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已发展成为双向投资大国,东道国和投资母国的身份并存。随着“一带一路”建设持续推进,企业“走出去”步伐加快,许多“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已成为中国对外投资合作的重点区域。尤其是央企,肩负着落实国家战略和企业国际化经营的双重任务,不但要“走出去”,而且还要“走得好”、能行稳致远。
当今世界形势变化多端,反全球化逆流涌动,地缘政治冲突加剧,所在国合规监管趋严、贸易战、关税战等各种不确定性风险叠加,央企出海也面临很多困难局面。近年来,在央企出海的过程中,海外投资权益受损事件时有发生。
因此,央企出海除了要关注投资、经营、合规、安全等方面的风险,还要重视从争议解决的角度加强法律风险防范,增强管辖权意识,争取对我国有利的争议解决条款,谋事在前,掌握主动。
选择仲裁解决涉外经贸投资纠纷
央企出海经营,最常遇到的是两类纠纷:一类是贸易、贷款、租赁、代理等商事纠纷,一类是投资纠纷,这两类纠纷都可以通过仲裁解决。仲裁是国际通行的经贸投资争议解决方式,具有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专家裁判、高效灵活、保密性和裁决域外执行力等优势,非常契合商事争议解决的需求。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仲裁的基石。当事人之间以明示的方式书面达成的仲裁合意是仲裁管辖权的前提条件,最常见的是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机构、仲裁地、仲裁语言、适用法律、仲裁庭的人数和产生方式等,对仲裁程序进行“量身定制”,真正实现“我的争议我做主”。
要特别注意,仲裁与诉讼是二选一的选择;诉讼是默认管辖,仲裁是约定管辖,约定仲裁才能有效地排除法院的诉讼管辖,没有仲裁条款就不能通过仲裁解决争议。通过仲裁的约定管辖,可以有效地避免采取诉讼方式解决争议时因对外国诉讼程序、外国法律和外国法院的不熟悉而带来的种种不确定性,还可以最大程度地避免在诉讼中,可能因一方法院受本国保护主义的影响而带来的不公正。
在仲裁中,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他们最信赖、最懂行的专家作为仲裁员解决纠纷。仲裁的一裁终局、保密原则,能很好地为企业节省时间成本和争议解决成本,最大程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商誉和利益。仲裁裁决具有广泛的域外执行力,可根据《纽约公约》在全世界170多个国家和地区得到承认和执行,这是诉讼等其他方式无法比拟的。
选择知名的仲裁机构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简称中国海仲),是最早的国家级涉外仲裁机构,也是唯一以解决海事海商、交通物流争议为特色并涵盖其他所有商事争议的仲裁机构。自成立以来,中国海仲始终秉持独立、公正、专业、高效的原则,独立公正地审理裁决案件数千件,所涉案件专业性强,国际案件占比高,裁决的域外执行记录良好,公信力得到国际广泛认可,是中国仲裁的知名国际品牌。
中国海仲总会位于北京,设有上海总部,在天津、重庆、舟山、海口、大连、青岛、厦门、广州设有分会/仲裁中心,在香港特区设有香港仲裁中心,可实行“一委两制”,充分利用香港的普通法系制度优势,为央企提供更多元的仲裁服务选择。中国海仲虽然以解决海事海商、交通物流争议为特色和专长,但它受理案件的范围绝不局限于此,还可受理贸易、投资、金融、保险、建设工程争议案件,和当事人协议由中国海仲仲裁的其他争议案件。实践中,近五年中国海仲的海事海商案件大约占比73%,还有27%是商事案件,包括贸易、建设工程、金融等纠纷。中国海仲名册中来自36个国家和地区的915名仲裁员,专长领域也涵盖了商事的各个方面。从上述仲裁规则关于受案范围的规定来看,中国海仲也能受理投资仲裁案件,从规则层面无障碍。
善用仲裁做好风险防范,紧抓争议解决管辖主动权
一是充分认识仲裁条款拟定的重要性。凡事预则立,战略抢先机。央企出海必须增强争议解决的管辖权意识,首先要通过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选择仲裁,从而排除在外国法院诉讼的风险。
要做投资、贸易,就不可能没有风险,就不可能没有争议,尤其是变数较大的国际投资和贸易。但是一个好的完善的争议解决条款可以帮助企业有效地减少甚至预防风险,为央企的海外权益提供有效保护。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就像一个“安全阀”,能起到保障交易安全和制约违约行为的重要作用。
我国企业普遍存在“重商务、轻法务”的弊端。应充分认识到,争议解决条款不仅是法律条款,而且是商务条款,涉及商务判断,也是风险防控条款,不要忽视或轻视它,认为可有可无、无关紧要。在合同中加入仲裁条款,条文可以参考有关仲裁机构的示范条款。
二是通过谈判,争取争议解决管辖的主动权。企业在国际合同的仲裁条款谈判中,应当特别重视争夺争议解决的管辖权,尤其是仲裁机构的选择(Forum),争取“主场优势”,签订对自己有利的条款。虽然不同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看起来差不多,仲裁实践却可以存在很大差异,包括案件管理风格、仲裁员的指定(如在双方无法共同选定首席或独任仲裁员时,是否能指定熟悉中国情况且持较客观立场的仲裁员担任首席或独任)、庭审方式(是否采用证据公示、交叉盘问等英美法的审理方式)、收费模式和成本对比、审理效率,甚至与机构的沟通交流是否顺畅等。
如涉中国的案件,关于司法解释是否适用的问题,国外仲裁机构/国外仲裁员的理解和国内的不完全一样。过去有“3个90%”的说法:“走出去”企业的国际交易90%选择国际仲裁,其中90%选择外国仲裁机构,这之中又有90%败诉。
具体商事合同谈判策略可以考虑:
1.坚持仲裁机构的选择,其他方面可以适当让步,如适用法律、仲裁语言等;
2.中国海仲有较高的国际知名度和公信力,外方较容易接受,如外方是普通法系背景或对中国仲裁法不熟悉,不愿在中国内地仲裁,也可以选择中国海仲香港仲裁中心作为仲裁机构,在中国香港或其他境外地点仲裁;
3.学会打“组合拳”,抓大放小,大金额纠纷选择仲裁解决,小金额纠纷可以诉讼解决;
4.上下游、总分包合同尽量选择在同一仲裁机构仲裁,作为关联案处理,避免出现同案不同判、裁决打架、平行程序的种种弊端;
5.现在提倡企业“抱团出海”,那么至少在中国企业或有中资企业背景的企业之间,应当约定由我们自己的仲裁机构参与。
在商事合同的谈判中,投资仲裁比商事仲裁更加复杂,不仅可以基于投资合同的仲裁条款,还可以依据BIT或者多边贸易协定投资章节的争议解决条款提起仲裁,管辖权的问题也更加复杂,涉及国际公法方面的问题,投资仲裁一定要请专业的律师协助。作为企业而言,投资合同的仲裁条款谈判权是掌握在自己手中的,在投资合同的谈判中,同样应该考虑前述建议,争取于己有利的管辖权。
(编辑 尚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