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导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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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科研评价体制改革势在必行

程碧波 来源: 2019.03.15 13:11:01

 

 

   当前,一些政府机构、高校对于人才引进的条件和标准中,明确应当取得英美知名大学的博士学位,或者具有相应的海外学习或工作经历。高校评审副教授的资格也要求在海外学习经历。中国TOP大学培养的很多优秀本土学生被拒之门外。另一方面,美国开启对华贸易争端以来,我国的很多优秀青年又被西方国家的高校阻拦在若干重点理工学科之外。我们在人才培养和科研评价标准方面,需要进行反思和调整。

改革开放40年,实物生产数量增长极快,而相应的核心技术的进步却进展较慢。我们有那么多论文和成果发表,但在基础科学和核心高科技方面,在与西方的竞争中,仍然受制于人。这一切都在警示我们:中国科研体制需要变革。

有人将中国目前科研体制的问题归结为行政干预过多、学术自由过少。不过问题还有另一面,我国的科研管理也有行政干预不到位甚至懒政的问题,例如,在学术评价机制以论文(特别是国外权威期刊论文)为主要评价指标方面就很典型。

我国科研评价体制存在的若干问题

 

第一,重过程控制,不重结果控制。自然科学基金、社会科学基金等有关政府部门对科研项目的管理,在财务管理方面很严,尤其严格控制经费的使用方向,只求不出违规事件、不要随便乱花钱。而对科研成果的内容和实际效果则缺乏有效监督。

第二,以过程指标来评价结果内容。科研的行政管理对科研成果的评价,通常是以发了多少论文、发表在什么类国际期刊上、影响因子为多少等等作为成果评价的指标。这种以“第三方”为评价权威的判断标准使我们丧失了评价权,这种表面上貌似公正、客观、权威的方式带来的后果是,别国可以通过几本期刊来左右中国的科研方向和人才评价机制。特别是今天一些发达国加紧对我国进行科技封锁,而我们不仅把自己的科研成果白送给人家,还要倒贴(在国外期刊发表论文是要付钱的)。我国一些重要的科研成果,就这样被人家毫不费力地获取。

国内学校和研究机构盲目迷信国外期刊的论文评审程序,学术权威的评审专业性,而且只强调评审者的匿名,完全没有评审意见和作者答辩的信息公开环节(客观上,如果论文没有公开发表,此答辩信息也不宜公开),难以保护科研工作者的权益。国内那些唯利是图的学术期刊就更不用说了。将科研成果评价权拱手让人,却没有对评价权者的审视,像信仰一样把“评价黑箱”认为是最终标准。这是中国科研体制今天没有学术自信的怪现状。

有人会说,中国目前的科研水平不如西方,国内又没有能力评审自己的前沿科研成果,当然只好请西方学术机构把关。但科研评审者的学术能力,是不是一定要高于被评审者的学术和专业水平?科学家工作的特点是创新,往往要提出前瞻性的创新思路,并把它转化为论文。科研水平达不到的人,的确可能很难超越原创者来提出创新。问题是原创者已经把科研成果撰写成论文,在论文中把前提假设推导过程和结论都进行了推导和演算,把研究成果完整地提供出来了,还需要比论文作者水平更高的评审者才能看懂吗?中国就没有学者能看懂吗?当然,科研成果评审者应该调整自己的心态,不要把自己摆在高高在上、手握杀伐大权的位置上,被评审者提出的创新观点,都应予以认真评审,而不能因为对某些论点看不明白就投否决票。要通过合法合规程序向原创者多请教、多交流,审慎作评审结论。

对科研成果评审规范化的建议

 

第一,科研项目实行行政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双重分工负责制。在科研项目中,设立行政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双重负责、各自分工的制度,是我国军工科研项目管理的传统,也是钱学森总体设计部的宝贵经验。我们在科研工作中不能忽视行政负责人的重要性。行政负责人要重点负责对整个项目过程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而科研人员往往对行政管理不在行或没有时间和精力做行政工作。行政负责人的工作职能不能被边缘化,但其工作重点仅限于组织管理。科研负责人负责项目的学术研究,其工作重点也放在科研成果的学术内容。行政负责人和科研负责人两者的定位不能重合,并且有不同的激励和选拔人才的标准,不能混淆。

第二,加强成果内容控制。科研评价可以参照企业技术外包合作的模式。企业在进行技术外包过程中,其外包合同的核心内容在于规定外包项目的验收标准,其中包括分阶段成果验收标准,以及与之对应的费用分阶段支付;对于乙方如何投入资源来实现外包的过程,通常甲方不会严格控制。我国科研管理体制要求对项目的经费、进度和质量进行全方位的监督管理,但实际上,项目的行政管理部门往往将关注的重点放在经费的使用方面,关注科研人员怎样把钱按照规定标准花出去,而科研成果的质量如何,成果如何应用(如一项应用技术成果如何产生市场效益),则往往没有给以足够的重视,以致很多科研项目不能深入进行,或被闲置,没有产生应有的效果。有时甚至出现一些怪现象:科研人员如果当年的科研经费花不出去反而成了麻烦,于是有些科研项目到年底突击花钱,或者出现拿科研经费买国外的昂贵设备来充数。

国家科研项目和企业外包当然也有不同之处。国家科研项目甲方通常难以要求项目承担者返还已经支付的科研经费和支付违约金。不过科研项目比企业技术外包更容易控制,因为项目承担者面对的甲方通常只有几个政府部门,项目违约的成本极高。一个项目如果违约,此后一个时期将无法再申请新的项目,因此对项目进行阶段性成果评审、阶段性支付科研经费是可以做到的。同样,根据技术外包的规则,应当放宽乙方对经费等资源使用过程的限制,应主要实行包干制度,关键是要项目承担方拿出符合要求的科研成果。

第三,控制好职称代表作评审和项目评审,放宽论文数量评价指标。在科研成果内容分阶段控制时,科研成果内容的评审一直是难点。公开质证等程序,都需要有一定的监管成本,这也是期刊论文评审无法做到完全公开公平的原因之一。因此需要抓住关键点控制,弱化非关键点控制,以降低总体科研管理成本。

    哪些是关键点呢?笔者认为,职称评审就是关键点之一。一位科研人员,其一生中职称评审次数是有限的,并且在进行职称评审时,既往的科研成果已经发表,可以公开答辩。还可以要求职称申请者只提供限定数量的代表作,这样可以大大降低评审工作量。因此,在科研人员的职称评审时,需要组织严格的成果内容评审,确保评审质量。而论文的发表则可以完全放开,无需作为行政机构控制评审的关键指标。论文发表并非为关键点,科研人员一生中可能会发表很多论文。期刊愿意组织严格的论文评审程序也好,还是要求交版面费发表也好,这都是期刊运作中市场行为,只要不触犯法律法规都可以。关键是实行职称评审的代表作评审制度,放开对论文发表数量的考量,提高对论文质量和原创性要求的审核标准,就会使教育科研工作者重视提高作品的质量,不再为凑文章发表篇数劳神,真正把精力用到科研和教育工作中来。

第四,建立评审防火墙制度;建立伯乐制度,无权责不评审。在对职称申请者的代表作进行评审,或对科研项目申请、项目结项进行评审时,要建立评审的防火墙和伯乐制度。

所谓建立评审防火墙制度,就是要求隐匿被评审内容的相关论文的发表期刊、期刊级别、影响因子、所获奖励等第三方因素信息,不允许这类因素作为成果评审的依据或参考。若评审者或被评审者不服,可以提请复议。复议同样要遵循内容评审原则,要屏蔽第三方因素信息。虽然完全隐匿第三方因素事实上不可能做到,但是在评审案卷上要求隐匿第三方信息,就已经排除第三方因素列为成果评审的法定依据。

建立伯乐制度,无权责,不评审,是指要给予评审者以伯乐同样重要的地位。“世有伯乐,然后有千里马”,要把伯乐制度建成评审制度的核心。在评审成果内容时,评审者只对被评审的内容负责,并对自己评审的结论要终身承担责任。评审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处罚,包括取消评审资格等;评审正确有重大贡献的要奖励,奖励可以为项目研究者所获奖励的一定比例(包括物质奖励、精神奖励或权利奖励)。为了鼓励专家承担评审工作,可以将评审资格纳入职称评价指标或其它奖励。还可以采取一些技术手段。比方建立中国科研成果命名规范,成果可以以作者姓名打头,后面是主审专家的代码等等。

在评审者完全以自己的判断来研判成果内容时,评审者的结论就是权威意见。提请复议时,复议者就是复议程序上的权威意见。

第五,加强评审信息公开,建立网络答辩制度。非机密的项目或职称评审必须公开,允许被评审者有三次回答质询的机会;评审专家可以匿名,但专家代码必须公开;质询和答辩内容必须公开;机密项目根据需要,可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答辩主要采用网络答辩形式,可以给被评审人几天的思考时间来答辩。重大科研的评审尤其要慎重。

在对成果进行登录或其它使用时,主持评审的专家代码要体现在成果名字中。

评审不能采用一票否决制,且主审专家的投票权应该更多。

第六,科研成果的评审格式的标准化六要素。人们通常认为,科研成果内容的质量指标是没有标准格式的。但这不意味着不能建立评审的标准格式。建议基本的科研评审标准格式如下:

1、成果结论的重要程度。评审者在写评审结论时,必须首先要填写本栏内容。评审者填写本栏时,要填写:“假设成果的数据和证明过程均正确,那么此成果结论的重要程度为**等级”,并阐述为此等级的理由。

2、研究和论证的逻辑是否有错。评审者在本栏填写被评审者研究和论证的逻辑是否有错。如果没错,简单地填个“无错”即可。如果有错,评审者必须明确把逻辑错误部分拷贝到本栏并明确指出错在哪里。

3、研究和论证的定性分析是否有错。评审者在本栏填写被评审者研究和论证的定性分析是否有错。如果没错,简单地填个“无错”即可。如果有错,评审者必须明确把定性错误部分拷贝到本栏并明确指出错在哪里。

4、研究和论证的定量分析是否有错。评审者在本栏填写被评审者研究和论证的定量分析是否有错。如果没错,简单地填个“无错”即可。如果有错,评审者必须明确把定量错误部分拷贝到本栏并指出错在哪里。定量部分,包括所有初始数据、所计算的中间数据和结果数据。

5、研究和论证的资源配置是否可行。评审者在本栏填写被评审者研究和论证的资源配置是否可行。如果可行,简单地填个“可行”即可。如果不可行,评审者必须明确把不可行部分拷贝到本栏并指出哪里不可行。

6、上述评审指出的问题,是否构成成果结论的颠覆性问题。评审者在本栏填写上述评审中指出的问题中,哪些构成足以否定此成果的颠覆性问题。

根据以上评审标准格式六要素,可以把一些只专注论文的表达形式(校对参考文献格式、校正标点符号和文字错误等等)的专家请出评审队伍,让评审真正进入对成果内容和质量的评审。对于真正有创新性的成果,评审专家至少要在第一栏填上“成果结论很重要”的结论,而不只是按照形式逻辑来品评或批驳这一成果。

第七,加强统一科研评审平台建设,弱化期刊管理。国家必须行政介入科研评审。行政介入并不是让行政机构去评价科研成果内容,而是以行政手段控制流程。例如国家建立统一的科研评审网络平台,对质询、信息公开、终身追责或奖励等环节严加控制并予以司法保障。学者们只能评审内容,并对内容负责,而不是让学者完全学术自治。

由于有严格的统一科研评审网络平台,期刊论文不能作为影响科研内容评审的第三方,而只能起着知识产权申明和学术推广、交流的作用,所以对期刊论文的发表可以完全放开。这样也避免了相关的黑箱操作。根据中国法律,只要你在国家出版机构合法登记出版物上发表的文章,法律就认可你的知识产权。

第八,加强审核甲方,确保每个项目都必须设立甲方负责人。长期以来,科研评审重点在于审核科研项目的乙方,而例如基金委等项目的甲方并未列入审核重点。特别地,甲方在发出科研项目过程中,通常没有明确甲方的项目负责人。而在企业技术发包过程中,对企业发包负责人的考核才是本科研项目考核的重中之重。只有明确本科研项目的甲方负责人,明确其考核责任,负责人才可能想方设法提高成果质量,并想办法利用此成果。

第九,应把科研体制变革上升到贯彻国家意志的系统工程。现有科研体制改革,既关系到中国未来国力竞争,又与我们国家培养真正优秀的科研工作者、特别是优秀中青年科研工作者的任务生死攸关。当前中国科研体制的评价机制和评价指标问题,是由国内小气候和国际大气候所决定的,它的改革一定是自上而下的。尽管作为个人的教师和科研工作者已经意识到当前科研体制存在的弊端和危害,但为了完成任务指标,还是必须将这些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每个科研工作者头上,由此,只能身不由己地在这个机制中运转。习总书记对改善科研体制的问题已经作过指示。我们的科研和教育机构对于不合理的科研管理办法应及早纠正,加紧推动教育和科研体制机制的改革。

                                     (编辑  杨利红)

 



¨ 本文是作者20181223日在中信改革发展研究基金会召集的“我国科技体制改革与自主创新座谈会”上的发言稿。

* 程碧波,中国政法大学商学院资本金融系主任,中信改革发展研究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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