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导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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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必须构建村集体的主体性

杨团 来源: 2023.01.11 14:20:27


 

党的二十大报告把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列为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特征之一。人民至上、以人民为中心是我们党的根本宗旨,实现人民的共同富裕是我们党的奋斗目标。

共同富裕最早是毛泽东主席提出的。毛主席在“一五”时期,就提到要通过合作化逐步实现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从而让全体农村人民共同富裕起来。

发展农村集体经济首先要纠正认识的误区

    20世纪50年代末期,我国农村在实现全面合作化之后,推行了人民公社制度,此后20多年,人民公社是中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形式。现在经常讲的旧的集体经济组织,就是指人民公社时代。今天我们提倡发展新型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要使全体农民共同富裕起来。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从包产到户起步,经历了几十年的变迁。当时邓小平提出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同时,也提出要先富帮后富和“两个飞跃”。但几十年来,我国广大乡村的集体经济逐渐衰落,甚至搞没了。今天有人一提搞集体经济,就说人民公社如何不好,如何刮共产风,如何吃食堂大锅饭,把人吃穷了,给生产带来损失等,把人民公社建立初期的问题普遍化。这里反映了一种把集体经济妖魔化的思想倾向。这种倾向在相当一部分人、特别是知识分子中很有影响。这就导致今天再讨论组织集体经济的时候,遇到相当大的困难。

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才能真正实现共同富裕

    党中央提出乡村振兴战略,一个重要目的就是为了实现乡村人民的共同富裕。

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这是一个重要的节点。文件明确了中国的农村一定要走集体经济的道路,从农村集体产权的清产核资开始,每村都建立集体经济合作社。根据这个文件的要求,到现在全国49万个村都建立了集体经济合作社。

   几年来我走了很多乡村,了解了很多情况。我发现,如果谈人民为主体,到了农村就一定要以村集体为主体,这才能实现人民为主体。

    村集体的建设,一定要有集体经济做支撑。毛泽东时代建立的人民公社初期确有严重冒进,但集体化的方向是没有错的,工作上存在的问题是可以在实践中改进的。我们今天也在汲取人民公社时代的教训,从这个角度讲,村集体的发展,实在是实现人民为主体、实现以农村的农民为主体的关键。

    不过,从2017年以来,农村发展集体经济的实际情况并不乐观。我们可以把当今国内农村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城郊村,基本上是居委会化了。第二类是“景点村”。第三类属于“大帮哄”,占全国农村的70%。我们应该关注占大多数的这部分农村,到底用什么样的办法才能促进农民共富。

    我们经常讨论农村的“主体”问题。现在村庄里的主体有多种,不光有村集体,还有村集体由谁代表的问题(比如党支部),有村集体经济的合作社,一些地方农村还有企业、大户、家庭农场,还有返乡青年和各种经济组织。所以,今天农村的主体比过去丰富多了。

    这么多主体,他们都在努力。确实有一些村庄,因为某个大户(或者说所谓乡贤)使全村富起来了;也确实有相当一些村庄和地方政府结合,在村里搞了产业园;还有乡村振兴中的扶贫举措,全国各个方面都来帮扶贫困村、贫困县,建了一大批这种产业园,而很多产业园建完以后,也就没有人管了。

之所以存在这样的问题,其原因在于,这些项目都不是以村集体作为主体,也没有真正发挥村集体的作用。我们发现,很多搞得好的那些主体,实际上或是个体或是某个企业做得好,最后只是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了,但他们没有带动全村的整体致富;现存的大量合作社,其经营绩效是较差或很差的。

要明确村集体经济的主体性

    党的十九大以来,我们的党和政府向全国各地农村投入了巨额资金,建了大量公共设施。原来乡间道路是村里自己出钱修的,政府只管村和村之间道路建设,但现在农村公共设施投资政府全管,包括厕所革命、人居环境等等,农村外观确实发生了根本变化。尽管外观变了,但农村是不是真的有内生动力,是不是可持续呢?这个问题其实非常大。

    在这个过程中,农禾之家的研究者们提出,最关键的问题是村集体的主体性。现在的问题是,全国49万个村集体的70%基本上没什么主体性,实际上只是保障型的村集体。

    如果要形成一种激励型的、能够带领农民共同富裕的村集体,就必须让这个村集体具有自己的主体性。这个主体性首先是要有使命感,我们要带全体农民致富;然后要有为人民服务的意识,有维权的意识,有创造的意识,有民主的意识。

    村集体这个主体具体是指什么组织?过去的理解就是村委会。但我们注意到,2019年中央发了一个文件,规定村党支部书记要兼村委会主任、兼集体经济合作社的负责人。这种“三合一”的制度,是从实践中总结出来的,就是把三个不同的主体——基层党支部、村委会行政基层组织和经济组织合为一体了。

    这里可以举成都附近战旗村的例子。战旗村从1965年至今近60年,八任书记一任接着一任干,目标始终如一,就是为村民共同富裕。他们不是没跌过跤,但很快就认识到集体经济最重要,要把它发展起来。所以我们后来总结战旗村的经验,它是真正有主体性的,它的主体性就是有权、有能、有为、有位。我们觉得以这样一种方式往前走是可以的。

有人可能有疑问:这样做是不是不符合政经分开的原则?我们对各地农村现有的新型集体合作组织进行深入考察后认为,这些经过实践证明的案例说明,这种类型的基层集体经济组织是可行并有效的。正确的理论都是建立在实践的基础上的。

    再比如说,2020年颁发的《民法典》第96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其中,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是由《村民委员会法》规定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人是由《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有待于正在起草尚未通过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做出规定。这让每个村都有依据不同法律规定的三个特别法人并存,而且都有经济内涵。村委会依据《村民委员会法》和《土地承包法》对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拥有发包和管理的权力。特别是中央在2019年发文,要求“全面推行村党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委会主任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那么,在基层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这三个特别法人的关系到底怎么处理?如何在统合的基础上分工,在分工的基础上统合?特别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由农业农村部组织起草,在全国人大挂号很长时间尚未颁布。《村委会法》的主管机构民政部今年已将修正案提请全国人大通过,两法显然需要协调。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法人原本被视为一般法人,几个人提请就可注册,按惯例应归属私法人,尽管实践中确实有的成为综合性合作社,公共性较强,不过,情况复杂、鱼龙混杂,这类社不应入列特别法人,其中做得好的,可能进入集体经济合作组织体系,但是如何处理组织之间的关系,也需要认真研究。

    还有一个很严峻的问题,就是全国49万个村都设立了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但是他们不是普通法人,而是属于农业农村部赋码登记的。这些情况下,就导致这些合作社的经营遇到很大的问题。如果去查文件或查报刊披露的每年统计数字,会查到集体经济增长5万的有多少,10万的有多少,20万的有多少。但是,这些村集体的5万、10万、20万收入,主要是靠政府给钱,这笔钱或给到村集体经济的账户,或直接给到某企业、跟这个企业签个合同,实际上这里根本就没有集体经济的运作。这样的一些数据年复一年的统计,但实际上,这些村集体经济组织只是一个“壳”。

而我们看到,战旗村走了这么多年,在没有政府要求村集体清产核资的时候,它早在2001年就开始清产核资。它的集体经济,一方面是持有集体所有的土地资产,一方面是用村土地的资源和外边合作,搞非农产业的发展。它按照国家规定以土地所有者方式来进行登记注册,以土地合作社的名义带了一串合作社;同时另成立一个投资公司,底下带一串各种各样的相互关联的公司,这两个系统都是集体经济合作社的下属机构。也就是说,用已有的经验和政府的政策要求挂钩,合法合理,工作做得有声有色。只要自己真正是为村庄经济的发展和村民共同富裕,是可以和国家接轨的,而且他们是一直奔着共富的目标去的。

   总的来看,现在集体经济的主体性是个根本性问题。如果集体经济缺乏一些必要的条件,就很难具有主体性,它就只是一个客体。要解决这样的问题,需要国家在政策上给以更多关注。基层集体组织的主体性不是自然而然产生的。多少万个农村的村庄、村集体,怎么来培育构建主体性,这是未来一个很大的问题。这个问题不解决,农民的共同富裕也就很难从根本上解决。

  (编辑  季节)



* 杨团,中信改革发展研究基金会资深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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