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的金融危机令大多数西方监管者感到震惊。我们遇到了前所未有的重大事件,遭遇了一场波及全球金融市场的激烈动荡。危机从金融市场蔓延到了西方各国的实体经济领域,其中也伴随着对监管的冲击——我们在金融市场运行和监管上的观念和信条的有效性远远不及预期。因此,哪些要素构建了良好监管这一问题上的共识已“土崩瓦解”。
这是金融市场历经多年平静后的一次艰难觉醒。全球学术界和政策界对金融危机成因进行了大量反思,据统计,总结出的原因超过了30条。本轮危机暴露了金融规制和监管领域的重要缺陷,凸显了监管变革的必要性。
全球金融监管改革扑面而来,许多监管者发现,他们正处于公众关注的聚光灯下。国际社会对危机的应对主要集中在要求更多、更好的监管上。随后的监管改革提高了资本与流动性的质量和可获得性,在这其中,为加强银行监管,出台了新的《巴塞尔协议Ⅲ》金融监管框架。虽然这些新的资本、流动性和杠杆率监管要求将极大地降低金融机构破产的可能性,但并不能将破产的可能性降低到零。因此,又出台了一些危机干预措施,作为金融监管体系的补充。
在政策方面,国际监管组织反映迅速,危机过后,他们很快意识到,监管工作将与此前截然不同。不久,许多旨在重建和保护金融机构稳定的新政策有了雏形。为此,世界上许多国家监管机构都借鉴金融监管的教训,评估或重新设计自身的监管方式。迄今为止,几乎没有任何一个国际行动计划专门研究日常监管的方法和工具。改革的措施主要是制定更多更高标准的规则,很少有关于如何加强监管本身的讨论。金融监管改革仍主要集中制定或修改法律,仍在用监管要求替代监管本身。显然,“徒法不足以自行”,这种传统的仅靠扩充法规的篇幅,不足以实现良好的监管。因此,良好的监管需要更加深入的研究和探索。
为了进一步提升监管质量,全球范围正在对金融监管进行重构,将其概括为七大趋势。这些改革趋势已经或正在全球许多国家得以落实。
趋势一:商业模式与战略
金融危机凸显了监管需要更有前瞻性。这意味着,要在监管的战略性和定性要素上花更多的精力。金融监管要力图防患于未然,在问题恶化之前,将其解决在萌芽状态之中。在此背景下,监管需要关注商业模式和商业战略的可持续性,这些要素往往是相关联的。
趋势二:治理,行为与文化
金融危机也彰显了一个金融机构内部治理和文化要素的重要性,因为这些要素可能会深刻地影响到审慎要求和道德要求。企业文化很可能会反映出金融机构内部的种种风险。通过关注行为与文化方面的问题,监管者可以在这类因素损害机构的金融稳健性和诚信之前,识别和缓释风险,并让机构意识到自己行为的缺陷,以及这些行为是如何导致审慎性风险和诚信风险的。通过将行为与文化因素纳入监管机制(例如机构内部管理结构、高管层和监事会的构成、质量、领导风格和效率、以及薪酬政策等),强化其监管手段。
趋势三:专题和行业分析
行业或者专题分析的结构性应用往往是超机构监管方式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危机凸显了金融机构的相互关联性,显示出许多金融风险都是跨机构、跨部门的运作,这就需要有一种机构监管相互配合的监管方式、聚焦于风险领域和功能监管领域,其拥有更强的宏观导向性,为寻找整个行业的脆弱性提供一个清晰的视角。
趋势四:聚焦宏观审慎管理
监管应该更多地关注金融体系整体的稳健性。这将要求在对个体机构的监管过程中充分反映金融体系各个方面的稳定性。与微观审慎监管相比,宏观监管的不同之处在于,它将宏观经济和市场的整体状态纳入了考量范围。在微观审慎监管中,宏观经济状况通常是假设给定的,因为单一的银行或保险公司很难影响到全球股市或债券市场。良好的微观审慎至关重要,因为一个稳定的金融体系离不开稳健的金融机构。但是这并不能保证金融稳定。要真正实现金融稳定,应立足于从整体上监督金融体系,并且将考率失衡不断累积的动态过程,充分的宏观审慎监管必不可少,宏观审慎政策要随着具体监管工具的开发而进一步开展,这将是国际上新的监管趋势的着力点。
趋势五:国际化导向
英格兰银行的前行长墨文 金阐明了危机问题的本质:“国际性银行在破产前是全球的,破产后是国家的”。而金融危机的经历凸显了对跨境金融机构进行更加国际化导向监管的必要性。随着金融机构日益变得国际化,对跨境的国际监管进行完善的需求也将日益强烈。这个趋势在国际社会的支持之下已经迅速推进,由此,2011年年初,新的欧洲金融监管体系(ESPS)诞生。
趋势六:挑战性,侵入性和全面性
金融危机的经历表明,在现代金融世界中,道义劝告已经失去了有效性,并导致监管者长期以来的边缘化趋势。这也与大多数监管者在危机前假定市场力量和市场纪律可以基本保证经济和被监管机构在正常轨道运营有关。实际上,在许多金融机构中,仅靠市场力量已经无力阻止风险管理中的不当行为。而且用来评估和管理风险的模型的复杂性又让高层管理人员难以判断相关风险。危机同样凸显了不同类型风险之间相互作用的重要性,以及当风险处于市场纪律和信用风险管理工具之间空挡的危险。风险相互作用所产生的复合效应有时是危机之前的风险管理工具所无法有效扑捉的。因此,金融危机给了我们一个重要教训:不仅要在公司层面建立全面风险管理框架,而且这个框架必须包含该机构所面对的不同类型的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
新的监管框架需要在方法上更具挑战性、侵入性和全面性。监管者要雷厉风行,而不能紧紧是依靠循循善诱的劝导这类软性的执行和策略。
趋势七:独立但可问责
挑战监管方式要有从监管者的角度出发来行动的能力和意愿,而两者都与监管实践的独立性密切相关,因此,稳固的独立性和问责制是监管治理的必要基础,而后者反过来有助于银行体系的稳健。毫无疑问,“运行的独立性”标准被纳入到许多国际守则和国际标准当中。独立运行需要监管机构负责且透明。问责制和独立性两者在某种程度上互为补充,这意味着,监管者通过保证透明度,实际上能够提升他们的独立性。
目前,通过国际社会所做的努力,促成了更为强大的监管框架的建立和金融监管的重构。这些进步让监管方法更具有前瞻性、超国家性和综合性。但是这些措施会真的带来有效的监管吗?这个问题难以回答。
关于什么构成有效监管的观点本身就随着时代在变化,它反映了社会公众的态度变化和金融行业本身的发展。很多10年前被认为是合适和充分的监管,已经很难适应今天的环境。
21世纪以来,中国的金融监管持续进步,监管政策和工具不断丰富,监管人员素质不断改善,风险监管能力不断提高,但监管中面临的挑战也在不断增加。随着金融体系的发展和变化,金融业既面临着传统的、基础性的业务合规风险,也面临着业务多元化、复杂化带来的新风险,既面临单体机构带来的新风险,也面临跨业、跨境、跨市场的风险传染,以及潜在的系统性风险。金融风险的形式、总量、特质和结构都在不断演变。路虽远,行则将至;事虽难,做则必成,相信通过努力,我国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将会不断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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