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导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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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是一个信托

蒲坚

2015-06-10 13:37:09

在养老问题上,我们将从重新认识人的本性出发,通过建立一个“三性耦合”的新理论框架来全面审视人生发展进程最后阶段(老年生活&#...

“资本主义时代正在逐渐离我们远去,尽管这一进程并不迅速,却是大势所趋。与此同时,一种改变我们生活方式的新型经济体制应运而生,它就是协同共享”(Collaborative Commons)。“到2050年,协同共享很可能在全球大范围内成为主导性的经济体制。” [1]

享有国际声誉的社会批评家杰里米·里夫金(Jeremy Rifkin)在其新著《零边际成本社会》开篇写了这段话,给人的印象极其深刻。这倒不是里夫金的预言对绝大多数人来说难以置信,而是因为他依据热动力学原理,将经济活动的本质归结为将自然界能量的三种状态(固、液、气)转化商品或服务的过程,并由此预言通讯互联、能源互联和物流互联“三联合一”正创造一个边际成本趋向于零的社会。

零边际成本社会预示着市场经济的“交换价值”将让位于社会协同的“共享价值”。这一非凡的未来预见性,与我们的“共有制”思想和“三性耦合”理论有着相同的逻辑和神秘的契合。

当今世界,如果我们固守成规,愿望和目的都会黯然失色。如果我们没有原创性的理论自信,全部无条件地接受所谓的“终极思想”或“普世价值”,就将与中国的伟大复兴渐行渐远。尤其不能用现成的西方理论成果来诠释正在和平发展中的中国,更不能以中国经济高速增长的一些“有效实践”来牵强地论证这些理论的正确性。在开辟中国道路、建立中国制度,创新中国理论的时候,我们应该具有广阔的未来性的全球视野,深刻的现实的问题导向,本质的开端性的思想逻辑。正在发生的社会变革正在对人类意识本身产生前所未有的影响,新经济模式的全新内涵与人性的全面重构也正在从根本上改变着我们固有的世界观,改变着我们自身与社会和自然之间的关系,赋予人类文明进程以新的意义。

中国先哲老子说过:“前识者,道之华,而愚之始。”

马克思在1843年致卢格的信中写道:“新思潮的优点恰恰在于我们不想教条式地预料未来,而是希望在批判旧世界中发现新世界”。

这是方法,也是目的。我们深刻地理解和领会了先哲们洞察事物发展本质的方法、逻辑和思想。以此为指导,以批判和重建的双重思维与我们要解决的现实问题密切地联系在一起。我们深知:“倘若一种理论不能解决现实问题,甚至不能解释现实,那么人类只能放弃这种理论,而绝不可能放弃现实。” [2] 因此,在养老问题上,我们将从重新认识人的本性出发,通过建立一个新的理论框架来全面审视人生发展进程最后阶段(老年生活)所遇到的诸多矛盾问题,并探索解决的方法、路径,找到新的方向。

人的生命是一个充满阶段性华彩和结构性均衡美的自然历程,生命的意义可以用历时性的长度和内涵性的宽度所构成的平面几何面积来加以描述。如何使这个面积最大化,这是人类发展的目标和共同愿望。

人首先是有限的物质性存在,其物质力表现为生物机能由弱到强,再由强变弱的过程;人亦是现实的社会性存在,其关系性表现为自始至终的相互信任和依靠,每个人的存在都是其他人存在的前提;人更是本质的知识性存在,其知识力表现为人“想好了再干”,透出独有的领悟知识并洞悉其相互关系的能力。在与人相关的任何系统中,都闪烁着人的物质性、社会性和知识性三性耦合的影子。不管它们表面上看起来并不那么紧密相关,实际上,总有一股自然的力量将三者神秘地联系在一起。其中任何一方发生变化,都会不以人类意志为转移地同时引发其它二方面发生相牵联的变化。三性耦合论在崭新的视野中重新定义了生命的内涵。

人的生命周期是一个连续的不可分割的有机系统,根据其存在的状态大体可分为四个阶段:一为先先天时期;二为先后天时期;三为后先天时期;四为后后天时期。这个时期又可分为学龄儿童、青年、壮年和老年。根据个体人是否有自为的能力来观察,人的自为能力是一个倒U型结构。人之初,生命是一个被动的全托,人之老,生命是一个主动的信托。因此,生命信托是社会发展过程自然而然的选择。        生命信托——生有所信,老有所托。

    人生的老年阶段是人的全生命历程中最为复杂的过程。养老保障涉及方方面面,不仅是中国正在面对的严峻挑战,也是世界性的共同挑战。养老保障问题对一个国家的人口结构、阶层分布、经济增长、劳动就业、代际关系、人文伦理、社会稳定、寿命预期、战略格局,发展方向等都存在着潜在的决定性的影响,必须从理论认知和行为实践的二个方面进行探索和创新。

养老过程是我们对人的物质性身体机能逐渐退化,而又要尽可能地保持其社会性,延续其知识性,从而张扬生命活力和价值的过程。也就是,不仅要满足老年人的物质性需求,使他们的吃住穿行医得到有尊严的保障;还要保持和扩展老年人的社会性需求,使他们所拥有的自然的亲情关系,熟悉的环境关系和社会的联络关系得以兼顾与调适;还要优化和开发老年人的知识性需求,使他们的经验与知识积累继续发挥作用,同时又使他们的精神生活和知识摄入不失丰富、不受阻滞;最终达到物质性、社会性和知识性的三元均衡与和谐。

理论和实践都在提醒我们这样一个现实:生产力的解放促进了经济的高速增长,这往往使我们产生一个错觉,以为当纷至沓来的社会矛盾聚集的时候,最好的解决办法就是继续促进经济增长,以动态的增长消化不断积累的社会矛盾;以为经济增长促进财富增长、促进就业,就能够改善生活、减少贫困、赢得人心。但当中国潜在的经济增长不断放缓而进入新常态时,老龄化又令人措手不及地来得太早。经济发展新常态平添了新变量,亟待解决的贫富差距存在加剧的危险。

如果持续三十年的高速增长都没办法填平贫富鸿沟,那一定是在其它方面存在着致命的缺陷,不仅是在学理上,更多的是在方法论或指导思想上出了问题。老龄化社会也许就面临着这样的尴尬。要想找到解决办法,必须在中国自己的制度逻辑和现实国情中寻找原因和药方,必须在中国社会大转型过程中,在共同富裕为指向的共有共享价值追求中汲取力量,找到出路。

                            

    (编辑  季节)


[1] 《零边际成本社会》,杰里米·里夫金(Jeremy Rifkin),中信出版社,201410月。

[2]  《美国自由主义的变迁》,钱满素著,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出版,20065月,P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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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围养老困境

蒲坚

2015-06-10 13:31:26

生命信托——一条中国特色的养老新路……

养老正迷津

当今世界,人口在数量膨胀的同时人均寿命也在延长。

老龄化拐点的到来又使中国由前喻型文化向后喻型文转型。如果我们不重视老龄化所表现出来的新特征和真内涵,不重视老龄化所带来的社会结构、生产模式和消费结构的嬗变,我们就不能走出当下帷幄层层的老龄化迷津。

走出老龄化熵变,由混沌中厘出经纬,观念革命是第一步。现在的养老模式,无论是自我养老、社会养老、抑或是养儿防老,其本质都是储蓄与消费转换在人的一生或是家庭内部、社会各年龄群体之间的不同平滑。储蓄——消费这种传统养老模式造成了社会再生产投入的中断和沉淀,降低了社会发展的最优能力,同时,把老年人完全固化于消费者的地位,忽视老年人的劳动能力、追求财富的天性,我们进行养老改革,要切实把效率、公正和自由三者完美地统一起来。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让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老有所安。

“百善之先,孝老敬老”

应对中国老龄化所带来的经济下行趋势,实现生产力不断提高,实现和谐的社会关系和群众生活的普遍提高,仅仅囿于既成的模式或用与社会主义制度逻辑相悖的理论来指导未来的改革和创新,显然是力不自胜,因而,方向比速度更重要。

养老不能追求高大上。目前,养老产业存在很多误区一提养老就高大上,讲求豪华装修,或者仅突出了环境的优良性,仅注重人的物质存在的直观表现,把养老需求中的其他刚性需求,例如医疗健康放在一旁,导致养老社区的收费水平超出了老年人的支付能力,让老年人住不起。

我国提出“9073”的养老方针是以居家养老和社区养老为主,社区养老和居家养老更多地依赖自然形成的小区和老年人与原有社会的联系,并让老年人身处熟悉的环境,包括自然、人文、风俗习惯中,不会给老年人和其子女造成更大的经济负担。强调中国养老的发展战略以居家和社区养老为主是以中国特殊国情和文化背景相关,不能被歪嘴和尚念歪了经。

早退是浪费。60岁是人生长跑的新起点,如果让劳动者早早退休,任由老龄化侵蚀中国巨大的人口基数所带来的人口红利,将会产生正减负增效果,其代价注定是高昂的。根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中国人口2010年平均预期寿命达到74.83岁,比十年前提高了3.48岁,因此,60岁是人生的中点,早退是否定老年人的人力资本的存在,也是对人力资源极大地闲置和浪费。资源的价值决定于资源的需求。对比有需求无供给或有供给无需求而造成的浪费,由早退而产生的浪费产生于制度设计缺陷。

从人力资源的需求性来看,我国15~64岁的劳动年龄人口比重从2011年开始出现下降,老龄化趋势已经蔓延到劳动力市场上,“民工荒、招工难”已经成为人力资源经理必须面对的难题,劳动力市场事实上已经出现用老年劳动力替代年轻劳动力的景象。

世界银行专家辛sin2005年通过精算得出结论,若要保持中国基础养老金体系的可持续性,必须改变提前退休制度,将退休年龄统一延长至65岁。提前退休加重了中国的养老金负担。我国老年人抚养比和平均预期寿命的上升已经从需求和成本两头截堵消费有限的养老资源,构成了老年人劳动力资源的现实需求,同时也反衬了早退休是浪费的机会成本。

信托共有制与生命平滑

作为公有制的一种实现形式,信托共有制能实现生命整体和生命个体的平滑。

共有制的特性

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私有制消灭后,代替它的是生产资料共有制。这种共有制与私有制和公有制有着明显区别。私有制是少数孤立的个人直接占有,公有制是任何个人都不可以直接占有,从这个意义上说,联合起来的劳动者共有制在本质上既区别于私有制又区别于公有制。在共有制中,谁是所有者主体十分清晰,即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各种不同场合所讲的“联合起来的社会个人”。基于实践,共有制实际上是“以财产社会化为特征,既能容纳多元产权主体化,又能激发个人知识性潜能的一种新型公有制模式”。

共有制将预示着新型生产关系的构建,其内涵是生产要素复合论。首先承认并确立劳动在生产经营中的主导地位。在传统的公有制下,不论是国家所有制还是集体所有制,其所有者主体都是单一的,而在共有制下,其主体不仅是多元的(至少两个以上),而且分为不同类型和层次。在中国改革开放实践中,共有制对各种不同形式的所有制形式做到了有效的统一,也为解放思想、消除所有制歧视,扫除了意识形态的障碍。

共有制具有开放的兼容性。它是在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存在和发展的,没有改变公有制的本质,它是将生产资料交付给全体共有者共同占有,能够有效克服私有私营和国有国营的弱点,其趋势是在互惠互利、共同发展中使社会主义经济不断繁荣和发展壮大。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两种形式的单一性、缺乏灵活性,难以适应不断变化的情况,共有制更具有充分的灵活性和广泛的适应性。

共有制从开端上契合了人的知识性、决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内在逻辑的同一性,遵循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归一性,是实现共同富裕的一种有效制度安排。

信托集合分享机制是新型共有制

信托的集合分享机制是在一种新型的法律框架内实现了个人财产社会化,产权多元化,自由人联合体的权利清晰化,利益分享普惠化,是现代新型公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

我们从共有制的逻辑起点探索老年人的生命信托,生命信托的着眼点是生命的平滑,分为生命整体的平滑和生命个体的平滑两个层次。生命整体的平滑是要实现共同富裕,生命个体的平滑是要实现个人全生命周期的幸福。信托共有制能够延伸并实现老年人物质性、社会性和知识性在个人全生命周期内的合理分配,达到“扩总量、调结构、顺周期”的效果,为老年人参与社会再分配提供制度保障和法理基础,同时也为老年人个人生命周期内储蓄和消费的转换提供中介保障和契约支持。信托共有制并不单纯是一种金融工具,而是一种中间制度安排,作为生命信托一个子类,养老信托是在生命信托理论范式基础上,以资本为纽带,信托为桥梁,将老年人的市场需求及市场运营连接起来,以制度的灵性来实现老年人人口红利的再增长,重建中国的养老格局。

生命信托释放人口红利

信托是为降低人的各种不自由、不确定和有限性做出的一种制度安排。人的本性决定了生命是一个信托。

社区老年活动

生命的托付

生命信托是与人的自身生存与发展相关联的生活事务的信托,包括生命管理、健康管理、财富管理、事务管理等民事和商事信托。生命信托是信托发展的高级阶段,也是信托发展的终极形态。人只有在后后天健康状态时具有自我选择的能力;而在先先天、先后天、后先天和后后天的年老或失去自我生活能力时,人的生命托付就必然成为信用托付。所以,生命是一个信托。实际上,生命保险,包括财险、寿险、健康险等都是生命信托的一个子类。根据委托人的存活状态,生命信托分为生前信托和生后信托两种。生命既是人存在的基础,也是人发展的目的。“皮之不存,毛之焉附”。生命信托是信托发展的最高阶段,它代表了信托功能的时空边界从生前延伸到了生后,并皈依于人本身,是对人生命的膜拜,也是对信托本质的回归,并以法律为保障将信托的发展推向了一个新高度。为人的生命存在提供物质基础,为人的生命发展提供制度保障是生命信托的功能和目的,生存和发展是生命信托的两个基本主题;而生存和发展的直线又交汇于人的幸福感知这个基点,生命信托即幸福信托。

人的本质是自由的、自觉的活动。自由是人类所有表达或未表达出来的需求都被充分满足下的一种状态或结果;它是一种免于恐怖、免于奴役、免于伤害和满足自身欲望、实现自我价值的一种舒适和谐的状态。“哭着来,笑着去”,诠释着人对幸福的憧憬。“哭着来”是人的本真而为,“笑着去”则取决于我们的主观能动和幸福坐标定位。幸福是一种人类的渴求在被得到满足或部分被得到满足时的感觉,它是一种精神上的愉悦。卢梭说:“人生而自由,但却无往而不在枷锁中”。人生就是一场对枷锁的逃避,它要逃避贫穷还要逃避死亡,最终实现对幸福的追逐,实现生命的解放和自由。

三性耦合论认为人的本质是种动态存在,它是发展的、变化的。人的全生命周期从先先天的基因注入、生命孕育,直至后后天的成熟,乃至走向消亡,可以分为婴幼儿期、儿童期、青少年期、壮年期和老年期等五个周期。各个生命阶段是单向发展、不能相互替代的。人的物质性、社会性和知识性在人生的五个阶段其数量和质量的内涵、相互之间重要性、比例关系的外延是变化的。人刚一出生,以物质性的发展为主,社会性和知识性相对欠缺;进入青少年期后,物质性、社会性和知识性迅速增长;而进入60岁的人物质性会减少,而知识性达到顶点。人的三性的不平衡发展会带来各种意外与变化,导致需求与资源不匹配的风险。语言哲学的奠基人、哲学家维特根斯坦说过:“无限性内在于时间的本质之中,时间在本质上就是无限性的可能性”。人的一生是漫长的,它会面临无数的变化和不确定性,而金融学直接把不确定性定义为风险。信托也正是在对贫穷和死亡的逃避中而产生,对于生活的不自由、生命的不确定和死亡的焦虑,使得人们倾向于从信托制度中寻求需求与资源的跨期匹配,实现人生的平滑。

从广义上来理解,信托实际上是委托人由于知识和能力的不足而通过受托人弥补其知识和能力的一种行为。社会分工的专业性和需求的无限性、生命的有限性和家庭财产永续性、个人占有知识的有限性和社会知识需求的无限性、生命开始与结束的不均衡性、个人主观与世界客观这五对矛盾是生命成为信托的根本原因和内在逻辑。信托正是在有限和无限、个体和整体、感情和物质、过去、现在和将来、均衡与不均衡搭建的桥梁,通过信托的中介作用和普遍联系,在承认矛盾的普遍性的同时,以集成分享机制沟通矛盾的联系,实现多样性和差异化的统一,公平与效率的统一,稳定与发展的统一,社会动力机制和平衡机制的统一,价值目标与社会历史过程的统一,外部制约和内在驱动的统一,不同社会制度之间的统一等多种统一。在现在技术和法律环境下,信托是人沟通这些矛盾的最经济、最迅速、最有效、最可靠的制度安排。人们设立信托的动因,是降低他们在规划和安排自己的人生、财产、事务乃至人生时遇到的各种不自由、不确定和有限性,提高人生幸福感知。正是在这种对安全感、确定性的追寻中,生命必然成为一个信托。

信托里的“托”是指托付。托付不同于委托,后者往往只是对于委托人某一方面(时间、资金、能力等)的协助或者延伸,而托付的落脚点在于“付”,即委托人完全信任、基本不插手托付事物,由受托人全面主导委托人所托事务的管理和运作。正是基于对受托人品德和能力的深深信任,委托人才会放心的将信托标的托付出去,并且这个“完全托付”得到信托法上严格的“受信义务”保护,已经超越基于个人品德、亲情和血缘的信任。“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现代社会的物质基础和网状的社会关系使人能够“明心见性”;再加上现代信用征信体系的建立、法律环境的完善和大数据技术的应用,“失信”的成本急剧增加,个人和机构“失信”的动机降低。因此,生命可以是一个信托。

生命是一条河,它是流动的。生命作为一个信托,它也是分层递进的,由里而外生命信托包括三个层次,里圈是自己对自己的托付,中圈是个人对家庭成员的托付,外圈是个人对社会的托付。自己对自己的托付是自益信托;个人对家庭成员的托付是代际托付,代际托付对应的产品是家族信托。社会托付对应的产品是土地流转信托、养老信托或者是政治选择,如选择国家、政党等。自益信托的本质是对个人生命周期的管理,家族信托是对家族生命周期和家族财富的管理,而政治选择是在更高层次的自益信托和家族信托,因为国家和政党的选择关系到每个人的福祉和生活质量。人的物质性、社会性和知识性的存在,使得我们每个人一直处于生命信托的环境中并受生命信托的制约,生命作为一个信托,它无时不在,无处不在。

生命信托按受益人年龄阶段划分,专门为老年人或者为养老目的设计的信托产品就是养老信托;养老信托是生命信托实践化的新成果。养老信托是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为受益人养老目的而对养老财产进行管理或者处分并为受益人提供全面综合养老服务的行为。作为老年人的生命信托,养老信托可以从物质性、社会性和知识性三个方面释放老年人的隐性资源和人口红利,让老年人率真而活,实现老年人物质和精神的双重解放。

老年人的三性与养老信托

在生命信托的探索中,我们提出了“三性藕合论”。耦合是一个工业术语,它是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物体相互依赖性的度量。我们引入耦合一词就在于它能全面、立体、动态地反映人的本质。三性耦合论首先承认并强调人的物质性、社会性和知识性的独立存在,强调人具有三个基本属性是其区别于二元人本论的关键所在。正如正确处理“物的世界的增值同人的世界的贬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头等大事一样,从在人的物质性、社会性和知识性三者的关系中,物质性是人存在和发展的基础,社会性是人发展的目标,而知识性是人发展的高级阶段,它沟通了人的物质性和社会性的联系;同时又能动地反作用于人的物质性和社会性。

由于中国老龄化问题的严重性,我们对生命信托的研究是以解剖麻雀的精神,通过聚焦养老信托开始的。老年人社会性问题产生的根源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家庭内部,一是社会外部。对家庭内部而言,养老信托为老年人的养老提供了物质基础,降低了子女的赡养压力,帮助老年人实现财富积累和财富可传承;增强维护家庭血缘关系的物质纽带,契合中国老人传统的社会观念。对外部社会而言,养老信托提供了关系网,拓展了老年人的社交网络,增加老年人的活动性,形成社会性的再拓展,实现老年人社会的网格型拓展。

作为一种新型的生产关系,信托以集成分享的方式实现了老年人知识性的再延伸,这种延伸体现为正常人、失能人和成为人三个方面。为正常老人补充正知识,于身心和和财富都具有重要意义。通过信托的方式和专业机构来延伸失能人的手和脑,满足他们衣食住行的刚性需求;对于身体健康,拥有基本投资和实践知识的“成为人”来说,信托将孤立存在的知识以一种网络化的方式聚集起来,通过一种集合的力量实现存量知识的创新增长,形成增量知识。

经济增长是由资本投入和劳动力投入拉动的。养老信托的集成制在充分利用老年人的知识资源转化为知识资本,将老年人的知识资源重新投入社会再生产,延续老年人的劳动力和知识力,变“弃”为用,变“废”为“宝”,一增一减实现存量知识的双倍产出,实现中国智慧的信托再利用。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过程中,中国最宝贵的资源包括老年人在内的知识、智力、智能,它们取之不尽,潜力巨大,也是国之力量的基础。

新常态、新出路

在老年人口急剧增长,经济增长速度回落的大背景下,要完成养老突围,中国的养老模式应在新常态下寻求新出路。

“老有所养、老有所依”首先就得“老有所居”,保证老年人养老的居住空间是重要的物质基础。除传统的居家养老之外,我国还需要大力发展社区养老和机构养老,这将涉及养老网点的建设问题。我国养老网点存在巨大数量缺口,而离社区近、医疗生活配套完备和环境好的养老网点更少,而大规模的养老网点建设需要的时间成本高昂。

社区养老院为老人量血压

腾笼换凤、价值互换模式

将行政机构部分富余低效的楼堂管所,如培训中心改建为养老网点,将是我国社区养老和机构养老网点的重要补充。上述机构一般处于城市核心区或者风景优美区,交通方便、医疗条件优良、生活配套完善,餐饮、住宿、学习、娱乐、健康功能齐备,能够满足老年人“六老有”需求。它们一般属于国有资产,可以采取划拨或无偿使用的方式完成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简化流程、便于操作。20141126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明确要求“将符合条件的国有单位培训疗养机构转变为养老机构。”

以基层党校为例来说,各级各类基层党校和培训中心系统功能相近、区域相同,可以进行合并,转型为社区养老中心或机构养老中心。据统计,仅县(市、区)级党校可提供养老床位约56万张;这个数据还不包括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行业协会等组织的党校。56万张养老床位占民政部《2013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显示的我国493.7万养老床位的11.3%。新华网2007年报道,全国各级党政机关、大型国企培训中心至少超过1万家,其中85%以上处于亏损和潜亏损。将培训中心改造为候鸟式养老将新增大量的养老床位或康复床位,同时解决国有资产贬值的问题。

“老有所养”要有资金支持,靠经济增长解决养老资金问题,时间太慢;靠调整资金使用结构又会涉及利益调整,实现难度较大。养老资金问题的解决,必须靠新思维;腾笼换凤、价值互换或许是可能之选。政府行政办公职能具有刚性,具有较强的拉动和吸附作用,政府的搬迁会带动新区域价值的提升。

另外, 政府行政办公职能具有较强的拉动和吸附作用,政府的搬迁会带动新区域价值的提升。如果把北京二环内、尤其是长安街上的部委办公楼搬出核心区域,集中在非核心地段的中央行政区办公,把腾出的地块和建筑进行拍卖,所得的资金可以用来建设公共养老基金。事实上,国内外行政机构搬迁并不罕见。将核心区域置换给商业机构,通过市场之手的作用进行置换,可以迅速地解决养老所需要的资金问题。据统计,仅通过长安街行政办公用房的区域置换,就可以增加580亿元人民币的公共养老基金。存量变增量,将行政机构部分富余低效的楼堂管所改建为养老中心,能从数量、质量和时间上缓解我国养老网点短缺的各类问题,并解决我国发展养老产业所需的资金问题。

以房养老新思路

以房养老不是新话题。早在2002年,时任中房集团董事长孟晓苏就提出通过“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实现以房养老[1]。老话题要谈出新思路必须另辟蹊径,寻找新的道路。从金融的视角来审视,以房养老的实质是整存零取的储蓄行为或者说资产抵押换取服务的金融行为,老年人和子女之间通过房产的继承或处置建立了一份期权合约。这种以房养老行为逻辑的背后存在着数个隐性假设:房价是稳定且一定幅度上涨的;子女是有孝心而且是有照护能力。这种照护能力是子女的身体状态、时间安排和空间距离使他们能够负担得起赡养老人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但用当下的现实检测,这些假设的可信度令人怀疑。在421的家庭结构等人口因素的影响下,往后推10-20年,房子已不再是稀缺商品,房价处于巅峰探入下降的轨道。从子女的照护能力来看,一对夫妻面临4位甚至8位老年人,还要面对自己的子女,他们根本就无暇顾及老年人的照护问题。因此,传统意义的以房养老方式必须进行变革,而这种变革将以制度为保障方向。

市场化的以房养老有两条路径,一是将房产信托化,通过信托公司满足老年人综合性的养老需求;一是房产证券化,通过房产的出售、出租、置换等方式获得现金或养老居所使用权。房产证券化的养老方式实际上也是房产信托化方式的一种。信托化和证券化以房养老都要对房子所有权或使用权进行证券化处理,老年人在世的时候,把房子变现为养老金或者将房产处置为养老居住服务权益等,其处置对象包括所有权或使用权;处置方式对所有权包括出售、抵押,对使用权包括对调、出租等,包括出售给个人或机构等;在房产价格下降的预期下,老年人把房子交给信托公司或者其它机构进行理财投资或进行其它方式的资产处置,形成稳定的养老保障。

以房养老经济空间存在于房产的价格区域差异、功能差异、时间差异、面积差异和新旧差异等。实际上是对上述差异的一种套利行为。而这种套利行为必须由专业的知识集合和分享机构如信托公司来完成。以房养老还可以与遗嘱信托结合起来,相关利益人对老年人的遗产继承要与养老义务的履行相挂钩,并由信托公司监管子女履行承诺的服务义务。

上海市民政局在上述产品线中尝试了5种“以房养老”形式:一是出售自有住房,入住养老机构,以房款补贴养老;二是售出较大住房,购买或租赁较小住房,用其差价养老;三是将自有住房出售,再与购房者签署长期租赁协议,仍然在原居房用购房款补贴养老,这种模式也被称为“以房自助养老”的上海模式;四是与赡养人签订遗赠赡养协议,用住房价值购买终身赡养服务;五是对子女承诺用现住房换取子女尽养老义务的家庭内部以房养老形式。住房反向抵押的核心是通过房产价格的区域、功能、面积、新旧的价值差异套利为老年人提供养老资金保障。在这种模式下,大城市的老年人可以以自己高价自有房产作为养老金来源,利用房价的差异来获取养老资金,进行跨区域的养老。    

新增长极——养老信托

金融创新将成为解决中国养老问题的中坚力量。从金融学意义上说,养老信托是养老财产的资产化和证券化,并通过受托人的专业投资和理财实现资产增值和医养服务供应,让养老信托受益人以结构化产品的形式享受养老信托权益。养老信托产品创新的关键是养老信托受益凭证,它是养老信托机构为募集资金或实物而由受托人向受益人发放的表明信托受益权的特别凭证,在发达的基金市场、证券市场上,到处可见信托受益凭证的影子。它是养老信托标准化、养老信托融资、流通和交易的基础。养老和信托都是一种对未来预期的制度性安排,其差异在于,养老相对非正式、制度性弱;而信托相对更正式,制度性强,具有强烈的金融属性。信托不仅仅是种金融工具,也是人类的一种生存方式,是社会的一种生产关系,具有综合性的特征。以综合性问题对应工具的适应性,养老这把锁必须由信托这把钥匙来开。

养老和信托具有同源性,因而使使似乎风马牛不相及的两个产业能走到一起实现牵手。养老和信托的距离就差一张纸,这张纸就是养老信托受益凭证。当养老托付人由子女个人变成受法律制约的信托公司时,老年人依托养老信托受益凭证而非子女的代际赡养达到养老目的时就变成了养老信托。国内外涉及养老方面的信托一般是指养老金信托,两者在委托目的和委托财产方面具有根本区别,养老金信托只是一种财产信托,而养老信托是一种综合性的信托。

蒲坚视察湘雅医院

养老信托的优点与功能

养老信托具有的五大优势使养老信托具有自己独特的产品优势和市场生命力。

1.契合性。信托和养老都是因为信任而产生的一种托付行为。从产品发展的历史脉络而言,养儿防老实际上就是养老信托的一种早期形式。养老和信托具有天生契合性,能实现目标和手段的无缝对接。

2.全产业链。养老信托可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形成包括养老居住、养老服务和养老理财等全产业链产品,比任何单一的养老产品行业供应商所能提供的产品和服务都要全面、综合,更具有竞争力。当今产业分工越来越专业化,全产业链的特性使得养老信托具备与其他养老产品抗衡的产品优势。

3.可流转性。养老信托可以通过产品信托化解决非住宅用地的流转问题和继承问题。

4.实现年龄平衡。通过共有制、通过居住权和产权分离,养老社区的管理人可以对入住养老社区的住户年龄进行管理,可保证养老社区的入住者年龄结构的合理性。

5.实现专业化管理。信托是一种金融普惠的实现形式,是公平与效率的平衡器。通过专家理财和专业服务,养老信托可以弥补老年人自身知识性的不足,确保老年人养老投资的安全性、回报率和医疗康复服务的专业性和及时性,提高老年人的物质性水平、延伸老年人的社会性,实现专业化管理。

养老信托具有整合、完善、增信、投入四大功能。(1)养老信托可以整合产业链,实现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扩大养老企业供应规模,丰富养老企业产品线,提高养老产业的效率和效益。与其他金融机构相比,信托业务独具的财产隔离制度优势和全功能投资银行的业务优势,可以实现融资、融物和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的混合运用,促进养老产业链的整合。老年人可以投入包括不动产、现金、有价证券、养老券、信托受益权等在内的多种形式财产,通过持有养老信托受益凭证或REITs份额、以信托共有制的形式共享养老产业整合的成果。(2)养老信托能够提供一站式购齐的养老产品,克服其他养老产品功能不全的弊端。(3)养老信托能够起到产品增信作用,提高养老产品的可售性。(4)养老信托通过市场化的方式、在国家不增加投入、通过放权让利和市场调节,增加社会资本和老年人自有资产进入养老业,通过养老信托财产来源多样性的特点,扩大养老财产的规模,缓解我国养老金缺口的问题。 


                     
(编辑   季节)

 


[1]孟晓苏.论建立/反向抵押贷款的寿险服务[J].保险研究.2002(12): 4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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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土地

蒲坚

2014-10-27 14:19:17

土地信托是在不改变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和农民承包权的前提下,将分散于农民手中的土地使用权集中于信托平台之上,厘清法律关系、明确各方权益。...

土地是人类安身立命之本,是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土地制度是最具基础性的社会经济制度。

农村土地流通问题的提出

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的历史阶段。农村大量劳动力离开农业生产,进城务工经商。在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和家庭承包制条件下,离乡农民的土地承包权流转(或土地流通)问题逐渐突出。

当前,农村土地(在务农者之间)的流转,已达到相当的规模。[1] 但即使达到如此流转规模,由于流转方式的不规范、以及土地使用权流动的“制度性摩擦”,十分不利于土地的合理利用。不少地区出现了土地闲置抛荒现象。这里的关键问题在于设计合理的机制,让离乡农民愿意从土地中退出,合理地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让渡、交易、转换和受益。

另一方面,家庭经营为主的“包产到户”所激发的微观效率增长空间已经基本用尽,小规模分散经营已不适应农村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农村人地关系的变化,迫切需要对土地进行科学规划和合理利用。这同样涉及土地流通问题。

我国土地制度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

我国实行土地的国有制(全民所有)和农村集体所有制。按照相关法律,农村土地属于村集体所有(少数是乡镇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向村内家庭发包(荒山荒滩可招标拍卖);法律也对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使用权限做了规定。[2]

农村土地法规面临需要讨论的实际问题

农地权属的界定问题。法律规定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集体”的界定包括乡(镇)、村两级;但《农业法》、《土地管理法》还加上了村内农业集体经济组织。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界定。目前的解释基本限于耕种权和收益权。但经营权属于使用权,从中可衍生出转让、转租、入股、抵押、收益等项权利。关于农地使用权的主体、地位、界限、获取与转让,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对农村土地流通(流转)的限制。法律不仅限制土地流通后用途的改变(这是必要的),还包括对抵押和继承的限制(抵押权限于“四荒地”,继承限于林地)。此规定是为了防止农民失地(农地有社保功能),但土地的转让又使农民现实地失去土地。关于对继承权的限制,如果土地流通不能限制在村内,就不能以继承人非本村社成员为由否定其继承权。

上述限制的出发点,是为了保障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村社农民集体的土地权利。但随着农民的大规模流动,土地权益的转移和流动已成为客观的需求。

法律对土地流转(流通)方式的限制,导致土地权益的不稳定,同时带来一些具有长期性的问题。

一是农民耕种的短期行为。对地力的超负荷使用,导致耕地质量下降、生态环境失衡,草场退化和沙漠化等,种种现象触目惊心。

二是耕地流转不畅使农地趋于细碎化。据农业部农村固定观察点调查:农户平均经营耕地面积,从1990年的0.53公顷减少到2000 年的0.49公顷(7.34)、块数达5.86块,导致农业生产成本高、效益差,适应市场能力低,制约农业生产力发挥。

土地流通不规范,侵权和非农化倾向较严重

按中央文件规定,农地承包权流转不得改变其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农业用途,不得侵害农民的正当利益。[3] 但在实际执行中,由于农民社会知识占有量不足,土地流通中违规侵权现象严重。一些地方用变相的行政手段干预土地流通,土地流通双方主体不合法,有的流通合同无农户签名、无书面委托,不尊重农民的主体资格和意愿;土地流通定价不合理(一般为400-600/亩年,且租期过长。2012),农民仅仅获得眼前实惠,侵害了农民的长期合法权益。农民土地流通收益不稳定。流转后土地用于非农用途的情况较多。

看来,问题的主要根源,是以“块块”为主的土地管理体制。

立足国情推进土地流通的新视角

研究土地流通问题,离不开对土地和人的研究。土地流动,一方面是财富的流动,同时也是人的流动,也就是“人的城镇化”、人力的解放。

近些年,关于中国土地制度走向的讨论很热烈。例如,有人建议将农村集体土地国有化,但这意味着农村基本制度的重大变革,不利于农村的稳定发展。

更有人主张集体土地私有化,似乎只要私有化了,问题就会迎刃而解。但农地私有化不符合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它将导致土地兼并和急剧的贫富分化,不可能提高多数农民的收入、调动生产积极性。私有土地更有可能被转用于收益更高的非农产业,危及基本耕地红线。中国并不具备美加澳等国土大国在土地私有制下实现“大农业”的条件。如果仅凭抽象的“原理”、照搬外国教条,或囿于臆想的“顶层”设计来为改革发展“支招”,不是对国家负责的态度。

要从中国现实出发,从宪法逻辑出发,以全民族集体知识为依归,探索和创新土地流动方式及运营效率。

我国农村土地流通制度改革的目标体系,应包含三个层面:

一是社会公正。以共治、共享、共有为前提,以共同富裕为本质追求。让农民在新型土地财富的实现中,安全、稳定、可持续地共享成果,缩小城乡分配差距。

二是经济效率。挖掘土地潜力,释放土地价值。实现土地集约、资产活化、权益流动、持续受益。

三是服务三农。在市场化、城镇化潮流中,焕发农民的知识性进步、农村的现代化活力和农业的科技化效率。

要设计有利于农地使用权流转的制度和机制,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共有、农民承包权不变这一前提下,明确农民集体所有权的存在形态及权利界限,给农民以生产的安全感,切实保障农民土地权益,更好地实现农村土地的综合效益。

要兼顾公平和效率。既要发挥市场力量对现代知识农业集约效率的正面作用,同时坚持共同富裕原则,警惕大资本介入土地流通以及可能产生的“负外部效应”,依法从严监管,防止权钱交易,不能出现新一代大地主、扩大贫富鸿沟。

经过具体的实践,我们认为,将信托这一金融工具引入土地流通领域,形成新型土地信托模式,是解决问题的一个新途径。这是在市场化大环境和现行土地制度条件下,探索内在逻辑完整性和现实操作可行性统一的、兼容并包的土地流通制度的很好的切入点。

信托的基本功能和“共有制”特点

信托的基本功能

信托业与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共同成为四大金融支柱。信托的最初含义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基本制度设置是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和受益权分离,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分立。[4]

信托制度具有财产独立、风险隔离、产权分离及权益重构的特点。这种制度安排,不仅在财产管理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而且可以衍生出金融功能、经济功能和社会功能。

信托的金融中介功能,首先体现在资产的转换和配置功能。通过推出不同期限的信托产品(信托贷款、贸易融资、股权投资、资产证券化等),聚集社会闲散资金、集中调节,以适应融资主体和受托人不同期限、不同规模的投融资需求。投资类业务也可借助其他金融工具(如个人和中小企业小额贷款)筹集资金。

通过信托方式,受托人将委托人的财产,进行集中的、专业化的管理经营(投资),既满足委托人的资产多样化管理需求,同时节省了分散的多个委托人的信息处理成本(交易费用),从而提高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

其次,信托的金融中介功能体现在受托激励及监控功能。受托人须接受委托人的监督,为委托人的利益服务,严格内部管理和激励机制。利用风险隔离和权利重构功能,在信托产品的投资策略、投资领域、组合性、避险性,以及交易结构、收益结构、信用增级手段等方面,实施严格的风险控制措施。

信托作为金融集成平台的整合与扩展功能

信托业的兼容性和延展性好,具有横跨资本市场、货币市场、产业市场的优势,可结合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拓宽融资渠道。信托业务模式广泛,工具多样灵活。间接融资业务如提供存款合同、提供信托贷款、买入返售、固定回购及各类收益权信托等负债类产品,促成社会资金向投资的流动。以及证券投资、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及权益信托等形式。通过系统性服务,满足实体经济多样化、多层次的融资需求。

随着市场环境、法律与政策的逐步完善,信托不断被赋予新的内涵,渗透到各经济领域。通过“集合信托”服务中小企业融资就是其中一例。将多个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财产(动产、不动产或知识产权等)打包,集合管理,再统一发行信托计划进行融资,然后将资金分配到各家企业。这种形式手续较简便,在融资规模、期限、利率等方面比较灵活,使用限制较少。通过信托的多功能优势,可形成信托、担保、银行等多方互动的融资平台,是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有效尝试。

当前农村地区的正规金融业务只能满足约1/3的资金需求,在农村地区发展信托业务,也有利于带动贷款、抵押、担保等金融业务,改善农村融资环境、提高金融服务水平。

信托业具有“共有制”特点

经过30多年的发展,信托业已进入大发展时期。据中国信托业协会数据,20092012年,全行业管理资产规模分别为:1.222.023.047.47万亿元,年增长率在50%以上;至20136月,资产规模已突破9万亿元。

信托业兼有产权明晰和收益共享的特点。据2009-2012年有关数据,银行业自身收益占总收益的41.3%49.1%,信托公司自身收益仅占总收益的10.7%-17.5%。在信托公司的收益分配中,受益人得到了较大部分。

信托项目的运作也体现了产权多元化和包容性,实现了金融普惠和资本民享。一般情况下,信托业务的投融资方式,是在设定项目的基础上再集合资金;项目执行中如遇到问题,委托人可以介入项目,与受托人共同商议解决之道。这是信托和其他融资形式的重要区别。

信托制度的“三权分立”和“集合分享”机制,决定了它不单纯是一种金融工具,而且是一种中间制度安排:即在法律框架内,实现个人财产社会化、权利清晰化、利益分享普惠化;体现了内涵更丰富、形式更自由、目标更包容的产权制度。既遵循市场规律为社会创造财富,同时又以共同富裕为公约数。这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被看作新型的“共有制”。[5]

信托机制为土地流通提供新途径

土地信托业务的操作特点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简称土地信托),是在不改变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和农民承包权的前提下,将分散于农民手中的土地使用权集中于信托平台之上,厘清法律关系、明确各方权益。

委托人(农民)在一定期限内将土地使用权委托给受托人(信托公司),受托人按照土地使用权市场的需求,通过规范的程序,以土地出租等方式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依法、有偿转让给其他公民或法人从事农业开发经营。

通常的操作方式是二次代理。一次代理即委托代理,依照农民本人意愿,把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给村委会(或与政府有关的某机构)。二次代理即信托代理,村委会(或与政府有关的某机构)作为土地所有者,将整理好的土地信托给信托公司。由信托机构统一管理和经营。

对农民来说,通过土地信托制度,可以规范土地代际传承,防止失地;可保证农民获得租金形式的固定收益,并分享农业集约化科学耕种带来的增值收益。

也可以用财产收益信托形式,将土地流通与社会保障挂钩起来。国家对农村社保“垫底”,土地信托的部分收益则用于提高保障水平,维护农村发展与稳定。

土地信托化:农村土地流通的新体系

土地信托化,就是以集体所有制为基础,利用信托制度的特点,将土地分解为价值资产和实体资产,农民享有受益权和最终处置权,而信托机构享有经营权。土地信托化是农村土地流通的新体系,具有产权清晰、利益直接、风险共担、效益明显、操作简便等特点。土地信托化具有以下重要功能:

明晰农地产权主体和产权结构。土地信托通过信托登记、合同、委托人大会等法定表述系统,将土地资产间接地具象化、量化到每个拥有土地承包权的农民,保障了委托人(农民)的权益,也界定受托人的使用权。农户拥有土地受益权和最终处置权,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拥有暂时经营权。这样就防止土地向少数人集中,兼顾了公平与效率,实现利益分享普惠化。

将土地承包权进行金融化和资本化改造。通过信托平台,土地资产活化为可以携带的信托资本,农民作为受益人参与土地收益分配,并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这将使农民对实物土地的占有观念逐步淡化,让他们在转入非农就业的过程中摆脱小块土地的牵挂,安心务工创业。土地承包权的转让也不影响信托机构行使实物土地的经营权。

推动生产要素的流动和优化配置。通过土地信托,在保护农民土地权利的前提下,能把细碎的土地适度集中,流转到专业合作组织或种植大户手中,发展规模化、集约化生产,向现代农业转变。通过返聘农户,还可以使他们得到务工酬劳,跳出传统的种植模式,获得稳定的农业收入,并提高农村组织化水平。这同时也有利于构建“土地看护人”机制,让农民把土地当作自己的财产认真管护,实现可持续利用。

农村土地信托流转的实践

浙江绍兴、湖南益阳、福建沙县、安徽宿州等地农村,率先引入信托方式,创新农村土地流通机制。其中,绍兴的土地流通率超过50%,沙县达到62%。河南安阳、江苏、北京等地也开展了土地流通信托试点。这为新阶段农村改革发展探索了新路子。

浙江省绍兴县案例

该县2001年率先试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流转,已形成了一定的规模,操作也比较规范。该县设立了县、镇、村三级土地信托机构。县镇两级设立土地信托领导小组,主要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土地信托日常工作;村级土地信托服务机构是村经济合作社。责任分层,垂直管理。

三级土地信托服务机构是土地信托流转的受托人,负责登记和发布土地供求信息、推介土地开发项目、协调供求双方、指导签证、追踪服务和调处纠纷等。

农户如愿意转让土地(耕地、滩涂、山林)承包经营权,或种养殖大户和工商业主需要受让土地,可委托三级服务机构办理相关信托业务。

农户将拟转让的土地承包权委托给村经济合作社,村经济合作社将该地块信息(类型、位置、面积、承包权证)汇总到镇信托服务站登记建档,镇信托服务站发布土地信息。本镇种养殖户可优先投标,如本镇农户无力消化本镇拟流转土地,可由县信托服务中心招标发包。经镇、县两级配对,村经济合作社与招标者谈判,签订土地使用权承包(倒包)合同。

这一模式(操作流程概况详见图l)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土地信托。因为县镇中介信托机构仅起到信息归集和中转服务作用,并不受让土地的各项权利。村经济合作社是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与农户签的合同是普通的委托代理行为。

福建沙县农村土地信托流转案例

随着“沙县小吃”在各地城市走红,沙县大批农民外出经营务工,土地闲置问题突出,甚至连片耕地被弃耕抛荒。

该县2009年启动县级土地交易市场,2011年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流转试点工作,成立了源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有限公司(县级,简称农地信托公司),在各乡(镇、街道)设立了农地信托分公司。形成了政府指导下的企业运作的土地流通模式。

由于该县夏茂镇可成片流转的地块较多,故在当地设立镇级金茂农地信托公司,由县级农地信托公司对进行其业务指导。

信托业务程序:信托调查→信托申请(村委会向信托公司提出)→信托公司实地调查核实→土地委托(村委会与农户签协议)→土地信托(村委会与信托公司签合同)→信托登记(土地信托公司向县农业局办理)→土地信托公司对信托土地行使经营管理(自主经营、流转给第三方等)。对信托土地实行统一对外流转。

收益分配:达成流转意向后,农户获得定金(为年租金的10%-20%);签订土地流通合同后,项目业主向农户付足一年租金。对所信托土地的改良产生的增值溢价部分,农户得到其中的60%,其余由信托公司支配作为发展基金。土地流转后,由信托公司申请对接的市、县项目配套资金,其中60%为无偿扶持项目业主,其余作为信托公司的投入,在流转期内逐年向项目业主收回。收回资金的60%返还村集体。

沙县农地信托流转,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流转土地全部纳入信托流转,面积12.3万亩,其中规模种粮3万亩,机械化耕作70%以上。这一形式主要有以下优点:

一是规范管理,保障各方权益。早期的代耕代种、转包租赁等属于松散型流转,期限短,合同不规范。通过土地信托进行集中流转,按章程规范管理运作,可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土地信托公司作为中介,要对委托和受让两方负责。

第二,土地信托是企业行为,对项目的引入更为审慎严格,这有助于提高银行机构信心,方便信贷。集约经营和技术投入提高了生产经营效益,使农民从农业中增收,促进了抛荒地的开发与复耕。

三是提高流转效率。项目业主可直接受让农地信托公司收储的土地,其他繁琐的流程及优惠政策的落实,可由信托公司代办,从而有力推动了农业的规模化经营。

四是引导长期投资,促进农业项目做大做强。沙县土地信托机构是国有企业,为项目业主提供有力的经营保障、对接惠农政策,通过合约形式鼓励项目业主长期投资、完善农地基础建设。如金农高优农业合作社,对所经营土地统一规划布局,累计投入200多万元,建设50个温室大棚,完成喷灌、滴灌及机耕路硬化建设,建立无公害蔬菜种植、立体特色养殖、水稻新品种、高标准水稻等示范区。合作社销售收入、盈利和社会股金分红均有显著增长。

中信信托的安徽农地信托计划

为满足规范农地流转、解决“三农”融资问题的需求,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了“安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计划”。该计划设立A类受益权,将农民零散的土地进行集约化经营;引入B类和T类信托受益权,前者所募集资金用于土地整理,后者主要向A类基本受益权提供流动性支持。

通过结构化设计,使A类信托受益权可以向银行或中信信托等金融机构进行质押贷款,或在土地交易所内柜台转让。土地信托流转被赋予金融属性,便利了农民进城就业。

信托计划存续期内,受托人可根据项目内土地整理等投资需求,发行适当规模的B类信托单位募集资金。条件成熟时,也可与商业银行、专业性农村小微贷款机构合作,向参与土地信托流转的农户提供贷款资金支持,以土地流通信托为平台构建服务“三农”的金融生态链。

T类信托单位,是在信托计划出现兑付A类基本收益、B类投资本金或预期收益的流动性资金缺口时,由受托人决定发行以补充资金需求。

以安徽宿州农地信托项目为例:

此项目中,委托人是宿州市埔桥区政府,受托人是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受益人即委托人,承租方(兼服务商)为安徽帝元现代农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保管人(兼监管人)是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信托财产为埔桥区朱仙庄镇朱庙、塔桥两村的5400亩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是基本农田和一般农田,农户承包期1995-2025)。

涉及该信托计划的农户分别与两村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指定用途为适度规模经营和发展现代农业。转包价格为1000斤中等质量小麦/亩年(或按国颁指导价兑付,1000元保底)。经村民大会协商同意进行土地流转(两村村委会与朱仙庄镇政府、镇政府与埔桥区政府,需分别签署土地委托管理合同)。

埔桥区政府以委托人的名义,将该5400亩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信托财产,委托中信信托设立信托(受托人)。承包期限12年(2013.92025.10)。双方签署《A类信托合同》,附件规定:“委托人保证其有权处置上述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承担因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过程存在瑕疵而造成的损失”。

A类基本租金1000/亩年(贴现率10%,期限11年)。土地预估价值1万元/亩。扣除资产维护费用,A类信托单位规模5400万元(折5400万份A类信托单位)。BT类信托收益权暂不发行。

中信信托设立“中信·宿州农村土地流通集合信托计划”,对信托计划进行管理经营,出租给安徽帝元。由该公司运作“帝元现代农业循环经济产业示范园”,总投资预计9.41亿元(温室、农业辅助设施、基础设施等)。帝元农业作为服务商,需提供土地流通、土地整理方面的专业管理服务,并按合同确保所获租金收入覆盖全部A类基本收益。

总结和建议

农村土地信托流转,是在现行农村土地制度下,为适应城乡要素大规模流动的形势,有关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规则创新的重要尝试。在实践中,它也被证明是一种行之有效的运作方式。

通过土地信托机制,规范了农村土地承包权的流动,保障土地流通的合法、公平和有序,保障农民权益;有力推动各农业要素优化组合,支持适度规模经营和发展现代农业,增加农民收入;有利于吸引资本形成多元、长期的农业投入机制,实现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有利于释放农村剩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以土地流通信托为平台构建农业金融生态链,可以改善农业融资环境。

为进一步创新土地流通实现机制,提出如下建议:

基于土地信托化,创新农村金融机制。为发挥信托制度优势,弥补其不利因素,创新土地流通机制,有必要构建土地信托银行,以信托为主要投融资形式、兼顾信托与银行功能。

政策支持。鼓励从事集约型农业生产的企业或经营大户,通过土地信托实现土地的规模化经营;对上述企业或个人给予一定资金支持,包括项目补贴、贷款贴息,在确保农民不失地的前提下以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

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在土地信托化过程中,政府应给予重视并加强引导和规范,发挥乡镇和村组的作用,不搞强迫命令,按市场规律推进土地流通。

建立多层次的农村保障体系。健全农村社会保险、社会救济、优抚安置、社会互助制度,推进农村合作医疗,为土地流转解除后顾之忧。

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严禁耕地“搭车”入市。建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交易中心,依法流转。构建土地收益分配机制,明确增值收益用途(社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惠及农户。扼制地方政府乱占滥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造成大量农民失地的行为。

保障农民分享土地市场化成果。规范集体经济组织在土地收益方面的分配行为。将土地流通收益优先用于农民的社会保障,让农民享受土地增值收益。

 


[1] 2012年,全国耕地流转面积2亿亩。有6个省的流转面积超过30%3个省低于10%。流转形式包括:转包、出租、互换、入股、转让、代耕及其他;其比重分别为49.3%28.9%6.5%5.9%4%5.5%。在受让流转土地面积中,农户占64.7%,专业合作社15.8%、企业9.2%;土地向专业大户、合作社、企业集中的趋势明显。

[2] 参见:《农业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担保法》。

[3] 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4] 根据《信托法》,在信托这种财产管理制度中,财产权利被区分为名义所有权、实际所有权及管理权,三者分别为委托人、受托人与受益人。受托人拥有财产的名义所有权,可以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受益人拥有实际财产的所有权,可享有财产权产生的经济利益。

[5] 笔者认为,共有制是以财产社会化为特征,既能容纳多元产权主体化,又能激发个人知识性潜能的一种新型所有制模式。

 

蒲坚

中信集团副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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