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导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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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集体经济探索之路的历史回顾

——30年集体经济改革启示(下)
杨团 来源: 2022.09.08 15:12:50



 

从组织特性看: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四种类型

以公共性为纵轴,经营性为横轴,可将农民集体组织划分为四种类型(表1)。其中的公共性,指集体组织举办经济、社会、文化事业以解决“一家一户办不好或不好办的事”的有效程度;经营性,指的是为实现公共性采取的市场的、半市场的、公益慈善的等多种经营方式组合的有效程度。

第一种:人民公社制集体。

人民公社集体的公共性强,经营性很弱,是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下的集体。其实现形式即组织方式、经营方式、分配方式都是单一的,表现为集体占有、集中经营、集中生产、集中分配。这类集体现已不再存在。

第二种:村庄自治集体。

村庄自治集体的公共性和经营性都比较弱。我国目前大部分村庄属这一类。尽管有了宪法规定的村委会,尽管在免除农业税后大部分省份都给村两委的干部发了月津贴,但是仍然没有可用于产业经营的村集体资金和有效资源。相当数量的一些村因无人愿意干而常年选不出村干部。国家曾启动大学生村官计划,想要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力量,但非但未能改变现状,反倒还要多花气力解决这些村官任期结束后的再就业问题。

这种状况在党的十八大之后有较大改观。尤其脱贫攻坚全国规划将832个贫困县、12.8万个贫困村都一一入账,全国派出几百万干部入县、下乡、到村助力脱贫。截至2020年年底,所有贫困县摘帽,所有贫困村出列。但依靠外力脱贫的村庄缺乏内生动力,农户与集体的疏离问题并没能克服,可持续发展堪忧。

第三种:股份合作制集体。

股份合作制集体是以股份制强化了经营性,但公共性并未上升的一类村集体,其特征是村集体组建村社合一的股份合作社,推动了经营性资产的开发。这类组织更近似股份公司。

出现近公司性质,大都因为这些村庄毗邻城镇或就在城镇且脱离农业。村集体成为因“脱农入城”而失地的农民的靠山。这些农民大多受上世纪90年代乡村集体企业向着私人、个体方向改制的思潮的影响,甚至他们本人就是改制时将集体资产化公为私的获利者。这类抽空了集体精神内核的村集体股份合作社,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成为一些人为自己和为个体向国家争利的招牌。

第四种:社区合作制集体

与前不同,社区合作制集体是兼顾公共性和经营性的集体。它既有“社”又有“区”的概念。“社”指的是社群,即“基于强烈的人际互动关系构成的相互信任的一个群体……在发展中的经济体里,表现为通过血缘和地域性姻亲关系捆在一起的典型的群落和村庄。”[1]

其实,1978年改革之前的生产大队、生产队,尽管有很强的行政管理色彩,但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信任还存在。历经30多年改革后,农村曾出现基层管理上的真空状态。基层组织,无论村两委还是合作社,都更像是政府行政机构或政商合体的延伸。村社传统消失了,乡里空间萎缩了,“通过紧密的个人关系和相互信任来引导成员进行自愿合作”的社区性农民合作组织变得十分罕见,社会被“通过基于价格信号的竞争来协调逐利个体”的公司组织、“通过政府命令来强制人们调整资源配置”的行政组织占据了绝大部分空间。这就是上文列举的第二、三类村集体的现状。

社区合作制集体重在“社群”即人的集合,重在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的双赢,即“义利并举”。在乡村变革中,笔者认为,有一类曾被误认为股份合作制的集体其实应划归第四类。前文所述的村党支部领办村社企合一的农民集体合作组织应属这类。尽管这些村集体都设有村股份制合作社和集体资产管理公司,不过,他们的股份合作社一没有将村集体资产以股份全部量化到村民,二没有把股份只当作为分红利的工具,三没有只顾生产不顾生活,四没有干部贪腐,侵占集体和个人利益。这些村集体的股份制是为壮大集体资产的项目做融资的,不但注重村集体资产建设,集体收入来自多种途径,而且尤为重视集体收益的分配。收益的绝大部分都用于持续壮大集体经济和增加集体福利,从而持续提升村民的获得感和满意度。所以,这些村集体建设的,其实是1984-1987年中央提出的具有新型集体经济性质的地区性或社区性的合作经济组织。

例如,始建于2007年的陕西礼泉县袁家村集体经济源自小吃街村集体发动全体村民办小吃作坊,100多种小吃村民各自认领,村集体择优选定一家,以避免同质化恶性竞争。村集体鼓励各作坊自设股份制,吸收其他作坊入股。村集体收益来自无形资产品牌使用费和集体资产入股分红。集体分配方式中专有一项是为利润微薄的作坊(如蒸馍作坊)补差,补到年收入10万元。村集体设定同类生产单元的收益底线并予以保障,以“损有余而奉不足”的中国传统文化的中道智慧经营村庄,正是这种社区集体规制推动袁家村形成相互持股、各得其所、共建共享、可持续发展的社区经济。

再如2008年起步的何斯路村。10年间村民年收入增长了9倍,村集体收入从欠债到年收入2000多万元。而村民们取得这样的成绩一不靠外来资本建厂筑楼,二不靠卖地租房,而是自我振兴的田园革命。他们引种薰衣草,古法酿酒,通过整修古迹、绿化荒山、清理废墟、修池建塘、栽花种树来改造环境。村集体将收益重点投入社区公共基础设施、环境改造、运营支出和文化福利。优美的生态人文环境吸引全国各地的游客、会务、摄影团体纷至沓来。而为其配套的食宿、交通、伴手礼等服务和产品统统由村集体带动村民自造自营解决。他们依托薰衣草研发的衍生产品70余种,不是全发给工厂生产,而是推动家庭作坊手工生产,村集体优质优价出售。为提升村民素质,村集体办起了每日晨读和功德银行,将全村农户善言善行记录在册并积分表彰,积分到一定量后就可凭借其信用值在银行获得无抵押贷款。这样的社区合作集体让老村民获得感满满,还吸引了十多户城市人全家落户成了新村民。

前述县乡农民合作组织联合会(社),是将乡镇范围内的大部分甚至所有村庄进行资源整合、资产建设的社区合作组织。它较好体现了统分结合、双层经营的制度框架。它以镇村两级组织的方式覆盖全体农户,以专职团队与村委、合作社相结合,提供生产、信用、供销、社区一体化服务,服务团队与农村各主体尤其农户关系密切,送服务也送温暖,将整个社区凝聚成利益和情感共同体。所以,它们也应归属社区合作制集体。

集体经济的辨识:推进真正集体经济健康发展

如何区分合作社与股份公司

目前尚存在概念的混淆。将出资股与投资股、股份合作社与股份公司混为一谈是其中突出的混淆。出资股是个人参与合作事业的凭证(后被称为身份股),[2] 而投资股是针对项目的个人商业投资,常用在合作金融和加工事业。股份合作社是合作社的一种特殊实现形式,股份公司是企业而非合作社。“成员民主制、按惠顾返还盈余和资本报酬有限”[3]是国际合作社联盟百年未变的三项原则,股份合作社的内部业务、分配和治理达不到这三原则的,必须转为股份制公司。[4] 若用这三原则衡量中国的股份合作社,违反者颇多。例如城中村股份合作社的社员,不参与任何劳动,就因“天赋资产”坐享分红。当按劳分配被按股分配挤出,资本报酬成为唯一报酬时,这种合作社与私有的股份制公司就完全没有了差别。

合作社股份制如何区别于公司股份制?当下而言,区分资格股和投资股,资格股不分红,投资股设项目股份制并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有盈利才可分红,严禁以满足社员分红需求为名摊大成本、降低效率,侵占集体和个人资产,才是正途。

如何认识合作经济与集体经济的差异

合作经济与集体经济的异同,一直存在争议。笔者依据实践经验的判断是,中国的合作经济其实是公私融合的关系经济,而非产权经济。这是因为,中国乡村社会的结构是差序格局式的,私人经济非单纯的个人产权经济,而是与家庭、家族、亲友密切相关的关系经济,由关系的连带形成一种“集体”的“公”。这方面,沟口雄三关于东西方甚至中日两国的合作机理因“基体”不同而不同的观点很值得关注。

合作社集体与村集体不同。前者是人的自愿组合,没有地域和财产限制。后者是以国家法定的土地集体所有权为前提,以地域为界限而形成的特定群体组织。值得一提的是,中央在1983年和1987年的文件中,没有提集体经济组织,而是采用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社区性、综合性乡村合作组织的提法。这表现了中央当时想用合作经济改造公社集体经济、合作组织改造公社集体组织的政策构想。

合作社集体中,专业合作社和综合合作社还有所不同,综合合作社有社会功能,资合与人合并举。专业合作社往往只有经济功能。不过,目前北京农禾之家咨询服务中心帮扶的几百家合作社中,相当一部分顶着专业合作社的牌子做综合合作社。正是他们付出的努力,一砖一瓦地改善着本社区的社会基础结构。

合作经济另一表现形式是协会。日本、韩国农协和中国台湾地区农会都是协会,吸收了当地乡镇社区90%以上的农民,其组织与功能设计为政治性、经济性、教育性、社会性兼具的多目标功能,且各目标间可收连环互补功能之效”。[5] 另外,这三个基层农协体系都可容纳专业合作社(台湾地区称产销班),都依照合作经济原则进行惠顾分配。

从公共性上看,合作经济系互助性经济,较集体经济更靠近私人经济;集体经济的共有程度要超越合作经济,更靠近公有经济。经营方式侧重上,合作经济侧重成员之间相互扶助,强调互助合作,按交易量分配;集体经济侧重成员的整体意识和综合利益,强调集体共建、按成员权利分配。在产权规定上,集体经济组织拥有山水林田湖草等资源性资产、企业等经营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的集体产权,具有不可分割性和非排他性;合作经济的载体即合作社产权由多人投资形成,是私与私连带形成的共有产权。

当下,随着经济发展、技术进步和经营性功能的成熟,合作经济的范畴在延伸,不再是原初单纯和单层的互助性经济,而演变为包涵集体经济和私人经济的多元混合体。集体经济的内涵也在发生变化,演变为涵盖私人经济、互助合作经济、公益经济等主体多元、形式多样、组织多种的综合性社区经济。总之,现代社会中,合作经济与集体经济的相契性在增加,在一定条件下两者可以存在交集。

如何辨认集体经济组织

中国的集体经济组织因“三级所有、队为基础”而具继承性,今天是历史的延展。笔者认为,改革创新就是允许多方探索,应在坚持必要原则[6] 的前提下于实践中择优选择。

目前,作为建立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必备步骤的股份合作制改革,将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到成员,[7] 作为其按股共有和按股分红的依据,走的是资合而非人合的路,似可商榷。其目标是要摆脱集体资产看似“人人有份”、实则“人人无份”的状态,变“共同共有”为“按份共有”,[8] 实现“资产变股权、农民当股东”,农民享有分红,财产性收入稳定增加。[9]

这是牵涉如何认识集体经济组织根本性质的重大理论问题。“在法律和社会实践中,‘共同体’与‘共有体’是集体所有的两种典型形式,有明显区别。”“‘共同体’偏向于社会学和政治学概念,成员对共同体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 也承担均等义务,对外负连带责任。而‘共有体’偏向于经济学概念, 与《物权法》中的‘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相对应”,“‘按份共有’要求把整体的权利完全分割到所有成员,按份分享权益, 分担义务。对共有财产除协商处分外, 各共有人对自己的份额可以出卖、赠与,并可继承”。[10]

中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到底是共同体还是共有体呢?在集体组织内部, 集体资产产权的属性是集体公权,每个成员不可分割地共同占有,不能量化为成员份额。否则,按照市场股份制通行规则走下去,集体就可能类似企业一样破产或通过成员决定解散。另外,目前集体资产折股量化组建股份合作社明显重在按资分配,如何体现按劳分配原则?笔者看到有些试点将成员股分出劳动贡献股,似在探索新的出路。只是,股份制是私有制下高效的经济工具,要想移植到公有制的确很难。可否走出一条社区集体共富共融的新路?这些均有待进一步探究。

不过,按照“按份共有”理论改革的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现已准予股份继承转让,以适应农村人口就业居住频繁变更和流动的大趋势。这样走下去,不出两代人,集体即使不解散,成员的共同体意识和行为也将消散,集体经济组织就会名存实亡。按照期待集体组织承担和发挥的功能做系统化的制度设计并付诸试验,制度设计可考虑把集体组织成员的保障和福祉权利与新发展带来的利益分开,新发展强调参与贡献,旧福祉可持有和继承,但含金量要随时间衰减。资源价格涨价归公,即归于真正参与集体经济建设的在地成员。为此,集体组织在地成员有话语权、选择权、决定权是关键。

总之,新型集体经济及其组织是乡村振兴改革创新的主题,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成为管长远、管根本、管全局的重大制度安排,从实践到理论就应允许长期坚持的多样化探索。

壮大集体经济是乡村振兴必由之路

对中国而言,乡村的重大价值还在于乡村是中华五千年文明传承的载体,是中华文明的根。乡村不仅有经济价值,还具有重大的生态价值和文化价值,将乡村振兴矮化和窄化为经济事业,将乡村振兴视为政经分立、政社分立,都是错误的。只有理解乡村具有多元统合的长远价值,有独立发展、自主成长的基因,才能认可乡村的独立存在。这种存在和发展需要社会性的载体,它就是一种“人的集合”的集体。抽离不同时代不同国家的政治经济制度,这种人的集合体具有与天、地类似的自然性。顺着它,就羽翼丰盈;违背它,就日渐凋敝。

中国的乡村制度上千年来一直是经济、社会、文化的治理统一体。乡村中有公田、公祠、义学等集体性资产,有里社、保甲、宗族组织,乡绅不仅兴办义塾、祭祠,还可赈灾济贫、催征,仲裁民事纠纷,还参与乡里事务管理。今天的好村庄无一例外都弘扬了乡贤领衔与民众互助的社区合作传统。

从现实看,壮大乡村集体经济是土地集体所有、分户承包制度的必然。国家宪法规定农村土地归村集体所有,税费政策改革又规定将村集体土地分包给农户的地租全部留给农户,那么,这就断绝了村集体经济收入的来源。土地地租不仅是短缺经济时期村集体最主要的收入来源,在城镇化进程中,其效益更是被放大无数倍。村里没了收入,村干部工作津贴、村务运转费用和公共设施建设、公共服务提供等费用只能由国家承担。但是当经济跨越了短缺阶段,进入新时期,城乡发展面临不平衡不充分困局时,各地纷纷出现超越基本需求的一般需求和超额需求,国家不应也无力提供。面对新时期,改革阻碍集体经济发展的制度和机制,建立国家与乡村集体之间的法治关系,才能推动乡村整体跃迁到富足经济时代。

今天,富足经济已经走入信息时代,其发展的基本动力正在从物质生产演化为观念生产,[11]从而让工业时代彻底改观。2020年全球抗击新冠疫情中,中国的成效全球公认第一,显然不是依靠物质力量,而是国民对家国一体观念的高度认同,以及在抗疫行动中通过各类有形载体无限加强和自我升值这一观念而实现的。决定观念产生的是有知识、有能力的人,是用观念武装起来的人。[12] 正是有一批甘愿为村民奉献的村集体带头人带领群众,坚决摒弃那些脱离村民消费需求,盲目追求农业现代化、农村城镇化的观念,唾弃那些背离公共利益、个人利益至上、无视道德伦理的行为,才能够开拓出乡村集体经济的一片新天地。

乡村振兴要树立怎样的观念?乡村集体追求的是社区范围内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存与村民福祉的可持续性,而不是人均GDP。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恪守中道,处理好公私关系,坚持义利并举,不走极端。

当前,阻碍乡村集体和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主要是观念。迄今还有相当一部分人包括政府官员,一提及农村集体,他们就认为是走回头路、要回到人民公社时代。他们不认同要确立乡村和集体经济组织的主体性地位,也不认同推动这类组织发展才是乡村振兴的主题。还有人一谈及建立与人民公社不同的新型集体,就直指股份合作社,村集体资产全部折股量化到全体村民,其效果是村集体只能做资产管理,却难以独立经营。[13] 还有的人将乡村振兴视为简单的农业现代化进程,认为只要实现了农业规模化、体系化、资本化、效率化,就大功告成。在这种思想指导下,国家和社会资源被大量投入涉农的市场竞争性行业,包括对大规模土地流转项目实施倾斜。更有甚者,将乡村振兴直接“一分为三”:经济增长靠农业农村部拉动,市场机制占主导地位;公共品靠国家补给,财政部按清单统一提供;基层治理保稳定,乡村集体和集体经济组织多给村民分红、满足经济利益,达到无刑事案件、无上访告状就算保职尽责。在这些观念影响下,努力创新者屡屡碰壁,本本主义者常受嘉奖,得过且过者日子安逸,乡村振兴内生动力从何而来呢?

当集体缺乏独立运营的主体性,没动力没能力做经营,不能依靠集体经营振奋和团结村民振兴村庄时,乡村振兴就成了一句口号。人们关注点还是聚焦于通过竞争性产业的利润获得摄取私利。更糟的是,各地视年经济收入达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村集体占比为实现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绩效指标。[14] 但据笔者多地考察,这些数据大都是制造出来的。这种做法不但蒙混上级,还让农村基层再次刮起浮夸风,被假大空笼罩。甚至还由此总结出所谓集约化发展的创新模式:即将国家财政投给村集体经济的资金打捆,投入短平快的企业项目做股份,要求投资项目必须以每村红利5万元为分股红的最低标准。再将预期分给各村的红利作为村集体收入向上报账。至于企业是否达到了这个效益并分给各村,则无人细究了。尽管难题、困惑、阻碍多多,但总有矢志推动乡村集体经济发展的人们知难而行,攀岩而上。一些村之所以同时设立集体资产管理运营公司和股份合作社,之所以采用个人代表集体资产入股公司或合作社,甚至以个人身份担保贷款给集体投融资,都是在当前体制机制下的应对之策。

乡村集体经济的探索还将继续

为什么当前中国乡村特别需要集体经济?为什么乡村振兴一定要发展壮大集体经济?说到底,取决于农民是否真正需要它。农村集体经济是否能为乡村家园的幸福提供非常必要、但眼下十分稀缺的帮助,包括政府做不来的,企业不屑于做的,非营利社会组织做不了的,但对社区生态保持、农民生产生活、维护社区关系和发展潜力实属必要的服务。这正是乡村集体经济存在的价值。

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在一定程度上,集体经济在中国的实践一直被政府和社会担心和怀疑。而在这些年的艰难探索中,不论有多少困难,总有一批人多年在乡村坚持走自己的路,屡战屡试并获得了局部成功。这些成功者的意愿很质朴,就是不负乡亲,造福乡里,建设家园。他们以自身为村庄的导电体,连接政府和市场,将个人能力与社区建设智慧地相结合,创造性地绕开重重阻挠,探索出无数攻坚克难的办法,百折不挠地屡屡尝试,让人惊叹不已。应该说,这些真心为乡村长远幸福而奋力搏击者并不在少数,且来自四面八方,还在不断在增长。他们的热忱、努力和坚持甚至完全超乎人们的想象。

在乡村振兴的召唤下,这样的一股社会力量正在日益壮大。他们勇敢面对多领域、多目标、多要素错综交织的复杂局面,为乡村集体经济探路的伟大事业,必因他们的努力而弘扬光大、传承下去。

    (编辑 杨利红)



* 杨团,中国社科院社会学所研究员,中国社科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顾问,北京农禾之家咨询服务中心理事长。中国社科院农村经济研究所刘建进研究员、数量经济所郑易生研究员对本文提出了重要修改意见。

[1] 转自路征、邓翔、廖祖君:《社群经济: 一个农村发展的新理念》。《四川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7年第1 期,第121-126页。

[2] 20世纪50年代初,农民以土地、农具、牲畜等生产资料折股加入初级社,统一使用劳动力,民主商定生产和分配大事,按劳、按股分配。这个股就是劳力股和物资折算的出资股。我国供销社、信用社早期都有不多的社员出资股,资产的积累是靠后来的集体经营。

[3] 徐旭初:《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制度分析》。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年。

[4] 例如如今西方国家普遍改传统合作社为“股份合作社”( stock co- operative)。对社员发行普通股、对外发行优先股( 投资股) 以解决融资难题。而内部业务、分配和治理上还是遵循三原则,所以还被国际合作社联盟认可为合作社。这类合作社在西方国家已经相当普遍。美国的农场主合作社中,这种形式大约占80%

[5] 丁文郁:《关于台湾农会法规、组织以及与政府之关系》,在台湾政治大学的讲稿,2011611日。

[6] 例如集体与村民之间主要是人合而非资合的关系。集体坚持合作制,提取一定的公共提留,劳动积累和资金积累归集体所有,对成员的分配方式应体现按劳分配为主,等等。

[7] 按政策规定,农村集体资产折股量化主要是对清产核资界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性资产、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折算成股份,分配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让人人享有集体资产股。

[8]按份共有是确定所有权份额的共有,每个人的份不一样,所有权的享有在内部就不平等。共同共有是不确定每个人的所有权份额,即所有人都享有平等的所有权。这些是物权法中的概念。但这两类都是共有体,都一致对外。即对外是一个权利主体, 以集体的名义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9] 共同共有变为按份共有 1500个村年底完成集体经济产权改革,解放日报20151119日。 

[10] 陈美球、廖彩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体”还是“共有体”,《中国土地科学》,20176月。

 

[11] “人的智慧、技能和天赋,借助于文化、教育和高科技资源,通过知识产权开发和运用,生产高附加值观念产品”决定了未来。——见黄江南朱嘉明:观念经济学原理及其现实意义,网易财经2014-08-01 https://money.163.com/14/0801/18/A2J4QIU300252G50_5.html

[12] 黄江南:经济停摆这么久,我们看到了什么?2020226https://money.163.com/20/0228/07/F6F57Q0C00259E8J.html

[13] 被政府登记颁证的“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面临银行账户不给抵押贷款,无账户无发票的困境,只能在租地、租房上想办法。

[14] 2019年,全国村集体经营收益超过5万元以上的村占到48.2%,集体成员累计分红超过3800亿元。见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取得阶段性重要成效”新华网,2020-08-21 

http://www.xinhuanet.com/fortune/2020-08/21/c_112639791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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