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导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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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岂能这样修改

周新城 来源:《经济导刊》2015年4期 2015.04.02 14:03:50
近来看到某财经杂志接连刊登文章,建议修改宪法关于基本经济制度的规定,核心是“摆脱所有制束缚”,淡化“主体”或“主导”的提法,建议把基本经济制度的表述改为:“我国实行多种所有制经济形式,国有经济、集体经济、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和混合经济,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共同发展。”这是一个关系国家前途命运的原则问题,必须讨论清楚。

近来看到某财经杂志接连刊登文章,建议修改宪法关于基本经济制度的规定,核心是“摆脱所有制束缚”,淡化“主体”或“主导”的提法,建议把基本经济制度的表述改为:“我国实行多种所有制经济形式,国有经济、集体经济、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和混合经济,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共同发展。”这是一个关系国家前途命运的原则问题,必须讨论清楚。

生产资料所有制是全部社会关系的基础,是不可“摆脱”的现实

我们要从马克思主义的基本道理说起。

物质生产是每一个人乃至整个社会得以存在的前提。而要进行生产,人与人之间必须结成一定的社会关系。在整个生产关系中,生产资料所有制是决定性的关系,它决定了人与人之间的其他经济关系,决定了生产的目的。在一部分人占有生产资料、另一部分人丧失生产资料的社会里,人类就划分为阶级,丧失生产资料的阶级只能忍受剥削和压迫。如果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就可以消灭剥削和压迫,物质生产就可以用来满足全体劳动人民的需要。由于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一个社会的性质,从经济上说,正是由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决定的。这是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道理。

所以,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里强调,所有制问题是共产主义运动的基本问题。“共产党人可以把自己的理论概括为一句话:消灭私有制。”

所有制在社会经济关系体系中处于决定性的地位,这是客观的存在,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摆脱所有制束缚”,只是主观的臆想,在实际生活中是办不到的。

宪法规定的基本经济制度是历史探索的成果,不能否定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宪法第六条规定:“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第七条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基本经济制度的确定,是我们党几代领导集体艰苦探索的成果。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正确地分析国情,作出了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科学论断。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论断包括两层含义。

第一,我国社会已经进入了社会主义社会,这是我们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长期革命斗争取得的伟大成果,也是中国人民的历史性选择。我们必须坚持而不能背离社会主义。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是公有制,坚持社会主义,就必须坚持公有制。

我们强调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并不是出于主观的臆想,也不是像空想社会主义者那样出于某种善良的愿望,而是反映了社会发展规律的客观要求。

马克思主义认为,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的性质,这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根本规律。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资本的积聚和集中使得生产越来越具有社会的性质,许多分散的生产过程融合成为社会的生产过程,整个国民经济越来越成为一个各种生产密切联系、相互依赖的整体,客观上要求由社会来占有生产资料和调节国民经济。然而在资本主义条件下,生产的社会性与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之间的矛盾构成了资本主义的基本矛盾。解决这一矛盾的唯一办法是按照生产力的社会性质的客观要求,用公有制代替私有制。

社会主义公有制是与生产力的社会性质相适应的。在社会化大生产的条件下,建立公有制、用社会主义公有制取代资本主义私有制,是符合社会发展的历史趋势的,是一种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马克思恩格斯理解的社会主义社会,虽然同任何其他社会制度一样是经常变化和改革的社会,但是有一点是不会变的,即它是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组织生产的,私有制(不管是私营经济还是外资经济)是不能成为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的。

我们既然已经进入社会主义,那就必须坚持公有制,决不能搞私有化。取消公有制、实行私有化,那就挖掉了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社会主义也就不可能存在了,好比一颗大树,你把树根子刨掉了,那树不就死了吗!然而改革开放以来,有人常常忘记这个简单的道理,以为没有公有制也可以搞社会主义,掀起一股又一股的私有化浪潮。按照这个思路搞下去,社会主义事业是会被是葬送掉的。

第二,我国的社会主义社会还处在初级阶段,我们必须从这个实际出发,而不能超越这个阶段。

我们的社会主义脱胎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生产力水平远远落后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这就决定了我们必须经历一个很长时间的初级阶段,去实现别的许多国家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实现的工业化、现代化。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很不平衡。多层次的生产力水平,客观上要求有多种所有制与之相适应。因此,我们在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保证我国社会的社会主义性质的前提下,还需要有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企业等各种非公有制经济作为补充。从20世纪50年代后期开始,我们曾经急于求成,以为社会主义社会的所有制形式越大越公越好,超越了生产力水平,造成了一定的损失。这是个教训。此外,某些生产部门的特殊性,消费结构的复杂性,特别是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劳动就业的压力大等因素,也使得公有制经济、特别是国有经济难以包揽一切。只有发展多种经济成分,才能适应多层次生产力发展的要求,有利于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广开就业门路,充分利用各种资源,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

从我国上述实际情况出发,邓小平总结了过去的经验教训,认为我们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但不可能搞得那么纯,只要公有制占主体就可以了。他指出:“我们允许个体经济发展,还允许中外合资经营和外资独营的企业发展”,这些都是“对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

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成分并存这种所有制结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对我国经济的发展起了积极作用。在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都应该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这种基本经济制度。只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基本国情没有发生变化,我们就不能改变这个基本经济制度,既不能搞单一公有制,也不能否定公有制为主体,搞私有化。

必须指出,我们之所以还需要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包括私营、外资等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并不是因为私有制符合人的自私本性,因而是永恒的(这种“经济人假设”是反科学的历史唯心主义观点),也不是像某些人所说的那样,私营经济是先进生产力的代表,因而是最好的经济成分(在当前条件下这种看法是不符合实际的),而是因为我国生产力落后,还需要有非公有制经济作为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随着生产力的发展,我们最终是要彻底消灭私有制的。我们是在生产力不够发达的条件下,利用私有制,发展生产力,为最终消灭私有制创造物质条件。我们不能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凝固化、永恒化。

必须准确把握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含义

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包含三方面的意思。

第一,它明确规定了各种所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都应该得到发展,这叫做“共同发展”。这是因为,无论公有制经济还是非公有制经济,在当前生产力水平的条件下,都是有利于经济发展、有利于满足人民多方面需要的。在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能只发展某一种所有制经济,排斥另一种所有制经济。从原则上说,没有“国退民进”、“国进民退”这一类问题,“国”与“民”都要“进”。前一阵舆论界热炒“国进民退”,其实这是一个伪命题。近年来私营经济得到了迅速发展,不仅没有“退”,而且发展速度还快于国有经济。但“国进民退”在舆论场却众口铄金,而且是由一些头面人物出面说的,炒作这个问题的目的是什么?显然是为迫使国有企业退出竞争性领域、甚至退出垄断性领域,使私营经济能够进而全面占据国民经济的主体地位制造舆论,这一点,其实大家是心知肚明的。

第二,更重要的是,它明确规定了不同所有制在所有制结构中的地位:公有制经济占主体地位,非公有制经济起辅助作用。哪种所有制占主体地位,哪种所有制处于辅助地位,这个问题不能忽视,更不能颠倒,因为它涉及我国社会制度的根本性质。

邓小平指出:“在改革中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这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社会主义有两个非常重要的方面,一是公有制为主体,二是不搞两极分化。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非社会主义经济成分只是对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在所有制结构中区分“主体”与“补充”是十分重要的,它决定着社会制度的性质。正是由于公有制占主体地位,我们才能说我们是社会主义社会。有人提出,公有制与私有制应该平起平坐,“不要分老大老二”,实质要我们放弃我国社会的社会主义性质。可以说,越是多种经济成分并存,越要强调公有制为主体,这是关乎我国社会性质的大问题。

1992118-221日,邓小平视察武昌、深圳、珠海、上海等地发表重要谈话

应该把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同它们在所有制结构中的地位区分开来。在经济的运行过程中,不管是什么所有制的企业,地位应该是平等的,市场规则适用于一切企业。但是,谈到在所有制结构中的地位,在不同社会制度下,不同所有制的地位总是不一样的,客观上总是有一种所有制形式占主体地位,其他所有制形式则处于补充地位,不可能“不分老大老二”。

有人提出,邓小平在1992年视察南方的谈话中指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于是他们要求“从公有制的框框中解放出来”,提出,应该“用价值目标(共同富裕)界定社会主义取代用经济制度(公有制)界定社会主义”。这种说法相当流行。

历史表明,人剥削人和两极分化的现象是随着私有制的产生而出现的。公有制是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的基础。正如邓小平指出的:“只要我国经济中公有制占主体地位,就可以避免两极分化。”怎样才能实现共同富裕?共同富裕,并不是简单地说普遍改善生活,它是指这样一种分配关系,即所有的人都按照同一标准参与分配(例如都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参与分配,而不是有的人凭借资本、有的人凭借劳动来参与分配),从而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可以一起提高生活水平。在私有制基础上发展生产力,尽管在一定条件下,劳动人民的生活也会得到某种程度的改善,但同时会导致财富集中在少数剥削者手里,导致两极分化,而不可能做到共同富裕。

在视察南方的谈话里,邓小平特别指出,特区姓“社”不姓“资”,理由是“公有制是主体”。我们要全面准确地理解邓小平思想,把特区姓“社”不姓“资”的论断与关于社会主义本质的“五句话”统一起来,不能把两者对立起来,用后者否定前者。你不赞成公有制为主体,就说自己不赞成,但不要说这是邓小平的观点。拉大旗当虎皮的做法,是为学术界所不齿。

第三,它规定了不同所有制经济之间的关系:国有经济起主导作用,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十五大指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国有经济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起着主导作用、包括它对整个国民经济运行的控制力和影响力,以及它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的鼓励、支持和引导作用,是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关键内容。因而,没有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公有制为主体就是一句空话,我们的基本经济制度就难以存在。

然而改革开放以来,在国有经济的地位和作用的问题上学术界存在激烈的争论,要不要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成为围绕基本经济制度争论的核心。一些所谓“著名经济学家”集中力量攻击国有经济,竭力把它妖魔化,称之为所谓“权贵资本主义”,只要还有一点点国有经济,就认为改革不彻底,甚至公然造谣说邓小平不赞成要国有经济。某些研究机构居然提出要仿照美国的样子,把国有经济降低到10%以下,而只字不提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类似的舆论一度沸沸扬扬,扰乱社会试听。

通过否定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来架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进而改变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种种言论,我们必须旗帜鲜明地进行批判。国有经济是共产党执政的经济基础,全面建设中国小康社会的重要支柱。没有国有经济为主导,整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必定会垮塌。

不同所有制之间的关系还有另一个方面,即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现在有一种倾向,对非公有制经济只讲鼓励、支持,而不讲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条件下的作用具有两重性,一方面,在生产力落后的情况下,非公有制经济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积极作用,因此我们必须鼓励和支持它们发展;另一方面,非公有制经济的基础是私有制,生产的目的是追逐剩余价值,这同社会主义的本质是有矛盾的,因而必须加以引导,以便使它的发展能够符合社会主义社会的需要。否则会使得非公有制经济同社会主义的矛盾激化,从而不利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这不是危言耸听,现实生活中已经有所表现,不能不警惕。

谁来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除了政治上党和人民政府进行有效的工作外,从经济上说,就要靠国有经济来执行这一职能了。没有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是无法实现对非公有制经济的鼓励、支持和引导的。

那些想修改宪法,改变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人,说到底是想取消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实行私有化,最终由私有制取代公有制占国民经济的主体地位。然而由私有制占主体,让我国的社会性质发生根本的变化。这不是耸人听闻,而是苏联东欧国家的现实教训。这种景象,我们决不使其在中国重演。


[1]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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