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导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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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企业支付问题

王小兰 来源:本刊编辑部 2019.01.15 14:51:22

 

我是时代集团公司的总裁,时代集团公司是在中关村创办的一家民营高科技企业。1984年我离开机械工业部,开始创办时代集团公司。1984年在中关村创办的一大批企业,现在还活着的仅有联想、四通和时代集团三家,只不过我们时代公司还是在传统的高配制造业中发展。

目前我除了任时代集团总裁外,还和很多中关村的企业家一样,是“集四个角色于一身”。四个角色,一是企业家,现在朝九晚五要上班;同时又是投资人,我是大河创投、大河并购母基金的有限合伙人(LP)。第三,我们也是创业者导师,每年都要免费认几个学生,帮助回答他们创业过程中的各种问题。第四是社会工作者。我现在头衔比较多,主要的头衔是两个,一个是中关村企业家顾问委员会的常务副主任兼秘书长,主任委员是柳传志。大家比较熟悉的中关村企业像李彦宏、雷军、王文京,投资人李开复、邓峰、熊晓鸽、张颖,以及经济学家周其仁、杨斌等都是顾委会的成员。这个顾问委员会是市委、市政府聘任的,给我们“三个凡是”的定位:凡是涉及中关村重大政策出台之前都要经过顾委会讨论,凡是涉及中关村重大投资项目应听取我们的意见,凡是中关村重大活动都要参加。另外我还是中关村社会组织联合会的会长。活跃在中关村的136家协会组成了联合会,也就是“协会的协会”,下面覆盖会员单位大概有两万多家企业。因为我有这么多年参政议政和社会工作的身份,现在思考问题、讨论问题、认识问题,就不仅仅是从时代公司的角度,更多的还是从中关村这个区域的问题出发。

 

习总书记召开民营企业家座谈会

2018111日,我有幸参加了习总书记召开的民营企业家座谈会,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一把手都到场,大家都看到有关这次座谈会的报道了。座谈会共召集了52位民营企业家,其中10位有机会发言,我是发言者之一。10位发言者来自10个省市和10个行业,大、小企业都有。

第一位发言的是东软集团董事长刘积仁,他主要讲的是关于上市公司的分拆问题。他说全世界资本市场的上市公司分拆,都是由上市公司和投资人决定的,唯独中国是由证监会决定,证监会可能明天决定,也可能三个月以后决定。他提出如何能够更加市场化地解决上市公司分拆问题。

第二位发言的是万向集团总裁鲁伟鼎,他讲的中心问题是怎么继承先父鲁冠球的遗志,把万向办得更好。他发言之后,习总书记问他有几个兄弟姐妹,几个在万向,现在董事局主席是谁。鲁伟鼎说董事局主席仍然是先父,这个职位我们都不会碰,我现在是万向控股的董事长。随后习总书记说了很长一段话,他说,我觉得鲁冠球非常值得我们大家学习,给了八个字,“坚守主业,砥砺前行”,他非常推崇鲁冠球同志能够坚守实业,持续创新。

我是第三个发言,主要讲了三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讲的2018年去杠杆之后给我们中关村企业带来的困难,包括大企业的上市公司股权质押风险,中型企业银行骗还贷的问题,小型企业的P2P整顿之后贷款无门的问题,政府的PPP项目停滞的问题,资本市场不景气问题等等,由此我们寻求资金的途径几乎没有了,给我们中关村企业带来了很大的困难。第二个问题讲的是关于大企业付款问题。第三个问题讲的是关于前一段民营企业遭受到的一些舆论的影响。习总书记重点对大企业支付这个问题给予了回应。他说,王小兰同志谈的问题非常值得研究,大企业也不能任性,大企业也不能店大欺客。

这个座谈会之后,各地都在召开相应的座谈会,也都在落实习总书记在会上的讲话精神,其中关于大企业支付问题,现在已经得到了很多部门和领导的关注。

    对座谈会上10个人的发言,习总书记当场回应了6个人。这次的发言用我们自己的话是“你想说什么就说什么”。我们说完以后,总书记第一句话就说,我知道你们的稿子可能都被磨平了,我马上说,没人修改我们的稿子,都是我们自己的意愿,这次大家谈的问题还是比较尖锐的,总书记也是有备而来的。

 

关注大企业支付带来的若干问题

关于大企业拖欠货款问题,我已经关注很久了。有数据显示,有近6成中小企业存着被大企业拖欠货款的问题,导致近五成的企业拖欠其他的企业账款,有近两成企业拖欠职工工资。比如说中关村,中关村的一批企业很多都是为电信运营商提供服务的,如中国移动、中国联通等等,受甲方垄断地位的影响,拖欠企业货款的问题非常严重。还有一批中关村企业是从事软件业务的,主要为政府或者相关强势部门开发管理信息软件,甲方往往对需求事先没弄明白,开发周期很长,由于甲方对人力的投入和对知识价值不重视,常常拖欠软件企业的支付费用,而且对欠款支付不以为然。有一个生动的例子,我做协会的会长,有一家软件的企业跟我陈述,他说我为法院做软件,但是法院不按时支付我的货款,我不知道找谁,上哪儿告状去,因为他们就是为法院做的信息化软件。我说那很好办,你找司法部,或者找政府,有人会管。

大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货款问题确实非常突出。为此我在全国政协会议上连续三年写提案,呼吁关注这个问题,而且我的提案都被评为优秀提案。但是办理的部门的回复很傲慢。工信部中小企业局了解我们的情况,但他们没有能力解决这个问题。为此我和中小企业局一起研究了国外若干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解决这类问题的法律。工信部中小企业局出版了一本《国外防止延迟支付法律文件汇编》,今天我就将汇编中的主要观点和做法分享给大家,以共同推动中国的相关法律制定。

 

国外防止延迟支付法律有关规定

在《国外防止延迟支付法律文件汇编》里,收录了欧盟、德国、日本、韩国、法国、英国、印度这些国家和地区关于大企业支付方面的法律文件,我把这些文件当中的主要观点提炼出来,一共讲五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店大欺客问题。大企业拖欠中小微企业资金的主要原因,是市场经济下容易出现店大欺客的现象。为此“必须用法律方式建立起市场公平交易的环境,建立起社会的信用体系”。这是欧盟法令中宗旨部分的原话。在市场经济下店大欺客是难免的,政府应该帮助弱势的中小企业用法律方法来解决跟大企业平等竞争的地位问题。在欧盟关于打击商业交易的有关指令中指出,这种延迟支付现象对供应商资金流动性造成了负面影响,并使供应商的财务管理更加复杂。当债权人由于被拖欠而不得不进行外部融资时,其竞争力和盈利能力也受到影响,经济下行期融资更为困难时,这种负面影响大幅增加。这些指令针对性很强,跟现在的情况很吻合。这个指令的第一条指出,该指令目的是打击商业交易中的延迟支付行为,从而保障市场规范运行,进而培育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日本在防止拖延支付转包费法中、韩国在转包合同公平交易法中的第一条都表述为:本法意在确立公平的转包合同秩序,总包商与转包商在对等地位上互利共赢,为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做出贡献。可见,各国对此类现象都有切身体会,为此都推出了相关的法律,真正保护中小企业的利益。

第二,防止政府和大企业滥用合同自由原则。各国有关法律明确,商业交易的对象包括私营企业之间,国有企业之间,企业与政府之间,主承包商和分承包商之间。欧盟指令中更加明确:一般而言,政府部门相比企业受益于更安全、可预测和持续的收入来源;许多政府部门可以比企业以更有利条件获得融资;与企业相比,政府部门并不依赖于构建稳定的商业关系而达成目的。企业由于政府部门购买产品和服务有较长的付款期,和因延迟支付而产生不合理费用,为此对于企业向政府部门提供货物的商业行为应加以具体规定,并特别规定付款期通常不超过30日。这里要说明,一般法令对于大企业和小企业付款期的规定通常不超过60天,而政府因获得资金来源等各方面比一般企业容易,所以对于政府规定,它们付款期一般不超过30天。

此外,为了防止大企业和政府滥用合同自由原则,使债权人受损,在指令28条中规定了滥用的定义:任何明显背离良好商业实践、并违背诚信和公平交易原则的合同条款或行为,应当被视为对债权人的不公平。因为有人会说,我们之间的合同之间是双方自愿签的,这些小企业愿意跟我签90天,不是必须60天。而法令规定很明确,就是怕你滥用所谓合同自由原则,因此对什么叫“滥用”有一个明确的定义,而且还规定了很多具体条款防止滥用。

第三,明确在法律中规定大小企业的付款期。欧盟九国和日本、韩国、德国,包括印度,在法律中基本都规定大小企业之间的合同付款期一般不超过60天,有的规定的是45天。如果约定时间超过60天,除特殊情况外,可以认为对债权人是不公平的。欧盟鼓励各国在60天的基础上定更高的标准,可以定成30天或45天。在企业和政府合同中付款期限,通常都定的是不超过30天。

第四,法令监督按期支付款。在付款到期后,如果没有按期支付,各国法令会以不同方式提出不能作为不付款理由的条款。比如欧盟列举了10多种情景,当出现这样情形的时候怎么办,出现那样情形怎么办,把各种可能出现的问题全部闭环列出相关的法律规定。比如说,甲方认为你交的货有瑕疵,因为合同条款规定货到验收之后60天付款,所以不验货,这样60天的期限就无法起算。法律条文就明确规定,如果因为这些瑕疵拒绝验货,你可以找第三方进行鉴定,鉴定之后视同验收,到那个时候必须按照合同的条款来执行。同时还有禁止不正当退货、禁止中途扣减、禁止不当要求,以及对涉及变更原材料价格等,均有协调的方案。

第五,不按期付款的处罚。如果甲方没有按期付款,要交纳迟付利息和罚息,要交纳企业的追讨成本和律师费,而且这些支出项目不能税前列支。欧盟各国为此建立了快速的裁定程序。如果发生合同未按期付款的事实,你可以把合同交到公平竞争委员会,它有权从甲方的帐上扣货款加上罚息还给你,而且这家企业会被列入黑名单。欧盟鼓励各国建立白名单(按期付款的企业),而韩国设黑名单(惯犯名单披露制度)。一旦你这个大企业被列入黑名单,那么它今后做事就困难了。

第六,总包和分包之间也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对发包方和分包方之间,日本有防止拖延支付转包费法,韩国有转包合同公平交易法。该法律意在确立公平的转包合同秩序,总包商和转包商在对等地位上互利互赢。为此,明确双方合同中必须载明的事项,重点是转包费用的付款日期,规定定价不能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不能随意增加转包商的责任及义务等等,共35条款。如果到期未付款,就交由公正交易委员会处理扣款,并且罚息。而且这两国的政府设有专门部门。日本的中小企业厅长官每年必须调查发包商的履约情况,对违反者给予劝告,并且进行公正性约束;如果违反,可以对从业人员或者代理人处以50万日元的罚款。韩国在转包法中有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同时还有书面调查制度,以及赔偿罚款的制度。

第七,明确规定政府合同当事者须签订公平合同。针对政府拖欠货款,日本专门制定了防止拖延支付政府合同费法。在这个法律中,明确规定政府合同的当事者必须根据在对等市场下达成的一致,签订公平合同,必须诚实守信履行合同。该法律对合同中的付款等条款做了非常清晰的规定,责令财务大臣对此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必要时可以经内阁会议决议下达付款指令,对违法从业人员进行严肃处罚。规定中很明确,由谁来检查,由谁来督促处理。

第八,我们和国外中小企业法律不同。特别值得指出,韩国促进中小企业法和印度的中小企业发展法都不是宣示性的法律,是可执行可落实的法律。而中国中小企业法几乎都是宣示性的法律,只是鼓励你干这干那,没有一条真的能为中小企业讨回公道的条款。

韩国在中小法中第一条就明确:为巩固大型综合企业和中小企业之间共赢合作,以加强两者竞争力,以及解决大型综合企业和中小企业的分化问题,实现共同发展,为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打下基础,特颁布此法。印度则在法中表明,本法意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增强竞争力。韩国的法律中规定了大企业和中小企业的合作规划、技术合作、人力资源交换、大企业对小企业参股给予管理方面的合作,以及合作指数统计与发布、评选和补贴等等。印度在中小企业法中要求,买方(大企业)每年自觉对外公布自己尚未付款的明细,还欠谁多少钱。日本还有相应的大店法,对大型商场的开业时间、开业地点、货品种类有明确规定,以保证社区门店利益。比如普尔斯马特这样的大店,只能开在人口密集区20公里以外的地方,而且十点以后开门,下午五点就得关门;不能卖零售,只能卖五件一捆或者三件一捆的,其目的在于给社区小的门店留出经营空间。

国外的中小企业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明确地把大企业和小企业的地位和作用做了一个区隔。总之在市场经济下,公平竞争是唯一的法则,政府的作用就是建立公平竞争的环境。当前中国的中小企业资金困难,很大程度上不是中小企业没钱,是大企业不主动给中小企业付款。解决中小企业资金难的问题,如果不从给中小企业融资解困方面入手,这个题目永远无解。

为此我呼吁,企业界特别是法律界和政府部门,从可持续发展的观念上高度关注建立中国的大企业支付法的问题,使中国的市场经济更加健康的发展。

    (编辑  季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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