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导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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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现状分析

联办财经研究院 来源: 2024.10.23 10:40:37


党的二十大确立了本世纪中叶全体人民实现共同富裕的战略目标。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也是人民群众的共同期盼。我们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归根结底是要实现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共同富裕直接表现为我国全体居民整体生活水平的富足,以及居民收入分配格局的不断优化。

本文侧重于在宏观层面收入分配领域,研究居民(住户)、企业和政府三部门之间收入分配格局的变迁和现状,分析我国居民内部收入分配差距的程度和特征,为制定本世纪中叶全体人民实现共同富裕的规划提供参考。

我国宏观收入分配格局的现状与问题

收入分配格局包括宏观分配格局和居民收入分配格局两大部分。宏观收入分配格局是收入分配的基石和起点,同时又是微观层面分配特征的加总和反映。宏观收入分配格局考察国民收入在居民、企业、政府三大部门之间的分配,可以整体上把握三大部门依据各自投入的资本、劳动等生产要素和参与生产活动所获得的在国民收入中的相应份额;从而直接反映出居民部门在经济增长中的分享程度。通过考察宏观收入分配格局,初步衡量再分配对宏观初次分配的调节作用;进一步从宏观层面厘清经济发展成果的流向与分配,并提出和完善以促进共同富裕为目标的宏观分配格局优化措施。

资金流量表是以收入分配和资金流动为核算对象,描述一定时期内各部门收入分配和使用、资金筹集和运用情况的核算表,适用于深入研究国民经济各部门的收入分配关系。因此,本文根据资金流量表对宏观分配格局进行了分析,基于在共同富裕目标下推动中国税制改革的研究初衷,将重点分析居民部门的收入分配情况。

国民收入初次分配格局

收入初次分配是因参与生产过程或因拥有生产活动所需资产的所有权而获得的收入在不同部门之间进行的分配。[①] 初次分配之后就形成了居民、企业和政府的初次分配收入。

1.纵向分析

通过资金流量表可以得出结论(表1、图1):1996年以来,我国企业、政府和住户部门的初次分配收入都呈现持续上涨趋势,但各部门之间的分配格局存在一定的差异。总体来看,从1996-2020年可以大致分为2008年之前和2008年之后两个阶段。2008年之前阶段,住户部门的初次分配收入增长速度低于国民收入增速,使得住户部门收入占比持续下降,从1996年的66.9%下降至2008年的57%。相反,在这一时期的大多数年份,企业部门和政府部门收入增速均超过国民收入增速,企业部门和政府部门收入所占比重持续上升。政府部门在初次分配中的收入比重从1996年的11.4%上升至2008年的14.1%,而企业部门收入占比则从1996年的21.8%上升至2008年的28.9%因此,这一时期,初次收入分配格局的变化主要表现为住户部门收入占比下降,国民收入在初次分配中更多地流向企业和政府部门。这一现象背后的成因,一是1994年开始,我国实行分税制改革,税收征管强化,政府的财政汲取能力大幅上升,带动政府初次分配收入占比提高。二是当时我国劳动力相对过剩,而资本相对稀缺,造成收入分配向企业倾斜,出台的减税降费政策,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出口全额退税、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等等,这些优惠政策的力度大于税收征管强化对企业利润的影响,最终提高了企业部门初次收入的占比。三是该阶段正处于我国经济快速增长阶段,在劳动力相对过剩的局面下,劳动者较企业处于弱势地位,缺乏议价权。住户部门的工资性收入呈长期刚性或仅仅小幅上升,远不及政府收入与企业利润的增长,从而引起住户部门初次分配收入占比的下滑。此外,这段时间里,2006年全面免除农业税和乡村两级“三提五统”,虽然减少了政府收入,但是只有百亿数量级,没有也不可能逆转国民收入结构总的变化趋势。

2009年开始,住户部门收入增速在大多数年份高于国民收入增速,推动住户部门收入占比开始逐年缓慢上升。这期间,我国提出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强调“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采取了提高最低工资、规范企业用工、加强劳动者就业权益保障等措施,加大对低收入群体的支持力度。同时,脱贫攻坚战取得全面胜利,政府一系列就业培训、开发就业岗位等举措,带动低收入者尤其是“建档立卡”脱贫人口的市场化收入大幅上升,成为住户部门收入占比提高的重要原因。这使得住户部门收入占比从2009年的57.8%提高到2020年的63%,十年中提高了5个百分点。政府部门的收入份额则从2009年上升至2012年后出现拐点,呈现先上升后下降的趋势,这在一定程度上是2012年以后我国提出的“减税降费”在宏观分配格局中的反映。同时,企业的收入占比以2016年为分界,先下降后上升,从2009年的28%下降至2016年的25%后又逐步上升至2020年的26.9%,这也从数据上佐证了企业在“减税降费”政策中获得了红利。应该说,近几年,住户部门和企业部门在初次分配中的占比有所改善。

1  各部门初次分配总收入及占比

年份

企业部门

广义政府部门

住户部门

初次分配总收入
(亿元)

占比
%

初次分配总收入
(亿元)

占比
%

初次分配总收入
(亿元)

占比
%

1996

15403.9

21.8

8054.2

11.4

47321.5

66.9

1997

18192.2

23.1

9209.3

11.7

51401.3

65.2

1998

18472

22

10180.7

12.1

55164.9

65.8

1999

19912

22.3

11242.4

12.6

58212

65.1

2000

22050

22.3

12679.1

12.8

64337

64.9

2001

25636.6

23.5

14212.8

13

69426.7

63.5

2002

28450.6

23.6

17198.5

14.3

74831.3

62.1

2003

34837.1

25.5

18794.6

13.8

82944.6

60.7

2004

44249.4

27.4

22726.9

14.1

94439.2

58.5

2005

51570.5

27.7

26516.7

14.3

107911.7

58

2006

61195.1

27.9

31704.6

14.5

126128.7

57.6

2007

76064.4

28.1

39105.7

14.4

155533.9

57.5

2008

92899.9

28.9

45254.9

14.1

183074.8

57

2009

97564.7

28

49222.7

14.1

201147.4

57.8

2010

114853.3

28

61074.7

14.9

234426.2

57.1

2011

128324.5

26.5

74461.1

15.4

280607.2

58

2012

136413.1

25.4

85003.2

15.8

315912.6

58.8

2013

148284

25.2

89261.7

15.2

350595.6

59.6

2014

162643.7

25.2

97949.6

15.2

383786.8

59.6

2015

168223.5

24.5

100962.7

14.7

416385

60.7

2016

185687.7

25

104442.7

14.1

452563.7

60.9

2017

212823.1

25.6

111450.7

13.4

506672

61

2018

238899

26.1

116898

12.8

559446.5

61.1

2019

254877.5

25.9

124632.1

12.7

604241.6

61.4

2020

270314.9

26.9

111398.3

11.1

623738.1

62

注:数据来源于《国家统计年鉴2022》。

注:根据表1的数据绘制而成。

 

2.横向对比

为了进一步研究我国初次分配格局的特征,本文将其与世界上其他国家进行了同口径数据对比(表2)。不难发现,我国与美国这样的发达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主体相比,住户部门收入占比偏低。美国从2010年开始,住户的初次收入占比基本维持在80%左右的水平,上下波动幅度不超过3%;我国则在60%的水平,与美国相差约20个百分点。美国住户部门收入占比如此之高,与美国鼓励私人投资的社会环境密切相关。在边际消费倾向递减作用下,美国居民随着收入的不断提高又进一步强化了对资本的积累。据有关报告测算,2018年我国居民财产收入净额占国民收入的比重为3.2%,低于美国的9.7%,且我国财产收入中,红利收入贡献仅为10.6%;而美国则高达58.7%[②] 若与瑞典这样的北欧国家相比,数据上确实反映出了我国住户收入占比更高的现象,但北欧国家具有相对特殊的禀赋和社会特征(人少资源多,倾向于提供较高的社会福利),导致北欧采取高税收支撑的普惠型社会保障制度,政府收入会更多地“挤占”了住户部门的收入。最后反观曾经与我国现阶段收入水平最接近的发达国家——韩国,在住户收入占比方面,我国与韩国较为相似,都维持在55%-62%的区间。韩国在2010-2016年间的住户收入占比略高于我国;而从2017年我国开始反超韩国,但差距并不明显。

在政府初次收入占比中,很明显,美国更多地是扮演“小政府”的角色,收入占比最低,基本维持在6%的水平,疫情期间占比下降幅度更大。这主要源于政府在初次分配当中获取的收入——生产税净额(政府征收的生产税等减去生产补贴)属于间接税,而美国以直接税为主,征收的间接税相对较少。瑞典的政府收入占比最大,这主要得益于其特殊的社会保障制度,中国在现有的经济实力和人口结构下,尚无法建立和实现如北欧国家那样的高水平、高覆盖的保障体系。

在企业初次收入占比中,中国和韩国的企业收入占比最大(不低于25%),瑞典次之(20%左右的水平),美国最低(15%左右)。目前,中国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以及未来向着现代化强国目标奋进,依然需要大力支持企业,维持或适当提高企业收入占比,激发企业的生产投资积极性,使企业有能力承担起解决社会就业、科技创新、技术进步等重任。

2  2010-2021年中国与其他部分国家初次分配收入占比

部门主体

国家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2016

2017

2018

2019

2020

2021

住户部门

美国

77.1%

78.0%

78.5%

78.0%

78.4%

79.2%

79.6%

80.0%

79.8%

80.5%

82.9%

80.8%

韩国

59.3%

59.6%

59.9%

60.5%

61.0%

61.5%

60.8%

60.0%

60.5%

61.5%

61.5%

61.2%

瑞典

55.4%

56.0%

57.1%

57.4%

57.9%

57.3%

58.5%

57.4%

57.8%

57.3%

56.3%

56.4%

中国

57.1%

58.0%

58.8%

59.6%

59.6%

60.7%

60.9%

61.0%

61.1%

61.4%

62.0%

 

企业部门

美国

16.3%

15.7%

15.1%

14.8%

14.8%

14.1%

13.9%

13.7%

14.0%

13.4%

13.2%

14.3%

韩国

27.6%

27.4%

27.4%

27.0%

26.6%

26.0%

26.5%

27.0%

26.5%

25.4%

25.0%

25.1%

瑞典

21.1%

20.8%

19.2%

18.7%

18.7%

19.1%

16.9%

18.4%

17.9%

19.0%

21.6%

20.8%

中国

28.0%

26.5%

25.4%

25.2%

25.2%

24.5%

25.0%

25.6%

26.1%

25.9%

25.9%

 

政府部门

美国

6.5%

6.3%

6.3%

7.2%

6.8%

6.7%

6.5%

6.4%

6.3%

6.0%

3.9%

4.9%

韩国

13.1%

13.0%

12.7%

12.5%

12.4%

12.5%

12.7%

13.0%

13.0%

13.2%

13.5%

13.7%

瑞典

23.6%

23.3%

23.7%

23.9%

23.4%

23.6%

24.6%

24.2%

24.3%

23.7%

22.1%

22.9%

中国

14.9%

15.4%

15.8%

15.2%

15.2%

14.7%

14.1%

13.4%

12.8%

12.7%

11.1%

 

注:美国、韩国、瑞典数据来源于OECD数据库中的国民收入账户,经整理计算得出各部门初次收入占比。

 

综上所述,美国已经处于成熟的发达市场经济阶段,其初次收入分配格局表现出了明显的“一高两低”特征,即住户部门收入占比处于绝对主导地位,而政府和企业的收入占比相对较低,属于比较典型的财富资源向住户倾斜的社会架构。瑞典这样的北欧国家,初次收入分配格局则表现出住户部门收入占比较低,政府部门收入占比较高,而企业部门收入占比相对适中的特点。这是北欧高福利国家普遍高税收、公共服务民营化程度较深、企业承担政府部分职能的结果。与之相比,我国的经济基础、社会资源禀赋以及现实的发展路径,既无法像美国一样,将财富高度集中于住户部门;又无法如北欧一样,为住户提供高水平的福利待遇。其初次收入的分配格局与韩国表现出了高度的相似性,都体现出住户部门收入占比适中、政府收入占比适中,而企业收入占比较高的特点。

国民收入再分配格局

收入再分配是指初次分配收入通过经常转移的方式在不同部门之间进行的分配。经常转移包括所得税、财产税等经常税,社会缴款,社会福利和其他经常转移(该定义引自许宪春文章《准确理解收入分配核算》)。转移完成后,最终得到各部门的可支配收入。

1.纵向分析将资金流量表中各部门的可支配收入占比进行测算并分析,得出如下结论:

1)我国再分配收入格局向政府部门倾斜,住户和企业部门的可支配收入占比相较于初次分配都存在不同程度的下降,企业下降程度更大。从趋势上看,2000年之前,收入再分配的结果导致住户部门的可支配收入占比较初次收入占比提高,但提高的幅度有限;2000年以后,我国再分配的调节却导致住户部门的可支配收入占比进一步降低(表3、图2)。这说明,经过国民收入再分配之后,住户部门在分配格局中的地位不仅没有强化,反而更加削弱了。企业部门同样如此,且企业部门在2004年之后可支配收入占比的下降程度更大了。与之呈现相反变化的是政府部门,我国政府部门在再分配收入格局中的地位得到了强化(图3)。

 

3  住户部门初次分配和再分配收入以及收入占比

年份

可支配总收入
(亿元)

可支配收入占比

初次分配总收入
(亿元)

初次分配总收入占比

1992

18569.2

68.1%

17813.6

65.50%

1993

22916

64.3%

22067.3

62%

1994

32220.4

66.2%

31207.7

64.30%

1995

39863.7

65.9%

38715.8

64.10%

1996

48650.5

68.6%

47321.5

66.90%

1997

53411.4

67.4%

51401.3

65.20%

1998

56728.5

67.4%

55164.9

65.80%

1999

58768.6

65.5%

58212

65.10%

2000

64764.5

65%

64337

64.90%

2001

69691.3

63.4%

69426.7

63.50%

2002

75015.7

61.7%

74831.3

62.10%

2003

83012.3

60.1%

82944.6

60.70%

2004

94545.6

57.9%

94439.2

58.50%

2005

107217

57%

107911.7

58%

2006

125117.6

56.5%

126128.7

57.60%

2007

152265.3

55.7%

155533.9

57.50%

2008

179880.3

55.5%

183074.8

57%

2009

197488.3

56.4%

201147.4

57.80%

2010

229965.4

55.7%

234426.2

57.10%

2011

274930.2

56.7%

280607.2

58%

2012

308344.8

57.4%

315912.6

58.80%

2013

341749.7

58.2%

350595.6

59.60%

2014

373626.5

58%

383786.8

59.60%

2015

404897.5

59.1%

416385

60.70%

2016

441165.5

59.5%

452563.7

60.90%

2017

489176.9

58.9%

506672

61%

2018

543300.9

59.4%

559446.5

61.10%

2019

593712.7

60.3%

604241.6

61.40%

2020

625798.5

62.2%

623738.1

62%

注:数据来源于《国家统计年鉴2022

注:根据表3绘制而成

注:数据来源于《国家统计年鉴2022

 

2)在可支配收入基础上进行实物收入再分配后,我国住户部门调整后的可支配收入占比提高。实物收入再分配是指通过实物转移的方式实现的收入分配。[③] 可以理解为,可支配收入是对初次分配收入进行的货币形式的再分配;而在可支配收入基础上,政府又以实物形式向住户部门进行货物或服务的二次转移,形成了“调整后的可支配收入”。图4显示,我国住户部门在经过实物收入分配调节后,调整后的可支配收入占比明显提高,改变了货币形式再分配调节下住户部门可支配收入占比下降的局面。相应地,政府经过实物收入再分配后,调整后的可支配收入占比——相比于初次分配,上升的幅度明显收窄了(图5)。这在一定程度上更能准确地反映出我国在经过了再分配(货币形式)、实物收入再分配后,政府对住户部门的资源转移的力度。

注:数据来源于《国家统计年鉴2022

 

注:数据来源于《国家统计年鉴2022

2.横向对比本部分采用的各国数据是调整后的可支配收入数据,因此,中国也以调整后的可支配收入做同口径数据对比[④](表4)。将表2与表4的数据做差,计算出表5中各国再分配调节力度的情况,可得结论:第一,住户部门经过再分配调节后,收入占比都有不同程度的提高,其中瑞典收入占比提高程度最大,美国次之,中韩最小。这导致再分配调节后中国的住户部门收入占比与其他国家的差距拉大了。第二,住户部门再分配后的收入占比提高,以企业和政府的让利为“代价”,但让利程度不同。瑞典表现为全部由政府让利。中国和韩国则表现为以企业让利为主,政府让利为辅。美国表现出了一定的波动性,部分年份以政府让利为主、部分年份则以企业让利为主,将数据做平均处理后,美国整体表现为政府让利程度(2.31%)与企业让利程度(2.28%)基本持平。

 

4  2010-2021年中国与其他部分国家调整后的可支配收入占比

部门主体

国家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2016

2017

2018

2019

2020

2021

住户部门

美国

83.8%

83.7%

83.4%

81.4%

81.6%

82.0%

82.9%

82.8%

82.9%

83.7%

91.3%

88.3%

韩国

62.1%

62.2%

62.4%

63.0%

63.4%

64.0%

62.8%

61.9%

62.8%

64.1%

66.1%

65.2%

瑞典

66.7%

67.3%

69.7%

70.2%

69.7%

69.0%

70.1%

68.8%

68.7%

67.9%

68.7%

67.0%

中国

60.1%

61.5%

62.8%

63.4%

63.3%

65.3%

65.7%

65.0%

65.4%

66.7%

69.0%

 

企业部门

美国

14.0%

13.3%

12.8%

12.3%

12.1%

11.4%

11.3%

11.7%

12.0%

11.5%

11.4%

12.1%

韩国

23.6%

23.0%

23.3%

22.9%

23.0%

22.5%

23.0%

23.2%

21.8%

21.4%

22.4%

21.9%

瑞典

21.9%

21.4%

19.6%

19.3%

19.9%

19.3%

17.1%

18.1%

18.2%

19.3%

21.6%

21.0%

中国

24.7%

22.7%

21.3%

20.9%

21.1%

20.2%

20.8%

21.5%

21.9%

21.9%

22.9%

 

政府部门

美国

2.2%

2.9%

3.8%

6.3%

6.4%

6.5%

5.8%

5.5%

5.1%

4.8%

-2.7%

-0.4%

韩国

14.3%

14.7%

14.3%

14.1%

13.6%

13.6%

14.3%

14.9%

15.4%

14.5%

11.5%

12.9%

瑞典

11.4%

11.3%

10.7%

10.4%

10.4%

11.6%

12.8%

13.1%

13.0%

12.8%

9.7%

12.0%

中国

15.2%

15.8%

16.0%

15.5%

15.5%

14.6%

13.6%

13.5%

12.6%

11.5%

8.1%

 

注:中国数据来源于《国家统计年鉴》;美国、韩国、瑞典数据来源于OECD数据库,并经整理计算得出。

5  2010-2021年中国与其他部分国家再分配调节力度(调整后的可支配收入占比-初次分配收入占比)

部门主体

国家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2016

2017

2018

2019

2020

2021

住户部门

美国

6.7%

5.7%

4.8%

3.4%

3.1%

2.9%

3.3%

2.8%

3.1%

3.2%

8.4%

7.5%

韩国

2.9%

2.6%

2.5%

2.5%

2.4%

2.5%

2.0%

1.9%

2.4%

2.7%

4.6%

4.0%

瑞典

11.4%

11.3%

12.6%

12.8%

11.8%

11.8%

11.6%

11.3%

10.9%

10.6%

12.3%

10.7%

中国

3.0%

3.5%

4.0%

3.8%

3.7%

4.6%

4.8%

4.0%

4.3%

5.3%

7.0%

 

企业部门

美国

-2.4%

-2.4%

-2.3%

-2.4%

-2.7%

-2.7%

-2.6%

-2.0%

-2.0%

-1.9%

-1.8%

-2.2%

韩国

-4.0%

-4.3%

-4.2%

-4.1%

-3.6%

-3.6%

-3.6%

-3.8%

-4.7%

-4.0%

-2.7%

-3.2%

瑞典

0.8%

0.6%

0.4%

0.6%

1.2%

0.2%

0.3%

-0.3%

0.3%

0.3%

0.0%

0.2%

中国

-3.3%

-3.8%

-4.1%

-4.3%

-4.1%

-4.3%

-4.2%

-4.1%

-4.2%

-4.0%

-3.0%

 

政府部门

美国

-4.4%

-3.4%

-2.5%

-0.9%

-0.4%

-0.2%

-0.7%

-0.8%

-1.2%

-1.3%

-6.6%

-5.3%

韩国

1.2%

1.7%

1.6%

1.6%

1.2%

1.1%

1.5%

1.9%

2.4%

1.3%

-1.9%

-0.8%

瑞典

-12.2%

-12.0%

-13.0%

-13.4%

-13.0%

-12.0%

-11.8%

-11.1%

-11.2%

-10.9%

-12.4%

-10.9%

中国

0.3%

0.4%

0.2%

0.3%

0.3%

-0.1%

-0.5%

0.1%

-0.2%

-1.2%

-3.0%

 

注:中国数据来源于《国家统计年鉴》;美国、韩国、瑞典数据来源于OECD数据库,并经整理计算得出。

 

综上所述,通过比较再分配流程中各部门调整后的可支配收入份额与初次分配流程中各部门的收入份额,可以清楚地看出,再分配流程中各部门利益重新分配的情况,从而识别再分配对宏观收入分配格局的影响。数据显示,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政府再分配对宏观分配格局调整的作用有限,分配调节的力度相对较弱,有待进一步加强。

我国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的现状与问题

宏观收入分配格局从整体上显示出我国经济增长创造的社会财富向住户部门倾斜的程度,反映出住户部门积累财富的能力。然而,在住户部门财富不断积累的同时,如何妥善解决好居民内部的收入分配差距问题,既关系到经济的长远可持续发展,也关系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更关系到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我国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的总体变化

新世纪以来,我国居民收入分配差距发生了较大变化,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图6)。2008年之前为第一阶段,2008-2015年为第二阶段,2016年之后为第三阶段。在第一阶段,居民收入分配差距快速上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基尼系数从2004年的最低点0.473上升到2008年的最高点0.491。在第二阶段,收入分配差距形成了一种下降的趋势,基尼系数从最高点的0.491一路下降至2015年的0.462。现有研究称,这种大幅下降主要得益于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缩小,城乡居民平均收入比率从2008年的3.4倍下降至2015年的2.7倍,带动了居民收入差距连续7年的缩小过程。[⑤] 然而,到了第三阶段,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基尼系数回升了三年,于2018年反弹到0.468,近几年处于波动状态,趋势表现并不明朗。这主要由农村外出务工人员的收入增速放缓所致。[⑥] 总体来讲,我国居民收入分配差距较大,近20年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基尼系数始终在高位运行,最低时也达到了0.462的水平,高于国际上0.4的警戒线。

注:数据来源于《国家统计年鉴2004-2022

我国再分配对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的调节力度

从国际经验看,再分配是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重要手段,以OECD国家为例,其再分配政策确实起到了有效调节收入差距的作用。表6列出了2019年部分OECD国家初次分配收入下的基尼系数和再分配调节后可支配收入的基尼系数,并据此计算了再分配政策对降低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的调节幅度。从中可以看出,一是,OECD国家对降低基尼系数的改善程度最低也达到了10%;二是,多数OECD国家对基尼系数的改善程度都较强,有18OECD国家基尼系数改善幅度超过了30%。其中,比利时的再分配政策尤为有效,基尼系数在再分配后降低幅度达到了46.42%。如果将表中所列OECD国家的基尼系数进行简单平均,那么初次分配收入和经再分配后的可支配收入的基尼系数分别为0.4690.313。这意味着,再分配政策使得OECD国家的基尼系数平均下降了33.20%

6  2019年部分OECD国家初次分配收入和可支配收入的基尼系数

国家

初次分配收入

可支配

收入

降低幅度

%

国家

初次分配

收入

可支配

收入

降低幅度

%

奥地利

0.486

0.274

43.62

比利时

0.489

0.262

46.42

加拿大

0.421

0.301

28.5

哥斯达黎加

0.532

0.478

10.15

捷克

0.432

0.248

42.59

丹麦

0.445

0.268

39.78

爱沙尼亚

0.465

0.305

34.41

芬兰

0.512

0.273

39.78

法国

0.519

0.292

43.74

德国

0.497

0.296

40.44

希腊

0.525

0.308

41.33

匈牙利

0.463

0.286

38.23

以色列

0.449

0.342

23.83

韩国

0.404

0.339

16.09

拉脱维亚

0.47

0.344

26.81

立陶宛

0.495

0.357

27.88

卢森堡

0.49

0.305

37.76

荷兰

0.457

0.312

31.73

新西兰

0.453

0.362

28.04

挪威

0.427

0.261

38.88

葡萄牙

0.511

0.31

39.33

斯洛伐克

0.383

0.222

42.04

斯洛文尼亚

0.444

0.246

44.59

西班牙

0.491

0.32

34.83

瑞典

0.43

0.28

34.88

瑞士

0.402

0.316

21.39

土耳其

0.502

0.415

17.33

英国

0.508

0.366

27.95

美国

0.505

0.395

21.78

OECD平均

0.469

0.313

33.2

注:数据来源于OECD数据库的收入分配账户项。

 

对比之下,我国国家统计局对外只公布可支配收入的基尼系数,无法直接获取到初次分配收入的基尼系数。据学者李实公开发表的《中国收入分配格局和政策的演变与展望》一文中称,利用CHIP调查数据,2013年居民再分配前的市场收入和再分配后可支配收入的基尼系数的估计值显示,经过政府的各种再分配措施以后,基尼系数下降了8%左右。而利用2018年数据进行重新测算后的结果显示,再分配措施使得基尼系数下降了约16%。至于2018年以后的情况,目前暂未看到有关学者对再分配前后收入基尼系数测算的结果。但从现有已知的结果中不难看出,我国再分配政策对收入分配差距的调节力度与OECD国家相比还存在明显差距。

综合前文论述,我国政府的再分配调节作用,无论是在宏观层面调节住户部门的收入占比;还是在微观层面调节居民内部的收入分配差距,其调节功能的发挥仍然不足。为实现党的二十大确立的本世纪中叶全体人民实现共同富裕的战略目标,我们依然面临着做大并分配好居民经济财富的重任,让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双赢格局。

(编辑  碣石)



¨ 本文部分节选自联办财经研究院接受清华大学委托课题《共同富裕目标下的中国税制改革——日本经验和启示》的部分内容。

[①] 许宪春.准确理解收入分配核算[J].经济学动态,2014年第3期:65-71.

[②] 数据来源于粤开证券公布的研究报告《中国国民收入分配的问题及建议:来自国际比较的启示》

[③] 《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2016)》一书中讲到,实物社会转移是指政府和为住户服务的非营利机构免费或以没有显著经济意义的价格向居民提供消费性货物和服务的支出。包含两部分,一是免费或以没有显著经济意义的价格提供给居民的非市场产出,如政府提供的义务教育服务;二是从市场购买然后再免费或以没有显著经济意义的价格提供给居民的消费性货物和服务,如政府通过社会保险计划采购药品提供给居民。

[④] 我国国民经济核算中“调整后的可支配收入”采用的是国际标准中的概念,与其他各国数据之间是可比的。

[⑤] 引自李实《中国收入分配格局和政策的演变与展望》

[⑥] 引自宋晓梧主编《促进收入分配公平合理》,第八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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