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导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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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集体非彼集体(下)

探索多元化的农村集体产权改革道路
杨团 来源:本刊编辑部 2018.11.29 10:35:51

 

 

农村集体经济类型和组织形式

四种集体类型

以“公共性”和“经营性”两个维度,可将农民集体组织划分为四种类型。“公共性”指集体组织举办经济、社会、文化事业以解决“一家一户办不好或不好办的事”的程度;“经营性”指为实现公共性采取多种经营方式组合的有效程度。

第一种:人民公社制集体。

它的“公共性”强,“经营性”弱到近于无。集体所有制即生产资料归集体所有,在这个既定条件下, 其实现形式单一,表现为集体占有、集中经营、集中生产、集中分配。

第二种:村庄自治集体。

它的“公共性”和“经营性”都比较弱。我国目前大部分村庄属于这一类。尽管有了宪法规定的村委会,在免除农业税后大部分省份都给村两委干部发了月津贴,但一无资金二无能人,大部分村庄的村委会处于散漫状态,能人都进城打工了。“大学生村官计划”也未能对改变现状起到作用。弱村庄的典型特征就是“户自为战”,甚至连几户的合作社都组织不起来,越是弱村,留守老人和儿童越多。

第三种:股份合作制集体。

它是村自治集体以股份设置强化了“经营性”,但“公共性”并未上升的一类集体。这是一类最接近于公司的集体经济。由于身处城市或近城市区域,这些村庄越来越从农业改为经营二、三产业;伴随城市化产生的巨大地租利益,这些“名农村、实城市”的村集体和“新市民”卷进与城市及其资本争夺地租权利的博弈。从宏观角度看,这类股份合作制集体正处在“脱农入城”进程的第一阶段,该阶段的主要矛盾是城市化了的原村庄所获红利如何分配:农民要以土地的集体产权与城市及其资本分享红利,同时又要明确个体在集体红利中的收益权利。

所以,此时的村集体成了失地、少地农民的靠山。例如,将承包地折股、作为分配征地补偿费的计算工具;成立集体股份合作社,以取得与政府和开发商平等谈判的地位和权利,落实农民对集体资产的收益权;外出打工农民要求“带着集体资产分配权进城”等等,这些都可理解为城市化进程中农民和村集体共同创造的自我保护机制。

这类改制后的社区股份合作社,实际上已经变性为兼有经济性、行政性和社会性的企业;村民变为企业持股员工;村庄原有的基于血缘、地缘的人际关系完全改变为业缘关系。当这一转变突然发生时,这个组织的内外环境和规则、规范的改变是超乎想象的。尤其是土地的城镇化置换了村集体原有的资本,呈现对劳动的挤出效应时,村干部自然要以“村”作为与各方博弈的底牌,在城乡两端的相关政策上为己争利。然而,这样的“村”还是村吗?这样的“集体”还是村集体吗?

第四种:社区合作制集体。

这是兼顾“公共性”和“经营性”的集体。它既有“社”又有“区”的概念,“社”指的是社群,即“基于强烈的人际互动关系构成的相互信任的一个群体……在发展中的经济体里,典型地表现为通过血缘和地域性姻亲关系捆绑在一起的群落和村庄。” “区”则指一定的地域范围。社区就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

1978年前的生产大队、生产队尽管有很强的行政控制,但还存在丰厚的人际关系与相互信任的土壤。历经30多年改革后,现在绝大多数村庄的自然化机制已不复存在。农村出现真空,基层组织,无论村两委还是股份制合作社,都更像是政府行政机构或政商合体的延伸。村社传统消失了,“通过紧密的个人关系和相互信任来引导成员进行自愿合作”的社区农民合作组织变得十分罕见,社会被商业化的公司组织和行政组织占据了绝大部分空间。在这种内外环境下,农民生怕自己吃亏,不管是不是集体资产,只有分到手的才是真实的。这就是上述第二类、第三类“集体”的现状。

所以,同为集体,但是此集体并非彼集体。

社区合作制集体虽有股份存在,但并非是用股份制组织起来的,其公共性和经营性双强的性质,使其与股份合作制集体和人民公社制集体相区分。社区合作制集体重在“社”,重在人,重在一定地域内的人群以什么样的组织实现互联互信的人际关系,从而实现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的双赢。一旦缺少了互信带来的紧密的人际关系,村庄就不存在了。

从这个角度上,我们看到了蒲韩和金店真正与众不同的意义:在当代中国农民再度组织起来的伟大进程中,他们在最重要、最困难的环节,即重建信任上作出了非凡贡献,形成了“基于强烈的人际互动关系构成的相互信任”的社群。除非特殊情况,没有艰苦的、持之以恒的工作,无论怎样的利益机制设计或政策优惠,都不能重建农民之间的信任,这才是一个社区内部农民合作的真正基础。

强调综合性发展与多功能,整合社会与经济目标的社区合作经济的最好典范,是上世纪50-80年代的东亚农协模式,即日本、韩国和中国台湾的农协(农会)。它既是社区农民群体的载体,也是政府和农民之间的枢纽,是乡村治理乃至影响国家治理成败的机制。蒲韩-金店模式同样属于这种类型。我们将具有这种理念和实践的社区合作经济的农民组织称为将“统”与“分”结合起来的“社区合作制集体”。

超级村庄是不是社区合作制集体?老超级村庄源自生产大队集体,他们对公社制集体有所扬弃也有所继承,尤其以改善了的村社合一体制同时加强公共性和经营性作为其共同特征。他们中的大多数采取土地统一经营方式,针对不同专业选用不同的经营方式,包括公司的方式,形成以集体统一经营为主的多层经营体制。不过,在参与民主管理、发挥农民的内生动力;处理农户之间、领导者与农户之间的关系,以及与外来人口的合作与融合;倡导村庄伦理道德和发掘本地多样性文化等方面,其不足比较明显。而新超级村庄大都没有历史包袱,是近年来依靠好的带头人、在党和政府的帮扶下发展出来的。它揭示了一种可能:只要以适当的方式将分散的小农组织起来,在不长的时间内就能改变乡村的面貌。之所以将塘约归入新超级村庄,是因为其中村社合一的集体经济组织主体起了重要作用。

合作经济、集体经济和股份经济

这三个概念经常被混淆,这里先从股份分类开始进行厘清。

股份可以分为三种。

投资股。即以营利为目的投资股份。

出资股。这是合作组织成员以出资作为自己参与合作的契约的象征物,作为成员资格股。它不是为了营利而投入,而是为成就合作事业。出资后的分配,是按照合作社惠顾返还盈余的原则,即将成员利用合作社的程度,以交易量来度量并按其多少做分配。这不仅是欧美,也是东亚农协(农会)和中国有史以来民间小规模合作经营的传统出资和利益分配形式。

分份股。这是我国农村集体股份合作社和社区经济股份合作社创造的方式,即将股份作为计量个人在集体资产中收益权的工具,先清产核资再折股量化,分给社员,作为收益分配的依据。

关于什么是合作经济,以及它与集体经济的差异,一直存在争议。合作经济产权的理论研究指出,有个人所有的私人产权说、社员共有的集体产权说,又有个人产权与集体产权复合而成的复合产权说。合作经济可以建立在私人经济也可以建立在集体经济上。沟口雄三[①]关于东西方甚至中日两国的合作机理因“基体”不同而不同的观点很值得关注。

作为合作经济的组织表现,合作社集体与村集体不同。合作社集体是人的自愿组合,没有地域和财产限制。村集体是以国家法定的土地集体所有权为前提,以地域为界限而形成的特定群体组织。目前除了超级村庄外,这类村集体经济组织基本上只有架子,不做运营,等着“天赋资产”落下来按股分红。

合作社集体,还有综合合作社和专业合作社之分。前者有社会功能,具有协会的公益性质,后者只有经济功能。

合作经济的另一组织形式是协会。除农业协会、农技协会外,日本、韩国的农协和中国台湾的农会是由特别法规定的法定社团,这是不同于合作社的另一类集体。这三地的基层农协(农会)都吸收了当地乡镇社区90%以上的农民,其“组织与功能设计为政治性、经济性、教育性、社会性兼具的多目标功能的农民组织,且各目标间可收连环互补功能之效。” 合作经济可以容纳自组织和半自组织的集体经济,而“天赋资产”的集体经济未必能和合作经济产生交集。

合作经济是不是股份经济?合作制是不是股份制?合作制可否用公司形式实现?这一组问题在现实中大有全面混淆的趋向。

一是将出资股与投资股混为一谈。20世纪50年代初,农民以土地、农具、牲畜等生产资料折股加入初级社,统一使用劳动力,民主商定生产和分配大事,按劳、按股分配,这个“股”就是劳力股和物资折算的出资股。我国供销社、信用社早期都有不多的社员出资股,资产的积累是依靠后来的集体经营。而合作社的投资股是针对项目的,常用在合作金融和加工事业上,社员自愿投股,自担风险,自负盈亏。

二是将股份合作社与股份公司混为一谈。股份合作社是合作社的一种特殊实现形式。在西方国家,它必须按照“成员民主制、按惠顾返还盈余和资本报酬有限”这三条国际合作社联盟百年未变的原则行事,否则就应转为股份制公司注册。但是若用这三原则衡量中国的实践,违反者颇多。例如城中村股份合作社,成员不参与劳动,因“天赋资产”坐享其成,何来按惠顾额分配?资本报酬有限这一条更不契合,只要经营性资产产生的利润,就要全部分到人。当按劳分配被按股分配挤出,资本报酬成为唯一报酬时,与私有资本意义上的股份制资本权益还有本质差别吗?为什么在中国,只要办股份合作,无论主体是谁,都很容易滑向私有性质的股份制经济,村集体合作社常常演化为实质上的股份公司?这很值得深思。

此外,村庄是社群的所在地,是自然形成的生命体,是有历史人文传统的人类栖息地。公司则是工业社会的人造物。将村庄和公司混为一谈,是十分荒谬的。对那些打着合作经济和集体经济组织改制的旗号,以故意偏左的意识形态掩盖其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我们应该警惕。

社区合作经济

这里所说的社区合作经济,是与一般合作经济有关联也有所不同的经济形态。它是社区合作性质的集体经济,也可称为社群经济。

根据国际学者近期的研究,社群(community)是社会学概念,是指在地区或领域内有相互关系的人的网络。社群经济(Community Economy Community-based Economy) 是以社群作为主体管理自身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经济发展模式,是由本地居民共同构建和指导,整合当地社群社会、经济、文化和生态目标的综合性发展策略,它在社群的经济资本与社会资本之间建立起了桥梁,从而避免了将经济问题与社会问题割裂开来。它与传统的资本主义经济的不同之处,是在考虑货币利润的同时,还优先考虑公平、可持续和参与性,重视复杂的、相互依赖的和非市场的相互作用。近年来社群经济发展模式在国际上颇受重视,被认为是可以帮助落后地区尤其是偏远农村地区实现脱贫致富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

关于社会资本,自从科尔曼[②]指出它并非只是蕴藏于个人网络中的财富,而是一种社会的结构性资源后,“越来越多的研究者开始注意到社会资本的集体层面,将其视为一个组织、一个社区甚至是整个社会所拥有的资源和财富”,并且“以信任、连接以及网络结构”作为测量集体社会资本——一个组织的社会资本的要项,这给社群经济的存在和发展增添了说服力。

社群经济与合作经济有很大的相容性,有学者认为合作经济是社群经济的核心。只是,合作社更强调经济参与和民主治理,而社群经济将综合性发展战略、多功能、整合社会与经济目标、推动社会资本和人力资源建设都放在重要位置。

为以中国人熟悉的语汇做表述,我们称社群经济为社区经济或者社区合作经济。这种社区合作经济的最好典范,就是上世纪50-80年代的东亚农协模式,即日本、韩国和中国台湾的农协(农会)。它的组织架构是法定社团而不是合作社,但这并不影响它在法定社团的架构内允许和鼓励合作社组织形式的存在与发展。在三地的本土经济起飞阶段,这种特定的法人社团都起到了“促进农业合作组织发展,以提升农业生产力水平及农民的经济与社会地位,进而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作用。

蒲韩-金店模式就属于这种类型。与超级村庄及塘约道路不同,也与只运作单一经济作物的专业合作社不同,它们以集体社会资本辖制集体经济资本,统筹乡镇地域内规模化的社会与经济综合发展。在一定条件下,它们有可能发展成为不输于东亚综合农协模式的中国式综合农协。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及建议

改革历程回顾

在一定意义上,农村集体产权改革是被城镇化、工业化快速发展的形势倒逼出来的。近年来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总量增长迅速,以至于中央原本到2017年底的改革试点计划还没完成,就在2016年底发布了全国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文件。

2015年底,全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账面资产总额(不包括资源性资产)已经高达2.86万亿元,村均493.6万元;其中广东等五省市资产总额为2.16万亿元,占全国农村集体资产总额的75.5%,村均929.5万元。这比2012年底的全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账面资产总额2.2万亿元增长了30%,村均资产增长了33.7%,五省市占村集体资产的比重提升了15个百分点。

在这一形势下,少数已经城市化的农村地区原住民对快速升值的集体资产的收益权诉求强烈。如果不尽早确权到户,“这些资产再过若干年就更难说清楚归属,就有流失或被侵占的危险”;而集体经营性资产确权到户后,既可保住不被侵吞,还能“使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让农民得到更多的财产性收入”。2015年,上海农村集体资产分红达12.7亿元,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分红达46亿元。

这次改革希望通过资产股份化,堵住依赖地缘的传统乡村集体这个“无底桶”的“底”,打破村庄的封闭性以推动产权的流转交易,从而在继集体土地流转之后,实现规模性的经营性资产的流转。

产权改革的争论与挑战

回顾缘起于1987年的广州天河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争论从未停歇过。众多学者和政策界人士都对这项改革提出诸多不完善之处。例如“名实不符”说,股权代地权违宪说,所有权虚置说、政经统合解构说,资产分割错误说等等,不一而足。但也有人分辨说,折股量化集体资产只是明晰产权的一种手段,其目的不是为了分配集体资产,而是“通过明确社员的财产权,建立‘差别共有’的机制,调动社员的积极性,增强集体经济的凝聚力和竞争力”。

严峻的挑战是,集体资产股改确实在从经济发达地区向欠发达地区扩展,且与传统农业地区的集体建设性用地的产权流转合流,成了当下农村改革的主流。

那些用“天赋资产”折股量化、按股分红的村集体主要集中在沿海发达地区,而这些富裕村庄目前最多只占到全国的5%。若以这些发达地区的方式用于中等甚至不发达地区,用城郊的方式推广至整个农村,那会出现什么状况?最乐观的结果,可能是后者由于集体资源少,利益争夺也就少,从而缺少对实施股份合作制这种复杂制度的兴趣。贺雪峰曾提出“复杂制度的适用边界”的命题,认为将发达地区复杂的制度创新搬到欠发达地区,需要更多资源与利益来支撑。“在缺少利益争夺和制度援引的情况下,高成本的复杂制度根本不可能运转起来,只能变成村级治理中的形式主义。”据报道,贵州省政府决定大力推行村庄公司化,政策界人士为此疾呼“警惕利用股份合作社的名义搞股份公司”。如果只是形式主义还罢了,若上偏一寸、下偏一丈,差之毫厘、失之千里,后果就严重了。

产权改革不是增量改革,而是一次对历史沉疴的清理,是权力、利益的重新调整和再分配,核心是资产量化,关键是解决谁有份、有多少份的问题。如此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利益矛盾突出的工作,如果很难统一思想,取得共识,反而可能是各怀心思。早在2008年浙江省推动这项改革时,主管部门省农业厅经管处的干部就将相关人员的态度总结为“老百姓怕失利,要平分”;“村干部怕失权,压力大”;“业务干部怕多事,不想干”,“领导干部怕出事,求稳定”,现在要全国推行,难度自然更大。

另一个从产权改革衍生出来的难题,就是发达地区几近完成城镇化进程的村庄,很多迄今还是村委会、股份合作社一套班子两块牌子,他们手握巨额资产,与地方政府、企业都有密切联系,权力过大、缺乏监督,仅靠村民监督难见成效,客观上也需要政社分开。因为改制的股份合作社若要登记注册为企业法人,就必须明晰经济组织的属性。中国没有特定法人的农协农会法,可以法定农协组织以经济收益支持社会事业。但是按照企业法人包括集体经济组织特定法人登记后,收益就不能用于支持公共事业。那么谁来为村庄的公共服务买单?现在的方案是财政负担。如果仅仅是城中村改制成城市居委会,可以得到相应的财政支持。一旦该项改革推向全国,财政难道要承担所有村庄的公共事业开支?就算国家财政出得起钱,又如何满足需求种类、方式千变万化的近60万个村庄各自的公共服务?

事实上,在农村这个相对狭小的熟人社会里,生产活动与消费、文化、福利等社会活动往往连在一起。历史上的村就是社会最基层的组织单位,具有共同的生计利益。这种社会结构不变,不管采取什么组织形式,其性质都既有社会职能又有经济职能。它既不会成为单纯的企业,也不会成为单纯的行政组织。

“政经分离”的改革并不适用于所有村庄,仅适用于很少数基层政府财政实力雄厚、已经完成村改居、群体利益矛盾突出的村庄,而其他绝大部分村庄可能在今后很长一段时内,仍要沿用原有“政经统合”的治理模式。因为这种地缘、血缘乃至政治(村党支部)纽带关系绞在一起的格局很难完全分离。要想突破这种“锁定”状态,需要将各主体的功能和账目资产分离,需要干部管理、议事决策和财政支持等一系列制度体系支撑。若再加上将集体经营性资产进行核资清产、农龄调查、资产评估、资产量化、股权设置和组建股份合作社的成本,就更加大到不可估量。这岂不意味着,为了乡村治理“走向法制化、规范化的道路”,为了过渡到“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国家必须付出巨大的代价?与其付出巨大的交易成本却不知道能否建立起一个经得起历史考验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不如考虑另辟蹊径。

探索多元化的产权改革模式

农村改革到底需要建立一个什么样的集体组织?如何结合基层实际、采纳社区化的合作经济原则,降低小农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化过程的制度成本?

笔者认为,目前推行的村集体股份制合作社由于具有无法弥补的先天缺陷,无论在哪一类地区都难以长期持续下去。将其作为一种模式尚可讨论,但如果只此一家、别无分店,就堵死了其他的探索之路。塘约并不是股份制,而是村社合一的集体性合作社,他们的“七权同确”旨在厘清集体和个人的产权权限,公共资源和公共资产不能被“违规私占”,确权之后也没有折股量化,而是扩大集体生产,这就是不同的探索道路。

由于蒲韩、金店属于乡镇一级,具有事业的延展性和对确定性规则的调试性,因此并不受那些以行政权力安排为基础的规则的限制或束缚。例如,村组的土地集体所有制由宪法规定,不可选择。而在乡镇层面,无论自然资源或历史上就有的“公地”、“风水林”,还是后天经营积累逐渐形成的公共资产,其产权归属就比较容易厘清。

面对当前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的诸多难题,需要开辟新的思路。例如切断已经村改居的村与土地的联系,撤销其村集体资格。因为其集体土地已经成为国家或企业的建设用地,而且安排了农户征地补偿和人员岗位,公共服务由财政承担。也就是说,国家已经付费赎买了土地集体所有权及其连带物。那么,原土地之上的村已不存在,土地上所有连带物的产权不能确权给所谓“村集体”;凡国家投入部分应转为城市社区的公共资产,不可量化到个人,而应进入村改居后的居委会或街道的社区基金。原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如房屋、企业、商店、存款,可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市场原则成立股份公司,但不宜折股量化到人,而股东权可保留。非村改居的集体可以厘清集体和个人的产权,将国家投入的资金进入集体积累,也不能量化到人。

总之,在具体操作上,既不能将城乡二元对立,又不能钻政策空子,以农村身份干城市的事,以城市的思维统领农村事物。当我们面临错综复杂的矛盾、甚至在现行体制和制度下近乎“无解”的问题时,再难也不应放弃客观、公正的底线,也不能只从一条道上找出路、消极被动地应对,而需要花大气力、深入研究这些“无解”问题背后深刻的本质。

例如,实际经验表明,只要是共同体,无论合作社、农协、村组、牧民部落,无论国际合作社联盟还是东亚农协,都一定会保有不可分割的经营性资产,这是使其长大和不断发展的根基。我国“双层经营、统分结合”的制度提出30年之后还没最终形成,很大一部分原因就是集体没有可经营物——土地全部分到了户,集体办的乡镇企业也私有化了。

我们需要明确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的清单。凡与资源(包括耕地、建设用地)和非经营性资产有交叉的,一律应由政策明确规定不列入清单,是否确权到户也应根据实际情况由村集体而不是政府来决定。如果某些地区经营性资产太少,应该允许其自行申请不参加这次产权改革。

同时,要允许多样化的产权制度实践。多样化的含义有二:一是不同权属主体之间的交叉与联合,如金店模式就是供销社和新农协的交叉和联合;二是同一权属的分解,如蒲韩就是协会、公司、商店、食堂、学校、老人中心等同属一个社会集团。不能把产权只理解为国家、集体、个体三种形式,应该打破公有产权和私人产权二元化的僵局。在具体实践中,各种产权形式有交叉也有变化,并不泾渭分明。确权到户,不如确权到经营主体。但确权只是第一步,要考虑并允许交叉产权的出现和多样化产权并存,让其在市场空间中自行探寻多种经营方式和合作方式。

在城市化、工业化进程中,如何处理以国家为代表的外部主体,与以村集体为代表的内部主体的关系?显然它不仅与经济利益相关,还与制度环境、组织构造和集体社会资本相关。在充满利益算计、要求分红必须年年增长的股份制集体里,难保负责人不超收益分配或无收益分积累,将国家支持集体的资产也分掉了。而在充满信任、人人愿意为他人出把力的社区合作制集体中,无需确权到户,只要确权到经营主体,让农民合作组织定下的乡规民约发挥互信作用,就能让社区共有产权的维护和合理分配得以实现。

如前所述,我们建议,将城市化地区与广大农区分类指导,要更多关注广大农区,特别是中西部农村的创新研究。要避免以简单的农业产业视角理解社会-经济-政治混杂的三农问题,要在力求集体产权或收益权的清晰与发挥集体整合力之间,做明智的权衡。

对类似蒲韩、金店等农民自创的社区合作组织给以总结和支持,给他们更大的政策空间,支持其重建党和政府与农民之间的信任,建立与村集体间的互补关系,承担村集体“办不好或不好办的事”。蒲韩、金店这样的农民合作组织所走的既不是行政化的集体经济组织道路,也不是打着集体牌子的私有化道路,而是以人为本、社区合作、自主经营的第三条道路。它兼具经济性和公益性、以经济支持公益,从而形成可持续生长的机制。尤其在“脱农入城”快速发展中,如果国家支持,放手让其再造乡村基层组织,并给予土地制度改革超越性的赋权试验,就有可能走出破解诸多难题的新路。                 (编辑 宋斌斌)



本文选自中信改革发展研究基金会课题,课题名称为:《综合农协:中国“三农”改革突破口》2017 卷,课题主持人:杨团,课题组成员:孙炳耀、郑易生、仝志辉等,课题编号:A171202

* 杨团,中国社科院社会学所研究员,中国社科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顾问,北京农禾之家咨询服务中心理事长。

[] 沟口雄三,日本著名汉学家、中国思想史学家,曾任东京大学教授。

[] 詹姆斯·科尔曼,当代美国最著名的社会学家之一,被誉为经济学新制度学派的代表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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