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导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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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收入分配格局,深入研究实现共同富裕的财税制度

贾康 来源: 2023.05.18 11:06:00


 

共同富裕,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特征和基本要求。40余年来,在改革中解放发展生产力的基础上,我国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 2020年达到了全面小康社会的阶段性愿景。但近些年来收入分配、财产配置差距的扩大和一部分群众的抱怨也趋于严重,对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产生了不良影响。

世界银行报告显示,从2000年开始,中国基尼系数越过0.4的警戒线,2008年高达0.491,后有所回落,2020年为0.468。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调查数据显示,城镇居民中收入最高和最低10%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之比,1985年为2.9倍,2005年为9.2倍,最近10多年间一度达到20倍之多。

据法国经济学家皮凯蒂2017年研究结果,2015年中国最富10%人群收入占全部收入的比重为41%;最富1%人群收入占全部收入的比重为14%;财产分布情况,2015年中国最富10%人群财产占全部财产的67%,最富1%人群财产占全部财产的30%(世界银行认为最富者财产占41.4%);最富1.06万人的人均财产为16.23亿元。而美国5%的人口掌握了60%的财富。

从当前情况看,中国财富的集中度已超过美国,成为世界上分配两极分化最严重的国家之一。这种收入和财富配置的不公平现象,成为社会不稳定的因素之一,缩小收入分配差距,是目前亟需解决的重大问题之一。

20218月,习近平同志在中央财经委第10次会议上指出,我国已发展到了扎实推进共同富裕的历史阶段,要求到“十四五”末,居民收入和实际消费水平差距逐步缩小。到2035年,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分配制度是促进共同富裕的基础性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制度体系。

分配差距问题,在基础理论层面就“公平与效率关系”讨论了多年。“公平”体现在规则和过程上,和“效率”没有矛盾;但分配结果的公平(准确地说是“均平”)程度如何,却需要和效率之间作出合理的权衡——如果过于平均,那就没有激励;如果过于悬殊,会使弱势群体产生不满,影响到社会的和谐稳定。所以,要按照“结果的均平化”这个趋向做适当的调整。按照党的二十大报告精神,要加大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等调节力度,并规范和优化收入分配秩序和财富积累机制。

推动实现共同富裕的三层次分配制度机制建设

初次分配主要体现的是企业部门和居民部门的关系,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创造价值(体现为收入流和社会财富),以要素报酬和生产税的形式分配到居民部门和政府部门,政府以流转税介入而筹集收入,兼有弱调节。在整个社会再生产中的初次分配环节,应该首先注重在分配导向上激励创业创新、“做大蛋糕”,更多地强调保护产权和劳工权益,坚持制度规则和过程的公平正义合理性。在这一领域,按照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导精神,应努力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坚持多劳多得,鼓励勤劳致富,促进机会公平,完善按要素分配政策制度,探索在多种渠道增加中低收入群体要素收入,多种渠道增加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市场机制和规则在这一阶段发挥核心作用,资源有效配置和保证市场效率是该阶段的基础条件,建立有序、公平、竞争充分的市场,是保证初次分配阶段国民收入分配按要素合理分配的关键性前提条件,政府介入有弱调节。

再分配中的政府主导特点则非常明显,政府须有更多参与以求“分好蛋糕”,主要体现为政府和企业、政府和居民关系的调整及社会成员所得“蛋糕”份额的变化。财政分配,是非常重要的政府介入国民收入再分配的方式,特别是以转移支付和直接税两大手段。在处理政府和企业(市场主体)、中央和地方、公权主体和公民(实际就是政府体系和社会民众)这三大关系上,财政是一个利益调节的交汇点。中国的现代化所要求建立的现代财政制度,要稳定而尽量合理地形成支撑这一分配过程健康可持续的基础。

第三次分配,非政府主体可作积极贡献的公益慈善机制,政府予以鼓励和引导。属于社会治理概念下的“自调节”机制,进一步解决“分好蛋糕”的问题。

推动实现共同富裕系统工程之第一阶梯:初次分配

导致初次分配差距扩大的因素主要表现在:首先,行业与所有制背景下的薪酬差距。其次,不同所有制下“同工不同酬”的差距。

优化我国国民收入初次分配格局,可积极地从以下四个方面考虑:第一,依法优化市场秩序,基于保护产权和公平竞争原则,充分发挥要素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第二,厘清政府主体“权力”和市场主体“权利”的边界,激发市场活力。第三,在深化改革中重新定位国民收入初次分配格局中的政府部门职能。第四,政府在引导产业发展的过程中,应当合理确定政府补贴政策的贯彻机制,明确目标,与市场结合,通过清晰、严格的制度规范,把政府补贴和政策性融资支持,合理地融入要素流动的竞争性市场。

推动实现共同富裕系统工程之第二阶梯:再分配

再分配领域政府调节作用则需要明显加强,以促进“分好蛋糕”。政府介入再分配,最主要的调节手段,是财政税收工作系统的转移支付和直接税。在我国,税收以间接税为主,再分配功能有限,转移支付调节比较乏力,甚至某些再分配政策实施中存在逆向调节问题,不利于有效调节、缩减居民收入差距。

首先,现行财政支出配置对居民收入再分配调节作用有限。其次,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还较弱。

聚焦表现,我国税收调节收入差距力度较弱,社会保障等转移性支出不足:

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应发挥的“抽肥补瘦”再分配功能还远未到位。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在2018年的最新一轮改革主要对工薪等四种劳动所得实行7级超额累进税率的调节,级距设计不够恰当,最高边际税率维持在45%高位,导致税负不够合理,总体而言,中等收入阶层以上的劳动收入成为收入调节的主要对象,负担了较大部分税收。特别是专家型知识分子的薪酬、稿酬、劳务收入与知识产权收入“归堆”综合后,实际税负大幅上升,在形成对劳动收入的税收歧视的同时,也造成高科技企业为防人才团队成员“用脚投票”而不得不在竞争中提高人才用工成本。由于税制设计的问题和缺陷,使得原本是调节高收入群体的个人所得税,在我国却主要调节工薪阶层和专家型知识分子,而且覆盖面仅几千万人,占全国总人口数的5%左右,年度个税收入仅占税收总收入的6%左右,致使个人所得税在调节收入分配差距方面的主体手段作用不能充分发挥,实际上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收入差距悬殊的负面影响,导致收入再分配的不力。

财产税

财产税在我国税收收入中的占比很低。房地产税改革试点还只在上海、重庆两地“柔性切入”,多年来迟迟未能启动国家层面有中央决策明确要求的立法程序。我国现行财产税主要包括车船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种。财产税一般作为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主要税种,近些年随修订税制和经济社会发展,尽管这项收入增长加快,但总体而言比重仍然较低,尚难以成为收入调节的主要工具。为优化收入再分配,税制改革方向是加大财产税在我国税收收入中的占比。房产税(房地产税)属于财产税,具有支持形成地方税体系取得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和调控房地产市场等多方面的作用。目前我国住房保有环节的房产税只在上海重庆两地进行试点,而且只涉及增量或以增量为主,远未全面铺开。2011128日,国务院批准上海和重庆作为试点进行房产税改革,上海市政府和重庆市政府分别发布了《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行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对房产税改革试点的内容作出具体规定。由于种种主客观原因调节力度有限,但毕竟是敢为天下先的改革试水,取得了弥足珍贵的本土试点经验。2014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在此试点基础上要求“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但其后相关立法进程始终未能加快,迟迟不能正式启动一审。2021817日,中央重要会议促进共同富裕指导精神公布后,积极稳妥推进立法和做好改革试点工作,扩大试点覆盖面“双管齐下”的部署已浮出水面,2022年又因故按兵不动,具体进展还需拭目以待。

遗产和赠与税

遗产和赠与税缺失。此税种直接面向的是那些不通过自己的努力而获得巨额存量资产的高收入阶层,它的出台既可以缩小由于代际和偶然原因而造成的个人收入差距,同时也倡导个人要通过自己努力获得收入的正确理念。目前我国遗产和赠与税尚未进入议事日程,但相关文件已提出要“研究开征”。作为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条件,需大力健全财产保护制度、财产实名登记制度等相应的管理制度,并积极考虑在配套改革中首先确立官员财产的报告与公示制度,另外作为将来出台时的配套事项,亦应一并设计赠与税,并大力加强公益性基金会的规范化制度建设,以引导富裕阶层在交遗产税和捐赠公益慈善的“二选一”中,更为自觉地考虑多做公益。

消费税

消费税应有的调节居民消费结构的功能有待完善。我国消费税是一种特别消费税,选择了部分消费品征税,其主要目的在于引导消费、保护环境、调节收入分配。近年来,消费税的调整更多从调节消费、保护环境方面出发,而对其收入分配功能的关注相对较少。首先,消费税征收范围较窄。消费税对烟、酒、实木地板等十几个税目进行征税,部分高档消费行为还没有纳入征税范围,例如高档卡拉OK、高档洗浴、高档餐饮、高档会所等。随着“营改增”的全面覆盖,应在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部分高档消费行为征收消费税,充分发挥消费税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其次,我国消费税部分消费品的消费税税率较低。为发挥消费税应有的调节居民消费结构的功能,可以调整部分消费品的消费税税率,时下的重点是:提高高尔夫球及球具、游艇的消费税税率,使其发挥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考虑资源环境因素和收入分配作用,应对高档实木地板设置更高的消费税税率;调整乘用车消费税税率,发挥其抑制消费、保护环境、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社会保障

社会保障制度仍存在的缺陷使其对收入分配调节作用受限。社会保障也是收入再分配的重要工具。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在调节收入分配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仍存在诸多问题:社会保障的覆盖面不足,发展不均衡,相关制度设计尚不完善,不利于社会保障功能作用的充分发挥。

推动实现共同富裕系统工程之第三阶梯:第三次分配

所谓第三次分配,就是个人和企业出于自愿,在习惯、道德、伦理、教化以及机制的驱动与影响下,把可支配收入的一部分捐赠出去,主要内容是公益慈善,形式可以呈现为满足社会所需的多样化,但最终结果是通过收入阶层中的较富裕人群的资金流向相对贫困人群而实现社会收入转移,以此来对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形成补充。第三次分配是为共同富裕提供“分好蛋糕”的必要补充——它既是辅助性的,又与前两次分配一样,也是不可缺少的。

优化第三次分配的路径:

第一,研究开征遗产和赠与税,为第三次分配奠定持续资金基础。在2021817日中央关于推进共同富裕和优化三次分配的指导精神公之于世之后,中国研究开征遗产和赠与税,已受到各方前所未有的重视与关注,亟应纳入全面配套改革,做出积极稳妥的立法与制度建设。

第二,加大个人捐赠的税收抵扣额度,调动个人参与第三次分配的积极性。中国现阶段个人捐赠所能够得到的最高优惠扣除额度为30%,而欧美等发达国家对个人捐赠的扣除率都达到了50%,甚至是全额扣除。如果说遗产和赠与税能够通过提高不捐赠的成本来倒逼和引导催化捐赠意愿,推动第三次分配的发展,那么加大个人捐赠扣除额度势必能够有力地引导和提升许多自然人的捐赠意愿,以此来调动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到第三次分配中来。

第三,建立超额捐赠结转制度,为大额捐赠开辟道路。为了管理的便捷和默守相关既成规定,中国现阶段选择一刀切不准予超额结转,制约着大额捐赠进入第三次分配,亟应改变。

第四,合理简化免税退税程序,切实保障捐赠的税收优惠较便捷地落到实处。从已有数据上来看,我国办理退税和免税优惠的第三次分配捐赠主体占比非常低,纷繁复杂的步骤,再加上办理每一个步骤的艰辛,直接导致许多税收优惠实际上形同虚设,并没有能像学理分析中那样切实降低捐赠的成本和提高捐赠积极性。

财税制度中直接税改革是优化收入分配格局、构建橄榄型社会结构的重要始发环节

在复合税制组合中,直接税的作用更多体现为筹集政府收入的同时调节收入分配,调节经济和社会生活。直接税的调节作用主要是按照支付能力原则“区别对待”,在社会成员收入必然有高低差异的情况下,直接税使有支付能力的、更为富裕的社会成员,对公共金库作出更多贡献。进入公共金库的资源,再通过规范的预算安排、以财政分配形式转为扶助弱势群体的支出,去倾斜式增进低收入社会成员的福利。直接税这种遏制两极分化趋向的功效,使其在社会分配全流程中具有不可或缺的地位。

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

首先,要改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模式。在2018年改革已实行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基础上,继续兴利除弊,制定更合理的费用扣除标准和税率。在把工薪所得与其他收入尽可能综合的基础上,下一轮改革须在已把四种劳动收入(薪酬、稿酬、劳务收入、特许权收入)纳入“综合”税基的前提下,适当增加非劳动收入进入“综合”覆盖面而接受超额累进税率的调节,同时要简化超额累进的税率档次,拉大低档间距,降低低档税率。在体现量能负担原则的同时,亟应顺应国际竞争、人才流动的开放局面,运用供给侧理论创新的成果,显著降低最高边际税率(从现在45%的水平,最好能降到与企业所得税率25%拉齐)。坚持实行全国统一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按照年度综合收入,适当考虑纳税人家庭赡养人口、子女教育、住房按揭贷款月供的利息负担等因素,作专项费用扣除。

其次,在国地税务机关合并基础上,明确地将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权限归于中央,在增强国家调控分配能力、配合中央财政转移支付需要的同时,经规范程序确定部分地方的特殊政策(如在粤港澳大湾区和海南自贸区)。

第三,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改善征管手段,建立和优化以个人自行申报为主的申报制度,统一个人纳税编码,建设覆盖全国的税务网络系统,全国共享个人税务信息资料,堵塞征收漏洞。加大对偷逃税款等违法行为的监管查处力度,增加偷逃税款的成本和风险约束。

房地产税改革双管齐下,试点扩围可在一部分中心城市率先实施

中央早已确立在住房保有环节开征房地产税的改革任务,由于种种主客观原因,迟迟未能推进。2021817日的中央重要会议之后,按照积极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和做好改革试点工作,在上海、重庆两地试点基础上,以五年为期扩大试点范围的“双管齐下”部署,房地产税改革有望加快进程。在全局配套改革和追求高质量发展背景下,应全面总结房地产调控经验,积极考虑把这一税制改革任务纳入打造房地产业健康发展长效机制所需的“基础性制度建设”。未来试点扩围可在一部分中心城市率先实施,全国性的立法一俟得到全国人大审批通过,住房保有环节的房地产税可率先在一线城市实施。这样既有利于打造地方税主体税种、构建地方税体系,为中央与地方间分税制度框架下的收入划分创造更好条件,进而推动央地财政关系改革的实施与深化。

研究开征赠与税和遗产税

遗产和赠与税属于直接税,是社会财富“抽肥补瘦”式再分配的重要手段之一。它直接面对高收入阶层,可以抑止居民通过非个人努力取得继承的财富而暴富,有利于缩小代际之间的收入差距。在“共同富裕”导向下,我国应该积极研究如何推出该税种,以求发挥其调节收入分配、财产配置的作用,促进公益性基金会等第三次分配主体的形成与成长,并引导个人通过自身努力增加收入。另外,征收遗产税还能从完善税制的角度阻抑“灰色”“黑色”收入导致的收入分配差距扩大。我国经济体制转型时期的部分收入处于灰色或黑色状态,由于个人所得税只能作用于透明收入,对不透明收入难以发挥调节作用,因而对不透明收入的调节可以更多依靠遗产税在财富继承环节实现。根据世界各国的经验结合税种特点来看,开征遗产税可以把遗产人生前的不透明收入也纳入其中,从而弥补个人所得税调节功能的不足。

加快推进消费税改革

消费税属于流转税领域带有较特殊“定向调节”动能的税种,也有促进收入分配优化、遏制收入差距过大悬殊的一定调节作用。首先,我国应根据经济形势的变化,及时调整征税范围。在扩大消费税征税范围方面,不仅要增加一些奢侈、炫耀性消费项目,如私人飞机、私人游艇、高档娱乐活动(如夜总会)等,还可以包括一些高端消费行为,如桑拿洗浴、高尔夫球等。其次,要调整消费税的征税环节。目前我国消费税主要实行生产环节单环节征收,有些企业通过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先以低价把产品销售给销售公司,然后由销售公司按正常价格对外销售来规避消费税,形成偷逃。可通盘考虑把一些消费税推到销售、消费环节征收并于其后交地方,以此助力地方税体系中增加收入来源。

配套改革是财税优化收入分配格局的制度性倚托

主要包括:

1.优化调整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在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轨道上,使各级政府公共服务的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2.赋予地方政府与履职相应的财权,加快构建地方税体系;3.优化财政支出结构,进一步加大基本公共服务投入力度;4.以改革和完善转移支付制度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5.以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合理提高居民转移性收入;6.深化教育、科研管理体制改革;7.加快投融资体制改革,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多元化供给模式;8.积极推进收入分配法律制度体系建设;9.改革现行工会组织;10.探索建立全社会收入分配预警体系。

(编辑   季节)



* 贾康,中信改革发展研究基金会咨询委员,中国财政学会顾问,华夏新供给经济学研究院首席经济学家。本文选自中信基金会课题,课题编号F2202

丘林:中国基尼系数到底是多少?http://www.bwchinese.com/article/10251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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