度宽松的隐私保护又会损害个人的权益。规则制定的思路就是要在管制和保护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个人权益得到保障,将促进经济腾飞。
跨境消费者权益保护
在跨境电商中,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知情权、依法求偿权容易受到损害。安全保障权主要是消费者无法控制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出现的损坏;知情权主要是在跨境电商中,消费者由于信息不对称而造成的权益损害;依法求偿权主要是在消费者受到损害时而依法享有要求获得赔偿的权利。
若平台无法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便很容易对平台失去信心,从而放弃平台贸易。如果所有的跨境电商平台都无法解决消费者权益保障的问题,那么消费者可能不再选择跨境电商的贸易方式,转向传统的线下跨境交易。跨境电商在交易过程中,达成订单时没有明确的贸易合同,只有平台上的订单信息,而且涉及不同的国家,最主要的就是平台和国际规则间的协调。
支付和物流是跨境电商交付阶段最重要的两个部分,支付体系能够保障买卖双方结付汇,给交易双方带来更多的信心;物流的效率关系到货物交付的消费者体验。
支付方面,跨境电商由于批量多、小单化的特点,倾向于信用卡支付和第三方支付。第三方支付渠道与平台进行合作,加强支付安全保障,结合各国的外汇监管,为电商企业提供跨境结汇收汇的便捷化安全服务。
物流方面,针对跨境电商的物流解决方案主要有两种,邮政改革和“海外仓”建设。“海外仓”是在目的地国家设立仓库,货物先清关后存放在仓库,订单达成后,直接从目的地国家仓库发往客户手中,能极大提高交易效率。
贸易门槛的降低及市场主体多样性的增加,既产生大量新的机遇,同时也带来新的挑战。物流、关务效率、隐私数据保护、人民币使用场景限制、贸易监管等问题,不仅需要一国内部的探索和试验,也需要国家间的磋商与合作,以尽可能消除壁垒。本文提出“贸易通道”建设的设想,探索解决贸易往来中的阻碍,在这一贸易新发展格局下,为国际贸易创造更大的发展空间。
具体的贸易通道建设初步设想有以下几方面:
1.建设支付结算通路,放松离岸人民币账户的使用场景限制。
中国已与多国签署双边本币互换协议和本币合作协议,以加强国家间金融合作,扩大国家间本币使用,促进双方贸易和投资便利化。但在人民币境外业务方面,一些国家可以在当地创建人民币账户,但无法注册淘宝、京东等国内电商平台,也无法使用支付宝、微信支付等中国电子支付工具。而这些国家对于中国国内电商产品的需求十分旺盛,如老挝、泰国等东盟国家,这些国家也存在许多线下商店支持中国电子支付方式,但仅限于中国居民。
境外非现金支付的场景限制会增加贸易成本,包括“借号交易”和汇率损失等成本。一些国家的人民币贷款业务费率和利率高,这主要源于人民币在当地使用需求有限。针对上述问题,可建设支付结算通路。
一是放松离岸人民币账户的使用场景限制。目前如柬埔寨、老挝等东盟国家对居民在本国境内开立人民币账户几乎不作限制,这为人民币在国外的使用创造较大空间。在中国与海外电商市场存在较大市场需求的背景下,政府可与电商平台、电子支付平台合作,逐步放松对离岸人民币账户的使用限制,使离岸人民币账户也能够运用于跨境电商和线下电子支付场景。
二是开设海外居民在中国境内人民币账户开立试点。在通道示范区点内开设人民币支付账户开立便利化试点,选择具有外汇经营许可的中国的银行和外资银行共同参与试点。对入境人员开户的资质限制进行一定程度的放开,入境的国外居民可以持有效护照和签证进行开户。
推进人民币账户开立便利化措施的阻碍点主要在于开户者身份认证和资金流动监管方面。这需要在监管方式和监管技术等方面进行突破。打通相关主体身份核验数据的通路,如出入境管理局与金融企业实现数据同步,或是建立区域性的征信数据库。
在保证资金流动的合法性方面,采用银行分账核算系统,与现有的账户系统有所隔离。加强区块链、数据监测系统等的建设和运用,保持对资金流动的监控能力。另外,对资金流动的额度和转账的对象可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在汇兑便利性方面,居民能够较为便利的将本币兑换为人民币存入账户中,包括在中国境内开立的人民币账户,或境外居民在本国内开立的人民币账户,并进行人民币的转账汇款。
三是支持便利化双边本币国际结算。加强中国和各国的金融合作,鼓励更多企业和个人在进出口贸易和直接投资中使用本币,提高本币交易的便利性。
2.建设物流通路,打造贸易物流服务中心。
随着跨境运输需求的不断增长,各方的物流合作仍有深入的空间,如进一步增强口岸承载能力和物流运力,提升国内和跨境的物流效率等。
为进一步提升物流效率,各国在继续增强物流干线建设外,可合作探索搭建物流信息平台,提供物流信息服务。在通道示范区内,利用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等技术,对接国内外的物流企业系统、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和海关信息服务平台等,促进港口、机场、铁路车站、物流园区等物流信息互通。境内运输以及出口末端或进口前端的物流信息都能够获得批准接入物流信息后台。另外,可打造物流服务交易功能。各通道节点的物流服务商、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或贸易企业可以在平台上发布服务信息,贸易企业通过平台寻找闲置仓库,或货运代理和外贸综合服务合作伙伴,服务商也可通过平台寻找横向合作,从而充分配置运力。
3.建设数据服务通路,合作提升数字贸易能力。
数字贸易的发展依赖于数字技术的支撑。数字贸易通路的建设需要不断试验并改进跨境数据流动的效率和安全性。
各国数字经济发展能力参差不齐。国际电信联盟数据库显示,至2021年全球95%的人口在3G及以上的移动网络覆盖之下。但其中较高比重的人口未使用互联网。如非洲国家和亚太地区的互联网覆盖率与移动网络覆盖率之间分别存在49%和37%的缺口。与此同时,如越南、俄罗斯、印度等国对于国内数据安全保障提出较为严格的政策约束。对中国企业提供的网络服务或软件服务的应用范围有保留,因而数据服务通路的建设需关注合规性问题。
一方面,依托华为、中国东信等企业的技术服务能力,助力贸易通路的数字化,实现监管部门、地方政府、金融机构、贸易企业、物流企业之间信息互联互通,提高数字贸易通路的响应能力。另一方面,中国与合作国可发起,由中外信息技术企业合资共同搭建在各节点的数字产业孵化基地。以推进国家之间的技术交流与合作研发,提供数字化转型服务,以及合作培养数字贸易人才。
4.建设人员流动通路,推动贸易人才的合作培养。
在各通道示范区内,联合国内外社会培训机构,共同打造高层次国内外数字人才培训平台,健全人才吸引、培养、使用、流动和激励机制,完善发展人才的公共服务体系。吸引集聚一批知名的人才中介机构,健全专业化、国际化的人才市场服务体系。
5.建设监管通路,加强国家间贸易监管合作。
中国与韩国、新西兰、澳大利亚等国实施优惠原产地证系统对接及证书互换,与东盟各国的检验检疫结果实现互换,与俄罗斯、蒙古和越南等国建立双边口岸合作机制。不过,目前口岸的合作离结果互认,以及达到联合国所述的互操作性水平还有一定距离。贸易监管通路要求各国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合作加强电子口岸建设能力,推进中国与各国口岸监管协同。特别是在检验检疫方面,加强各国间动植物疫情信息共享,推动国际动植物疫情监测合作,探索认可各国检验检疫措施的等效性。国家间可合作推动标准协调和合格评定结果互认,这将涉及长期深入的标准谈判和对接过程。
6.建设合作交流通路,打造多样化的交流合作机制。
数字贸易,是在数据驱动下所产生的新型的贸易方式,因此与数据的跨境流动紧密相关。这涉及各国国家安全层面的问题,需要更高层次的规则协商。因而合作交流的通路,既包括政府层面的底层规则的磋商与合作,也包括各国企业之间、行业协会之间、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定期会晤和沟通,增进信任与理解。可将“贸易通路”建设作为长期性议题,建立贸易通道建设的研究机制,共商普惠贸易和数字贸易发展趋势下,贸易合作的长远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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