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导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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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劫持的“新闻自由”与文化领导权

赵月枝 来源:《经济导刊》2014年07期 2014.07.24 15:54:17
新闻自由的关键,不在于要不要言论表达的自由,而在于谁的自由——是媒体拥有者的自由,还是全体人民的自由?谁的需要——是商业牟利和资本积累的需要,还是人民言论表达的需要?......在一个资本主导的世界里,表达自由是被阶级关系构建的。在这个问题上,任何鼓吹媒体和文化产业不仅能赚大钱,而且还能打赢意识形态战争的说法,如果不是别有用心的意识形态烟幕弹,就是痴人说梦。

国际话语体系中讨论问题框架的置换

中国的官方和知识界的某些人,尤其一些新自由主义知识分子,是以其昏昏,使人昭昭。这一点在对美国的理解上表现得特别明显。更令人遗憾的是,新自由主义知识分子跟官方互相较劲,你跟我急我就跟你更急;你越批评美国模式和西方“普世价值”,我就把美国模式更加理想化,把“普世价值”更加神圣化,从而造成了一种恶性循环。这是很典型的文化领导权旁落的表现。

毛泽东时代,中国在国际上是有一定文化领导权的。20世纪60年代,中国在人权问题上站在道义的制高点上,指着美国鼻子说,你们对本国的黑人如何如何,你们的人权状况有待改善。当时,国际意识形态领域存在着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两个话语体系或两种“普世价值”,以及背后的两种社会政治经济制度的对立与竞争。然而,正如萨米尔·阿明所言,随着20世纪70年代末新自由主义意识形态霸权在全球的建立,战后国际话语体系中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的对立,被置换成了民主和专制的对立。在民主和专制的二元选择面前,民主有着不言自明的道义制高点,而民主又被等同于资本主义自由民主。这样一来,西方所代表的资本主义自由民主制度及其意识形态就成了唯一、当然的“普世价值”体系。

毋庸置疑,在这一国际意识形态斗争过程中,媒体和学界是最主要的场域。

随着讨论问题的框架被置换,讨论问题的词汇自然也被改变了。在这方面,国内媒体和学界比西方更有过之无不及。在我熟悉的西方批判学术界,诸如“意识形态斗争”、“资本主义”、“阶级”这些词,现在都还常见。但是在国内的语境下,这些词汇却变得特别刺眼。比如我的一篇文章在某大学新闻学院一个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过程中,审稿的编辑一定要我把“资本主义”改成“市场经济”,“阶级”改成“阶层”。

“新闻自由”诉求不等于人民的表达权利

我们需要在以上国内外新自由主义意识形态语境下理解当下的“新闻自由”话语。在这一语境下,“新闻自由”不仅是占据宪法和道德制高点的理所当然的原则,而且不言自明地意指:(1)新闻报道不受政府干预;(2)开放媒体市场,允许私人办媒体。这样一来,只要中国的媒体还是国家所有,只要中国不开放私人媒体,那就没有新闻自由。

泛泛而谈,就像民主是个好东西一样,自由也是个好东西。但是,争取新闻自由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应该是什么?对此,恐怕没有人会否认,是为了民主自治和实现全体人民的表达权利。然而,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公民的表达权利都并非简单地等同于媒体不受党政权力控制、开放媒体市场和实现媒体私有化。在“新闻自由”诉求与人民的表达权利之间,往往存在着矛盾和鸿沟。

实际上,中国共产党本来是有一套新闻自由理论的,就是基于马克思主义阶级理论的新闻自由观。这个理论认为,新闻自由是有阶级性的。回顾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立国过程包括了共产党领导的中国革命以“人民”的名义剥夺“资产阶级新闻自由”的过程;包括了在宪法序言中所言的“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的基础上,建立起“无产阶级新闻自由”的过程。在这一语境中,“无产阶级新闻自由”首先被定义为,新闻机构摆脱国内外私人资本控制的自由。

我在此指出这一点,无意重构“无产阶级新闻自由”理论,而是通过对自由主义新闻理论和具体历史实践的相关讨论,加深对新闻自由问题复杂性的认识。不可否认,在当下中国的“新闻自由”舆论中,存在着事实上的资产阶级价值观和话语霸权。一个重要的表现是,西方自由主义新闻理论和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成了中国“新闻自由”言说的理论和世界历史及现实的参照。

例如,我们的新闻教育至今还在用美国冷战新闻学中最富反共色彩的教科书,即斯拉姆等人的《报刊的四种理论》。实际上,早在1995年美国伊利诺伊大学出版了一本书,叫《最后的权利:反思报刊的四种理论》(Last Rights: Revisiting Four Theories of The Press)。该书从学术角度将《报刊的四种理论》批得体无完肤。然而,这本美国当代学者的批判之作在中国被视而不见[1],而《报刊的四种理论》至今仍被列为经典。这一现象,令人深思。

公民的言论自由,还是新闻媒体的自由?

任何一部宪法都明言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但这并不等于新闻界的自由,更不等于私人所拥有的已经成为跨国财团的媒体机构的自由。当下流行的“新闻自由”言说有意无意混淆了两个相关但并不一致的自由主体:公民的言论自由,还是作为特定社会组织机构的新闻媒体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而没有明言保障新闻机构的自由。这里的作为个体的“公民”概念如何与宪法序言和总纲中作为国家主体的集合性的、有明确阶级含义的“人民”概念相衔接,正是问题的关键所在。然而,在当下的舆论中,新闻机构的自由似乎成了作为个体的“公民”的言论自由的同义语。当然,由于新闻机构从事言论表达和出版,其自由可以被认为是公民言论和出版自由的延伸。但是,无论是相对于作为集体的“人民”还是作为个体的“公民”的表达和出版自由,媒体机构的表达和出版自由都是延伸性的或从属性的。

虽然作为个体的公民的出版自由是宪法保障的,在一个社会成员对物质和文化资源的占有不平等的社会里,如何最大限度地实现最大多数公民——即宪法序言和总纲里的“人民”的出版自由,是一个非常具体而又复杂的制度设计问题。中国在改革开放前,媒体不但为党和国家所有,而且由国家财政支持,不从事任何商业牟利活动。但过去二三十年以来,随着媒体的商业化和媒体自身变成了利益集团,随着中国社会的阶级分化,这个问题就变得很复杂了。

广告资助媒体是“经过算计的自由化”

西方把公民出版自由的实现途径定义为个体公民自办媒体的自由。而这种媒体又按自由主义模式被定义为私人公司拥有的,以广告为支撑、以营利为主旨的媒体。如此,没有能力拥有媒体或成为广告商的广大民众在媒体上的表达权利,包括这些媒体所雇佣的新闻工作者的表达权利,就会从属于媒体所有者的私人产权和在此基础上形成的阶级权力,从而导致少数“豪民”或“豪民”阶级劫持人民的出版自由权利。与此相关,广告支撑的媒体市场不是按“一人一票”的民主逻辑运作,而是按“一元一票”的“钱主”逻辑运作的。传媒资本与广告商不会向那些反资本、迎合低消费能力的劳工阶级和农民阶级的媒体注资和投入广告费用。

然而在国内,包括媒体政策部门、学术界和主流舆论界,普遍存在一个认识误区,把媒体的市场机制理解为政治上中性的经济化约主义。更有甚者,媒体市场中的消费者被等同于政治意义上的“人民”。这是典型的市场民粹主义立场。

纵观西方新闻史,从党派媒体到市场开放下“自由”媒体的转型过程,并不是一个简单的经济问题,而是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和意识形态斗争的过程。这方面最典型的是英国报业史。

英国资产阶级在巩固其意识形态统治过程中,曾经面临一个“疏”和“堵”的策略选择。面对政府的垄断经营和高印花税政策,正在崛起的英国工人阶级出版非法报纸来表达自己的声音。英国议会就此展开辩论:如何最有效地把工人阶级的报纸打压下去。保守派主张“堵”,增加印刷成本;自由派、改革派则主张“疏”,放开媒体市场。结果,改革派占了上风。放开市场后,那些为工人阶级说话的报纸因为没有广告商的支持,“自然而然”地渐渐消失了。这也就是说,广告资助媒体这一制度设计本身是一种政治选择,英文叫calculated liberalization,即经过算计的自由化。其目的就是为了打压工人阶级的媒体,而资产阶级也正是通过媒体的商业化和市场自由化,来巩固其话语权,实现意识形态领导权的。

关于这个问题,著名英国传播学者詹姆斯·卡伦在《媒体与权力》(Media and Power)一书中有深刻分析(这本书在国内早有翻译)。卡伦引用了英国报业史上一个强有力的实例:拥有474万下层劳工读者的激进报纸《每日导报》(The Daily Herald),由于无法得到足够的广告收入而在20世纪60年代被迫关闭。意味深长的是,这份报纸的读者人数比另外三家迎合统治阶层和中产阶层的报纸——《泰唔士报》(The Times)、《金融时报》(Financial Times)和《卫报》(The Guardian)——读者总人数多出将近一倍。

需要强调的是,这里所讨论的是内在于商业化、市场化和资本化机制的媒体的阶级倾向性问题,与商业化媒体人的主观意识形态立场还不是一回事。也就是说,一旦媒体是由广告商资助和被纳入市场化以及资本化运作的轨道,资产阶级的话语权也就体制性地建立起来了,这不是个人的主观意志和政治倾向性能够左右的。当然,媒体所有者和从业者的主观意识形态和政治立场也很重要。比如,当下国内一些媒体和网络在报道“八卦新闻”和负面新闻时,是有强烈的主观选择性的。在西方具体的媒体运作中,内在于商业化体制和市场机制的资产阶级倾向性往往与媒体所有者和从业者的主观意识形态相辅相成,从而形成强大的资产阶级意识形态和话语霸权。

美国媒体改革家:新闻应该成为公共产品

令人深思的是,在国内的传媒政策界和学术界,不但有很多人在抽象地讲放开市场等于更多的媒体自由,而且还有不少人天真地希望通过“占领媒体市场”来达到意识形态控制的目的。事实上,如果中国还希望建立社会主义话语体系,如果共产党领导的新闻事业还希望坚持党性与人民性一致性的言说,共产党在媒体治理体制和机制问题上,就不得不认清和面对这一现实——如果让媒体走商业化、市场化和资本化之路,必然会导致资本主义话语体系和资产阶级话语霸权的建立。

某些人以为占领了媒体市场就能建立共产党意识形态领导权的认识,表明新闻媒体界思路的不清醒,其最终结果将使作为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的中国改革最终南辕北辙。

实际上,即使是在美国,随着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全球新自由主义浪潮,二百多年前出现的个体出版商已演变为全球媒体和互联网巨无霸,有关新闻自由的讨论早已不得不面对一个悖论: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已被强势私有媒体集团所劫持,成了它们反对立法机构以实现公民传播权利和社会自治名义促进媒体制度民主化的挡箭牌。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法案在美国的法理辩论和法院判决案例中一直有不同的解读。其中以自由主义学者亚历山大·迈克约翰(Alexander Meiklejohn)为代表的“大多数立场”强调,第一修正案是保障每个公民都能最大限度地参与公共事务的立法,而不是保护媒体产业拥有者的立法。在美国司法实践中,最高法院1969年著名的“红狮”(Red Lions)案,明确体现了公众利益高于广播电台拥有者利益的原则。杰洛姆·巴伦(Jerome Barron)这样的知名法学者,则强力倡导把这一原则延伸到报业。

在当下西方学术讨论中,新闻自由原则已被认为是更好和更广泛的公民传播权利概念的一部分。这个概念涉及一系列以实现民主自治为目标的公民权利,包括新闻机构作为社会公共舆论机关相对于政府的自由,同时也与其他一些对立的权利相平衡,如名誉权、公正审判、国家安全等。它不仅包括公民对多元信息的近用权和对媒体报道的回应权,而且包括弱小声音被听到的权利。同时,它也考虑群体利益,关注经济文化不平等这一现实因素对公民平等、有效地实现自由表达权利形成制约的问题。

更值得注意的是,针对媒体的深层危机和互联网领域出现的极端商业主义和垄断控制现象,美国还有更为激进的媒体改革建议。今年初,著名媒体改革家麦克切斯尼(Robert McChesney)在一篇文章中就建议,新闻应该成为公共产品。既然大型网络提供商和谷歌这样的互联网公司本身就不是自由市场竞争的结果,而是特定国家政策的产物,它们就应该像美国的公路系统那样,成为公有或非营利的机构。这种激进的新闻改革言论有很强的社会主义色彩,但时至今日,国内新自由主义学者过滤进来的西方“新闻自由”理论,还是美国冷战时期最具反共色彩的新闻自由理论。

特定的“新闻自由”可能劫持人民的表达权利

尤其需要指出的是,这种带有新自由主义意识形态色彩的“新闻自由”诉求,可能会劫持人民的表达权利。一方面,它可能被业已商业化和利益集团化的媒体机构所劫持,从而使“新闻自由”变成媒体机构的自由;而媒体机构则以公民自由之名为特定的阶级利益服务,进而谋取一己之私。另一方面,在国际语境下,“新闻自由”在很大程度上已被美国前国务卿希拉里所宣称的“信息自由流动”和“网络自由”的话语所劫持,从而使中国共产党想通过对思想和舆论领域的干预来重建文化领导权的努力,失去任何意识形态和道德制高点。

不可否认,在中国目前语境下,把“新闻自由”定义为新闻机构相对于党政权力机构的自由有其针对性。而如何阻止媒体公权力的官僚化以及事实上存在的新闻公权私有化倾向,也是一个非常迫切的问题。但是,重建媒体党性和人民性一致性的理论和制度设计想象,不应陷入非此(现状)即彼(新自由主义化)的二元选择。媒体新自由主义化所带来的未必是人民传播权利的实现,反而会让本土与跨国资本假自由之名,抢占本该属于全体人民的社会传播空间。天真地期待媒体机构与国家分手,并通过市场逻辑的运作成为监督国家的“第四权力”以及为民请命的“包青天”,既忽略了更深层的传播政治经济分析,也可能掩盖媒体机构本身与广大民众之间可能存在的矛盾。当下,媒体表达权在不同社会群体中的实际分配非常不平等,不同社会个体的表达能力也极不平衡;媒体机构本身已被商业化,并在此过程中催生了既得利益群体,而新的资本拥有阶层也已形成。

在这样的社会政治经济背景下,我们有必要对非党政机关的权力保持警觉,包括资本拥有者和媒体管理者的权力。尤其是对这两个权力及其舆论代言者在“新闻自由”名义下将公有媒体私有化的动机要保持警觉。在讨论媒体机构自由权利的同时,也应该讨论民众对媒体机构的监督权和近用权,更应该讨论如何使全体人民更直接、更有效地实现自由表达的权利。

中国在国际意识形态场域要敢于说话

在当下不平等的世界体系中,西方强势跨国媒体集团不仅希望把整个世界变成其资本积累的场域,而且希望根据跨国资本的利益传播单一意识形态,甚至通过制造新闻来影响他国政治。在这样的背景下,“新闻自由”必然事关国家主权。而在中国,辛亥革命一百多年后的今天,以下问题依然没有解决:一个主权国家是不是应该放弃孙中山先生倡导的“节制资本”——包括境外资本这一强大构建性力量——的任何手段?

英文有个词叫national control,就是本国控制。在这一点上,美国往往寸土不让——这在美国政府对华为公司到美国投资所采取的各种或明或暗的强硬手段中可见一斑。在当下西方针对中国的“新闻自由”舆论攻势中,“本国控制”这个词被等同于共产党的政治控制和一党新闻专制,而美国所倡导的“信息自由流动”和“网络自由”话语,则成为它在国际信息传播政策层面“不战而屈人之兵”的锐利武器。

与此相关,中国媒体在重大意识形态问题上往往不敢鲜明发言,不是唯西方舆论马首是瞻,就是主动退让或沉默。我曾经比较过半岛电视台、CNNBBC和中央电视台国际频道新闻节目对2008年金融危机的报道。其中一个历史性的新闻事件是,格林斯潘在美国国会听证会上承认,自己坚信了近40年的新自由主义意识形态是错的。明明这个资产阶级的大代理人在这样一个场合公开承认,新自由主义意识形态和金融资本主义失败了,可是中国的国家电视台却把这样的重大政治新闻进行了“莫名其妙”的淡化处理:不仅把这条新闻放在整个新闻节目的最后,而且在一分多钟的新闻里,还将格林斯潘描述为权威人士。我奇怪:为何我们的编辑记者如此深陷新自由主义政治意识不可自拔?

与之相反,半岛电视台以头条新闻的显著位置、用了五分多钟时间让格林斯潘暴露自己。如此客观真实报道,半岛电视台当然就赢得了西方有头脑的观众,也就是中国软实力追求者们梦寐以求的西方“主流”受众。这个事实告诉我们,中国如果不希望自己用于“软实力”建设的投入落得“打水漂”的结局,中国媒体就必须在国际意识形态场域有自己的立场,而且还应该在国际电信联盟等世界信息传播治理体系中敢于说话、善于说话。这不仅意味着首先要了解人家的游戏规则,然后去改变这些游戏规则,而且要超越国家利益的话语,以社会主义、国际主义的话语在世界舆论场上赢得道义制高点。这是一个巨大的挑战。

新闻自由的关键,不在于要不要言论表达的自由,而在于谁的自由——是媒体拥有者的自由,还是全体人民的自由?谁的需要——是商业牟利和资本积累的需要,还是人民言论表达的需要?在一个资本主导的世界里,表达自由是被阶级关系构建的。今天,在对信息化资本主义所深陷的政治经济文化危机进行反思的时候,如何实质性地把民众的表达自由原则贯彻于一个新旧媒体相互融合的传播体系中,是美国维系和深化民主所面临的一个挑战。同时,这也是中国在继承人类文明优秀成果的基础上,通过划时代的体制和机制创新,走出一条真正的社会主义道路,从而促进世界传播民主化进程的应有之义。在这个问题上,任何鼓吹媒体和文化产业不仅能赚大钱,而且还能打赢意识形态战争的说法,如果不是别有用心的意识形态烟幕弹,就是痴人说梦。

(编辑 楚佳)

[1]汕头大学出版社于2008年翻译出版了《最后的权利》。

 

赵月枝

加拿大西门菲莎大学传播学院副院长、中国教育部长江学者讲座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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