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导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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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风险和突出的问题

李克穆 来源: 2021.03.05 10:43:18

    

   2012年马云和马化腾到我的办公室,沟通组建互联网保险公司问题。当时互联网保险的运行模式仅仅是一些初步的概念。由于互联网金融的特点是无分支机构、无经营网点、无业务柜台、在线完成所有e流程,批示这样一家保险公司是没有先例的。

    最初的几家保险和银行的互联网金融机构是试点性质,相应的监管也在探索,希望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监管方式。监管的目的是在不发生大的风险、特别是系统性风险的前提下,促使互联网金融在审慎监管的框架下规范运行。显然这是一个极为艰巨的任务。

互联网金融呈现两类风险叠加的特征

    互联网金融不同于以物理形态存在的传统金融活动,而是以网络的形态运行。互联网金融作为金融与互联网两个高风险行业融合与创新的产物,既具有传统金融的风险,同时还具有互联网特有的风险,呈现两类风险叠加的特征,由此,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难度可想而知。

    从风险角度看,最担心的是互联网金融以种种形式不断突破一系列风险底线,这也是监管底线。从互联网金融的技术特征看,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面临若干新的挑战,主要是风险追踪处置难度和信息安全风险防范难度加大。

    互联网金融的敏感数据往往都在网络云端集中储存,可能受到高技术支撑的网络攻击。实现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既需要各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也需要金融监管部门与网络安全监管部门的协调,目前这一机制正在完善过程中。

    关于互联网金融的市场活力与监管的平衡

    市场活力与监管的平衡,这两方面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当前互联网金融仍处于发育、成长阶段,尽管已经获得了高速的发展。促进互联网金融这一新生事物健康发展,既要尊重市场选择,又要防范风险。因此,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总体上应本着积极支持和坚持监管的原则,但是必须始终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这一底线。

    从国外的情况看,许多金融规则都是在经历了一系列大的风险之后,不断制定和完善,因为这些风险规则是守住整个经济体系不发生混乱,能够持续健康发展的一道门槛,不可偏废。说它是血的教训也不过分,只要我们看一看过去的若干次金融危机就可以一目了然。

对于互联网金融的风险防范,一是要不断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二是要推进互联网金融与互联网网络的协调发展和协同监管;三是要注重防范互联网金融中远期风险;四是要不断提升实时在线监管的技术水准。

关于金融科技

    金融科技也要本着促进发展和防范风险并进的思路推进。随着金融科技拓展、人工智能引入金融业,促使互联网金融的高科技能量不断提升,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的智能化产品日新月异。与此同时,金融监管也不断受到挑战。监管机构需要具备科技含量更高的监管手段,防止出现新一轮的监管真空。

    关于系统性风险

    由于种种原因,最近社会上对互联网金融产生的若干新的疑虑和担心,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和风险隐患存在一系列不同看法,有些观点很尖锐,甚至针锋相对,包括对系统性风险的提法亦出现非议。长期以来,不发生系统性风险是金融监管的一条铁定的底线,这是监管工作的出发点,各项监管策略和方法都是围绕这一点推进的。   

    系统性风险在金融领域是指市场风险,通常是指由于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局势等原因对金融市场(主要是证券市场)产生连锁性的严重冲击,致使投资者的利益遭受断崖式损失,以至对国家整体经济造成全局性危害。任何国家只要有金融市场存在,就不能排除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可能性。在我们经历的亚洲金融危机和全球金融危机的过程中,系统性风险造成的严重后果是很清晰的。   

利用资产证券化的资产包循环放贷引发的问题

    监管部门的一些专家强调,如果循环放贷的次数和数量过频过大,通常会直接影响整体金融秩序。监管机构对此高度关注,人民银行在20162017年发了几个文件,有关部门正在根据国情和市场现状,为稳定金融市场强化监管力度。在2020年底举行的财新峰会等会议中,周小川、尚福林、楼继伟等提及金融监管仍需加强,一些新业态应遵循金融业的基本规律,既要提高市场效率,同时不可忽略风险防范。这实际上是把握监管力度和尺度的问题。   

关于市场活力与监管的平衡

    作为经营者,主要是从企业发展和企业利益角度看待监管,更多的是把监管看成一种不情愿的束缚,这是可以理解的。多数经营者期望监管的力度和尺度尽可能宽松。然而一个好的、强的企业实际上是希望监管的,因为监管能对问题企业加以更多的限制,为好企业营造更多的发展机会。当然前提是监管要公平、公正、有效,达成市场活力与监管环境的平衡,促使企业健康发展。

    金融业务监管者必须有很高的素质,相关要求很严谨,特别是监管者不能与市场行为参与者有利益关系。市场行为主要是指金融业务的经营者和投资者,包括各种理财方式。如果监管者的亲朋好友或家人正在做某只或多只股票的多投或空投、参与某基金或信托产品的投资,这一监管者即可能与上述人员有某种利益关系。由此可能促使这位监管者的决策行为和工作态度出现不应有的偏差。

    实际上,许多国家的市场监管领域都有类似的情况,这是值得警惕的。在实际中,只能说存在这种道德风险的可能,这种行为显然是很难确认、也很难束缚的。因此对监管者也需要深层次的制度约束,这是一个潜在的监管难题。

总体看,互联网金融对社会进步的促进作用是众所周知的,但其正常发展离不开市场监管,只有在审慎的、日益完善的监管框架下,才可能充分发挥互联网金融应有的作用。如果失去了这种监管,那么互联网金融就可能直接干扰经济的正常运行,甚至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副作用可能也是相当明显的。

(编辑  碣石)



* 李克穆,原中国保监会党委副书记,副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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