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从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为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不合理局面提供了制度保障。
改革方案将赔偿权利人范围从省级政府扩大到地市级政府,要求地方细化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具体情形,以提高赔偿工作效率。现实中的损害赔偿案件主要发生在地市级层面。根据方案,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在磋商与诉讼的选择上要“磋商前置”,对经磋商达成的赔偿协议,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赋予赔偿协议强制执行效力。磋商未达成一致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当及时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