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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方政治文明视野下的新中国法统

张广生 来源:《经济导刊》2015年5期 2015.05.11 14:14:14
中国的法统发生了三次重要的演变:从君主和士大夫领导的法统,到军阀豪绅当家的法统,然后到革命政党领导人民的法统。理解这种变化,仅仅诉诸西方的经验和理论是不够的,还要回溯中国政治文明悠久的经验与理论传统。不照搬西欧的经验和理论,而是从自己的实际出发,把现代欧美的经验吸纳和消化于中国政治文明的传统之中,中国才能取得今天的成就。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问题的决定》,引起了学者、媒体和社会的广泛热议。《决定》的核心内容表述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依法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公正,维护国家安全稳定,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文件的第一关键词是“治国”,第二关键词是“依法”。实际上,只有把政治家的视野和法律家的视野结合起来,才能深入理解这一文件出台的理论语境。

张广生

西方视野下的现代法治国家

在当下中国探讨“依法治国”,人们的理论想象力至少诉诸两种理论资源,一种源于现代西方经验,另一种源于中国传统与近代经验。近代以来中国知识界往往更重视现代西方理论。而无论诉诸西方还是中国的理论资源,共同的思考前提是,必须先搞清楚“国”,然后才能弄明白“法”,从而“依法治国”才能具体落实到真切的经验与理论语境之中。

西方的观察家们对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共和国的成就及其可持续性的评价往往诉诸两个标准:一个是绩效标准;另一个是程序标准。这两个评估中国政治家治国理政实践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统的标准,当然来自西方治国经验与作为其经验总结的政治与法律理论。“依法治国”绩效标准的理论支撑至少可以追溯到霍布斯,“依法治国”程序标准的理论支撑至少可以追溯到康德。

对于现代西方国家经验来说,与中国非常不同的起点就是罗马帝国崩溃后西欧在政治、文化方面的高度分裂状态。欧洲的现代民族国家是经过16-18世纪的漫长孕育而诞生的。从理论上说,欧洲国家的历史经验可划分为前霍布斯、霍布斯、后霍布斯三个阶段。前霍布斯式欧洲国家主要是封建等级国家,后霍布斯国家主要指今天欧盟力图实现的后民族国家整合。霍布斯式的国家则是典型的主权国家或叫主权-民族国家。通过霍布斯式的主权构架,大部分欧洲的封建等级国家和城邦国家整合为统一的民族国家;其中,英国和法国既是典型又是先行者。主权与主权者的法权架构使欧洲逐渐摆脱封建法、城市法与教会法的法权分裂状态。从这个意义上讲,进入这个阶段,欧洲才有严格意义上的“依法治国”。因为先有主权者,随后才有现代欧洲国家的官吏、统一的财政税收制度,统一的社会规管制度和国家对国民的统一保护制度。一句话,才有统一的治国法度。[]对于霍布斯式的法权经验与理论来说,主权者的角色无论由君主还是由议会来担当都不重要,重要的是它要能负担得起这样一种角色,即与那些充满相互纷争的个别意志的臣民相对的最高意志决断者,也即统治者的责任。只有主权者担负起统治责任,主权国家才能使社会摆脱法权分裂所造成的黑暗的战争状态,获得和平与安全。

表面上看,康德的法治国家理论似乎是与霍布斯对立的。康德似乎关心的不是统治者这些“积极公民”,而是所有个体公民如何通过立法权而影响国家意志的问题。但是,康德的法权理论必须以霍布斯的法权理论为前提。康德“自我立法而适用于所有人”的法统建构规则强调的,不过是主权者的意志要摆脱任意性就需要诉诸形式理性的普遍适用原则;康德并不能彻底否定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是法权关系的基础。那种把康德法哲学的“法治国家”描绘成只有法的形式理性在统治、而没有实体的人去统治的法理学,实际上是对康德法权理论的误解。正是在针砭类似误解的意义上,施密特强调,理解欧洲法权经验必须诉诸一种政治法学,必须回到霍布斯[]

传统中国儒法合作的礼法文明

近代中国的政治法律实践,是在西方冲击与中国反应这个国际、国内大背景下展开的。在回应西方挑战的过程中,中国的法统发生了三次重要的演变:从君主和士大夫领导的法统,到军阀豪绅当家的法统,然后到革命政党领导人民的法统。然而,理解这种变化,仅仅诉诸西方的经验和理论是不够的,中国的法统实践恰恰要回溯中国政治文明悠久的经验与理论传统,才能更好地得到揭示;不仅如此,中国建构法统与治国理政的探索过程表明,不照搬西欧的经验和理论,而是从自己的实际出发,把现代欧美的经验吸纳和消化于中国政治文明的传统之中,中国才能取得今天的成就。

与西方相对照,中国法权经验的起始点并不是政治与文化的分裂,而是政治与文化的合一。西周的王官学与国家礼法体系是中国政教合一式国家文明的源起。秦-汉王朝又开辟了儒法合作的大一统政治文明。在这样的“文明-国家”中,作为统治者的君主和官员,不仅担负着“政治-社会”的治理责任,而且担负着表率国民的“道德-文化”责任。由于儒法的合作,西周政教合一的政治文明传统得到了创造性的继承。

儒法合作实践中的三个重要原则

中国文明对前战国时代、战国时代和后战国时代治国理政与法统建构的经验都有总结,因而获得了“知经知权”的宽广政治礼法视野[]。中国政治文明在儒法合作的实践中探索出几个重要的经验与理论原则。概括起来,至少有三点值得提及:第一,敬天保民原则;第二,社稷担纲原则;第三,贤能理政原则。这三个评估法统与治国理政的实践原则并不能被简单化约为“绩效原则”或“程序原则”。每个原则既包括绩效内容,又包括程序内容;而且每个原则还包含高于这两个标准的实质性道德责任内容。

首先,敬天保民是中国政治文明最悠久的原则,也即“天命”原则。所谓天命就是敬天保民的责任。一代王朝之所以有资格进行统治,并保有这种统治资格,就是因为其统治能上顺乎天,下应乎人,承担起敬天保民的责任。用现代法权语言来说就是上承天理,下顺民情、民俗。法家和儒家同出于西周王官学传统,敬天保民的统治责任论是儒法两家谈论治国理政的共同前提。天命既允许革命,又允许保守,天命可以转移,敬天保民的责任并不是随便什么人都能担负得起的,“皇天无亲,惟德是辅”。天命不轻易授予,但又不鼓励随意革命,革命的前提是国朝衰败、社稷要崩溃,但政治文明要继续,有道的竞争者必须重新担起统治的责任。天命一方面是统治责任授予问题,是落实谁来统治的问题;另一方面,统治者资格是需要人们运用智慧、勇敢和敬畏等德性来竞争的问题。

其次,社稷担纲原则是儒家和法家的共识,主要强调的是统治责任要有明确集中的担当者。担当者首先必须是开辟和继承一个王朝法统的具体的人,这些人的核心首先是指最高统治者,也即君主。那些希望在治国平天下方面有所作为的人,要么成为君主,要么成为辅佐君主的仕人。社稷担纲原则把君主和辅佐君主的士大夫团结成一个能够承担天命、领导人民的具体的“社稷”,也即“国朝”。社稷担纲原则强调志士仁人要治国平天下,要有所作为,出来担当“道德-政治”责任。

第三,贤能理政原则是沟通敬天保民原则和社稷担纲原则的桥梁。如果说敬天保民的责任讲的是“天”的原则,社稷担纲讲的是“地”的原则,那么贤能理政讲的就是居于天地之中的、沟通天地原则的“人”的原则。儒家主张教育和政治制度都要选拔有德有才的贤人,法家认为儒家强调修身是好的;但“修廉之士”爱惜羽毛不愿与奸臣为伍还不够,必须靠“能法之士”杜奸进贤。儒家的“希圣希贤”与法家的“杜奸进贤”关注的共同点,是把德才兼备的杰出人物从人民当中选拔出来,积极参与政治生活,和最高统治者一起,由保社稷而保天下,共同承担起修己治人的人伦责任。

对照这三条原则,以中国的政治文明来评论一代国朝法统的得失短长,就是要看它能否让更多的贤能之士团结在最高统治者的周围,由保社稷而保天下,共同履行好治国理政、敬天保民的道德与政治责任。

新中国法统的语境:礼法文明的复兴

近代以来,中国为了应对西方工业资本主义与民族国家的冲击,主动学习西方经验。然而,这些经验与理论不能完全解释中国政治文明重建的道路与方向。一个明显的历史事实可为反面佐证:那些完全学习西欧民族国家和代议制度的传统帝国——无论是哈布斯堡帝国,还是奥斯曼土耳其帝国——都无一例外地解体了。恰恰是吸纳了某些西方经验又坚持了自己传统原则的中国,依然保持着广阔的疆域,维护着多元一体的政治团结。

中国实践西式共和制度失败的原因

在现代中国,君主制和科举制遭到废除之后,造成了中国在“政治-社会”与“道德-文化”上的双重失序。军阀、豪绅和知识分子从中国传统法统与政教制度下解放出来,急于学习西方。民国时期,中国也曾实践过西式共和制度,但依靠这种制度重建国家的努力并不成功[]。其建构新法统失败的原因,总结起来有三点非常值得注意。第一,科举选拔制度被认为不合时宜,但选举制度没有类似科举制度的教育选拔机制支持,根本不能承担起选贤举能的功能,而是沦为豪绅寡头或军阀政治的工具。第二,传统君主制作为一种社稷担纲的制度被视为过时,共和制度依赖选举的程序理性力图产生出能实际负担起统治责任的总统或议会内阁。但是程序理性在面临内忧外患的中国并不能满足预期的实际要求,不能产生深孚众望的、承担起统治责任的人。无论是选举总统还是议会责任内阁,选举政党在人民那里并没有道德权威,因而在军阀与豪绅那里也没有政治权威。没有道德文化的权威,没有严密的政治组织,仅仅依靠程序理性原则的选举政党和议会制度的法统与政教,根本无力抵御金钱和武力的操纵。第三,如上两点导致的最终结果是,这一阶段的中国政权架构不仅没有完成建设统一的国家以御外辱的使命;恰恰相反,军阀、豪绅与政客几乎成为中国国家内部分裂与贫弱的乱源。

新中国法统的内在要求

革命政党领导人民的新法统的出现,就是为了应对军阀、豪绅领导人民这一法统的失败。革命政党领导人民的新法统包含下述内在要求:

第一,填补君主制度废除后社稷担纲原则的空白,用具有鲜明革命意识形态和严密政治组织的革命政党来担当新法统体系中的权力中心,努力把自己锻造成统治责任的集中承担者。

第二,在新权力中心的领导下重新建军和建国。

第三,在新权力中心的领导下重建选拔贤能之士的制度以治国理政。

建党要在先,然后才有建军和建国。如果没有革命政党,建军就是一般的军阀主义。党如果只有严密的组织,没有自己的意识形态,没有党员的教育,那就是帮会。没有组织路线只有政治路线,那就跟选举政党没有区别。建立严密的政治组织是有道理的,责任集中,组织严密,内部不断自我纯洁,才具有抗腐化的能力,才能抵御金钱寡头力量的腐蚀。国民党在大陆失败的教训是有军无党。其实,起初具有革命朝气的国民党,一旦入据权力中心就开始与买办资本力量结合、背离了广大人民,自己逐渐寡头化了。在竞争中国领导权的斗争中,为什么共产党胜出、赢得了“新天命”呢?那是因为共产党领导的以马列主义先进理论指导下斗争纲领的巨大感召力,正确的领导民主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的方针,毕“政治革命与社会革命”于一役,塑造了作为整体的人民,拥有了更加强大的政治动员能力。

中国传统政治文明视野下分析新中国法统

分析新中国治国理政和法统运行的逻辑,仅仅援引西方的经验和理论是不够的,还需要诉诸中国政治文明的悠久经验和理论传统。

首先,在总结君主、士大夫领导国家,军阀、豪绅当国与革命政党领导国家的成败经验与教训基础上,我们才能理解中国共产党和西方选举政党在中西政治体系中所扮演的不同角色和发挥的不同作用。共产党作为“新天命”的承当者,开创了建军和建国的大业,担负起了领导中国人民的责任。“新天命”的内容十分重要,那就是——领导人民,克服近代以来中国国家衰败和文教瓦解的困境,重建中国道路、理论和制度的自信,最终实现中华文明的伟大复兴。

其次,坚持党的领导所表征的社稷担纲原则,在新的时代首先体现为党中央领导核心和党的骨干队伍对中国共产党开创的新中国江山事业的忠诚和担当。在“审天命兴废”的戒慎恐惧之心下,不仅要求严肃党规、党法,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而且更重要的是,要求党的干部特别是高级领导干部德才兼备,在治国理政的实践中发挥能谋善断、勇于担当的精神;在礼法体系中起到仪范和表率作用。

第三,继承贤能理政的原则,发扬中国“隆礼尊贤”的文教传统。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重建培养和选拔贤能的制度,这是新中国礼法实践的重要经验。这一教育和选拔的原则强调,优秀的人才不仅要重视吸收西方有益的科技与文化成果,也要重视接受中国古圣先贤的教育和人民的教育。这样的文教原则才能克服中国近代以来与国家衰微相伴的历史虚无主义和文化虚无主义,不断培养出对国家社稷和中华文明有担当精神的人。在教育培养制度的基础上,国家的人才选拔机制,无论自下而上的选举程序还是自上而下的察举程序,都统摄在实质性的“贤能理政”原则之下。如此,社稷担纲的原则才和敬天保民的原则真正地联系了起来。

坚持这些原则,这个法统就能既有道德又有效能,又符合程序。

 

 


*张广生,中国人民大学政治学系副教授。

[]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410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人民出版社2014,第4页。

[]绝对主义国家和主权观念的产生使欧洲的封建公侯国家发生了向民族-国家的新转变,法律制度、财政制度围绕 “主权”机制的集中,不仅使得中央集权与官僚科层制的“公法”领域获得了发展,而且也使得罗马法意义上的“私法”领域从封建秩序中获得了独立。参见吉登斯:《民族-国家与暴力》,三联书店1998,第122-126页。

[]霍布斯对欧洲现代国家法权经验的奠基性理解,使他作为“一种古代审慎的挽救者”而跻身于西方历代硕学之林,康德在法治国家的问题上和霍布斯具有相似的品味。参见施密特:《霍布斯国家学说中的利维坦》,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第120-126页。

[]中国传统文明的活力来自于“家天下”的统治责任集中原则与“公天下”的贤能理政原则的混合。这种被《春秋》经学概括为“大一统”和“通三通”条例的既有合作又有张力的儒法政治文明之道,具体表现为君主与士大夫合作治天下的制度,也正因如此,科举制和君主制的废除,是中国文明陷入深度危机的标志。参见列文森:《儒教中国及其现代命运》,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第168页;张广生:《常州今文经学:历史语境与内在理路》,《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3年第4期。

[] 1912年的《临时约法》、1914年的“袁世凯约法”、1917年的“安福宪法”、1923年的“曹锟宪法”,虽然都谋求通过法律程序使某个具体的军绅政权“合法化”,但礼法体系总体是否“有道”这一看似传统的评价标准却更加真实有力。“有道”的要求不仅包含程序和效绩的标准,而且包含社会重大变革语境下对政治社会根本道德目标的估价。参见陈志让:《军绅政权》,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第1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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