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导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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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维护国家核心利益和海外利益法治体系

支振锋 杨世琦 来源: 2025.12.24 11:34:50



 

当前,全球安全局势复杂演变,美西方对我国抹黑打压手段层出不穷,我国海外利益延伸至全球各地,且不断拓展深化,海外利益保护的重要性与紧迫性愈发凸显。李嘉诚旗下的长和与贝莱德的港口经营权交易以及美国试图对我造船业和海运业进行的遏制,揭示了大国博弈全面升级背景下,我国面临更加复杂多样的战略挑战,也暴露出我国维护国家核心利益和海外利益法治体系的短板与不足。要以良法善治保护好我国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在海外合法权益,更好维护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发展等核心利益。

健全维护国家核心利益和海外利益法治体系刻不容缓

在全球化时代,国家利益早已不限于本国疆域,海外利益成为国家利益的重要延伸和组成部分。美国对中国采取的一系列封锁、遏制和打压举措,是全球化逆流下大国博弈的生动注脚。在中美激烈竞争背景下,企业与国家是休戚相关的命运共同体,必须以法治方式更好维护包括海外中国企业利益在内的重大国家利益。

一是加快筑牢维护国家核心利益和海外利益制度防线的战略需要。

  1. 维护国家核心利益必须着眼于全球。中美博弈早已在全球展开。当前国际安全环境发生深刻变化,大国博弈与地缘对抗激烈复杂,我国海外利益面临日益严峻的威胁挑战。截至2024年末,中国对外直接投资额高达3.14万亿美元,连续八年排名全球前三。国家利益向海外不断拓展,法治作为国家利益保护的重要基石,其重要性和作用愈发凸显这就要求法治建设同步跟进,做到国家利益在哪里,法治保障就要跟进到哪里。

  2. 我国关键产业面临更大威胁。芯片等先进制造业,航运业和造船业等,都是西方霸权国家对我打压的重点领域。中国2024年的造船完工量、新接订单量、手持订单量分别占全球的55.7%74.1%63.1%,造船能力是美国232倍。以造船业为代表的先进制造业是国家核心战略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美国遏制中国崛起的关键战场。近一年多来,美国酝酿了一系列针对性打击中国造船业和海运业的行政举措与国会立法。近期,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宣布暂停对中国海事、物流和造船业的301调查及相关关税措施一年,中方也回应暂停相应反制措施。此举虽然标志着持续一年多的中美造船业贸易摩擦暂时进入“休战期”,但这一局部的缓和并未改变全球供应链正在加速重构的宏观态势,未来仍充满不确定性。

  3. 美国意图重新控制全球海域咽喉要道,配合其遍布全球的近800个军事基地,封锁中国和全球的商贸交流命脉。

  4. 美国仍会对中国海外关键矿产、新能源汽车出口、高端芯片供应等战略领域进一步全方位“追杀”。美国频繁滥用长臂管辖,通过抹黑造谣、贸易管制、金融制裁、技术封锁等手段,恶意限制中国企业发展。完善海外利益保障机制早已不再是简单防范“局部危机”的临时性措施,必须成为具有前瞻性、战略性、系统性的制度化安排。

    二是铸牢维护中资企业海外利益护盾的迫切需要。

  1. 中资企业是国家利益的重要载体。包括港澳资在内的中资企业不仅是进行全球投资与合作的商业主体,更是国家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实现国家意志和战略目标的全球性投射。这些企业的海外利益需要得到国家法治体系的强有力保护,减少和避免在复杂的国际环境中遭受不合理的法律风险和政治压力。

  2. 中资企业是“一带一路”倡议的先锋力量。自2013年提出“一带一路”倡议以来,已经取得显著成效,既发展了中国,又造福了世界。2024我国对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直接投资为509.9亿美元,涵盖基础设施建设、能源开发、产品制造等多个领域,涉及的海外利益巨大,维护海外利益安全刻不容缓。

  3. 中资企业海外利益保护问题频出。中资企业出海经营面对不同的政治、经济、法律、文化和社会环境,许多投资项目所在国存在政局不稳、战乱频仍、法治体系不健全、执法司法不公、营商环境恶化等问题,都可能导致企业海外利益严重受损。

  4. 战略性中资企业成为大国博弈的焦点。随着全球技术竞争的加剧,西方国家不断遏制打压如华为、中兴、字节跳动等具有战略价值的高科技企业,特别是先进科技产业和大型数字信息平台。尤其是美国常以国家安全、知识产权、数据安全等为借口,动辄滥用制裁措施,严重损害我国企业利益。

    三是布局中美全球博弈先手棋的战略必然。

  1. 法治是当今世界的主流话语和共同愿景,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投资营商环境,需要向世界展示更好的法治中国形象。

  2. 发达国家已有相对完善的保护国家核心利益和海外利益的法治体系。在国家安全审查方面,美国已构建多层次、系统化的制度体系:基于宪法,国会能够对包括并购交易在内的企业经营行为进行立法干预、监督听证及推动实施安全审查等,例如,2006年曾阻止阿联酋迪拜港口公司在收购英国铁行集团的交易中控制美国港口;依据《贸易法》《关税法》等法律法规,美国得以在半导体、新能源、海事、物流等多个领域对华展开“301调查”,而在对进口贸易中“不公平行为”进行的“337调查”中,近半数都是直接针对中国的;《外国投资风险审查现代化法》(FIRRMA)严控对关键基础设施、AI等关键技术、敏感个人数据等领域的外国投资;《国际经济紧急权力法》(IEEPA)则直接授权总统宣布国家紧急状态后管控商业的权力,以应对国外的异常状况或特殊威胁。此外,欧盟自2023年起实施的《关于外国补贴扭曲欧盟内部市场的条例》也将审查范围延伸至投资并购行为发生的第三国。在反垄断监管方面,各国纷纷强化反垄断法律责任,以约束跨国公司为了追求自身利益,利用资本、技术等优势以及相关国家法律监管空白等实施垄断,以达到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在产业链供应链安全保障方面,日本《经济安全保障推进法》针对关键物资的稳定供给、特定社会基础服务的安全运营等规定具体措施,以保护国家安全和经济利益不受外部风险的威胁。在维护企业海外利益方面,日本通过《出口组合法》组建协会,促进中小企业“抱团取暖”,保障和支持其在东道国的投资经营活动。

  3. 当前国际规则处于深度调整期,面对美西方滥施域外管辖,我国要拥有与大国地位及其全球利益相称的法律工具,以反制对我国企业的制裁和歧视,塑造有利的国际秩序。

  4. 提升我国综合性海外竞争能力的必然要求。美国在全球范围内投射了融合政治、经济、军事、科技与文化等多维力量的综合国力,具有强大的全球威慑力和号召力相比之下,我国的海外竞争能力和利益保护效能仍待提高。

    海外利益保护的法治体系短板亟待补足

    港口交易暴露了我国在涉外法、香港法体系的构建及国际法塑造方面,对国家核心利益与海外利益保护的不足。

    一是国内法和香港法相关领域尚不完善。

  1. 立法理念和视野不够开阔。中国制造业增加值占全球比重约30%,我国当之无愧成为利益与全球交织的“全球性国家”。但现行法治体系仍主要聚焦于国内事务,全球性视野不足,与国家全球化发展的步伐尚未完全匹配。例如,当前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关注市场份额变化,未重视海外交易的地缘政治因素,而触发域外管辖也需以形成对中国海运通道的议价权垄断等后果为前提。

  2. 海外利益保护的法律制度供给不足。当前我国海外利益保障的法治化进程相对滞后,尚未建立专门系统的法律体系,现有保障机制更多体现为短期政策性文件与行政指令的组合,法律约束力相对有限。相关规章制度较为分散,未能建立一套全面系统的海外利益保护制度体系,已有的相关立法规定较为模糊。例如,2023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三十七条规定国家依法采取必要措施,保护中国公民和组织在海外的安全和正当权益,保护国家的海外利益不受威胁和侵害,这仅仅是重申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三十三条,对于海外利益的界定、责任部门和保障措施等缺乏进一步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五十九条“其他重大事项和活动”未进行具体解释,导致其内涵和外延的界定存在模糊。目前在海外投资保护、驻外安全保障等关键领域存在一定的立法空白。

  3. 缺乏专门针对海外战略支点(如港口、军事基地等)保护的法律制度。在面对外部势力对我国海外关键节点的威胁时,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授权。而美国则已在《外国投资风险审查现代化法案》中要求申报所有涉及关键基础设施的间接控制权。

  4. 非战争军事行动相关法律制度不够完善。非战争军事行动中的行动权限、资源配置、跨部门指挥协调、跨层级联动、突发事件应对等方面制度规定尚不健全,难以高效保障海外利益安全。与此同时,我国市场化海外安保力量起步较晚,政府支持和综合配套措施尚显不足,与美国、俄罗斯等国家相比,在海外安保的数量和质量上仍存在较大差距,难以满足日益增长的海外利益保护需求。

  5. 香港作为“自由港”,在立法层面对国家安全与海外利益风险的关注相对较少。香港富商曾经在很长一段时间对香港经济立法拥有较大影响力和话语权,忽视了对国家利益的关注。

    二是法治实施力度不够。

  1. 国内法域外适用能力有限,涉及海外利益保护的相关强制性执法手段仍在探索之中。

  2. 海外利益保障机制的系统性协调性不足。海外利益保护涉及安全、外交、商务、国资、发改等诸多部门,但相关职责划分仍不够清晰明确,信息共享与协同机制仍有不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企业和个人等多元主体之间协同合作也有待加强。

  3. 执法司法的国际合作机制不完善。海外利益保障对外部协调能力要求较高,依赖于双边或多边政府层面的制度性合作。当前在跨境取证调查、采取强制措施、资产追回、跨域危机处理、国际法律交叉适用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制度和能力障碍。

  4. 情报能力不足,预警能力有限。国家层面缺乏统一的信息共享平台,尚未构建针对具体国别、行业的海外投资经营风险预警、防控与保护机制。面对突发情况缺乏快速有效的决策和行动机制,主要依靠外交等相对单一的处置手段,难以及时防控和制止侵害行为并形成强有力震慑。

  5. 海外公民和企业权益受损时的救济渠道与手段有限。跨境救济往往因涉及国家主权和司法管辖权等诸多复杂因素而面临障碍,导致海外权益受损的公民和企业往往难以获得及时、公正的法律救济。当前海外利益保护过于依赖政府力量,对行业协会、企业出海联盟等社会力量重视不够。

  6. 出海企业的法治素养与市场专业服务存在不足。许多企业对国际风险的认知和应对能力不足,而且现有出海法律服务质量仍有待提升。部分企业进行海外投资经营过程中缺乏专业法律服务支持,致使在遭遇跨国纠纷或法律挑战时,难以及时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三是塑造国际法治能力不强。

  1. 参与国际规则制定的话语权不足。近年来,我国已逐步加强在全球治理中的角色,但在国际规则体系制定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仍相对有限,常处于被动参与的状态。

  2. 在国际组织中的代表性依然不高。高层次涉外法治人才数量不多、能力不强、经验不足等问题仍然突出,制约我国涉外法治建设和海外利益保障。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关键岗位的中国籍国际职员比例偏低,中国籍法官和专家在国际司法、仲裁等国际法核心机构中占比远低于美欧国家,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我国在国际事务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

  3. 我国在国际仲裁领域的影响力有限。尽管中国企业在海外拓展中面临大量的跨国纠纷,但企业选择我国仲裁机构进行争议解决的积极性仍然较低,中国仲裁的国际化专业化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

  4. 战略空间法律规则建设前瞻性不足。当前我国关于港口、航道等全球性基础设施,以及网络、外空、深海、极地等新型战略空间的法律制度建设方面仍存在薄弱环节,相关发展规划与规则布局尚显不足。

    不断完善维护国家核心利益和海外利益法治体系

    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涉外法治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联动性强的系统工程,必须统筹国内和国际,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前瞻性思考、全局性谋划、战略性布局、整体性推进,加强顶层设计,一体推进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务,形成涉外法治工作大协同格局。”要准确把握国内外形势和自身实际,统筹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建强保护海外利益的法治安全链,加快形成海外利益保护新格局。

    一是加快完善我国核心利益和海外利益保护的法律框架。

  1. 建立更加完备的维护海外利益和安全的法律法规体系。加快制定《维护国家安全利益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法》《海外利益保护法》等,填补我国海外利益保护统领性立法的缺失。制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证和调查法》,充分发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宪制功能,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涉及包括海外利益在内的国家安全利益与可持续发展事项进行必要干预的权限,并对全球所有符合条件的经营者行使听证与调查权等。香港特别行政区也应重视对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战略利益的商业交易进行合理且必要约束。

  2. 加快完善对外投资、涉外民商事纠纷解决、海外安保服务等领域的立法。加快建立健全专门性的海外投资利益保护法律体系,尽快出台《境外投资管理法》,完善境外投资管控制度体系,强化安全评估审查,建立覆盖市场准入至退出全过程的境外投资系统化审查制度,更好维护我国作为投资母国的合法权益。修订《保安管理服务条例》,鼓励并规范安保企业,尤其是私营安保企业在境外的发展,努力为企业出海提供以人为本的高水平安保服务。进一步完善出海企业的权益保障机制,鼓励中小企业建立跨行业出口协会、共享物流、海外资源与风险信息等。

  3. 完善反垄断领域制度规定和关键基础设施保护。进一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适当提高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个人责任罚款金额,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增设剥离资产等法律责任,以防止相关海外交易实施后,对我国境内市场造成排除或限制竞争的负面影响。加快《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法律的制定完善工作,明确重要基础设施战略价值,确保关键基础设施的安全性与自主性。

  4. 完善海外非战争军事行动法律。明确海外非战争军事行动的任务、范围、指挥体制、行动程序等内容,为保护海外战略支点等行动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

  5. 完善细化国内反制裁法律制度,创新金融制裁举措。不断健全反制裁、反干涉、反“长臂管辖”机制,以网格化方式落实负面清单制度,提升对列入我国制裁清单的相关实体实施制裁措施的及时性、有效性和震慑力。探索与实体清单制度相衔接的金融制裁举措,加快制定针对美国的金融反制裁清单,增强我国反制裁体系的整体效能。

  6. 深度参与全球治理变革。我国要积极从国际规则的旁观者和跟随者,转向规则的塑造者和引领者,坚持和落实全球治理倡议,努力推动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充分发挥国际调解院解决国际争端的作用,增强企业通过国际调解院维护海外利益的能力。提升我国在国际经贸投资、人工智能治理、跨境数据流动等领域的国际规则制定参与度。推动完善国际航道及其他全球关键基础设施的国际制度规约,加强网络、外空、深海、极地等新疆域的研究与开发立法。

    二是进一步强化海外利益保护执法机制。

  1. 加强海外资产保护的执法力量。组建专门执法队伍,强化对海外投资项目的日常监管和风险排查,及时处理涉及我国海外利益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在国家层面可以设立海外利益保护的专职机构。进一步明晰海外利益保护所涉及的相关部门职责边界,避免多头管理,加强部门间协同合作。建立中央、地方、驻外使领馆、企业和公民个人的协同网络,形成立体式全方位的海外利益联动保护格局。

  2. 强化海外利益风险预警防控体系建设。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建立及时、高效、智能、精准的海外风险动态监测预警平台,重点监测所在国政治稳定性、公共安全风险、社会舆情、廉洁风险等,提高国别长期研判的精准度。加强相关领域情报收集与利用能力,整合海外信息源,尽快打造出海信息整合共享平台,动态更新不同国家市场供需状况、政策法规和准入标准等信息。建立全面的国别、地区、行业风险评级机制,搭建涵盖多领域的专家学者库和海外风险案例库。建立海外风险联防联控机制,不断增强应急响应与危机处置能力,建立健全针对绑架、恐袭等突发事件的协同机制,提高医疗转运与现场支援等能力。

  3. 加强国际合作。积极拓展和深化与共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其他国家在政治安全、经济贸易、知识产权、跨境金融、人民币结算体系、数据跨境流动、反垄断、绿色低碳发展等重点领域的双边或多边合作,加快建立跨国执法常态化合作机制。

  4. 强化海外企业、人员政治引领和安全培训,增强对国家与民族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强化对企业安全责任的制度化约束,加强境外廉洁合规建设。将风险评估报告、驻地安保预案及员工教育培训等纳为境外投资的前置审批要件,并对重点企业实行全流程动态跟踪与定期评估,确保其安全责任真正落到实处。

  5. 建立涉华制裁信息系统化整理发布平台。对于域外国家制裁信息以及我国的反制裁清单,应通过统一的网站或专门机构进行集中整理和发布。

    三是建立健全海外利益保护司法救济机制。

  1. 坚定支持企业司法维权。企业及相关机构是域外国家对华法律战的重点对象,但又相对脆弱。在实践中,若缺乏国家有力支持,企业或相关机构在面临制裁时,往往会选择忍气吞声,而非诉诸法律程序,或者在司法程序正式启动之前即选择认罚和解。这种做法容易导致所在国行政机关不断扩张执法权限,进而引发更多法律争端。国家应支持企业善用域外国家法院的司法审查制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 可在国内设立专门的海外利益保护法庭,集中管辖涉及海外投资、贸易、知识产权等纠纷案件。

  3. 积极与共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其他国家签订司法协助协定,拓展司法协助范围,提高司法协助效率。

  4. 加强区块链智能合约、人工智能等技术在跨境贸易司法解纷平台的创新应用,推动建立健全公平、公正、合理的国际贸易纠纷化解规则。

  5. 推进涉外法治人才队伍建设,培养出一批政治立场坚定、专业素质过硬、通晓国际规则、精通涉外法律实务的涉外法治人才,为海外利益保护提供有力支撑。

    四是构建多方参与、协同联动的立体化海外利益保障网络。

  1. 综合运用各种手段保护企业海外投资利益。加快构建涵盖政治、经济、法律、军事与舆论等全方位立体化的海外利益保障体系。

  2. 打造政企协同的海外安全与发展机制。我国投资主管部门、商务部门、外交部门以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等有必要联合贸易投资促进机构、各行业协会等,与出海企业共同协作,壮大海外利益保护力量。引导企业构建海外投资经营商业伦理准则,明确将地缘政治和大国博弈带来的安全风险纳入ESG评估框架,推动企业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与经营决策深度结合。

  3. 充分发挥多元主体作用。引入规范化和专业化的民间安保公司、保险机构、风险咨询公司和法律服务机构等力量,构建市场化的海外利益保障体系,建立中国企业和公民的海外安全互助机制,弥补政府能力边界,形成多元协同的保护格局,筑牢海外利益防护网。

  4. 善用海外华人华侨力量。与海外华人商会等加强联系,及时获取当地信息,鼓励其传播中国文化与发展理念,提升国家形象和亲和力。

  5. 提升企业法治意识与合规能力。我国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必须牢固底线思维,坚持稳中求进,加强合规体系建设,自觉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和社会习惯,深耕本土化与社区化的关系,做好项目风险管理,在权益受损时,善用法律工具维护自身权益。企业要动态优化境外投资布局,坚持危地不往,乱地不去。企业要尽可能“抱团出海”,避免在海外市场进行“内卷式”竞争和恶性竞争。

  6. 加强国际传播能力。建立海外舆论引导机制,打破西方媒体的话语垄断和恶意抹黑,及时披露事实真相,掌握舆论与信息主动权,积极塑造良好的国家与企业形象,争取国际社会的理解与支持,营造有利于我国的外部舆论环境。

  7. 构建海外利益风险防控数字信息平台,打造相关领域高水平智库,培养一批相关领域高水平专家,为企业“走出去”提供专业咨询服务。

    (编辑 季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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