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导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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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权确权颁证不利于土地流转机制

杨复权 来源:《经济导刊》2014年10期 2014.10.27 14:05:28
当前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的做法,实际上进一步误导了农民对土地“私有化”的概念,模糊甚至混淆了农民对土地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基本性质的认识,加深了农民土地私有化的意识。

党的十八大作出关于加快健全土地流转机制的决策非常正确,它可以有效地解决农业生产力中生产资料的优化配置问题,从而有力推动农业向规模化、专业化和工业化的方向发展。但土地流转的具体政策,需从认真分析中国“三农”实际情况入手,找准症结,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方能确保深化改革。

全国土地承包权的流转已初见成效,目前,制约土地流转的主要因素不是产权不明晰、程序不到位,而是主要有两种情况造成土地承包权流转不畅:一是极少数农民尽管自己有利可图,但由于他们的思想意识障碍,比如因计划生育、村级“三公”管理、司法不公等原因对村干部和政府有意见,甚至存在极少数“仇官”和不愿让“老板”赚大钱的“仇富”的人,有意设障碍,不配合;另一种情况是,有一部分依赖土地生存的农民怕失去土地承包权以后生活无以保障,确实不愿意转让。有效解决以上两个问题,是化解土地流转瓶颈的关键。而解决问题最好的办法,是按照“个人或少数人必须服从多数人的意愿”的理念,修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性质的前提下,明确规定:“在80%以上村民赞同的前提下,村、组两级组织有权按大多数人的意愿流转本级集体土地的承包权。”把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法定权利交给基层组织,让村、组集体依法流转自己的土地承包权。同时,对于部分不愿进行土地流转的农民不搞一刀切,让他们有出路、有保障,就是同时规定:“对少数不愿意转让自己土地承包权的村民,本级组织可以按就近、同质、同量的原则,重新调整土地给他们。村民必须配合。”

当前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的做法,实际上进一步误导了农民对土地“私有化”的概念,模糊甚至混淆了农民对土地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基本性质的认识,加深了农民土地私有化的意识。目前一些领导干部分不清方向,因此会埋下颠覆性的隐患。从管理体制上而言,有些法学家推崇的理念是“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少部分农民因此将更加有理由阻碍土地的流转,土地流转机制更易出现“死结”,从而导致农业规模化、农村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以及国家重点项目建设用地难以落实。历史已经证明,公有化程度越高,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来得越快。私有化的土地制度,将出现层层阻力,像印度等国家,连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都无法实施的教训,就是最好的证明。

此外,目前的操作办法将大大提高行政成本。一是耗费人力资源。确权、登记、颁证、微机化管理等手续太繁杂,其实只要有以村、组集体组织为监证的经济合同,就已有法律效力,不需要把简单的问题复杂化!政府每天喊着转变职能,却总习惯于包办代替。二是增加社会矛盾。土地确权是一项相当复杂的工程,工作中会不断出现新的社会矛盾。原来本是集体土地,界限是否十分清楚并不重要,农户只要有原来分配到的“面积数字”就行;现在要确权,农户将出现分厘必争的心态,矛盾纠纷将大大增加。全国上一批的林权确权发证,很多地方填了证却不敢下发(对上报告已经全部发放)。三是浪费财政资金。土地确权的技术要求较高,工作量大,投入的工作经费数量惊人。以江永县为例:全县26万人口,土地确权工作初步预测就要1400万元,而全县国、地两税去年仅完成了1.75亿元,这几乎是全县年税收收入的十二分之一!以此类推,全省要耗费近30亿!全国要耗费近800亿元人民币!如此高的成本,广大基层干部都深深地担心,推行土地确权颁证会劳民伤财,适得其反,政策最终落实之前还需三思而行。

此外,促进土地承包权流转,国家还可以制定一些宏观的优惠政策:一是将承包经营大户(或公司)优先优惠纳入农业保险;二是土地承包的种植大户,可凭承包合同和标准化生产(避免对土地的掠夺性经营和确保食品安全)的方案到银行贷款,国家甚至可以对粮、棉、油等种植户实行贴息和保护价收购等政策,这样既可推动土地流转,又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而原有的粮食补贴、粮种补贴等政策可考虑取消,因这项政策对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作用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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