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导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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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要素生产率与经济增长的若干思考(下)

李若谷 来源: 2020.09.14 14:33:04

影响TFP拉动GDP增长的若干因素

TFPGDP增长的拉动是显而易见的,但是拉动的具体过程和影响机制却是复杂而难以量化的。内生性和外生性因素,体制、机制和偶然性因素都会造成对TFP影响GDP增长机制的干扰,这也是造成政策选择困难,尤其是中短期政策选择困难的重要原因。而从中长期看,在全球化加速和经济结构以前所未有的深度、广度快速变迁的同时,由于TFP增速以及对GDP增长的贡献,都是从统计数据反推的结果,而无论是数据本身,还是对反推之逻辑基础认识的多样性,都可能会造成长期中对TFP影响机制的认识差别、错位。

 

信息技术(ICT)的影响与局限:以美国为例

20世纪90年代以来,信息技术(ICT)及信息产业,被认为是未来发展的重要方向。从常识出发,ICT对于经济效率的提升,特别是对劳动生产率的提升,是有“增值化”贡献的。那么ICT的投入是不是必然形成TFP的增长,以及GDP增速的提高呢?

在冷战结束以前的40多年中,美国的ICT投资增速一直远远高于总投资增速,当然也高于非ICT投资的增速。但是从统计出发,这种增速并没有直接反映在TFP的增长上。在ICT投资增速最高的1966年,29.6%的增速,带来TFP的增速1.8%;到了1967年,23.7%ICT增速,带来TFP的增速却是0

1 美国战后TFP增速与ICT投资增速的波动(单位 %

数据来源:The Conference Board

 

1979-1990年间,1979年和1980年的ICT投资增速均为25.5%,但TFP增速为-0.2%-1.3%。在TFP增速最低谷的1982年,-1.8%TFP增速伴随的是19.3%ICT投资增速。这三个年份的GDP增长趋势是由衰退转向萧条(1979年为3.3%1980年为01982年为-1.7%)。尽管1984年的GDP增长和ICT投资增长都达到了80年代的高峰,但是随后的下坡路,表明了这种现象不可持续。

1991年以后的统计中,1999年是一个拐点,当年美国的ICT投资增速为30.5%,相当于当年总投资规模增速7.4%4.2倍。此后,美国的ICT投资增速从相对于总投资规模增速的高峰逐渐回落了7年。到2007-2018年,美国ICT投资的增速尽管下降到了10.3%-12.9%的区间,但是仍然远远高于总投资增速3倍以上,最高为5.4倍(2009年)。这期间,美国的TFP增速为正的只有3年,为02年,为负的却高达7年。这种情况,难以用ICT相对于TFP增速的滞后性来解释。

冷战后美国TFP增速与ICT投资增速的波动(单位:%

数据来源:The Conference Board

 

不管这些ICT投资增速高速增长的情况持续了多久,在绝大多数年份中,ICT投资对GDP增长的贡献并不明显。

这种现象在日本也是一样的。日本ICT投资增速在经历198541.6%的投资增速高峰后,逐渐放缓;至1997年再度回升达到24.6%的峰值之后,尽管增速降到了20%以下(2015年降到了5.7%),但是依然维持着相当于总投资增速3-4倍左右的态势。然而,在1997-2018年的22年中,有11年的TFP增速为负值,1年为0,包括ICT投资增速最高的1997年(当年TFP增速仅为-0.7%)。

3   1997-2018年日本TFP增速与ICT投资增速的波动(单位:%

数据来源:The Conference Board

 

这种情况在其他发达经济体中也是类似的。而从统计数据上分析,以美国和日本以及西欧为代表的发达国家,无疑是信息技术最先进,信息产业最发达,信息化程度最高,对信息投资最大的国家。

形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是复杂的,主要不外乎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ICTICT产业价值的很大部分,往往是依附于其他产业中,因此在统计上有错漏。

二是对ICT的投资并不完全用于ICT本身的发展,这点可以从某些ICT行业巨头的业务在财务报表中的情况窥见端倪。大量ICT巨头往往凭借充裕的现金会成为“投资中心”,它们与资本市场的融合度越来越高,经常大规模投资于包括金融业和新兴产业在内的其他行业,而这点在国民经济统计中经常没有确切体现。

三是ICT行业存在大量的过度投资和低效、重复投资,泡沫化严重。这种原本可以归于市场失灵的现象。在冷战结束以来,特别是2008年次贷危机以来,伴随着美欧日资本市场上货币泛滥,表现得愈发明显。特别是美国的ICT行业巨头甚至周期性成为避险和投机资本的重要选择。

四是生产效率和技术层面的问题。ICT与基础科学研究的状况有关,一方面逐渐面临“天花板”:即在基础科学储备基本耗尽后,由于商业化应用进展愈发缓慢,以往那种“革命性”成果越来越少;另一方面,随着“ICT洼地”被逐渐填平,以及ICT产能过剩,呈现愈发“红海化”的市场本身,使得ICT投资所能带来的对经济发展水平贡献的边际递减效应愈发凸显。

最后一个影响实际上是深层次的。在很多领域,人们正逐渐认识到,在基础性的信息化问题解决后,很多进一步的创新与其所耗费的资源,对产业结构提升、经济效益提高的影响有限,或者并没有创造新的财富,因而往往是低效甚至是无效投资。特别是在基础科学领域突破可能带来的产业结构发生革命性变革前,ICT对经济效率,特别是对TFP的提升可能是有一定限度的。对ICT的过度关注、ICT自身的发展相对于期望值的落差、过度投资和低效应用,往往意味着泡沫化,结果可能是产业空心化和经济泡沫化。这点在欧美已经有越来越多的认识。

 

TFP影响因素的一般归纳

从上述分析出发,可以归纳影响TFP的一些因素:

    第一,产业结构的变迁,特别是实体经济的空心化,可能会影响TFPGDP增长的贡献。因为不同产业的经济效率不同,技术以及社会组织对经济效率的提高,即不同行业的TFP存在不均衡性。通常服务类行业的TFP提升是非常缓慢的;而且附加值越低的行业,其TFP增速通常也越慢,提升空间也越有限。也就是说,伴随着劳动密集型服务行业在GDP占比的增长,产业结构的调整引发的GDP增长动能转换,以及由此产生的低效部门对高效部门的拉低和对销,极有可能会使TFP增长对GDP增长的拉动,在统计上变得不够明显,甚至失真。

第二,人口结构的变迁,劳动力数量和质量的变化,有可能会使TFPGDP增长的影响变得不显著。一方面工资刚性上升,特别是潜在劳动力数量的减小,生产效率相对较低的服务行业聚集大量的劳动力,将会拉低整体TFP增速。另一方面,理论上在TFP提升最快的实体经济部门,劳动力价格上升的长期影响,并不一定是通过技术投资和优化流程来实现效率的提高,或者是用机器替代劳动者以提高效率;而往往是造成产业向外转移,结果将进一步抑制TFPGDP增长的贡献。

同时,与单纯的投资相比,劳动者在质量上提升对于GDP增长的实际价值既难以统计,往往还会由于产业结构的变迁而受到抑制,这就从基础上造成了TFP统计数据的失真。

第三,从对不同国家不同阶段的历史数据研究出发,处在不同发展阶段、不同规模的经济体,其TFP增速对经济的潜在拉动,在区间上的差别可能是较大的。对于跨越“中等收入陷阱”阶段的国家而言,TFP增长所对应的潜在GDP增长空间可能会大于发达国家。这主要是由于其经济水平和技术应用水平相对较低,投资和市场改进,特别是教育对劳动者素质以及资本效率的提升,在从根本上拉动TFP增长的同时,又将“掩盖”内生于从这些统计数据反推而来的TFP数据的真实水平。

第四,外部环境、突发事件、经济周期、社会动荡等宏观因素,都可能既从统计上影响TFP,也会从实体方面对TFP的增长或恢复产生长远影响。

 

从政策着眼,为TFP优化增长环境

 

TFP对稳增长、调结构的贡献,不可能脱离实体经济而存在。因此,必须深刻认识到实体经济是一国的立国之本、财富之源。重视TFPGDP增长的贡献,就必须想方设法以提升TFP增速为导向,来提升先进制造业以及用先进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使之成为既是技术密集型又是相对劳动密集型的整个实体经济的效率。为此,有必要从金融、税收财政、科研和宏观经济政策、国防政策等着眼,为TFP优化中长期增长环境。

 

调整首台套设备支持办法

加大对先进设备生产和市场需求开拓的支持力度,将对首台套设备的支持措施拓展到二套、三套设备等后续生产。

我们对关键领域自主研发的支持,基本集中于首套设备,对后续二套、三套设备的支持却不甚重视。这已不适应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需要。因为技术的进步离不开反复地摸索和经验积累。先进设备的研发和市场占有,是一国实体经济活力的基础。发达国家为了垄断市场,无所不用其极地打压别国的先进产能和研发能力。这类产品的市场需求有限,同类产品,多买国外一套,我们的企业就少卖出一套,企业离盈亏平衡点和规模效应就远一步。这不是一个简单的销售额问题,而是关系到实体经济研发能力,这是生死存亡的大问题。

发达国家的政策是我们在没有某种设备时,他们就高价出售、赚高额利润。一旦我们可以生产某种设备后,他们就开始降价倾销。结果使我们自主研发首套设备的企业迅速丧失国内市场,甚至陷入经营危机。这是抑制、削弱我们研发能力的手段。我们必须下定决心,保护自主研发先进设备的市场占有率,助其尽快形成规模效应,使研发企业能够收回成本,获得必要回报,在良性循环中实现赶超。同时要学习其他国家保护本国先进设备研发和生产的做法,用尊重市场规律和国际惯例的方式,完善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环节的税收及减、免政策的动态调整机制。

 

实施加速折旧等降税政策

财税政策对于改善实体经济部门,特别是对改善制造业企业中的高科技企业生存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如当期抵扣和加速折旧这类以“既有投资”拉动“新发投资”的财税政策,就效费比而言,比补贴或转移支付更为有效。发达国家的经验证明,加速折旧对于刺激实体经济投资,鼓励供给能力的提升具有直接的作用,同时也符合市场经济原则。

首先,用好加速折旧等方式,通过符合市场经济的财税政策进一步扭转投资“脱实向虚”的局面,促进产业升级换代。

加速折旧是有定向性的,没有特定固定资产投资就谈不上加速折旧,因此非实体经济部门很难享受这一政策,这就从源头保证了对实体经济部门的支持。

加速折旧可直接提升投资回报,对进入实体经济的投资有鼓励作用;另一方面通过缩短投资的收回年限,使得企业针对变化日益加快的市场需求和产品进步趋势,能够更为迅速地通过投资等发展新的项目,以保持产业在整体上跟随先进技术发展的潮流。

加速折旧具有长链性,实体经济中下游部门投资周期的缩短,能有效地带动上游的整个实体经济部门,特别是研发部门投资积极性,从而使得实体经济部门能够通过对市场需求更为敏捷的反应,为基础层面的投资提供持续的推动力。

可以预见,一旦实施这样的政策,既可以避免与其他国家陷入“反补贴战”、“减税战”;又可以鼓励先进技术和资本流入或留在中国境内。

其次,加大企业研发投入在企业所得税中的抵扣力度,特别是要将当期抵扣政策落实到位,进一步减轻企业扩大研发投资的财务成本。

企业进行研发投入的资金,不仅有风险,而且还有财务成本;企业所得税的抵扣范围、方式对其有着直接的影响。因此要想减轻企业的负担,确立鼓励技术进步的政策导向,可以从进一步调整研发投入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抵扣着手。一是,可考虑在财税〔201854号文的基础上,将新购进的用于研发的设备、器具等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金额由500万元适度提升。二是,在财税〔201864号文的基础上,将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计入境外研发费用的比例从80%再适度调高;同时将“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的要求去除,使国际国内一视同仁,鼓励在研发方面进行国际合作。再次,在财税〔201899号文的基础上,将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税前加计扣除比例从75%适度调高;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税前摊销比例从175%适度提升。第四,在财税〔201877号文的基础上,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年应纳税额上限,从100万元适度提高。第五,在财税〔201851号的基础上,再进一步区分,对当年认定具备高科技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将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准予在计算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比例,由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8%适度提升。第六,优化抵扣程序,如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文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简化事项备案制手续;进一步简化由于对方成为非正常户无法补开发票的,企业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进行税前扣除的程序等。对于上述措施,关键是要切实落实当期扣除的规定,而不是先征后返,真正减轻企业研发开支的财务成本和税收优惠奉行成本,将国家的导向传递到位。

当然,要真正发挥财政支持的杠杆作用,就要下决心缩小各级政府的规模,大幅度减少政府开支,减少浪费,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提升公共产品质效,真正建立起依法施政的公共财政体制,以财政的可持续保证激励的可持续。

 

鼓励企业担当创新责任

在创新研发方面,给予企业更大的鼓励支持,对于国有企业研发风险和失败导致的考核问题,依据实际情况予以更大的容忍度。

现代高科技的研发和市场转化,不仅投资巨大,而且风险和不确定性也较多。企业是中国发展的基础,是决定国家综合国力的科技和产业竞争力的主力军。因此,鼓励、激励他们用好自身的资源推动产业结构进步,使之成为保证TFP增长的稳定器,意义重大。

这一方面需要推动其合理规划中长期的发展路线,将自身增长统一到集约化的效率提升中去;另一方面也要对国有企业开展的带有长期性的研发,给予更为宽松的考核环境。尤其是对于研发中的超支、失败,在尊重科技发展规律的前提下,按照三个区分开来的大原则,在合理的范围内予以化解,并将其作为鼓励决策者和带头人干事创业、敢于担当的措施加以确立,进一步解除国有企业引领科技进步的后顾之忧。

 

创新科技工作者激励机制

保护知识产权,将科技成果资产化,创新收益分享制度作为激发科技工作者创新和推动转化的动力。

保障TFP有效增长的关键在于人,只有不断激发人的创造性,并将其与经济发展的需要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为TFP的增长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中国每年所创造的科学技术成果数量在全球居于前列,国家每年对于科技研发的投入也是非常巨大的,但是制约科研工作者创新积极性和成果转化的体制机制问题仍然不少,经济激励和市场选择需要更好地结合起来。应当鼓励国有企业引入科技成果创造者、专利权权利人作为资本投资者和利润分配参与者,以利润分享-风险共担的方式,通过风险投资、成果入股等形式,参与到企业生产经营和利润分配中去。可以考虑在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式上,对于创新科技的提供者的利润所得份额,在一定期限内予以适当的扣除安排;在会计处理上,对于资产化的知识产权可考虑设定一定的折旧方式。对一些面临激烈科技、人才竞争的国有企业,在引入创新股权方面可以先行试点,大胆尝试积累经验。

要加大对于那些对行业、乃至对国家的经济安全带有战略性价值的科技成果的专利保护和保密保护的力度,对于窃取、侵犯成果的行为,应当动用国家机器加大打击力度和追偿力度。对于资本化的科技成果在转让、继承等方面进行必要的安排。

放宽对科技成果创造者的权利归属认定。美国在国防采购中就明确规定,由国防订货和采购支持的项目研发中取得的成果,其专利权归研发企业或研发者所有;如果研发失败,风险由政府承担。有这样的制度安排,美国才能出现一批掌握大量尖端科技、横跨军民两界的实业巨头,如波音、洛马、通用动力、普惠等;这些企业也正是凭借这样的制度安排,才能维持一支耗资巨大的、高水平的科研人才队伍,并开展包括基础领域在内的具有前瞻性、战略性、颠覆性的科研活动。这对我们是有借鉴意义的。

对于那些具有重要意义的突破性智慧成果,应当适当淡化机构、职务创造,而相对突出个体创造者的权利,特别是自然人的权利人身份的认定。在权利的分配方面,也可以考虑引入机构和自然人共同所有的“混合所有制”式的权利归属,共同参与科技成果的收益分配。对于以国有资金支持的研发成果,如果目前因为体制原因不能引入个人享有因职务行为获得的知识产权收益共享机制,对于那些对行业发展和就业具有重大意义的代表人物和关键科研人员,应当考虑在现有的科技成果奖之外,由国家和政府根据科技创新的应用情况,特别是商业应用和社会效益情况,在较大范围给予必要的物质奖励。对于确因国家安全等因素无法转化或认定为科技资产而无法参与生产利润分配的智慧成果创造者、权利人,要从国家层面给予与其成果重要性相适应的奖励或补偿,以保护其积极性。

对于潜在的科技成果的所有者、权利人给予必要的转化辅导和法律支持,由政府负担主要费用的法律服务和相关辅导,增强其转化意识,降低转化门槛,更为有效地维护潜在智产阶层的合法权利,从源头上降低其维权成本;同时尝试构建与智产阶层相关的仲裁体系。

对科技工作者、技术人员,特别是关键项目的研发人员,在工资和奖金的个人所得税方面给予更大扣除或优惠,激发创新热情。

 

重视国防需求引领

统筹国防建设和经济建设,加大对先进军事装备的研发和采购投入,鼓励民营企业参与,以重大专项的军民融合,带动国民经济、产业结构的升级换代。

进入二十世纪后,国防装备研发,一直对发达国家保持经济军事优势地位具有重大影响。二战后,特别是冷战期间,来自国防领域的需求、军备竞赛的压力,使得西方国家高度关注科技开发、劳动生产率的提升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战争的危险和紧张的国际形势,迫使发达国家倾举国之力投入尖端科技研发,一批军工巨头掌握了大批先进技术,形成了庞大的高层次科研队伍,并凭借这些“黑科技”完成了科技的“原始积累”,获得了市场优势和超额利润。另一方面,这种超常规的科技发展与产业融合,使得西方国家在冷战后的综合国力竞争中,攫取到了全球秩序的高点和话语权。

应当看到,国防建设需求对尖端科技的带动作用,往往是一般经济手段在短时间内无法企及的。以美国为例,奠定波音公司优势地位的划时代产品波音-707,直接来源于美国对苏联战略轰炸和全球部署空中加油的需求。曼哈顿工程、导弹竞赛-阿波罗登月计划等一批军方主导的项目,带动了1950-1970年代美国企业的现代化投资热潮。为了实施核报复和核威慑建立的APAR网,更是催生了冷战后的互联网时代新经济浪潮。

当今世界,充满各种形式的冲突,作为后发国家,我们在国防建设方面的迫切性愈发强烈。以国防开支为引领,做强一批攻克掌握高新技术的先进企业,特别是制造业企业,是对经济可持续发展和高质量发展的必要支撑。从当前的内外部形势和财政经济状况出发,认真考虑这个问题已到了比较迫切的时候。

除了“国家队”以外,使更多的民营企业加入到国防需求的供给中,发挥出整个市场的优势,是完全必要的。在美国,无论是近年来兴起的Space-X、还是传统的主要军火巨头和高科技龙头企业,都是私营公司,它们的发展都离不开国防订货的扶持。要在综合国力的竞争中争取主动,我们就应当对现有国防采购程序和办法做出必要安排,引入更多的合格市场主体,发挥好竞争的作用。

 

关注ICTAI等过热引发的问题

更为系统、谨慎地评估信息技术的应用领域,科学、有序地规划传统产业,特别是服务业的发展。

理论上,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的应用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社会资源的浪费,提高包括商业在内的经济活动的效率。然而,如果由于监管盲区造成网购、共享等新兴业态在资本的推动下野蛮生长,则可能会对传统产业结构产生过快过猛的冲击。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市场经济活力的一个重要方面就表现在较为有序的竞争使得资源得以有效利用。然而,近些年来,一些网购平台凭借低价产品和“冲量”战略快速发展,导致传统商业模式,实体店及大型商场在不对等的环境中不断凋敝、举步维艰,在网络销售冲击下节节败退,这些现象的背后还是一个对信息技术与产业融合的规制和监管问题。

电商并没有创造新的附加价值,只是重新分配了价值,而且以没有铺面(从而没有租金、房地产税)、没有店员(人力成本低)作为优势,吸纳的快递从业者的素质并不高,总体上对GDP的贡献反而会小。

从经济安全的角度来看,如果像我们这样一个人口多、平均劳动素质不高的经济体,旅游业、餐饮业、商业主要靠几个网络平台、几家快递公司,而小商店、小饭店、小企业甚至大企业离开这些网络平台就举步维艰;几十亿个银行账号、十几亿消费者、几亿个家庭的信息就掌握在几个支付平台中,也是相当危险的,至少与国家的总体安全观是不适应的。

网络技术投资也未必就一定会带动经济整体效率的提高。首先,网络技术的过度投入正在一些领域形成垄断和寡头,这将从根本上破坏经济的活力;其次,网络技术的龙头企业在使社会公众和社会活动、社会交往对其依赖不断加深的同时,也增加了维护社会正常发展的成本;再次,“质量好不如直播好”的网络销售模式往往靠低价进行竞争,这对实体经济的高质量发展不利;最后,所谓的“定制化”的作坊生产和点对点的快递传输模式也未必就能做到节约资源和减少能耗。因此,必须注意新生行业、新技术的负面影响,不可只强调其积极的一面。

网络技术的投资热潮对实体经济部门的投资是有挤压效应的,客观上有脱实向虚的问题。因此,要对大型商场、实体店等传统商业业态的健康发展和有序改造给予必要的关注。电商的优势应该是其便捷性,用低价与实体店竞争似不妥,有倾销的嫌疑。如何鼓励电商与实体店以增加就业为目标进行合作是值得探讨的问题。毕竟扩大就业是我们实现小康、维护社会稳定的必由之路。

人工智能手段的普遍应用,既可以增强政府对社会的掌控,也同时为各种“黑客”、以假充真等更高级别的犯罪创造了条件。任何一件事物都不可能只有积极的一面;不注意其消极一面的影响,否则一定会出大问题。

 

由于要跨越“中等收入陷阱”和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本身就意味着巨大的潜在GDP增长空间。作为人类历史上第一个初步实现工业化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具有十四亿人口的国家,我们绝不能被国外的理论和实践所束缚,也不能被自己的发展经验和实践所束缚,而要以不断创新的思想面对所遇到的问题。

我们的制度有其优势。认识这种优势所包含的潜在GDP增速,并将其转化为现实增长,在今后的一段时期维持7%左右,甚至更高的GDP可持续增速是完全可能的。抓紧TFP这根标杆,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优势,用好潜在发展速度空间,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从而实现我们的发展目标。

 

                                    (编辑  苏歌)

 



* 李若谷,中信改革发展研究院资深研究员,中国进出口银行原董事长兼行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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