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导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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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和完善农村空间资源定价制度,防止乡村“隐性剥夺”

唐溧 刘亚慧 董筱丹 温铁军 来源: 2019.03.15 13:11:22

 

中央一号文件和乡村振兴战略强调将“一二三产深度融合”作为农村发展新动能,充分发挥乡村各类物质与非物质资源富集的独特优势,利用“旅游+”、“生态+”等模式,推进农业、林业与旅游、教育、文化、康养等产业深度融合。调研发现,生态环境、历史人文等空间资源很容易被“搭便车”,收益分配极不均衡。应及时建立和完善农村空间定价制度,从制度上避免农村“一二三产融合”演变为对农民收益的“隐性剥夺”。

 

背景:农村空间资源开发收益的重要意义与存在问题

 

我国农村向来是一个融农民生产、生活与自然生态为一体的复合空间。但长期以来,农村主要被当作农业的空间载体,大多数农村中的土地、阳光、空气、山水等空间资源的价值衡量,都是以农产品生产为中心,主要由农业产出价值来决定,即“一产化定价”,而空间资源价值并不显化。

随着城市优质空间资源日益稀缺,农村疏阔的视野、动植物生长所形成的“生命景观”以及乡村文化等,受到越来越多市民的青睐,能够给人们带来更直接的消费效用,客观上具有了旅游、休闲、教育、康养等服务功能和三产化开发的经济价值,并且这些活动是比照城市居民的消费品味和消费能力来定价的。越是保有丰富的或原生态空间资源的农村,越能够体现其差异化要求。

从同质的“一产化定价”到差异化的“三产化定价”,中间存在着巨大的增值空间。因此,三产融合是农村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新动能,体现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发展理念的内在机制。

当前值得重视的一个问题是,各种资本下乡方兴未艾,农村空间资源开发的收益被“隐性剥夺”。以下案例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Z村原是一个传统农业村,2010年推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种植了3000多亩李子和1600多亩柑橘。2016年,村里8位能人以转入的200多亩地的林权证为抵押获得贷款,举办了乡村旅游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托Z村满山遍野的果树,开展赏花、采摘、游乐、餐饮等旅游服务,2017Z村被成功列为国家3A级景区。20167月,景区首次接待游客,半年内游客达到10余万人。截至20184月份,Z村共接待游客约50万人次,实现产值1200万元。

据调研,周围农户的收入确有提高,主要增收渠道是游客到农户果园采摘,采摘价每斤比市场价高12元,同时为果农节省了采摘、运输、销售等支出;全村2000多人中还有30多人在景区上班,获得工资收入。

但是,Z村空间资源收益分配存在严重不平等。从景观营造来看,公司自己流转的200亩地主要用于建设游乐餐饮设施,四面花海的造景主体实际上是2000多户村民;但从收入分配来看,公司平均每年从景区获得净收入350万元,加上各种政府补贴80万共计430万元;相比之下,农户果树面积约为景区面积的15倍,但全部收入却不到景区收入的2倍(约700万元)。

分类可得:占总人口比重4.3%的村民向外流转土地,没有获得旅游开发的收益;93.87%的村民通过市民采摘等获得了旅游总收益的52.68%1.47%的村民获得旅游总收益的8.93%8名旅游公司投资者人数占比为0.4%,收益占比为38.49%。据此可粗略得出该村空间收益的基尼系数约为0.48,属于比较严重的不平等。

绿水青山保存至今,正是由于那里的村民过去没有进行破坏性开发,很多历史人文资源更是历经多少代人的保护才留存至今。如果在生态文明新时代,绿水青山却成为别人的金山银山,那么,绿水青山恐怕难以长久维持。

 

原因:农村空间资源定价缺失导致三产化收益流失

 

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不是农村空间资源的所有者缺位,而在于三产定价缺失。

农村空间资源权属明晰,产权问题不是收益流失的原因。

制度缺陷论者往往将上述问题归因于农村土地产权不明晰。实际上,农村空间资源的权属非常明晰。土地是指地表及其上下一定范围内的空间,空间资源作为土地的一部分,与农村土地一样属于村民集体(行政村或自然村)和村民两级所有,法理上不可能有另外的第三者作为所有权人。

农村空间资源“一产化”时期定价缺失。

空间定价在城市和发达地区的农村普遍存在,但在传统农村却普遍缺失。

城市空间可以根据区位、采光、通风、交通、景观、容积率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差别定价,这在房地产领域最为显著。在发达地区的农村也可以“以空间换收益”,例如许多城中村街道上方的公共空间被占用建成“握手楼”出租。这表明城乡空间定价机制不仅客观存在且发育充分;但共同前提是空间用于三产化开发,可以取得足够高的收益。

大多数农村空间定价缺失是因为:一方面,传统农村属于熟人社会,除了私宅院落外,大部分空间资源用于农业生产;在人多地少条件下,对空间进行物理区隔容易妨碍他人(比如挡光),因此空间资源具有高度公共属性,在村社内部不可能分隔出来单独定价和交易,只能共同使用。另一方面,过去一产化条件下农业总体收益不高,空间资源对土地的附属性强,不足以诱发形成对空间资源单独估值和定价的新规则。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村空间资源三产化开发的经济价值显现,但定价机制仍然停留在一产化时期、新的空间定价机制尚未建立,遂使这部分收益被少数人所获得。

 

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定价主体,对乡村空间资源进行整体开发

 

随着农村三产深度融合的持续推进,农村空间资源的价值将越发显化。建立和完善农村空间定价制度,让农村空间的权利主体归位,以合适的方式和比例获得空间资源三产化的增值收益,是实现乡村全面振兴战略的重要内容。

(一)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空间资源谈判定价主体的理由

第一,空间资源具有整体性和不可分性,也是农村现有土地产权制度向空间的延伸。从空间资源的特质性出发,要对乡村的生态资源和文化资源在给定区域和范围内实行占有和生态化开发,需要发挥现有土地制度下集体作为资源产权归属主体的作用。

第二,根据习近平同志“小农经济长期化”、“发展壮大集体经济”指导思想,农民只有借助集体经济才能实现小农现代化以及乡村振兴、全面减贫等目标,在最具有增长潜力的空间资源三产化领域,尤其应该建立小农和现代农业的衔接机制。集体经济组织也可以通过这部分收益进行村内再分配,有助于乡村基层的有效治理。

第三,这是促进农村产业“持续”兴旺的要求。现在很多地区由农户分散经营开发的农家乐,很容易导致低水平的恶性竞争,以及因争抢停车场所等公共资源引发村内矛盾;而郝堂村、袁家村、张家冲等村庄在旅游开发中,坚持以集体经济组织为主由集体代表村民对外谈判和合作,可以避免上述矛盾、并更加突出村庄自然和人文空间的整体价值。

第四,这是降低绿水青山承接外部投资的交易成本的要求。在广大山地景区,因地块破碎、边界参差,产权构成复杂,外来投资者往往面对极度分散且情况千差万别的兼业小农,谈判成本极高;如果完全按照外部市场规则和契约要件方式来进行土地流转或征迁,会面临极大的困难。以集体作为整体谈判对象则可使得村社内矛盾自行解决,降低投资者下乡的谈判难度。

(二)从资源流转、资产经营和产权交易等多个方面,形成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核心的完整制度框架

以农村集体作为空间资源三产化开发的主体,需要从资源流转、资产经营和产权交易等多个方面,对个体农户如何入股集体、集体如何与外部主体谈判与合作、政府如何进行资金和政策支持等问题,进行全面的制度安排。主要有以下三方面:

第一,由集体统一组织,根据具有投资能力和消费能力的城市市民的需要,确定全村范围内可以三产化开发的空间资源,经村民协商讨论确定内部权属关系,按村内定价做股到户后,交由集体统一行使经营权。

第二,按照规划,集体将完整的村庄空间资源以入股等方式对外谈判合作,或者发包给村内的合作社,形成空间资源的多样性开发和组合性投资,所得收益对成员进行分配。

第三,对分布式生态和文化资源进行可回溯信用体系建设,以市民绿色消费促进乡村空间资源价值的显化与活化,利用产权市场的市场融资和资产配置功能对接国内外金融资本,创新集体经济的直接融资方式。

(编辑  宋斌斌)



*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其中,唐溧、刘亚慧为博士研究生;董筱

丹为副教授;温铁军为教授、博士生导师,中信改革发展研究院资深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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