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导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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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对西方“宪政”模式的超越

刘晨光 来源:《经济导刊》2017年05期 2017.08.30 15:56:07

 

置身于中国数千年古典文明传统和近现代革命传统的“文明-情境”中,我们应该也能够发展出足以超越西方“宪政”话语的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我们应该也能够建设成足以超越西方“宪政”模式的中国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不能照搬西方“宪政”

 

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并不是对西方“宪政”的全盘否定,而是借鉴吸收了西方“宪政”的合理内核。西方“宪政”的精义是防止任性专断的权力胡作非为,所以西方“宪政”往往具体表现为一系列以“限政”或“限权”为宗旨的制度设计,西方“宪政”理论主要围绕着如何规制国家和政府的权力而展开。简言之,其合理内核就是使政治权力运行规范化,建立一种“规范政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其着眼点即在于此。我们要建设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实质上就是要使国家和政府权力的运行严格遵循法治轨道,更加规范化、制度化。

  当然,借鉴吸收西方“宪政”的合理内核,绝不意味着要照搬西方宪政制度的既定模式。其一,不宜像西方“宪政”那样只是一味强调分权制衡,要看到权力分工基础上的协作配合更加重要;其二,即便是吸纳分权制衡思想,但要从中国政治的实际出发进行制度设计,不能去复制两党制、两院制、联邦制、司法独立等西方宪政模式。

 

                    服务和发展人民民主

无论是何种形式的法治或宪政,都服务于一定的政治目的。社会主义国家实行人民民主专政,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服务和发展人民民主。欧美资本主义国家实行“宪政”的根本目的则是保障资产阶级民主,限制人民民主。社会主义法治与西方宪政的根本区别,正在于人民民主与资产阶级民主的目的论差异。

人民民主旨在保证最广大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实际权利,不仅从法律形式上规定了公民享有平等的权利与自由,而且注重从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积极创造条件予以保障,促进人和社会的全面进步。资产阶级民主虽然在抽象意义上把人的权利与自由普遍化,但人们享有的权利与自由往往流于形式,缺乏来自于经济社会层面的实质性保障,因此最终只能服务于资产阶级总体利益,不可能超越以私有制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秩序。

社会主义法治之实既然不同于西方宪政,因此也不能采用西方“宪政”之名,否则难免以名害实,无以表现社会主义法治对西方“宪政”的超越。

 

                 必须坚持党的领导

 

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最本质的特征,是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类似于西方“宪政”理论中主权者与宪制结构的关系。

从词源来看,西方“宪政”(constitution)的本源意思,是指一个政治体的基本制度构成,特别是政治权力结构,颇似古典的“政制”(regime)观念,因此又常称为“宪制”。在现代语境下,一个国家的基本政治权力结构,是由这个国家的成文宪法及由宪法性法律(constitutional law)、宪法惯例(conventions of the constitution)和宪法学说等构成的不成文宪法规定。因此,即便就西方政治文明传统而言,也应该超越对于“宪政”的褊狭化、教条化理解。

事实上,无论是古代的“宪政”,还是现代的“宪政”,所面临的最基本问题,都是政治体的主权者与政治体的宪制结构的关系问题。在君主立宪制下,这一问题的实质是君主与宪制结构的关系问题;在民主宪政体制下,这一问题的实质是人民或人民代表与宪制结构的关系问题。无论是英国的君主立宪制或议会内阁制,还是美国的国会政体或总统制,都要面临这一最基本问题。

在中国政治权力结构中,中国共产党占据领导地位。在人民主权的大前提下,人民代表大会是定期召开,人民代表并不经常在场,实际上是由党担任了人民的“常在代表”,代表人民行使主权。发展人民民主,离不开党的领导;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同样离不开党的领导。党领导人民制定法律,同时在法律范围内活动。法律并非一成不变,党领导人民根据形势的变化和实际的需要而修订、废止法律,或制定新的法律。

 

“三位一体”框架下展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须在坚持党的领导、人民民主和依法治国三位一体基本框架下展开。中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同样以民主和法治为基本价值导向,但与西方资产阶级民主和“宪政”有根本不同。

四项基本原则是中国的立国之本,是在中国宪法序言中明确予以表达的中国宪制结构的价值基础,规定了中国发展民主和建设法治的方向和路径。其中,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走社会主义道路对于中国政治发展具有最现实也最根本的规定性。党的宗旨是为人民服务,社会主义的前途是实现人民的真正解放和社会的全面进步。正是在此基础上,中国社会主义政统的发展才有超越西方“宪政”这一资本主义政治文明形态的可能性。而其实质,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与依法治国的辩证统一。

发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不能够脱离这一基本框架孤立地进行。只有在深刻理解中国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前提下,才可能把握中国法治建设的要义。

 

为了国家治理之道

 

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更加注重治理权的积极作用,更加注重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以及国家能力建设和政府责任建设,归根结底是为了提供一种更优良的国家治理之道。

西方“宪政”的“限权”思维建立在“性恶论”基础上,对于防止权力任性专断很有必要。但把政府与国家权力仅仅视为“必要的恶”(necessary evil),必然致使权力更加难以成为“积极的善”(positive good)。实际上,在西方“宪政”理论陷入教条自由主义的桎梏之前,治理权的重要性一直都得到承认。英国宪政最初是建立在强大王权的基础上,否则就谈不上对王权的限制;美国宪政的初衷也是为了建构更好的政治联合体,首先赋予联邦政府有效权力,其次才是对其进行限制。

对于中国这样一个有着悠久历史传统、复杂地理环境、多元民族与文化、广土众民的超大型国家而言,时刻面临着的各种内外问题与挑战,使得有效的治理权变得尤为重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归根结底是为了提供一种更加优良有效的国家治理之道,需要放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广阔视野中来审视。

因此,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应该注重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特别是通过法治方式治国理政的能力建设;应该注重国家能力建设,以适应和保障改革发展稳定各项事业的进步;应该注重政府责任建设,以积极回应和满足人民群众的实际需求。

 

广泛吸收古今法治文明成果

 

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立足于中国古典文明传统与近现代革命传统,广泛吸收借鉴人类法治文明优良成果,一定会超越西方“宪政”,为人类社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中国古典文明传统奉行“儒表法里”的治理之道,在“法治”建设方面积累下宝贵的经验与智慧。当然,中国古典法家思想是为君主制度服务的,“法治”内涵也不同于现代法治,但在治理治理者尤其是严肃吏治方面,对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仍有很大借鉴价值。中国古典文明传统主张“德主刑辅”、重视道德教化,尤其是“为政以德”的政治哲学对执政者的道德修为提出高标准、严要求,这对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仍极具启迪。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要重视法治与德治的有机互补,重视执政党能力建设与党性教育的齐头并进。

近现代革命传统,特别是中共领导的社会主义革命,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供了高远的视野,我们要超越西方“宪政”的资产阶级利益观,致力于社会解放和人类解放的崇高事业。因此,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在接纳了自由、权利、平等、民主等价值的同时,决不能使其仅仅停留在法律形式上,而要将法治文明建设与人和社会的全面进步有机结合起来。

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应服务于塑造更好的人和建设更好的社会,而非为法治而法治。在这样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指导下,中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可以为人类社会发展提供更佳的可能,做出更大的贡献。

                                    (编辑  王生升)



*刘晨光,中央党校科社教研部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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