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导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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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富裕与四次分配:国际比较及其启示(下)

王绍光 来源: 2022.02.23 09:52:34


三次分配

“三次分配”这个概念是由中国学者厉以宁教授最早提出的。1991年,在“论共同富裕的经济发展道路”一文中,厉教授使用了“影响收入分配的第三种力量—道德力量”这种提法。[1] 次年,他在《关于市场经济体制的几个问题》一文中,明确提出了“第三次分配”概念,认为“社会主义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中,实际上都存在三次分配:第一次分配靠市场,第二次分配靠政府,第三次分配靠道德和信念的力量”。[2] 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政府财政汲取能力降至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最低点(仅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0%左右),几乎完全无力进行二次分配。[3] 这可以看作是厉教授提出“三次分配”的时代背景。

“三次分配”一般被理解为由高收入人群在自愿基础上,以募集、捐赠和资助等方式对社会资源和社会财富进行的分配,这与国外对慈善现象的理解几乎完全相同,而国外并没有“三次分配”的提法。

无论叫“三次分配”也罢,叫“慈善”也罢,它们都暗含一个前提与一个假设,即社会是分化的,存在富人与穷人;富人捐款,穷人受益。而这个前提与假设也带来一个疑问:如果富人在初次分配时都不愿意做到尽量公平,为什么会对三次分配感兴趣呢?在经济实体之内让初次分配公平一些,至少会增加内部凝聚力,提高员工的忠诚度和积极性,最终有利于该实体,而富人为什么会愿意在社会上参与对陌生人第三次分配呢?一个可能的解释是厉教授的说法:“第三次分配靠道德和信念的力量。”果真如此吗?

慈善古已有之,中外皆然。在传统社会,对慈善捐赠没有税收减免,那时的慈善可以被看作是基于道德。但即使在传统社会,道德也不是唯一解释,因为慈善至少还有另外一种作用,即它是富人身份的象征,它不是一般人玩得起的游戏。慈善活动通常是一种高度排他性的专属社交,富人借此聚会,以示与普通老百姓区隔,且高人一等。哪怕把动机放在一边,其实传统慈善的力度非常小,适用范围也非常小,其再分配的作用几乎微不足道。

1929年,已有几百年历史的英国顶级瓷器品牌玮致活(Wedgwood)的家族继承人乔赛亚·威治伍德五世(Josiah Wedgwood V)曾在查德·亨利·陶尼指导下写过一篇毕业论文,题为《继承经济学》。通过对大量统计数据的分析,这位豪门子弟得出的结论是,慈善捐赠对总体的收入分配影响甚微,只有政府通过税收与开支才能达到再分配的目的。[4]

现代慈善与传统慈善的一大分别是,前者往往伴随着政府的减税等优惠政策,这使得道德在其中发挥的作用变得更加模糊。身价上千亿美元的沃伦·巴菲特曾许诺死后捐出99%的财产,被人誉为“当今世界最慷慨的慈善家”。但他的儿子皮特•巴菲特却一针见血地指出,少数富人的所谓慈善行为与其说是大公无私地“回馈社会”,不如叫作“良心漂白”。它无助于消除社会中的贫困、不平等、不公正,只会使贫困、不平等、不公正永久化。用一只洗净的手捐出另一只肮脏的手掠夺来的财富,充其量只能让富人晚上睡个安稳觉,确保底层老百姓不会造反。[5]

为了考察现代慈善或三次分配的运作逻辑及其作用,我们可以剖析一下美国这只“麻雀”,因为美国常常将自己标榜为现代慈善的样板,中国也有人对美国样板顶礼膜拜。[6]从数据看(图1),美国的慈善捐款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确实是全世界最高的,而且比其他国家高得多。

                 图1  慈善捐款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2016

数据来源:Charities Aid Foundation, Gross Domestic Philanthropy: An international Analysis of GDP, Tax and Giving, 2016, https://www.cafonline.org/docs/default-source/about-us-policy-and-campaigns/gross-domestic-philanthropy-feb-2016.pdf.

 

美国富人为什么一方面不遗余力地游说政府降低与自己相关的各种税收,并千方百计地逃税、避税,[7]一方面还愿意进行慈善捐款呢?

首先,减免税是影响慈善捐款的非常重要因素。

1917年以来,美国联邦所得税制度中就存在对慈善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即允许从应税收入中扣除私人捐款的金额。因此,捐款得到的减税率等于纳税人应缴的边际税率。以美国顶尖富豪(人口中收入最高的0.01%)为例,他们慈善捐款占其收入的比重在过去100年大起大落。在20世纪30年代后,他们变得好像越来越“慷慨”,到60年代达到巅峰;其后一路下滑,只是在90年代略有小幅回升。究其原因,他们捐款的“慷慨”程度与他们对应的联邦个人所得税率几乎完美同步(图2)。二战期间,美国把最高所得税率提升到90%。这时,这些富豪如果不捐款,也会有90%的收入需上缴国库,还不如“大大方方”地把钱捐出去,既赚取美名,也没有损失多少收入,实在是一举两得。其后,随着边际税率下降,他们捐款的热情也不像以前那么高了;当里根政府把所得税最高税率降至30%以下时,这些富人的捐款热情也降到谷底。由此可见,减税的刺激作用有多大。[8]

          图2  美国最富纳税人的有效边际税率与捐款力度,1917-2005

数据来源:Gabrielle Fack and Camille Landais, eds., Charitable Giving and Tax Policy A Historical and Comparative Perspective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6), p. 70.

 

其次,捐款流向的可控性是影响慈善捐款的另一个重要因素。

20世纪40-60年代,伴随着美国超级富豪们的捐款力度不断提高,美国的私人基金会数量也快速增加。富人将钱捐到自己控制的基金会,这部分钱财便很难与纯粹的家族资产区分开来。这些基金会可以向其创始人、他们的家人或朋友提供赠款,也可以捐给特定的政治人物或组织。那时接受美国税务局审计的基金会比重很低,为虚报捐款数额开了方便之门。在这种情况下,捐款往往不过是富人将钱从左手倒到右手,还能少交一部分税款,基金会成为避税天堂。美国于1969年通过的《税收改革法案》填补了一些漏洞,其效果可谓立竿见影:此前,美国每年新设立大约1300个基金会,此后每年新增基金会的数目骤降至300个以下,慈善捐款总额也在几年内下降30%[9]

谈到慈善捐款,不少人的认识里有两大误区,亟需澄清。

第一个误区:越富的人捐款力度越大。

以个人计,富人捐款的数额是会比其他人多一些。但如果看捐款占各自收入的比重,就是另一种状况了。如图3所示,美国年收入在5万美元以下的纳税人,捐款占年收入的比重为8.4%。随着收入的提高,捐款力度不升反降,即使是年收入在50-1000万美元的富人,其捐款力度也比年收入在5万美元以下的人低得多。最后一个收入组的门槛是1000万美元,上不封顶,囊括了所有超级富翁,直到这里,捐款力度才赶上来,但仅比年收入在5万美元以下的人高不到1%

            3  美国纳税人的收入组与捐款力度,2017

数据来源:Tax Policy Center, Briefing Book 2021, p. 338. https://www.taxpolicycenter.org/sites/default/files/briefing-book/tpc_briefing_book_2021.pdf

 

捐款可以免税,但低收入纳税人的捐款少、适用的税率较低,免税也减不了多少钱;高收入纳税人则不同,他们适用的税率较高,实际减税幅度相对大得多。换句话说,收入越高,捐款成本越低。图4告诉我们,对美国60%的中低收入人群而言,他们每百美元的捐款基本上是实实在在的捐款;而对最富的1%人群而言,他们的实际捐款额只占他们声称捐款额的70%,中间的差额是他们的减税受益。2018年,美国联邦政府为慈善捐款减税总额高达541亿美元,其中56.4%(即305亿美元)进入了顶尖1%家庭的腰包。[10] 捐款成本比所有人低得多,但捐款力度却未必高,这才是美国富人捐款的真实状况。

                   图4  各收入组每百美元捐款的实际成本,2020

数据来源:Tax Policy Center, Briefing Book 2021, p. 339.

 

第二个误区:慈善捐款主要让低收入人群受益。

实际上,从捐款的去向来看,美国慈善捐款的主要受益者并非是低收入群体。[11] 1揭示:(1)按受益程度排序,教会与相关神职人员是最大赢家,他们获得了捐款总额的40%;再往后是与穷人没有多大关系的私立“教育”(18.2%)、“艺术”(9.1%)、“综合”(8.8%)、“健康”(8.7%)、“其他”(7.8%);排在最末的才是与穷人相关的“满足基本需求”(7.5%),份额不足全部捐款的十分之一。(2)按捐款群体看,家庭年收入少于20万美元的两个收入组更倾向于为“满足基本需求”捐款(分别占这两个收入组捐款的10.4%12.4%);在他们之上,收入越高,为“满足基本需求”捐款的份额越低。在2005年全部19.03亿美元为“满足基本需求”的捐款中,年收入在20万美元以上的人群一共只捐了7.23亿美元,仅占他们捐款总额的5.8%3.8%。这意味着,如果让私人决定捐款去向,受益者更多是中上阶层,很难实现“三次分配”帮助穷人的目的。

 

1美国各收入组的捐款流向,2005

家庭年收入

满足基本需求

宗教

综合

健康

教育

艺术

其它

总计

少于10

9.34

59.96

7.7

3.06

2.69

1.01

6.16

89.92

 

10.4%

66.7%

8.6%

3.4%

3.0%

1.1%

6.9%

100.0%

10-20

2.46

11.39

2.16

1.12

1.14

0.44

1.17

19.88

 

12.4%

57.3%

10.9%

5.6%

5.7%

2.2%

5.9%

100.0%

20-100

5.3

21.01

10.19

4.81

29.15

13.57

7.45

91.48

 

5.8%

23.0%

11.1%

5.3%

31.9%

14.8%

8.1%

100.0%

100万以上

1.93

8.64

2.06

12.97

12.94

7.88

4.85

51.27

 

3.8%

16.9%

4.0%

25.3%

25.2%

15.4%

9.5%

100.0%

总计

19.03

101

22.11

21.96

45.92

22.9

19.63

252.55

 

7.5%

40.0%

8.8%

8.7%

18.2%

9.1%

7.8%

100.0%

数据来源:Center on Philanthropy at Indiana University, Patterns of Household Charitable Giving by Income Group, 2005, Summer 2007, https://scholarworks.iupui.edu/handle/1805/5838.

 

陷入两个思想误区,就会对三次分配抱不切实际的幻想,以为在二次分配之外再加上一个三次分配,一定会使最终收入更加平等。一旦跳出两个思想误区,人们就会意识到,结局未必如此。作为三次分配标杆的美国很说明问题,它就清清楚楚是一个失败的例子。

5中的左图比较了四个典型国家三次分配的力度(最富有的10%人口的慈善捐款所占收入比重),右图比较了同样四国最终收入的基尼系数。我们看到,三次分配的力度与最终收入差距的大小成正比关系,即三次分配不但没在缩小不平等方面发挥作用,反倒是其力度越大,最终收入的差距也越大。三次分配力度最大的是美国,它也是最终收入差距最大的国家;相反,三次分配力度最小的是丹麦,它也是最终收入差距最小的国家;加拿大与法国则处于两极之间。

 

                           图5  三次分配力度与最终收入差距

数据来源:左图Gabrielle Fack and Camille Landais, eds., Charitable Giving and Tax Policy A Historical and Comparative Perspective, p. 12;右图Frederick Solt, The Standardized World Income Inequality Database v1-v7, https://dataverse.harvard.edu/dataset.xhtml?persistentId=hdl:1902.1/11992.

 

为什么在二次分配之外加上三次分配反倒不利于缩小收入差距呢?回答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对慈善捐款的减免税。如果不减免税,政府本可以拿这笔钱来增大二次分配的力度;减免税等于是降低政府二次分配的力度,把省下来的钱交由捐款者私人支配,而他们捐款的流向往往与政府主导的二次分配目标背道而驰。正是因为这个原因,并不是所有欧美国家都像美国那样对慈善捐款全额免税(Deduction)。有些欧美国家(如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只允许一定百分比的慈善捐款享受税收抵免(Tax Credit,如意大利是19%的捐款),还有几个欧洲国家(如芬兰、奥地利)对慈善捐款则完全没有任何减税刺激,[12] 这其中以最终收入平等著称的瑞典是最突出的例子。[13]

21世纪资本论》的作者皮凯蒂在其2020年出版的《资本与意识形态》一书中,把对慈善的思想误区称之为“慈善幻象”(Philanthropic Illusion):受益于税收减免的慈善捐款本应是公共财政收入的一部分,为二次分配助力,但却被从公共财政收入中剥离出来,变成由私人决定其用途的“三次分配”。皮凯蒂尖锐地指出,现行慈善捐款减税制度,实际上是让中下层阶级通过税收补贴富人的慈善偏好,让富人控制了公共物品的分配权。皮凯蒂特别提醒读者,这种幻象对穷国尤其危险,因为“富裕国家的历史上没有任何迹象表明它是最好的发展方式”。[14] 另一位学者干脆把这个过程看作是一种没收公共物品与凭借财富获得控制权的巧妙方式。[15]

我国慈善捐款不高,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只有0.03%;基于美国的教训,也没有必要通过税收减免人为催高。在实现共同富裕方面,三次分配充其量只是一种辅助手段,中国无需在这方面花费太多政策资源。

结论:远大目标与实现步骤

2021年,皮凯蒂出版了一本新书,其标题十分醒目《奔向社会主义:烽火世界随想录,2016-2021》。在题为《社会主义万岁》的序言中,他回顾了自己的心路历程,从一个迷信市场机制的自由主义者,到研究资本主义社会中不平等现象的学者,最后转变为一位社会主义者。作为一个社会主义者,他不仅奋力打破“慈善幻象”,而且意识到仅仅依赖福利国家的二次分配也是远远不够的;为了实现真正的平等,必须把注意力转向初次分配,例如让员工代表参与公司重大决策,这就是他所主张的“参与式社会主义”。[16]

指导我们前进方向的是科学社会主义。我们理应做得更好,也可以做得更好。一方面,我们应坚定共产主义关于人的解放、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的价值追求;另一方面,我们应奔向共同富裕,因为它是实现共产主义远大目标不可跨越的必要步骤。共同富裕不可能一蹴而就,只能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稳步推进。

根据本文分析的国际经验,在现阶段,我们追求共同富裕的主要手段是二次分配,其重点是逐步加大满足最广大人民群众基本需求的公共支出,“抓住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不断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在更高水平上实现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17] 与此同时,不应忽视零次分配的作用,要在社会政策上鼓励与支持家人、亲友、邻里、乡党间的互惠互助。中长期,实现共同富裕的根本手段是在初次分配上做文章,这就要求在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同时,引导非公经济实体逐步调整所有者、管理者与普通劳动者在生产中的相互关系,提高普通劳动者的地位,把非公经济变为名副其实的“民营”经济;并在此基础上,将千千万万个经济实体内部的分配变得更加公平。至于三次分配,宣传公益精神足矣,毕竟它只是实现共同富裕的辅助手段。

(编辑  季节)



* 王绍光,中信改革发展研究院资深研究员,华中科技大学国家治理研究院特聘研究员。

[1] 厉以宁,《论共同富裕的经济发展道路》,《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1年年第5期,第9-10页。

[2] 厉以宁,《关于市场经济体制的几个问题()》,《党校科研信息》,1992年第24期,第4-5页。

[3] 王绍光、胡鞍钢,《中国国家能力报告》(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1993年)。

[4] Josiah Wedgwood, The Economics of Inheritance (London: Pelican Books, 1939).

[5] Peter Buffett, “The Charitable-Industrial Complex,” New York Times, July 26, 2013.

[6] 资中筠,《财富的责任与资本主义演变:美国公益事业百年发展及其启示》(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15年)。

[7] 巴菲特承认,他缴税的实际税率约为15%,而其秘书缴纳的实际税率则为30%

[8] Gabrielle Fack & Camille Landais, “Philanthropy, Tax Policy, and Tax Cheating: A Long-Run Perspective on US Data,” in Gabrielle Fack and Camille Landais, eds., Charitable Giving and Tax Policy A Historical and Comparative Perspective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6), pp. 65-74.

[9] 同上,pp. 85-95Emmanuel Saez & Gabriel ZucmanThe Triumph of InjusticeHow the Rich Dodge Taxes and How to Make Them Pay (New York: W. W. Norton, 2019), Chapter 3 “How Injustice Triumphs.”

[10] U.S. Congress Joint Economic Committee, Reforming the Charitable Deduction, November 2019, p. 11, https://www.jec.senate.gov/public/index.cfm/republicans/2019/11/reforming-the-charitable-deduction.

[11] 关于美国慈善的受益者,实证研究并不多。美国国会2019年的一份研究,引用的是本文分析的2005年数据。见U.S. Congress Joint Economic Committee, Reforming the Charitable Deduction, November 2019, pp. 6-10.

[12] David Roodman and Scott Standley, “Tax policies to promote private charitable giving in DAC countries,” Working Paper Number 82, Center for Global Development, January 2006, https://www.cgdev.org/sites/default/files/6303_file_WP_82.pdf.

[13] Johan Vamstad, “Public Money for Public Causes And Private Money For Private Causes? A Short History of Tax Incentives For Charitable Giving In Sweden,” HistPhil, March 26, 2018, https://histphil.org/2018/03/26/public-money-for-public-causes-and-private-money-for-private-causes-a-short-history-of-tax-incentives-for-charitable-giving-in-sweden/.

[14] Thomas Piketty, Capital and Ideology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20), pp. 713-716.

[15] Rob Reich, Just Giving: Why Philanthropy Is Failing Democracy and How It Can Do Better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018).

[16] Thomas Piketty, Time for Socialism: Dispatches from a World on Fire, 2016-2021 (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 2021), “Long Live Socialism!”

[17] 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马克思诞辰20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20185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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