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导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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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农民合作社是乡村振兴战略的必然选择

盛明富 来源: 2020.07.15 15:57:41



 

  乡村振兴战略是党的十九大提出的一项重大战略,是关系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全局性、历史性任务,是新时代“三农”工作的总抓手。乡村振兴战略的提出,为发展农民合作社提供了难得的战略机遇期。鉴于农民合作社涉及的农业生产方式变革等敏感问题,全党应当解放思想,形成共识。  

  我认为,发展农民合作社,尤其是发展社区型农民股份合作社,在农村实行以农民股份合作社为主体、双层经营体制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乡村振兴战略的必然选择和有效载体。

发展农民合作社是生产力发展的必然

  发展农民合作社是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方式转变和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客观要求,应当在生产力发展标准上形成共识。

  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农业生产关系和农业生产方式的“第一次飞跃”,让农民直接与生产资料相联系,成为土地经营的主体。但这种一家一户的生产方式、一户只有一至几亩地的小农耕作方式,所带来的个体生产与机械化操作、产业化发展、技术性提质相矛盾,导致生产边际效益递减,抗风险能力弱,农民收入低;同时,由于“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导致信息不对称,农民之间同质竞争,中间商在农户和市场两头赚差价,农业生产的可持续性弱,投入产出不成比例。这两种情况同时产生作用,导致农民纷纷“弃农打工”,“空巢村”“留守村”和农村“撂荒”现象,就是在这种背景下产生的。

  经过40多年的改革发展,影响农业生产方式的客观条件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农业生产机械化水平不断提高,农业生产的新技术、新品种不断推出;工业化水平的提高促进了农产品深加工的发展,推动了农业的产业化发展和产业链延伸;信息化的发展带来了农产品销售方式的变革,农产品电商在农民和消费者之间架起了“天桥”;城市中等收入群体的壮大、城市人生活方式的转变,促生了“观光农业”、“休闲农业”和“生态农业”,农业的产业化既有“接二连三”,也有三产融合。由生产力发展水平所带来的影响农业、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的变化,客观上要求农业实行品牌化产品、规模化生产、集约化经营、标准化加工、网络化销售、冷链式配送、体验式服务。在这种情况下,一家一户的小农生产方式已经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需要,发展农民合作社,实现农业生产的专业化、现代化,在此基础上发展集体经济,走集体化、集约化道路,推动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的“二次革命”或“第二次飞跃”,就成为一种生产力发展的必然。

    与以家庭为单位的小农生产方式相比较,农民合作社可以实现生产要素的聚集、整合和流动,做到优势互补,提高种植效率,降低种植成本和风险,减少个体农户收益的不确定性;提升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专业化程度;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以及新型种植技术的推广应用;在小农户与现代化、专业化生产之间,小农户与大市场之间实现有效衔接,这也正是农民合作社的优势和生命力所在。

农民合作社是发展农村集体所有制的客观要求

  发展农民合作社是农村坚持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为主体的实现形式、巩固农村集体经济基础和实现农民共同富裕的客观要求,应当在实现共同富裕的经济基础上形成共识。

  土地集体所有,是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魂”。40年前,当联产承包责任制普遍实行之后,虽然这个“魂”还在,但却是“魂”与体的分离,土地的集体所有制性质无法体现出来,广大农村绝大多数变成一家一户小生产的“汪洋大海”。换句话说,集体所有制的土地,并没有产生集体所有的经济效益和经济利润,农村的集体经济基础受到很大削弱,农民家庭因劳动力的多少和强弱以及其他外在因素影响而自然产生两极分化,农村已缺少或没有调节两极分化的集体所有制经济基础;由于缺少集体经济的调节和引导,农村党支部和村委会对农民的指导力度有限、约束欠缺,农业生产什么、不生产什么,基本上由农民根据上一年农产品的市场需求自行决定。虽发挥了市场的作用,但却难免市场自发调节的风险,且在事实上导致政府对农业调节和服务的不到位。当农村实行第二轮土地承包、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和承包经营权市场流转时,由于农村集体经济所有制形式的组织缺失,市场流转的结果主要是向经营大户集中。 

  虽然农业经营大户也是市场经济主体之一,是农业政策鼓励的对象,但是,如果经营大户成为农业的主要经营方式,它所带来的两个可能的后果则是无法预料的:第一,鉴于土地承包经营权限长、农户抵御风险能力弱,土地向大户集中的结果可能会加剧农村的两极分化,导致新一轮的“地主—雇农”现象;第二,当经营大户成为农业经营和市场的主导力量时,中国人的饭碗虽然还端在自己手上,但却只能由少数大户来决定,倘若这些人中再有一部分受境外势力的影响,那么,中国人的饭碗就端不牢,农业的可持续发展也就缺少保障。

  工商资本下乡,投资兴建休闲农庄,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或者打造一些娱乐设施,虽然对乡村振兴有一定的带动作用,但与老百姓难以形成利益共同体,村民很难与之融合。虽然能带来一定的资金需求,但是,在城市调控房地产的情况下,要警惕地产商到农村搞新一轮变相“圈地运动”。

  当前,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已全面启动,农村土地确权登机发证工作正在进行,村一级集体经济联社清产核资有条不紊,有的县还成立了集体资产管理中心,这就为发展农民合作社提供了契机和前提,为农业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的“二次飞跃”创造了条件;农产品生产和加工的专业化社会化,农产品销售的物流化和电商化,农村环境生态化和农产品体验式服务所带来的第一产业向第二、三产业的提升和融合,为发展农民合作社和“二次飞跃”创造了基础“硬核”;广大农民对增加农产品附加值和自身利益的渴求以及提高社会保障水平的期盼,为发展农民合作社和走集体化、集约化,提供了动力支撑,这就在发展的大趋势上使“二次飞跃”成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下农业生产关系和生产方式变革的客观要求。通过发展农民合作社这一集体所有制主要实现形式的经营主体,在发挥市场调节决定作用的同时,充分发挥政府的指导和宏观调节作用,这样才能让中国人的饭碗始终端在自己手里。

农民合作社能够推动农民职业化落地

  发展农民合作社是鼓励和引导农民作为乡村振兴战略参与主体、振兴主体和利益主体的客观要求,应当在激活生产力要素和振兴主体回归上形成共识。

  乡村振兴,加强基层干部队伍建设、加大帮扶力度和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固然重要,但农村的主体是农民,没有一代新型职业化的农民队伍,就不可能有乡村的持久振兴。

  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使农民与土地这个基本生产资料发生直接联系,在一定时期内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但由于农村发展缺少产业支撑,农民“身份化”而非职业化和货币化,农民的利益低端化。在城乡劳动力供求关系的“推拉效应”作用下,农民大量流向城市,导致农村的“空巢化”和“留守化”成为普遍现象。虽然“农民工现象”促生了“打工经济”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农民的生活条件,还有不少人通过打工融入了城市甚至还成为企业家和管理者。但随着经济结构调整和低端制造业转型升级,随着大城市城市功能疏解,熟练工人供过于求,很多人将很难找到稳定满意的工作岗位,除少数技能人才之外,大多数进城的农民工还是很难融入城市生活。

  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尤其是农民合作社的发展,可以进一步推动农业的产业化发展——产业链向二三产业延伸以及休闲和康养农业的兴起,从而为农民工的新一轮回流提供产业支撑和就业岗位支撑;发展农民合作社,让农民股东化和职业化,可以为农民工的新一轮回流提供利益支撑;通过农民合作社组织新型农民的培训、认证、使用和待遇一体化,使农民的职业化真正落地,由此可以为农民工的新一轮回流提供自身发展的动力支撑;各级政府的创业新政和发展农民合作社的制度保证与农民天然的故乡情结相联系,可以为农民工的新一轮回流提供价值支撑。这几个方面因素的共同作用,就一定会导致乡村对劳动力的“推拉效应”首次发生历史性转变:由“溢出”效应,转变为“磁铁”效应,使游走在城乡边缘的农民工群体真正实现“进得了城,回得了乡”,推动社会和谐有序和长治久安,又能为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赢得主体力量的回归,同时,还可以为中国特色的城镇化之路进行有益的探索。

由此可见,发展农民合作社是吸引乡村振兴主体回归的重要载体和抓手,是生产关系调整对生产力要素反作用的重要体现。

农民合作社能够推动乡村治理体系的现代化

  发展农民合作社有利于推动党的领导、村民自治与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相结合,从而实现乡村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应当在乡村振兴与乡村治理的结合上形成共识。

  发展农民合作社,走集体化、集约化之路,要以土地的“三权分置”为前提;以“三资”转变为渠道——集体经济中的资源、资产、资金分别转变为资本、股本和股金;以农民自愿为原则,以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为基础——入股之后,农民既可以分红,又可以做其他工作获得另外一份收入;以社区型股份合作社为主要组织形式——村党支部书记兼任农民合作社党组织书记,既能促进农业政策在基层的贯彻落实,缩短农业政策对基层的引导周期与推广周期,又能及时反映农民的意见要求,推动党的主张与农民意愿的统一,还能协调农村社区与农民合作社的关系,推动农业与农村的联动发展;以现代法人治理结构——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为运行模式,在此基础上贯彻民办、民管、民受益的自治原则;以利益共享为核心——使集体经济成为农民致富的主渠道、乡村振兴的排头兵、农村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

  通过农民合作社这样一个以利益共同体为主要特征的集体经济组织,广大农民结成命运共同体,并与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紧密相连,走向共同富裕之路。

农民合作社有利于构建食品安全的“溯源体系”

  发展农民合作社有利于构建食品安全的“溯源体系”,推动食品安全的社会化,应当在“进口”的国计民生问题上形成共识。

  食品安全关系国计民生,也是战略问题。但食品安全必须以乡村振兴战略为依托,以发展农民合作社为抓手。过去之所以食品安全问题较多而监管往往失效,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由于在农业生产、流通、消费三大环节中,生产者都是小农,消费者都是个体,双方都过于分散且信息不对称,在无法对接和决定价格的情况下,双方都做出了理性但却错误的选择:生产者用一切降低成本和快速产出的方式生产,产品自然不安全;消费者在无法确定绿色、生态、无公害的前提下,只能选择价格更低的产品;而质检机构面对众多分散的个体和不规范的销售,又往往力不从心。

  发展农民合作社可以建立健全村镇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以检测检验的权威性、检测指标的标准化、检测结果的公开性,推进农业供给侧改革,推进绿色、有机、无公害农产品的认证,把每一个产品检测标准、检测结果与该产品的生产者信息在所销售的产品上一同公示(这里有四大关键要素:资质认证、检测标准、品牌市场、实名销售,缺一不可),以最严格的的“溯源体系”,从源头上确保食品安全。而这些专业化的检测、程序化的环节,面对小农生产时是很难做到的。

农业合作社有利于新农村和新型城镇化建设

    发展农民合作社有利于农村的城镇化建设、城乡的均等化服务与农业生产和销售的专业化以及社会化同步推进,从而实现农村、农业、新型城镇化建设一体化推动,应当在城乡融合发展和解决主要社会矛盾问题上形成共识。

  过去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新型城镇化建设中,虽不乏成功的经验,但却有两个共性的问题:一是城镇化建设与农业的现代化和专业化发展脱节,农村城镇化缺少产业支撑,有镇无业,既不能就地吸纳农民工就业,又不能推动农业的产业化发展;二是城镇化建设与公共服务均等化建设脱节,农村城镇化缺少聚集效应和城市引力,有城镇无服务,既不能推动生活的社会化,又无力推动城镇化的进一步发展。“两个脱节”的直接后果,就是我国中西部地区农村小城镇发展滞后,城镇化功能缺失,难以吸纳一亿人就地就近转移到城镇。

  发展农民合作社,尤其是社区型农民合作社,既可以为中西部地区的城镇化提供专业化生产、专业化销售、社会化服务等产业支撑,为农村劳动力的就地转移创造条件,又可以推动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建设,还可以通过社区发展推动就地转移农民生活和服务的社会化,为老龄化“银色浪潮”的来袭未雨绸缪,使新型城镇化进程中的农村社区成为康养休闲和度假的首选地。这方面农垦系统大多数农场的发展经验都足以示范。

  当然,发展农民合作社与上世纪五十年代的生产关系“大跃进”不同:发展农民合作社是以生产力发展和生产方式转变为基础,以农民拥有对土地的长期承包权为前提,以农民自愿协商和利益共享为纽带,以村民自治和完善乡村治理结构为原则,以共同富裕为目的,以土地承包入股为主要形式,循序渐进,因地制宜,而不搞生产关系“一大二公”式的一刀切,也不搞“一窝蜂”“一阵轰”式的运动模式。

  发展农民合作社与农民的土地承包权长期稳定并不矛盾:土地承包权的长期稳定不变,并不代表农业一家一户的小农耕作方式长期不变,否则,中国的农业现代化就无法实现;此外,土地承包权的长期稳定,主要目的是保护农民利益,但农民的利益能否真正实现,则取决于种什么和怎样种。在农村劳动力大量外出打工的情况下,通过承包权入股、发展股份制农民合作社,恰恰可以通过规模生产和集约化经营,既能帮助农民解决农田撂荒问题,又可以提高农产品的边际效益和抗风险能力,从而实现农民利益的最大化。

  发展农民合作社,应根据农业现代化的需要和农民利益实现的需要依法推进。政府应按照修订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改进登记与注销制度,促使因历史原因而形成的一些“空壳社”和“冒牌社”退出。同时,防止个别地方搞脱离实际的数量指标;要把发展农民合作社,尤其是社区型股份合作社与过去业已存在的“空壳社”和“冒牌社”区分开来,净化新时代发展农民合作社的环境。

  发展农民合作社,必须坚定不移地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允许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合作社,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合作社持有和管理,允许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同时,整合农业、人社和教育部有关资源,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人员培训基地,强化对职业农民的培训教育,像重视新兴产业工人队伍建设一样,重视职业农民队伍的建设。通过打造一支高素质的职业农民队伍,为乡村振兴战略建立新型主体力量。以此来解决“钱从哪里来”和“人(合作社主体)从哪里来”的问题。

  总之,发展农民合作社是乡村振兴的必然选择,是农业和农村现代化的必然选择,是生产力发展的必然选择,是农村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实现形式的必然选择,是农民走向共同富裕的必然选择,是农业经营方式的“螺旋式上升”和“第二次飞跃”。对此,应当广泛凝聚共识,切实加以推动,尽快出台扶持农民合作社发展的政策和措施。

如果错失机遇,我们又将要付出几十年一轮的农业农村现代化契机!

(编辑  杨利红)

  



* 盛明富,中国政策科学研究会副会长、全国总工会农林公会原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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