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导刊
专题研究



2 3 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习运用“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明确,启动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 30 年整省试 点工作,在全国引起了很大反响。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不管怎么改,都不能把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改垮了,不能把耕地改少了,不能把粮食生产能力改弱了,不能把农民利益损害了”。对此,我们有必要讨论,土地承包顺延30年在实施中如何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如何总结和吸取实行包产到户以来的经验和教训,正视和解决包产到户四十年后出现的新变化、新形势,以便寻求共识,把农村耕地制度改革推向深入,确保我国粮食主粮基本自给的国策不会出现大的波动。

不同的生产力水平适用不同的经营模式

耕地是农业生产中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农业生产力的先进与落后就体现在对耕地的使用上。能对耕地实行保护性的开发使用,不断提高农作物产量和质量,满足人民生活的需求,就是先进的生产力;否则,就是落后的生产力。

生产力是人类改造自然、获取生活资料的能力。生产关系是人们在生产过程中形成的相互关系。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生产力水平决定相应的生产关系;而生产关系又反作用于生产力;适合生产力发展要求的生产关系可以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所以,不同的农业生产力水平有着不同的经营模式。

实行土地承包责任制的原则是,承包户“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全是自己的”。当初实行包产到户,是按照家庭人口平均分配土地的,也有一部分农民因无劳力等原因只是包了口粮田、没有包责任田。二轮承包时,有的农民因负担不起过重的税费而放弃了土地承包权。经过40多年的变迁,约有35%的农村人口已经转为城市户籍,约有40%的农村人口在外打工或在外地定居,常年留在村里的人口约为25%。土地顺延30年,保护了75%不在村里种地的人的土地承包权,特别是已经在城市里落户的那些人的权利。从某种程度上说,政策保护了“小土地出租者”的利益,实际上损害了在村农民的利益。更重要的是,延续40年且相对固定的承包关系,很多农民形成了“土地承包权就是财产权”的观念(很大程度体现在现实生活中),实际上造成了农村中最大的不公平。例如,刚包产到户时,有户农家5个孩子都在上学,这5个孩子毕业后,都在城市找到稳定的工作,成了城里人;虽然他们不种地了,但依然享受政府的承包地种地补贴款和承包地流转费,而没有进城打工的农民儿女只能高价流转“城里人”的承包地进行耕种。

流转费用高又是导致土地撂荒的重要原因。如果不改变土地承包经营的现状,各地撂荒地的现象就很难得到根本的治理,农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就很难理顺,进而阻碍农业生产力的发展与提高。从一定程度上说,包产到户改革对打破人民公社的僵化体制起了积极的历史作用,但不能把包产到户视为不可改变的“金规玉律”。

关于转变农业生产方式,有的人给出的解决方案是走美农业的道路,动员农民把承包地流转到城乡资本手里,采取现代化的农业生产方式。事实上,虽然巴西、阿根廷等国家农业生产力不低,但粮食生产为少数跨国资本家所垄断,导致产粮大国一半以上的人口吃不饱饭。原中央农办主任陈锡文 2022年在《农业经济问题》第5期发表的《充分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共同富裕中的作用》一文中讲道:巴西等拉美国家为了经济起飞,为了扩大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鼓励大资本下乡,大量兼并小农户,于是小农户失去土地,失去家园,不得不流落到城市,但城市又不具备相应的条件和能力,不能为大量进城的农民提供就业、社保和公共服务,于是巴西、阿根廷、墨西哥等国家的城市里就都出现了规模巨大的以破产农民为主体的贫民窟,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

还有些人的想法比较简单,没有充分考虑农民对土地的感情,对农村的复杂性了解不够。现实情况是,既然承包地成了农民的私家财产,有的农民宁愿土地荒废了,也不会把承包地流转出去。

十多年前在一次座谈会上,二位村支书的发言给我留下深刻印象。一位来自浙江的书记说,村党支部开过村民大会,征得村民的同意,决定转型开发文旅项目,要将村里一块一百多亩的地块建设成花海,村委会以当地土地流转最高价格支付。村委会三天内就与200多户村民办好了流转手续。但有一户村民因为不同意成了钉子户,最后惹恼了全村人,村里的老年人轮番到这家人门前“骂阵”,最后这家人屈服了,流转出承包地。村里文旅项目建成后,一年收入300多万元。

来自某市的陈书记说,他与党支部一班人做通了村民工作,重新修建了街道和村民住宅,建成了商业化的小镇;并对全村农田进行了整修,腾出了一百多亩土地,正计划大干一场,结果县领导强制村委会把这一百多亩土地再分到农户手中。陈书记遗憾地说,我们村失去了成为富强村的机遇。

新一轮土地承包经营的五种思路

三轮土地承包经营如何开展?我认为有五种思路可以考虑。

承包地可以顺延,但内容和方式应该有所改变

留在本村的种地农户,愿意继续承包土地可以顺延,但承包地块要适当调整,将之前五六块分散的土地尽量调整为一块地,便于耕作经营。不在村里生活但户籍还在农村的农户,依然有承包土地的权利,但其承包地要由村委会托管如没有政策上的变化,农户继续享受国家对种地的补贴款,村委会应该按照本村流转土地的地租标准支付土地流转费。如农户已经把土地流转出去,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条——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向村委会报备。对户口已经迁移进城的农户,取消他们对土地的承包权,但不取消宅基地的使用权利。对迁移进城农户交回村里的承包地和已经绝户农家的承包地,要作为集体财产来管理使用,不再分到农户手中。村委会对集体掌握的土地可以集体经营,可以入股合作社和其它经济组织来经营,也可以在本村组内发包经营,谁出的承包费高,谁的信用好,就承包给谁。集体收回的土地具体如何使用,要由村民大会作出决定,户口不在村里的人没有投票权。集体土地收回的承包费或分成利润作为集体经济收入,用于村委会办公、扶贫养老、社会公益等方面的开支,具体开支明细也应由村民大会作出决定。

    承包地目前执行的政策是,承包土地以户为单位,村民家人死了不抽地,新生人口不补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绝户人家留下的承包地,或其他方式增加的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实践证明,村委会很难执行这一条,建议这些土地留给村委会作为机动公田使用。

大力推广党支部领办合作社经验

2015年,山东烟台市在学习贵州安顺市塘约村经验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大胆创新,开拓进取,大力推行党支部领办合作社,2021年全市已经有70%的村建起了党支部领办合作社。烟台党支部领办合作社不是村社一体管理,村社是分开的,但村党支部书记出任合作社理事长,这是制度性的规定。在烟台,实行村委会主任和党支部书记“一肩挑”。村党支部和村委会成员要经过合作社社员大会竞选。村党支部发起带动村民加入合作社,充分尊重村民经营自主权,村民自愿申请加入合作社。合作社采取股份合作经营模式,村民以土地、现金、劳动力、其他财产全部折合成现金,以现金来确定股份的份额。外村人和公司也可申请加入合作社,但外来资金股份一般控制在20%以内,以确保本村农民在合作社具有主导地位。村里现有的公用土地、水利设施、公共财产、空闲地、荒山等各种资源,折算成现金入股合作社。政府投入到村里的农业开发项目资金和各种支农资金,也折算成股份,归村集体所有。实际上,村集体是党支部领办合作社的最大股东,党支部书记出任合作社理事长也就顺理成章。合作社的利润提出积累后是分红基金,归合作社成员所有、按股份分配。村集体按照所持股权从合作社得到的收入,归在册全村人所有,用于全村的公用、公益事业或者投资其他产业。合作社具体经营按公司制方式管理。比如,果园经营团队由会员大会推选出来的人组成,合作社其他成员参加果园劳动,按日工资、月工资或者包工方式结算,也可雇佣外村劳工。年底果园纯收入,经营团队按比例提取管理费用和奖金。烟台党支部领办合作社,充分调动发挥了村民的积极性,而且每个合作社都有自己的特色。

烟台党支部领办合作社,实际上是将土地集体所有权和村民承包经营权捆绑在一起,以村里土地等资源入股合作企业,土地按照市场价格折算入股资金,这样既保护了集体和村民的利益,使他们能够分享产业创新带来的利润;同时又为资本、技术下乡打开了渠道,给公司企业留出了巨大的发展空间。

值得一提的是,党支部领办合作社与一般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不同在于:一般农民专业合作社中,资本发挥决定性的作用,村里大户能人强强联合,或者城乡资本相互结合,按照公司法的规则运行、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而党支部领办合作社面向全体村民,党组织起到核心领导作用,成为贫困弱势农民的依靠,没有党组织起核心领导作用,很难办好合作社。

李昌平创办的模式

著名“三农”专家李昌平2011年创办了中国乡建院,以专业团队的方式与各地党政部门合作,开展党支部领办的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这种合作社在全国各地有300多个试点,取得了显著的效果,成为当地乡村振兴的样板。李昌平提出村委会“四权统一”、“三位一体”发展的主张。“四权统一”指农村产权、财权、事权和治权统一由村委会来行使;“三位一体”指村社经济发展、社区建设和社区治理三种职能集于一体。农村的事情由农民当家作主,而不是由乡政府越俎代庖。李昌平认为,党支部领办的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是特殊法人实体,统领的是农业经济大船及大局;如果党支部领办的只是专业合作社,统领的就是农业经济的小舟,就不可能实现真正的乡村自治。村民以承包地、房屋住宅、资产折算股金入股集体经济合作社,由集体管理,然后分包给专业团队和专业人员来经营,村民按照股份分红。入股承包地有底价流转费,确保农民的基本权益不受损失。以内蒙古达拉特旗树林召合作社试点为例,该行政村成立党支部领办的合作社,合作社下设“四社”:资金互助社,土地合作社、房宅合作社、消费合作社,各社单独经营核算。同时,还在镇一级建立了综合性农民合作社的联合社。

实践证明,只有共产党是完全彻底为人民服务的党,贫困地区的农民只有依靠党的领导才能摆脱贫困,走向共同富裕的道路。

把农民组织起来是共产党的传家宝。我们在开展农村工作时不能把这个传家宝丢掉,必须建设强大的集体经济,贯彻党对“三农”工作的坚强领导,乡村振兴工作才能做好。

全国百强村模式

全国百强村是改革开放以来农村涌现出来的先进代表,代表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的发展方向,是全国农村的学习榜样。比如河南的刘庄、南街村、周家庄,山东的代村,山西的贾家庄,浙江的滕头村,江苏的华西村等村。百强村有一个共同特点,就是土地实现集体经营。如今,小岗村也开始大批流转土地,建立合作社,实现了集体经济分红收入。

政府尊重村民的自治权利

1982年,新修改的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1990年,民政部下发《关于在全国农村开展村民自治示范活动的通知》,提出村民自治的核心内容是“四个民主”,即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随后颁布的有关乡村自治内容的法律,进一步强化了村民自治的内容。

落实村民自治和乡村民主建设,要以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作为前提。县、乡党的领导机构在推进乡村振兴工作中,应把加强对基层党组织建设的指导作为重点,构建具有群众威望和组织能力的党员队伍,成为贯彻党的决定、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动员群众、推动改革发展的坚强战斗堡垒。

落实村民自治还要重视加强农村社会治理。依靠党组织的带头作用、营造风清气正、团结互助的乡风,和秉公办事、公平公开的基层治理机制。

 在上级党组织的正确指导下,让村民充分享有“四个民主”,采取民主投票的方式,让村委会真正发挥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的作用,比如可以由村民自己决定选择何种经营模式,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

如果继续实行包产到户政策,就应该总结吸收各地先进经验,比如承包地确权不确地的办法,土地由集体出面集中起来采取多种经营模式等等。

再如,在扶贫攻坚工作中,抽调机关人员到行政村担任村第一书记、选派大学生村官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这种做法不容易形成长久的制度,主要因为下派人员一般更注重对所派单位负责,他们是否愿意长期蹲在乡村也是个问题。农村的事情最好还是依靠本地农民自己办,从本乡本土成长的干部对乡村工作可能更合适些。

(编辑 宋斌斌)



* 智广俊,内蒙古卓资县农牧业局研究员,农业科技专家。


内容提要:本课题从“公私观”与中国农村集体、生民及生民社会三个层面进行了讨论。(1)关于“公私观”的认识。中国思想史中“公私观”具有丰富的伦理价值内涵,并从“立公灭私”主流认识逐渐转向包容和承认“私”的一定合理性。(2)“公私观”视角从不同维度体现并影响中国农村集体实践,主要表现在土地制度、乡里政治与信仰和仪式、乡村经济、乡村“会”等。(3)关于生民及生民社会。生民是中国思想史中的一个重要概念,主要体现在生民社会的民间合作机制,对国家自上而下推动社会主义建设中重视自下而上的生民社会建设具有重要启发意义。

 

2023年起, 北京农禾之家咨询服务中心研究组设立了“中国农村集体原理性研究”项目。研究项目试图在农村集体研究的领域,搭建起从历史中国延展至现实中国的内在的原理性连接的桥梁;试图探究中国农村集体的本源性,即现实中国的农村为什么会演绎生成以村庄集体为基础的社会基本单元?中国今天的村庄集体的成因,并非完全来自当代政治意志,更不是回归人民公社体制,而是在中国历史文明发展脉络中逐渐演成的特殊的文化基因、适应当代社会变迁和发展需要的结果。

研究团队试图证实如下的理论假说:中国实现社会稳定和释放发展潜力的根基来自中国农村集体,自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组织发展实践,这正是中国千年历史文化演进所凝结的特殊基因逐渐体系化而形成的中国原理的一种映照。研究从两个视角出发:一是中国历史文化演进中形成的“公私观”在土地、人口、伦理、信仰、政治等维度的表现;二是现代以来乡村演进中的组织化历程。回答为什么只有中国能形成农村集体这样一个全球独一无二的乡村组织化特征?探索其间的中国道理,用中国道理总结好中国经验,为未来几十年的乡村振兴战略构筑坚实基础。

关于“公私观”的认识

“公私观”视角是当下学术界探究中国农村集体本源性所缺乏但非常重要的视角。关于“公私观”的认识,中国社科院孙歌教授认为,“公”和“私”是同一个问题的两面,强调了“私”的群体性和族群性,以及个人行为和欲望在“公”领域里获得存在的正当性。厦门大学郑振满教授提出,需要验证并解释伦理空间的“公私”边界。中山大学刘志伟教授则指出,1949年后的国家建设不是基于传统的公私观模式,而是更接近日本的公私观模式,这表明中国的国家建设更加灵活,并且与日本、德国、苏联等的国家观念有相似之处。

现有文献研究也对中国的“公私观”有着丰富的表达。梁启超和严复在近代对公私观进行了理论重构,梁启超批判了中国传统的公私观,而严复的公私观带有浓厚的近代西方色彩,强调“公”是来自个人利益的集合。晏阳初在民国时期提出从乡村建设入手拯救中国的思想,强调改造人、培育“公民”作为首要任务(宋恩荣,1989)。台湾学者陈弱水(2006)则从中国思想史的角度,将“公私”概念的内涵归纳为五种类型,从政治社会概念到道德上的善恶对立。费孝通(2005)从社会学角度解释了公私的相对性,指出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以为中心的差序结构。金耀基(2013)看到公私在行为与道德之间的张力。日本学者沟口雄三(2011)在探寻中国观念起源时发现,概念衍生出了伦理上的意义,包括公正、公平等。

总的来说,中国的公私观念历经古代到现代的演变,逐渐从传统的“立公灭私”转向更为灵活和包容的理解,这反映了社会、经济和文化的深刻变化。

中日“公”“私”观的比较

在探讨中日“公私观”的差异方面,孙歌研究员提供了深刻的文化比较视角。在中国文化中,“公”的概念深植于伦理和自然性,其边界模糊、富有弹性,且“公”观念与“均”“平”概念紧密相连,这反映在儒家思想和历史变迁中。例如,理学家程颢和程颐在《河南程氏遗书》中提及父子之爱本质上属于“公”,但涉及私心时即成为“私”,这种观念的流变体现了中国社会的动态性和伦理的深度。相较之下,在日本的文化中,“公”观念则表现为一种空间性和权威性的概念,不涉及深层的伦理性。福泽谕吉在《劝学篇》中的观点反映了日本文化中对于“公”的理解:即使国法有不正不便,也不会因此被破坏,这反映了一种相对刚硬和明确的公私界限。

在“私”观念上,中国文化中的“私”在伦理体系中带有负面含义,其空间边界不绝对确定。中国古代思想中的个人权利最初是没有位置的,同时皇权的“大私”受到指责。明清时期的思想家逐渐将“私”与“己”分离,确保小民之私的正当性,如吕坤在《呻吟语》中提出的“万物皆有所欲”。与之相对,日本的“私”则缺乏伦理性,不具备道德上的负面含义;其空间边界明确,从属于“公”,体现为一种服从关系。

此外,孙歌教授还提到,中日在“公私”观念上的差异源于各自独特的文化和社会结构。在日本,公共和私人空间是严格分离的,如在日本机场个人随意使用公共设施,民众会斜眼相看,这反映了日本文化中民众对“公”空间边界的理解。而中国人的“公私”观念则表现出更为灵活和具有伦理性,如家族和村落中的议事规则。郑振满教授则补充指出,中国的“私”其实在空间上是相当明确的,但其表现形式和理念与日本有所不同。中国历史上的分家文书、家族公共事务和财产权利的规定等,均体现了公私界限的清晰性。他强调,对于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尤其是政府对民间授权的态度,需要更多实证研究来深入理解。

总的来说,中日在“公私”观念上的差异反映了两种截然不同的文化和社会结构。中国的公私观念具有较大的弹性和伦理深度,而日本的观念则较为刚硬和明确。这些差异不仅深刻影响了两国的社会和文化,也为我们理解各自的历史和现代社会提供了关键视角。

“为己之学”与“天下为公”

从儒学视角中的“为己之学”与“天下为公”理解中国人的“公私”观。吴重庆教授对“己”与“私”的概念进行区分,指出“己”在儒学中是一个中性词,而“私”则具有负面含义。他强调,在儒学中,“为己之学”意味着从个人出发,逐步扩展到更广泛的社会关系,这一过程是个人从“小我”成长为具有社会责任感的“大我”的过程。孙歌认为儒学中的“己欲”和“私”是分开的,克己复礼中要克的是“私”,不是“己欲”。实际上,儒学的一个隐含线索是强调尊重生民的欲望,此时“公”和“私”连贯在一起而没有冲突,共同构成了“成人”的过程。

关于“天下为公”的概念认识,吴重庆认为它与“为己之学”是天下的自然状态,而政治秩序是一个自然秩序。儒家与道家在天成秩序观这点上是一致的,而朱子将这种自然的一面带入国家的伦常或伦理秩序中。同时,贺照田强调中国人表面看似自私,但内在具有一种能推广到更广泛领域的结构性元素,而围绕“己”的认识是儒学的核心问题之一。

总的来说,儒学中的“为己之学”并非纯粹的自利行为,而是指通过个人的内省和自我修养,逐渐扩展到关注更广泛的社会和伦理层面。这种从内在出发的自我完善过程,最终导向了“天下为公”的理想状态。这一过程强调了个人与社会、伦理之间的相互联系和互动,揭示了儒学对于个人和社会关系的深刻理解。

“公私观”视角与中国农村集体

从“公私观”视角理解中国农村集体的内涵与价值,这是当下学术界新的重要探索方向。中国的“公私观”在土地制度、乡里政治与信仰和仪式、乡村经济、乡村的“会”等方面均有所体现,其变化影响着中国农村集体的生成与演变。

土地制度

一是土地保护制度利于维护农民的权益和促进农村基层社会稳定。土地对乡村社会而言具有多重功能,中国自古以来重视土地保护制度建设,以维护乡村社会农民权益与基本生存伦理。吴重庆认为,中国农村传统社会的土地既被用于农户生产粮食,也被用于支持办理村社民间各种“会”的活动功能。现今要让土地“活”起来,但土地应当掌握在农民手里,不应把农民的土地卖掉或私有化,否则中国农村社会的稳定性会受到影响。历史上,农民因家庭变故或危机把土地彻底卖掉,一般要经历比较漫长的过程。如果有人乘人之危把农民的土地买断,其名声会受影响。郑振满认为传统农村社会的土地保护制度也存在内在选择机制。比如过去老地主分家时坚持要留一些财产,主要是因为他明白守住土地的唯一办法是集中经营,只有土地集中经营才利于解放劳动力和实行内部分工管理。历史上,福建省农村公田变得越来越大,有的农村公田达到60%以上,包括祭田、书田、役田、香灯田、神明会会田等。杨团研究员认为,当下国家实行土地“三权”分置,并将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这是维护农民土地权益的体现,尽管很多农民已不种地,甚至抛荒土地,但从长期经济发展考虑,让国家、集体、农民三者都有份的土地制度设计具有战略意义。

二是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研究需要进行拓展创新,不能将研究局限于“产权”视角。刘志伟认为,如果没有现代社会的“私”观念,是不可能有产权概念。中国乡村民众对土地的执着与“吾民无地”(文贯中,2014)的产权视角说法是矛盾的,但两者又是统一的,而这种对立统一从古代到现代都是一以贯之,用现代产权概念去定义土地国有或私有是不适用的。我国宪法中没有承认土地私有,但在农村集体所有制下,农民会毫不含糊地坚持这块土地是我的土地的信念,甚至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农民也坚持此信念。杨团研究员认为,从先秦井田制到明清时代土地制度,土地制度有公有私,不是简单地讲吾民无地。西方以私为本的一套价值观、伦理观体系支撑了产权制度。用西方产权制度解释中国农村集体土地制度,存在着局限性。刘志伟认为,除秦代有《田律》外,我国没有专门的《土地法》,《唐律》《明律》《清律》等法律跟土地有关,但都没有关于产权的界定,其条文背后包含了某种原理性、结构性东西。如果从事法学的人回到中国本身的发展去研究,可能会有新启发。

  乡里政治与信仰和仪式

一是乡里政治的维持离不开信仰和仪式。刘志伟认为,村社和乡里政治不能分开,比如四川省有的地方恢复“保甲制”,即建立网格制,但是其有效落地还得通过乡里乡约。村社的背后实质上是乡约,但是乡约必须扎根村社整个系统,不是条文写得好听,老百姓就会接受。当下,有些农村的年轻人继承传统,主动组织乡村的“会”,比如延续乡村婚礼的传统仪式。这利于保持乡村的团体性。

二是农村传统纽带利于延续存在的传统仪式。吴重庆认为,在珠三角地区,农村传统延续相对较好,当地农村的经济社(村小组)是以过去生产队为基础组建,生产队基本上是由同一条巷子的村民组成。这样的经济社筹钱修宗祠,村民会很齐心。 

乡村经济

一是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积累乡村“公共财”,利于促进乡村社会发育成长。杨团认为,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目标是推动社会发育成长和乡村经济发展。吴重庆认为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与乡村社会培育可以结合。

二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权赋予村民对村集体财产共享的权利。杨团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股份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股份,陈锡文在解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时明确指出,这是集体组织成员对共同拥有的资产的个人份,它只是资产利润分红的根据,不能作为股份买卖和抵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起到了保护集体资产的作用,但是要真正让集体资产经营起来,让集体和农民真的能够结成公与私相互依存、共举共融的共同体,依然有很多工作要做。只有极少数的村庄能够像战旗村那样地维系着“公私兼顾”的村集体发展道路。吴重庆提到,在20世纪80年代初,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施后,珠三角地区有农村又经历了一次土地归到集体。当时,为了便于香港商人来村里租地建厂,村集体在经过所有村民同意后,以土地股份制方式重新集中土地,打包出租给香港商人建工厂。

乡村的“会”

传统乡村有各种“会”,比如桥会、路会、神会、庙会等,它们依赖于村社民间组织来运行。郑振满认为,因为政府公共产品供给有限,需要依赖民间自身力量供给,明代以后基层社会出现很多“会”,比如各地的宾兴会最开始是以科举的名义资助科举考试,后来发展为士大夫管理的公共基金会,主要由商人和地主负责款。江西的宾兴会实际上是地方大家族的联合基金会。刘志伟补充,民国时很多宾兴会逐渐演变为地方政府财政局的功能。同时,郑振满认为乡村的“会”大部分跟公益慈善事业有关,但是集资和救助背后有受益者,捐款人可以限制捐款适用的人群范围。由于捐款是个人行为,因而这很难成为一个社会机制,不是现代社会的“公”,现代社会的“公”是一层一层的。刘志伟教授也认为中国传统的慈善组织的“公”不是面对全社会,是有边界性、地域性和人群性特征,享受互助的人得有成员资格权。

关于生民及生民社会的讨论

生民的概念

生民是中国传统政治中的一个核心概念(吴重庆,2022)。 “生民”和“仁政”是中国思想史中的两个脉络,孙歌认为生民主要指民间的相互救助,从生民的脉络讲,所有的生民就是天之民,受天的佑护,天大于王朝。这样的观念从始至终一直存在,而且这与生民的伦理、生民的欲望、生民的均平要求一致。吴重庆认为生民的概念从政治和经济分析,有两面性,在政治动荡时凸显其革命性(例如历朝历代动荡时的替天行道口号),强调了社会的横向关系,而不是垂直的君臣关系。同时生民也指社会众生平等、财富均衡流通分布,但不是每人平均分得一份。刘志伟认为,“生民”与“食货”是既矛盾又统一的一体(其中盐铁论时期的矛盾最为典型)。中国历史似乎一直在这种矛盾与一体的状态中不断发展,直至辛亥革命之后,才被一种更强大的力量打破,但这肯定是暂时的。生民的概念决定了国富和民富应是统一的,其概念最早可能源自《诗经》和后来的《周易》,它的逻辑表明天生之民会构建国家和君主的统治,而这一逻辑在中国古代经典中通往国家体制的建立,并塑造了君主的德和仁政等概念。贺照田教授认为,士大夫群体对生民观念与一般民众和王朝的生民观念可能存在差异,需要深入研究这三者之间的关系。同时“生民”概念不仅具有理论意义,还有现实基础,研究基层村干部的动机有助于在中国的传统背景下理解当代中国。

生民社会及其民间合作机制

合乎天理人情的“私”欲望在生民社会中具有一定程度的合理性。孙歌分析了吕坤关于“私”的主张,强调欲望符合天理人情,天理人情反对贫富两极分化,因其伤了生之道,依靠“均平”可以让天地得到最好濡养。同时,她举例京剧《锁麟囊》中富家女把装满金银财宝的锁麟囊赠给躲雨相遇的贫家女,在五六年后,富家女遭遇大水而流落到员外家当保姆,又凭借锁麟囊与当年贫家女也是现今员外的夫人相认并结拜金兰。这个故事暗含了中国特有的民间生活的经济理性,即积德行善并非单纯的善举,也是对不确定未来的投资,暗含了为应对将来可能遇到的灾难预先投资的共识。这一模式源自王朝治下生民不得不自救的社会结构形态。比较典型的是清代的善堂善会,建立了以村落或家族为单位的自助自救机制,行善具有社会性公共价值。

但是,中国生民社会的民间合作机制在清末开始衰落。孙歌认为,中国民间以相互扶助为基本机制、以均平为理念的生民社会主义,在以辛亥革命为顶点走向了结构性瓦解。当时,为了自保而组织的地方团练变成了瓜分领地的军阀,这导致中国社会的混乱和消耗,以及外敌入侵时无法有效抗衡。晏阳初、梁漱溟的乡村建设实验在某种程度上重建和接续了瓦解的生民社会主义,但不是直接的接续,而是一个断裂性的接续。

同时,孙歌通过与日本社会的民间扶助机制比较,发现中国社会的民间机制更强大。在日本社会,相互扶助仅限于个人行为。除特定非常时期之外,相互扶助不具有公共价值。以日本关西大地震与中国汶川地震中政府和社会的营救差异为例。在关西大地震中,大阪和神户两个大城市高度地震,日本政府花了3天时间讨论要不要出动自卫队,结果72小时黄金救援时间被耽误了。民间也没有任何动作,过了很久后才开始发动捐款。日本人一般认为灾难救助要靠保险公司,没保险的人有很多选择了自杀。在2008年汶川大地震中,中国政府行动很快,民间行动也很快。可以看出,日本的相互扶助是一种个人的善举,依靠的是个人的伦理观。而在中国,相互扶助不仅是善举,而是社会机制的重要部分支撑着百姓的生存方式,到了危急时刻,这个机制的功能清晰地呈现出来。这与中国人的传统和历史直接相关。

生民社会中民间合作机制的特征和演变

生民社会的民间合作机制特征经历了不同阶段的变化。一是过去形成的基于血缘的人情合作机制在农村社会依然存在。郑振满教授认为,普通人获得的支持大部分来自“私”领域。20世纪90年代,他在全国十几个省调查显示,70%-80%的受访对象获得的支持来自传统社会网络,来自“私”领域,而获得的现代各种机构的支持很少。二是革命战争时期形成的新的集体合作和动员机制。贺照田教授认为,差序格局所强调的越推越弱的同心圆状态不能完全描述社会现实。例如,1948年费孝通在去西柏坡的路上,看到农民推着点着灯的小车运输物资支援前线,形成大规模共同行动的状态。另外,抗美援朝中的亲情动员方式,激发志愿军战士的英雄主义,同时对朝鲜人民的苦难建立了一种感同身受的同情。三是农村大集体时期基于村民共同劳动形成的情感共同体。吴重庆认为,一个单纯的经济共同体如果能够再赋予、植入或者发展出情感共同体、社会共同体,则集体的生命力更强。现今,推动中国农村集体发展,需要更多思考乡土性、情感成分注入等问题。仝志辉则认为,集体化时期村社就是伦理共同体,生产队长跟社员之间讲平等,讲风气正,在同甘共苦中形成集体的情感联系。

此外,农民进城后,乡村传统的合作机制发生迁移,说明乡村振兴的价值可能会以在城市合作的方式体现。郑振满认为,不能狭隘地看乡村振兴的价值,关键是能否把乡村记忆重新激活,而不是一味关注乡村能否长期存在。中国传统乡村“集体”的最核心价值是民间集资动员机制,然后是合作经营,而这可以应用到任何领域。重建乡村集体可能会在城镇化发展中推动其他各行各业的发展。

(编辑  季节)



¨ 凯风项目“中国农村集体原理性研究”项目负责人为中国社科院社会学研究所研究员、北京农禾之家咨询服务中心理事长杨团。项目领导小组成员为杨团、刘建进(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仝志辉(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同时都是农禾研究组领导成员。

* 刘闯,清华大学博士后;秦彩凤,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博士;续志琦,荷兰鹿特丹伊拉斯姆斯大学在读博士。


 

2023102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九次集体学习时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强调中华民族大家庭、中华民族共同体、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等理念,鲜明提出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主线、作为民族地区各项工作的主线,进一步拓展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形成了党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需要构建科学完备的中华民族共同体理论体系。”“要优化学科设置,加强学科建设,把准研究方向,深化中华民族共同体重大基础性问题研究。”[1]

中国文化的包容性催生了中华民族共同体

对于人类社会发展的推动力量,基于不同的理念有不同的解释。基督教对于人类社会的解释,就是上帝缔造社会并推动其前进;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则认为,生产力的发展是推动社会进步的根本力量,一定的生产关系和生产力的发展相适应。与马克思处于同一时代的美国人类学家摩尔根在对美洲印第安部落进行数十年观察的基础上,写了《古代社会》一书,其中提供了印第安人原始部落生活的生动素材。马克思认真阅读了《古代社会》,并作了翔实的读书笔记。恩格斯接手了马克思积累的素材,写出了唯物史观开创性的著作《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

按照恩格斯的研究,人类社会群体的认同是沿着氏族、胞族、部落、部落联盟、民族、国家这样的脉络发展起来的,群体的认同方式也是从血缘认同到地缘认同、文化认同的演进,是生产力发展的产物。在氏族认同时代,就像恩格斯所说:“劳动越不发展,劳动产品的数量,从而社会的财富越受限制,社会制度就越在较大程度上受血族关系的支配。”到了阶级社会,“这种自然形成的共同体的权力必然要被打破,而且也确实被打破了。”[2] 此时“相邻的各部落的单纯联盟,已经由这些部落融合为单一的民族所替代了,产生了凌驾于各个部落和氏族的法的习惯之上的雅典普遍适用的民族法。”[3] 人类进入了阶级社会,出现了私有制,出现了剥削,人类的群体划分的依据不再主要是血缘氏族,而是依财产多少来划分阶级。统治阶级为了抹杀阶级剥削,开始推动地缘认同和文化认同,通过向不同地域和异文化的扩张,来缓解阶级矛盾,此时民族便走上了历史的舞台。在存在私有制的社会里,国家就是有产阶级剥削无产阶级的工具。到了共产主义社会,“在生产者自由平等的联合体的基础上按新方式来组织生产的社会,将把全部国家机器放到它应该去的地方,即放到古物陈列馆去,同纺车和青铜斧陈列在一起。”[4] 恩格斯的研究表明,待到人类消灭了私有制和剥削制度,国家将随即消亡,人类认同将进入无群体差异的状态,也就是世界实现了大同。

中国文化起源与西方发展环境的不同,中国的人类认同方式比欧洲模式多出了一个环节——民族共同体认同。正如钱穆所说:“希腊有民族,无国家;罗马有帝国,而帝国之内不能抟成一民族。近代西方依然还不能走上理想的民族国家之正路。依然是希腊市府与罗马帝国之拼凑。整个西方,还是民族与国家之四分五裂,支离破碎。只有中国及早完成了‘民族国家’之体制,即由一个民族来创建一个国家,由一个国家来抟成一个民族之体制。”[5] 这一民族,就是中华民族共同体,也称作中华民族。

中华民族发端于农耕文化,是一种包容性的文化,与发源于游牧、商业的西方排他性文化存在着明显的分野,西方文化认同最高只能达到民族层面,而中国文化的包容性认同则可以超越民族,达到民族共同体的层面,进而建立中华民族共同体。

马克思生产力理论构成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学科理论

西方共同体研究中的国家维度

霍布斯的国家理论认为:人的本性是利己的,趋利避害即自我保存是支配人类行为的基本法则,善恶并无固定标准,全然是以是否符合人的自我保存为前提。在国家出现以前,那时的人处在一种“自然状态”,而这种状态的特点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为了摆脱这种恶劣的局面,人类需要一个大于一切人的权力的公共权力做自然法的后盾,这样才能震慑住人们无限的欲望,使人们的安全得到保障。而这个公共权力就是国家。[6] 卢梭的国家理论认为,人类曾处在自然状态之中,那里人人都是平等和自由的,那时人们都具有原始的、高尚的德行,并不存在什么“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只是由于私有制,才出现了人们的种种纷争,为了避免纷争,才产生了国家。而国家是人民自愿戴上的枷锁。他还说出了一句振聋发聩的名言:“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个人的共同力量来维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体与全体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自由。”[7] 卢梭发现了私有制对既有人类共同体的解构与重建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又是他的局限性。

黑格尔的国家理论认为:人生来就已经是国家的公民,任何人不得任意脱离国家。“生活于国家中,乃为人的理性所规定,纵使国家尚未存在,建立国家的理性要求却已存在……所以国家绝非建立在契约之上,生存于国家之中,对每个人来说是绝对必要的。”国家存在的理由,是人们可以实现实体性的自由。他认为:国家是伦理理念的现实——是作为显示出来的、自知的实体性意志的伦理精神,这种伦理精神思考自身和知道自身,并完成一切它所知道的,而且只是完成它所知道的;[8] 国家是一个“行走在陆地上的神”。这是一种典型的唯心史观。

总之,西方观察人类共同体演进的视角脱离了唯物史观,体现为唯心式的发展指导思想,也就彻底放弃了对人类群体发展真正动力的研究。

中国的民族共同体理论

 用历史唯物主义纵观人类经济社会发展史,我们会发现,影响人类经济发展的核心因素大体有三:分工、规模与范围、创新,它们在不同维度上影响经济的发展。[9] 作为经济发展的人类共同体支撑,我国的民族共同体也在生产力的进步中不断发展出来。

分工促进了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形成。费孝通教授认为:把游牧民族看成可以单独靠牧业生产的观点是不全面的他们所要的粮食、纺织品、金属工具和茶及酒等饮料,除了他们在大小绿洲里建立一些农业基地和手工业据点外,主要是取自于农区因而后来把农牧区之间的贸易称为马绢互市茶马互市’”[10] 正是这种分工促成了中国农耕部分与游牧部分的统一,共同建立了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为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形成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规模和范围加速了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形成。历史学家许倬云认为:“中国内部没有分裂为若干独立国,其缘故一则在文化的凝聚力,一则在全国性经济交换网继续的扩展,不断将全国吸入一个整合的经济结构。然而各地区域的地理特色及其在全国政治与经济体系上的相对地位,终究会造成若干区域性的分歧,从而影响若干历史事件的发生及发展过程”,“在空间平面上,中国的各个部分,由于若干中心地区,放射为树枝形的连线,树枝的枝柯,又因接触日益频繁,编织成一个有纲有目的网络体系。几个地区的网络体系,逐渐因体系的扩大,终于连接重叠,成为更庞大的体系。”[11] 从文化维度来分析,需要超越民族的人类共同体,形成了规模范围更大的中华民族共同体。

中华民族共同体之所以能够形成与巩固,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中华民族的创新基因。钱穆认为,世界主要是游牧文明、商业文明和农耕文明三种文明形态,,前两种文明都崇尚战争,依靠武力夺得自己的生产生活资料,后一种文明不具有掠夺土地的条件,只有依靠自身对土地的持续投入才能发展农业经济,进而形成了农耕民族的创新基因。历史经验也证明了我们的判断,比如建于公元前3世纪的都江堰,就是很好的佐证。在都江堰工程建设以前,成都平原是一个经常发生洪涝灾害的地区,为了争夺良好的生存环境,平原各部落间经常发生冲突;都江堰工程建成以后,成都平原变成了一个水旱由人的区域,部落间的关系也由竞争关系变成了合作关系,久而久之就结成统一的人类共同体,并最终成为中华民族共同体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中华民族共同体是生产力发展的产物

我们运用历史唯物主义方法研究发现,中华民族的形成与发展,中华民族共同体的铸成,都是生产力进步的结果,只有当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高度,才要求人类共同体也必须发展出一个新的方式并与发展了的生产力相匹配,才能推动人类社会的发展与进步。我们研究中华民族共同体,就是要研究人类共同体与生产力发展的匹配问题。按照马克思关于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反作用于生产力的论述,作为生产关系集中反映的中华民族共同体,也受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影响,并将随着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而不断发展壮大。除此以外,生产方式又是在生产过程中形成的人与自然界之间、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体系,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人与自然的关系不断密切,人与人的关系越来越紧密,表现为人类共同体规模越来越大,为了实现生产力最大限度的发展,就一定会发展到中华民族共同体认同的阶段。

中华民族共同体学的研究对象和分支学科

历史学家许倬云认为:“‘中国’这个共同体之内,最主要的互应变量,至少包括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四个方向。政治范围内,包括政权的性质和行政的结构;经济范围内,包括生产方式、生产力和资源分配;文化范围内,包括意识形态、价值观念和宗教组织;社会范围内,包括社会阶层、社会结构,尤其注重精英阶层的作用。”[12]

为践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学科化要求,我们提出中华民族共同体学的概念,它是研究中华民族共同体形成、发展、完善规律的科学,研究对象是中华民族共同体各组成部分及其内在认同机理,研究方法是对已经存在的中华民族共同体进行历史回顾与总结,并使之沿着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路线继续发展。为此,建议下设经济共同体学、政治共同体学、文化共同体学、社会共同体学等二级学科。

经济共同体学

在历史上,中华民族形成发展过程中,华夷秩序和朝贡体系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华夷秩序推动中华大地上各民族相互认同,形成了一体认同的中华民族。在华夷秩序中,有“南蛮、北狄、东夷、西戎(羌)”之说。南方蚊虫多的地方的民族称为“蛮”,北方带着猎犬烤火的民族为“狄”,东方背着大弓渔猎的民族为“夷”,西方牧羊的民族为“戎(羌)”。“南蛮”为农耕民族,生产方式与华夏民族一致,经过世代交往与生产合作,较早就融为一个民族;“北狄”、“西戎”是游牧民族,虽与华夏民族采用不一样的生产方式,但由于生产力发展要求经济活动的规模范围越来越大,于是两者间产生了分工,加之不断应对其他民族带来的竞争与挑战,久而久之就融为了一个民族;“东夷”为渔猎民族,远洋时代为渔猎民族带来了机遇,其生产力水平实现了大发展,为了容纳日益发展的生产力,渔猎民族需要巨大的经济发展腹地,进而出现了东夷与华夏民族的融合。由于经济力量的推动,中华大地各民族实现了一体融合,中华民族共同体也就顺理成章地诞生了。

政治共同体学

在政治范畴内,政权的性质和行政结构都会对人类共同体产生影响。自文明时代开始,中国的政治就一直有利于人类共同体的形成,塑造中华民族共同体就成为题中应有之意。“古代的贵族阶级和封建制度,虽然在统一政府下,常不免趋向分割,必待平民社会逐渐觉醒,逐渐抬头,始有进一步统一之需要。由春秋中叶,直到战国末期,四百年间,平民社会各方面势力,继长增高,进一步的统一要求,愈来愈盛,秦始皇帝的统一,即承应此中要求而产生。”那时的政治特点是:“一、皇位世袭,象征天下一统。二、丞相辅助皇帝,为政府领袖,担负实际行政责任,选贤与能。三、全国官吏皆由公开标准考选,最要条件是受过国家指定教育,有下级行政实际经验。四、入仕员额,依各地户口数平均分配。五、全国民众,在国家法律下一律平等,纳赋税,服兵役,均由法律规定。六、国内取消贵族特殊权利,国外同化蛮夷低级文化,期求全世界更平等更和平之结合。”[13] 孟子说,“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中华政治生态很早就体现出人民性、包容性的特征,能够容纳各民族进入中华民族的政治舞台,共同缔造出中华民族共同体。

文化共同体学

中国有句古话:英雄不问出处。中国人的共同体认同与西方不一样,我们只要认同中华文化,就是中华民族大家庭的一员,其他成员绝不会因为你的不同民族出身而歧视你。历史学家陈寅恪说过:“汉人胡人之分别,在北朝时代文化较血统尤为重要。凡汉化之人即目为汉人,胡化之人即目为胡人,其血统如何,在所不论。”[14] 这样一种包容的文化,其中一个重要的支点,就是建立越来越广泛的中华民族文化共同体,大家认同同一文化理念,在同一村社、街区、区域内和谐相处、形成社会认同。

社会共同体学

社会领域的核心问题,大体包括社会阶层、社会结构和精英阶层的作用。和西方不同,中国古代学者早已有了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人生理念,有了仕、工、农、商的社会排序,使社会的物质、政治、精神世界相统一,实现社会的平稳有序。这样的社会既具有包容性,也拥有吸引性,能够吸引各民族加入其中,共同缔造形成中华民族共同体。

结语

中华民族共同体学是一门源于中华大地的学科。因此,我们要提出具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底蕴的学科范式,不能照搬西方民族学理论作为自己的理论基础,运用马克思主义理论和唯物史观,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有机结合,培育出马克思主义理论指导下的中华民族共同体学,推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编辑 宋斌斌 尚鸣)



* 李曦辉,中信改革发展研究基金会资深研究员,中央民族大学管理学院教授。本研究受到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19ZDA173)的资助。

[1] 习近平:《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推进新时代民族工作高质量发展》,《求是》,2024年第3期。

[2]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人民出版社,2018年,第4106-107页。

[3]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人民出版社,2018年,第122页。

[4]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人民出版社,2018年,第193页。

[5] 钱穆:《文化学大义》,九州出版社,2012年,第44页。

[6] 参见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第13页。

[7] 参见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第8页。

[8] 参见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第162页。

[9] 参见李曦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中国经济学体系构建》,《经济研究》,2023年第7期。

[10] 费孝通:《中华民族的多元一体格局》,《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9年第4期。

[11] 许倬云:《中国文化与世界文化》,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序言第7-8页、第136-137页。

[12] 许倬云:《说中国——一个不断变化的复杂共同体》,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206-207页。

[13] 钱穆:《中国文化史导论》,商务印书馆,2017年,第95104-105107页。

[14] 陈寅恪:《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唐代政治史述论稿》,上海三联书店,2004年,第200页。



 海外利益是国家利益的海外延伸。国家海外利益一般说来主要分为:海外安全利益、政治利益、经济利益、文化利益四大类。一带一路倡议提出以来,中国走进外部世界的深度与广度已经发生了史无前例的变化,中国延伸到海外的国家利益急剧扩大。中国海外利益保护越来越多地表现为如何更好地维护海外公民侨民的人身及财产安全、中国驻外机构与项目的设施安全、保障国际市场与资源对中国企业的通达准入、能源安全与战略资源的运输通道安全、中国国家形象在国际上的认同与传播等等。但是海外利益保护能力的建设发展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中国作为全球化的后来者,我国海外利益迅速增长扩展与海外利益保护能力有限的矛盾更是客观存在。


我国海外利益保护面临的外部国际环境

海外利益保护是新时期国家安全能力建设的重点,中国作为全球化的后来者,迅速增长扩展的海外利益与现实保护能力有限的矛盾客观存在。

(一)面对着对我们充满警惕的美西方主导的世界体系,我国构建海外利益保护体系需要有清醒的战略自觉。

今天全球金融、科技、供应链、公安全乃至文化传媒、意识形态话语权都掌握在以美西方为主的少数发达国家手中。中国在短期内还没有能力完全打破或者自外于这个体系。清醒地认知到这一战略现实,是我国制订对外战略开展海外利益保护的前提。对于以美国为首的对中国充满警惕与压制的世界体系,一方面对其不公正性要有清醒认知,不能抱侥幸心理,另一方面也要看到这个体系的边缘地带正在走向分解动摇。在此乱局下,中国对外战略布局,要确定哪些是核心利益,哪些是一般利益,尽可能采取效费比较高的方式去维护自身的海外利益,而不能四面出击,没有策略,虚耗资源。这既是一种战略自觉,更是我们面临复杂的国际形势下有效开展海外利益保护工作的内在要求。

我国“一带一路”海外利益点多、线长、面广,安全治理能力有限等复杂安全形势。

“一带一路”倡议提出10年来,中国与沿线投资国合作领域广泛,项目众多,其中重点项目推进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也面临各种困难和安全风险。首先,一带一路很多项目东道国政府是弱政府,其国内安全治理能力有限,中方再怎么斡旋和协调,东道国政府相关部门能够发挥的作用也受到较大限制。其次,我国建设的大型项目和基础设施多位于或途经动荡地区和三股势力活跃地区。比如,巴基斯坦恐怖组织和叛乱武装组织在中巴经济走廊西线的俾路支省(瓜达尔港也位于该省)与开伯尔-普赫图赫瓦省日益活跃,并且有跨省活动的趋势,对中巴经济走廊项目的威胁增加。第三,美、印等大国情报机构在巴基斯坦大力发展代理人,积极支持俾路支分离组织等,通过制造人权、环境等问题干扰中巴经济走廊建设。

以中巴走廊瓜达尔港为例,该港口已经完成港口基础设施建设并初步实现通航。但瓜达尔项目周边社会舆论与安全环境近年来持续恶化,瓜达尔市人口约10万,但人数高达万人以上的渔民游行示威已发生多次。俾路支本地的民族分离主义武装俾路支解放军多次在瓜达尔港项目周边包括邻近省份发动针对中国项目人员的袭击,近年来更是由较高学历的女人对我国包括孔子学院教师在内的人员树为目标发动自杀式爆炸袭击。虽然瓜达尔港港口设施早已完工,实现通航,但瓜达尔港周边环境持续恶化,安全风险高企。这种局面持续下去,港口很难发挥原来预想的战略支点作用,而有可能成为“孤港”。

再以缅甸皎漂项目为例,该项目虽然尚未全面动工,但其面临的困难与风险亦已凸显,可以用三重威胁、四类风险概括之。

“三重威胁”主要包括:

复杂地缘政治环境:中央(军方控制的国管会)政府与若开邦地方开民族主义政治势力的矛盾;中央希望统一,但若开邦有自治甚至独立倾向。既存在若开军与缅军的武装冲突,也存在“北方联盟”对若开军的支持;而且,美、日、印等大国均在若开邦从中插手,试图浑水摸鱼

复杂民族宗教矛盾:若开邦不仅存在信仰佛教的若开族与信仰伊斯兰教的罗兴亚人的冲突,也存在若开人与族人的矛盾。

在美式组合拳下的新型安全威胁:美战略上利用“罗兴亚”问题与“若开民族问题”借力打力,试图制造民族宗教冲突,并对中国企业与项目发动舆论战。

“四类风险”具体包括:

1.缅甸国内政治风险。缅方认为若开邦远离缅甸经济核心区,在这么偏远的地方投资建设这样大的项目,对整个缅甸经济拉动作用不大,更多是为了满足中国的战略需求。

2.缅甸中央地方的矛盾。缅甸主体民族是缅族,缅联邦政府多数官员、军队中上层主要来自族,皎漂项目所在地若开邦的主体民族是若开族。族与若开族存在长期矛盾。因此,与缅甸联邦政府签订协议并不代表皎漂项目就能无障碍地启动推进,项目在规划实施过程中还需要更多地考虑到利益相关方的诉求。

3.项目经济可持续性是皎漂项目的内生风险。首先,皎漂项目投资规模巨大,建设工期长,若开和皎漂当地施工原材料匮乏,如沙石料大多来自孟邦,运输成本往往高过沙石直接采购成本,项目资金投入与短期可获得的收益产出不成比例。第二,皎漂项目地处偏远,若开邦与皎漂交通道路基础设施非常落后,如不全面升级,很难满足规模以上工业发展的需要。皎漂周边包括中缅铁路、港口和工业区的交通问题不解决,可持续运营就会受到挑战。

             图1 中缅人字型走廊

 

4.西方NGO长期布局,操控征地、环保问题可能引发的社会舆论与声誉风险。过去十年间,众多国际NGO组织大举进入若开邦和皎漂,扶植成立了许多本土NGO组织,关注范围包括医疗卫生、环保、人权、教育培训、社区能力建设等多个领域。在若开皎漂活动的国际与本地NGO数量众多,仅对皎漂项目表示过关注和签署联名信的就有107家之多。缅政府近年来加强了对若开邦内NGO的管控,但之前部分西方NGO已在当地扎根,收集中资企业和项目可能存在的各种负面信息,为舆论攻击准备炮弹


我国现有海外利益保护能力需加强

外交领事保护投入需加强,预防性保护职能应充分发挥作用

外交机构与我驻外大使馆身处海外利益保障一线,我国使领馆海外利益保护工作往往存在以下短板:

1.信息调研缺少深度和针对性,对调研的问题更多局限于上层政治形势与宏观情况,对当地民情舆情变化、反华势力的活动等情况了解有限。

2.往往流于就事论事,在消除海外利益威胁和隐患方面少有长期战略谋划,面对损害我海外利益的危机事件的应对手段相对单一。

3.外交领事的预防性保护功能需充分发挥,安全风险信息发布针对性有限,国别国情培训覆盖面不足,未充分起到预防预警的作用。

加强中国海外安保力量起步晚,应尽快适应快速增长的海外利益保护需求

中国市场化安保力量自“一带一路”倡议提出以来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但中国安保公司在海外安保市场准入、行业标准、专业能力、海外网络建设等方面仍然存在较多短板。具体体现如下:

1.缺乏合法身份资质与法律地位。以一带一路旗舰项目中巴走廊为例,虽然中巴关系友谊深厚,但中国安保公司在巴国合法注册一直没被批准(仅在中巴走廊启动时在拉合尔有一家,但后来没有持续运营),海外安保是一个高度敏感领域,要获得市场准入与合规经营对于多数中国安保机构仍是一个明显的障碍。以几内亚湾海上安保为例,尼日利亚法律不允许外国人在其国内开展安保业务,海事局将为外国商船护航当成了一块有利可图的蛋糕,对于外国安保公司进入进行各种限制刁难。但对于尼日利亚的前宗主国则不然,英国安保公司核心团队成员往往有英国与尼日利亚双重国籍,在涉及安保领域的政策制定、准入资格与政商网络等方面有着中国安保公司很难比拟的优势。

2.安全情报检测能力不足。以几内亚湾海上安保为例,以英国著名的AMBREY海事安保公司为例,这家公司不仅有自己在当地海域的大型巡逻艇,在几内亚湾沿岸各国政军警各界人脉关系丰富,还得到了美国大数据情报公司入股加持——拥有对全球海域与几内亚湾区域强大的海事情报实时监测能力,因此往往能够提前发现预警危机,更科学地调派安保力量。与之相比,中国安保公司还处在早期起步阶段,既缺乏科技大数据情报赋能,也缺少熟悉沿岸国的人力情报网络,日常勤务活动和客户服务只能通过购买西方公司的情报分析报告来满足基础信息需求。这会极大增加中国公司与安保机构被反向情报分析的风险,形成新的安全隐患。

3.市场竞争的劣势。海外安保在前期人员招募训练、装备配备、日常人员维持等方面投入成本高昂,中国安保公司起步较晚,客户数量有限,早期收入与利润空间都非常有限。而西方安保公司不仅在国际安保市场上拥有压倒的优势,还往往通过低价针对性地打压中国安保企业。这些公司均在中国大陆有办公室,通过综合价格优势与中国安保公司抢夺中国企业本身就不大的高端市场份额。中国安保公司需健全产品体系,扭转价格竞争的被动局面,未来发展前景不容乐观。

4.传统安保局需要建立大安全保护模式,应对新型安全风险。海外安保不是简单地派驻安保人员和安装摄像头的问题,背后是情报信息、法律规则运用、舆论影响塑造,是各个领域安全手段工具的组合运用。多数国内安保公司对安全风险管理的理解认知有限,往往局限在物理安全与人防层面,只看项目营地的摄像头多寡,是否有出入口控制,要深入了解项目地周边的社情民情、历史地理,深度动态评估风险,而这些又建立在对项目任务区的精确情报能力基础之上。同时,现场安全事件处置往往只是安全保护的最后一个环节,前期如何与当地执法部门、酋长、部族长老沟通,在基层社区交朋友建立社区情报网的作用更显著。严格地说,国内多数安保公司从事的传统安保安防是安全风险管理流程的最后一个关口。因此,无论从安全风险管理本身的规律,还是从中美博弈过程中美国对中国科技企业的精确打击,都表明新型安全威胁成为中国企业“走出去”的核心威胁。面对新型安全威胁,传统安保企业所能发挥的作用非常有限。应对新的风险,需要的是能将信息情报收集分析、公关传播、舆论影响、信息安全、法律规则运用紧密融会贯通的新型安全风险管理能力。


我国海外利益保护体系建设应秉持的战略指导原则

“以我为主”与“东道国利益相融相交”原则

中国海外利益分布点多、线长、面广,但海外利益保护能力与体系建设不可能一蹴而就。在今天的大背景下,如果中国不能有效保护自身海外利益,很难设想中国只靠一国的资源与市场,与美国控制下的世界体系进行长期抗衡。站在此种高度,海外利益保护是一个影响中华民族全面复兴的全局性战略问题,我们应“以我为主”谋划推进海外利益保护工作。如前所述,“一带一路”国家社会治理与安全管控能力有限,如果我们仅通过两国政府间的合作,很多利益很难得到有效保障——对方非不愿也,而实难为也。

与此同时,海外利益保护工作毕竟多数是在其他国家的领土上进行,这就要求我们通过国际合作,重视与东道国利益相融相交,海外利益保护工作才能行稳致远。正如习近平主席指出:“在经济全球化时代,各国发展环环相扣,一荣俱荣,一损俱损。没有哪一个国家可以独善其身,协调合作是必然选择。我们要在世界经济共振中实现联动发展。”具体到中国海外利益保护工作,无论选择投资项目,还是开展海外利益保护具体工作,都应秉持两国利益相融相交的原则,先尽可能地去寻找利益相融相交的具体点,才能有效实现走出去

事前预防优于事后控制的指导原则

在海外利益的保护应对上,预防为主,攻心为上,出现问题再去应对其实是安全风险管理的下策。因此,无论从海外安全利益保护工作本身的规律,还是从中国战略传统与海外利益保护能力发展的现状来看,我国均应强调“预防为主”,“软实力”先行。

因此,参考国际成功经验和海外安全风险应对的实际经验,中国海外利益保护应该秉持“预防塑造重于硬性对抗”,优先发展“软实力”“巧实力”的指导思想——借助大数据等科技手段,分析东道国整体政治、安全、舆论环境和项目威胁源的动向,实现政治与舆论风险预警;针对重点项目周边的民情、社情开展深度调研,指导我国NGO针对性地开展项目周边民生民心工作,对项目周边社会舆论安全环境进行积极影响塑造。

国家意志与市场规则相结合,构建司法执法与市场化安全服务机构多位一体的海外利益保护模式

目前中国企业与公民走出去面对的仍是一个由美西方主导控制的世界体系。中国海外利益保护力量走出去,无论是军队、安全执法力量,还是社会化市场安全力量,不管是进入美西方发达国家,还是走向“一带一路”和不发达国家,首先面临的都是如何真正“走出去”而且能够在当地持续存在的问题,而且海外利益保护需要整合外交、安全、战略传播等各方面资源能力并形成协作支持与保障体系。因此,海外利益保护体系应由国家来组织建设,通盘设计海外利益保障体系,明确各部门的相关职责,协调各部门的海外利益保障工作,指挥相关部门应对损害我海外利益的重大突发事件。因此,由中国政府职能部门牵头开展协调设计是有效开展海外利益保护工作的前提,但考虑到不同的体制差异,目前简单地以政府身份为广大中国企业与海外公民提供支持和保护,将面临美西方国家包括某些东道国的警惕与防范,况且政府层面也很难为企业提供贴身定制的支持与保护,因此,在海外实施层面,以政府作为后盾,更多以市场化的方式和民间的身份为中国企业提供支持和保护,应是当前全球化背景下中国开展企业海外利益保护应当秉持的基本指导原则。从力量建设与配置的角度,由军队承担战略威慑、反恐与撤侨职能,公安部门承担日常安全保护、跨境执法合作;社会化商业安全力量参与到中低烈度安全保护与企业人员日常安全管理,从而逐步形成一个军事力量、司法执法力量与民间市场化安全服务机构多位一体的海外利益保护模式。

从“了解融入规则”逐步进化到“运用构建规则”

美西方主导的“世界体系”的形成经历了近五百年的演进历程,然后再由美国通过两次世界大战转移接收并逐步完善的一整套规则系统。这个世界体系以美军作为强力安全后盾,以美国科技创新、法治框架作为基础,以美国金融资本与大众传媒的全球影响控制力作为催化表现形式,而且美国利益往往被“设计”成为国际通行规则(看似具有公共性,但其中留了很多暗门规则的制订者自由进出)。这个世界体系虽然已经开始松动,但短期还看不到一个明显的替代者——中国在各大力量中心中是最有潜力的,但在短期内没有足够资源、能力去构建一个能在全球范围内替代目前以美西方为核心的全球体系。“一带一路”是构建世界体系的一个伟大尝试,但要在实践层面起到作用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因此,批判性地学习甚至在利益重合之处融入现有的世界体系,对中国的崛起可能是无法绕过的一个阶段,这个过程甚至有可能持续较长一个时期。美式全球化确实遭遇了一系列深刻的危机。在这个层面和意义上,全面吸取人类一切文明成果复兴后的中华文明,应当大有作为。美西方等发达国家更多属于“体系开始松动,但仍存在规则”的区域,但作为现有世界体系边缘的“一带一路”国家和亚非拉国家,就在更大程度上面临着治理失范的“无规则”或“规则外”风险,从这个角度来说,在充分尊重对象国意愿和利益的基础上,中国作为一个有完整工业体系的“文明型国家”,在提供工业制成品与基础设施工程的同时,亦有可能分享和传授一个后起国家如何建设“工业化社会”实现社会有效治理的经验。这种互通有无在第三世界国家是受到欢迎的,而且对这些国家摆脱发展的困境也具有内在的历史合理性。

这一思路反映到海外利益保护层面,我们要在批判性地学习借鉴美西方规则的同时,在“一带一路”国家和亚非拉国家应通过各种手段帮助当地政府、企业与民众改进和构建一个更合理的社会治理机制,通过“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民心相通”“信息相通”,帮助这些国家实现经济增长与社会治理改善,同时在这个过程中也将为我国企业与公民走出去提供一个更友善的“政商安全环境”,这就是一个不断“了解学习”(规则),“融入”(规则),再到“构建”(规则)的过程。

(编辑  季节)



* 郑刚,中信改革发展研究基金会资深研究员。


 

去年中央金融工作会议首次明确提出“金融强国”建设目标,会议要求加快建设金融强国,推进金融高质量发展,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把更多金融资源用于促进科技创新、先进制造、绿色发展和中小微企业发展中,做好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五篇大文章。

针对机构定位,要支持国有大型金融机构做优做强,当好服务实体经济的主力军和维护金融稳定的压舱石,严格中小金融机构准入标准和监管要求,立足当地开展特色化经营。作为国有金融机构,地方金融控股集团如何根据中央精神,把握自身机构定位,优化资金供给,做好风险防控,立足当地开展特色化经营,需要深入思考并给予回答。

区域金融发展的立与破

20129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金融集团监管原则》中将纳入并表监管的金融控股集团定义为:在受监管的银行业、证券业或保险业中,实质从事至少两种金融业务,并对子公司有控制力和重大影响的所有集团称为金融控股集团。我国《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和《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明确,在我国境内的非金融企业、自然人以及经认可的法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具有规定情形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经批准设立金融控股公司。从广义来讲,金融控股集团的业务范围既包括金融业务也包括非金融业务,而狭义的金融控股集团仅限经营金融业务。本文所指的地方金融控股集团,实质上主要从事金融及类金融业务。

我国大部分地方金融控股集团成立时间较早,通过投资多家类金融机构成为实质上的金融控股集团。

在金融强国战略背景下,地方金融控股集团发展如何实现立与破?一是立市场机制,资源依赖,立市场机制并非与民争利,而是公平竞争,逐步摆脱对政治资源的依赖;二是立协同发展,各自为战,协同发展要实现内外协同,多从自身资源禀赋中找机会,搭建好集团内部的沟通协作机制,有理有利有节地化解矛盾;三是本地特色,同质化经营,要因地制宜,有效结合当地的资源禀赋,打好科技创新“组合拳”。

从中长期来看,地方金融控股集团要坚定不移以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及金融稳定为重要使命,增强自身可持续经营能力,根据自身发展战略,建立科学的公司治理体系,嵌入市场化手段以提升经营管理能力,逐步扩充适合的金融牌照资质。

从阶段性目标来看,地方金融控股集团要紧密配合中央及地方重大战略决策,切实优化区域资源要素配置,紧密协作并做好风险防控,以金融活水浇灌实体之花;通过建立政府财政资金规范的运作主体,转变政府财政资金的运作机制,有效整合本地传统的金融业态,促进传统和新兴金融业态的融合发展;通过整合规范金融业的发展,提升风险抵御能力,并通过品牌效用的打造,促进地区科技金融服务的发展。

具体来说,地方金融控股集团的发展要抓牢以下战略方向:

1.提高金融服务的普惠性、科技性和绿色性,立足当地开展特色化经营。做好投贷联动,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拓宽金融机构合作路径,用好地方风险补偿基金,对传统制造业固定资产投资及转型升级提供有力保障

2.做好地方债务风险的化解,优化债权业务的投资方向。

3.优化股权投资及产业基金布局,整合科技创新资源,引领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这几年我国股权投资市场规模趋冷2022年我国新设立政府引导基金仅120支,同比下降7.0%;设立规模约4052.24亿元人民币,同比下降51.3%,其中认缴规模仅有2812.38亿元人民币,同比下降34.7%。面临这样的市场环境,地方金融控股集团更需精耕细作,以扎实的研究做支撑,做好投资重点领域研究和布局,以及投后管理,打造“一站式”金融服务平台,为企业真正赋能。

区域金融高质量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往往从区域金融高质量发展角度进行考量,苏州市相城区地方金融监管局2023年发布的《关于相城区企业融资现状的分析》指出,本地金融发展存在一系列问题,包括:融资产品创新难、融资风险大、融资成本高企;投、融资渠道之间存在差异性错配;科创类企业直接融资门槛较高,资本市场进入较难,科创型企业估值难,企业缺乏资本运作经验和知识等等。

从地方金融控股集团自身角度看,其经营大多受政府主管部门影响,政府在考核中要求一方面要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另一方面需要服务地方重大战略,完成金融惠企的政策要求,其经营呈现市场化与政策性并重的特点。

根据自身定位,区域金融发展需要认真梳理自身发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1)科技创新型企业估值与服务能力不足;(2)地方债务风险化解的参与度还待提高;(3)金融产品创新与推广服务力度不大;(4)投贷联动中把握机会与甄别风险的意识较弱;(5)已投资项目的投后管理赋能水平较单一;(6)参与资本市场重大项目的并购整合能力有待加强;(7)人才培养与企业文化建设有待提高。

从地方金融控股集团与外部机构的合作来看:首先,我国大型金融机构的金融产品创新权限基本在分行层面,大部分地区的金融机构层级和能级都不高,缺少创新型金融产品所需的人才,而政策的制定一般在总分行层面,很难依据地方产业规划,做到因地制宜。同时,地方金融控股集团的产品基本都是区域型产品,大型金融机构与地方金融控股集团的联动成本较高,彼此配合的力度不大;

其次,初创期、轻资产、周期型公司的估值难度本来就较大,金融机构分支行人员无法甄别企业的核心价值,加之资本市场的运作经验不足,更无力联动子公司为股权投资企业赋能;地方金融控股集团大多体量较小,针对企业的精准赋能成本较高,缺少规模化服务平台,投后管理呈现一定的碎片化特征,彼此之间的合作也不系统。

从地方金融控股集团自身协同发展角度来看:

首先,内部股权与债权投资合作的沟通成本较低,但合作紧密度并不高,投贷联动风险与收益缺少统筹管理部门,在产品在推广过程中信息沟通并不顺畅。在实务中,被投企业也存在以信贷投放倒逼股权减资的现象;

其次,重大项目的并购整合中,债权板块的资金,股权投资产品,往往无法较好结合,进而形成有力协同。国有企业若想快速做大、做强,通过并购方式盘活国有资产、深化改革将成为有效的途径。但实务中常常因为过度担心风险,错过较好的发展机会。除此之外,地方金融控股集团的领导往往是政府任命,缺少市场化机构选聘和上升通道,职业发展受到影响,在企业人员培养和文化建设上相对较弱。

政策建议

加大科创型企业项目库建设,提升估值研判数字化能力

传统银行信贷往往会按照行业分类,运用专家判断方法、数理统计方法及专家判断与数理统计相结合的方法,率先搭建客户信用评级模型,通过模型计算得到客户的违约概率,进而通过主标尺,对应得到客户的信用等级。科创型企业估值也可以参照相关做法,分行业搭建项目库,加快数字化转型,进而增强估值判断能力。企业数字化转型能降低财务重述的发生概率,通过提升内部控制水平、改善信息不对称程度和增加高管联结三条途径减少财务重述。项目库建设对投后管理也将会有巨大的赋能。

少数股权投资更加关注技术和产品风险,并购投资则更关注标的估值的精确性,要区分好少数股权投资和并购投资估值的差异,提升数字化建设能力,运用多元估值方法。

提高地方债务风险化解中的参与度与站位

地方金融控股集团从事债权业务,应以合规为准绳,不得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资金供给要在政策支持的绿色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等重点发展方向增加投入。在地方产业转型升级较好的区域,债权投资要聚焦产业,开发新的产品模式,以债权投资为纽带增进与当地城投企业的合作,共谋发展。针对主要依赖土地出让收入实现政府预算平衡的区域,要多挑选正在进行市场化转型的企业进行授信。应减少投向区域层级低,定位不明确,没有市场化运营和独立自主经营权的城投企业。

因地制宜做好金融产品创新和推广服务

地方金融控股集团作为政府、金融机构和企业的沟通协调者,要定期收集金融机构的特色产品,梳理政府的产业政策,创新优质的金融产品。大型金融机构,因合规要求高,资产规模大,业务范围广,大多采用规模化线上审批。地方金融控股集团要针对大型金融机构不良率相对较高的特定行业,结合本地产业进行产品开发,发挥好线下审批的灵活性优势;对于不良率较低的行业,要加快自身的流程效率;对于优质的中小型金融机构,要放下偏见,在合作中适当降低费率,做好政府政策的传导和多方联动。

在推广金融产品过程中,要换位思考,为企业创造价值,帮助企业打通各方面的堵点:利用机构自身的金融知识,帮助客户梳理商业模式和公司治理架构,防范业务风险;重构金融控股集团的内部考核要求,搭建集团内部的项目沟通协作机制,帮助企业解决渠道和供应链管理上的难题;做好企业与政府端的沟通,为企业带去优质的核心资源(如人才资源、产业政策和厂房用地);协调好与金融中介机构、知识产权机构的关系,提高企业在资本市场、知识产权等方面的认知,提升企业参与资本市场的能力。

洞察投贷联动逻辑,抓好金融的普惠性

20164月,科技部发布《投贷联动指导意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投贷联动业务,开启了业界对于投贷联动的探讨和实践。从科技银行端视角看,对浙江省嘉兴市投贷联动的相关研究表明,政府引导基金、创业投资机构、科技保险公司、科技银行、创投服务中心等投贷联动主体受不同的组织机构监管,缺少协调统一机制,信息也无法通畅流转。基于科企业投资风险较高的特征,银行端大力扶持科创企业的政策空间或已不大,服务能力有待提高。建设银行2023年公开的半年报披露,其净利差为1.6%,公司类贷款的不良率为1.88%。数据显示,国有大行对早期科创型企业的信贷支持或将透支银行业自身的营利性

因此,投贷联动最好还是依靠地方金融控股集团内外的协同,充分利用好风险补偿基金,不忘小额普惠的初心。针对股权投资要早、投小、投创新。对于科创属性较高、区域内重点支持产业,债权板块要甄别出传统商业银行因授信标准而“错过”的好企业。对于成立三年内、商业模式趋稳、已有股权投资的成长型企业,要敢于授信,提高政策性支持,发挥好线下审批的优势。在基金投资退出期,因触发条款需要回购退出的已投企业,也是较好的投贷联动业务客群。归根结底,投贷联动要洞察股权投资逻辑,抓好金融的普惠性属性。

依靠“一站式”金融服务体系,做好投后企业赋能

2023年全国财政工作会议强调,要加强会计和国有资产管理,强化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在股权财政的背景下,真正管好政府资产,需要破解政治资源依赖,为企业赋能。要理解“融智(投行思维)+融资(商行套路)+投贷联动(投资逻辑)” 的金融服务内涵,为投后企业提供行业研究、信息撮合、财务咨询及数字化转型服务,搭建良好的投后管理协同机制。投后管理的底线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更进一步的要求是弥补企业在资金、技术、管理、市场等层面的短板。做好已投企业之间的协同,投后企业与产业投资人的协同,从企业资本通道、客户群、规模经济生产、财务业绩的集中审查、人力资本服务、市场环境调研、营销策略及品牌、产品/服务提供、战略愿景及技术等方面,为投后企业扎实赋能。

培养产业人才,抓好并购契机

如果将绿色并购作为被解释变量,将亲清政商关系作为解释变量,地区政商关系亲清水平越高,本地企业越倾向于进行绿色并购,而本地绿色并购能够获得更好的协同效应202312月初,知名投资机构海松资本接连放弃安徽省及广州市政府母基金募资(共计25亿元),未来将通过转型致力于产业整合,计划通过控股两家A股上市公司,一至两家Pre-ipo公司,并以此为平台,把行业做深做透。相比之下,并购的战略性收益更丰厚,也越来越受到青睐,但其相较少数股权投资风险更高、流程更长、更见真功夫,是地方金融控股集团发展能力的“试金石”。

相关研究表明,在国有能源企业绿色并购民营风力电站的案例中,提倡国有资本绿色并购要做好关键六步:创新并购项目的发展思路、确定战略目标公司、实施资产估值与定价、重视投资方变化、全面了解目标项目及高效的协议谈判策略。同时,项目要进行详细的“三尽调(技术、法律、财务),两评估(资产、风险),一可研报告”。国有企业并购投资大有可为,但需要树立合规意识,做好国资报批流程,储备培养并购人才,有效的整合区域金融资源,为后期金控牌照申筹等事宜做好有益的铺垫。

(编辑  宋斌斌)



* 向贇,苏州市相城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风控经理,中级经济师。

张烨.金融控股集团的效应研究[D].复旦大学,2004.

目前我国真正获批金控牌照的有3家机构:中国中信有限公司、北京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招商局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清科研究中心统计数据

余焕章.新形势下国有企业并购中存在的财务风险[J].财会学习,2023,(27):16-18.

杨贝贝,陈培友,高太光.企业数字化转型的治理效应——来自财务重述的证据[J].华东经济管理,2023,37(10):68-79.

俞树杰,丁宇昊,林靖等.基于嘉兴市视角的投贷联动研究[J].浙江金融,2019,(04):60-65+22.

罗进辉,巫奕龙,刘海潮等.亲清政商关系的绿色治理效应——来自绿色并购的证据[J].财经研究,2023,49(11):34-49.

罗中佳.国有能源企业绿色并购民营风力电站案例分析——以国家电投L项目为例[J].企业改革与管理,2023,(17):83-85.

 

 

全面提升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水平、增强产业链供应链的竞争力和安全性,是我国工业现代化的一个重要任务,是党中央的战略部署。现代产业链,是能够引领经济高质量发展和打通国内国际双循环新发展格局的新型产业生态体系,既包括运用数字技术、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手段对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形成的各种现代业态,也包括各种面向未来的新兴产业。

金融是实体经济的“血脉”,发挥好金融对产业链现代化的促进作用,是推动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创新链融合发展的必要前提。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作为最贴近实体的金融形态,可以其特有的资质和便利条件支持现代产业链的建设。

产业链现代化建设的主要任务

建设现代产业链,应重点聚焦以下四个方面。

聚焦关键核心技术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发挥科技型骨干企业引领支撑作用”。应充分发挥“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制度优势,集合各方优势资源,通过“补短板、锻长板”,组织产学研协同攻关,力争在较短的时间内突破“卡脖子”短板,摆脱基础材料、重要零部件和元器件对外依赖、关键核心技术受制于西方国家的困境。培育一批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并具有高附加值的尖端产品、能够引领行业技术发展的优秀企业,辐射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全面发展,打造强、安全、自主和可控的产业链。

聚焦战略性新兴产业布局

战略性新兴产业代表着新一轮科技革命与产业变革方向,是建设现代产业链的重要支撑。在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中,要面向战略性新兴产业进行前瞻性布局,抢占前沿科技制高点,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集成电路、生物技术、新能源、工业母机等新兴产业,以科技创新引领产业创新,掌握现代产业链的主动权。扎实推进国企改革深化提升行动,从专业化整合、融资上市、激励机制等方面对国企布局战略性新兴产业给予高度支持。国企要围绕提升产业链整体竞争力,统筹内外部资源,瞄准产业链的薄弱环节和具备发展潜力的新兴领域实施控股或战略参股。

聚焦“链长”企业培育

“链长”企业在促进新动能快速成长、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服务国家产业链供应链安全中发挥着引领支撑作用,可以带动上下游企业共同成长、提升竞争力。国务院国资委提出,国有企业要聚焦国家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的重大战略,当现代产业链的“链长”。通过“链长”企业组建体系化、任务型创新联合体,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有助于补齐我国产业链“卡脖子”短板,增强产业链韧性;有助于整合本土企业,打造具有战略性和全局性的产业链体系,掌握关键环节的控制权;有助于避免产业链外迁导致的产业“空心化”风险。依托“链长”企业敏锐的市场嗅觉、强大的市场号召力以及产业链资源整合能力,有利于深化产业链分工合作,促进产业链协同有序发展。

聚焦绿色化智能化转型

绿色化、智能化转型是产业链现代化的重要表现形式。聚焦可持续发展,围绕“双碳”目标,构建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引导企业减排、脱碳,将绿色发展理念融入产业转型升级全过程,通过绿色生产、绿色伙伴式供应商管理、“数字赋绿”等方式,促进上下游企业共同节能降碳。牢牢把握能源革命与数字经济发展窗口期,充分发挥集群龙头企业的系统集成与带动作用,提高企业数字化动态能力,推动产业链智能化、绿色化转型。以“链长”企业数字化转型作为赋能产业链整体数字化水平的重要抓手,引导“链长”企业率先应用数字技术对生产经营环节进行改造,以拓展数字化应用场景、打造智能制造新模式为主攻方向,加快智能车间、智能工厂建设。鼓励“链长”企业通过搭建面向行业的数据平台,推进数据链与产业链、创新链、资本链深度融合,赋能产业链协同实现数字化升级。

财务公司支持产业链现代化的独特优势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是具有中国特色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是我国金融系统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财务公司能够提供内部化金融服务,充分发挥以产促融、产融结合的优势,通过提供高效灵活、价廉质优的金融服务和产品,实现金融解决方案与产业特点的个性化对接,为产业链现代化发挥着特有功能和作用。

财务公司的基本功能是产业服务

1987年我国第一家财务公司成立,经过近四十年的发展,其间《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等行业法律法规几经修订,但财务公司资金归集平台、资金结算平台、资金监控平台、金融服务平台的定位始终没有改变。财务公司内生于集团、根植于产业,“以产融、以融促产”是其基本功能,在帮助企业集团降低财务成本、优化配置金融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调整产业结构和增强竞争力等方面做出了卓越贡献,在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已成为我国金融体系中的一支重要力量。

财务公司具有明显的社会责任属性

财务公司依托于企业集团,相比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更了解企业集团战略,更贴近企业集团需求,是更直接发挥金融功能、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一类金融机构,这充分体现了财务公司社会责任的直接性。财务公司与成员企业属于同一企业集团,因此财务公司更加了解成员企业,也更加清楚成员企业的经营状况及业务特点,财务公司根据集团需求为所在企业集团及成员企业提供个性化的金融服务,其所担当的社会责任具有明显的针对性。财务公司所属集团往往涉及国民经济的方方面面,财务公司通过服务集团企业,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履行了相应的社会责任,这体现了财务公司社会责任的全面性。

财务公司直接服务于“链长”企业

在现代产业链的共生群落中,“链长”企业相当于“头雁”,它的作用不是支配控制其他企业,而是提供联结条件或者技术支撑,组织协同攻关和共性技术研发。“链长”企业大多由技术、资源和人才等方面拥有较强实力的大型国企承担,而大型国企普遍成立了财务公司。根据所属集团的现状和需求,财务公司聚焦研究产业发展规律,挖掘和培育比较优势,深耕各自擅长领域,优化金融资源配置,为集团内不同成员企业制定个性化金融服务方案,提升金融供给的有效性。

财务公司支持产业链现代化的主要路径

财务公司要围绕“补链、延链升链、建”四个方面,以服务“链长”企业为核心,辐射服务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助力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

以科技金融服务短板产业补链

科技金融是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确定的“五篇大文章”之首。科创型企业大多由于业务规模相对较小,财务数据无法支撑外部银行授信条件,难以取得充足的资金支持。这时候就需要作为集团“内部银行”的财务公司“雪中送炭”,主动对接客户,创新融资方案,提供定制化信贷解决方案,保障企业流动性,支持其将更多资源投入核心业务,加快拓展市场。一是专项制定《金融支持科技创新行动方案》,出台科创类企业授信指引,作为财务公司转型发展并长期坚持的战略性、导向性业务发展指南。二是自上而下畅通科技创新金融服务机制,密切与集团总部科技、战略、投资等部门的联动,构建金融服务科创企业的经营保障体系,建立跨部门、多专业、前中后台协同的整体服务网络。三是丰富科技创新金融产品,加大科技创新企业信贷支持力度,立足科创企业发展特点和成长规律,加大科技研发贷、知识产权贷、成果转化贷、科技企业运营等创新产品研发与投放,提供满足科技创新型企业全生命周期需求的综合金融服务方案。四是构建差异化服务策略,聚焦集团原创技术策源地建设方案和科创项目指南,针对个性化需求,按照“一企一策”“一事一策”原则,为成员企业量身定制全面金融服务方案。科技创新金融业务定价实行“一企一策”“一项目一策”,根据不同产品、资金用途,给予同等评级下最优价格。五是深化科创金融资源统筹对接机制,依托集团司库管理平台,充分发挥金融资源统筹管理职能,持续做好成员企业靶向融资需求对接,提供“融智”支持。

以产业链金融服务优势产业延链

“链长”企业大多已形成完整、成熟的产业链,而产业链金融在降低下游企业融资成本,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困难、节约集团财务费用、提高产业链整体竞争力方面具有比较优势。财务公司应将产业链金融作为服务优势产业延链的主要工具。一是用足买方信贷资质,买方信贷是财务公司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抓手之一,在实体经济大动脉运行中承载着“血液中枢”的重要作用。按照新版《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尽快申请取得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打通信贷系统与成员企业订单管理系统之间的链接,为购买成员企业产品的下游客户提供融资。二是做强票据业务。票据作为一种便捷的支付结算工具,在推进产业链金融发展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积极开展供应链票据,针对产业链条、核心企业的应用场景,不断优化升级供应链平台功能,高度融入产业链中各类型企业的内部管理等个性化要求和产业链支付规则,通过供应链票据业务做好供应链场景金融服务。在产业链现代化背景下,大型企业集团应建立票据池,加强票据集中管理,盘活票据资产,扩大成员企业票据支付能力。理解核心企业的业务模式,依托集团供应链管理核心平台推广票据业务,形成多方共赢的局面。三是做大保函业务。集团“总对总”加大保函推广,保函受益人向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和地方政府拓展。在国际化发展大背景下,产业链上、中、下游企业每年都有从国外大规模进口资源、设备的需求,因此产生的海关税收担保业务规模巨大,财务公司应积极申请取得关税保函,促进成员企业通关便利,节约集团整体财务费用。四是用活跨境资金池资质,财务公司与集团境外财资中心形成“一体两翼”联动,提供跨境金融服务,助力优势产业“走出去”。

以普惠金融服务传统产业升链

传统产业产品和技术大多处于产业链的中低端,人力、资金等条件约束明显。财务公司唯有实施普惠金融,引入金融“活水”,才能促进传统产业数字化升级,融入现代产业链。一是支持相关产业提质增效、产业整合和绿色发展,支持传统产业开展技术改造和研发投资,为成员企业提供中长期融资,增强企业资金实力和高质量发展的后劲。针对传统行业产能过剩、低效竞争、僵尸企业处置难等问题,通过并购贷款等方式为产业整合提供金融支持。二是重点支持装备制造企业转型升级。传统产业在制造业中基数大、占比高,是数字化、智能化改造的重点和难点。数字化转型建设投入大、回报周期长,财务公司要对制造企业的账户、结算、票据、融资进行一揽子司库化服务,立足集团实际实施价格普惠政策,坚持“一高一低三减四免”定价,费率能免则免,不能免就打折,用心让利和服务于成员企业提质增效、转型升级。通过差别化的信贷管理政策,全面推广数字化转型理念,不断提升企业数字技术应用、软件应用、数据管理等数字化能力,引导企业加快关键环节的数字化改造。三是带动支持产业链中小企业。通过应收账款保理、商业汇票贴现等方式,为产业链上游中小企业、民营企业解决“先货后款”模式下的资金占用问题,以上游企业所获订单为基础进行订单融资,满足上游企业经营周转需要;通过供应链票据为具有多级供应商关系的产业链条提供贴现融资等服务,有效润滑债权的多级流转。通过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国内信用证、预付款融资、票据融资等方式,为产业链下游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获取货物、支付货款提供信贷支持。

以差异化金融服务新兴产业建链

战略性新兴产业代表着新一轮科技革命与产业变革方向,是建设现代产业链的重要支撑。基于战略性新兴产业“轻资产”、前期研发技术性强和周期性长等特点,在融资过程中面临较多制约。财务公司应主动加大向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信贷倾斜力度,担当“补位”角色。一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将新能源、新材料、先进制造、电子信息等作为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点信贷支持方向,建立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客户和重点项目名单,对纳入的重点客户和重点项目匹配多项差异化支持政策,建立分层服务体系,充分挖掘新兴业务领域。二是与集团主管部门形成合作联动,制定《培育发展战略性产业专属融资服务方案》,为新兴产业客户提供融资、融信、融智“三位一体”的综合金融服务和多类型、全周期、差异化的专属金融服务。三是持续深化融融合作模式,加强与集团内部金融板块以及银行、证券、保险的紧密协作,强化投贷联动,打造集群效应,为集团新兴产业建链营造可持续、有韧劲的金融生态环境。四是以国企改革深化提升行动为契机,从专业化整合、融资上市、激励机制等方面对成员企业布局战略性新兴产业给予咨询顾问支持。利用债券承销资质,根据项目资金回流的具体情况,科学设计债券发行方案,承担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债券承销工作。

当下,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加速演进,加快产业链现代化是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经济社会实现高质量发展的主动选择。在产业链现代化进程中,作为“产业金融”的财务公司,应聚焦主责主业,突出产品创新和管理创新,主动融入产业链各环节,促进资金链和产业链供应链的有效耦合,助力提升产业体系现代化水平。

(编辑 宋斌斌)



* 贾灵强,中国电建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高级经济师。


内容提要:数字经济时代下我国平台经济得到快速发展,技术的不断革新使得部分平台优势越发显著,对市场竞争秩序产生重要影响。在面对反垄断监管问题时,欧盟《数字市场法》以守门人制度为核心调整机制。通过分析该法案表述其立法动因与我国反垄断监管执法的问题高度重合,尤其是针对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多发、反垄断法应对新型垄断形式适应性不强和反垄断执法的事后监管效果有限的同时,与我国反垄断法通过对守门人制度的转化适用,在反垄断监管时可以采用加重大型平台的责任和义务、完善反垄断监管分析框架和实施反垄断事前监管模式。

关键词:《数字市场法》;守门人制度;反垄断监管;平台责任;事前监管

 

伴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平台经济进入高速发展的快车道,成为人民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遍及生活的方方面面。同时平台也引发持续性的垄断风险,时刻受到监管部门的关注。在面对反垄断的迫切形势下,多数国家和地区选择制定新法律,或在《反垄断法》中修订平台经济的内容,其中的主要措施无外乎加强监管以及执法力度,尤其是欧盟颁布的《数字市场法》(Digital Markets Act)提供了新的视角,即守门人制度。在全球范围内,这一制度的功能逐渐被认可,同时英美等国都有建立守门人制度的趋势。在国内,对这项法案的核心制度、是否有必要将守门人制度引入国内,以及如何适应国内情况,已经有很多讨论。本文试图就此问题做进一步的探讨。

《数字市场法》的立法背景及立法目的

《数字市场法》的立法背景

《数字市场法》颁布的主要原因在于,互联网和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反垄断法》的适用和执法都遇到一定的困难。

第一是界定相关市场有难度。[①]传统企业的经营业务多在线下,而数字平台的业务多在线上,大型平台在数据掌握和技术手段上存在优势,同时流动的数据让平台业务更加广泛,例如头部平台虽有主营业务,但对其他的业务也有涉猎,容易产生冲突和垄断问题,例如欧盟针对谷歌、高通等的反垄断案件。

第二是如果能够进入后续步骤,对最常见的滥用支配地位,同样并不容易被认定。在判断市场份额是否达到支配地位,考虑的因素更加复杂多变,有些资源是隐性的,无法通过经济形式表现出来。

第三是限制竞争的手段越来越综合,越来越隐蔽,以往单一形式的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衍生为多种行为的叠加,在识别定性以及举证方面难以通过传统《反垄断法》解决。例如美国科技公司Meta在网络服务中存在搭售和捆绑以及不公平交易等不法行为而受到反垄断调查。[②]

同时,在证明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时,行政机关和法院对结论存在不同意见。欧盟委员会于2004年对英特尔开展反垄断调查,并于2009年作出处罚,但在漫长的上诉期间,欧盟普通法院最后推翻了处罚的裁决。反垄断调查对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都很重要,在实质损害结果与行为之间需要证明因果关系,且开展调查所耗成本高昂。不过,此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确有必要加以规制,因而《数字市场法》适时产生,规定了一些传统反垄断框架下难以判断的新型垄断行为形式。

《数字市场法》立法目的

1)促进市场的可竞争性和公平性。数字平台一方面是商事行为的实施方,另一方面是经营用户和消费用户的连接媒介。两种角色均能够对市场竞争产生重要影响。作为商事行为的实施方,头部数字平台具备较强的竞争优势,平台往往会通过各种方式(如补贴)吸引用户、提高用户的黏性。在马太效应的作用下,头部平台的实力也越发强劲,中小型或初创期平台在竞争中脱颖而出十分困难、成功者寥寥。随着时间的推移,行业壁垒会逐渐提高;综合这些因素,头部企业在维持自身优势地位时难免会存在不公平的行为,进而影响到其他竞争者的进入。[③]这当然会伤害数字市场的可竞争性。

作为连接经营用户和消费用户的中介方,提供必要的选择权是毋庸置疑的,但头部平台的资源众多,让用户对平台产生依赖,从而使平台的议价能力更高。一些平台会倾向营造独家交易环境,要求经营者不能再进入其他平台,并利用地位和资源对价格或其他收益进行控制。这种排他行为不仅限制了用户的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也是对交易公平的实质性损害。因此《数字市场法》在立法目的中就明确提到:“为确保欧盟境内存在守门人的数据部门的竞争性和公平市场。”

2)保持和促进创新水平、数字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数字市场法》对于创新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多次提及创新的目标。充分竞争和公平的市场环境能够有效促进和刺激创新和技术进步。经济活动主体在竞争中面对“优胜劣汰”的压力,需要不断提高核心竞争力,这都离不开创新。如果没有相应的市场环境,加上企业进行创新同样需要花费大量的精力和成本,已经具备优势的平台就会选择利用优势地位抑制其他竞争者的进入,如此创新的动力逐步衰减,在提供数字产品和服务时也仅仅是在原有基础上的小修小改,最后的终端消费用户就要承担成本较高质量相似或服务体验感不良的后果。竞争法最终要回归到社会本位,造福社会和消费者。

《数字市场法》中守门人制度的理论解释

“守门人”概念通常被认为是产生于新闻传播学。编辑和作者需要对新闻的真实性和新闻产出者进行把关,此时的守门人是传统意义上的把关者,类似事前监管;此后这一概念扩展至其他领域。互联网的兴起逐渐使守门人的主体发生变化,其概念有较大的扩展,例如将主体从新闻产出者转变为发布新闻的平台。在法学领域,吉尔森和克拉克曼提出了守门人理论,并得到多数学者的认同。[④]此时的守门人是面向证券资本市场,主要是证券服务机构对商业主体行为的一种增信行为,出现问题后需要承担连带责任。这样,落实守门人职责既能促进资本市场健康运行,也可以提高监管效率,政府应对这一市场行为的监管承担较大的责任。政府监管的重心在事后,而中介服务机构的守门人职责的权力来源于其具备某种专业职能,并且该职能在法律中予以确认。

但《数字市场法》中的守门人制度有所不同。它要求大型平台企业在符合一定的条件时,需承担守门人职责,即附加更多的责任。从法理上讲,守门人制度本身是为了监督并杜绝经济主体的违法行为,故由第三方承担这一职责,中介服务机构应是作为第三方协助政府监管违法行为的守门人。但有观点认为:数字平台在对其所拥有的数据享有处分权、同时保护数据不被侵犯的情况下,也可称作守门人。法案中规定了守门人的认定标准。守门人承担一种自律监管的角色,保证自己不实施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

值得关注的是,在双边市场理论下,平台连接两组或多组不同类型的用户并提供交互服务(现主要指经营用户和消费用户),由此平台是市场参与者。但同时,平台为了维护平台秩序,从而衍生出管理者的身份;因此平台具备双重属性。[⑤]当前平台有能力通过数据和算法,使用户对其服务产生依赖性,随后也容易实施不法行为,存在限制和排除竞争的可能性;而平台的中立性也使得大型平台应减弱市场参与者的角色,加强监管的角色。尽管法案中只体现了其中一种角色,但根据理论和实践情况,两种角色都要考虑,且在转化适用时针对两种角色去优化反垄断监管。

 

我国平台经济的反垄断监管困境

一项制度能否适用于国内,必须明确我国是否存在(或有可能出现)相应的问题,在这里是指互联网平台的垄断倾向。倘若国内还没有出现此类问题,则在《反垄断法》刚经过较大修订后,就不宜再进行变动。但实际上,我国反垄断执法在互联网领域,尤其是大型平台,同样遭遇了欧盟相似的问题。

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仍然多发

大型平台的优势显著,这些数字平台通常也拥有自己的数字生态系统,在系统中构建数字空间,使更多的用户习惯使用该平台、并避免转移数据带来的不便。在这种情况下很容易产生不法竞争,主要是平台对各类用户而言的权利义务不平衡和对其他竞争者的限制行为。在数字时代,数据作为重要的生产资源是各个平台所争夺的对象,表现为对用户的争夺。最初平台通过数字创新、创造数字红利,并通过算法实现平台与用户的交互。在充分拥有客户后,平台甚至能够通过对用户的数字画像以及一些行为数据加以利用,其关键在于数字平台可以借助数据抓取与数据分析的能力,获得数据优势,有学者将其称为数据权力,[⑥]如果权力发生滥用则表现出平台的权力异化,且易引发经济和垄断风险。[⑦]

从既有案例看,我国仍有较多的平台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且也一直受到反垄断执法机关的关注,[⑧]例如数字平台的个性化推荐,他们有能力和动机面对不同用户提供差异化的信息和产品、服务,发生“大数据杀熟”现象,从而产生对不同群体的差别待遇。当终端消费用户形成对平台及其产品的依赖,也会吸引经营用户进入平台;平台作为优势方,就存在通过补贴、流量资源支持和激励措施开展限定交易以及一些电商平台的“二选一”现象。此外,在市场算法隐蔽性的特点下,平台之间也可以达成垄断协议。尽管不断有相关指南或意见对此规制,但这些行为仍时常发生,况且新型垄断行为也会带来潜在风险。

《反垄断法》应对新型垄断形式适应性不强

《反垄断法》对于传统行业,反垄断的识别较为成熟,但在平台经济中就难以应对。这与欧盟的问题并无两样。执法机关在对平台进行市场份额判断时,流量和活跃的用户数量经常被纳入考虑范围。但是用户也不仅仅只局限于单一平台,所以也有可能出现认定错误。此外,平台经济下市场份额并不意味着具备市场支配地位,[⑨]反而数据对平台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平台可以通过对数据的控制阻碍竞争者进入相关市场,即通过数据权力达成垄断。我国《反垄断法》并未对数据的控制情况作为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因素。

从包容审慎监管,到常态化监管,[⑩]执法机关开始主动对平台进行监管。但数字时代让一些平台成为创新的排头兵,拥有高素质技术人才,就能够继续优化算法。技术的不断革新,也会让垄断行为的形式更加新颖,业务数量也会增加。执法机关对平台反垄断起步较晚,在监管上尚在摸索阶段,没有足够的经验和力量完全进行主动监管,有时是通过社会舆论等方式参与其中,但过度监管则容易造成政府的过度干预,况且也不可能对大型平台的相关业务进行全流程监管。因此应对新型垄断既有经验的不足、技术的制约,亦有成本的考虑。

反垄断执法的事后监管效果有限

《反垄断法》中经营者集中的事前申报审查属于事前监管,而其他的垄断行为均通过事后监管。但市场处于变动中且有诸多不确定性,当政府进行调控时已经有一定的滞后。[11]因此,《反垄断法》的事后监管可能有一定的失灵,事后监管已经是滞后的措施。一方面,反垄断执法从开始调查到搜集证据、从经济分析到最终结论的作出,需要经历漫长的时间(少则一两年,多则更长),调查期间又属于空档期,尽管有反垄断禁令,也无法对所有业务进行禁止;[12]在大型平台跨界经营的状态下,仍然可以利用这一空档期在其他业务上继续获利,获益甚至可能超过罚款的数额。

由此所导致的结果是,反垄断执法对于有不法竞争行为的大型平台所收到的效果并不显著,反而对在不法竞争行为中受到不公平对待的小型平台影响较大;执法调查时间过长也不利于平台经济的发展(如引发用户对部分平台的不信任),也不利于对经营用户和消费用户的利益保护。

另一方面,事后监管所产生的威慑性并不到位,难以防范结构性风险。[13]在法律责任方面,《反垄断法》中规定的救济措施主要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这些措施属于平台的消极性义务,法律本意是让其起到处罚与威慑作用,包括预防或杜绝平台的不正当竞争或垄断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的威慑性一般高于罚款。有学者统计了反垄断处罚案例,发现没收违法所得的案件占比不高,这就造成罚款的独用。在适用罚款时对于其计算基数存在一定误区,平台又能通过子公司、孙公司规避罚款,这意味着罚款的救济措施也未起到应有作用。[14]尽管新《反垄断法》加强了法律责任,但仅依赖事后监管并非最佳方式。事后监管的效果有限,且大型平台的权力和义务之间相较平台经济起步时已经发生了不平衡,因此有观点认为,需要通过事前监管加重大型平台应承担的义务。

我国平台经济反垄断监管的路径优化

我国《反垄断法》在修改后将“创新”加入立法目的中,是在立法层面的创新,顺应数字时代竞争的新特点。数字经济时代,创新往往是竞争的主要手段;创新是中小平台成长和建立市场优势的动力,也是大型平台避免被快速迭代的力量。鼓励创新进一步说明创新在当前经济环境下的重要性。

在具体的实践中,我国由于平台经济的特征,有损公平竞争的行为多发,且变得越发复杂,《反垄断法》也难免存在适应性不强的问题,而在出现问题后的事后监管作用实际有限。因此《数字市场法》的主要调整机制即“守门人”制度,能够给我国反垄断监管带来新的启示。

加重大型平台的责任和义务

事后监管的消极性义务,不能有效挽救不正当竞争所产生的损害后果,必须赋予大型平台积极性的义务,才可能预防和规避垄断行为。大型平台让更多的用户进入,意味着平台对其所提供的环境或场所虽然具有所有权,但是已经具备了公共属性,[15]其提供的部分服务同样具备这一特点。由于平台对所提供的环境和场所中潜在的风险有防范的义务,而且由于其角色和地位的特殊性(其所拥有的数字权力能够影响他人的权益),在经济法视角下,其有义务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用户的权利,以及数据所带来的社会利益和竞争秩序的影响。

大型平台作为监管其他类型平台的中介机构,实际上处于独立第三方的地位,在预防其他平台不法行为时具备一定的优势。而且同样是平台,大型平台对其行为的了解程度高于行政执法机关,体现了防范效率。因此,需要赋予其某种监管的责任和一定的权限,让更多的平台参与其中,形成多方共同监管的模式。[16]作为市场参与者和自律监管的大型平台,其责任就更加重要。[17]

《数字市场法》中针对容易出现的和常见的平台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通过列举的方式,规定了禁止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对于禁止性规范规定了七项义务(包含数据相关和非数据相关的义务);[18]对于义务性规范规定了十一项义务。[19]

禁止性规范多数是要求大型平台作为守门人应当做到的,且没有转圜的余地,这也被称作“黑名单”;义务性规范体现包容和共享性的特征,存在一定的缓和空间,也被称为“灰名单”。同时,法案还规定,一旦守门人未能遵守相应义务,将对其处以相当于上一财政年度全球营业额的10%以下的罚款。责任之重和计数基础之大,将促使大型平台考虑违法行为的成本。

综合而言,在新式平台经济下,可以通过相关指南明确平台的义务,安排禁止性义务、裁量性义务和兜底条款。[20]

关于禁止性义务,由于数据对于平台经济的重要性,应重点予以规制。该法案一一列举了禁止的内容:如禁止使用第三方用户数据、禁止通过数据分析产生价格歧视、不得搭售等。此类扰乱市场竞争秩序、侵害用户权益的行为的监督,平台责任更重;

关于裁量性义务,主要目的是保证公平。例如保障用户数据的可携带权、允许免费向商业用户共享数据等。因为数据一般构成平台的核心竞争力,所以对此类裁量性义务,需要执法机关在事前监管时对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并决定是否有必要处罚。

兜底条款,则是面对日新月异的新技术所衍生的更为新颖的不正当竞争和垄断手段。

完善反垄断监管的分析框架

传统反垄断监管和认定的分析框架较为固定:先界定相关市场,再判断具体行为的构成要件,最后进行竞争损害的赔偿。由于传统的认定、分析框架无法充分应对平台垄断,所以需要对此进行完善。《数字市场法》重构了新的分析框架,即判断某大型平台是否构成守门人,再判断具体的行为类型。

该法案的分析框架相对传统分析框架而言,具有一定的优势。一方面是不需要再去界定相关市场,因为守门人制度已经对平台的守门人角色进行认定,由于其具备足够强势的地位,并假设其已经处于相关市场的范围中,故不需要再通过大量数据资料和分析方法去界定其市场范围。[21]另一方面,守门人制度也选择了针对特定平台采取的特定监管方式,可选择合适的方案,或考虑适用补充的分析框架。面对平台的行为,如果平台符合守门人的认定标准,则表明其须履行相应的加重义务,否则,违反相关义务即意味着违法,可以根据行为区分具体类型,进而界定适用的法律责任。在认定标准上,采用影响力标准、核心平台服务标准和门户标准以及稳定持久的地位标准三类,它囊括市场份额、用户标准以及服务的重要程度,基本可以涵盖我国不同业务的各类大型平台。

具体而言,该分析框架可以概括为:针对某一主体的行为,考虑该主体所在的行业。如果属于传统行业,则按照原有分析框架进行即可,若是属于平台经济的行业,判断该平台是否已经或正在被认定为符合“守门人”标准;如果符合,则直接进行具体违法行为的判断并追究责任,如果不符合,则针对具体情况适用合适的分析框架。

实施反垄断事前监管模式

是否能够实施事前监管模式,存在一定的争议。主要问题在于:(1)《反垄断法》反的是行为,当行为未发生时就进行监管,会出现合理性的问题,探究的实质是反垄断的事前监管与事后监管是否具有目标一致性;(2)事前监管可能增加“假阳性”或“假阴性”的现象,并增加社会成本。[22]可竞争市场理论认为国家竞争政策的主要任务是尽可能减少对市场的限制,当事后监管无法满足这一要求时,就需要通过事前监管进行预防,作为一种补充方式,[23]当然,事前监管能够及时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与事后监管的目标是相吻合的。有学者通过对事前监管的成本效益分析,认为事前监管的整体收益较高,具备可适用性。[24]

不过,认定大型平台作为守门人,与外部第三方承担守门人职责不同,因为依赖自我监督的最终效果如何不能肯定。因此可以考虑:加入大型平台的信息报告义务和执法机关的行政指导。[25]

信息报告义务,即包含对其他平台行为的报告(这类报告一般较为客观公正),也包括对自身行为的报告。这需要执法机关的常态化监管,以提高信息可信度,行政指导是重要方式。通过信息报告义务有助于落实市场透明的责任,减少信息的不对称,让执法机关也能够了解平台经济下的竞争状况,深化对数字市场的认识,从而为行政指导和事后监管提供支撑。

行政指导是教育和惩戒相结合理念的体现。也正因为事前监管与事后监管尚有重合和冲突之处,容易产生“一事不再理”的处罚难点,所以事前监管暂时不应具备刚性处罚的特征,以此法监管的方式,符合《反垄断法》保护竞争的立法目的,也符合监管执法的比例原则。通过事前监管和事后监管的全过程联动,用以应对数字经济下平台反垄断的规制困境。

结语

数字经济时代,市场竞争更加激烈。数据是各类型平台争夺的首要资源,互联网下的网络效应和锁定效应也容易形成大型平台的优势。同时不断发生的技术创新也进一步稳固大型平台的地位,其实施不正当竞争或垄断行为的可能性增加。由于此类行为往往通过技术手段进行,从而具备新颖性、隐蔽性和复杂性,传统反垄断监管的分析框架和执法措施难以适应。欧盟《数字市场法》为解决相似问题采用的守门人制度,其理念和措施对我国具有借鉴意义,值得重视。通过对该制度的转化适用,正确看待大型平台作为守门人的双重属性,加重大型平台的责任,完善反垄断监管,促进市场的有效竞争、公平竞争和持续创新。

(编辑  季节)

 



* 吴自宇,安徽大学法学院2022级硕士研究生。

[] 洪莹莹.欧盟《数字市场法》及其对中国的启示[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23,38(02):14-31.

[] 参见《欧盟指控 Meta 违反反垄断法》,载《经济参考报》。http://www.jjckb.cn/2022-12/21/c_1310685166.htm2023 9 9 日访问。

[] 林秀芹 . 论数字经济反垄断的范式转变——以欧盟《数字市场法》为镜鉴 [J]. 知识产权 ,2022 (07) : 3-19.

[] 邢会强 . 资本市场看门人理论在我国的适用困境及其克服 [J]. 政法论坛 , 2022, 40 (06): 177-188.

[] 金美蓉 , 李倩 . 论“守门人”制度的嬗变及其对完善我国互联网平台主体责任的启示 [J]. 内蒙古社会科学 , 2023, 44 (02): 107-116.

[] 尹华容 , 王惠民 . 数据权力的兴起、异化及规制 [J]. 湖南大学学报 ( 社会科学版 ), 2022, 36 (03): 124-132.

[] 解正山 . 约束数字守门人:超大型数字平台加重义务研究 [J]. 比较法研究 , 2023 (04): 166-184.

[] 孙晋 . 数字平台的反垄断监管 [J]. 中国社会科学 , 2021 (05): 101-127+206-207.

[] 张钦昱 . 数字经济反垄断规制的嬗变——“守门人”制度的突破 [J]. 社会科学 , 2021 (10): 107-117.

[] 陈兵 . 从包容审慎到常态化:数字经济监管的完善进路 [J]. 社会科学辑刊 , 2023 (05): 57-67.

[11] 李希梁 . 反垄断监管与事前监管——互联网平台监管模式的二元建构 [J]. 交大法学 , 2023 (02): 89-103.

[12] 李希梁 . 反垄断监管与事前监管——互联网平台监管模式的二元建构 [J]. 交大法学 , 2023 (02): 89-103.

[13] 李希梁 . 反垄断监管与事前监管——互联网平台监管模式的二元建构 [J]. 交大法学 , 2023 (02): 89-103.

[14] 王健 . 我国反垄断罚款威慑不足的制度成因及破解思路 [J]. 法学评论 , 2020, 38 (04): 109-118.

[15] 解正山 . 约束数字守门人:超大型数字平台加重义务研究 [J]. 比较法研究 , 2023 (04) : 166-184.

[16] 廖冬梅 . 结构主义视域下我国平台经济反垄断法治路径之建构 [D]. 西南财经大学 , 2023.

[17] 孙晋 . 数字平台的反垄断监管 [J]. 中国社会科学 , 2021 (05) : 101-127+206-207.

[18] 主要包括避免数据合并,尊重商业用户的差异定价权,允许终端用户通过守门人平台获得和使用第三方义务,不得阻止、限制终端用户或商业用户对守门人行为的质疑,不得阻止商业用户提供独立的身份识别服务,不得搭售其他核心平台服务,信息透明义务。

[19] 主要包括不得为竞争利用商业用户的信息,允许卸载守门平台初始软件,允许安装第三方软件,不得自我优待,不得限制终端用户的平台选择权,允许兼容,信息提供义务,保障用户数据可携带权,为商业用户提供数据共享,以公平、合理和非歧视的条件提供相关搜索数据义务,允许商业用户公平访问守门平台。

[20] 郭玉洁 , 丁国峰 . 欧盟《数字市场法》的立法经验及其对我国数字平台规制的启示 [J]. 清远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 2023, 16 (04) : 53-60.

[21] 朱战威 . 反垄断视域下守门人制度的立法表达及其反思 [J]. 地方立法研究 , 2023, 8 (01) : 51-63.

[22] 缪慧 . 我国平台经济领域“守门人”制度引入之证否 [J]. 中国流通经济 , 2023, 37 (07): 104-115.

[23] 赵精武 . 从“超大型平台”到“守门人平台”: 欧盟《数字市场法》的制度逻辑与监管特征 [J]. 数字法治 , 2023 (02): 194-206.

[24] 李希梁 . 反垄断监管与事前监管——互联网平台监管模式的二元建构 [J]. 交大法学 , 2023 (02): 89-103.

[25] 孙彦 . 欧盟《数字市场法案》中看门人制度研究 [D]. 上海师范大学 , 2022.

中国道路

 

2023年底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要增强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提出加强财政、货币、就业、产业、区域、科技、环保等政策协调配合,把非经济性政策纳入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强化政策统筹,确保同向发力、形成合力。针对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的问题,有必要把握和坚持全局和系统理念,完善政策制定和执行的协调机制,扩大和完善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机制,建立科学常态化的政策纠偏和问责机制,进一步增强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

宏观政策取向不一致的主要表现

政策制定目标偏差下的宏观政策取向不一致

各地各部门基于自身需要所确定的政策目标,可能会与宏观政策整体取向存在偏差。例如,某省人民政府于202310月发布了同意205国道宿淮收费站开征车辆通行费,该政策公布后在社会上引发较大反响。此外,安徽、甘肃、湖北、吉林、山西等地自2021年以来也相继发布过国道收费站开通收费的公告。尽管按照《公路法》未禁止对国道收费,且国内目前仍有一定比例的一级公路和二级公路继续进行收费。但恢复国道收费政策与社会对国道免费的一般认知不符,也与燃油税费改革后逐步减少收费公路的政策方向不一致。尤其在目前的经济社会形势以及稳增长和稳预期的政策一致性取向下,地方政府对新增国道收费会增加物流等成本,不利于稳定社会预期。

政策出台时机偏差下的宏观政策取向不一致

部分政策从其自身看是必要且合理的,但政策出台的时机不合适,可能对其他领域和经济产生不利影响。例如,20231222日,《网络游戏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当天下午就引发了股市的过度反应。港股网易和腾讯两大游戏企业的股价大幅下跌,在A股网络游戏板块中,也有多家公司股价跌停。尽管该《办法》尚未正式实施,且对部分企业的利润影响并不大。但目前资本市场对相关政策的调整极为敏感,不稳定性的政策会导致资本市场立竿见影地下调。

政策执行口径偏差下的宏观政策取向不一致

地方政府或相关部门调整政策的执行口径不一致等现象,会影响政策的一致性和稳定性。例如, 2021年发布的《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提出了鼓励低龄老年人再就业的要求,在人口老龄化背景下,不仅有利于提高其自身供养能力,缓解家庭的养老压力,也能不同程度地减轻社会负担和国家财政压力。而目前有些地区先后出台了限制建筑施工企业用工年龄的政策,明确规定“禁止18周岁以下、60周岁以上男性及50周岁以上女性进入施工现场从事建筑施工作业。该政策的目的是保护超龄农民工的安全和权益,规范建筑施工行业的用工管理,但对部分农民工的就业带来实质性影响。根据2023年一些媒体报道,有些城市已出现超过60岁的老人为打工办假证减龄最终被查处和处罚的情况。一刀切的限制规定和缺乏提供其他就业渠道和服务的做法,与鼓励就业的整体政策取向相悖。

政策配合协调偏差下的宏观政策取向不一致

实践中,财政、货币、就业、产业、区域、科技、环保等政策相互协调不足,难以形成政策合力或政策效果不佳的情况时有发生。例如,202312月,网络媒体披露河北某镇政府工作人员入户收走七旬老人一吨煤一事,后续南邢郭镇政府发布情况通报表明“没有现场收缴老人的散煤”,而是提醒要将散煤替换为清洁型煤取暖。北方农村地区散煤治理与农户生火取暖之间的矛盾,再次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这反映出散煤治理中的环保政策与财政等政策的协调配合问题。要避免散煤复烧与实现农村散煤清洁替代政策的可持续,关键要把清洁取暖成本控制在农村居民可接受范围内,需通过技术创新降低清洁型煤成本,也需建立差异化、精准化和可持续的补贴政策。

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出现偏差的原因

偏离“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的政策急转弯

政策急转弯的出现,就是政策不能渐进地正常化而是急速地收紧或“踩刹车”。一是政策制定的机会主义。表现为极强的功利性,其策略和主张是现实的、短视的,缺乏前瞻性及通盘考虑,对稳预期具有很大的冲击性。有的地方房地产政策多次在收放之间摇摆,又如生猪养殖政策不断反复等。二是不讲策略、不计成本地未立先破。新旧动能转换中的未立先破、产业转型升级中的腾笼换鸟、“双碳”政策下的运动式减碳都是未立先破的政策急转弯。对此现象,习近平总书记曾告诫,不能把手里吃饭的家伙先扔了。三是政策效果巩固情况下的急刹车。“退耕还林”反转为“退林还耕”、严控光伏发展的“5•31新政都因忽视政策的渐进性和延续性,因急刹车而引发不良反应。政策急转弯是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出现偏差的关键原因。

政策层层加码下的合成谬误与分解谬误

政策叠加导致非预期风险。一是长期目标短期化、系统目标碎片化,导致合成谬误或分解谬误。许多发展目标具有长期性和系统性,将长期目标短期化、碎片化,以“运动式”方式实施,把“持久战”打成“突击战”,就容易出现政策执行中的层层加码,造成政策的合成谬误。2016-2017年,以防风险为重心的政策基调下,各监管部门纷纷出台防风险、去杠杆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金融市场波动和经济下行压力。2021年,房地产调控政策收紧过程中多部门政策叠加,诱发房地产市场风险。二是顺周期调控导致的合成谬误或分解谬误。经济下行时,应减少收缩性政策出台的频率,防止各种收缩性政策叠加,加大经济下行压力、损害经营主体信心和预期;经济上行时,要防止扩张性政策叠加,引发通胀、资产泡沫、债务扩张、结构性扭曲风险。如果缺乏跨周期和逆周期宏观调控思维,脱离经济运行实际状况盲目出台政策,就会使政策效果偏离预定目标。

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容易引发政策冲突

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本身就是一种容易引发政策冲突的“体质”。在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下,地方政府部门只对“块块”的本级政府和“条条”的上级部门负责,而对同级政府的其他部门没有履行责任的义务。叠加属地管理、垂直、半垂直管理等因素,以及政策按“条条”又划分为决策、执行、支出和监督等环节,政策中任一要素或环节的冲突、矛盾都会直接引致政策冲突现象:一是全局性政策与局部性政策冲突的“上下不齐”,主要表现为“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二是同级政府部门制定的政策存在不一致甚至相互矛盾的“左右各异”。原本的“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变成了“各自为政,各行其是”。三是新旧政策规定之间存在相互脱节、不一致甚至相互矛盾的“新旧不一”。这就是常说的“穿新鞋走老路”。从根本上说,政策冲突很多是部门利益在作怪。

对非经济性政策的经济影响缺乏重视

实践表明,除直接的经济政策之外,包括法律手段、行政手段以及社会、文化、司法、军事、外交等领域的非经济性政策也会对经济运行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例如,上述加强网络游戏管理和实施失信被执行人限制措施等非经济政策,与经济政策相比,在影响上更为间接和隐蔽,且难以准确预见,但可能对经济带来较大影响。尤其是部分非经济政策的紧缩效应,客观上影响到社会预期和发展信心。现行的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机制,主要是对经济政策进行评估,未对非经济政策的经济影响进行全面评估。

相关对策建议

政策制定和执行要有全局观念和系统观念

一是提升政策整体思维。在当前形势下,准确把握“稳与进”、“立与破”的关系,明确稳增长、稳预期、稳市场等宏观政策取向,从总体大局出发而非部门本位出发,将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要求贯穿于政策制定和实施的全过程。二是增强政策看齐意识。以辩证统一的视角来认知和把握容易发生政策取向不一致的领域,既要“向上看齐”,把握好宏观政策的大方向,确保“上下对齐”;也要“向周围看齐”,做好与其他部门政策之间的协调,实现“左右对齐”。三是强化宏观政策的跨周期和逆周期调节。通过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形成对政策的长期稳定预期,在更长时间轴上实现我国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

完善政策制定和执行的协调机制

一是建立重大政策的事先评估机制。各地各部门出台政策前应有事前评估,全面评估政策文件内容和出台时机等可能带来的直接和间接影响,从源头上降低宏观政策取向不一致的可能性。二是推动部门间的工作协同和政策协调。比如,各个部门出台政策应与未来财政支出和财政能力相匹配,形成“一盘棋”并纳入中期财政规划统筹考虑。可能对资本市场产生重大影响的政策,应事先与金融管理部门沟通,保持政策预期的稳定性和一致性。三是做好政策的事后评估。以定期“回头看”的方式主动分析部门政策制定与执行过程是否存在政策取向不一致和政策不协调的问题。

完善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机制

一是将非经济性政策纳入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重视社会预期管理,充分发挥宏观政策协调机制的作用。二是完善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的具体评估办法。进一步细化宏观政策影响的评估范围,将对资本市场、房地产市场和投资预期等方面的影响作为评估重点。

建立科学常态化的政策纠偏和问责机制

一是建立政策纠偏机制。各地各部门应深入学习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对出台的相关宏观政策开展对照检查和自行纠偏,加大中央与各地各部门的协调和沟通力度,及时纠偏与宏观政策取向不一致的相关政策。二是建立政策问责机制。建议将把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纳入各地各部门的党政领导班子政绩考核,列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三是强化社会监督。建立健全投诉渠道和机制,鼓励企业、公众和社会媒体对宏观政策取向不一致现象进行反馈。

   (编辑  季节)



* 许文,中信改革发展研究基金会特邀研究员,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研究员;赵大全,中信改革发展研究基金会特邀研究员,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副研究员。


 

我国经济复苏的路径分析

2020年疫情暴发以来,我国在供需两端接连遭受疫情、全球供应链调整、房地产和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冲击,经济发展面临较大压力。2022年底解除疫情封控措施以后,我国疫后经济复苏体感偏冷2023年全年实现5.2%GDP增速,两年GDP平均增速仅达到4.1%;通货膨胀率为0.2%,远低于政府工作报告设定的5%的目标。

当前经济复苏体感“偏冷”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我国疫后恢复供给端领先于需求端。一方面,我国在需求端面临更大冲击。除了疫情之外,全球供应链调整对我国外需产生明显冲击,房地产和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对我国投资需求也带来收缩效应,房地产和股市价格的下跌通过财富效应影响了居民消费。另一方面,我国供给端的恢复速度更快。工业部门复苏迹象明显,202312月,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6.8%,创下自3月份以来的新高,制造业增加值同比增长7.1%;服务业生产指数同比增长8.5%,延续自3月份以来的高增长态势。同期,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两年复合同比增速仅为3.4%;固定资产投资同比增速仅为3%,其中房地产开发投资同比增速-9.6%;出口同比增速为-4.6%(美元计价)。

在供给恢复快于需求恢复的情况下,会导致价格下降、产出降低。此时,由于供给相对于需求存在过剩,如果需求迟迟不能恢复,经济将内生地发生去产能调整,并导致预期的持续转弱,进一步迟滞需求的恢复并加速去产能,从而影响供给的恢复。

从国际比较来看,美国疫后经济恢复需求端领先于供给端,使美国经济体感“偏热”。需求端,自疫情以来,美国居民收入增速是上升的,股市表现也较为强劲,居民消费能力没有受到明显冲击,带动疫后需求快速恢复。供给端,美国受到国际大宗商品价格及供应链调整的影响较大,国内劳动力市场也持续处于紧平衡,明显推高了供给成本。美国在需求恢复快于供给恢复的情况下,价格上升,产出降低。此时,由于需求相对过剩,经济产生内生性扩产能趋势,推动经济进一步趋向均衡。

需进一步加大政策组合力度

面对当前经济增速放缓、通胀偏低、体感“偏冷”等情况,在统筹短期政策和长期政策的平衡时,短期宏观经济政策调整尤为重要。在需求恢复相对滞后的情况下,及时通过扩张性政策拉动需求,巩固疫后供给恢复成果,要避免由于短期信心不足演变成长期的增长潜力下降,导致长期平衡增长路径的改变。

我国宏观政策组合与面临的难点

2023年,我国宏观经济政策组合总体对货币主导寄予了更大希望。2023年,我国降准两次,累计释放流动性1万亿元;降息两次,公开市场7天期逆回购利率和中期借贷便利(MLF)利率比2023年初分别下降20BP25BP。受制于地方债务风险加大和收支矛盾的加剧,财政进一步扩大支出的难度加大。2023年,政府一般公共支出与政府性基金支出总和同比上升1.3%,两年平均同比增速为2.2%,远低于疫情前312.1%的平均增速。2023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增速保持27%的较高水平,但其中新增债券占比仅为50%,且同比增速为-2.7%,地方政府到期债务依靠借新债还旧债偿还的比重达到90%

我国宏观经济政策面临的重大难点是货币政策传导受阻,经济已接近“流动性陷阱”区域。“流动性陷阱”是凯恩斯提出的一种假说,指的是货币(流动性)需求弹性无穷大的一种状态,此时无论增加多少流动性都会积淀起来,从而使得货币政策失效。具体来看,一是我国M2增速较快但流动性却显现趋紧迹象。2023年,我国M2增速9.7%,这个速度不低。2023年我国银行业借差增量明显上升;自8月份以来,银行间市场存款类机构质押式回购加权平均利率持续位于政策利率上方运行,与其相比,非银行机构流动性更加紧张,银行间市场质押式回购加权平均利率偏高。二是长端利率的下行没有刺激投资的扩大,货币扩张转化为实体经济投资的效率较低。2023年,长期贷款利率是下行的,但长端利率的下降没有提升企业和居民的中长期贷款需求,固定资产投资增速处于低位,2023年我国固定资产投资同比增速仅为3%,为近20年来的次低,仅高于2020年的2.7%

适当的政策组合十分重要

现阶段通过财政政策加力拉动经济的必要性仍然存在。其一,由于受到收入的约束,消费在短时间内难以弥补外需和投资造成的需求缺口。从短期看,自疫情以来,我国居民收入增速趋缓,难以支撑消费快速扩大。从长期看,我国人均国民收入尚不足1.2万美元,收入的增长仍需要通过投资的扩大拉动。其二,从消费结构看,商品消费占比较高但增长空间有限,服务消费刺激短期内还难以明显见效。我国社会商品零售总额(餐饮)占GDP的比重达36.5%,而美国为31%;服务消费中,商业服务、房地产和批发零售三项之和与美国的差距中美GDP差距的95%。房地产风险正是本次需求端受到冲击的重要因素之一,房地产消费的刺激在居民预期未扭转的情况下恐难明显见效;商业服务、批发零售等领域消费的扩大需要培育相关的服务模式,短期的需求刺激政策难以快速见效。其三,在消费难以快速扩大弥补需求缺口的情况下,投资增长趋缓会进一步抑制居民消费。企业降低投资,会导致失业率上升、工资下降,进一步影响居民的工资性收入;企业业绩表现下滑也对股票价格造成负面影响,进一步影响居民财产性收入。

在通过财政政策扩张拉动经济的同时,也需要关注财政政策可能带来的负面效应。一是政府支出的扩大可能对居民消费产生挤出效应。要避免简单地将居民消费转化为政府消费。二是政府投资可能对企业投资产生挤出效应。政府投资的扩大有可能提高经济的均衡利率,从而对企业投资产生一定的挤出效应,部分抵消政府投资对经济的拉动作用。

政策组合建议

当前拉动经济复苏回暖的政策组合,应以“财政‘进’、货币‘稳’”。财政政策发挥拉动需求回暖的箭头作用。一是总量上仍然要扩大力度。在投资、消费、外需面临冲击的情况下,财政支出必须要有足够的力度才能弥补需求缺口,并缓解预期持续走弱趋势。建议2024年财政赤字率保持3.5%左右水平。二是结构上要注重区域平衡和产业结构调整。区域结构上要避免弱者更弱,积极通过中央财政转移支付提高仍有较大投资缺口地区的投资能力。产业结构上要兼顾政策传导效率和经济结构转型。一方面要抓住产业链条长、吸纳就业多的产业作为当前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提高财政支出扩大对经济增长的短期拉动效率;另一方面更要注意财政对实现高质量发展的拉动作用,要通过财政支出带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提高经济发展的长期潜力。三是发挥财政政策的撬动作用,更好放大财政乘数效应。财政支出应着眼于撬动其他资本,要善于算,通过优化风险和收益分配机制,带动社会资本更多地参与投资,既提高了投资规模,也有利于提高财政项目投资效率。四是财税体制改革的优化调整。要加快财政税收制度改革的步伐,进一步完善增值税制度,简化税率结构、优化税收优惠政策;完善和健全消费税、财产税,更好引导消费结构优化、带动消费总量扩大。

货币政策需要积极配合财政政策扩张,助力对冲财政扩张的挤出效应、清理和化解地方债务风险、防止出现系统性风险。一是配合财政政策的扩张,适度对冲财政扩张带来的利率上升导致的挤出效应。一方面,配合财政支出扩张,将利率控制在合理水平,避免在企业和居民长期预期未明显改善的情况下,由于利率上升进一步压制企业和居民的内生性投资需求;另一方面,运用直达式等“准财政”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相配合,优化和积极支持财政支出结构对经济结构的调整作用,提高财政政策在总量和结构上的传导效率。二是进一步优化对地方债务的清理和风险化解,为财政支出的扩大提供更大空间和保障。目前在加大银行信贷投放的情况下,要注意强调银行的风险意识,还要注意引导各地政府充分考虑银行资金成本、经营成本等业务发展规律,不简单搞一刀切,要与金融机构共同协商确定执行利率,支持银行可持续发展。三是调节银行间市场流动性,防止系统性风险的产生和扩散。一方面,政府债发行吸收市场流动性,在短期可能导致市场流动性紧张,需要货币政策配合予以对冲;另一方面,在经济预期偏弱的环境下,房地产、地方债及其他风险可能变并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需要通过货币政策操作防止风险扩散演化,避免短期波动影响持续导致中长期潜在增速的下行。

   (编辑  季节)



* 杨凯生,中信改革发展研究基金会资深研究员、中国工商银行原行长

特别关注


中央多次强调,在新发展格局中,要以改革开放作为内生动力。今年讲开放有很重要的意义。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全球化进程在萎缩、在后退。我们外部面对着一个不断收缩的空间,努力起来会事倍功半。


依靠改革开放,增强发展内生动力


最近中央多次强调高水平对外开放。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更专门强调必须坚持依靠改革开放,增强发展内生动力。

20203月,中央提出以内循环为主体,双循环相互促进;2022年经济工作会议上,中央非常强调我国扩大对外开放。202355日,二十届中央财经委第一次会议专门强调了要坚持开放合作,不能闭门造车,要加强产业链供应链的开放合作,在当时的场景下都是非常有针对性的。


全球化的新动力


新冠肺炎疫情的疫后时期,全球贸易增长是快于全球GDP的增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