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导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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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集体的本质就是集体村社

仝志辉 来源: 2023.02.09 12:19:28



 

今天讲的新型集体,和新中国成立初期建立人民公社时的集体有很强的继承性,现在要发展新型集体,离不开对农村集体全新的制度设计的本质的理解。我认为,农村新型集体的本质,实际上是集体村社。

“旧集体”与新集体的传承

我们很容易把人民公社理解为“旧集体”,现在要搞的新型集体经济就是新集体。所谓“旧集体”,它的意义是确立集体土地所有制和集体经营。如果这样理解集体的本质,现在的新型集体就是之前集体村社制度的延续。为此,我们要坚定发展新型集体的自信,创造性地发展新型集体。

有一种意见认为,不要死抱着过去的集体,担心走回头路。我认为,这种说法对“旧集体”的革命性意义缺乏深入的理解:

一方面,“旧集体”确立了土地集体所有制,杜绝因土地占有不均导致的村社分配不均、使得仅靠土地所有权获得的地租收入归少数人所有,这是导致农业生产力发展滞后、农村社会陷入危机的关键原因。我们确立集体所有,就等于再造了集体这个“大地主”,它是一个“成员集体”,地租收入归集体所有、集体成员共享,从而杜绝了少数人享有地租收入的情况,这是集体所有制最具基础性的意义。

另一方面,土地归集体所有,对以集体土地为主的自然资源的利用、对集体成员劳动力的利用,得以在新的形式下进行,这是人民公社时代探索的集体经营。集体经营最基本的好处,是提高了对集体所有的各类资源的有效利用,以及村内的劳动力资源的充分利用,这是集体化时代取得生产力进步的主要原因。集体经营获得的收益,由集体支配并公平地分配给成员,确立了集体成员对这个集体的归属感,和对集体发展的长久信心,增强了村民的集体意识,使得集体得以确立。

新型集体是从原集体经济时期确立的基本制度演化而来的。在这个意义上,“旧集体”相对于中国的传统是新的,“旧”集体很“新”,而今天的“新集体”是从“旧集体”演化出来的。

第一,我们的“旧集体”的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形成,是有其传统的。土地是不可移动、人为可控的自然资源(生产资料)。历史上,我国的不少村落,并非所有的土地资源都归个人控制。在很多村社范围内,有公田、义庄用于慈善公益事业,有乡绅对公共事务的管理,其中都划定了公共的资源和财产,只是它局限在家族范围或乡绅举办的慈善事业中,没有扩展到整个村社的范围。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土地改革,把村社制的传统加以利用,并扩展到整个村社的范围。

第二,新中国实行了土地集体所有制,通过集体经营和壮大集体的实力得以实现和发展。共产党领导的集体经营有一个全新的要素,就是村党组织这个核心。农民是不可能自发合作的,需要有先进分子来领导和组织,这才可以做到个别人的力量做不到、或因贫穷等原因不敢想象的过于困难的事情。建国初期,农村党支部的成长和农业合作化的成长,是一个历史过程的两个方面。合作化的成功使得党支部扎根在农村基层社会,成为集体村社的核心并组织农民,领导和组织集体经营,促进集体的成长。

第三,党组织的功能不仅是发展集体经济,而且把传统的村社制加以巩固和提升,这可以称为集体村社制,它的内涵就是依托村党支部,创造性地利用传统村社的公共性资源和传统村社治理中的公共精神,总结提炼农民互助合作的实践创造,建立起农村基础性制度和农村基层建制。

第四,集体村社的地域范围是历史发展形成的,根据自然聚落、结合水利等农业整体性生产条件改造和规划,结合集体经营的需要加以划定。不同地方有不同的原因,有些地方新发展起来的水利设施,其渠道走向、各渠道的间隔和灌溉范围,决定一个生产队的地域范围。集体村社的成员范围,就是村社地域内的社区人口。之所以说集体村社是全新的,因为它与土地集体所有制和与之相关的集体经营有关。土地集体所有制对村社成员的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进行了全新的设定。

综上所述,集体村社是以土地集体所有制为基础的,以集体经济发展为根本保证的农村基础性制度,或农村基本建制。今天的集体经济,仍在集体村社制的延长线上。

充分认识集体村社的韧性存在

改革开放以来,尽管在大部分时间里,我们对发展和巩固集体经济的政策取向不够明朗,但集体村社仍然是很坚韧的存在,而且改革开放的很多成就与集体村社的存在有关,出现的很多问题也与集体村社的削弱有关。

当前发展新型集体经济的实践中,仅仅重视增加供村民分红的集体经济收入,固然有利于集体的重建,但并不涉及根本。在当前实践中,我们也注重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但所依据的产权理论,缺乏对多样性存在的理解,也缺乏对农村产权、经济、社会、政治相互关系的理解,更缺乏对合作经济组织体系构建的想象力。

新型集体的“新”,不是要将集体资产资源收益的剩余控制权分散给各农户,或有分无统地形式化集体(假集体),更不是背离集体资源资产收益的剩余控制权归集体这一集体所有权的本质,将集体所有权股份化、量化为成员所有权集合的所谓股份合作制集体。现在的股份合作制集体的实践并没有表明,它是一个集体村社。

乡村振兴所需要的新型集体,其本质是:土地由村社所有,集体成员(来自自然出生及嫁娶,或其他有益于集体永续发展的形式所获成员资格)均享土地收益的村社或称集体村社。这样的村社制度才是新型集体成长的方向。

所以,新型集体需要具备几个必要条件:土地由村社所有;成员均享土地收益(不管是在内部承包土地,还是面向外部的经营性建设用地,包括农地的经营权和外部主体合作所获收益)。

基本的成员资格由出生和嫁娶获得,此外村民接受的新村民也可以获得一定的资格。通过集体经营壮大集体经济,通过集体经营确保集体永续发展。

构建以集体村社为本质的新型集体

我们为什么会忽略集体村社的存在,或者把集体村社仅仅作为集体经济经营,这与改革开放以来的历史沿革有关。

从乡村工业化、城镇化到现在的农村功能片区、田园综合体等等,都与集体村社的存在有关,没有集体村社的存在,很多农村发展的成就是不可想象的。

但是,今天乡村的很多问题也与集体村社的弱化有关,包括公共服务、贫困问题等等。当前的政策中,仍然存在“加强”和“削弱”集体村社之间相互矛盾的倾向。

比如说,城镇化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在地方实践中往往不能有效结合。促进农业现代化的政策、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和发展壮大集体经济也很难找到有效的结合点。

农村现代化和农村发展的政策是由上到下的规划,这和推动村庄自主发展,存在着两种极端化的理解,这也反映在工作实践中。村集体经济组织要给自主权,但上级又要加强监管、促进收入的增长,这在现实当中很难两全。

乡村治理中有一个现象,要把政、经、社的职能分开,但我们又出于其他原因要求“一肩挑”,包括集体经济要承担村庄差异性的公共服务,这两种政策取向存在明显矛盾。

此外,“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户内平分承包经营权,这种制度设计不足以构成一个可持续存在的集体,也需要我们进行反思。

综上所述,很多发展新型集体经济的典型案例表明,新型集体在现实中是存在的,也在不断成长中,辨识并支持其成长应是乡村振兴的基础性工程。而构建以集体村社为本质的新型集体,作为良性的城乡融合发展战略和可持续的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支点,应是未来农村问题研究着力推动的方向。

(编辑  宋斌斌)



* 仝志辉,中国人民大学农村发展教研室副主任、中国人民大学乡村治理研究中心主任。本文根据作者在中信改革发展研究基金会近期召开的“乡村振兴和发展现代农业”专题研讨会上的发言整理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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