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当今知识经济和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货物与服务贸易中的无形资产价值占比不断增加,对外贸易竞争力的决定机制开始发生重大变革。以知识产权、技术、人才、数据等为代表的、需要通过一定途径获取的“获得型”要素禀赋,因其呈现出与传统天然要素禀赋完全不同的边际收益递增特性,而成为一国贸易竞争力的新动能与核心驱动力。
随着我国产业转型升级和科技创新能力不断提高,发达经济体开始感受到以中国为代表的新兴市场国家所带来的竞争压力。在这种情况下,以保护知识产权为底色的贸易保护主义逐渐抬头,如美国通过多轮单方面的技术施压和贸易制裁,企图在战略上钳制中国的经济发展。当今国际贸易竞争的本质已经演变成各国知识产权的竞争,而知识产权保护不仅成为各国维护自身国际贸易利得的关键因素,也逐渐发展成各国相互制约贸易竞争力提升的核心筹码。
以知识产权保护提升对外贸易竞争力存在现实制约
在当前国际经济贸易大变局背景下,以知识产权保护提升对外贸易竞争力存在如下国内国际的现实制约。从国内现实看,以“平齐型保护”为核心的保护体系设计思路难以为“获得型”贸易竞争力形成提供充足动力。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通过移植借鉴国外相关法律法规,在短时间内快速形成了立法、司法和行政三位一体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具有起点高、标准严、与国际接轨早的优势。但是,这一形成过程并未充分考虑到我国技术发展水平的阶段性特征,导致错配性保护的情形时有发生。例如,中国专利法实施三十多年来,超过九成的专利判决采取了法定赔偿方式,平均判赔额仅约为8万元,相较于美国专利诉讼中平均判赔金额500余万美元,差距十分明显。这不仅无法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产生强有力的威慑作用,同时也难以提升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与创新意愿。
其次,在“司法-行政”双轨制运行的执法保护体系中,行政执法在我国幅员辽阔、知识产权案件日益增加的大背景下,因具有处理及时、解决迅速、自愿执行率高等优势,而成为司法审判的有力辅助,但也因司法行政两者程序混杂、标准不统一等问题,导致协作保护效率低下和循环诉讼等问题;加之不同地区之间执法水平与保护意识的不均质性,进一步凸显了知识产权保护难以最大化创新激励效应,从而成为提升对外贸易竞争力的核心痛点。从国际环境看,全球产业链布局思维更迭,加剧我国在高技术领域的“脱钩断链”风险与知识产权国际规则话语权持续缺失的风险。在经历新冠疫情全球性蔓延的冲击、区域贸易保护主义的不断抬头之后,供应环节全球性分散抑或集中在某一国家或地区的潜在风险被充分揭示,全球产业链分工的“互利共赢”不再是分工重点,地缘政治利益成为强行阻断全球供应链正常运转的借口。安全及风险意识成为后疫情时期全球产业链重构逻辑的重要考量因素。
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经济体基于自身在经济和科技发展方面所具有的先发优势和垄断地位,以解决知识产权保护的全球治理问题为借口,频繁采取遏制他国科技与经济发展的措施。如以进口产品是否侵犯知识产权、是否强制技术转让等为由,对我国企业开展“337调查”“301调查”等,旨在实现自身“利益优先”目标,迫使我国与当前全球生产网络脱钩,从而维护其自身在国际分工中的垄断地位。
本轮中美贸易摩擦从侧面反映出我国知识产权国际规则治理的话语权存在明显缺失,国内国际制度间的协调能力问题也表现出欠缺,缺乏有效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系保障,迫切需要我国对外贸易竞争力的提升。
加快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形成对外贸易竞争新优势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形成支持全面创新的基础制度”,旨在加快更高水平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建设,有效促进形成对外贸易竞争新优势。
以“异质型保护”为核心的最优知识产权保护策略设计思路。
随着我国经济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通过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建设,助力形成新型对外贸易竞争力,内在地要求我们立足自身经济发展的阶段性特征,构建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具体而言,可从“技术阶梯”与“知识产权保护依赖度”二重异质性视角,设计最优知识产权保护策略,破解传统“平齐型保护”缺乏保护灵活性、创新激励政策低效等问题。
第一,对处于准前沿技术阶梯、且具有高知识产权保护敏感度的行业,可施行重创造、强保护的“创新型”策略。通过采取较短期的保护长度以及较宽的保护范围与侵权惩罚标准,保证领先企业先进技术的市场收益权,提高侵权成本,以短期高收益激发企业长期创新动力,从而助力我国成为国际前沿技术的“策源地”,打造一批新兴赛道的全球产业链“链主”,同时通过“示范效应”激励其他行业企业向上追赶,最终提升整体技术水平。
第二,对处于准前沿技术阶梯但为低知识产权保护敏感度的行业,可施行重规制、自保护的“自律型”策略,加快完善此类非技术创新的知识产权界定,拓展保护类政策覆盖范围或增添知识产权类别,并联合行业协会、行业内龙头企业建立创新成果的行业管理标准,为企业保护创新成果提供规则基础。
第三,对处于远离前沿技术阶梯但为高知识产权保护敏感度的行业,可施行重溢出、弱保护的“发展型”策略,在深入了解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基础上,积极寻求、利用这些法律条款和规则协议的“例外条款”,不断积累自身技术水平。
第四,对处于远离前沿技术阶梯且为低知识产权保护敏感度的行业,可施行重转化、窄保护的“应用型”策略,通过采取适当的保护长度和宽度,适度缩短知识产权保护期限,缩窄保护范围,将落脚点放在知识产权创新成果的转化与运用中,扩大行业的市场规模与整体质量。
以“司法-行政双轨保护机制协同”为基础的“三增进”执法保护体系优化。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的司法审判与行政执法之间的联合保护协调机制,不断增进知识产权的“保护效率”“保护威慑”与“保护意识”,从而为贸易竞争力的提升打下坚实基础。
一是进一步明确司法审判与行政执法的功能定位,通过建立各类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衔接渠道,形成公认的执法办案程序规则和证据采集标准。实施差异化的双轨制成本干预,提升司法案源质量,降低逆向选择风险,同时降低行政保护成本,增强公共服务普及性。匹配建立双轨制执法保护演进形态和综合效率变化动态监测体系,做实知识产权“三审合一”的审判模式,协同提升保护规范性与案件处理整体效率。
二是释放司法保护的制度活力与示范效应,提升司法诉讼成本,不断完善和推广惩罚性赔偿制度,通过提高赔偿数额、加大赔偿力度,增强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遏制和威慑作用。同时,要更加关注案件办理质效,集中精力精审疑难复杂案件,主动瞄准国际前沿和先进规则,作出更多在国际上具有规则引领性的司法裁判。
三是运用数字技术构建多途径、常态化的国际国内宣传机制,以及应对知识产权纠纷的信息共享、预警和应诉机制,不断提升经济个体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实现从“要我保护”到“我要保护”的转变。
以“区域生产网络主导”为抓手的知识产权国际规则话语权提升。后疫情时期,贸易保护主义不断抬头,从根本上变革了全球产业链的构建理念,由过去追求“交易成本最低”原则转变为追求“社会成本最低”原则,产业链的安全可控性成为生产环节、片段和工序区域配置的重要标准,未来区域生产网络将成为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均衡解。
第一,以区域生产网络主导提升知识产权规则的国际话语权与国际治理水平。基于我国在数字经济、智能制造、新能源等领域的技术优势,通过构建“以我为主”的区域分工网络,制定并提出相关技术规则,提前布局知识产权国际网络以形成技术壁垒,进而有效提升我国的对外贸易竞争优势。另一方面,应充分利用“一带一路”倡议,同时深度参与RCEP、CPTPP等多边贸易协定,以此为契机宣传知识产权发展的“中国实践”,分享知识产权保护的“中国经验”,提出知识产权规则的“中国方案”。
第二,以区域生产网络为枢纽,对等衔接国际知识产权规则与标准。不断推进区域生产网络内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一体化,谋划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联盟和跨地区性国际组织,引导签订体现公平公正的各项知识产权区域协定。以此为基础,合理、对等地对标衔接国际知识产权规则与标准,为企业“走出去”保驾护航。
第三,加快建设知识产权海外服务平台,重点推行知识产权海外风险负面清单制度。探索在重点贸易国家(地区)建设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海外分中心,依托国家海外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智南针”网,开展重点产业领域海外知识产权风险实时监测,定期发布知识产权海外风险负面清单,实现海外知识产权信息的高效流转和共享,为企业提供及时的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防控与纠纷应对指导服务,形成海外纠纷应对服务网络体系。
(编辑 杨利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