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讨论中国社会主义的民主理论体系建构,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古希腊所生发的民主理念与实践、近代以来,民主理论的转变和深化、资本主义民主的特征与问题、中国社会主义的民主观。这种排序既是时间性的,也符合民主发展的内在逻辑要求。
古希腊民主的理论与实践
现代意义上的民主概念源于古希腊。民主(dēmokratía)一词,是公元前5世纪60年代以降,希腊人按照统治者的构成,对其城邦政体进行划分的产物。它意味着一种由dêmos进行统治与支配(krátos)的政治共同体。dêmos既意味着民社,即决定城邦重大事务的公民大会制度;又意味着从事这一政治活动的城邦公民整体[1]。这一意义上的dēmokratía,既是公民政治活动的产物和载体,又是此种政治活动得以可能的原因,是政治活动与政治主体的有机统一。
古希腊政治家伯利克里在公民大会上发表讲演(油画)
有足够的证据表明,以雅典为代表的民主制度将占城邦人口大多数的奴隶、外邦人、妇女、儿童排除在外,某种程度上,这种民主制度是基于普遍化的奴隶劳动而存在。但不可否认的是,在被其认定为具有合法资格的城邦公民(polítēs)体内部,政治权利-权力的分享与实施,达到实现了即便在当代民主实践中都很难达到的平等状态[2]: 平均每年召开不低于40次的公民大会(在全盛时期公民人数达到4万的雅典,与会人数至少要达到6000);设立以500人议事会为代表的公民大会常设机构,以抽签选举的方式从雅典10个部落中分别各自产生50位代表;议事会席位任期一年,不得连任,任何公民一生担任议事会成员不得超过两次,这意味着至少有7500个公民可到议事会任职,占雅典公民总数的五分之一至四分之一;在所有议事会成员中,有十分之一的人以执委(prytanís)身份长期在举行公民大会的广场上办公乃至住宿,以体现公民政治的在场性特征;除10位将军及财政方面具有高度专业要求的职位外,各机构的官员均通过抽签方式选取;由抽选产生的民众构成法院,听取案件的控辩陈述,并根据投票的多数原则进行审判裁决。这种职位的周期性轮替与统治权更替的对应关系,被欧里庇得斯在戏剧中表述为“民社-人民(dêmos)年复一年地轮替执政”。
伴随这种高度公平的职位-统治轮替制度的形成,政治平等(isonomía,直译当为法权平等)理念被普遍承认,平等原则融入此前被视为核心政治理念的神订善好秩序(eunomía)中,以信仰为基础的神属秩序发展为城邦政治生活中的民主制度。而对雅典人而言,这种平等不但体现为质的相似(hómoios),更体现为量的均平乃至等同(isos)。如果参照亚里士多德有关“算数平等”与“几何平等”的区分,雅典民主制所贯彻的恰恰首先是算数平等,这直接体现在作为民主制核心价值的一系列以isos为前缀构成的词汇上:isonomía不但意味着自然法意义上的权利平等,也指涉物权的平等分配与处置),isokratía(权力平等,特别是政治权力的平均分配), isēgoría(言说平等,特别是公民大会上平等的发言权),isomoiría (份额平等,特别是土地份额的平均分配)。这正是古希腊民主实践中直接民主与多数决定原则的鲜明反映,这一原则意味着“整体寓于作为一体的多数之中”。
这种贯彻算数平等精神的民主制度,导致雅典贵族阶层在知识、财富、社会地位等方面的优势(几何式的差异结构)无法有效地体现于政治权利-权力中,该阶层在相当长一段时间中处于政治生活的边缘地位。那些出身于贵族而认同并投身民主制并成为民主领袖的人物,如米尔提阿得斯、地米斯托克利、客蒙、伯里克利,被柏拉图比作讨好民众(dêmos)、填满其物质欲望的糕点师。
亚里士多德在其影响深远的《政治学》一书中,列举了3种良好政体的代表,并提出了作为对照物的败坏堕落形式的3个变体。3种追求城邦整体利益的良好政体依其高下,依次为王制(basileía)、贵族制(aristokratía)、共和制/民主善制(politeía);而3种追求局部利益的败坏变体依照其危害程度之高下,分别为僭主制(tyrannís)、寡头制(oligarchía)、民主制(dēmokratía)。按照这一划分,共和制是良好政体中最弱者,而其变体民主制则是败坏政体中危害最小者。显然,这是后来所谓“民主是一切政体中最不坏的那个”这一说法的理论来源,尽管是以歪曲的方式。
不同于后世常见的将人民(dêmos)贬低为乌合之众(óchlos)、将民主恶政称作“暴民统治”(ochlokratía)的做法,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选择了以dēmokratía作为民主政治之败坏形式的命名,用富于多重含义的politeía一词来指代民主善政,而这个词在全书中还可以指一般意义上的政体、4种非君主制的政体和包括王制在内的3种良好政体。这一异乎寻常的命名,似乎指向一种在城邦(pólis)、公民(polítēs)、政体(políteuma)、民主制之间的特殊关联,甚至在暗示,惟有善好的民主制才是最符合城邦政体本意、因而也最合于自然的政治形式。
在《政治学》第三卷中,亚里士多德对于3种败坏政体评论道:“僭主制是为了统治者利益的个人统治,寡头制是为了富人利益的统治,民主制是为了穷人利益的统治”,“对于寡头制和民主制而言,是少数人还是多数人统治纯属偶然——无处不是富人少而穷人多……民主制和寡头制的真正区别是贫穷和富有”。
这段话清晰透露出来的民主制所代表的利益关系与社会/阶级结构,连同公元前6世纪-前4世纪雅典出现的政治权利向平民阶层高度集中的历史,构成了后来长达两千余年民主制度及其理念被西方精英阶层恐惧、忧虑、贬抑和拒斥的内在动因与心理阴影。
近代以来民主理论的重大发展
针对各种政体善好者难以持久、持久者易于败坏的情状,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提出“混合政体”(他使用的正是politeía)的概念,即一种权力由公民中所有类型的团体(君主、贵族、人民)分享的政体形式。波利比乌斯(Polybius)在公元前2世纪为希腊人书写的《通史》中,用这个概念解释罗马的政体结构。虽然罗马人所坚持的共和体制(res publica)与这种依照希腊眼光提出的混合政体具有重大区别[3],不过它确实为罗马人创立的政治制度提供了某种系统的、哲学化的解释理路。人们甚至可以在罗马的库里亚大会(comitia curia)、百人团大会(comitia centuriata)、部族大会(coitia tributa)3种公民大会形式中,分别见到倾向于僭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的痕迹[4]。
尽管此种混合政体的学说不乏深刻,但在罗马人中全无影响,而且在漫长的中世纪也很少为人提及。直至16世纪以降,伴随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西欧生成壮大及相应的社会结构变化,混合政体学说才真正引起各方的重视。1642年6月21日,距离英国内战正式爆发两个月前,查理一世颁发名为《陛下对两院十九条提议的答复》的文件,宣布英格兰实行的是混合政体而非绝对君主制,政府分属国王、领主、平民三个阶层,这个体系的健康和生存取决于三者之间的平衡[5]。这可以视作混合政体学说被现实政治力量认可,并正式进入主流政治话语体系的标志。它呼应并见证着马基雅维利的《君主论》与《李维史论》所开启的罗马古典共和传统的复兴。
作为这种传统复兴的有机组成,在欧洲的启蒙运动、美国独立建国和法国大革命等重大政治运动中,罗马式共和政体均被表彰为现代政治值得追随的典范,而对这种共和政体的解释,几乎均突出其混合政体的特征。美国建国者所设计的宪制共和(Constitutional Republic)体制,其核心便是总统对应之君主、参议院对应之贵族、众议院对应之人民三者间的平衡关系。民主,尽管已经成为共和政体需要正视、包容并内在化的要素,但在意识形态的话语体系中,它更多地仍是与骚乱、暴力、放荡等概念联系在一起,是需要被时时警惕和限制的对象[6]。
因而,19世纪以来政治概念史上最值得重视的现象之一,便是民主逐渐取代共和-混合政体,成为最具正当性、最有力的政体表征。或者说,是事实上的混合政体不得不将民主作为自己最核心的特征,并加以肯定和宣扬。这种深刻的转变,源于作为民主基础的“人民主权”理论的证成与普遍传播。
自16世纪以来,伴随着欧洲封建等级君主制向绝对君主制的转化,对应于绝对君权的绝对国家主权概念被建立起来。博丹在《国家六书》中将主权定义为“国家拥有的绝对且永久的权力”,主权以对暴力的合法垄断作为自身合法性的基础,并构成一切法律之有效性的来源。作为主权者的君主,“是上帝在尘世的影子,藐视君主就是藐视上帝”。这种主权学说,一方面使得正当性得以确立,一方面仍在沿用神学的逻辑论证主权者的神圣。
致力于完全重建政治统一性的霍布斯,在《利维坦》中将主权描述为处在“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bellum omnium in omnes)之自然状态的人类,出于对死亡的恐惧,通过签订契约将权利让渡给国家,通过对国家的服从来结束这种自然状态的产物。在此意义上成为主权者的君主-国家,其基础是全体社会成员所订立的契约,从而将主权的来源由神授替换为自然法意义上人民出于自我保全而进行的权利让渡。
作为这种契约论理论的延续与突破,卢梭对于人民主权的确立提出了决定性意义的论证:作为整体的人民不可能通过契约将权利转让给某个外在于自我的强者-君主,恰恰相反,一种有效的社会契约意味着,每一成员将其自身及自身的一切权利转让给了整个的集体,在公意(volunté générale)的指引下,全体人民将作为个体的自我结合到一个道德与集体的共同体中,“而共同体就以这同一个行为获得了它的统一性、它的公共的大我、它的生命和它的意志。这一由全体个人的结合所形成的公共人格,以前称为城邦,现在则称为共和国或政治体;当它是被动时,它的成员就称它为国家;当它是主动时,就称它为主权者;而以之和它的同类相比较时,则称它为政权。至于结合者,他们集体地就称为人民;个别地,作为主权权威的参与者,就叫做公民;作为国家法律的服从者,就叫做臣民”[7]。在此,作为主权者的人民与作为人民整体的主权者,作为主权者成员的个人和作为国家成员的公民,获得了逻辑的完满统一。
这一逻辑源于对人类社会的契约论假设,又几乎同时超越了这一假设。尽管有足够多的研究表明,早期的人类社会并不存在一种这样的社会契约与权利转让,但人民主权论的有效性无需依托这种契约论:大规模的社会群众运动,特别是作为这类运动高峰的人民革命,构成了人民主权在现代世界中的真正基础,进而促使人民主权成为现代国家正当性的基础。国家主权从君主主权向人民主权的历史性转化,决定了民主相对于共和政体-混合政体具有无可比拟的道义与正当性的优先地位。这同时也意味着,在民主的名义下,现代政治必然呈现为真实与虚构、神话与反讽交错纠缠的复杂情态。
资本主义民主的特征与问题
19世纪以来,基于人民主权论的社会民主运动与制度建设,特别是美国的民主实践,根本上突破了民主只能施于小邦而无法行于大国的传统政治学框架[8]。尽管美国的民主本质上是假民主之名行混合政体之实,但政治体对于民主名义的借用,客观上形成了对民主价值的认同。作为这种逻辑的延展,民主在事实层面也得以部分地实现,这又进一步强化了民主作为政治基础的正当性。这种“循名以责实”和“考实而正名”的实践,在长达百余年的过程中相互促进、激发、扩展、转化,使得民主从虚名而渐近实相。伴随民主的逐步实相化,以洛克观点为代表的所谓“洛克调整”,即将政治参与权严格限定于有产者及其上层同盟,通过财产、土地、教育程度的限制公然排斥工人阶级和其他底层劳动者的公民权,以保持代议制政府和资本主义高度一致的制度方案,最终无可避免地走向消亡[9]。
当代资本主义民主,建立在逻辑上平等的公民权与事实上不平等的财产权之根本矛盾之上。作为全部资本主义制度的核心,资本一方面致力于瓦解扫除各种针对劳动者的人身依附关系,从而使劳动者得以自由地成为资本支配下的雇佣劳动力。这种基于资本-劳动自由交换意义上的社会关系极大地扩展了劳动者的自由权,特别是作为政治活动参与者的自由权。另一方面,资本对劳动的雇佣支配始终以实现资本的增殖运动为目的,摆脱了各种人身依附关系的劳动者重新陷入对资本-财产权的高度依附之中。资本主义民主一方面肯定一切个体依照其意志与资本订立劳动交换契约的正当性,肯定作为分散孤立的原子式个人的选择自由;另一方面则否认劳动者作为整体拥有共同意志的可能,否认建立在这种共同意志基础上的整体性的人民,否认人民当家作主的自由。
作为这一矛盾综合体的资本主义民主,呈现出如下特征:
主奴辩证法:承认的政治
依照资本逻辑,不存在作为整体的人民,因而政治共同体只能被描述为诸多原子式个体以类似布朗运动的方式构成的组合,这一组合被命名为市民社会,其成员作为独立的单个的人,把自身利益作为自己的目的,其他的人只是这个个人达到目的之手段[10]。在这一社会中,任何成员只是为了实现我的目的而存在的工具,因此他们是平等的且根本是平等的。这种普遍平等的原则,要求以一种无歧视的态度对待每一个体。然而与自由主义将其归结为对人的尊严的重视恰恰相反,这首先是将人作为物化的对象而达到的平等,它构成了资产阶级法权平等的基础:资本不歧视任何能满足其自我复制-繁殖要求的事物,它指向某种普世无差别的国家或世界。
作为这种普遍平等原则的延伸与激进化,一种强调尊重任何个体(或在此基础上的群体,特别是少数群体)的价值和独特性,反对“无视差异”的歧视行为、进而将任何有可能取消或弱化这种差异性的言行均归为歧视的“差异政治”应运而生。它在分享普遍平等原则的基础上,要求针对各种独特性与差异实现政治承认。
这种承认的本质,在黑格尔的精神现象学意义上,源于一个个体遭遇另一个体时,从“自在”转为“自为”,从将一切对方排斥于自身之外、对方与自己相等同的状态,转入与对方进行生死斗争以证明自己的真实存在:斗争的胜利者成为主人,失败者成为奴隶,主人通过被奴隶承认为主人而获得真正的“自为”存在,奴隶通过被主人承认为奴隶而变作为对方而存在[11]。
在现代资本主义市民社会与国家中,这种主奴辩证法的逻辑,化作了各种被压迫、被奴役或感到被压迫、被奴役的“奴隶”争取自我解放、争取被承认为平等自由者的政治实践。不同于从压迫-奴役的维度解释经济基础与阶级结构,并通过阶级斗争的方式谋求改变的马克思主义,当代西方所谓的“承认的政治”,将这种压迫-奴役的全力关系解释拓展到阶级、族群、宗教、文化、社会、家庭、婚姻、姓别等各领域,它要求对一切在上述领域处于“被歧视地位”的个体-群体的存在-行为予以包容与承认。这貌似大大拓宽了个体的自由权,却因其陷入对无数次要矛盾支离破碎的讨论及无限放大,而忽略遗忘了资本主义制度最核心、根本的主要矛盾。这种承认的政治,以一种激烈的批判态度事实上配合了资本对一切批判力量分而治之、圈养驯化的策略。
民主-选主
有别于采用直接民主形式的雅典,现代民主制度一般均采用代议制。这既是缘于民主施用的范围远远超出了传统上全体公民直接参与的城邦-市镇,也因为代议制形式本身能更有效地保证精英阶层对政治的控制,并获得一种代表人民主权的合法性。代议制与精英政治的密切关联,直接决定了代表的产生有别于传统上被认为符合民主制本性的抽签制[12],它采用了贵族制/寡头制下常用的投票选举方式。
伴随着“洛克调整”的日渐式微,20世纪30年代后,普选权在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得以基本实现。这是世界范围内民主运动不断斗争取得的重要成果。但也正是在这一背景下,视竞争性选举为民主最重要、甚至压倒性特征的思想倾向生发出来。
熊彼特在1942年出版的《资本主义,社会主义和民主》一书中,批判了将人民放在首位而将选举代表置于其后的“古典民主观”,提出应将民主定义为“一些个人通过竞争人民选票来获得(公共)决策权的制度安排”;在将人民相对于其代表的优先地位进行颠覆后,“民主已不可能意味着任何明显意义的‘人民的统治’,民主仅仅意味着人民有机会接受或拒绝将统治他们的人。但由于人民也可以用完全不民主的方式来决定谁做领导人,我们必须再加上一个标准,收窄我们对民主的定义,即候选人自由竞争人民的选票”。
此说问世后,为二战后面对社会主义意识形态而处于守势的资本主义体系提供了某种可验证甚而可量化的政治指标,因而自50年代以来一直被奉为西方民主观之主流。这种以竞争性选举为标志的代议制“间接民主”,被刻画塑造为唯一有效的民主形式,一切不符合这一模式的政治制度,均被冠之以“专制”之名。在某种程度上,这种民主观成为二战后影响最为深远的意识形态之一。
这一理论的实质,是将民主从“人民当家做主”扭曲为“人民选择他人做主”,将作为政治主体的人民降格为作为利益主体的选民,将民主简化为选主,从而以釜底抽薪的方式取消了民主最核心之灵魂——人民主权。抽离了人民主权内核的民主-选主理论,是不折不扣的庸俗政治学。而这恰恰源于作为政治主体的人民被消解,蜕变成了消费社会意义上的大众。通过竞争性选举这种政治狂欢和政治娱乐,民主蜕化为一种大众快餐式消费品。
利益博弈
消解人民政治主体性的核心,在于否认现实存在的阶级、阶级关系和阶级斗争,将作为个体总和的大众分解为若干因利益而勾连起来的利益集团,并将这些利益集团相互竞争博弈的过程描述为民主政治的主要内容。
这种利益集团的博弈,被描述为自利的个体通过与特定的秩序相结合,从而使其追逐自身利益的行动会客观上推进社会公益的最大化。这与西方经济学的经济人假说本质上无别,也正是黑格尔意义上“市民社会”的典型特征所在。然而,在黑格尔的法哲学体系中,以个体自身利益为最终目的市民社会只是达到作为伦理现实之国家的一个环节,而依照资本的逻辑,这被视作是政治的终极形态。
不同集团所进行的利益博弈,在不触及阶级结构、所有制与财产权等核心问题,即不动摇资本统治地位的前提下,只能围绕各种次要问题展开。在此过程中,为了尽可能多地获取外部资源,必须不断放大自己的利益诉求而贬抑乃至抹杀对立集团诉求的正当性。这种行动不断推高解决问题的社会成本,造成不同利益群体间关系的进一步对立与紧张,造成公众对于各方的陈述无所适从与无以置信。
当此类博弈集中体现为代表各自利益团体的政党竞争时,则在此意义上的政党充分验证了麦迪逊在《联邦党人文集》第10篇中所做的论断:“一些公民……团结在一起,被某种共同情感或利益所驱使,反对其他公民的利益,或者反对社会的永久的或集体的利益”。以党派政治体现出的利益集团博弈,更进一步放大了原本就内在于社会结构的利益群体规模与其现实影响力的差别。
这种以回避核心矛盾、突出次要矛盾为特征的利益集团博弈,造成与全体人民根本利益相关的大事往往无从讨论或久拖不决,而次要矛盾则不断被夸大激化。此种格局确立之初,由于各主要利益群体的利益界限尚未划定,民众对于竞争性选举有较高的热情,故而政治往往呈激亢状态,众多一般性矛盾升级为对抗性矛盾甚而成为不可调和之矛盾,常以人为的方式造成族群乃至社会的撕裂。而当其进入老熟阶段,因各种主要利益界限早已分明,各种利益群体不过循惯例各行其事,而民众则往往因见惯种种表演,无力改变现状而陷入政治冷漠乃至麻木状态。
政经分离
现代资本主义制度建立在有关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划分的基础上,进而衍化出个人与群体、社会与国家、私有产权与公共权力、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等一系列二元对立。依照这一范式,民主作为一种公共的政治权利,只能在公共领域的国家层面行使,而不能施用于经济这一私人领域。
将经济归入私人领域而把民主权利排除在外的理论,其核心在于将当代资本主义最具权力的集体组织形式——现代企业法人视作是私人的,从而将个人的资格与权利扩大到法人这一非人(nonperson)实体上。然而现代企业法人的根本特点,恰恰在于它对资本的非人占有所导致的资本所有权的非人化,即社会化[13]。
现代企业法人制度的兴起、发展并成为经济生活的主要形式,决定了其所对应的经济活动与经济关系必定超出私人领域,而成为最普遍、最具活性的公共事务,是公共领域中极重要也极具代表性的一部分。
在以股份制为代表的现代企业法人形式下,不但资本的积累与占有方式已经社会化,从而部分地扬弃了资本所有权的私人属性;而且资本的生产方式与管理职能也同样经历着社会化,从而使得社会化生产及资源配置也部分地摆脱了资本所有者及私有产权的支配。与企业法人对应事实上的资本社会化,与将企业法人作为虚拟个人、将其财产权置于私有产权框架之下的法律规定形成对立,这是社会化生产与生产资料私人占有这对资本主义根本矛盾在当代最突出的体现。
这意味着,当代资本主义的法权关系,不但无助于克服政治权利平等和经济权利不平等之间的矛盾,也严重地阻碍着事实上已经发生并越来越清晰地显现的经济权利平等与社会化趋势。这种建立在虚幻的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划分之上、牵强地将经济归入私人领域而拒绝民主权利的理论与现实,恰恰证明,民主从政治领域延伸至经济领域,是人民主权得以真正实现的必要条件。
综上所述,资本主义民主是人民主权在资本约束下通过人民运动部分实现的产物。它一方面确立了人类历史上前所未有的几乎覆盖所有社会阶层的平等政治权利,使得人民对于政治与社会事务的广泛参与得以可能;另一方面,它受制于财产所有权的不平等和基于这种不平等而形成的各种新型依附关系,始终无法让人民得以真正自主命运。当这种民主被称作“自由民主”时,自由一词既非民主的修辞限定,也不表达二者为并列关系,旨在强调自由在价值论上对于民主(平等)的优先性。这种作为至高价值的自由,是要求摆脱一切限制、进行自我复制-繁殖的资本的本质规定性。它意味着,资本主权高于人民主权。这是一种商品拜物教和资本拜物教的意识形态。
中国社会主义的民主观
当我们对照上述资本主义民主的特征,考察中国民主的现状,就会发现许多似曾相识的情态,某些领域还带有前者极深重的痕迹。这是内有资产阶级法权、外处资本主义世界体系的当代中国不得不面对的现实。因而,对于中国社会主义民主的表述,不但应包含已经发生并正在延续着的民主实践,更要阐明社会主义民主本身应有之义,要让合乎社会主义本质的期待照入当下的现实中。其特征概括如下:
师生辩证法:学习共进的政治
社会主义民主的核心,是真实意义上的人民当家作主,即作为整体的人民成为有行动力的政治主体。惟有共同体的每个成员作为整个集体的一部分,形成共同而统一的意志,整体的人民才得以形成。这种人民统一的意志,不是构成人民的单个个人意志的总和或其平均值,而是这一系列个体意识作为有机整体的一种决断。通过这种决断,单个个人放弃了自我孤立的存在而与其他个人构成一种共同体,并以这一共同体的意识作为自我意识的根据[14]。也就是说,不是单个个人的思想与意愿,而是这种整体决断的意志与共同体意识决定了人民之为人民。
作为整体现代政治思想的开端,马基雅维利致力于在《君主论》中探讨一个能领导人民建立新国家的君主(principio)应具备的特质。马基雅维利将那些在实践中一直被奉行而从不公开予以承认的政治行为准则公开出来,从而使 “那些不谙此道的人”与那些深知此道的政治人物在认识上变得平等了。
作为整体的人民要让自己成功地上升为君主,即能够自主行使命运主权的政治主体——主权者,就必须要学习作为“君主”进行统治与管理的技艺与知识,摆脱在以往漫长的历史过程中形成的一切与“主人翁”地位不相匹配的、对被压迫奴役状态麻木不仁、习以为常甚而美化神圣化的思想、感情、意识、习气、礼俗。这种学习是长期的、艰苦的、极为困难的,因为它要求一种整全的新型人格的重建,要求有一种将大破与大立有机融合的复杂工程。由此,一对矛盾浮现出来:作为这一学习过程的参与者,人民需要自己的教师;而人民本身作为一个整体,无法教育作为整体的自己。作为教育者的人民与作为被教育者的人民之间,需要一种有效的中介:它既源于人民,又高于人民,而始终属于人民、服从和服务于人民。这个中介,就是共产党。
共产党的本质,是一种先锋队组织。它吸纳来自各个阶层的先进分子,通过思想政治教育,使之达到无产阶级先进政党成员的要求。无产阶级以解放全人类作为自我解放的前提,真正的无产阶级政党的党性,是阶级性与人民性的高度统一。党的教育,是让他们所本有的先进意识、觉悟、理想与主观能动性得以从狭隘的利益、欲望、意识形态及一切造成人的本质扭曲的异化状态中摆脱出来,从朴素自在的存在上升为成熟自为的存在。献身于无限伟大的事业整体而超越自我生命之有限性,从而成就真正的自我。作为教育者的党,是人民达到这种自性之觉悟状态的呼唤者、组织者和指引者。
党作为一种先进性组织,其先进性突出地体现于通过教育人民而教育自己、通过向人民学习而指导人民学习的辩证逻辑中。人民越信任服从党的指导,党就越要保持对人民的谦卑尊重。人民在思想意识和工作实践领域取得的所有进步,都同时是党的进步;而党在路线方针政策制订贯彻中的所有成就,都应归功于人民,也服务于人民。
这种党与人民的师生辩证法和学习共进的政治,是社会主义民主最核心的特征,是群众路线的精神所在。
主体参与
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在于人民作为主体行使主权、参与政治和社会事务。人民的这种主体性,集中地体现在领导、团结、组织人民进行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的共产党身上。
党以自己的主体性,将分散隔膜、各谋私利、各怀私心、一盘散沙的个人组织起来,上升为具有共同利益、追求、价值,进而具有共同意志、行动的人民。人民以自己的主体性,理解、支持、拥护党的正确领导,纠正党在理论和实践中发生的偏差与失误,防止党在后革命时代阶级代表性日益模糊,沦为丧失政治主体性的官僚体制或利益集团的代表。
共产党的主体性与人民的主体性是通过集体生活、集体归属、集体认同相互成就的。离开高度主体性的人民,就无法有效保持党的主体性,党就会由人民主权的行使者、捍卫者蜕变为破坏者、压迫者。
因而,人民主权的实现,有赖于党内民主与人民民主全面深入持久的融合。这种融合是丰富多彩生动鲜活的,是摆脱各种僵化教条和形式束缚的,是严肃而亲切、团结而自由的,是充分尊重每一成员又能凝聚统一意志的。它不需要以竞争性选举的形式人为地制造党与人民的对立,而能保证党和人民作为能动主体的有效沟通与协同一致。
在社会主义国家,以选举的方式产生党的代表与人民代表,这是由知识与分工高度细化、社会现象错综复杂的现实情态所决定的。但为了更有效地体现人民主权的直接在场特征,部分代表以随机抽选的方式产生,可以作为对代表选举制的一种极为有益的补充。这能够保证最广大的人民群众有机会超越财产、职业、学历、阶层的限制,可感可知地参与政治,行使民主权利。党领导下的各级人民政府,作为具有教育功能的组织者,可以较有效地弥补抽选制下代表因专业知识或经验不足所导致的民主权利实施中的缺陷,这是社会主义民主较之古希腊民主在直接民主层面上具有优势所在。特别对于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国有企业而言,通过一定范围内的抽选产生代表,就其生产经营发展规划等方面的情况,对管理层进行咨询、考察、监督和评议,给予建设性意见,可在很大程度上克服国有企业“所有权虚置”的问题。
平等协商
只要社会主义国家还保留着私有产权和基于等价交换原则的商品与市场,就仍有与这种经济结构和经济关系相应的阶级结构和阶级关系,也就有基于利益差别所形成的矛盾、冲突、斗争。
这种矛盾,当它没有动摇、瓦解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与共识的情况下,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即构成人民的不同成员、不同群体、不同阶级之间的矛盾,是建立在根本利益一致性基础上的矛盾。实事求是地看待这种矛盾的本质,就应承认,在处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主义国家中,人民内部矛盾中最主要也最突出的是阶级矛盾,而资产阶级和工人阶级之间的矛盾又构成这一矛盾的主要方面。这种矛盾关系内在地包含着剥削压迫和斗争反抗的逻辑,因而在各种人民内部矛盾中最易于激化乃至发生质的转变。
作为社会主义事业领导核心的共产党,不应也不能回避、否认这种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党的作用恰恰在于,让这种矛盾和斗争不越过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与共识的界限,始终处于可控的、非对抗性的、斗而不破的状态。
这要求共产党绝不能演变为特殊利益集团的代表,而要始终保持为具有高度政治主体性的、以国家和人民的整体利益为旨而不带任何自利动机的先进性组织,并通过有效的思想政治教育,使来自不同阶级(特别是剥削阶级)的成员的思想意识、精神气质、情操修养发生革命性转化,从而作为具有高度政治觉悟、理想信念、主体精神的“政治人”,扬弃与超越遵循动物本能、单纯追求自利的“经济人”。
具有这种政治主体性的党,能够在各个阶级和阶层间建立一种令人信服的平等协商机制。在推己及人、和而不同的原则指导下,召集、促进各个阶级和阶层的代表以诚意对话沟通的方式,以顾全大局、相互谅解、共同发展的态度,以动态的眼光看待出现的矛盾,努力避免使用容易引发矛盾激化的对抗性手段,共同寻求在发展中解决问题。
在这种格局下,阶级矛盾与阶级斗争依然会存在。但这种矛盾的斗争形式将不再只反映矛盾内在的否定性,也将反映矛盾关系的相互转化即矛盾的同一性,反映通过斗争而实现的团结共进[15]。
综合一体
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深化与成熟,意味着构成人民的每一个体从包括私有产权在内的一切依附关系中解放出来,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成为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在“自由人的联合体”中,建立在资产阶级法权基础上的公共与私人领域划分将被扬弃,人民主权将不再只是作为政治权利得以展现,而会遍及各个社会领域,从政治解放迈向人的全面解放[16]。
这必然指向一种超越私有产权的限制、让广大人民得以在经济过程中行使其主人翁权力的新型经济制度:它将打破基于资本的私人占有所形成的资产阶级对资本的独占,让资本服务于人民而非役使人民,让人民知晓并参与资本的运作与管理,让资本所代表的人与物的逻辑服从于人民主权所代表的人与人的逻辑。它不会否定一般意义上的私人财产权的合理性,但会将之视作在特定历史条件下生成也必然伴随这一系列条件的全面转化而消亡的历史现象,而不是宗教意义上神圣永恒的存在。
在经济生活的主要环节中,它将遵循“损有余而补不足”的规律,使一种合于自然的均平之道得适于用,并以其均平而适用无穷。这种均平之道,是亚里士多德意义上“算数的平等”与“几何的平等”的有机结合,在充分理解和尊重个体差异的同时,使社会整体在不断提升的过程中趋于平等。
这种民主权利向经济领域的延伸,是人民将自己的政治主体性能动地施加于经济基础。在此过程中,经济结构与相应的阶级结构所发生的深刻变革,又将引发整体上层建筑的变化,从而构成一种在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进而在生产力与生产关系)间能动而有机的循环。这种超越机械的、形而上学之“决定论”的主体性,是马克思意义上人的全面自由发展得以可能的基础,也是这种全面自由发展的人的本质所在。
由上可见,社会主义民主是人民作为觉悟的主体,自己做自己主人、管理国家并管理自己的学习与实践过程。在此过程中,人民超越由自利的、孤立的个人构成的市民社会,超越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社会与国家的二元对立,创建了一种全新的、具有统一意志的命运共同体。这一共同体,因平等而民主,因民主而自由。
平等在此不但意味着人民在政治、经济、社会诸领域无差别的权利,更意味着一种觉悟的状态:人民中的每一个体意识到,只有作为共同体的一员,才能成为自己;只有认识共同体的本质,才能把握自己的本质;只有解放与自己拥有同样命运的一切人类,才能最终解放自己;只有投身于无限的为人民服务并与之融为一体,才能彻底地克服自我的有限性。体证这种平等并建立在这种平等基础上的人民民主,才能真正实现人民的自由。(白钢,复旦大学中文系教授)
(编辑 王生升)
[1] 梅耶(Christian Meier),《古希腊政治的起源》,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3,250-52页,272-75页。
[2] M. L. 芬利,《古代世界的政治》,商务印书馆2013, 89-107页。
[3] 罗马人并无希腊所特有的政体轮回经历,也不曾在民主制、寡头制、僭主制之间进行有意识的抉择。罗马军队严格的等级结构将公民兵完整地摄纳到体制中,从而造就了公民对以元老院为代表的绝对权威的高度认同,这由罗马共和国(及帝国)的正式名称罗马元老院与罗马人民(Senatus Populusque Romanus)即可分辨:元老院不但作为独立的存在与整体人民并列,甚至还具有优先地位。参见M. L. 芬利,《古代世界的政治》,160-65页。
[4] 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94,145-59页。
[5] J. P. Kenyon(ed.),《The Stuart Constitution, 1603-1688》, Cambridge 1966, 21-23页;J. G. A. 波考克,《马基雅维利时刻:佛罗伦萨政治思想和大西洋共和主义传统》,译林出版社2013, 377-88页;《古代宪法与封建法:英格兰17世纪历史思想研究》,译林出版社2014,283-90页。
[6] 王绍光,《民主四讲》,三联书店20124,25-33页;汉娜·阿伦特,《论革命》,译林出版社20142,165-200页,特别是180-94页 ;G. A. 波考克,《德行、商业与历史》,三联书店2012, 394-409页。
[7] 卢梭,《社会契约论》,22-26页,所引段落见25-26页,黑体是文中本有的。
[8]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认为,政府的力量与政府的意志始终互为反比例,因而国家扩大则意味着公民自由的缩小,进而以为“国家愈扩大则政府应该愈紧缩,从而使首领的数目得以随着人民的增多而按比例地减小”(III, 1-2)。这决定了他虽然认同人民主权作为政治的最终基础,却无法超越民主制只能施用于小国甚至小的城市的时代观念。
[9] 塞缪尔·鲍尔斯/赫伯特·金蒂斯,《民主与资本主义》,商务印书馆2013,38-85页,特别是57-64页。
[10]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二章,182-187节。
[11]黑格尔,《精神现象学》,第四章,一。
[12]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第二卷,二。
[13] 鲍尔斯/金蒂斯,《民主与资本主义》,24-25页,86-119页,221-22页。
[14] 这种使得人民成为人民的共同意识,是卢卡奇意义上的阶级意识的延展。参见:卢卡奇,《历史与阶级意识》,商务印书馆1995,98-142页,特别是104-105页。
[15] 丁耘,《矛盾论与政治哲学》。
[16] 马克思在《论犹太人问题》中这样描述政治解放与人的解放的关系:“任何解放都是使人的世界和人的关系回归于人自身。政治解放一方面把人归结为市民社会的成员,归结为利己的、独立的个体,另一方面把人归结为公民,归结为法人”,“政治解放本身并不就是人的解放”,“只有当现实的个人把抽象的公民复归于自身,并且作为个人,在自己的经验生活、自己的个体劳动、自己的个体关系中间,成为类存在物的时候,只有当人认识到自身‘固有的力量’是社会力量,并把这种力量组织起来因而不再把社会力量以政治力量的形式同自身分离的时候,只有到了那个时候,人的解放才能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