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导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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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式现代化下经济法第三次分配功能的法治研究

王亚萍 来源: 2023.02.09 12:24:35



 

内容提要:中国式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共同富裕是一个长期复杂的系统工程,而经济法与其目标的高度一致性决定了经济法在共同富裕实现道路上的重要性。经济法在分配领域发挥着重要的调节作用,分配功能的明晰化亦是法治关键。经济法不仅具有初次分配功能和再分配功能,还具有第三次分配功能,该功能的确定与落实更是当前经济法治建设与共同富裕目标同步推进的关键。在中国式现代化道路上,经济法在分配领域肩负着重要的使命和责任,通过分析我国经济法治建设发展过程中的第三次分配功能的体现,厘清第三次分配的经济法内涵,并通过健全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和市场规制法律制度进行第三次分配功能的顶层制度设计,以此充分落实和保障经济法的第三次分配功能,推进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

关键词:经济法;第三次分配;分配功能;共同富裕

 

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要通过完善分配制度,促进机会公平,增加低收入者收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规范收入分配秩序,规范财富积累机制。这是共同富裕理论的延续和完善。实践证明,以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功能为核心的经济法传统分配功能架构,不能充分保障财富积累机制的健全完善,不能充分满足共同富裕理念的经济法需求。要充分认识并发挥经济法所隐含的第三次分配功能,以规范财富积累机制,进而推进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

经济法分配功能的嬗变:第三次分配

经济法传统分配功能架构的不足

分配是一个内涵丰富的概念,在当前的社会经济条件下,任何资源和产品的分配都是在法律制度的规范下进行的。经济法在理顺分配关系、维护分配秩序、实现分配公平等方面都发挥着特殊而重要的功能和作用。

经济法所关注的传统分配功能,是由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组成的架构体系。初次分配主要由市场机制而形成,经济法对市场分配进行适当限制,落实其初次分配功能。初次分配功能更侧重于保障市场经济中个人对社会贡献存在差异的条件下所应获得相应收入的权利。再分配主要由国家主导得以实现,经济法对此更加关注协调经济效率与公平之间的关系,注重人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经济法的初次分配所强调的兼顾效率与公平,此处的公平是“形式公平”,而再分配则侧重于实质公平,是政府对各经济主体收入再调节的过程。

但是,由初次分配和再分配所组成的分配功能架构并非完美,伴随着共同富裕理念的逐渐深入,经济法的传统分配功能架构体系的不足逐渐暴露。

首先,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两种功能看似相辅相成,但有学者指出,形式上具有互补性的这两种分配功能,实际上只是对两种分配功能背后各自作用力量之间的一种妥协。由于两者分配功能体系的辐射范围有限,最终还是无法避免贫富分化现象的存在,从而制约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

其次,传统分配功能无法抵消经济的高风险。经济竞争的累积效应以风险社会和危机事件的形式表现出来,即便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可以一时实现总体平衡,风险的发生也必然会打破平衡,形成新的不公平分配格局。

最后,当前的共同富裕是物质富裕和精神富裕的辩证统一。人们的生活需求已从满足温饱层次向追求“美好生活”转变,这是一种全面的共同富裕。在传统的经济法律制度下,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分配功能架构更加关注满足居民物质需求,而对精神财富的关注程度不够。

市场经济的发展促进了经济法的萌发,为保障社会经济生活的顺利进行,经济法需要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和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协作配合,对社会资源进行合情合理合法的分配,兼顾经济效率和社会公平。在共同富裕的框架下,经济法的传统分配功能架构亟待修正完善。共同富裕的着力点在于不断完善经济法的制度体系。

第三次分配功能对共同富裕理念的回应

中国正值全面实现共同富裕的关键时期,而为推进共同富裕的实现,不仅仅需要发挥经济法的传统分配功能,还需要强化经济法的第三次分配功能,凸显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性质,增加经济法的第三次分配职责,在前两次分配的基础上,对社会收益进行再度分配,以此落实先富带动后富,继而实现共同富裕。

第三次分配起源于中国。上世纪90年代,厉以宁教授就依据市场经济伦理以及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的角度提出第三次分配的概念:“第三次分配,即在道德力量作用之下的收入分配,与个人的信念,社会责任心或对某种事业的感情有关,基本上不涉及政府的调节行为”;“是‘有情’的收入转移,是非功利性、非强制性的收入转移。”[[1]]其约束力和有效性取决于社会成员对群体的价值观念的认同程度和自律程度。国内学者从内生动力、参与主体、实现方式、社会意义等多角度对这一概念予以阐释,[[2]]其中多数学者是从公益慈善的角度解释,认为该分配是对前两次分配的补充,是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慈善方式进行济困扶弱、促进公益事业的行为。法学界也有学者以此为基调,谈论税收公平[[3]]、税制变迁[[4]]、公益性捐赠税收[[5]]、经济法典制定[[6]]等问题。早在2005年,成思危先生就指出:“三次分配要讲社会责任,先富起来的人在自愿的基础上,拿出自己的部分财富,通过慈善事业等方式,来帮助贫困地区和弱势群体,改善他们的医疗、文化、教育和生存条件。”[[7]]笔者认为,第三次分配并非仅仅是一种强调社会奉献的分配,第三次分配所强调的是对贫穷者权利的维护,是富有者社会责任的体现,这也正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分配正义,是现代分配正义的真正价值理念。

经济法的第三次分配功能与共同富裕近似于一体两面的关系,其本质都是满足人民的美好生活需求,而其背后的价值理念之间也存在着相辅相成的协同意义。共同富裕的法治保障需要经济法分配功能的协调配合,尤其是第三次分配功能的彰显,而经济法的第三次分配功能的厘定和实现也需要结合共同富裕价值理念,以此为价值引领,保障第三次分配功能的落实。

经济法关于第三次分配功能的证成

在我国的法治发展过程中,第三次分配没有完全遵循西方传统的“历时性”,而是以一种“共时”效应反映在社会发展和具体的法律制度中。

社会发展过程中蕴含的第三次分配基因

随着共同富裕目标的持续推进,第三次分配在我国分配格局中的角色愈发重要。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首次明确将第三次分配作为我国收入分配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之后,共有1部法律、11部部门规章和4部党内法规制度涉及第三次分配。梳理这些制度文件,可以发现我国为完善发展第三次分配,注重其与慈善法律制度体系的协调配合。随着民间慈善意识普遍提升,第三次分配发挥的作用也愈益显现。

一是我国逐渐形成了以慈善法制为核心的法治体系。2016年,我国第一部慈善事业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颁布,开启了我国慈善事业发展的新篇章。自此之后,相关部门出台多部有规范慈善组织的规章,全面规范慈善组织的建立认定、信息公开、募捐途径、保值增值等,以鼓励发展慈善事业,保护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助推第三次分配的实现。

二是在相关法治构建完善的背景下,我国社会慈善组织发展迅速,慈善事业发展更加规范化。据民政部《2020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所示,截至2020年底,全国共有经常性社会捐赠工作站、工作点和慈善超市1.5万个,并且注重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算法等技术,开展“互联网+慈善”活动,利用互联网平台大力发展慈善事业。与此同时,我国社会各组织乃至个人的慈善意识也随之提升,根据《2020年度中国慈善捐赠报告》的数据显示,2020年全国现金捐赠达1473.97亿元,同比增长41.12%,物资捐赠折合612.16亿元,同比增长31.66%。这些捐赠中,企业和个人的捐赠分别为1218.11亿元、524.15亿元,合计占捐赠总额的83.52%,可以看到,企业捐赠仍属于捐赠主力,且与个人捐赠同步增长。截至202283日,全国实名志愿者总数2.24亿人,志愿团体总数128万个,志愿项目总数941万个,服务时间总数约39.33亿小时,记录时间人数达6824万。[[8]]

三是第三次分配的路径呈多样化发展。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我国已逐步构建起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慈善网络,“互联网+慈善”成为主流实现路径。2020年国内慈善组织筹集善款中,依凭20家互联网募捐平台所获取善款高达82亿元,同步增长52%,超过100亿人次点击、关注和参与网络捐赠。慈善信托单数持续增长。截至2020年年末,我国累计备案慈善信托共计537单,财产总规模达33.19亿元,同比增长分别为96.70%13.08%,其中仅2020年,全国慈善信托有257单,在慈善覆盖领域方面也逐渐全面化,从基础的脱贫、医疗、养老等领域向教育、抗疫等领域拓展。

我国经济法律制度中的第三次分配因素

我国经济法律制度体系主要由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两类制度构成, 通过“政府”和“市场”的协调配合,经济法律制度充分发挥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两种功能。细观我国的经济法治进程,第三次分配性因素始终贯穿始终。

宏观调控政策方面:

首先,在税收政策方面,对于致力于公益、慈善等事业的企业或个人的税收优惠幅度日益增大。199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就提及对公益性捐赠的税收优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对相应的税收优惠予以细化规定。在《慈善法》第80条中对慈善捐赠的税收优惠予以规定,并将慈善组织、捐赠人和受益人作为优惠主体。整体而言,慈善捐赠在某种程度上填充了公益性捐赠的实质内容,两种捐赠所产生的所得税税前扣除等税收优惠制度,则是第三次分配因素在经济法中的彰显。

其次,在国家财政制度方面,财政转移支付、财政补贴政策等都体现了第三次分配因素。如财政转移支付是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协调地区均衡发展的重要政策工具,其目的在于分税制条件下消减不同地区因经济实力不同带来的财政收入差距,实现中央和地方之间财权和事权分配的再平衡。

最后,国家在协调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发展不平衡方面,包括“工业反哺农业”和“乡村振兴”工作,都充分体现了第三次分配因素。

 在国家市场规制政策方面,对公平竞争环境的保护充分体现了第三次分配因素。近年来我国“互联网+”引领下的平台经济冲击传统市场经济,许多行业领域出现了垄断性的龙头企业。垄断是造成行业收入差距不断加大的主要因素,垄断行业的高壁垒使一般劳动者难以自由进入,而大部分垄断行业职工的实际收入与其贡献大小脱节,严重超过了正常水平。近几年我国加大垄断规制力度,修订相关法律制度,以此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并且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机制、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等等。这些强监管措施,实则也是为了对“穷”的强保护,以此发挥经济法律制度的第三次分配功能,助推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

经济法第三次分配功能的法治实现

经济法的第三次分配功能是以共同富裕价值理念为指引,从社会本位出发,着力于维护和促进社会总体效率与社会公平,主要是通过健全完善宏观调控制度和市场规制制度,以实现对经济法第三次分配功能的全新阐释。

健全宏观调控法律制度落实第三次分配功能

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对于发挥、刺激和实现第三次分配功能尤为重要,不仅仅体现在税收法律制度方面,还体现在很多宏观调控政策方面。

一方面,通过完善健全税收法律制度以充分落实第三次分配功能。第三次分配功能所体现的理念价值首先体现在法律原则上,法律原则源起于理念价值的提炼,作用于具体规制制度的构建。法律原则的确定也有利于法律制度的提质增效。以法律原则为价值引领,第三次分配功能价值理念主要体现为税收中性原则,该原则强调平等对待一切纳税人。在该原则基础上健全完善税收法律制度,这就要求国家课税不仅仅要考虑法律上的可税性,还要关注经济上的可税性,既要关注收益性,也要关注公益性。对致力于公益捐赠、慈善捐赠、慈善信托等公益慈善事业的企业或个人的税收优惠资格及条件等予以细化,明晰相应的税收优惠范围和幅度,提升增加相应的税前扣除额度,并且要从公益慈善组织、捐赠人、受益人等三个主体维度,加强国家对公益慈善事业的监管,重点监管各主体的准入、运作、退出,以及参与相关公益慈善事业的资金流向、善款使用情况等等。同时,还可以引入遗产税、垄断税等税种,以此充分落实第三次分配。

另一方面,通过建立健全宏观调控政策以助推实现经济法的第三次分配功能。一是对规范政府投资行为的经济法律制度予以完善,这对于实现第三次分配功能具有重要作用。我国于2019年颁布实施的《政府投资条例》第三条中,明确规定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的非经营性的公共领域项目,包括社会公益服务、生态环境保护、农业农村等领域。建议加大对公益慈善事业的政府投资,发挥对社会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以此优化和发展公益事业;增加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政府投资,尤其是对我国生态环境良好但是经济实力较弱的农村地区。如浙江省在“推动26县跨越式高质量发展”的政策背景下,加大对这些山区的生态环境保护投资,以实现“绿水青山”到“金山银山”的转化,发展壮大生态旅游产业。第二,对致力于区域经济发展的经济法律制度进行革新完善,以推动第三次分配功能的落实。不同区域的发展存在差异,而经济法作为“发展促进法”,对推进区域协调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完善市场规制法律制度保障第三次分配功能

市场经济在竞争中实现优胜劣汰,而市场规制法的存在,对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尤为重要。市场规制法以统一规制、适度管理、分级监管,维护公平竞争,保护弱者和消费者为基本原则。随着数字经济发展走向平台化,“平台经济”逐渐成为互联网领域的主要经济模式,尤其在2020年,平台经济作为生产力新组织方式,是经济发展的新动能,对于推动产业升级、优化资源配置、促进跨界融通发展、推动共同富裕目标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在经济社会中的地位愈发突出。然而,平台经济发展壮大的同时,扰乱市场正常秩序的现象亦层出不穷,加强平台经济反垄断,防止资本无序扩张,是保障市场公平竞争的关键。而首要关键的就是强化反垄断规制,反垄断法律制度是落实经济法第三次分配的重要核心制度。

首先,准确识别平台经济领域的违法垄断者。确定平台企业的社会责任,使垄断平台企业回归公共性,以此明晰垄断平台企业的“准公权力”,并对其权力予以保障维护。由这些垄断型企业担当治理平台经济领域的重任,促使更多的平台企业加入协同治理的范畴中,进而构建一个健康稳定的平台经济市场。

其次,优化平台经济相关市场界定方法。结合平台经济特性和反垄断规制,改进相关市场界定方法,这里包括:考虑产品特性、用途、价格、成本、消费者偏好等传统要素;分析平台功能、技术壁垒、用户粘性、线下市场、多边市场等要素;以核心消费需求确定基准产品,引入非价格参考因素,充分考虑平台经济领域整体和所连接的各个市场。

第三,针对特殊的垄断行为规定相应的经济法规制手段。平台经济具有不同于传统市场的特殊违法垄断行为,比如平台封禁、平台二选一、自我优待、排他性付款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或者扼杀式收购、协议控制结构等违法经营者集中等破坏平台经济领域公平竞争环境、扼杀创新、引发平台风险的行为等等,应当对各类违法垄断行为予以全面分析,根据各种行为的特性配之以特殊的识别方法,并且针对各种特殊垄断行为,为相关机关设计特殊的法律规制方案。

结语

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大报告中,强调了分配制度在增进民生福祉、提高人民生活品质方面的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收入的普遍提高,人民群众从主要对物质文化的追求转为更注重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这就对“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背景下解决发展起来后的分配不公问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经济法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以社会整体利益均衡平衡为立法目的,其追求的不仅是起点公平、形式公平,更是结果公平、实质公平。新时代的经济法要做到与时俱进,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为共同富裕目标的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实现做好助推工作。

(编辑  碣石)



¨ 基金项目: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生态文明理论与政策研究”专项课题“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法治保障研究——以浙江省为例”(22NDYD039YB),温州大学研究生校级创新项目(“挑战杯”专项):“红绿灰”野生动物保护法律咨询中心(2022kx019)。

* 王亚萍,温州大学法学院2020级法学硕士研究生。

[[1]] 厉以宁. 股份制与现代市场经济[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94:79;超越市场与超越政府—论道德力量在经济中的作用[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0:150.

[[2]] 雷晓康,陈泽鹏.迈向共同富裕进程中的第三次分配:价值、基础与进路[J].济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32(04):100-112.

[[3]] 郭佩霞,梁倩.三次分配中的税收公平取向、约束条件与提升路径[J].税务研究,2015(07):66-70.

[[4]] 胡必坚,张新民.国民收入分配公平及实现机制——以财税法为视角[J].现代经济探讨,2015(09):78-82.

[[5]] 陈卫林.公益性捐赠税收优惠理论立基的多维检视[J].河北法学,2016,34(08):107-114;叶姗.社会财富第三次分配的法律促进——基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限额的分析[J].当代法学,2012,26(06):117-126.

[[6]] 程信和.经济法通则原论[J].地方立法研究,2019,4(01):54-129.

[[7]] .成思危的财富“三次分配论”[J].南方农村,2005(04):7.

[[8]] 全国志愿服务数据统计.中国志愿服务网[EB/OL].https://chinavolunteer.mca.gov.cn/NVSI/LEAP/site/index.html#/home.202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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