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导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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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自治下的集体所有制是实现“治理有效”的最佳选择

何平 来源: 2021.03.05 10:58:43



发展新型集体经济,强化乡村治理能力,是乡村振兴的一个重点问题。家庭承包制40年来,一方面充分发挥了农民个体的积极性,同时不可否认,农业技术的进步要求规模化经营,一家一户的小农经营已不适应农业生产力发展的要求,而各地一些坚持集体化道路的村庄不断发展壮大,呈现出一片欣欣向荣的景象,我们应当正视并研究集体所有制在当下农村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首先要指出,只有坚持集体化道路,才能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很多集体化村庄所以发展得好,有一个好的带头人很重要。但从根本上说,这些村庄的发展壮大,首先应归功于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开创的集体化道路。如果离开了集体化的政策,即使有好的带头人,也很难发展壮大。

乡村自治给农村集体经济带来新面貌

上世纪八十年代的农村改革势在必行。多年来中央关于农村改革问题都反复强调,实行以家庭承包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可见,农村改革主要是改革管理体制,而绝非放弃集体化道路。家庭承包制之所以当时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就在于家庭承包制突出体现了家庭的支配权,实质上确立了家庭自治的地位。

但是,家庭自治的积极性仅仅体现在承包的土地上,却未能体现在集体的事业上,单方面强调“分”而忽视“统”的一面,结果普遍出现集体经济瓦解的情况,而家庭自治下的经济实质是个体经济,与此同时,种植计划难、农民耕地难、浇地难、销售难、上学难、看病难、养老难,集体开会难、组织难等一系列问题不断暴露。上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农民种地的积极性逐渐减退,1990年后外出打工的农民迅速增加。到2000年时,老年人无力种地,中年人不愿意种地,青年人不会种地的问题已十分突出。之后,城乡差距越来越大,农村流出人口继续增加。

相反,改革后一些仍然坚持集体经营的村庄,不仅没有出现劳动力外出打工现象,而且吸引了许多外来者,不仅实现了共同富裕,而且早已跨越了小康,实现了生产机械化、管理企业化、发展生态化、民主大众化、集中组织化、保障集体化。村民就医、子女教育、住房乃至养老等方面的福利不断增加。这些村在城市工作的人退休之后,纷纷回村养老。这对城乡之间的交流、相互促进,以及缓解城市人口压力等,无疑是有益的。

乡村自治体现出农民当家作主

乡村自治并不意味着完全回到以往的人民公社的状态。以河北省晋州市周家庄为例,如今周家庄的管理形式与以往的人民公社相比,有着明显的不同。

其一是管理体制不同。以往的人民公社实行政社合一,公社领导成员来自集体所有制外部,是上级组织提名任免的国家干部。如今周家庄合作社的领导成员完全来自集体所有制内部,由合作社社员民主推选。其二是党组织设置不同。今天周家庄的农村党支部建在生产队上(不是建在村上),每个生产队1000人左右,这样有利于加强党组织对农村基层工作的领导,便于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其三是金融设置不同。现在周家庄合作社设立的农村资金互助社,是合作社的内设机构,所有工作人员都来自合作社内部。周家庄合作社的发展完全依靠合作社的内置金融,没有一分钱的国家贷款。其四是生产计划不同,周家庄合作社的生产计划由合作社自定,政府不加干预。其五,生产购销不同。现在周家庄合作社实行集中购销,合作社所需生产资料由集体统一购置,所有产品由合作社负责统一销售,做到了产前有计划,产后有市场。由此可见,如今周家庄合作社的管理突出体现了乡村自治的权利。

这些新型集体化村的经验充分表明:只有集体所有制,才能体现农民群众当家作主的地位。只有乡村自治,才能体现乡村的自主权。乡村自治与家庭自治不同,前者突出集体组织的决策权,出发点站在全村整体利益的角度,因而有利于体现党的领导,有利于发展集体经济。家庭承包制虽然体现了农民的自主权,却局限于家庭自治的范围,最终丧失集体经济,导致农民失去更多的权利。

乡村自治需要改善党的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对农村工作的领导,重在经济上坚持集体所有制,确保农民群众当家作主的地位;重在政治上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体现农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权利。实现这一重大转变,首先政策要跟进。

实事求是地讲,从农村改革以来的政策走向看,赋予农村党组织的责任越来越多,赋予农村党组织的权利越来越少,赋予农户的自由越来越多,赋予农户的义务越来越少。这一走向注定乡村自治的能力不断弱化。政府部门对集体经济组织缺乏强有力的政策引导,如税收政策对个体宽、对集体严,贷款及原材料供应等方面缺乏扶持措施。到了本世纪初,农村问题逐渐引起各级政府的关注,着力减轻农民负担,不仅取消了国家的农业税,而且取消了集体的承包费,由此使得集体经济出现了“零”的现象。目前,各级党委政府虽然都在强调发展集体经济,但内生动力明显不足。一方面,农村改革只讲个体产权不讲集体所有权的倾向依然存在,势必偏离集体经济,虚化集体所有制。另一方面,机关官僚主义问题依然严重,导致农村两委工作处处被动。

扭转这一局面,应采取以下措施:

1、确立民营集体经济为农村未来发展的方向。新型集体经济不仅强调集体的所有权,而且强调农民的经营权,二者缺一不可。强调农民的经营权,并非意味着放弃集体所有权。乡村自治下的集体经济突出体现乡村集体组织的决策及农民的自主权,因而具有民营集体经济的性质。乡村自治下的民营集体经济,能充分调动农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最大限度发挥集体所有制的优越性。目前的民营经济大都是个体经济,应大力鼓励农村发展民营集体经济。这是发展新型集体经济的一个重要标志。

2、赋予农村党组织应有的权利。农村所有工作的落实,离不开农村党组织的领导。这既是党的领导地位决定的,也是乡村自治的必然要求。不能只赋予农村党组织责任,不赋予农村党组织权利;不能只赋予农户自由,不赋予农户义务,不能因为个别农户的无理要求或个别村干部不称职而剥夺农村党组织应有的权利。

3、提倡机关为农村服务。农村政策一旦脱离实际,就会事与愿违。因此,上级机关出台政策一定慎之又慎,要给基层实践留有宽松的空间。千万不要低估农村实践及农民群众的首创精神。农村发展从第一个互助组到天下第一村;从男女同工同酬到住房免费、教育免费、医疗免费、养老免费、日常所需基本免费的分配制度,都来自农村实践,来自农民首创,而不是机关创新、官员作为。机关对农村要多一些支持,少一些指令;多一些责任,少一些指摘;多一些调查研究,少一些会议贯彻;多一些民间探索,少一些官方试点;多一些经验总结,少一些文件报表。

烟台市委组织部推行村党支部领办合作社的思路,就是注重调查研究的结果。他们还提出了三条建议:第一,允许村集体组织作为合作社的领办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具有公共管理职能事务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合作社,所以村党支部不能直接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建议考虑对这一法律限制,进行相应的调整,允许村党支部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第二,建议在农村土地确权中,允许村集体实行“确权、确股、不确地”的方式,确保土地确权不出现新一轮“分光吃净”,同时便于村集体根据实际情况对承包地进行适当的调整。第三,建议上级拨付给村集体的支农资金,作为村级集体资产在合作社中占股,形成有收益的资本,而不是作为政府的财政偿付。这样可以促进村级合作社的发展。

4、尽量减少强制性政策。现有政策不一定适合所有农村,甚至有些政策只适合个别农村,应该允许各地农民有选择的权利。因此,除涉及底线问题的政策外,一般都列为引导性政策。引导性政策只能引导不能强制。上级领导不包办,乡村自治不越轨,从而实现农民群众理想的简政放权。

5、发挥典型带动的作用。政策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的因素。建议农村干部学代村,机关干部学烟台。山东兰陵县代村原先是个贫困落后村,民心散、村风乱,是远近闻名的“上访村”,村集体负债近400万元。王传喜担任村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后,发挥党支部的作用,团结带领群众,把一个既贫穷又涣散的村发展成为集体经济强大、村民共同富裕的村。2017年全村各业总产值20多亿元,村集体收入1.1亿元,村民人均收入6.5万元,村集体资产增长到12亿元。王传喜同志也当选为党的十九大代表。201838日,习总书记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山东代表团审议时特别指出:“我们就是要打造千千万万个坚强的农村基层党组织,培养千千万万名优秀的农村基层党组织书记,为乡村振兴提供坚强政治保证和组织保证。”代村王传喜之所以得到习总书记的肯定,并被中宣部授予“时代楷模”的称号,就在于他敢于打破机关干部长期流传“南街村现象不可再造”的说法,前进路上敢于挑战、乐于奉献。

机关干部学烟台,不仅因为烟台市委组织部推行村党支部领办合作社的做法在短时间内创办了3045个具有村级集体经济性质的合作组织,更可贵的是烟台市组织部领导敢于揭示官僚主义问题的同时,能够实事求是地处置问题,为机关干部克服官僚主义树立了榜样,为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总之,政府管理的集体所有制,家庭自治下的集体所有制,乡村自治下的集体所有制三种模式的实践对比,充分表明乡村自治下的集体所有制是实现“治理有效”的最佳选择。改革初期的刘庄、南街、华西、滕头、航民、蒋巷、洪林、进顺、宝山、南岭、兴十四、周家庄等村,以及如今的代村和烟台市3045个村能够在短时间内发生明显的变化,就在于这些村由家庭自治下的集体所有制走向乡村自治下的集体所有制。只有确立这一走向,才能发展新型集体经济,强化乡村治理能力,中国农村才能迎来辉煌灿烂的明天!

(编辑  杨利红)



* 何平,山西代县县委党校原副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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