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教育、科技、人才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基础性、战略性支撑。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要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发挥科技型骨干企业引领支撑作用,营造有利于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成长的良好环境,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
2022年年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科技政策要聚焦自立自强,有力统筹教育、科技人才工作布局,实施一批国家重大技术项目,完善新型举国体制,发挥好政府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中的组织作用,突出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
过去曾说企业是技术创新主体,党的二十大进一步提出企业是科技创新主体,更加突出了企业在未来国家创新体系中的地位,特别是对大型骨干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企业应该是创新活动的主要承担者
深圳为什么具有很强创新能力?它是一个典型的由企业作为主要创新主体的体系,政府的主要作用是搭台子、提供服务和一些必要的组织功能。深圳的市场化程度、国际化程度比较强,企业自主创新的动力和活力,来自于市场竞争的推动。
企业是纯粹的市场竞争主体。和大学、科研院所相比,企业直接面向市场,它的产品首先要被市场承认;企业组织生产要有严格的质量和财务控制,因而必须掌握相关知识和生产要素,企业是新科技知识的主要需求者,也应该是创新实践活动的主要承担者,包括创新项目的选择和决策、科研投入和组织、成果的鉴定、受益与推广;同时承担相应的风险。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必须依靠创新,创新是企业竞争力的关键要素。
过去,国有企业管理机构对企业的考核,强调企业的当期收益和利润,而淡化了企业科研投入和技术创新的累积效应,导致企业技术储备不足。当前我国在一些关键技术领域形成短板、被“卡脖子”等一系列问题,这和之前管理体制和政策的失误不无关系。
改革开放以来,中央历次关于科技体制改革的文件都强调,要推动企业加强科技创新、成为创新主体。
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大力加强企业的技术吸收与开发能力和技术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中间环节,促进产学研的合作。1988年,《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加强企业的技术开发和吸收能力。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要使企业成为技术开发的主体。199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提出,要让企业成为科技投入的主体。2013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全面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意见》明确提出,建立健全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机制。
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提出企业作为创新主体的四个维度,即自主创新的“决策主体、研发投入主体、科研组织主体、成果转化主体”。
2020年《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明确提出,要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促进各种创新要素向企业聚集。
所以,现在判断企业是不是创新主体的标准很明确,就是看它在技术决策、研发投入、组织科研、成果转化方面,是不是有积极作为。
从1985年到2020年,我国企业的科技经费投入、研发人员在全国科技投入和科技人员总量中的比重逐年增加。设立研发机构的企业的比例不断增加。在成果转化和科技决策方面,企业的自主性也不断增加。例如,企业所属研发机构在国家研发机构总数的占比,1996年超过50%,2020年达到82%。发明专利的申请量来自企业的占比,1996年超过50%,2020年达到将近70%;发明专利授权量占比2004年超过50%,2020年为63%。研发经费的占比,1998年超过50%,2020年达到77%。企业研发人员占全国科技人员的比重,2000年超过50%,2020年达到77%。技术市场贸易额占比,2004年超过了50%,2020年达到91%。
近年来我国企业的创新主体地位不断提升。国有大型企业拥有5000多个科研机构、200多名两院院士,学科配套齐全,具备国家实验室、科研机构甚至大学的部分科研功能。特别是1999-2000年,转制为国有企业的200多家科研院所,多数是部委直属的从事产业基础共性、关键核心技术研发的国家战略科技力量。
以中央企业为例,最近10年先后建成了700多个国家级的研发平台,7个创新联合体,其中5G、高铁、大飞机、发动机、工业母机、能源领域,攻克了一批“卡脖子”的核心技术难题。
落实企业创新主体地位面临的主要障碍
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总体在逐步提升,但仍存在企业创新主体地位落实不到位的问题。
从国家创新体系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高校和科研院所面向经济主战场,在各个应用技术领域也纷纷面向市场,进行自主研发和转化,以及自办企业。而不同创新主体之间的协同合作、政产学研用的合作效果则不尽如人意。企业在国家重大科研计划中的话语权不足,大量科研成果不能及时有效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从企业角度看,改革之初,企业的创新活动主要为已有技术成果的转化,较少做基础工作。很长一个时期,大部分企业偏好引进国外成熟技术,偏好“短平快”,导致在获得新技术方面基本处于短期行为,缺乏立足于长远考虑企业技术战略构想。
2006年以来,中央大力倡导自主创新和增强企业创新能力,重点依靠“引进吸收再创新”或者“集成创新”,有很大进步,但由于缺乏深厚的自主科研基础能力,产品的更新换代主要建立在别人科技成果的基础上,原始的核心技术还在人家手里,在总体上还处于追赶或跟随技术先进国家的阶段。
我们企业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比较薄弱。中小企业基础研究人才、科研能力和财力不足,一些大型企业缺乏基础研究的动力。1999-2000年期间,200多家改制的科研院所,原来都是部委或者行业的基础研究与共性应用基础研究的“老大”,有很好的基础研究力量。现实中,这些企业的基础研究能力在企业改制后就开始“坐冷板凳”,这一代人退休之后,人才青黄不接。现在这一类转制研究院所的主营业务主要是技术服务和技术推广。
中央非常重视科技自立自强,要求大力加强企业科技创新能力,但是在实践中还存着一些阻碍。
首先,国家科技布局中大企业的地位偏弱。国家安排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时,强调企业在技术成果商业化推广和示范工程方面的作用,而企业在政产学研用合作中处于被动地位,在国家重大科技决策中更加缺乏话语权,国家重大攻关项目和重大科技决策的专家组构成,企业科研人员所占比重很小。
之所以如此,主要是对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的认识不足。长期以来,政府主导的国家创新体系中,科研院所和高校占据主体地位,企业主要被视为生产经营主体,重点承担技术成果的转化,在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决策中,企业的话语权和研发主导权不足。
其次是企业自身技术创新动力不足。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国有企业现行管理规制约束了企业创新。这点是最需要关注的,也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转换新旧动因的必要性之一。
国资部门对国有企业的干预比较多,限制了企业的创新动力和活力。在企业的人事管理上,国企领导的行政任命和有限任期,导致企业缺乏长期、系统的创新战略规划,不利于有潜力的企业家人才的培养和能力的持久发挥;在企业考核上,比较偏向财务指标,且过分强调保值增值,对企业创新投入形成硬性约束;定期的巡视审计,也限制了企业科技创新的积极性。尽管规定允许试错,但容错机制很难落地。这导致企业领导对待技术创新更多基于规避风险。
最后,科研成果转化的人员激励政策难以到位。由此,有竞争力的创新生态环境还没有建立起来,一些国家法律法规还不完善。
相关的思考与建议
(一)从国家和政府层面看。一是把国家关于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的一系列政策落实。建议多出一些可操作、可考核、可监督的实施细则。二是明确企业参与国家科技决策的常态化机制,要多征询企业的意见。三是鼓励和支持企业根据国家战略需求,牵头组织相关重大攻关项目,包括通过创新联合体、创新中心等组织形式;企业既可以当出题人,也可以当阅卷人,还可以当答题人。四是支持有条件的科技领军企业加强基础或应用基础研究。五是发挥好大型中央企业成建制科研力量的作用,打造原创技术策源地。
(二)企业要加强自身的创新能力建设。一是进一步加大企业的研发投入,特别是增加立足长远的应用基础研究领域的投入。二是要使企业成为研发主体,形成研发能力体系。三是加强国际合作,打破行业“围栏”。四是在产学研合作中,企业要主动作为。五是大企业要当好链长、链主,要与中小企业协同创新。
(三)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打造具有竞争力的创新生态。
一是切实落实企业家精神。一个企业要想成为创新主体,充满创新活力和动力,必须要有企业家精神。要支持企业家做创新发展的探索者、引领者,鼓励企业家与科学家深度合作。
二是要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人是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要把科研人员的积极性调动起来。
三是强化科技金融、科技市场、中介服务的作用。由于科研人员缺乏市场、缺乏资金、缺乏发展计划等,会出现“死亡谷”。而依靠企业家,依靠科技金融、科技市场、中介服务等,可以帮助我们跨越“死亡谷”,使科技人员真正能够安心科研,科技成果能够顺利进入市场、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从而真正使企业成为科技创新的主体。
(编辑 宋斌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