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导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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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及借鉴意义

张晋藩 来源: 2018.10.09 14:02:19

 

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有两千多年的历史发展过程,一直没有中断,具有系统性、完整性、传承性。这在世界各国的法治史和法律制度史上都是很少见的。中国的监察制度产生于中华民族的文化土壤之上,带有很强的国情特色,也可以说是世界政治史、文化史中一门具有特殊性的学问。

监察的对象是官,谈起监察就要谈官的起源。中国古代的官产生在战国时期,当时各诸侯国在争霸过程中,都感觉到人才的重要,所以都是从平民中考察选拔有才能之士做官,官僚制度就这样产生,并逐渐取代原有的世卿制度,也就是贵族世代做官的制度。用官僚制度取代世卿制度是一个历史的进步。

官僚制度产生后,国君要用官,信任官,当然也要考察官,这样查官之官,也就是御史,就产生了。

秦代监察律法史料

 

古籍中有不少关于御史的资料。《史记》里的列传中,有一部《滑稽列传》(“滑”字念“古”),其中记载齐威王和他的一个近臣淳于髡的对话。齐威王问他,你能喝多少酒?回答说能喝一斗酒,也能喝一石酒。齐威王说你是在开玩笑吗?淳于髡说,我在春和景明的日子和朋友相聚,大家兴高采烈,喝一石酒也不觉得醉,可是大王赐酒在前,执法在旁、御史在后,臣服服帖帖,不胜一斗。这个故事说明,有御史在后,官吏也感觉到震慑。

1975年,我们在湖北云梦县发现一批秦代竹简,其中有很多法律方面的文本,这是很珍贵的史料记录。其中有两条很有意思,一条叫《尉杂》,也就是杂律。里面有一段话:“岁讎辟律于御史”,意思是每到年终的时候,就要核对(“讎”)辟律,也就是刑律。中央的最高执法官廷尉,要到御史那里去了解,这一年颁布了哪些新的法律,哪些不适用,要进行核对。这说明御史是掌管国家律令的。

还有一段记载,是秦律里的《传食律》,其中有不少具体规定。比方说御史派属下巡视地方时,所到之处的驿站具体规定了伙食标准,哪些人给半斗粮食,哪些人给葱,给酒,给多少酱,等等。

这两段是很可靠的历史记载,一个说明御史掌管国家的律令,国家最高的司法官要到他那里去核对;一个规定御史的属官出巡时地方接待的具体标准。这说明在战国时已经有了查官之官的御史,而且御史还有相应的职能。这可以说是御史制度的最初的形态。

两汉时期的御史制度

 

两汉时期,中国的御史制度有了进一步的发展。汉代御史在中央分为三个系统:一个是由御史台所属的监察系统,长官叫御史中丞;另一个是丞相掌握的行政监察系统,长官就是丞相,其手下具体负责的行政监察叫丞相使;第三个是掌管京城和周围六郡的监察官,长官叫司隶校尉,曹操做丞相之前就担任过司隶校尉。这三个系统各有自己的长官,互不统属。御史系统的长官本来是御史大夫,但御史大夫在汉代的时候担任副丞相,所以主管监察的就是御史中丞。这三个监察系统的长官,在朝会的时候各有专门的座位,当时史书上说这是“三独座”,这是表示他们地位的重要。

汉代从汉武帝时期起,由董仲舒倡议,独尊儒术。但是这个时期的儒学和五行学说、天人感应学说相互交融,成为一个新的儒学。这个时候,汉代的皇帝就利用阴阳五行、天人感应这些学说来为监察制度的必要性进行辩护。每当天相出现异常,比如说出现日食了,那么皇帝就借这个机会下诏,说这一定是百官没有尽到责任,司法有不公平的地方,就要监察御史加紧进行监察。利用天相来论证监察的必要性,这是汉代的监察思想的特点。东汉尤其厉害,这里有很多例子说到了。

汉代监察制度的另一个发展,就是在地方上设定了十三部监察区,每一部都又专设一个监察官,叫侍御史。为了给十三部的侍御史的工作提供法律依据,汉代最早的一部地方监察法规就叫《六条问事》,又叫《侍察六条》、《侍史六条》。这六条反映了汉代的时代特点,因为汉朝建立以后,刘邦分封他的子弟做王国的王和侯国的侯,所以地方上王侯势力很强大,豪强势力也很强大。那个时期曾经发生过“七王之乱”。“七王之乱”平定以后,汉武帝继位时感觉到要加强中央集权,彻底改变尾大不掉的地方势力。怎么办?就要加强地方的监察,于是他亲自参与制订了这《六条问事》。

这六条里的第一条,是针对地方豪强势力的。豪强势力不法要归《六条问事》来处理,以下五条全是针对郡的地方长官,就是“二千石郡的太守”。《六条问事》是目前看到最早的中国通行于地方的有条理性的法律,对后世很有影响。

 

唐代一台三院制以及对后世的影响

 

唐朝是中国的盛世。当时国家制度、文化、法治都处于兴盛时代。那么唐代的监察法和监察系统,总结了汉的教训,有很大的改动。改动之一,就是唐代的统治者深深感觉到汉代的相权和皇权之间有着激烈的冲突,相权也有很大的势力,常常和皇权冲突。举例来说,汉武帝在位54年,任用了13位丞相,这13位丞相里只有4位得善终,其余的不是被赐死就是被处刑,或者谥令自尽。唐朝的统治者采取的办法是,在它的中枢体制实行三省制度,把丞相的一个职权分为三个权力。三省之一是中书省,是发政令的;其次门下省,是管复核的;再其次是尚书省,是管执行的。三省长官统一称丞相,但权力一分为三,避免干扰、侵夺皇权。同时在中枢门下建立一个政事堂,是宰相联合办公的地方。皇帝有时候还派一些大臣到政事堂参加政务的讨论和执行一些工作。凡是参加政事堂议事的官都有丞相的称号,都可以行使宰相的一些职权。所以唐代实行的中枢政治制度是群相制度,这是吸取了汉代的教训。

这样一个中枢政治制度,也决定了监察制度要作重大改变。唐朝的监察制度是一台三院制。一台是御史台,三院就是台院、殿院、察院,也把统一的监察权分为三。三院中,台院是管宫廷的司法监察任务,台院有侍御史。殿院是管维持朝廷礼仪的。重要的是察院,察院设监察御史,负责监察地方上的官吏。监察御史的人数根据当时的监察区而定。唐代的监察区叫做“道”,最初是十道,后来增加到十五道。这样就有十五位监察御史,按照各自分配的道来进行监察工作。监察御史是位卑权重,它的品级只有七品或八品官,但是权力很重,因为他是皇帝的耳目之士。

唐朝的皇帝非常重视御史监察的作用。唐朝初期的唐睿宗讲了一段话:“赞善瘅恶,激浊扬清,御史之职也,政之理乱,皆是由此。”“政之理乱”,国家政事能否得到治理,就在御史能不能尽到责任。

后面的唐玄宗也讲了一句话:“御史执宪,纲纪是司。”御史是干什么的?是执掌国家大法的。国家的纲纪就靠着御史来维持。所以唐朝的统治者对待御史,对监察官、对监察制度的设计,都是尽了很大的努力的。

唐代有个著名的监察御史,就是大家都知道的大书法家颜真卿。颜真卿做监察御史时,有一年五原地区大旱不雨,皇帝派颜真卿到那里去监察,颜真卿到了以后,把那里多年的积案一下子就解决了,于是天降大雨,当地老百姓都称之为“御史雨”。

唐代皇帝经常派遣监察御史出巡地方,每次派史的时候,皇帝都要下诏或者下令,布置机宜,下去重点要查什么。很重要的一点是查地方风俗,处置贪官那是理中之事了。

唐代也发布过一个重要法,叫《监察六法》。《监察六法》和汉代的《六条问事》不一样,《六条问事》重点打击地方豪强和监察地方长官,而《监察六法》开宗明义第一条,全国所有地方官全在监察之列。这一点和汉代完全不同。其次很重要的一条,提到了经济监察,比如农桑情况如何,仓库保管如何,水旱情况怎样等等。再有就是对地方上的司法状况进行监察,有没有冤狱,老百姓有没有冤屈。还有一条就是不仅查贪官,还要举贤良,要发现地方上有茂才等文学之士,要举荐给国家。

所以,唐代的《监察六法》比起汉代前进一大步,而且内容更宽泛。史书上说,由于监察官出巡地方,使得皇帝得到一个明四目、达四聪的作用。“四目四聪”是《尚书·舜典》里的话,就是说它可以广他的耳目,四方之远都能听到和看到。

唐朝的御史台制度,一台三院制度,这是中国监察制度发展的一个成熟形态,此后影响了中国将近700年的时间。

 

宋朝监察思想更适应中央集权

 

宋朝也是实行唐朝的一台三院制,但是有一些变化。因为宋朝开国皇帝是被下面的官吏拥戴上来的,带兵打仗刚离开首都,到了陈桥驿就称帝了。由于这个原因,宋太祖赵匡胤就定了一道家法,叫“曲为之制,事为之防”。他特别防范的就是官吏结党,“曲为之制”就是要特别监察防止官吏结党营私;“事为之防”就是国家各机关之间的权力要制衡,便于皇帝操控。继任的宋太宗就说,这是太祖留下来的话。所以宋朝皇室的监察思想,很重要的就是重纲纪之事,要维持国家的纲纪。御史很重要的职责也是维持国家的纲纪。

宋朝在御史制度上也有一些变化,这个变化就是适应加强中央集权这个特点。地方的兵权、地方的财权都收归朝廷,地方的很多权力都收归中央了,地方上没有应变能力,所以一打仗地方就失陷。

宋朝的中央集权,在监察制度上的体现有这样几点:

首先,它把宰相所掌握的一部分监察权收归皇帝掌握。按照唐代的宰相三省制度,设有门下省,门下省掌管的是谏官组织,也就是给皇帝提意见的。皇帝在发令之前,门下省要复核,看政策上有没有不合适的地方。门下省的官吏就是谏官,掌握着谏议权。而宋朝因为加强中央集权,门下省的谏诤权就移给皇帝,由皇帝掌握,门下省没有了对皇帝的谏诤权,其它的权力都并归到监察那边了。这就开了“科道合一”的先例,也就是谏官和监察官合一,都管监察了。这是一个变化。

其次,在地方上的监察制度也有变化。宋朝行政体制,最高一层是“路”(相当于省级),路设有安抚使、廉访使和按察使,分别是行政长官、财政长官、司法长官。同时路级设有“监司”,是省这一级的监察长官,具有最高监察权。那就是由地方上的行政、财政、司法官掌握了监察权,共同行使监察的任务。但还有一条,就是实行“监司互监法”,路级的三个监司之间要互相监督。名义上是避免漏监、失监,实际上也是便于皇帝掌握。这是地方上的变化。

还有,宋代要求御史台任命的监察官,在一个月内一定要奏弹一个官吏,奏弹一件事情。如果你上任一个月还没有任何作为,有事情你看到了也没有提出来奏弹,也没有奏弹一个官,这样就要罚钱,罚钱的名义叫“辱台钱”。就是你侮辱了御史台,御史台要你做的事没有做。也就是强制监察官每个月要进行监察。但这样又开了一个先例,就是说宋朝允许监察官“风闻言事”,你听到的事不一定要有确证,同样可以向皇帝奏报,即使没有实据也不给处分。通过这种办法,皇帝希望能够广视听,得到更多的东西。那么从宋史上来看,这样风闻言事闹出了很多笑话,明明是很小的事情,却提上了很高的高度,但如果不讲他就要被罚钱了。比如有一个御史跟皇帝讲,现在市场上卖的糕饼个儿小了,恐怕是有损如何如何的,显然真是没话可说了。

 

元朝形成了成熟的《监察法》

 

元朝是蒙古贵族为主体的政权。元朝国家的中书制度没有太大的变化,但是元世祖以大汗皇帝的身份讲了一段话,说“中书朕左手,枢密朕右手,御史台是朕医两手的”。中书是丞相,是左手;枢密是军事最高机关,是朕的右手。如果我这两手有病的话,就由御史台来医治。这就把御史台的地位提得很高了。也就是说,御史台的御史大夫有权力弹劾宰相,弹劾最高军事长官枢密使。元世祖讲的这段话,被他的后代子孙奉为“重台之旨”,就是说要重视御史台。

元朝统治期间大量使用汉官。为了要监督、监视汉官,特别是提防当时各地的反元势力和反元斗争,元朝的统治者在监察制度上,除中央御史台之外,又设立了两个行御史台,一个设在陕西,一个设在南京。行御史台的执掌和中央御史台相似,他的级别和中央御史台一样,要重点监察地方,而且也很重视地方监察御史对地方的监察。元朝不叫监察御史,叫肃政廉访司。元代有个著名的戏《窦娥冤》,是关汉卿编的剧本。窦娥这个冤案是谁给纠正过来的?就是肃政廉访司到这来纠正的。元朝的肃政廉访司也有权直接向皇帝汇报。

元朝本来并不是一个重视法治的朝代,但是元朝的《监察法》却相当成熟,内容相当之丰富。它的《监察法》也是地方具体利用监察制度的法律。这部法律的最后一条讲的是,这个法律有“该载未尽”——应该记载但没有写全,在事理上又是应该监察的,那么监察官可以便宜处理。这等于给了监察和地方肃政廉访司一个法律内和法律外的权力,权限是很大的。

总之,从唐朝到宋、元,最基本的监察制度没有大的改变,都是一台三院制,但是具体制度还是有很多变化,这些变化是和中枢制度的变化连在一起的。

 

明清两朝监察制度的法典化

 

明朝处于中国的封建社会后期,也是中国监察制度发展的最后一个阶段。朱元璋在做皇帝之前,曾经面对御史讲了一段话。他说中书是管政令的,都督是管军旅和打仗的,御史是管监察的。他又加了一句:“御史之任尤清要。”御史是管监察的,你的职务既清且要。这个话唐高祖也说过。御史不像其他的官,为官必须清正;御史要是做出贪赃枉法的事情是要加倍处刑的。中书、都督、御史是国家最重要的三个机关,明朝初期对御史尤其重视。

明朝的中书政治制度发生了一个重大的改变。就是在洪武十三年的时候,左丞相胡惟庸谋反,皇帝把他杀了。洪武十五年就废除了丞相制度。到了这个时候,相权和皇权的矛盾以皇权的胜利了结,皇权集中了。所以明朝的皇帝是极端专制、专权的,难有和它抗衡的力量。丞相废除以后,对监察制度的影响,就是由“一台三院制”变成了“一院制”,就是改御史台为督察院,监察权也集中了。

明朝很重视地方巡按制度,就是“八府巡按”。明朝一个著名的清官海瑞曾经是“十府巡按”。他在巡按期间纠察了退居的宰相徐阶一家非法妄图的事情。巡按在地方也有很大的监察权,叫做“小事立断,大事奏裁”。为什么他有这么大权力?因为他是皇帝的耳目之士。我们看京戏《玉堂春》,那王金龙就是八府巡按,就是在处理这个案件。明朝的监察法已经逐渐趋向于法典化了。洪武朱元璋时代制订的《宪纲》,到英宗时代就有《宪纲条例》。就是不仅是应用于地方,也应用于中央,而且条文很细腻,逐渐向法典化趋向发展。

由明朝实行的督察院制度也影响了此后的五百多年。清朝也是实行一院制度,也很重视监察。清朝在地方上设置了十三清吏司,作为监察地方的机构。明朝就设置了十三清吏司,由监察官、监察御史按照分配的司来进行监察,清朝实际上是继承了明朝的办法。

清朝值得提出的是,它的监察法已经达到了法典化的地步。从乾隆年起制订的《钦定台规》,以后经过陆续几次修改。《钦定台规》由八个部分组成,开头第一部分是训典,就是皇帝对监察工作的一些训示,训典就是总则。以下分六科、五层等等,一共是八个部分。从中可以看到,中国从汉朝的《刺史六条》以来监察制度的发展,最初是地方的,由地方逐渐到中央,最后到全国这样一个发展轨迹,由简单到复杂,由单行法规最后到法典化。可以说这本《钦定台规》是集大成之作。

我们谈中华法系也好,谈中国传统文化的历史也好,监察法都是一个很重要的内容。它确实反映了中华法系的特点,反映了中华法系所达到的高度。像这样一部监察法,在世界上其他任何一个国家的历史中是找不到的。所以说中国是一个法治文明发展很早的国家,五千年的中华历史,监察法制史也是发展很早的。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职能和局限性

 

从汉唐以来,特别是唐以来,御史主要监察什么?御史监察范围包括立法监察、行政监察、司法监察、仪制监察、文教监察,涉及到国家的许多方面。

到了清朝,御史的职权更扩大了:巡仓御史,仓库有巡仓的御史;巡漕御史,清代南粮北运主要靠漕运,有巡漕御史;科举考试要在考场设监场御史;在会审案件的时候还专门派一个御史,看看九卿会审有没有无故缺席的、有没有打瞌睡的、有没有讨论时不发言的,监察御史都要记录下来。可以说,清代的监察网络遍及全国,遍布国家的各个部门。

而且在北京右安门专设一个接待站,接待上告人员。清朝有刑事案件可以逐级上告,一直到京控,接受京控案件的一个御史专门在右安门设点接受京控案件的状子。甚至雍正朝建立了军机处以后,还在军机处旁边设了一个点,有个御史在那里监视,普通官员要走到这里,他就要劝你回去,这是军机要地。所以清代监察网络遍及全国,遍及国家的各个部门。

那么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主要起到了什么样的作用?它主要是维持了国家的纲纪。所以提到了御史说“纲纪是司”,就是维持国家的纲纪,维持国家的大纲大法。其次,它保持了官僚队伍基本的素质,比如肃贪,更重要是通过监察的方方面面,使得国家机器能够正常运转。

比如说行政监察,唐代有一个制度叫勾检制度,行政监察要监察官员的行政效率,而不仅仅监察你是否违法。大事应该几日完结,中事几日完结,小事几日完结,到时候监察官来勾检,事情完结了划个勾,要没完结就纠弹你。这样对提高行政效率就起了一些作用。

监察官还在官僚队伍中张扬了一种正气。明朝严嵩党掌权的时候,有一个执掌监察权的谏议官叫杨继盛,严嵩那时炙手可热,他出头弹劾严嵩,结果被下狱。死前他写了一首绝命诗,对当时的官场很有影响:“饮酒读书四十年,乌纱头上有青天。男儿欲上凌烟阁,第一功名不爱钱。”凌烟阁是唐朝李世民给他的功臣二十八将供奉画像的地方。这首诗的意思是要做监察官,最重要的是不爱钱。

有时候皇帝也被御史的正气所震慑。明朝有一个著名的荒唐皇帝正德帝,一次他要到山西去玩,有一个御史按剑坐在北门那个地方,皇帝居然没敢走。后来他想个办法把这个御史调去做别的事情,然后才跑到山西去玩了。

有些御史还有骨鲠的正气,这和选什么样人做御史有很大的关系。御史人才第一选叫做骨骼清奇,敢于纠弹贵族豪门显宦。就是政治品格要高尚。其次要有文化,科举出身的。再有,从唐朝起就规定了,选拔监察官一定要有地方行政工作的经验,做两任县官的才可以做御史。唐代有时在审查御史新官的时候,没有科举、没有行政工作经验的都辞退。选御史的标准比一般的官员要严格得多。但御史特别是监察御史,实际上官品位并不高,最高的监察官品级也就是元朝的从一品。

监察官位卑而权重,权力很大。唐朝的时候有俗语说,御史出巡,地动山摇。有时候御史出巡时和皇太子的车马相遇,皇太子的车马都要稍退,让御史车先过去。为什么权重?因为它是皇帝的耳目之司。

晚清时候的1906年,曾经进行过一次非常大的官制改革,把封建的官制基本都改掉了,像吏部改成人事部等等,但把督察院保留了下来,只是人员名额缩小了一些。为什么保留督察院?当时监察御史干了一件事情,有一个汉官叫段芝贵,想做黑龙江省巡抚,他走了载振的门路。载振是贵族,当时是农工商部大臣。段芝贵在天津买了一个名妓叫杨翠喜,把她送给了载振,于是通过载振的运作,把他派到黑龙江省做巡抚。这个事情被监察御史知道后提出弹劾,结果段芝贵在上任途中,还没到黑龙江就被革职拿问了。这个杨翠喜案当时轰动一时,所以就把督察院保留下来了。到了民国时期,孙中山也是非常尊重监察权的。

历史上,监察制度的发展和统治阶级的统治思想密切相关。每一个时代,从最高统治者皇帝、最重要的大臣到著名文人,对监察制度都有一些见解和评论,这些就是我们研究监察制度时非常值得研究的监察思想。这些思想对于监察制度的建设起了一个导向的作用,对我们的研究也有重要的参考作用。历代的监察思想,也是中国古代政治学和法理学的一个重要内容。

再有,我们在考察监察制度变化的时候,一定要和它的中枢政治制度的变化连在一起。无论是“一台三院”,还是“一院制”,都是和中枢政治制度的变化连在一起的,它受中枢制度的决定影响。考察研究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还必须明确,那个时代的监察制度有其历史局限性。监察官员之所以能够位卑权重,就在于他是皇帝的耳目,所以古代的监察权是附着于皇权的。所以遇有明君,这个监察制度就能发挥它的作用,监察官也能够展其所长。遇有昏君,监察官不仅不能发挥他的作用,而且他的官位、甚至他的性命都有可能不保。像正德皇帝要下江南,有些御史、谏官劝谏他不要去,结果就在午门外廷杖,打死了若干官员,其中也包括谏官。

所以我们一定要批判其封建的糟粕,吸取其合理的因子,为我们今天深入改革、深入建设监察委员会、健康法制提供历史借鉴。

 

链接:

  编者按:82日,中信改革发展研究基金会、民建中央调研部、民建中信支部、民建北京市国企委员会共同举办了中信基金会“中国道路”系列第四十四期暨民建中信支部“名家讲坛”第一讲。

    主讲嘉宾是年近九旬的张晋藩先生。张晋藩是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中国法治史学的奠基人和开拓者,曾主编10卷本《中国法治通史》,主持了国务院重点文化项目中华大典、法律典,并主持编写了《中国少数民族法史通览》10卷本。曾多次为中央书记处、中央政治局、全国人大常委会讲课。   

孔丹理事长说,习近平总书记2017年视察中国政法大学时就听取了张晋藩教授的发言。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要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张教授的讲座具有很强的现实指导意义。

 

知古鉴今,加强监察制度建设(一级标题)文/陈昌智*

 

历史上的监察制度,对于我们现在的监察制度的建设是有借鉴意义的。对国家的治理,对官员的制衡,对官员的监督,特别是如何维护百姓的利益,这些都是可以借鉴的。

我们现在监察制度的一些具体办法,和古代的监察制度都有一定的渊源关系。监察制度主要是对国家的治理起到支撑作用。当然古代的监察制度是维护皇权的,这是古代监察制度的局限性。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惩治腐败的决心是非常坚定的,反腐力度不断在加强。怎么才能让腐败不发生?我体会反腐倡廉需要综合治理,找不出一个绝招。首先是要加强教育,对我们的各级干部要加强教育,为什么要做官,做官应该干什么。可以用优秀典型来引入,也可以从反面的典型案例来吸取教训等等。

我们还应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制度,规定什么可做、什么不可做、如果违反给予什么样的处分或者追究法律责任,这方面的制度可以说是越来越完善。是不是每个干部都会按照制度去做?不一定。这就需要监督,就是我们的监察制度的建设。要有机构、监察官员,对我们的行政官员进行监督,要随时随地检查,听取民众的反映,要查处案件。所以,监督制度在任何一个朝代,对任何国家,要保证国家良好的治理都是不可缺少的。

有了监督是不是绝对管用?显然不是。法律和纪律写得清清楚楚,这些年每年国家处分的人可能在一万左右。所以监督也不是万能的。怎么办?就要惩处。只要发现并查处确实以后,就要严惩不贷。这样形成一定的威慑。但有的人还是不怕这个威慑力,因为他总觉得没人知道。所以我认为,必须加强综合治理,不论是教育、制度建设、监察,还是惩处,都要加大力度,不能放松,持之以恒。这样腐败高发的势头就会得到遏制。

我们现在的监察制度,共产党内有纪委的监督,行政的监督是监委,现在这两者合署办公。这种监察制度是新中国建立前没有的,是适合国情的制度。我们这个制度也在不断地调整和变化。合署办公基本上集中在纪委,处理重大事件。监察主要处理一些行政上的事情,比如说监察主要就负责安全生产、土地使用、环境保护等监察。

犯了法就要查处,相对简单。安全事故、土地和环保出问题要处分省长、市长,但这些事故不是他自己干的,是他领导治下干的事,他有责任,这种处分起来难度比较大,被处分者不容易服气。尽管他们很辛苦、很认真,但出了这么大问题,说明工作不到家,还是有责任。要负责任就要接受处分。但这个处分和经济上、政治上受到的处分不一样,到了一定的时限解除处分以后,还可以正常任用。

我们的监察工作,第一是要坚持实事求是。民主监督是参政党的责任,有同志说:共产党要有雅量,民主党派要有胆量。中共中央越来越重视民主监督,十八大以来,中央领导多次谈到民主监督,并把它专门拿出来作为一个问题来讲。作为民主党派的成员,我们更应该有信心,更应该有责任来加强民主监督。

                                            (编辑  杨利红)

 



* 张晋藩,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中国法律史学研究会名誉院长。

* 陈昌智,民建中央原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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