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导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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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资本关进笼子里:提高金融企业公司治理水平


 

202119日,中信改革发展研究基金会与“中国公司治理50人论坛”联合举办“公司治理与金融监管研讨会”,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副主席陈元出席会议并做了《努力实现金融企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讲话,中信改革发展研究基金会理事长孔丹、中国人民银行原副行长苏宁、中国证监会原纪委书记李小雪、中国保监会原副主席李克穆及多位专家学者参加了研讨会。北京师范大学公司治理与企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高明华教授科研团队发布《中国金融业上市公司治理指数报告(2020)》。围绕如何防范金融系统性风险、加强金融企业公司治理、防范中小金融机构大股东操纵,把握金融创新与审慎监管关系、防止垄断和防范资本过度扩张等问题,与会同志畅所欲言,建言献策。

完善国有金融机构法人治理,建立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

我国大型国有金融机构公司治理与高质量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距离权利责任对等、激励约束相容、风险控制严格的现代金融企业还有不小差距。部分金融企业党的建设薄弱,董事会形式化突出、实质性作用弱、未能起到有效制衡作用,监事会监督功能发挥不足。《金融业上市公司治理指数报告(2020)》数据显示,2019年审计委员会全部由独立董事构成的公司比例仅为8%;薪酬委员会和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达到50%的公司分别只有58%57%,绝大多数公司董事会中,这三个重要委员会构成不合格。复杂叠加的问题导致部分金融公司制衡失效、内部人控制、内幕交易、风险控制、贪污腐败等风险加大。与会领导和专家建议:

一是坚持党对金融企业的集中统一领导。坚决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各项决策部署,层层压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章党纪得到贯彻,现代企业制度落实落细,着力构建作风建设长效机制,坚决杜绝徇私舞弊、设租寻租、利益输送等违纪违法行为。建立规范的董事会和专业委员会,形成股东会、董事会、管理层、监事会有效制衡、各就其位、各自承担,防止公司治理内卷化、形式化,使国有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真正成为守法合规的模范、服务客户的模范、落实民主管理和履行社会责任的模范。

二是完善程序法,提高法律威慑力。目前企业的监管偏重于行政监管,法律的威慑力不够。我国规范主体权利义务和职权责任的实体法相对健全,而保证行使权利职权、履行义务责任的程序法不足。英国公司法有1300条和16个附件,而我国现行的公司法只有218条,监管“牛栏关猫”漏洞多。建议尽快修订《公司法》,研究出台《内幕交易处罚法》、《反欺诈法》等“中国版萨班斯法”,加大对违规欺诈处罚力度,高度重视完善程序法,确保法律有效实施执行。

三是发挥股东会作用,完善法人治理。目前的金融国有资本管理体制下,财政部门主要通过董事会履行出资人权利。在金融企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架构中,往往过分强调董事会的作用,对股东会缺乏足够重视。建议高度重视发挥股东会作用,由财政部等出资人机构委派若干名独立、专职的股东代表,组建所出资金融机构的股东会,由股东会对所出资金融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进行个性化管理。股东代表制度要彰显国有资本股东代表人格化特色,淡化级别意识,独立履行股东职责,允许股东代表提出相反意见,强化股东代表的责任意识。要构建完整的责任体系,形成可以向股东代表个人追责的责任体系,落实权责匹配、权责对等、权责统一原则。

加强中小金融机构穿透式监管,维护中小股东权益

目前,我国中小金融机构发展还存在不少问题。比如,部分中小金融机构股权关系不透明,有些股东身份难以穿透,有的通过一致行动人成为隐形大股东,有的互联网金融公司通过协议控制或AB股方式实施内部人控制。普遍存在比较严重的大股东操纵问题,中小投资者决策权、监督权、信息知晓权未能落实。《金融公司治理指数报告》显示,2019年,中小股东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司比例仅有1%,中小股东提案的公司比例仅有5%,中小股东累积投票的公司比例仅有25%,而99%的公司并不披露高管薪酬结构及金额。许多中小金融机构股东行为不合规不审慎,有的银行股权质押比例过高,有的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中小股东权益。与会领导和专家建议:

一是高度重视对股东的“穿透”式监管。要按照穿透原则整治虚假注资、循环注资、隐形股东、违规代持、违规一致行动人,坚决治理大股东不当干预、向大股东输送利益等问题。建立全国统一的金融机构投资人股权管理不良记录,向社会公开一批严重违法违规股东,依法严厉查处。

二是解决维护中小股东权益“最后一公里”难题。目前,维护中小股东权益还存在“镜中花”“水中月”,有法不依落实难问题。建议完善程序法律,把中小股东的提案权、累积投票权、集体诉讼权落到实处。开展落实中小股东权益执法检查,完善程序规定,强化累积投票法律的执行,保障分散的中小股东提名的董事、监事人选有可能进入董事会、监事会,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和监督,实现董事会、监事会内部监督。2019年,金融业上市公司股利支付率仅为30%左右的门槛股利,而美国上市公司一般为50%~70%。要制定法律,刚性规制金融上市企业分红制度,通过规制分红真金白银回报中小股东,引导价值投资。

三是严厉约束大股东行为。大股东滥用对公司的控制权意味着公司的不独立,这与独立法人理念严重冲突。要避免大股东或最终控制人对公司过度干预,维护中小股东行使法定权利。要建立大股东交易公允价格说明制度,防止大股东预埋后手,严厉处罚关联交易。要强化自愿性信息披露,树立“能说都要说”的意识,加强对信息欺瞒责任的处罚。

建立党管独立董事制度,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独立董事是公司治理、资本市场的高层次管理人才,是上市公司良好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载体,肩负着在董事会监督大股东和经理人、维护中小股东权益的重要责任。但是,包括金融业在内的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长期被称为“花瓶”,存在制度性缺陷。从产生方式看,尚未形成成熟的独立董事市场,独立董事一般都是大股东和管理层的朋友,由董事会、大股东和公司管理层推荐、聘用,独立董事难以代表中小股东利益,监督作用先天不足。从激励约束看,独立董事领取固定津贴,其收入和公司绩效无关,也和其付出程度和风险分担无关,激励显著不足。从履职条件和环境看,许多独董无法获得所需足够的决策信息,难以实质性参与上市公司重要经营决策。研究表明,近年来,上市公司独董每年对董事会决策事项投否决票的只占独董总人数的1%左右,99%的独立董事没有投过反对票,且投过否定票的独董在未来一年内离职的可能性成倍增加,出现独立董事逆淘汰。与会领导和专家建议:

一是要建立党管独立董事制度。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上强调要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聚天下英才而用之。独立董事目前还处于党组织领导的空白地带。建议落实党管人才原则,形成独立董事工作整体合力,授权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或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等机构,或成立中国独立董事公会,承担落实党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党管独立董事工作职责,承担独立董事的选聘任免,代表上市公司支付独立董事薪酬。授权机构制定独立董事人才发展战略、落实独立董事重大政策,开展独立董事教育培训,管理独立董事从业资质,建立独立董事人才库,制定独立董事薪酬政策,负责独立董事的业绩考核,进行独立董事的行业监督。

二是要进一步完善独立董事履职环境。建议制定董事行为准则,突出董事会决策一人一票制,股权董事不能强制董事会采纳其意志。按照国际惯例修订董事会制度,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应当占半数以上,并依法保证审计委员会全部由独立董事担任,薪酬委员会和提名委员会等关键委员会独立董事占50%以上,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委员会主席。要避免片面强调董事会的集体责任,清晰明确董事承担个人投票权力和责任,落实独立董事参加董事会决策前的信息获取、信息核实、调研查证权利。

三是要建立和培育独立董事人才市场。建议构建高水平的独立董事市场,广开进贤之路,广纳天下英才,汇聚优秀独立董事人才。要拓宽独立董事人才范围,将律师、会计师、审计师等专业人才以及国企、民企和政府部门退休人才等,纳入独立董事系统,发挥他们的专业能力和作用。制定有关独立董事的政策和法律,探索建立市场化的高层次独立董事人才发现机制、评价机制、信用机制、监督机制,构建公平有序的市场平台,保护独立董事合法的经济利益,发挥好人才市场的纽带作用。

加强信息经济时代反垄断,坚决防止资本无序扩张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近年来,我国互联网平台企业快速壮大,在搞活金融的同时,市场垄断、无序扩张、野蛮生长问题日益凸显,限制竞争、赢者通吃、价格歧视、泄露个人隐私、损害消费者权益、风险隐患积累等问题日益严重。资本无序扩张必然会遏制技术创新,形成垄断攫取超额收益,损害消费者利益。据央视20203.15晚会公布,金融类APP违规采集个人信息已是一个现象级的问题。监管滞后甚至监管空白问题凸显。与会领导和专家建议:

一是要制定法律把资本“关进笼子里”。事实说明,资本逐利的本性是不会改变的,如果放任资本为追求最大利益而无序发展,其负面作用就会超过正面作用,因此对其进行严密的监督和管控是十分必要的。建议要健全完善法律法规,坚决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防止资本肆无忌惮,防范金融系统性风险,更好发挥金融企业动员社会资源和配置社会资源功能,更好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二是要立法维护数据安全、数据确权、隐私安全。十九届五中全会已经将数据列为与劳动、资本、技术并列的生产要素,数据确权是数据市场化配置及报酬定价的基础性问题,各国法律都还没有准确界定数据财产权益的归属,还是法律空白。建议尽快开展数据权益立法,明确各方数据权益归属,公平合理地利用数据价值。要通过法律防止大型互联网企业非法获取、过度采集、使用企业和个人数据,反对滥用数据垄断优势,健全数字规则,坚守伦理底线,保护公民隐私和信息安全,确保金融创新在审慎监管的前提下进行。

三是要防止资本大鳄掌控舆论。深入研究社交平台和自媒体时代传播特点和规律,制定出台相关法律法规,防止一些互联网平台企业和资本大鳄掌控舆论控制权,建议在大型互联网平台企业探索实施国家特殊管理股制度,享有一票否决权,在企业内部治理和运营机制中嵌入体现国家意志的机制。要防止资本干预政治,防止一些平台公司巨头凌驾于法律之上,防止数字寡头干预公民个人生活和社会组织。  

(编辑  高梁)



¨ “公司治理与金融监管研讨会”简报组整理,由楚序平、高明华、雷桂林、贾洪图、史岩等执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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