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导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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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发挥党的领导在国企改革治理中的作用

王敏 来源: 2017.09.18 11:55:13

 

2015年,中办印发《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简称《若干意见》),强调坚持党对国企的领导不动摇,明确国企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为进一步深化国企改革指明了方向。这一提法引起了一些社会舆论的误读和反感,认为不符合“国际潮流”,担心会影响国企完善公司治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有的人甚至认为会加剧国企的“行政化”倾向,甚至认为是改革的倒退。这些观点忽视了我国国企的根本属性,把坚持党的领导与完善公司治理对立起来;把加强党的领导与“党政不分、党企不分”划等号,这是十分片面的。

 

坚持党的领导不是改革发展的“倒退”

坚持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最本质特征,是国企改革发展的根本原则和政治方向,是国企的“根”和“魂”,也是国企改革发展一以贯之的根本原则。党对国企的领导是由国企的产权属性和功能属性决定的。

坚持党的领导是“国企姓国”和“国企为国”的属性决定的

我国的经济与政治制度与西方国家根本不同,国企的治理机制不能照搬西方的制度、简单对标“国际惯例”。“国企姓国”的产权属性和“国企为国”的功能属性共同决定了党对国企的领导、决定了国企党组织的核心地位。

“国企姓国”是国企的根本产权属性。宪法规定,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和阶级仍然存在,公有制不是建立在社会化大生产创造的物质基础及社会关系之上,只能采取国家所有制的形式,国企作为公有制最重要的实现形式,其产权主体是全民,国家代表全民行使产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条规定:“(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的执政党,是全体人民的领导核心,从根本性质上必然要求坚持党对国企的领导。

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是中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忠实代表。“国企姓国”、“国企为国”的根本属性和党执政为民的宗旨内在统一于人民,决定了必须坚持和加强党对国企的领导,决定了党对国企的领导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外部领导,而是按照组织体系在不同层面的国企内设立党组织,通过发挥这些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确保国企发展最大程度地服务于国家和人民。

“国企为国”是国企的根本功能属性。作为共和国的长子,国企是国之重器,是推进国家现代化、保障人民共同利益的重要力量,是党执政兴国的重要支柱和依靠。与只注重追求利润的一般市场主体的功能有本质上的区别,国企既强调经济效益,又承担社会责任和政治使命。一方面,国企作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实现形式,在国民经济中处于主体地位、发挥主导作用,关乎社会主义经济的本质属性,关乎国民经济命脉,是我们党执政及整个社会主义上层建筑的经济基础和强大物质手段。另一方面,国企是党领导国家进行宏观调控、推动技术创新、实施转移支付、支持社会保障、改善民生、建设基础设施、维护稳定和安全等国家治理的重要途径和依靠力量。比如,国有资本划转是社会保障基金的重要来源,水、电、气和重大基础设施等与民生高度相关的公共物品主要由国企负责,领先世界的高铁、核电等重大技术创新和事关国家安全的北斗导航、重要航空航天海洋装备等都来自国企。

坚持党的领导是国企改革发展的独特优势

党的基层组织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党的一大优势就是有广泛的基层组织。确立党组织在国企的核心地位,有利于把党的政治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国企能有今天的成绩和地位,离不开坚持党的领导的独特优势。

党的组织优势有利于提高国企的决策和发展效率。按照现代公司治理机制,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主要采取会议决策方式,决策效率受到限制。国企党组织能够弥补这些不足,通过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快速统一思想,更好地应对市场、响应号召,体现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优势。

党组织的群众工作优势有利于发挥职工群众的创造性。国企坚持党的领导,能够更好地坚持依靠工人阶级方针,有力支持职代会、工会等群众组织的作用,充分尊重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发挥好职工群众的首创精神,克服西方公司治理中职工参与不足的缺陷。

党组织的监督优势有利于弥补公司治理机制的不足。国企党组织通过全面从严治党和反腐倡廉体系建设,能够弥补现代公司中董事会决策制衡和监事会监督的不足,能够解决委托代理机制下的激励与约束失灵,有利于解决“内部人控制”等代理问题,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贯彻,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坚持党的领导是国企改革发展的光荣传统

国企作为“国字号”企业,坚持党的领导是其不变灵魂。国企从国营到国有,从工厂制到公司制,从放权让利到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从管资产到管资本,不论如何改革,坚持党的领导始终是长期坚守的光荣传统,是从未改变的政治方向和重大原则。

1956年党的八大之后,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取代了此前的“一长制”,党组织自此在国企中确立了领导核心地位。1984年开始,党中央提出实行厂长负责制,企业党组织的作用逐渐由领导核心转变为保证监督,领导地位受到削弱。对此,1989年,党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的通知》指出: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不能淡化党组织的作用、削弱党的领导,提出党组织在企业中处于政治核心地位。此后党的十三届七中全会、十四届三中全会、十五届四中全会、十六届四中全会等中央会议和相关文件均肯定了国企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地位。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国企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国企开启了新一轮改革并取得了重大进展,国企的运营质量和效益明显提升。但是,现代企业制度下如何发挥党组织的作用,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模糊认识。一些国企把党组织的领导游离于公司治理之外,使得党建与经营管理存在“两张皮”现象,出现了党建工作弱化、虚化、淡化、边缘化问题,偏离了国企改革的正确发展道路。新时期强调国企改革要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实际上是又一次纠偏,是对坚持党的领导这一重大原则和光荣传统的重申。

毛泽东曾经指出:所有制问题基本解决之后,最重要的问题是管理问题。国企改革的目的就是要解决管理问题,是要找到与社会主义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释放国企的活力。但是在改革中,国企作为公有制的实现形式这一本质属性不能改变,“国企姓国”、“国企为国”的根本属性不能改变,这是国企改革的总方向。深化国企改革不能忘记初衷,不能忘记国企的社会主义性质,不能把社会主义的自我完善变成改变社会主义制度,否则就会犯根本性错误。坚持党的领导是国企正确发展方向的根本保障,是国企的独特优势和光荣传统。新时期强调国企改革要坚持党的领导,不是所谓的“倒退”,而是不忘初心、继续前进。

 

党的领导与完善公司治理是统一而非对立

2016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国企党建工作会上强调:坚持党对国企的领导是重大政治原则,必须一以贯之;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企改革的方向,也必须一以贯之。两个“一以贯之”表明,既不能以现代企业制度削弱党的领导,也不能以党的领导否认现代企业制度、否认完善公司治理。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国企制度,就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与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

党的领导是融入而非替代公司治理

习近平强调,中国特色现代国企制度,“特”就特在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把企业党组织内嵌到公司治理结构之中,明确和落实党组织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

通过公司章程使党组织嵌入公司治理结构。2005年,我国公司法新增规定:“在公司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若干意见》提出,国企应当在章程中明确党建工作总体要求,将党组织的机构设置、职责分工、工作任务纳入企业的管理体制、管理制度、工作规范,明确党组织在企业决策、执行、监督各环节的权责和工作方式以及与其他治理主体的关系,使党组织成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公司章程被称为公司的“内部宪法”,把党建工作纳入公司章程,使得党组织从公司治理结构外部运行,转变为国企公司治理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强化了党组织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合法性。

通过“双向进入、交叉任职”机制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1997年中央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的通知》,确立了“交叉任职”机制: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条件,党委成员可依法分别进入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班子;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班子中的党员,具备条件的,可按照有关规定进入党委会。这一设计尊重了公司治理运行机制,使党的政治领导内化到公司治理中,有效解决了党建与公司治理“两张皮”现象,既能增强党组织成员的业务能力,又能加强党对经营管理的领导、保证企业发展的政治方向。

党组织主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新时期国企改革强调坚持党的领导,主要是继续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

除中央骨干企业党组要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其他国企党组织主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党章规定,国企基层党组织(党委)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主要承担以下职责: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厂长)依法行使职权;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领导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

党组织是参与而非代替公司重大决策。党组织参与公司经营决策,主要是参与重大问题的决策、并非事无巨细,主要包括企业发展规划、资产重组、重要改革方案和制度、重要人事安排及机构调整、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等。国企党组织参与决策,不是直接决定一切、直接领导发展和分配利益,而要是在政治上把关定向,发挥好整合力量、协调利益等作用。

党组织尊重其他公司治理主体依法行使职权

现代公司治理的本质是企业内部权力配置和制衡关系的一系列制度安排。按照我国公司治理机制,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国企党组织发挥核心作用,尊重和支持其他公司治理主体依法行使职责。

支持其他公司治理主体依法决策。党章规定,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厂长)依法行使职权是国企党组织的重要职责。党组织对重大问题进行集体研究,由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班子的党组织成员以适当方式反映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使党组织的主张在企业决策中得到重视和体现,并把法人治理结构的决策结果反馈给党组织,实现决策的科学民主。同时,党组织通过发挥组织优势和群众优势,保证其他公司治理主体决策的落实。

支持其他公司治理主体的法定用人权。2000年中办印发的《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确立:把党管干部原则和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结合起来。国企领导既是经营者,又是党的干部、是国家工作人员,国企党组织和其他公司治理主体都担负着干部管理职责。党管干部主要是路线指导与标准管理,主要是推荐和考察,不是取代而是支持其他治理主体依法行使用人权。党管干部和公司治理主体依法行使用人权是目标统一的,两者相结合有利于选择德才兼备的企业领导干部,为国企发展提升更有力的组织保证。

国企坚持党的领导与完善公司治理相统一,是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属性决定的。邓小平曾经指出,计划和市场都是发展生产力的方法。市场经济不是完全放任的自由经济,而是有效调控的经济,西方国家也有计划。坚持党的领导是有效计划调控市场经济、促进社会公正的根本保证,是国企的独特优势,现代公司治理机制是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的重要内容。发挥党的领导和公司治理这两方面优势,都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都能最大程度激发国企的动力和活力,都有利于做强做优做大国企,两者具有目标和功能统一性,必然可以相互结合、相得益彰。

 

加强党的领导是要完善党的领导而不是以党代企

国企改革中加强党的领导,是适应现代公司治理的要求来进一步完善党的领导,既不能让位于公司治理,也不能党政不分、以党代企。实践中,一些国企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还存在不和谐之处,党的领导“缺位”与“越位”问题并存。国企党组织要适应国企公司治理要求,关键是加强 “四化”建设。

党组织定位精准化

近些年来,国企党组织虽然都有一个共同的名字,但国企类型、党组织层级有很大不同。在实践中,由于没有细分不同国企、党组织,存在寻求“普世法则”的误区,导致对国企党组织的定位模糊。国企党组织要区分企业不同特点和党组织不同性质,对其在公司治理中的角色进行精准定位。

纵向上区分不同层级党组织性质。《若干意见》提出,要发挥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党委政治核心作用和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中央企业的党组织有的名为党委、实际属于党组性质,应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其他国企基层党组织按党员数量设立、性质不同,其中:党委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企业层面的党总支要参照党委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企业内设的党总支或党支部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横向上区分国企股权结构和类型。国有全资类企业的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国有资本绝对控股、相对控股或者具有实际控制力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其他混合所有制企业,比照非公有制企业开展党建工作,党组织在职工群众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在企业发展中发挥政治引领作用。

党组织职责明晰化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国企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归结到一点,就是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除了中央骨干企业的党组属于领导核心,其他国企党组织应围绕政治核心作用,进一步厘清与“三会一层”的职责关系。

一般不讨论股东会决策事项。股东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关,权力实际上集中在股东单位。党组织是由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交叉任职的成员及部分党群干部等内部人组成的,从权属划分和制衡看不宜决定上级单位决策事项。

主要参与讨论董事会决策事项。董事会是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决策机关。从决策职能上看,党组织和董事会比较相近,党组织参与重大决策主要是指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事项;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决策,或董事会授权经理层的决策事项,党组织也可参与决策。党组织参与决策,主要是就决策事项研究形成意见,通过有效沟通以及董事会中的党组织成员表达意见,影响董事会决策。

与监事会职责相对独立。监事会是公司法定监督机关,主要对董事、经理履职行为进行监督问责,以法律监督为主。党组织也承担着干部监督管理的职责,并设纪检部门专职干部监督,坚持从严治党、把纪律定在前面。由于监事会主要是代表出资人进行监督,党组织主要是企业内部监督,为有效防止“内部人控制”,企业党组织要适当尊重监事会的独立监督。

对经理层决策以把关为主。党组织是由交叉任职的董事、监事、经理和专职党建干部、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等成员组成,体现了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其决策效力显然应高于经理层。党组织的决策不应作为对经理层的建议,而应定位于对经理层经营决策的政治把关和监督制约。党组织的监督与把关应尊重经理层专业化决策,不能通过提前讨论等方式替代或控制经理层决策。

党组织构成合理化

国企党组织要适应公司治理需要,要适应国企改革的方向,要发挥好总揽全局、协调八方的作用,其成员必须合理,防止僵化、单一化。

按照交叉任职要求配备党组织成员。实践中,一些国企党组织成员以经理层为主,甚至两块牌子、一套人马,不利于有效防止党政不分、“内部人控制”问题。因此,经理层与党组织成员应适度交叉任职,但不能完全重合,更不能以经理层为主,党组织成员还应有适当比例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为了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参与决策作用,党组织书记一般由董事长担任。

适应国企改革要求配备党组织成员。一是要适应职业经理人制度的要求,允许符合条件的职业经理人进入党委会,充分发挥职业经理人在贯彻党组织意见、进行专业化经营方面的积极作用。二是要适应混合所有制改革要求,按持股比例情况,探索其他股东方选派的董事、监事或推荐的经理人员通过适当途径和程序进入党组织班子,由国企上级党组织统一管理。这是因为,混合所有制企业是按照“资本多数决”原则治理的,即各股东方根据持股比例选派经营者,但实践中许多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党组织成员全部由国有股东一方委任和管理、难以获得其他股东方及其选派的经营管理者认同。允许其他股东方选派的经营者通过适当途径进入党组织,有利于党组织协调各方、扩大党组织的核心作用。

按照“老三会”要求配备党组织成员。一是按照相关文件,为加强党的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可配备1名专职副书记。二是参照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国企党组织要设立纪委,纪委书记进入党组织班子。三是认真落实《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的要求,国有及其控股企业工会主席是共产党员的,应进入同级党组织领导班子。

党组织领导方式科学化

国企党的领导要与完善公司治理统一,必须要完善领导方式,改变传统直接决策、“包办一切”的做法,做到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相互促进。

以其他公司治理机构为媒介进行领导。国企党组织不是公司法上的权力机构,其决策对其他公司治理主体不具有法律强制性。党组织参与决策,应通过加强沟通、“交叉任职”等方式间接实现。党组织如果发现其他公司治理主体的决策不符合政策、损害国家或职工利益,可及时提出意见;如得不到采纳,可向上级党组织汇报,并由上级单位通过行使出资人权力方式纠正。

以从严管理国企领导人员为抓手。公司治理机制侧重管事,党建注重管人。要按照全面从严治党和“一岗双责”的要求,充分发挥党组织的监督作用,确保国企领导人员有效履职尽责。在过去,一些国企经营者主要由上级组织部门行政任命,董事会选任经理层的权力未有效发挥,致使董事会难以有效制衡经理层。国企应通过党组织书记兼任董事长、提名委员会主任等途径,实现党管干部和董事会依法管理经营者的统一,上级党组织及其组织部门在董事会选聘经理层成员工作中应主要发挥确定标准、规范程序、参与考察、推荐人选等作用。

发挥组织优势和群众优势。党组织除了通过参与决策,还可以依靠政治意志的说服力和民主管理的影响来发挥作用。党组织应充分发挥党支部、工会、职代会、共青团等组织的作用,调动党员和普通职工执行决策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发动党员、团结带领广大职工支持公司决策的落实。

国企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环节,而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在新的历史时期,在全面深化改革的伟大实践中,坚持国企党的领导与完善公司治理相统一是具有重大意义的实践探索和理论创新。求木之长者,必固其根本。在深化国企改革中,只有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不断加强党的建设、完善党的领导方式,才能强“根”固“魂”,在凤凰涅槃中浴火重生。

(编辑  季节)



* 王敏,中信集团人力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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