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导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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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引导在“统分结合”基础上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

周建明 来源: 2025.04.28 14:48:26

 

今年5月1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将正式生效。这是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出的法律规范,是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之后,关于“三农”问题的又一部重要法律。

颁布该法的两个重大意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明确指出:“为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利益,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运行管理,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国,促进共同富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其中颁布该法的两个重大意义特别值得重视:

第一,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宪法》规定我国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自我国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以来,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中“分”的要求落实了,但怎样实行“统”尚须探索。一些地方“分而不统”的状态已阻碍了农业生产力、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和乡村全面振兴的推进。其表现为:

1、在人均耕地面积少的丘陵地带,农民主要收入靠外出打工,不少农田基础设施废弛。家庭承包权的延长,使不少农民把承包地看作是自己的“祖业”,流行着“宁可抛荒,不可释业”的观念抛荒现象严重。

2、在北纬45°玉米黄金带,美国采取了上百公顷大规模种植的方式,每公顷成本可低至300元人民币。同纬度的吉林省黑土地带,家庭承包种植规模仅几公顷,每公顷种植成本高达6000元-7000元。但有些地区党支部领办的合作社把耕地连片规模化,进行统一种植,当规模化程度接近美国时,成本最低可降至3300元,单产增加了15%~20%。大豆种植也存在类似的情况。

3、根据内蒙古大学对内蒙古与蒙古国放牧式畜牧业的研究,按照相同的载畜量,蒙古国不同季节的草场平均面积为9.2平方公里,但内蒙古因为实行家庭承包制,草场面积仅为2.6平方公里。由于草场面积大小悬殊,在内蒙古,一只羊想吃饱走的路是蒙古国羊的1.6倍,羊放牧多消耗的能量相当于要多喂100斤玉米。内蒙古的放牧式畜牧业由农区的玉米、秸秆作为补充饲料,按价值链分析,喂补充饲料的纯收益大多为工业资本所得,牧民所得却很少。因而内蒙古牧民的纯收益相比要低于蒙古国。

4、粮食主产区虽连年增产,但“化肥农药除草剂,种的都是卫生地”。农业造成的面源污染、农畜产品中的药物残留、土地有机质下降、水资源短缺、生物多样性的破坏等问题都非常严重,对农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和人民健康带来极大的隐患。

以上这些问题需要在“统”的条件下,在持续深化乡村振兴的改革中得到解决。在长期实行家庭承包制基础上,能否实现“统分结合”已成为提高农业生产力、建设农业强国的关键,是我国农业发展中的战略性问题。

第二,发展壮大集体经济。根据宪法,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由于长期“分”强“统”弱,导致“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中的农村集体经济薄弱,传统的“集体观念”基本解体。综合农业农村部的数据,截至2022年底,全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收入超过8400亿元,村均收入达到143万元。全国村集体收益超过5万元的村占比为65.4%,其中收益在5万-10万元的村占17.4%,10万-50万元的村占33.1%。

由于多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十分薄弱,在农业发展和乡村振兴中能发挥的作用十分有限。村级组织的运行基本依赖财政转移支付,而财政能力的不足决定了村级组织运行能力的薄弱。这种状况不利于我国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巩固,也不利于乡村全面振兴和实现共同富裕。

虽然我国鼓励农民发展专业生产合作社,目前全国在册农民专业生产合作社约为222.2万个。但绝大部分并没有真正运行。真正运行的也并不具备“统”的功能。

党支部领办合作社的积极探索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许多地区近年来为了突破“分而不统”的状态,为了提高农业生产力,提高农民收益,提高集体积累和提高公共服务的能力,促进乡村振兴的开展,推行党支部领办合作社,对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像云南省、山东烟台、贵州毕节、安徽芜湖、宁夏中卫、吉林松原等地级市和河南项城叶县都在市(县)委和组织部门的推动下,开展党支部领办合作社,通过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实现了农业增产增效、农民增收,合作社积累增加,为合作社成员提供了许多公共服务,包括缴纳新农合的个人缴费、给老年村民提供福利、建设并维护农业基础设施、开展健康的文体活动等。这极大增强了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力、凝聚力,有利于巩固农村集体经济,有力地支持了乡村振兴,也涌现出一大批优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带头人和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典型。其中,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历经三年的探索,已有139个村成立党支部领办合作社,覆盖率达90%,累计为集体增收9441万元,带动4.62万群众增收7426.3万元,奖励152名村干部44.38万元,实现了合作社、村民、干部三增收。党支部领办合作社有力地推动着乡村全面振兴。

现阶段,许多地方以党支部领办合作社这样一种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形式,是应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的要求而生。首先,在家庭承包制基础上的分散经营在农业生产中的局限性,和“统”起来发展的优越性已明显表现出来。特别是在脱贫攻坚中,贫困户被党支部组织在合作社中,能够稳定地增收脱贫。其次,只有基层党组织才能够将群众组织起来,按照集体经济的组织方式实行统一经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虽没有相应的规范,“党支部领办合作社”却基于其优越性而发展起来。这种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民自愿把承包地的经营权让渡(一般是以土地流转的方式入股)给党支部领办的合作社经营,实行按劳和按股相结合的分配方式。它的规模或大于或小于行政村(组),取决于合作社的经营规模和农民的自愿。这是落实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实行“统分结合”的产物,它成为我国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主要发展形式之一。

党支部领办合作社的阻力和困难

2014年以贵州安顺塘约村为代表的党支部领办合作社一经产生,很快在全国被学习、复制、推广,这反映了这种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生命力。但是,发展党支部领办合作社这样一种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阻力和困难依然很大,主要原因是:

首先,对于党支部领办合作社,有关部门之间缺乏共识,立场与态度各不相同。党的组织部门把这项工作看作是加强基层党的组织建设,促使农村基层党组织带领广大农民群众实现乡村振兴的重要途径,积极推动。农业农村部门一些人认为已经有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再搞党支部领办合作社既没有必要,也不合适。

其次,目前农村集体经济的管理中有些规定脱离实际,不利于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例如,对于农村集体经济流动资金的管理规定,凡卖出的产品超过5万元,必须走招拍挂程序而完成一道程序,前后就需要20天。我们在调研中遇到这样的例子:集体合作社要出售大量玉米,但不能随行就市抓住价格高点,结果就容易给集体经济造成损失。东北玉米收晚,还要脱粒烘干,往往要到来年1月才能卖完年度玉米,实现资金回收。但财金管理上这被视为资金跨年,入账不及时,违反财金纪律。合作社凡超过2000元的支出,必须走招拍挂的程序。对党组织领办的合作社在财务上按最严标准来管理,很大程度上就失去了作为经济主体在市场中的自主性。

再次,党支部领办合作社这样一种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形式,没有现成的规范可循,只能在实践中探索。由于合作社是由党支部领办,国家对农村集体经济的各种政策支持、社会捐赠、集体的机动地及零星的生产资源,容易让党支部领办的合作社“近水楼台先得月”而获益。在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三资清查中,发现党支部领办的合作社有侵占国有和集体资源现象。这虽然是发展中遇到的问题,但并未明确是纠偏还是按“正风反腐”的要求查处,对集体经济带头人造成很大压力。要鼓励农村基层党支部的干部担当有为,使他们保持带领群众走“统分结合”道路的积极性,否则很难达到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建成农业强国,实现乡村全面振兴,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目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生效后,怎样通过落实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所要求的“统分结合”来壮大集体经济、提高农民收入的问题需要努力探索。可以预计的是,只要引导得当,以党支部领办合作社这种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式,把家庭承包与统一经营结合起来,在我国农业发展中有巨大的潜力,能够使我国农业、农民收入和农村面貌上一个大的台阶,建议有关部门予以重视。

由于党支部领办合作已有好几个地级市及县(区)在全面推进,几乎全国各省(区)自治州,包括西藏、青海的畜牧业中都出现了这样的案例,建议相关部门联合进行调查研究,总结成功的经验,分析遇到的问题,在条件成熟时出台相关指导性意见。如果经过实践证明这确实是一条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重要途径,可以考虑在适当的时候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进行相应修正,确保这种新型农村集体经济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

(编辑 季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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