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导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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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金融开放可能对金融行业产生的冲击

刘育梅 来源: 2021.03.24 15:43:02


 

金融开放包括三个方面的进程:一是金融机构的开放,即一国对他国或地区金融机构以合资、独资或并购等方式从事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服务的准入及行为活动的管制程度,以及对该国金融机构在境外从事相关金融服务的开放程度 ;二是金融市场开放,即一国与国际金融市场的互融互通,境外资金进入国内金融市场、境内资金在国际市场配置状况;三是货币的开放与国际化,即本币与外币之间的自由兑换与流通程度。

我国金融开放历程

对照观察我国金融开放的历程,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1978-1992年的探索期,开始探索允许外资在中国设立相关金融机构,尚未涉及金融市场和外汇制度。

主要的标志性事件包括:一是197912月,日本输出入银行在北京设立试点性的代表处;二是1980年,深圳经济特区成立为吸引外资提供了一个前沿性的实验平台;三是19831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侨资、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管理办法》,解决了外资金融机构入市无据可依及权益保护问题;四是19884月,《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通过;五是1992年,美国友邦保险公司在上海成立分公司,为第一家在我国获准从事保险业务的外资金融机构。

2.1992-2001年的持续期,除了金融机构准入方面之外,开始触及金融市场开放和汇率制度改革

1993年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了以下思想:坚定不移地实行对外开放政策,加快对外开放步伐,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优化资源配置;实行全方位开放;积极引进外来资金、技术、人才和管理经验。同年通过的《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规定,建立统一开放、有序竞争、严格管理的金融市场。上述两个决定在经过前期探索之后,为我国金融开放定调并进行顶层设计和安排。

在政策的指引下,该阶段有以下标志性事件:一是1992年为吸引外汇资金,上交所设立B股市场;二是1994年人民币官方汇率和外汇调剂价格正式并轨,我国开始实行以单一、浮动管理、以市场供求为导向的汇率制度;三是19967月,我国人民币经常项目实现完全兑换;四是2000年至2001年,先后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进行修订,取消了境内优先采购、外汇收支平衡、出口实绩等针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特殊要求。

3.2001-2017年的加速期,金融机构在股权比例管制下加速开放,金融市场开放深化,人民币国际化启动并加速。

200112月,我国正式加入世贸组织。根据世界贸易组织有关协议,我国在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行业都有明确的开放承诺。我国金融开放也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银行业领域中,2006年国务院出台《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并在2014年进行了修订;证券业方面,2002年证监会出台了《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并在20072012年做了两次修订;保险业方面,国务院于2001年出台了《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并在20132016年进行了修订。与此同时,海外资本也加速以投资入股的形式进入银行、证券、保险等领域。据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外资在银行、保险、证券、信托、基金领域控股(或者参股)的企业数量分别为48家、15家、44家和8家,大多数都是在此期间设立的。

该阶段的主要标志性事件还包括:一是2004-2006年,中国银行等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实现了股份制与国内外上市,并先后引进了海外战略投资者;二是20097月,六部门发布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我国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正式启动;三是2015年取消存款利率的上限管制,利率市场化;四是外汇治理成效显著,以2015“8.11汇改为基础,以20162月引入货币篮子为参照,以2017年引入逆周期因子为调节,我国形成了时下收盘价+篮子货币汇率波动+逆周期因子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调控机制;五是201610月,人民币正式被纳入特别提款权一篮子货币;六是资本市场进一步互联互通,以2002QFII(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2006QDII(合格境内投资者)及2013R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为基础,201411月、201612月沪港通与深港通正式上线。

4.2018年以来的新一轮金融开放。

2018年以来,我国在金融开放上步子迈得更大,外资国民待遇得到进一步的保障。相关举措陆续落地 :一是放开外资持股比例限制,取消外资入股中资银行、金融资产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等的股权比例限制,其中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将于 3 年后不再设限 ;二是放宽设立机构限制,允许外资银行同时设立分行和子行 ;三是扩大外资金融机构经营范围,允许外资银行从事政府债券承销业务,取消外资银行申请人民币业务前需有开业满 1年的条件,将外国银行分行可以吸收的中国境内公民的单笔存款门槛由 100 万元降至 50 万元,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国投资者来华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和保险公估业务 ;四是简化外资审批流程,取消外资银行在开办政府债券承销、财务顾问、代客境外理财及托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被清算后提取生息资产等业务审批要求,简化支行审批、发行资本补充工具、高管资格审核等审批流程。

此阶段的主要标志性事件还包括:一是20183月中国原油期货在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正式挂牌上市,这表明中国石油人民币计价体系的确立及中国原油价格基准的国际参考性;二是20184月通过《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意见》,支持海南岛建设自由贸易实验区;三是20193月《外商投资法》通过,原《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及《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完成其使命退出历史舞台;四是20205月央行、外管局发布《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取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境内证券投资额度管理要求。

 

我国金融开放的深度和开放效果

有关国际组织2017年对我国金融开放的总体评价一般。其评价有些部分不一定公允,依照我国2018年以来的金融开放举措和情况,其中衡量内容中相当一部分已经予以解决。改革开放40多年来,我国在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货币开放与国际化方面,基本上是按照“以我为主”的方式,稳健推进开放的进程。

我们从金融机构准入、金融市场开放以及人民币国际化来分析我国金融开放的程度,同时从双向开放的角度,对我国金融机构“走出去”的情况进行了分析。

大型跨国金融集团已完成在中国布局,但资产和业务规模均较小

从金融机构准入方面来看,我国金融业已达到比较高的开放程度,金融机构准入全面放开,2019年,国务院修订《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以及证监会2020年修订《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设立的主要条件基本已和内资银行保持一致。在业务方面,目前外资银行仅在吸收单笔50万元以下的定期存款仍有限制(2019年修订的《外资银行管理条例》规定其可吸收单笔50万元以上的定期存款),其他主要业务已经放开。在证券业方面,目前外资持股的证券公司大部分都已获得证券业务的主要资格。从保险业来看,此前财险公司的外资持股比例及经营范围已完全放开。

尽管各项准入政策在逐步放开,但截至目前,外资金融机构业务占比并不大。从能够获得的统计数据看:

银行业方面,2007年外资银行在我国银行业总资产的占比达到最高值2.36%,在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该占比逐年下降,到2017年仅有1.29%202064日,银保监会表示,2018年以来,银保监会共批准外资银行和保险公司来华设立80多家各类机构,应该与2017年的数据相差不大。以债券托管业务为例,截至2020年一季度,外资银行的中国债券托管量为69.6亿元,同期商业银行总托管量为16593.01亿元,占比极低。

保险业中,外资保险公司的资产占保险行业总资产的比例逐年提升,但提升缓慢,截至2019年,该比例仅为6.61%;从保费数据看,合资及外资保险公司寿险保费与中资保险公司寿险保费收入相比,只有中资保险公司保费收入的1/10,而财产保险的该数据仅有不到2.5%

证券业中,2018年之前,外资券商不到10家,都是和境内券商合资,主要限于通过投行牌照开展投行业务,如高盛高华、瑞信方正、中德证券等;2018年以来,已有8家外资控股证券公司获批,但基本均处于起步阶段,其在证券行业中占比非常小。投资银行业务是外资机构跨境业务中较有优势的业务,但在境内股权及债权承销金额占比均较低;截至2020年上半年,62家券商股权承销金额合计6585.02亿元,而摩根士丹利华鑫、东亚前海证券等外资控股券商,2020年上半年股权承销数据为零。

尽管数量和资产规模占比仍较小,但截至目前,随着2020年最新的渣打银行向证监会申请设立券商牌照,国外大型跨国金融集团成在境内银行、证券、保险等主要金融业务的布局已基本完成。

我国大多数金融资产已向海外投资者开放

从资本市场的情况来看,目前境外投资者可以通过QFIIRQFII、沪股通、深股通以及设立的相关外资私募基金投资我国沪深交易所股票。截至202010月底,外资持有A股股票市值达到2.3万亿元,占同期A股总市值的比重为3.75%,占自由流通市值的比例为7.32%。其中最主要的是陆股通的持股,持股金额超过2万亿元,QFIIRQFII持股也超过2000亿元。从银行间市场看,根据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的数据显示,2020年前三季度,境外机构在银行间市场共成交33.2万亿元,同比增长88%

人民币国际化进展

根据央行20208月公布的《2020年人民币国际化报告》,2019 年,人民币跨境使用逆势快速增长,全年银行代客人民币跨境收付金额合计 19.67 万亿元,同比增长 24.1%,在2018年高速增长的基础上继续保持快速增长, 收付金额创历史新高。人民币跨境收支总体平衡,净流入 3 606 亿元。人民币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成员国持有储备资产的币种构成中排名第五,市场份额为 1.95%, 较 2016 年人民币刚加入SDR 篮子时提升了 0.88 个百分点;人民币在全球外汇交易中的市场份额为 4.3%,较 2016 年提高了 0.3 个百分点。

但人民币的地位并不稳固,根据2020年的统计,人民币在主要国际支付货币中的排名在第五、六名之间徘徊,市场份额也在1.65%-2.11%之间波动,截至202010月,人民币市场份额从9月份的1.97%下降到1.66%(推测可能和10月份人民币加速升值有关)。

关于我国金融机构“走出去”的情况

相对而言,我国金融机构“走出去”的情况和效果要弱于“引进来”,进展相对缓慢。

从境外机构设立情况看,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和农业银行 2019年末覆盖的国家和地区数量分别是 614830 10个,远低于国际领先同业的全球布局。近年来,全球金融监管环境趋严,监管新规不断出台,为中资银行海外经营带来较大的监管压力。尤其是在反洗钱方面,中资银行的海外合规成本大幅提高,近年来,一些机构因反洗钱问题在海外市场受到当地监管部门的调查及巨额罚款。

我国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国际化发展水平更低。以证券业为例,目前大部分中资证券公司主要依赖其香港子公司开展海外业务,对香港以外的海外地区业务尚处于开发阶段,且主要通过与国外机构合作方式。目前大部分中资证券公司的海外业务收入以通道业务为主,经纪、融资、自营业务收入占比超过75%,而承销、保荐、再融资、并购重组、资产管理等业务占比较低。我国证券公司香港子公司经营情况整体较差,且面对香港复杂的环境以及2020年海外疫情的冲击,暴露出风险管理和合规管理能力的弱点,如兴业、方正、东海、广发、国信等证券公司香港公司都出现了巨额亏损或者其他风险事件。

 

金融开放可能对我国产生的冲击

放开金融机构准入对境内金融机构的短期冲击相对有限

从目前情况看,本轮开放涉及外资金融进入中国证券行业的力度较大,但根据目前的申请和审批情况,涉及的资金规模有限,短期对金融市场存量结构方面冲击有限,力度相对可控。目前开放管理措施主要目的在于提高外资和中国金融市场的协同性,使得外资从单纯地享受中国金融领域发展的财务红利,转为分享中国金融市场的行业发展红利,提升行业整体综合服务能力。

总体来看,银行业、保险业对本轮金融开放的影响相对比较乐观,认为基于此前银行、保险行业开放程度以及目前的整体竞争格局,本轮金融开放对国内银行、保险金融机构的影响比较有限。

但基于目前分业经营的情况,我国证券公司整体规模较小,整个证券行业的资产规模、盈利水平合计也就相当于一家中大型商业银行的水平,整体抗风险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相对较弱。在本轮开放中,境外大型跨国金融机构纷纷设立证券公司,基于其先进的业务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可能对证券行业的冲击较大。但目前申请设立的证券公司整体资产规模有限,整体可控但不能盲目乐观,不能轻视国际金融力量对我国金融市场可能带来的巨大影响。

外资进入导致跨境资本流动频繁和加剧,要防范流动性风险

在金融对外开放中,资本账户过快开放会导致短期跨境资本大规模流动,人民币汇率未完全市场化,金融监管仍不成熟,市场抗风险能力较弱,从而加剧整个金融体系的脆弱性,增加国内经济的不确定性,造成资产价格扭曲和资本市场的不稳定。

以股票市场为例,我国股票市场成熟度不高,以散户投资者为主,在此背景下,陆股通开通之后境外资金的快进快出,已经对沪深交易所股票市场产生了不小的影响。尽管目前陆股通持有A股上市公司的比重仅占3.36%,目前A股每日的沪股通、深股通资金额度使用比例也很有限,20208月以来,最大的使用比例不到25%,绝大多数的交易日使用比例低于5%。但由于其导向性作用,对A股市场的走势产生的影响远超过其额度比例。尤其是,后续如果境外机构交易额度不断加大,其额度尚有很大的空间可以使用,假如有快进快出的“热钱”大量参与,将对我国A股市场造成不稳定因素。尤其是目前A股股票质押接近4.5万亿的规模(两融的规模尽管更大,基于其资金主要留在股票市场内,加之股票可变现性好,导致系统性风险以及波及实体经济的风险相对可控,但要注意预防热钱快进快出引发的“踩踏效应”),A股市场的大幅下跌很有可能传导至实体经济。房地产市场、债券市场的情况也大致如此。

 

几点初步的意见和建议

  1. 充分利用目前的窗口期,不断提高我国金融机构的竞争力,重点关注证券行业的竞争力提升。这一轮的金融开放,更加关注的是证券行业及资本市场。我国证券行业尽管在2003年综合治理之后有了较大的发展,但整体发展水平、资产实力、业务能力以及风险管理,与商业银行、大型保险机构相比仍然有较大的差距,尤其是处于分业经营背景下,我国证券公司与混业经营背景下大型跨国金融机构在资本补充能力方面具有明显的劣势。为此,建议通过鼓励并购重组、自我提升、创新发展等方式,尽快提升证券行业的竞争力。

  2. 通过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提高资本市场机构化水平、尽快推动注册制全面铺开增加优质上市公司供给等,增强资本市场的成熟度和应对冲击的能力。自2019年至今已经不断出台了相关政策,政策执行效果尚有待观察。

  3. 从国家金融安全角度建立相关安全审查机制。我国《国家安全法》第二十条已经将金融安全纳入国家安全的范畴,规定:国家健全金融宏观审慎管理和金融风险防范、处置机制,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和基础能力建设,防范和化解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防范和抵御外部金融风险的冲击。建议从多角度考虑建立涉及金融安全的审查机制,一是建立反垄断审查机制。我国对除银行外的证券、保险业及其他金融行业实行全面开放,取消了股权及开设资金的限制。要达到保障金融安全的目的,要充分运用《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针对外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经营者集中启动反垄断审查,审查范围包括进入环节和并购环节。二是建立对外资并购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进行专门的安全审查机制。

  4. 强化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我国金融业开放后,允许外资金融机构在我国境内从事金融业务,外资全资、控股的金融机构将直接面对我国的金融消费者,并合法获取客户信息。建议要强化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理念和要求,将目前分散于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的金融消费者保护要求,提高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法律高度;二是对于国家及个人相关信息进一步加强保护,可参考国外特别是美国金融安全审查的做法,建立用户信息安全的“防护墙”,保障国家及个人有关信息不为外资机构获取、使用及保存。

  5. 培养和储备国际化的金融人才,尤其是合规管理与风险管理方面的人才。金融开放本身能够让境内的金融风险外溢,缓释境内的金融风险,金融机构应当配合国家战略,为相关企业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考虑到近期我国金融机构“走出去”面临的各种风险和问题,建议加大跨境金融人才尤其是风险管理、合规管理人才方面的培养和储备。

    (编辑  季节)



* 刘育梅,中信改革发展研究院研究员,中信信诚保险公司总经理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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