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破解发展新型集体经济难题的根本出路在于两个转变:由个体所有制走向集体所有制,由政府管治走向乡村自治。这是激发农村内生动力的两个必备条件。坚持党的领导,贯彻群众路线,实现共同富裕和乡村振兴的目标都离不开这两个条件。
强化集体所有制是乡村振兴的根本出路
实现乡村振兴,首先取决于乡村的内生动力,然后才是国家的扶持。如果一个村的内生动力不足,即便国家扶持力度很大,终究还是发展不起来。习近平总书记在《摆脱贫困》一书中指出:“乡村集体经济实力薄弱是基层工作活力不足的症结所在;弱化了的集体经济实力如泥菩萨过河,自身难保。既无力兴办农村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事业,也无力满足群众的生活需求。”实践证明,只有集体所有制,才能确保集体经济发展壮大,充分体现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和号召力,不断激发农民的集体主义思想。只有在集体所有制的基础上,才能将一盘散沙的农民组织起来,创造惊人的奇迹。没有集体所有制,就不会有红旗渠这样的奇迹,也不会有刘庄、华西、南街、航民、兴十四这样的明星村。
因此,乡村振兴,破解发展新型集体经济难题的根本出路,首先要强化集体所有制。由于集体所有制长期不断虚化,人们对集体所有制和集体经济缺乏必要的认识,甚至以为规模经营就是集体经济,家庭农场就是合作社。这势必忽视集体所有制有关生产资料及产品的归属问题,导致不少的集体经济项目及合作社名不副实。目前扶贫工作虽然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脱贫工作一味依靠政府拨款的方式不是出路。很多集体经济成功案例的经验表明,农村集体所有制的起码要求不只是土地集体所有,而是主要生产资料、产品等归生产者集体所有。集体所有制的最终目标,不仅包括所有的生产资料,而且包括所有的劳动成果。只有沿着这一方向发展,才能壮大集体经济,实现共同富裕。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仅仅是集体所有制的底线,却不是最终目标。放弃这一底线等于放弃集体所有制。停留在这一底线,集体经济难以壮大,因为集体经济是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和共同劳动为基础的经济形式。
坚持乡村自治
履行农民当家作主的权利
无论改革前还是改革后,个别农村的发展始终走在全国的前列。河南省新乡市的刘庄村就是其中一例。刘庄早在上世纪七十年代末就过上了比较富裕的生活。而今乡村振兴战略的目标,刘庄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就已实现。
总结这些村的成功经验,除了集体所有制和好的带头人之外,还有一个重要因素不可忽视,那就是乡村自治。熟悉刘庄的人都知道,刘庄不仅始终坚持集体所有制,而且始终把自治摆在首位,做到从实际出发,从维护百姓的利益出发,不跟风、不刮风、不唯书、不唯上、只唯实。
很多集体经济成功案例的最大共同点就是,一靠集体所有制,二靠乡村自治。这些村的实践充分表明,只有集体所有制,才能体现农民群众当家作主的地位。只有乡村自治,才能体现乡村的自主权。集体所有制让农民在经济上拥有当家作主的地位,却不一定在政治上拥有当家作主的权利。只有乡村自治下的集体所有制,才能充分体现农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权利,从而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显然,以往人民公社时期政府管治下的集体所有制未能充分体现农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权利,因而挫伤了农民的劳动积极性,导致集体所有制的优越性未能充分发挥。这也是至今许多农民不愿意回归集体所有制的一个主要原因。
习近平总书记把自治摆在乡村治理体系的首位,无疑是乡村振兴战略的一个亮点,若能把握好这一点,乡村治理必有重大突破。
乡村自治并非回到私有制时代
有人认为乡村自治就是回到依靠乡贤治理的私有制时代,这显然忽视了集体所有制及基层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
首先,集体所有制下的乡村自治与私有制下的乡村自治有着本质上的不同。前者所有劳动者拥有当家作主的地位和权利,后者只有少数人拥有当家作主的地位和权利。
其次,集体所有制下的乡村自治有利于强化乡村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从根本上避免了私有制下乡村自治出现的“各自为政、一盘散沙”现象。
第三,集体所有制下的乡村自治在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体现的是平等关系,二者只是分工不同,可以相互监督。而私有制下的乡村自治在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体现的是不平等关系,被管理者只有劳动的权利,却没有监督管理者的权利。
第四,集体所有制下的乡村自治不允许出现人剥削人的行为,因而不会出现贫富悬殊、两极分化的现象。而私有制下的乡村自治势必出现贫富悬殊、两极分化的现象。
第五,集体所有制下的乡村自治可以造就一批具有社会主义理想的乡村干部。如刘庄村的史来贺、华西村的吴仁宝、南街村的王宏斌、航民村的朱重庆、兴十四村的付华廷等,都是一批无私奉献的带头人。而私有制下的乡村自治因缺乏群众监督的条件,容易滋生村霸地痞甚至黑势力,危及基层政权和社会安定。
第六,集体所有制下的乡村自治可以做到统分结合,有利于体现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有利于实现农业现代化及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私有制下的乡村自治只利于分不利于统,势必阻碍农业现代化及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显然,集体所有制下的乡村自治优于私有制下的乡村自治。上述那些成功的乡村之所以能够取得十分惊人的成就,就在于这些村选择了集体所有制下的乡村自治。
集体所有制并非回到人民公社时代
有人认为回归集体所有制就是回到以往的人民公社时代,这是忽视了乡村自治与政府管治两个截然不同的时代。
第一,乡村自治下的集体所有制,集体组织的领导成员来自集体所有制内部;人民公社时期的集体所有制,则在村一级组织上面加了“政社合一”的公社组织,领导成员基本上都来自集体所有制的外部,并且都是“吃国家饭的”,因此体现的是政府管治。
第二,乡村自治下的集体所有制突显了农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权利,有利于贯彻群众路线;而政府管治下的集体所有制突显了政府的权利,容易出现官僚主义。
第三,乡村自治下的集体所有制注重满足群众的生产和生活需求,具有明显的务实性;而政府管治下的集体所有制比较注重上级的检查督促,容易出现形式主义。
第四,乡村自治下的集体所有制有利于体现因地制宜,政府管治下的集体所有制容易出现“一刀切”的问题。
第五,乡村自治下的集体所有制受外部制约因素少,因而可以做到因时而异,一旦发现工作有误可以及时纠正;政府管治下的集体所有制受外部制约因素多,即便发现政策有误,也难以及时纠正。
显然,乡村自治下的集体所有制不仅可以充分体现农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权利,而且大大降低政府管理国家的成本,有效避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教条主义等一系列问题。改革开放初期的刘庄村、华西村、南街村、航民村、兴十四村,以及今天的很多成功案例能够在短期内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认为不可能实现的目标变为可能,不仅在于这些村选择了集体所有制,还在于这些村的管理由政府管治走向乡村自治。因此,这些村的路既是新路,也是正路。这些村的成就既体现了集体所有制的优越性,又体现了乡村自治的必要性,他们的实践为农村“第二次飞跃”提供了依据。
集体所有制优越于个体所有制,乡村自治优越于政府管治。只有集体所有制,才能把农民组织起来。只有乡村自治,才能充分发挥集体所有制的优越性。改革开放前的问题,不在于农村集体所有制,而在于当时的管理缺乏乡村的自主权。农村改革初期农民之所以迸发出极大的劳动热情,就在于农民获得了较多的自主权。而改革后逐渐形成的“三农”问题,原因就在于我们的一些做法不仅背离了集体所有制,而且忽视了乡村自治。
(编辑 宋斌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