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姚争鸣*
内容摘要: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平台经济已成为全球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带来了复杂的法律关系与治理难题。传统的反垄断法律规范及执法的法律框架难以有效应对,行业监管路径的缺陷进一步制约了平台经济健康发展。这些现实难题与制度困境表明平台开放策略施展的必要性,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及行业监管等制度上为平台开放提供法律支持和正当性依据。本研究旨在探讨平台开放与平台治理机制之间的内在联系,剖析现有法律体系框架和行业监管政策存在的局限性,分析平台开放的具体化构造规则在法律上的可行性与适用性,提出融合反垄断措施与行业监管措施的新型监管路径,践行软法治理与行业自治新模式,完善平台分级分类及公共基础设施属性的认定,以及在此基础上展开平台开放规则的法律体系构建问题。
通过对国内外相关法律框架与实践案例的综合研究,明确平台开放的具体化构造规则的核心要素,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的法律体系建议。研究发现,平台开放不仅需要明确技术和商业层面的开放规则,还应在法律层面构建可操作性的开放构造机制,以确保平台治理的公平性、透明性与可持续性。
关键词:平台开放;新型监管路径;开放规则
一、平台经济发展中存在的法律适用难题和监管真空
欧盟微软互操作性争议案中,欧盟指控微软在操作系统中内置了自家的媒体播放器,限制了竞争对手的市场份额;谷歌广告服务器自我优待案中,谷歌在其广告系统中明显优待自家广告客户,向其提供更多曝光机会,从而排挤了竞争对手的广告服务;阿里“二选一”案中阿里巴巴要求商户在其平台上只能选择与阿里合作,不得在竞争对手平台上开展业务;微信与抖音外链封禁案中,微信禁止用户在平台上分享抖音链接,采取技术手段封禁抖音相关内容。上述案例皆是在互联网背景下,平台经济发展的自发行为,这种限制竞争的行为融合了平台经济的特性。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平台经济已经渗透至社会各个领域,改变了传统产业格局和市场生态。其本身所具备的规模经济效应、网络效应、多边市场结构等特性既带来了蓬勃的发展,也带来了垄断化与集中化的趋势。平台经济依托强大的数据处理能力和网络效应,构建起超大规模的数字化市场,不断扩大市场份额,吸引大量用户,优化运营成本并构建极高的市场进入壁垒;市场资源逐步向头部平台聚集,市场集中加剧。由于“赢家通吃”效应,市场演变为存量竞争,新进入者的市场空间被压缩,导致竞争格局固化,头部平台的市场控制力不断增强。平台跨行业的生态布局进一步增强自身的跨行业市场控制力,同时双边(多)市场结构加持下进一步集聚具有更高经济价值的市场领域,最终形成寡头垄断。平台经济的垄断化趋势将会带来极为严峻的社会损害,限制市场竞争、抑制市场创新、损害消费者福利等等。现行反垄断法律规范难以覆盖复杂的平台垄断行为。在数据隐私保护、算法控制等领域要进行有效规制更为艰难,尤其是在适用性上存在着相关市场界定困难、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标准滞后、事后监管工具效率低、消费者福利标准不明确、救济措施单一且威慑不足、数据与算法垄断规制缺失等问题。在反垄断执法层面,存在着执法效率低、案件处理周期长、执法机构的资源和专业性不足、过度依赖行政处罚、监管重叠等困难。平台经济迅速发展涉及多方面法律领域,仅依靠反垄断法进行规制,显然无法全面覆盖平台经济运行中的竞争与治理问题。我国曾一度借鉴欧盟《数字市场法》的“守门人”理论经验,对平台经济问题的处理主要依靠行业监管手段,但忽视了其本身与生俱来的监管碎片化、监管动态性缺失、过度干预市场活动的路径缺陷。行业监管在平台经济发展过程中,不可能自发保持适度的市场干预,会产生限制市场竞争、抑制创新活力的问题,导致资源配置效率下降。
在新的发展形势下,我们要对平台经济的垄断化趋势及反垄断、行业监管法律体系框架重新进行审视,探索新的路径来应对新挑战。需要构建一种新型的平台经济发展应对策略,为平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二、平台开放的理论创新
平台经济发展中过度的生态扩张以及双(多)边市场的结构加剧了平台经济的垄断化与集中化趋势,反垄断制度、反不正当竞争制度以及行业监管制度为平台开放提供了法律支持和正当性依据。平台开放有其现实的必要性与法律规范和制度的正当性。
(一)平台开放的必要性
平台凭借规模经济和网络效应来推动自身的增长,构建双(多)边市场结构,不同参与者得以在平台上实现互动与交易,同时也借由网络效应反向增强平台的吸引力与市场控制力。平台通过利用大数据分析和智能算法,对用户行为进行精准预测,提供更加个性化且高效的服务。平台还积极建设业内业外生态系统,通过加强与其他平台和企业的合作构建多维度业务协同。
双(多)边市场结构是平台经济的运行机制核心。平台借助网络效应与规模经济特征实现快速扩张,同时利用数据驱动手段优化资源配置,并运用动态竞争策略和生态构建手段,维系自身的市场地位。大型平台凭借用户基础、网络效应,巩固其在市场控制, 使得“赢家通吃”的局面逐步稳固。随着此类平台市场份额的不断扩大,能与其竞争的进入者愈发减少,借助收购兼并、业务协同生态等扩张手段,平台迅速完成市场整合,使自身的系统重要性更加完备,进一步形成“太大而不能倒”态势。 传统反垄断法下的强制拆分手段可能带来较大的社会代价,如降低市场效率、减损消费者福利等。 正因如此,凸显了平台开放的必要性。平台开放不但可以打破平台对资源的垄断,而且通过促进不同市场主体间的互动,降低市场壁垒,推动创新与竞争。
1.平台经济的垄断化趋势。
如上述,平台得以依托强大的数据处理能力和网络效应,构建起超大规模的数字化市场,平台通过边际成本递减效应,不断扩大市场份额。 而传统经济受制于实体经济中的规模经济和交易成本,无法达到平台经济的规模,这也是科斯认为企业不能代替市场的主要原因。
(1)规模经济特性加速市场集中。在发展初期,平台通过大规模资本投入建立基础设施,吸引大量用户并借助数据驱动优化运营成本,单位用户的获取和维护成本呈现下降趋势。 随着用户群体的扩大,平台的服务质量和资源整合能力不断提升,进一步强化了用户对平台的依赖,形成锁定效应,增加用户的转移成本。 新进入者将面临极高的进入壁垒,即便拥有先进技术或创新商业模式也难以突破既有平台所构建的市场壁垒。
通过规模扩张占据市场优势后,平台往往会采取低价策略、大规模补贴以及并购竞争对手等方式进一步强化市场集中趋势。 例如,电商行业大型平台利用规模经济带来的成本优势压低商品售价,向供应商施加议价压力, 中小型电商平台难以与之竞争。外卖、共享出行等行业亦存在类似现象,如美团、饿了么外卖平台的“二选一”竞争行为, 主导平台通过资本运作及市场竞争策略,实现市场份额的持续增长并形成高度集中的竞争格局。在规模经济效应的持续作用下,市场资源更多向头部平台聚集,进一步加剧市场集中,形成平台经济的垄断化趋势。
(2)“赢家通吃”效应固化垄断地位。平台经济具有典型的网络效应,即用户数量的增加会带来更强的市场吸引力,促进更多用户加入而形成正反馈循环。 形成“赢家通吃”并进一步巩固其市场主导地位,在互联网背景下这一效应的出现愈发频繁。供需双方都会优先选择已具备大量用户的平台,用户规模的积累、平台内部的规则设定、数据控制手段的强化是“赢家通吃”效应的主要表现。平台利用用户数据进行精准匹配,使用算法优化措施来提升服务质量和用户体验,用户只能被动地更加依赖平台。平台企业采取诸如技术封锁、数据壁垒以及市场排他性条款等手段进一步降低用户的流动性,如采取会员体系、积分机制、独占合作协议等“强绑定”策略来提高用户的沉没成本,促使用户锁定效应的强化。 新进入者的市场空间被进一步压缩,头部平台的市场控制力不断增强,加剧了平台经济的垄断趋势。
(3)平台生态扩张引发跨行业垄断传导。平台经济的快速发展还表现为跨行业的生态布局,使平台的市场控制力突破了行业界限,形成跨行业更大范围的市场支配力。平台在其业务领域建立竞争优势后,进一步利用生态体系扩张的方式向关联行业渗透,以实现跨行业垄断的传导效应。平台融合技术,协同手段和数据共享措施快速整合市场资源。
大型互联网平台发达的支付体系、用户庞大的社交网络、高速的搜索引擎等基础服务和基础设施之间的相互连接,实现了业务间的高效协同,并借助庞大的用户数据资源精准营销和预测用户行为,占据在新行业内的主导地位。例如在美团“二选一”案中,执法机构认为“当事人到店餐饮消费、生活服务、酒店旅游、出行等多个领域和餐饮外卖上下游进行生态化布局,为网络餐饮外卖平台带来更多交易机会”。 在此过程中,平台企业通常采用并购、投资、战略合作等方式扩展业务版图,将原本竞争激烈的市场纳入自身生态体系。例如某些头部电商平台在占据零售市场主导地位后,进一步延伸至物流、金融、广告等多个领域, 形成全方位市场支配力。平台企业还利用既有市场优势,以交叉补贴、流量倾斜等方式扶持自身生态内的企业,增强跨行业市场控制力。跨行业垄断的隐蔽性较强,传统的反垄断执法以及行业监管模式难以适应这一新兴竞争格局,由此,平台经济的垄断对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带来新的挑战。
(4)双(多)边市场加剧结构失衡。平台经济的一个核心特征在于其实行双(多)边运营模式,平台能够同时连接多个市场主体并高度匹配不同主体的价值。这种双(多)边市场结构存在着权力失衡和利益倾斜等问题。在双边市场模式下,平台往往优先考虑具有更高经济价值的市场一侧,容易形成资源分配不对称的局面。如在互联网广告市场的头部平台倾向于优先服务广告商而非普通用户,广告商能获得更多的精准投放机会而用户面对隐私保护弱化、个性化推荐过度等问题。 例如外卖平台倾向于优化商家端的收益,而非提高骑手的劳动权益, 平台内部不同市场主体之间的利益分配严重失衡。平台企业在多边市场环境下可以通过差异化定价、算法调控等方式对不同市场主体施加影响,强化自身对市场结构的控制。平台在网约车行业通过动态定价机制调节乘客支付价格和司机的收入水平,市场供需关系受平台算法主导,平台在其中扮演了价格操控者。 由于双(多)边市场结构的复杂性,传统市场规制手段难以使双(多)边市场平衡,权力进一步向平台集中,市场竞争格局逐步向垄断化方向演进。
(二)平台经济垄断化引发的社会损害
1.限制市场竞争。主导平台拥有强大的资源整合能力、资金优势和创新型技术,新的竞争者难以在市场站稳;当少数平台掌握了大部分市场份额时,新兴企业和中小型企业的生存空间就被极大地压缩。对市场的公平性与竞争性造成侵蚀,对行业的多样性与活力起到了消极的抑制作用。
2.损害消费者福利。随着平台市场趋于集中,在缺乏竞争压力的环境之中,平台可以提高价格,减少优惠,并借由隐性费用来增加消费者的成本。鉴于消费者形成了路径依赖,难以跳转至新的平台,限制了用户的自主选择权。 平台对消费者个人数据的过度收集与利用,加大了数据泄露的风险,对个人隐私以及企业数据安全构成威胁, 致使平台的市场控制与信息垄断行为愈发严峻。
3.抑制创新。由于垄断平台对创新话语权加以掌控,其他竞争者,特别是中小企业和创新型企业在技术研发、产品创新等方面面临着极为巨大的压力与困难。平台采取诸如“收购竞争对手”或“技术封锁”的策略,将潜在的技术创新与商业模式创新予以消弭。平台通过拒绝开放API接口或者对数据访问加以限制的方式将中小型平台潜在的创新扼杀于摇篮之中。平台自身进行技术革新,其创新的出发点往往更多地倾向于自我巩固,并非推动行业的整体进步。
(三)平台开放的正当性
1.反垄断制度的正当性支持。在平台经济快速发展这一背景下,反垄断制度对平台开放是持支持态度的,其对平台企业的市场行为起到规范作用。
在平台经济高速发展背景之下,反垄断法的核心价值体现为如何去界定平台企业是否拥有市场支配地位,以及怎样去判断其是否对这种地位加以滥用。在平台开放的情境之中,平台企业要遵循不排除不限制竞争的基本原则,不可凭借数据控制或技术优势,制造市场壁垒或者排除竞争对手,影响平台生态的开放性和公平性。
平台开放中的法律适用,体现为对平台企业市场行为的动态监督与干预。反垄断执法不但要对平台企业的市场份额进行有效界定,而且要对平台在市场开放中的隐性壁垒予以识别,需要拥有足够的技术敏感性以及市场洞察力,以确保能够及时有效地对平台经济的新型竞争行为实施监管。
反垄断政策对于平台开放的正当性支持,体现在政策的引导作用与市场规范作用上。各国为适应平台经济的特殊性,在反垄断政策上逐步做出了调整,比如欧盟提出了“数字平台反垄断框架”以明确数据垄断及算法滥用的法律边界,这为平台开放过程中涉及数据共享、算法推荐等技术问题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导。各国的反垄断政策也逐步加强了对跨境平台的监管并加强国际合作,推动跨境数据流动的法律合规性。 我国在2021年10月发布的《互联网平台分类分级指南(征求意见稿)》和《互联网平台落实主体责任指南(征求意见稿)》提出,超大型平台必须落实公平竞争示范、平等治理、开放生态等义务。
2.反不正当竞争制度的正当性支持。从法律原理的角度来看,反不正当竞争法强调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反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明确要求平台企业在开放过程中规范自身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核心目的之一是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在平台开发的实际操作中为实现公平透明的市场竞争提供可行的路径。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平台开放需要遵循公正、合理、不限制竞争原则,避免任何因不正当手段而形成市场壁垒的行为。明确要求平台不得采取妨碍市场竞争的行为,不得利用自身的市场地位以构建技术壁垒、控制数据等手段限制其他市场主体的参与;其在进行市场操作时不能剥夺竞争对手的基本资源或信息,以限制市场的自由进入与退出。平台必须遵循竞争规则,不能利用其优势地位排除竞争。平台开放要推动资源共享,要防止因技术手段而致使竞争行为受到限制的情况出现。依据第十二条的要求,平台开放应当促进各类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型企业和创新型企业得以参与,不可通过封闭技术以及限制数据共享的方式造成市场信息不对称,影响竞争秩序的正常运行。平台开放的核心目标就是在保障消费者利益的前提下促进市场竞争的自由和充分。在平台开放的过程中,绝对不能凭借技术数据等方面的优势来操控市场,要推动资源的共享和技术的进步,同时防止平台企业凭借其市场地位的优势,运用不正当竞争手段,对市场的正常秩序造成破坏。
3.行业监管制度的正当性支持。
(1)“守门人”制度。
“守门人”制度可被划分为“传统守门人”和“新型守门人”两种模式。其中,传统守门人理论着重强调平台作为“守门人”,应当承担起阻止第三方违法行为的责任,例如网络平台所应履行的内容审核义务。传统守门人理论中,守门人充当市场上的限制性角色,即维护竞争秩序和市场规则的稳定性。但随着信息技术和网络平台的迅猛发展,传统理论显现出局限性,新型守门人理论应运而生。新型守门人不仅是那些能控制市场准入的企业,还是基于互联网、平台技术以及数据控制能力的新型平台型企业,其控制着互联网经济的基础设施和其他经营者进行互联网交易的渠道或者瓶颈。 平台成为市场的主导力量,扮演的不仅是限制准入的角色,更多的是引导、组织和推动创新的核心。新理论强调平台信息中介和创新推动者的作用,平台在管理和控制市场参与者之间的交互需要,确保平台内部规则的公平性、透明度以及开放性。新型守门人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创新和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
以新型守门人理论为基础的平台之所以能够进行开放,因其可以切实地对市场自由与公平竞争的双重需求予以平衡。作为守门人的平台,其职责在于保证市场参与者在公平公正的环境中展开交易,防止平台出现垄断行为以及不正当竞争的重任;通过自身的规则与算法,有效地实现对市场的监管与组织,推动生态系统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
守门人制度的正当性支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平台建立明晰的市场准入规则,确保市场中各方的公平竞争。平台型企业与传统市场中大型企业控制资源手段不同,其凭借开放接口、共享数据以及灵活的商业模式,使得小型企业、个体创业者等得以进入市场,能够与大企业在同一市场中展开竞争。这种开放性提升了市场的竞争力,有助于降低市场的准入壁垒,进而提高社会资源的整体利用效率。
第二,作为守门人制度的执行者,平台不断完善治理结构和规则体系来促进市场的公平性与透明度。通过算法和数据分析手段,有效地防止平台主导方利用技术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利用不公正的推荐算法来压制竞争对手或操控用户选择。
第三,新型守门人理论采取结构性监管手段解决“赢者通吃”问题。欧盟DMA第6条要求守门人允许第三方服务与其系统互操作,禁止限制用户跨平台切换。 这样就削弱了平台通过控制“入口”形成的垄断壁垒,支持中小经营者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我国《互联网平台落实主体责任指南(征求意见稿)》针对超大型平台提出“开放生态”义务, 引导其向第三方开放接口,促进数据流通。
守门人制度通过重构市场竞争秩序来完善事前量化标准,简化反垄断认定门槛,规避事后监管的滞后性。数字平台兼具商业主体和准公共基础设施的双重属性,守门人制度通过公平竞争义务限制其滥用私权力。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要求守门人保障用户数据迁移,支持用户跨平台自由选择服务;欧盟要求数字钱包互操作性,防止支付领域垄断,实行互操作义务打破企业“数据孤岛”。
守门人制度的正当性支持还体现在市场规则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上。平台开放需要保证平台内外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守门人制度为平台开放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持,特别是在如何平衡平台自由和市场公平之间的关系方面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确保平台开放既能够促进市场创新又能避免平台滥用“守门人”角色,依然是未来法律与政策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
(2)公共承运人理论
在19世纪的交通运输和通信领域之中,“公共承运人”应当为社会公众提供广泛的服务,需承担起公平公正的服务责任。铁路、航运和邮政等行业强调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要对特定消费者予以负责,还要将其服务对所有潜在消费者开放。公共承运人制度为平台开放提供了理论支持,平台作为现代信息社会的核心构成部分,往往掌握着庞大的数据资源、流量和信息传播渠道。尤其是互联网平台、社交媒体、搜索引擎等数字化平台,它们不仅是信息和资源的传递者,还是市场中各种主体互动的枢纽;如果平台承担起公共承运人角色,就应当对所有的市场参与者提供公平透明和非歧视的服务,不应当随意偏向某一方或垄断市场资源。
公共承运人理论的一个核心要素是平等对待原则。传统理论强调服务提供者必须为所有社会成员提供平等的服务机会,不得随意拒绝或歧视某些消费者。平台若要遵循这一原则,就必须在服务提供过程中做到透明公开,公平对待不同的用户和服务提供者,在大平台经济中,平台的开放性和公共性显得尤为重要,大型平台所具备的公共属性使得用户依赖其进行基本社会经济活动。 平台开放相关数据和技术接口,确保不同市场主体都能公平地接入平台资源,从而有助于促进市场的多样化竞争,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市场中资源不均和信息不对称的现象。平台的开放性和公共性还着重强调平台提供服务的不可歧视性,面对小型企业或个人用户,需采取公正的服务策略,不可因平台自身的商业利益或市场地位而做出排他性行为或采取歧视性措施。 平台往往凭借海量用户的数据以及行为模式来实现盈利,从而致使平台容易偏向大用户或付费客户,忽视小型用户的利益。平台应凭借明确的服务条款以及公平的交易规则,构建起更为健康、公正的市场环境。需要注意的是,平台开放并不等同于完全舍弃市场控制,在遵循公共承运人义务的前提下,平台往往能够规避因市场主导地位被滥用而引发的不公平竞争情况。通过让更多参与者实现公平接入,平台在确保竞争时,对由于市场集中度过高而可能导致的垄断行为加以防范,这在防止大型平台凭借自身市场支配地位对竞争者实施不正当排挤、压制创新等行为方面,有着颇为重要的意义,平台将担负起维护公平竞争的职责,避免在平台开放的过程中形成新的不公平格局或者竞争壁垒。
以从平等对待到普遍服务义务、再到反垄断和不可歧视原则为基础,公共承运人制度为平台的开放给予了多维度的理论依据。公共承运人理论强调平台于市场中的公共责任,平台不但要服务自身的商业利益,更应为所有参与者给予公平开放的服务,从而助力平台构建起更为合理的市场规则,并且为平台的合法性与社会责任予以有力支撑。平台若能灵活运用公共承运人理论,便能够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达成自我规范,进而推动平台经济朝着更加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
(编辑 季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