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导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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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我国金融治理能力的思考和建议



在金融开放背景下,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机理变得更加复杂。针对我国金融体系的关键脆弱性节点及其联动关系,应通过严格界定金融业务边界、提高金融服务能力和应急能力等一系列措施,着眼支持实体经济和防范金融风险。

     严格界定金融业务边界,统一金融监管

在我国金融发展过程中,多种因素形成的复杂金融体系、模糊的业务定位、交叉的业务职责,是导致资金流转不通畅、风险内部累积的重要原因。应加强以服务实体经济为导向,对标实体经济资金需求,明确金融机构定位及业务边界,在此基础上对相同的业务适用统一的规定和要求。

明确金融机构定位及业务边界

严格区分“存款性机构”与“非存款性机构”。对存款性机构(特别是在此基础上发放贷款、派生货币的机构)应实施标准统一、最为严格的监管。我国大型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除了具有商业银行机构功能之外,还承担着派生货币的职责,基于其系统性重要地位,因而需要对其承担的职责进行明确梳理和定位。

重新界定信托公司和信托业务。多年来,我国信托公司在定位和职能上不能严格规范,已经异化为“影子银行”工具,偏离了“信托”的“受人之托,代人理财”本质。建议结合我国居民财富增加、人口老龄化的实际情况,重新界定信托公司的定位和功能,坚决压缩异化为“影子银行”工具的融资类信托业务,从监管角度引导信托公司规范和开拓发展投资类信托、慈善信托、养老信托、知识产权信托、遗产信托等创新业务。

重新界定资产证券化业务。资产证券化要满足“真实出售”、“破产隔离”的要求。目前开展的很多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通过各种光怪陆离的包装,已经异化为与基础资产出售主体紧紧绑定的信用工具,其中房地产购房尾款、房地产供应链等占有相当大的比例。我国资产证券化没有起到降低企业负债率、盘活非流动资产的功能和效果。建议重新定位资产证券化业务和范围,必须回归其本质,真正实现为实体经济降杠杆、盘活流动性的目的。

重新界定投资银行类业务。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场外市场开展的各类投资银行类业务,必须重新清晰界定,纳入统一管控。对于银行、信托等机构开展投资银行类业务的,建议要求设立专业子公司,由行业主管机构监管,按照与证券公司统一的标准、适用统一的法规开闸。

重新界定金融控股公司。在《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明确的非金融企业作为控股主体设立的金融控股公司之外,尽快将金融机构作为控股主体的金融控股公司纳入梳理和管控,并要求下设各类牌照公司必须通过子公司分业经营。

建立统一监管体制

在对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进行全面梳理、重新定位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立法、补齐短板,按照功能监管的思路,对相同业务建立统一监管的体制。

加强各类监管规定的协同。在制定有关监管政策、法律制度时,加强不同监管的协同,避免出现多头监管,各个监管机构制定的法律法规相矛盾或出现真空地带的情况。

1.建议将商业银行开展的公募理财纳入公募基金的管理,统一适用《证券投资基金法》的各项规定;

2.将人民银行组织制定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要求,结合金融机构整改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予以统一规范,整合《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关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上升为统一的国务院行政法规,统一相关的监管要求,彻底避免套利空间和资金空转;

3.重新梳理银行间市场各类品种的定位,统一纳入《证券法》的管控,并在目前执法领域由证监会统一监管的基础上,实现管控的统一化;

4.增强监管规定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避免过于频繁的修订,及时清理已经不适用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减少各类“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临时通知要求以及透明度不高的窗口指导意见的适用。

加强金融基础设施的统一监管。基于金融基础设施的系统重要性,补齐与金融基础设施有关的监管规定,纳入统一管控。目前我国监管机构对金融基础设施仍存在分头监管现象,不同的监管机构之间协调性不足,容易造成监管规则和要求不统一,进而产生监管真空和监管套利现象,不利于金融市场的平稳运行。未来需要统筹协调不同监管机构之间的监管规则和要求。

统一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从立法和执法的角度加快规范资本市场,严惩违法行为,切实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为居民财富配置到资本市场提供公开、公平、透明的投资环境。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立法角度明确金融消费者的法律地位,统一梳理目前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相关规定以及证监会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投资者教育和保护的相关规定,制定统一的分类标准和保护要求。大力吸引优质企业上市或境外上市企业回流A股,为资本市场提供优质标的,有效避免资产泡沫。针对目前国内监管法规对金融公司违法的处罚力度较低的情况,建议加大金融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提高金融服务能力,推动高质量的金融开放

提高金融服务能力,构建风险投资、银行信贷、股票市场、债券市场等全方位、多层次的金融服务体系,推动金融结构与服务模式朝着有利于鼓励创新的方向转变,有利于改善我国实体经济的融资结构,解决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要以推动高质量的金融开放为牵引,促进我国现代化金融治理体系的构建。

引导资源配置到各类战略性新兴产业

重新定位资本市场的核心功能。中国资本市场要从仅重视发展单一融资功能的初级阶段过渡到融资、财富管理和资源优化配置三者并重的全方位配置资源阶段,并在资源优化配置方面发挥“指针”作用,进一步将社会资源配置到战略性新兴产业。

适当加快全面推动注册制的进程。在目前科创板、创业板试点注册制的基础上,引导投资者投资公募基金、私募基金等专业化投资,进一步提升投资者的机构化水平和风险判断能力,提高中介机构的定价和销售能力,并在此基础上加快全面推进注册制,以提升资产定价效率,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完善资本市场的交易机制,尤其是建立资本市场的做空机制。目前我国资本市场仅有的交易机制是“融券”,但融券交易机制也限制了其做空的功能。建议建立资本市场做空机制,发挥做空机制在资本市场上的“啄木鸟”和“清道夫”作用,及时发现和曝光财务造假、虚假信息披露等违法违规行为。

推动高质量的金融开放

支持中资金融机构“走出去”。在“引进来”同时,推动金融机构“走出去”,实现金融业双向对外开放。针对“一带一路”项目的融资特点,创新跨境融资方式,开展跨国金融业务、设置跨国金融分支机构,提升对外金融业务广度和深度。这不仅有利于实现全球资源配置,降低金融风险和获取全球利润;而且有助于推进“一带一路”倡议和供给侧改革,为中国企业“走出去”提供更为优质的金融服务和金融环境。

加快人民币区域化、国际化进程。

1.有序实现以人民币为主导的资本账户双向开放。逐步开放居民、非居民参与国内外证券、不动产等大宗交易商品投资,不断完善宏观审慎监管机制。积极利用贸易渠道,推进人民币国际化,不断完善人民币汇率市场化形成机制,提升人民币在国际货币体系中的地位;

2.积极利用一带一路合作契机,支持人民币作为最终的计价结算货币,在一带一路国家沿线设置中方金融机构,拓宽金融合作业务,为对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支持和金融服务。对我国主导的产业链和石油、铁矿石等大宗商品积极推进人民币结算,逐步减少对美元体系的依赖;

3.及时了解掌握和研究分析世界其他国家不同法律的制定情况,并据此制定适用于国内金融市场、金融机构的法规制度,避免出现境内外法律法规存在较大矛盾冲突,导致跨境业务实际操作困难或者无法落地等情况。

加快数字货币等金融科技的发展。我国在金融科技领域布局较早,技术居于世界前列,若未来在国际数字货币以及相应的国际支付清算系统中发挥重要角色,则有望突破SWIFT制约。近期,SWIFT联手中国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跨境银行间支付清算有限责任公司、央行数字货币研究所和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在北京成立金融网关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此举有助于我国金融基础设施与国际金融设施标准的对接。

数字人民币可追溯的特点使其从发行到流通的每一个环节都有迹可循,有利于加强金融监管,弥补金融监管制度的空白,有助于维护金融系统稳定。而在跨境支付领域,央行数字货币能够使得跨境结算更快速、安全,也有望加速我国CIPS系统发展。当前数字人民币跨境应用尚处于早期阶段,未来还需要在监管协同、技术挑战、商业落地等方面继续探索。

提升我国信用评级服务水平。提升金融机构对信用风险的辨识及定价能力,推动信用衍生品工具如CDS等创新金融产品的发展,加速推动资管产品净值化,推动信用评级机构进一步改革。20197月,人民银行宣布11项举措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其中允许外资机构在华开展信用评级业务,允许外资评级机构对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的债券评级,这可能对我国债券评级市场造成一定程度的冲击。可利用外资评级机构进入国内信评市场的鲶鱼效应,促进我国评级服务业的进一步发展和规范,扩大评级行业内部竞争,提高我国大型评级机构的公信力。

强化底线思维,提高金融应急能力

近年来,我国发生了多起影响金融稳定性的突发事件,国家综合运用金融、财政、税收等各种政策“组合拳”,予以妥善应对,保持了金融稳定性和社会稳定,经受住了高强度的“压力测试”。总结我国应对突发事件的经验,应进一步强化底线思维,主动防范风险,提前做好应对危机的准备。

加强监测预警,精准识别金融风险

完善信用风险评估。市场参与各方均应进行信用风险管理,加强对风险的研判和评估,从各自角度建立信用风险评估、动态监测和预警机制,持续监测和排查。加强实体经济大型企业信用风险的监测监控。重点关注对于产能落后、经营效率低下且杠杆率高企的实体经济企业,以及扩张迅速、多元化经营且负债率高企的企业集团债务风险的监测监控。加强对外汇市场资金流量和流向的监测。

持续投入基础数据和模型开发。风险的精准识别建立在长期的数据积累基础之上,预测模型是及时预警的关键。要持续投入财力和人力完善金融风险数据库和模型构建,为尽早、准确应对和识别风险提供支持。

构建风险监管框架,消除金融治理盲区

着重解决债券市场监管制度不一、信息沟通不畅等问题,压缩规避监管套利的空间。

规范金融创新业务。应尽快出台专门规范金融衍生品的法律,将场内、场外各类金融衍生品纳入统一管控,明确衍生品合约的法律属性和权利义务关系,统一准入和适当性管理要求;加强衍生品业务的风险管理,避免其异化为杠杆交易的工具,避免衍生品市场出现类似我国债券市场“九龙治水”的情况。同时,将拥有类金融业务的公司,如大型互联网公司的金融业务,纳入金融监管体系。监管机构可参照数字货币的沙箱模式,或者定期上报业务进展等方式,在鼓励创新和防范风险的平衡中,更好地规范与金融相关的创新业务

加强新技术在金融监管中的运用。金融数据资产是未来我国金融发展中的重要资产,既是价值所在,也是安全核心。在金融数据收集、跟踪、研究方面加强监管,更多使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现代科学技术,既是监管需求,也是应用示范,还可应用于舆情监测、风险识别和预警等多个方面。目前在上海、海南等自由贸易试验区探索金融开放条件下加强监管的路径和实践,为后期参与《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等国际协定谈判积累经验。

提高金融供给,逐步缓释金融风险

重点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针对存量债务尚未暴露的信用风险,推动市场化法制化的债务重组,避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

增强市场内在稳定性。完善债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提高债券市场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推动双评级制度,提高信用评级的风险揭示功能,促进市场各方获得更为充分的信用风险信息。加快发展信用衍生品,完善风险分担机制。采取多元化措施维持市场的流动性充足和外汇市场的基本平衡,减轻国际市场震荡对国内金融市场的冲击。鼓励金融机构采用多种方式补充资本金,提升金融机构的风险承担能力。

稳妥化解隐性债务存量。对面临债务危机的企业,积极采取资产或债务重组、追加债务担保等方式高效率化解债务风险,避免债务风险对金融市场的冲击。引入市场化不良资产处置机制,培育专业的不良资产投资机构及第三方服务机构,运用市场和法治手段提升债务重组效率。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市场化并购、各类政府引导基金等,引导投资并畅通退出机制,有序推动部分落后产能或管理不善的“僵尸企业”逐步出清。

提高违约处置效率。利用违约债券转让和匿名拍卖等违约处置机制,丰富债券购回、债券置换等债务管理工具,提高违约处置各环节的运行效率。对于具有突发性、传染性、可能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的违约事件,及时采取处置措施,稳定市场情绪。密切关注风险企业和债券的付息兑付工作,督促制定化解方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加强跨机构协调,快速响应金融突发事件

发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的统筹协调功能,明确不同监管机构的风险处置责任和流程,通过合力有效防范金融重大突发事件。

加强信息沟通。尽快建立不同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与交换机制。加强监管机构与市场的沟通,防止信息不透明引发市场恐慌和次生灾害,增强市场应对危机的信心。加强应对金融危机的信息共享和国际合作,增强国家间流动性互助能力和政策协调。

定期开展压力测试。要围绕地方政府债务、房地产市场、信用债市场等关键资产领域,以及个别金控集团、农商行等重点金融机构,从流动性萎缩、资产价格大幅波动、美联储外部政策冲击等角度定期对金融系统进行压力测试,加强预案研究,切实保障国家安全。

定期开展危机情景预演。通过情景假设、计算机模拟、局部沙箱实验等方式,发现、推演、评估金融体系的脆弱点及其可能引发的级联故障,做好不同情景下的应对方案,建立危机干预工具箱。

(编辑  宋斌斌)



本文为中信改革发展研究基金会金融实验室撰写的课题《金融开放背景下我国金融脆弱性节点分析及治理能力提升建议》中一部分。课题执笔人:季铭、滕越、杨帆等。

王永利:《中国金融亟需整体规划深刻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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