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炼标识性概念,是总结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进行伟大实践的重要形式,也是巩固党的理论建设成果的基本方式,更是党的理论成熟的重要标志。
习近平同志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一切权力归于人民。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应有之义。”在这里,“人民民主”就是一个重要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标识性概念。
(一)
“人民民主”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政治主张。马克思指出:“必须使国家制度的实际体现者——人民成为国家制度的原则”①“人民是否有权来为自己建立新的国家制度呢?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应该是绝对肯定的,因为国家制度如果不再真正表现人民的意志,那它就变成有名无实的东西了”②。
在实践上,“人民民主”开始于俄国“十月革命”后,尤其是苏联时期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但由于苏联长期以来不正视人民内部矛盾问题,精英政治、经济、文化等意识过强,以至于后来逐渐形成了脱离基层人民、高高在上的“特殊利益集团”,致使“人民民主”形同虚设,并在苏联的改旗易帜中失败。
然而,“人民民主”在苏联的失败,无法也不能等同于“人民民主”本身的失败。
中国共产党在革命、建设和国家持续复兴的伟大事业中,坚定不移地高举“人民民主”的旗帜,并在不断探索和创新中,丰富、充实、完善“人民民主”理论和概念的内涵,使其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政治理论的标志性概念。
中国共产党诞生于国家处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背景下。列宁十分精准地指出:包括中国在内的东方国家,在帝国主义所构建的国际政治体系中仅仅是“客体”而非“主体”,东方国家的存在,也被资本主义国家当作发展其文明与文化的“肥料”。基于这种认知,帝国主义国家勾结中国内部的封建和官僚资本主义势力,把中华民族和中国人民推入灾难的深渊。在这种历史背景下,中国共产党求解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哲学就是:“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世界历史的动力”,它的革命逻辑是“民众的大联合”。信仰人民,依靠人民,组织人民,为了人民,造福人民是中国共产党不二的政治选择。这是新中国致力于“人民民主”实践和理论创新的最深厚基础。
“民主”,相当长时期以来都被人们作为国家对于公共领域治理的理想追求。但在资本主义发展过程中,基于“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二元化的理论和产生这个这一理论的资本主义社会阶级分化的状况,民主主要被限制于政治的领域,并以所谓“人人都是国家主权平等参与者”为理论根据。然而在任何一个社会中,如果人们的平等仅仅被限制在政治领域里,而在经济、社会、文化、教育等领域却处于严重的不平等状态之中,这种所谓政治平等的理念无异于一种对大众的欺骗和维护统治阶级实现政治垄断的意识形态说辞。如果民主主要或者仅仅被体现于政治上的民主,这实际上就是统治阶级以政治民主为名,行政治垄断之实的政治欺骗。因此,民主的发展必须突破资产阶级民主的羁绊,必须向真正体现人民立场的方向发展,也就是向“人民民主”的方向发展。其实际的要求就是:民主不应该被限制于政治的领域,民主应该成为支配社会公共生活全部领域的基本原则。而社会公共生活绝对不仅仅限于政治的领域,还全面体现在经济、社会、文化、教育以及生态等人民参与其中的领域中。换言之,它应该是涉及全体民众公共生活的全部领域。从这一意义上说,人民民主应该是社会公共生活全领域的人民民主。
实现这样的民主,唯有在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下,尤其在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基本经济制度下才是可能的。经济民主的合法性只能由社会主义的生产资料公有制所赋予,社会、文化、教育等领域的民主要求,由于社会主义消除了这些领域主要以私营为主的状况才具有法理上的合法性。我们可以说,人民民主与社会主义之间,具有一种天然的“内生互构”关系。“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人民民主”“社会主义必须充分体现人民民主”等说法,正是这种关系的具体体现。可以说,社会主义民主本身就是人民民主。“社会主义民主”和“人民民主”,可以被看作是“一体两面”的同一性概念。正是基于这种理解,我们完全可以理直气壮地说:“人民民主”或“社会主义民主”本质上都是不同于资产阶级民主或资本主义民主的一种崭新要求和主张。两者之间不仅有着表现形式上的不同,更有着实质上的根本区别。
(二)
人民民主,主体是人民。何谓“人民”?周恩来同志有过一个专门说明。他说:“有一个定义需要说明,就是‘人民’与‘国民’是有区别的。‘人民’是指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以及从反动派觉悟过来的某些爱国民主分子。而官僚资产阶级在其财产被没收和地主阶级在其土地被分配以后,消极的是要严厉镇压他们中间的反动活动,积极的是更多地要强迫他们劳动,使他们改造成为新人。在改造以前,他们不属于人民的范围,但仍然是中国的一个国民,暂时不给他们享受人民的权利,却需要他们遵守国民义务。”①这包含着两个方面的思想:一是“人民”是由诸多复杂的爱国民主阶级、阶层和个人构成的,它是一个“非同质性”的概念;二是“人民”与“国民”是有明确区别的,基本根据在于:国民的资格一般随着人的出生和国别而获得。“人民”的资格则主要根据于政治认同的状况。只有那些对于人民国家和代表人民国家的政权持有正向的、积极的认同立场的国民,才具备成为人民的资格。从这个意义上说,人民就是一个表征国民政治认同的政治性范畴。
这个区分的最直接意义在于确保人民政权在革命和后革命时期,得以有效防范敌对人群的消极政治行为。其逻辑与孙中山先生的“民权”思想一脉相承。中山先生指出:“近世各国所谓民权制度,往往为资产阶级所专有,适成为压迫平民之工具。若国民党之民权主义,则为一般平民所共有,非少数人所得而私也。”但是,“必不轻授此权于反对民国之人,使得借以破坏民国。详言之,则凡真正反对帝国主义之个人及团体,均得享有一切自由及权利;而凡卖国罔民以效忠于帝国主义及军阀者,无论其为团体或个人,皆不得享有此等自由及权利”②。
(三)
民主的本来意义来自人民是国家主权平等参与者的政治预设,所谓一切权力归于人民,就是它的集中表达。依据这一精神,毛泽东在著名的“窑洞对”中,强调民主不仅仅是“让人民来监督政府”,还应该让“人人起来负责”。20世纪50年代末,毛泽东借批评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的机会,阐述了一个马克思主义民主观的深刻思想。他说:“(教科书)讲到劳动者享受的各种权利时,没有讲劳动者管理国家、管理军队、管理各种企业、管理文化教育的权利。实际上,这是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者最大的权利,最根本的权利。没有这种权利,劳动者的工作权、休息权、受教育权等权利,就没有保证。”①他还说:“我们不能够把人民的权利问题,了解为国家只由一部分人管理,人民在这些人的管理下享受劳动、教育、社会保险等权利。”②在“人民民主”中,人民是主体,不是客体。“人人起来负责”,必须落实于人民实际地参与各种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中。这个社会公共事务,不仅包括政治事务,更包括公共性的经济、社会、文化、教育与生态等事务。因此,“人民民主”并非那种每隔几年让选民在不同政治集团中选择政治统治者的游戏,而是要体现“人人起来负责”,参与对于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教育以及生态等公共事务全领域的实际管理。从这一意义上看,相对于那种把民主局限于几年一次让选民参与选择政治统治者的游戏,“人民民主”不仅是对于“精英史观”的否定,也是对于民主内涵的革命性突破。我们在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同时,还需要努力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公共事务“全领域人民民主”,这是对“人民民主”概念内涵较为完整的揭示。
(四)
“人民民主”只能产生于“人民政权”的体制下。没有人民政权,就没有人民民主。人民实际上是由各爱国民主阶级和分子所组成的,它是一个“非同质性”的存在。在“人民政权”之下,“非同质性”的人民共同拥有在“人民政权”之下,参与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从而创造出人民平等地享有美好生活的公共空间,是人民民主实现的基本内容。所以,“人民民主”是一种不同于彼此相互对立的政治集团进行竞争、博弈,以寻求“彼此相互代替”的“政党政治”的崭新的政治文明形态。这种新的政治文明形态的生成,随着夺取政权、建立起人民政权,从暴风骤雨式的阶级斗争转入新中国的建设才能够生成,这种新的政治文明形态就必须以“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作为新的社会生活主题,以利于不断在“非同质性”的人民中,创造彼此之间协同、合力的机制,从而及时地消除人民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实现人民之间的大联合、大团结,从而推动新中国走向民族持续复兴之路。毛泽东指出,“我们的任务要求我们必须很好地处理人民内部的关系”①。这种关系的正确处理,不是人民内部不同阶级和阶层之间的竞争、博弈,更不是寻求彼此之间的“相互交替”,而是在“统筹兼顾,适当安排”的原则下,努力消除不同阶级、阶层的“小圈子主义”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主张,以“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人,并且尽可能地将消极因素转变为积极因素,为建设社会主义社会这个伟大的事业服务”②。这里的逻辑,全然不同于西方通行的竞争性、博弈性民主的逻辑。可以说,“人民民主”是一种实现人民内部不同阶级、阶层与分子之间的协同、合力的新型民主。
(五)
毛泽东直截了当地指出,“民主是商量办事,不是独裁”③“商量办事,这是共产党和国民党不同的地方”①。周恩来也指出:“到开会的时候才把少数人了解的东西或者临时提出的意见拿出来让大家来讨论决定,这是旧民主主义议会中议事的办法。新民主主义议事的特点之一,就是会前经过多方协商和酝酿,使大家都对要讨论决定的东西事先有个认识和了解,然后再拿到会议上去讨论决定,达成共同的协议。”②他还说:“我们所要反对的是旧民主主义的议会制度,因为它不是事前协商,只是便于剥削阶级政党间互相争夺,互相妥协,共同分赃的制度。……我们却是长期合作,不是彼此互相交替。”③以寻求“彼此相互交替”为目的的政治,一切都是博弈的手段和方式。从根本上看,“协商民主”不可能属于以寻求执政权的“彼此相互交替”为根本目的的“政党政治”的基本政治方式,而是属于以寻求人民中不同阶级、阶层之间的相互协同、形成合力为目的的“人民民主”的内在政治形式。发展和完善“协商民主”,既是“人民民主”的体现,也是发展和实现“人民民主”的重要途径和基本方式。
(六)
卢梭认为,“众意与公意之间往往是有很大的差别的;公意只考虑公共的利益,而众意考虑的则是个人的私利”④。“公意之所以能成为公意,不在于它所得的票数,而在于其间有使人们结合起来的公共的利益”⑤。卢梭的公意思想在马克思主义中是得到积极回应的。马克思在《论犹太人问题》中谴责推崇个人主义、自私自利原则的意识形态,批评资产阶级的人权主张,从来“没有超出封闭于自身、封闭于自己的私人利益和自己的私人任意行为、脱离共同体的个体”。他指出,“当只有最英勇的献身精神才能拯救民族,因而迫切需要这种献身精神的时候,当牺牲市民社会的一切利益必将提上议事日程、利己主义必将作为一种罪行受到惩罚的时候”①,继续鼓吹这种人权就是对于民族的堕落性背叛。在领导中国人民革命的过程中,中国共产党从来都是自觉地以民族、国家的救亡与复兴为旗帜,并一贯以“人民的公意”,“人民的共同利益和统一意志”作为政治主张的基本依据。新中国不断建构起来的“人民民主”制度与理论,必须也只能以“人民的公意”作为它的基本前提。如果罔顾社会中不同阶级、阶层和分子在不同时期对于各自利益的特殊关注,或者失去对于不同阶级、阶层与个人利益的合理平衡,“公意”就有可能成为罔顾人民实际利益诉求的幌子而导致政治危机。所以,推进“人民民主”的发展,必须认真地平衡好社会“公意”与“众意”之间的关系。“人民的公意”是人民的根本利益、共同利益的体现。失去这一关注与追求,政治就会陷入机会主义而危及国家、民族和人民的前途。因此,“人民的公意”是推进“人民民主”的根本基础。如果由此而失却对于不同阶级、阶层人民的利益照顾与平衡,政治也不可能得到持续的健康发展。所谓“关心群众生活,注意工作方法”,就是要求我们在坚持“人民的公意”的同时,认真地平衡地实现“众意”的要求。从这一意义上看,任何把“人民民主”与平衡好“公意”和“众意”关系对立起来的说法,都是没有根据的。准确地把握好它们之间的关系,是确保“人民民主”顺利实现、持续发展的基本政治思维和应有实践路径。
(七)
从逻辑与实践上看,西方基于资本主义经济基础上的竞争性、博弈性民主有其历史根据和进步意义,它结束了封建专制主义社会屈从于一个人的统治的历史,而这个人行使统治权的合法性就在于他或她的出生的政治过程。马克思曾经调侃过这种政治:马生下来就是马,国王生下来就是国王,两者的根据均无异于自然的出生。然而,任何竞争、博弈即使有着形式上的平等规则,实际上都只能是社会统治阶级与集团之间的竞争和博弈。在社会不同阶级和等级的人们处于财富上、文化上和精神上都极不平等的条件下,尤其在社会存在着庞大的贫困、弱势人群的条件下,任何所谓政治上的竞争、博弈,实质上都只能是社会强势阶层对于公共权力的操纵和垄断,而且必然带来全社会持续不断的对抗和撕裂。“人民民主”的意义在于力图克服西方资本主义民主的历史性缺憾和种种羁绊,努力探索全面实现人民主权的途径,扭转民主即是内耗与撕裂的消极局面。新中国成立七十多年来,尽管有过曲折与蹉跎,但它在中国结束了政治即是政客之间恶斗、分赃的黑暗历史,结束了旧中国“一盘散沙”的消极状态,确立了中国人民的主体地位,牢固地形成了中国共产党这一“领导我们事业的核心力量”,并通过“人民民主”的不断建设,汇集起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磅礴伟力。新中国的“人民民主”正朝气蓬勃地前行于人类政治文明的大道上。
总之,“人民民主”是中国共产党依据中国国情,活将克思主义政治原则中国化的一种探索与创造。它不仅是一种完全不同于西方基于资本主义经济基础上的、以不同政治集团之间的竞争、博弈为特质的旧式民主的崭新政治形态,而且不断以其新的实践开创出中国日益风清气爽的政治局面,创造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欣欣向荣的气象。“人民民主”因此应该成为表征中国式现代化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标识性概念。
我们也应该清醒地看到,“人民民主”作为一种崭新的民主形态,我们对它的探索、丰富、完善和建设永远在路上。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在道路、理论、制度和文化等方面,拥有足够的自信和足够的清醒,都是十分必要的。
(编辑 宋斌斌)
* 徐俊忠,中信改革发展研究基金会资深研究员,中山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
①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人民出版社,1956年10月版,第315页。
②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人民出版社,1956年10月版,第316页。
① 《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1921-1949)》,第26卷,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6月第一版,第732-733页。
② 《孙中山全集》第九卷,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120页。
① 《毛泽东年谱(一九四九-一九七六)》第4卷,中央文献出版社,2013年12月版,第266-267页。
② 《毛泽东年谱(一九四九-一九七六)》第4卷,中央文献出版社,2013年12月版,第267页。
① 《毛泽东文集》第六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6月版,第390页。
② 《毛泽东文集》第七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6月版,第228页。
③ 《毛泽东文集》第六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6月版,第387页。
① 《毛泽东文集》第六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6月版,第311页。
② 《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1921-1949)》,第26卷,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6月第一版,第693页。
③ 《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1921-1949)》,第26卷,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6月第一版,第703页。
④ 《社会契约论或政治权利的原理》,商务印书馆,2011年4月版,第33页。
⑤ 《社会契约论或政治权利的原理》,商务印书馆,2011年4月版,第36页。
①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12月版,第4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