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拉文明交流互鉴的启示
中华文明与拉丁美洲文明都是古老、伟大的文明,中拉两个文明的交流互鉴,是人类文明发展史上最为独特的景观。在讲到西方世界与拉美的关系时,加西亚·马尔克斯的名言是:“航海技术的进步缩短了美洲与欧洲的地理距离,却加大了彼此的文化距离”[①],中拉关系的独特性恰在于:一方面是经贸关系拉近了彼此的距离,另一方面则是文明交流互鉴极大地缩短了文化距离,使中拉的心贴得更紧。
文明交流互鉴,凸显中拉彼此具有共同的文化信念,并不断强化共同信念。
走什么样的现代化道路,关键在于能否实现国家富强、人民幸福,是由各国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所决定的,而不是由选择别人强加的制度所决定的——这就是中拉双方的基本共识。
2021年1月25日,习近平在世界经济论坛“达沃斯议程”对话会上发表了题为《让多边主义的火炬,照亮人类前行之路》的致辞。习近平指出,“世界上没有两片完全相同的树叶,也没有完全相同的历史文化和社会制度。各国历史文化和社会制度各有千秋,没有高低优劣之分,关键在于是否符合本国国情,能否获得人民拥护和支持,能否带来政治稳定、社会进步、民生改善,能否为人类进步事业作出贡献。各国历史文化和社会制度差异自古就存在,是人类文明的内在属性。没有多样性,就没有人类文明。多样性是客观现实,将长期存在。差异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傲慢、偏见、仇视,可怕的是想把人类文明分为三六九等,可怕的是把自己的历史文化和社会制度强加给他人。”[②]
马尔克斯则指出:“玻利瓦尔是这么想的:只要能让拉美团结、独立,按他的话讲,就是建成世界上最大、最富、最强的国家,选择哪种政治制度根本无关紧要。过去,我们就是各种教条之争的牺牲品;今天,我们依然饱受这种困扰。”[③]
“站起来、富起来、强起来”,这是中拉两个伟大文明共同的梦想,通过长期的革命、建设与改革,我们开辟了中国式现代化康庄大道,而拉美人民则在追求独立自主的现代化道路上步履维艰,不懈奋斗。
文明交流互鉴,不断加深我们了解彼此的愿望。《习近平谈治国理政》在拉美有着广泛的读者,就是因为拉美人民最为关心的是这样的问题:中华文明怎样形成了多元一体、团结集中的统一性,使多元文明“向内凝聚”为共同体,而不是向外扩张或依附于他人?中国在进行全面改革开放的同时,是怎样保持自己独立自主的发展道路的?归根到底,人口规模巨大、共同富裕、人与自然协调、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统一、和平的现代化道路——中国式现代化道路,对拉丁美洲的发展,具有深刻的吸引力。
文明交流互鉴,使我们可以用心灵去沟通,特别是加深我们对拉美“文明孤独”的深切理解,情之切,在心相通。
拉丁美洲有着古老、灿烂的文明,极具创造性和爆发力的文化,但拉美的现代化道路则十分独特,极为艰难,在追求自己的现代化道路上,拉美人民上下求索、长期奋斗、举步维艰,而他们的“心事”却长期得不到聆听。
1982年12月8日举行的诺贝尔奖授奖仪式上,加西亚·马尔克斯这样质疑西方:“为什么文学上的独特性可以被全盘接受,却对我们独立自主、举步维艰的社会变革疑虑重重,全盘否定呢?”[④] “拉丁美洲不情愿、也没有理由成为任人摆布的棋子,也不会去幻想西方国家能打心眼里支持我们独立、独特的发展计划。航海技术的进步缩短了美洲与欧洲的地理距离,却加大了彼此的文化距离。”[⑤]如果西方不理解拉美人民数百年来要走自己独立自主现代化道路的根本追求,即使他们全盘接受拉美文化的独特性,这又有什么意义呢?这就是马尔克斯所说的拉美的“百年孤独”。
文明交流互鉴,使我们能够从命运的角度去理解世界史,更深刻地理解什么是“道路决定命运”,并从“抗争宿命”的高度,去理解各自的斗争之路。
悖论是,拉美现代化的困境,首先是由于它的“丰饶”。爱德华多·加莱亚诺通过比较北美与拉美的历史命运,提出了“北美十三个殖民地出身卑贱的重要性”这个命题。他指出,正因为“丰饶”,拉美的土地都必须购买才能拥有,于是土地一开始就落在了财阀贵族手里,而农民得不到土地。北美的土地远不如拉美“丰饶”,所以才能实行“耕者有其田”,1862年的林肯《宅地法》规定,保证每家农户65英亩的土地所有权,其前提是耕种期限不低于5年。“卑贱”与“丰饶”导致了土地制度的不同,而土地制度的不同,则决定了发展道路与命运。
其次,自被殖民者“发现”以来,拉美就被纳入西方资本主义体系之中,在重商主义时代为西班牙贡献贵金属,在自由贸易时代为大英帝国贡献自然资源,在新自由主义时代为美国贡献能源。产业低端化、单一化,只能依附于西方资本主义体系。这甚至使革命也难以改变命运,革命后的古巴长期依赖蔗糖出口,民主改革后的智利依赖铜矿开采,委内瑞拉依赖石油出口,而蔗糖、铜矿石和原油的深加工,依然要依赖西方和美国。
第三,“去国家化”、资产阶级买办化和软弱无能。这是因为西方资本主义体系的市场主体是公司,主宰拉美国家的是跨国公司的分号和代理人。“对这些跨国公司来说,国家并不意味着要着手进行某项工作,也不是一面要捍卫的旗帜,更不是一个要掌握的命运。国家仅仅是要逾越的障碍,是一个供品尝的多汁水果。说国家是障碍,是因为有时主权会添麻烦。”[⑥]拉美的资产阶级“与其说害怕帝国主义压迫,还不如说害怕人民的压力”。加莱亚诺这样概括说:“欧洲共和时期资产阶级最响亮的口号成了时髦货。我们这些国家愿为英国工业家和法国思想家效劳。但是,由地主、掮客、大商人、大投机倒把者、衣冠楚楚的政客和没有根基的知识分子组成的阶级,算什么‘民族资产阶级’呢?拉美很快就有具有浓厚自由主义色彩的资产阶级宪法,但却缺乏像欧洲或美国那样有开拓性的资产阶级,缺乏一个把发展强有力的民族资本主义作为其历史使命的资产阶级。拉美大陆的资产阶级生来就是国际资本主义的工具,是给殖民地和半殖民地带来创伤的这台世界机器上的部件。站柜台的资产阶级、高利贷者和商人垄断了政权,并没有兴趣推动本地制造业的发展。当自由贸易为英国商品倾销打开了大门时,当地的制造业便在胚胎中夭折了。地主是资产阶级的同伙,他们对解决‘土地问题’漠不关心,除非照顾到他们自身利益。在整个十九世纪,大庄园制靠掠夺得到了巩固。土地改革在拉美地区是一面过早树起来的旗帜。”[⑦]
通过文明交流互鉴,我们更深刻理解拉美人民对于文化异乎寻常的重视,更深入地理解文化对于现代化发展的重要意义。
实际上,因为独立自主的现代化道路的难产,才使拉美的“孤独者”们认为,文化就是自己唯一的“亮色”与希望所在,是追求自己道路的根本动力,是保卫自己的强有力的武器——以至于马尔克斯说,“文化便是一切”。[⑧]也正因为在他们看来,拉美的现代化之路是世界上最艰难的道路,所以他们才认为,文化是真正的突破口、爆发力,是唯一的出路,是“决定性的储备”,是足以改变世界的能量。
对于拉美来说,文化是斗争的储备,拉美文化之所以有爆发力,就是因为它标志着最后的斗争和绝望的抗争。马尔克斯这样指出:“幸好,拉美和加勒比地区还有一项决定性的储备,那是一种足以改变世界的能量,即,危险的国民记忆。它是一笔巨大的文化遗产,作为一项最早的多功能原材料,时刻陪伴在我们左右。它是一种抵抗文化,藏在语言的角落里,体现在手工业者的保护神、民众抵抗殖民教会所创造的真正奇迹——黑白混血的圣母像上。它是一种团结文化,面对累累罪行不屈不挠,为了主权身份揭竿而起。它是一种抗议文化,庙宇中手工打造的天使长着印第安人的脸庞,积雪之歌中苦苦祈求的是死神无声的力量。它是一种日常文化,体现在厨艺、服饰、独具特色的迷信和私密的爱情仪式里。它是一种欢庆、离经叛道、神秘莫测的文化,能够挣脱现实的束缚,化解理智与想象、言语与表情之间的矛盾,证明任何观念迟早都会被生命超越。这种力量来源于我们的落后,这种美丽新颖的能量,注定只属于我们,而我们有它便已足够。无论帝国主义如何贪得无厌,政府压迫如何粗暴残忍,心底梦想如何难以启齿,我们都不会屈服。革命也是一种文化产物,是志向与创造力的宣泄,要求我们、同时也让我们有理由去相信未来。”[⑨]
通过中拉文明交流互鉴,我们能够拓宽视野,加深对发展中国家现代化理论和道路的理解。拉美对现代化理论的一个重要贡献就是“依附理论”。这一理论指出:在西方发达国家垄断金融机构和银行的条件下,抽象地讨论“利息率”没有意义;在西方发达国家垄断国际原材料市场定价权的条件下,抽象地谈论“需求决定价格”没有意义;在发展中国家的国际分工地位被锁定的条件下,抽象地讨论“劳动生产率水平上”的比较优势没有意义。垄断的意义,就是指西方发达国家不允许发展中国家发展本土的现代化,发展中国家的现代化只能服务或者依附于西方的现代化发展。因此,发展中国家的现代化,只能走社会主义道路,没有民族、民主和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就没有独立自主,没有民族的、科学的、人民的现代新文化,就不能有发展中国家的现代化。
通过中拉文明交流互鉴,我们可以加深对习近平文化思想所揭示的文明互鉴、开放包容的普遍原理的认识。离开了中国式现代化,就不能真正实现中国文化的现代化,就不能使中国传统文化成为现代的。中国革命建设与改革的历程告诉我们:只有开辟中国式现代化道路,只有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具体实践相结合,与中华文明的优秀成分相结合,才能创造中国式现代化的文化形态。同时,中国现代化的文化形态,也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了深厚的底蕴,从而,才能真正领会习近平在文化传承发展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指出的——“中国式现代化是赓续古老文明的现代化,而不是消灭古老文明的现代化;是从中华大地长出来的现代化,不是照搬照抄其他国家的现代化;是文明更新的结果,不是文明断裂的产物。中国式现代化是中华民族的旧邦新命,必将推动中华文明重焕荣光。”
“文学情缘”
通过文明交流互鉴,我们才能真正读懂伟大的拉丁美洲文学。
拉丁美洲文学对中国当代文学产生了极为重要的影响,一般被概括为“魔幻现实主义”文学爆炸,风靡中国与世界。但是,我们不能仅仅把拉丁美洲文学的巨大魅力理解为是文学形式技巧的魅力,只有通过中拉文明互鉴,我们才能深深理解中国式现代化道路的来之不易,才能真正理解拉美人民的命运与处境,理解拉丁美洲文学的苦难与辉煌。
马尔克斯的《百年孤独》是20世纪最伟大的文学经典之一,这篇小说的第一句话是:“多年以后,面对行刑队,奥雷里亚诺·布恩迪亚上校将会想起父亲带他去见识冰块的那个遥远的下午。”[⑩]这个感慨万千的大历史叙述方式,被中国当代作家奉若圭臬。但是,如果模仿的只是文学技巧,而不懂哥伦比亚的心,以及拉美那些阳光与阴影下的苦难与忧伤、美丽与孤独,那就还不是真正的交流互鉴。
正如马尔克斯所说,我们要知道作为诗人的聂鲁达,就必须知道作为革命家的聂鲁达,正如要知道作为政治家的阿连德,就必须知道作为诗人的阿连德。拉美的孤独,就在于人们总是片面地理解她,而从来不想把拉美作为一个整体,全面地理解她。马尔克斯这样说:“十一年前,当代著名诗人、智利的巴勃罗·聂鲁达曾用诗歌辉耀此地。此后,拉丁美洲新闻如潮水般涌入了心地善良抑或居心不良的欧洲人的视野。在那片广袤的土地上,有胡思乱想的男人,有载入史册的女人,永不妥协的精神铸就了一段段传奇。而生活在其中的我们,从未享过片刻安宁。一位普罗米修斯式的总统曾困守在火光熊熊的总统府,孤身抵挡一支军队,直至战死;另一位高尚的总统与一名重塑民众尊严、推行民主制度的军人死于两起至今原因不明的可疑空难。”[11]
通过文明互鉴,我们知道:那位普罗米修斯式的总统,就是指阿连德,小说中的奥雷里亚诺上校的经历,就是所有的拉丁美洲革命者经历的缩影。要真正读懂《百年孤独》,我们就必须记住:1973年9月11日,智利发生皮诺切特领导的军事政变,推翻了民主选举的阿连德政府,而阿连德是诗人聂鲁达的好朋友,聂鲁达是毛主席与周总理的好朋友。我们必须记住:智利政变背后的支持者是弗里德曼所领导的芝加哥经济学派。弗里德曼认为,整个20世纪50-60年代,都是“穷鬼翻天”的时代,正是穷人掌权使世界变得越来越贫穷,而要使世界恢复常态,就必须推翻穷鬼的民主,代之以富人的自由。我们必须明白:新自由主义与其理论的斗争不是在纸面上的争论,而是血淋淋的镇压——于是,在政变之后,智利的工会和国有企业、农村集体被彻底解散,全面推行私有化,解散国家银行,3000多名共产主义者被枪杀。“面对行刑队的枪口”,拉美和智利的富人专政开始了。
马尔克斯说,当写到奥雷里亚诺上校死去的时候,我哭了整整两天。他回忆说: “外祖父给我讲故事,讲香蕉种植园大屠杀,美国联合果品公司的哥伦比亚种植园工人举行罢工游行,在谢纳加火车站聚集时被开枪镇压,听得我毛骨悚然。外祖父是银匠出身,骨子里是自由党,参加过‘千日战争’,在拉斐尔·乌里维·乌里维将军麾下任上校,战功卓著,参加过《尼伦蒂亚停火协议》的签署,结束了长达半个世纪连绵不绝的内战,当时,桌对面就坐着他身为保守党议员的长子。”[12]
加莱亚诺这样讲述说:橡胶树在古兰经里是一颗天堂树,但是,加勒比地区的香蕉化,却让人们怀疑它是一颗地狱之树,在哥伦比亚,美国联合果品公司成为最大的庄园主后,于1928年大西洋沿岸爆发了一次大罢工,结果,在一个火车站前,香蕉工人被枪杀,后来,这场屠杀在官方记载中被完全抹掉了,这就是《百年孤独》呈现的一切。
马尔克斯后来在演讲中这样说:“在座诸位有理由问我,为什么不实事求是,非得竭尽夸张之能时,说死了三千人,用一列两百节车厢的火车,装着投进大海。理由很简单,可以用文学语言陈述如下:书中的橡胶种植园事件,不是发生在某个国家的特定的历史悲剧,而是规模未知、死难人数不一、刽子手无名无姓,没准谁也逃不了干系的世界。”[13]
同样是屠杀,与橡胶种植园事件不同,奥斯威辛集中营的屠杀至今仍被深深地印刻在人们的记忆中,而哥伦比亚的橡胶种植园事件,却被冲刷、遗忘,无声无息。小说中那场大屠杀中唯一的幸存者,布恩迪亚家族第四代成员何塞·阿尔卡蒂奥从一列沉寂的火车中醒来时,在微弱的光线中,他看到了一生中最恐怖的场景——“他看见了男人的尸体,女人的尸体,儿童的尸体,他们都将像变质的香蕉一样被丢入大海”。[14]屠杀后的几小时,此前三个月没下一滴雨的香蕉种植园下起了一场和《圣经》所记载相似的大暴雨,“雨下了四年十一个月零两天”[15],仿佛要荡涤这场深重的罪恶。何塞·阿尔卡蒂奥一直念念不忘的还有死去的人数——三千人。这个情节的设置,正是马尔克斯对1928年在屠杀中惨死的人们最沉痛的纪念。拉丁美洲的文学记录了对这段苦难与死亡的记忆,才能铭记在拉美人民以及世界人民的心中。
加莱亚诺还写到亚马逊的命运,“在橡胶极盛的时期,有十二万人,朝亚马孙河的方向走去,开辟橡胶园,但却只有不到一半的人抵达目的地,其余的人,因饥饿和生病倒在路上,巴西有不少于五十万人死于霍乱传染病。在亚马孙丛林中,橡胶工人,在非人的状况下劳动,创造出巨大的财富,但在二十世纪初,橡胶种植业开始转向东南亚,亚马孙地区的繁荣再次化为乌有,森林破坏了,河流污染了,所留下的除了死亡的气息,就是爱情所代表的微茫的希望。”
什么是爱情?拉丁美洲的爱情不是西方资产阶级伦理的复制品,离开了“复制的黄金构成的地理学”,离开了由霍乱、死亡铺就的掘金之路、香蕉和橡胶之路,我们怎么能理解拉美作家对于这片土地的爱?离开了文明互鉴,离开了对拉美历史现实的理解,我们如何去理解小说里的爱情?
在斯德哥尔摩音乐厅的颁奖典礼上,身着哥伦比亚传统服饰的马尔克斯深情地回望着在拉美丰饶的土地上,自我追寻的道路尽管艰难,战乱与伤痛,不公与苦难仍会席卷而来,但是,拉美人民活下去的信念,战胜苦难的顽强仍生生不息,未来的美好生活不会太远。他相信,“那将是一种全新的、颠覆性的生活方式:不会连如何死都掌握在别人手里,爱真的存在,幸福真的可能,那些注定经受百年孤独的家族,也终于永远地享受了在大地上重生的机会。”[16]
爱真的存在——为什么我眼中常含泪水?因为我对这土地爱得深沉。当艾青踏上拉美大地,他深深地理解了拉美,也更加深入地理解了自己和自己的祖国。
“志合者,不以山海为远。”2014年,习近平在访问巴西时指出:历史造成了中拉两个文明的相交、相知、相遇。正如马克思是莎士比亚的伟大读者和知音一样,习近平也是拉美文明和拉美文学的伟大知音与读者。对习近平来说,文明交流互鉴,是彼此感召,是彼此凝望,是彼此守望——这也深刻体现了习近平的“文学情缘”。
“立天下之正位,行天下之大道。”真理不仅仅是说服人,习近平文化思想,因为蕴含着人类文明在交流互鉴中发展的天下大道,正因为饱含着他的文明、文化、文学“情缘”而感动人、鼓舞人。
天下大道,从来不是说教,而是感召,感召力使人沉浸在文明的光芒之中,如品味古老而年轻的芳馨。文明如歌,文明甘之若饴。正如伟大的人类学家克洛德·列维-斯特劳斯在《忧郁的热带》中所写到的那样,“我们也许可以因此假定,马丁尼克的朗姆酒所以香醇,是因为使用古老过时的造酒方法,在造酒过程中免不了渗入各种不纯的杂质。对我而言,两地酒产的对比,正说明了文明的矛盾:文明的迷人之处主要来自沉淀其中的各种不纯之物……”[17]
文明的天下大道,从来不是孤芳自赏,而是互相凝望,互相守望。“对一块比人和人类的创造物都远为漂亮的矿石沉思一段时间;去闻一闻水仙花的深处所散发出来的味道,其香味所隐藏的学问比我们所有书本全部加起来还多;或是在那充满耐心、宁静与互谅的短暂凝视之中,这种凝视有时候,经由某种非自愿的互相了解,会出现互相注目之中。”[18]
时光荏苒,物换星移,文明之水,川流不息,伟大的墨西哥作家加莱亚诺曾经这样期盼:“生命之树知道,无论发生什么,环绕着它的热烈音乐永远都不会停止。无论有多少死亡,无论流多少鲜血,只要空气还能让男人们和女人们呼吸,大地还能让他们耕耘和热爱,音乐就能让他们翩翩起舞。”[19]
“沔彼流水,朝宗于海。”“沔彼流水,其流汤汤。”开放包容,是文明发展的天下大道。推动文化繁荣发展,我们必须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辩证取舍,推陈出新,创造新思路、新话语、新机制、新形式,“古为今用,洋为中用”。正如习近平所指出的那样,“秉持开放包容,就是要更加积极主动地学习借鉴人类创造的一切优秀文明成果。无论是对内提升先进文化的凝聚力感召力,还是对外增强中华文明的传播力影响力,都离不开融通中外、贯通古今”。今天,经过长期努力,我们比以往任何时代都更有条件破解“古今中西之争”,为了世界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我们应该做出这样的努力。
(编辑 季节)
* 韩毓海,北京大学中文系教授;陈斓,北京大学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院博士后。
[①] 《我不是来演讲的》, [哥伦比亚] 加西亚·马尔克斯著,李静译,南海出版公司,2012年第1版,第25页。
[②] 《让多边主义的火炬,照亮人类前行之路》(2021年1月25日),这是习近平总书记在世界经济论坛“达沃斯议程”对话会上的特别致辞,《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四卷,外文出版社,2022年6月第1版,第460页。
[③] 《我不是来演讲的》, [哥伦比亚] 加西亚·马尔克斯著,李静译,南海出版公司,2012年第1版,第93页。
[④] 《我不是来演讲的》, [哥伦比亚] 加西亚·马尔克斯著,李静译,南海出版公司,2012年第1版,第25页。
[⑤] 《我不是来演讲的》, [哥伦比亚] 加西亚·马尔克斯著,李静译,南海出版公司,2012年第1版,第25页。
[⑥] 《拉丁美洲被切开的血管》,【乌拉圭】爱德华多•加莱亚诺著王玫,张小强,韩晓雁,张仓吉,吴国平译,邓兰珍校,人民文学出版社,2011年11月北京第1版,第241页。
[⑦] 《拉丁美洲被切开的血管》,【乌拉圭】爱德华多•加莱亚诺著王玫,张小强,韩晓雁,张仓吉,吴国平译,邓兰珍校,人民文学出版社,2011年11月北京第1版,第118页。
[⑧] 转引自《致新千禧年》,马尔克斯于1985年11月29日,在古巴哈瓦耶,“第二届‘维护拉美各国主权’知识分子大会”上的讲话,《我不是来演讲的》, [哥伦比亚] 加西亚·马尔克斯著,李静译,南海出版公司,2012年第1版,第37页。
[⑨] 《我不是来演讲的》, [哥伦比亚] 加西亚·马尔克斯著,李静译,南海出版公司,2012年第1版,第38-39页。
[⑩] 《百年孤独》, [哥伦比亚] 加西亚·马尔克斯著,范晔译,南海出版公司,2011年6月第第1版,2017年8月第2版,第1页。
[11] 《我不是来演讲的》, [哥伦比亚] 加西亚·马尔克斯著,李静译,南海出版公司,2012年第1版,第23页。
[12] 《我不是来演讲的》, [哥伦比亚] 加西亚·马尔克斯著,李静译,南海出版公司,2012年第1版,第101页。
[13] 《我不是来演讲的》, [哥伦比亚] 加西亚·马尔克斯著,李静译,南海出版公司,2012年第1版,第104页。
[14] 《百年孤独》, [哥伦比亚] 加西亚·马尔克斯著,范晔译,南海出版公司,2011年6月第第1版,2017年8月第2版,第266-267页。
[15] 《百年孤独》, [哥伦比亚] 加西亚·马尔克斯著,范晔译,南海出版公司,2011年6月第第1版,2017年8月第2版,第273页。
[16] 《我不是来演讲的》, [哥伦比亚] 加西亚·马尔克斯著,李静译,南海出版公司,2012年第1版,第26-27页。
[19]【乌拉圭】爱德华多·加莱亚诺:《火的记忆:风的记忆》,路燕萍,李瑾,黄韵颐,龚若晴,李雪冰译,作家出版社,2019年2月1日第1版,第335页。
上世纪60年代,在新中国最困难的岁月,林县(今林州市)人民靠着一锤一钎一双手,苦战十年,建成了震铄古今的红旗渠,成为新中国不可磨灭的历史记忆。十年苦战产生了伟大的红旗渠精神,红旗渠精神在2021年建党100周年之际被纳入第一批中国共产党人精神谱系。2022年二十大闭幕后习近平总书记国内首次考察落脚延安和红旗渠,并作出重要指示,红旗渠再次引发全国关注。
红旗渠的修建是林县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用自己的双手建成的一项宏大工程,是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中国水利战线上耀眼的旗帜。红旗渠的建成有力促进了林县经济社会发展,创造了巨大物质和精神财富。但红旗渠的筹备、建设、发展历程并非一帆风顺,期间面临很多问题,尤其财政经济问题突出。
红旗渠工程筹备时期资金、物资准备情况
红旗渠工程决策时期,国内正处于经济困难时期,无法获取国家的物质和资金支持。但红旗渠筹建前期,林县财政收入大增长,使林县具备了修渠的基本经济条件,并给县委带来了建设工程上马的信心。
红旗渠工程上马决策是1959年10月10日林县县委全体扩大会议上决定的。但当时国内国际形势已发生重大转变,1958年“大跃进”之后,1959年农业减产,国家经济进入困难时期(1959-1962年);国际上中苏两党关系出现分裂,苏联缩减对华援助直至后来全面撤销。当时苏联对中国单方面撤回专家、撕毁协议、逼债,1959-1962年中国经济陷入困境,地方很多水利项目无法得到资金支持。中央发出了“百日休整”通知,要求全国各地不再建设大型水利工程。红旗渠就是在这种不利局势下开始筹备建设的。
1959年林县县委领导考察过浊漳河后,认为引漳入林工程可解决困扰林县人民千百年的干旱问题。时任县委书记杨贵在晚年撰写的回忆录中说:“出县境引水无疑困难是很大的”,但也存在有利条件:“林县人民勤俭办社,经济上的积累是进行引漳入林工程的物质基础”[①]。杨贵关于经济积累、物质基础的说法是有数据支撑的,从图1的1955-1960年林县的经济数据得知:
图1
1955-1960年林县财政收入(单位:千元)
1955-1960年,林县的分年度财政收入依次为:5178.143千元,5681.045千元,4886.332千元,6486.046千元,12186.98千元,14765.09千元[②],尤其红旗渠筹建的1959年县财政收入比上年增长近1倍,其原因与公社化和改制有关,多项产业收入和企业利润归县级政府所有,如1959年林县国营工商业企业列入财政预算管理,达28户,上交利润546.39万元;1960年林县银行、邮电、粮食企业利润归县,国营企业户数增加,上交利润603.84万元[③] 。
图2
1955年-1960年林县来自企业的收入(单位:千元)
1955年至1957年,林县财政来自企业的收入寥寥无几,到1958年飙升至1728.159千元,1959年达到5651.995千元,1960年达到6309.033千元[④]。县财政收入的大幅度增加,给县委以极大信心和底气,因此1959年林县县委敢于作出修建红旗渠这一重大决策。
除此之外,建设红旗渠,林县也具备了基本的物质条件——有3000万斤的储备粮和近300万元的存款。林县3000万斤的储备粮与多年水利建设促进农业发展有关,新中国建立后,中共中央和政务院为加快国民经济发展,加强了水利、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林县水利农田建设迅速发展。林县人民在治山治水运动中,进行凿井、开渠、筑库、挖塘建设,水利建设事业大发展。到红旗渠修建前两年,1957年10月,中共中央制定了农业发展纲领性文件“十二年农业发展纲要”,号召全国掀起一场改天换地的农业革命,引发水利建设高潮。1958年,林县县委积极贯彻中央指示,在林县第二届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通过了《关于向山区进军开发山区的决议》,掀起了林县水利设施建设高潮。在全国农田水利建设的大形势下,林县水利建设取得了可喜的成绩。资料显示:从1949年到1959年底,全县修建渠道46条,打水井5652眼,建中、小型水库36座可蓄水5100万立方米以上,水浇地面积发展到20.15余万亩,解决了307个村、28万口人的吃水困难问题[⑤]。治山治水取得的显著成果,使林县实现了农业大发展,从表1的林县粮食产量数据可看出:
表1 林县粮食产量(1949-1959年)
年份 |
小麦平均亩产 |
秋季亩产 |
全年粮食作物平均亩产 |
总产量 |
1949年 |
100斤 |
155.3斤 |
223.6斤 |
17231万斤 |
1957年(受灾) |
80.7斤 |
268.1斤 |
329.5斤 |
25193万斤 |
1958年 |
118斤 |
369斤 |
475斤 |
32854万斤 |
1959年 |
157.9斤 |
487.1斤 |
606斤 |
39741.6万斤 |
从表1数据可知,林县粮食产量,1959年全年粮食平均亩产比1959年增产170.6%,比1958年增长28.9%,总产量比1949年增产130%,比1958年增产9.7%[⑥]。林县过去一直是缺粮县,每年需要国家外调粮食支持,但从新中国建国开始,全县粮食生产逐步达到自给自足,每年还可调出两、三千万斤粮食支持国家建设,1958年林县大兴水利后,除解决本县用粮外,还向国家交售粮食六千多万斤。而且在“大跃进”中,林县没有盲目跟风和虚报产量,所以村村有储备粮,县里也积攒了3000万斤储备粮。银行、邮电、粮食企业利润归县后,县财政有近300万元存款,这是林县自新中国成立后最富有的时期。这些物质基础为县委作出“引漳入林”决策壮了胆,尽管这些条件对于红旗渠建设来说远远不够。
红旗渠建设期间的经济支出
红旗渠工程在基本物质条件的支持和人民群众修渠热情高涨的情况下启动了,但十年修渠过程巨大的财政支出,远远超出了林县县委的预期。
建渠材料支出
红旗渠是一个巨大的水利建设工程,工程土方量(按高3米、宽2米的石墙)可将广州和哈尔滨连接起来,建渠材料是红旗渠工程最大的经济开支。1960年县委初步对红旗渠走向进行建设勘测后,预算出建设材料开支(具体开支如下图所示),但随之而来的十年修渠和庞大的工程配套建设,红旗渠实际建设材料开支要远远超出1959年的预算:
表2 红旗渠建渠材料初步预算与实际开支对比
|
土石方 |
用工 |
炸药 |
钢筋 |
水泥 |
煤 |
石灰 |
总开支 |
初步预算[⑦] |
485.95 (万立方米) |
546.725 (万个) |
755 (吨) |
72 (万斤) |
9300 (吨) |
33250 (吨) |
1.54 (万吨) |
737.2 (万元) |
实际支出[⑧] |
1132.6 (万立方米) |
1922 (万个) |
2740 (吨) |
24.7 (万斤) |
6705 (吨) |
40489 (吨) |
14.5 (万吨) |
5530.9 (万元) |
工程前期,县委对红旗渠建设依然存在盲目乐观的心态,甚至在工程施工草案中提出三个月竣工的口号“大干八十天,引来漳河水”。预计从1960年2月10日动工,至5月1日完成,上10万人,用人海战术攻克红旗渠工程,但对建设周期和工程难度没有科学的测算,因此建渠材料开支预算与1966年实际支出存在很大差距。如建渠主要材料石灰,1960年预算时仅需1.54万吨,但1966年红旗渠总干渠和三条干渠竣工后,消耗石灰14.5万吨,超出预算十倍。建渠材料预算和实际消耗如此悬殊,导致红旗渠总开支相差巨大。1960年预算红旗渠建成仅需737.2万元,但1966年实际开支达到5530.9万元。建渠材料的大幅度超额支出,是工程建设时期最大的经济难题。
非建渠材料支出
工程所需非建渠材料,主要包括粮食、房屋、公共事业开支等,是红旗渠工程建设不可或缺的后勤保障部分。
粮食开支是其中最大的支出。据统计,修建红旗渠总干渠和三条干渠共补助粮食1128.75万公斤,其中国家补助288.95万公斤,占25.6%,县、社、队自筹839.8万公斤,占74.4%[⑨]。其中1960——1965年总干渠补助粮食占比最大达810万公斤,占补助粮食总量的71%。红旗渠建设用时十年且历经三年困难时期,面对粮食短缺、食品不足问题,红旗渠工地上制定了一套严格的粮食补助标准:
表3 红旗渠工地粮食补助表[⑩]
年、月份 |
干部粮食补助 |
民工粮食补助 |
民工每个工日生活费 |
1960.2—1960.4 |
1.5市斤 |
2市斤 |
0.25元 |
1960.5—1960.8 |
1.2市斤 |
1.8市斤 |
0.25元 |
1960.9—1960.10 |
0.8市斤 |
1.2市斤 |
0.25元 |
1960.1—1961.5 |
1.2市斤 |
1.5市斤 |
0.6元 |
1961.6—1963.12 |
1.2市斤 |
1.8市斤 |
0.2元 |
1964.1—1964.4 |
1.2市斤 |
1.8市斤 |
0.3元 |
1964.5—1965.4 |
1.2市斤 |
1.8市斤 |
0.5元 |
根据表中粮食补助数据可知,红旗渠修建前期,林县依靠往年的储备粮尚且勉强维持渠上粮食供应,从1960年下半年开始粮食供应不足。1960年林县农业总产值为2806万元,比上年减少10.8%[11]。因此红旗渠修建半年后,干部口粮一天粮食补助仅有8两,工地上开始因口粮短缺出现浮肿病。为解决粮食问题,林县人上山采野菜、下河捞水草、向兄弟单位寻求支援等,积极渡过难关。
其次是住房问题。红旗渠动工前,林县县委做出修好民工住房的指示,并初步预算“按上10万劳力计算,每间房住10人,需房1万间,沿渠村庄可号民房4000间,还需盖临时工棚6000间”[12]。但实际上,工程动工后由于县财政紧张,不可能腾出专项资金修民工工棚,因此修渠民工住房问题的解决思路改为借用沿渠群众房屋,或宿山崖、窑洞、搭布蓬等。林县县委书记杨贵回忆道“没住处,除了少数人住进山西省平顺县沿渠社队群众腾出的500间房子里,大多数民工都是挖窑洞、睡石板、住山洞”[13] ,自力更生、勤俭建渠,以最低的资金投入解决红旗渠上的住房问题。
公共事业支出
工地是一个大社会,民工各项生活需求都要保障,因此公共事业支出必不可少。红旗渠动工后,3.7万人涌上太行山,民工生活保障是一项大工程,林县县委积极保障修渠民工的物质和精神需要,展现人文关怀。1960年林县县委在《引漳入林动员令》中指出:“特别注意搞好民工生活,使民工吃饱、穿暖,有劳有逸,安全生产。组织掌鞋组,理发组,百货组,治疗组,随时随地为民工服务”,同时设立服务站“使饥有吃,渴有喝,夜有住,病有医,车辆坏了有修理等”[14]。1966年红旗渠三条干渠竣工后,县委书记杨贵总结修渠成功经验时指出“关心群众生活,注意工作方法”是红旗渠成功的重要因素,红旗渠在修建过程中“各个工地领导都有专人分工抓生活、办食堂,坚持劳逸结合......帮助民工解决吃饭、住宿、钉鞋、补衣、吸烟、理发和日用百货等生活上的很多具体问题”[15]。红旗渠建设工地上的公共事业支出也是一项及其重要的财政支出内容。
红旗渠运行期间各项财政支出
红旗渠建成后,为保障红旗渠成为一个造福千秋万代的民生工程,常规性的护渠费用支出和红旗渠灌区的经营管理开支必不可少,同时,多年运行不可避免的维修费用也是一项重大经济支出。
护渠费用支出
1969年支渠配套建设完成后,红旗渠像一条银色巨龙盘绕在太行山上,还有大大小小的支、斗渠连在一起,如同藤蔓一样布满全灌区。作为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大型水利工程,红旗渠工程不仅要做到常规性的维护管理,还要定期维修技改,以应对红旗渠工程运行多年的水蚀风化、危塌淤积、渗透等问题。因此红旗渠建成后的护渠费用和技改费用是一项重大经济支出。
红旗渠建设期间林县面临资金短缺、物资匮乏的困境,由此带来建筑材料品质不高的问题,因此工程的维修加固和技改迫在眉睫,林县县委对红旗渠进行大规模的维修加固共有两次。1970-1974年对总干渠进行分期维修加固,共计挖土12.61万立方米,投工109.21万个,国家投资145万元[16],这次维护加固工程使得红旗渠平稳运行了20余年。上世纪90年代,林州市再次对红旗渠进行技术改造和维护,主要包括“除险加固,防渗治漏,清除淤积,水泥硬化铺底,节水灌溉,提高灌区科学管理水平,使红旗渠灌区成为一个引、蓄、排、灌、电等综合性利用的现代化灌区”[17],此次技改工程一共包括三期,尤其在第二期的技术改造中,1620名解放军官兵参加了建设,军民关系更加密切。通过两次技改工程,红旗渠仅总干渠年节水量就达4000万立方米,同时也推动林县经济和社会发展步入崭新的阶段。
图3 20世纪90年代红旗渠总干渠技改投资占比
除了在县级层面大规模的维修技改外,红旗渠的日常维护由专门机构——红旗渠灌区管理处进行管理。早在红旗渠动工之初,林县县委就意识到红旗渠维护保护的重要性,在1963年制订了《关于保护红旗渠的十项规定》,但并没有设置专门人员和专业机构对红旗渠进行管理。1964年12月,林县人民委员会发布《关于组织红旗渠护渠民工队的通知》,决定建立一支护渠专业队,对红旗渠进行日常维护护理,这支护渠队伍于1965年5月1日起正式组建为红旗渠灌区管理处。灌区管理处专门负责灌区的工程修建、用水、管理、经费开支等重大事目,其中渠道整修、扩建、修建等所需物料和资金,从水费或各公社摊派中解决,如遇渠道质量问题坍塌,则由该渠段的原承接公社或大队负责维修。
红旗渠灌区管理处护渠经费主要来源是征收水费,水费收取标准随时代变革而逐步提升。1970——1973年,红旗渠灌区管理处按各公社水利受益面积配水并征收水费,夏季按照每亩土地0.18元,秋季0.20元,全年每亩0.38元[18]。改革开放后,灌区管理处对红旗渠的维护费用开支,主要采取“以水养水”政策,如2003年3月《关于调整红旗渠灌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通知》规定“用水单位或个人,必须按时交付水费。征收的水费只能用于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和维修”[19]。据统计,从红旗渠总干渠建成后的1965年至1990年,26年间红旗渠灌区管理处累计总收入2181.6万元,总支出2225.7万元,基本达到了自给自足,其中工程维修和基建投资年均支出分别为21.3万元和37万元,占到整个财政支出的46.8%[20]。
图4 1965-1990年红旗渠管理处财政支出
红旗渠灌区综合经营开支
红旗渠灌区管理处创新思维、紧跟时代发展,依托兴办经济实体和开展多种经营,“以水养水、以工养水”。到1992年年底,灌区管理处拥有固定资产650万元,工业总产值310万元,年创收入78万元,占管理处财务收入60%以上。经营项目包括水力发电站、有色金属制品厂、药用玻璃厂、制氧厂、铝合金厂、铸造厂等企业;有修理车间、汽车配件经销部、综合门市部、百货门市部、饭店等商业饮食服务业;有7个外出建筑安装工程队[21] ;开辟了红旗渠风景游览区,沿渠绿化树木价值已达百万元以上。红旗渠灌区管理处被水电部评为“全国水利系统综合经营先进单位”,其管理经验在全国推广。红旗渠管理处综合经营成效明显,如1990年经营总收入131万元,综合经营收入62.46万元,综合收入占到总收入的47.7%[22],红旗渠经济开始有盈余,也可保障红旗渠渠道的维护建设。
其他费用开支
红旗渠灌区日常工程维修保护由灌区管理处进行专业维护,但红旗渠作为一个大型水利工程,工程险峻且渠水日夜奔腾,运行多年不可避免面临决口、坍塌风险,其维修费用也属于一项重大开支。
据统计,红旗渠自1962年至1992年共决口17次,其中包括自然决口和人为破坏决口,自然决口绝大部分是由地质灾害所引发的渠岸和渠底的坍塌滑动,破坏决口则由于河南、河北的漳河水抢水矛盾引起。1982年汛期,由于短时间内强降雨,红旗渠遭遇有史以来最严重的渠道决口,红旗渠总干渠和一、二、三干渠等主要渠道,共坍塌渠墙818处,长11291米,冲毁桥梁、涵洞18个,塌方淤积25处[23],所有渠道都有不同程度的淤塞倒塌。面临严重局势,林县县委紧急成立修复工程总指挥部,全县统筹一致,齐心协力解决了此次危机。
(编辑 苏歌)
¨ 基金资助:2023年安阳市科技计划软科学研究专项“红旗渠文旅文创融合推动区域产业发展研究”(项目编号:2023C02GH059 ,主持人:张利华);2023年河南兴文化工程文化研究专项课题“红旗渠精神口述史研究”(项目编号:2023XWH072)。
* 张利华,河南红旗渠干部学院讲师。
[①] 杨丽娟,张欣萍:《杨贵传》,河南人民出版社,2022年,第218页。
[②] 林州市财政局,林州市史志办:《林州财政志》,中州古籍出版社,1995年,第70页。
[③] 林州市财政局,林州市史志办:《林州财政志》,中州古籍出版社,1995年,第72页。
[④] 林州市财政局,林州市史志办:《林州财政志》,中州古籍出版社,1995年,第70页。
[⑤] 河南省林州市水利史编纂委员会 :《林州水利史》,河南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65页。
[⑥] 杨贵:《人民公社造山河》,河南人民出版社,1960年,第8页。
[⑦] 林县县委党史资料征集编纂委员会,林县水利局,林县档案局:《红旗渠》,河南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18页。
[⑧] 河南省林州市水利史编纂委员会:《林州水利史》,河南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259页。
[⑨] 河南省林州市水利史编纂委员会:《林州水利史》,河南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260页。
[⑩] 河南省林州市水利史编纂委员会:《林州水利史》,河南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196页。
[11] 中共林州市委党史研究室:《中国共产党林州市历史大事记(1926-2016)》,2017年,第104页。
[12] 林县县委党史资料征集编纂委员会,林县水利局,林县档案局:《红旗渠》,河南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19页。
[13] 杨丽娟,张欣萍:《杨贵传》,河南人民出版社,2022年,第241页。
[14] 林县县委党史资料征集编纂委员会,林县水利局,林县档案局:《红旗渠》,河南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28页。
[15] 林县县委党史资料征集编纂委员会,林县水利局,林县档案局:《红旗渠》,河南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98页。
[16] 红旗渠志编纂委员会:《红旗渠志》,三联书店,1995年,第267页。
[17] 河南省林州市水利史编纂委员会:《林州水利史》,河南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271页。
[18] 红旗渠志编纂委员会:《红旗渠志》,三联书店,1995年,第330页。
[19] 河南省林州市水利史编纂委员会:《林州水利史》,河南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271页。
[20] 红旗渠志编纂委员会:《红旗渠志》,三联书店,1995年,第333页。
[21] 红旗渠志编纂委员会:《红旗渠志》,三联书店,1995年,第347页。
[22]红旗渠志编纂委员会:《红旗渠志》,三联书店,1995年,第347页。
[23]红旗渠志编纂委员会:《红旗渠志》,三联书店,1995年,第277页。
日本是在小规模农业基础上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典型代表,其推进农业现代化的成功经验和对农业过度保护引发的问题,值得中国研究和思考。一方面,中国可借鉴日本通过兼业化提高农户收入水平、改进农业生产技术,发挥农业合作组织的服务带动作用、挖掘农村本土资源等做法,补齐农业现代化短板;另一方面,为避免陷入与日本当前农业发展相似的困境,中国需注意给予农业必要、精准和适时的支持。
日本农业现代化可供借鉴的经验
早在20世纪70年代,日本就成为亚洲率先基本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国家,20世纪90年代,日本已取得较高的农业现代化水平,但农业现代化留存的问题也给其日后农业发展带来了严峻挑战。基于中日两国农业发展条件的相似性和农业现代化水平的差距,中国需结合自身实际汲取日本农业现代化的经验,同时避免陷入日本当前农业发展面临的困境。
随着一国现代化的深入推进,必然会出现农业占GDP比重和农业就业人口占全体就业人口比重同时降低的现象。日本农林水产省数据显示,2021年,日本农业占GDP比重为0.9%,农业就业人口占全体劳动力比重为2.9%,两项指标均处于较低水平,且数值差距不大。而根据我国国家统计局数据,同年中国农业占GDP比重为7.3%,农业就业人口占全体就业人口比重为22.9%。可以预计,未来中国两项指标将在继续下降的过程中更加趋近。如何立足小农生产格局走好农业现代化之路,日本为中国提供了相当丰富的经验。
一是通过兼业化实现农户整体收入水平的大幅提升。日本农业现代化快速推进时期,日本农户大多没有举家离农,而是选择大幅提高自身的兼业化程度。一方面,省力化小型农机的应用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立为中老年人和主妇担当务农主力创造了良好条件;另一方面,农村周边劳动力市场的壮大、交通路网体系的完善和家用交通工具的普及又增加了青壮年劳动力的兼业机会。得益于家庭成员的合理分工,20世纪70年代,日本农户户均收入超过了城市职工家庭,城乡收入差距基本消除,有效促进了共同富裕。相较之下,2022年,中国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之比仍高达2.45(农村居民收入=1),缩小城乡收入差距任重而道远。鉴于近年来中国农民工就近就地就业趋势不断加深,应有效结合资金奖补、服务指导、技能培训等措施,拓宽农户增收渠道。
二是改进农业生物化学技术和机械技术。由于本国粮食需求量大而耕地资源相对稀缺,日本格外重视培育作物良种和改良化肥、农药,以提高土地生产率。日本粮食作物育种主要由地方政府引导,各地大都设有试验场地和推广机构;经济作物育种则依靠不同规模和业务类型的种企分工协作,形成以种企为载体的商业化育种体系。
当前,中国部分蔬菜种子严重依赖进口,玉米、大豆育种水平与种业强国相比还有较大差距,有待加快种业科技创新,构建育繁推一体化的现代种业体系。随着过量施用化肥和农药的不良后果逐渐显现,20世纪70年代之后,日本对有机农业和环境友好型农业给予了更大支持,同时主要作物单产仍稳中有升,这也是当前中国推动农业绿色发展需要重点关注的方向。此外,农业机械化方面,日本在农田宜机化改造的基础上,重点开发了适宜山地丘陵作业的小型农机,各类高端农机层出不穷,农业机械化水平处于世界领先地位。目前,中国农业机械化已步入中级阶段,但还应努力向“全程、全面、高质、高效”迈进。
三是充分发挥农业合作组织服务带动小农户的作用。日本农业协同组合(以下简称“农协”)是世界范围内兴办农业合作组织的成功典范,其为弥补农户小规模分散经营的不足、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作出了突出贡献。1947年,日本颁布《农业协同组合法》,设立政府扶持下以农民为主体的非营利性合作经济组织,搭建起全国、地方、基层三级农协组织架构,几乎所有日本农户都加入了农协。日本政府从法律规范、金融、税收等维度对农协运行提供了有力保障,农协渗透到日本“三农”工作的各个领域,在统一采购生产资料、组织农户共同使用农业设施、开展营农指导、集中销售农产品、提供信贷保险服务等方面发挥着尤为关键的作用。当前,中国部分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规模较小、业务统合程度不高、空壳化现象严重等突出问题,可以合理借鉴日本农协模式的有益经验,切实强化合作社的辐射力、竞争力和服务带动能力。
四是重视依托农村本土资源提升农业价值链。20世纪60年代至70年代中期,日本曾尝试依靠外部工商资本力量推动乡村产业振兴,但由于内外产业资源整合困难,这种外生式发展模式并未取得明显成效,反而加剧了农业衰退和农村资源外流。20世纪70年代末,带有鲜明内生式发展特征的“一村一品”运动在日本大分县率先推动,并迅速推广至日本各地。该项运动旨在调动本地居民智慧挖掘农村本土资源,塑造品牌效应,提升农业价值链,现已被众多发展中国家所效仿。20世纪90年代中期,日本又进一步提出“六次产业化”的概念,鼓励农业产业链延伸和农村一二三产业间的交叉融合,其本质上是要发掘农村特色资源优势和农业多种功能、农村多种价值。当前中国农业面临着产业链条较短、产品附加值低、品牌建设滞后等问题,可以参照日本以内生式发展提升农业价值链的思路,将农业增值收益更多地留在农村、留给农民。
日本农业现代化的反思和教训
20世纪下半叶以来日本农业现代化水平的显著提高,离不开政府对农业的大力扶持。但正是由于政府的过度保护形成了路径依赖,日本农业现代化留存的问题多年来未能得到妥善解决,农业持续发展的空间受到了极大限制。当前中国进入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关键时期,有必要参考日本农业现代化过程中的教训,从而为应对小农生产格局下农业现代化建设可能出现的各种挑战做好准备。
一是小规模兼业农户的大量存在阻碍农业生产率提高。小规模农户兼业化趋势的影响具有两面性:一方面有利于缩小城乡收入差距,同时也不利于农业生产率的提高。日本农协对小规模农户利益的维护使其长期滞留在农业部门,20世纪80年代至21世纪初,以非农收入为主的兼业农户占到日本全体农户的约三分之二,即使到目前,比重仍约二分之一。对于这类农户而言,农业收入只是非农收入的补充,因此,他们对于农业经营的重视度往往不高,缺乏扩大农地经营规模和改善农业经营状况的意愿。1960-2020年,日本农户户均耕地经营面积仅由0.88公顷上升至1.57公顷,绝大多数农户仍属于世界银行定义的经营面积2公顷以下的小农户范畴。当前中国农户户均农地经营规模甚至小于日本20世纪60年时的水平,故应深刻认识到农户兼业化的双重影响,在鼓励农户通过兼业化拓宽增收渠道的同时,积极引导生产要素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优化配置。
二是农业劳动力高度老龄化引发“谁来种地”难题。尽管日本凭借农户的普遍兼业化在较短时期成功消除了城乡收入差距,但由于农业与非农行业的收入差距依然很大,农村青壮年劳动力还在不断流失。1970-2022年,日本骨干农业从事者中65岁及以上的占比由11.8%大幅上升至70.1%。老年劳动力相较青壮年劳动力在体能方面存在着劣势,当以老年人作为家庭务农主力时,农业生产中的有效劳动供给就会下降。一旦农户家中担当务农主力的老年人不再具备劳动能力,耕地便有较大的概率被弃耕。1985-2015年,日本弃耕地面积由13.1万公顷大幅上升至42.3万公顷,“谁来种地”已成为日本农业持续发展亟待解决的难题。近年来,中国农业劳动力的老龄化趋势也明显加深。2018年,中国农业劳动力平均年龄已达53岁,相比十年前提高了6.8岁,未富先老的问题日渐凸显。在此背景下,中国需要加快新型职业农民队伍建设,努力改善青壮年劳动力的务农条件,吸引更多的青壮年劳动力回流农业。
三是“高成本”“高补贴”“高价格”严重削弱农业竞争力。农业现代化快速推进时期,日本政府曾向农户提供高额农机购置补贴,农户家中基本保有农机。受此影响,日本农机作业服务市场未能发展壮大。在农户农地经营规模普遍较小的情况下,高昂的农机购置成本难以通过服务外包得到有效分摊,导致农机的投资过度。与此同时,为了维护高米价和稳定农户收入,自20世纪70年代开始,日本政府利用财政补贴控制农户大米种植面积,并长期对进口大米征收百分之数百的关税,进而导致农产品供给结构走向失衡。尽管日本政府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逐步推行大米支持政策改革,但却遭到了农协的强烈反对,与限产挂钩的大米直接补贴政策直到2018年才得以取消。农产品缺乏价格优势严重削弱了日本农业的国际竞争力,随着农业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日本食物自给率出现大幅下降。
1965-2021年,日本按生产额和按热量计算的食物自给率分别由86%和73%下降至63%和38%。“高成本”“高补贴”“高价格”是小农现代化道路上极易出现的问题,日本当前农业竞争力不足,政府对农业的扶持应当是必要、精准和适时的。农业支持政策的制定需处理好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并顺应农业发展形势变化而灵活调整。
(编辑 季节)
20世纪90年代,受“泡沫经济”破灭影响,日本经济结束了高速增长,陷入低速增长阶段,这一时期被称为“失去的十年”。对日本经济“失去”的原因众说纷纭,2003年日本野村综合研究所首席经济学家辜朝明提出“资产负债表衰退”理论,对日本经济的“失去”进行解释。根据该理论,在资本市场或不动产市场的泡沫破裂后,市场价格的崩溃会使得之前过度扩张的经济主体的资产大幅缩水,大部分企业的目标将会从传统理论的“利润最大化”转向“债务最小化”,从而导致金融体系持续低迷和实体经济持续衰退。
资产负债表衰退对日本经济衰退的解释力有限
首先,从理论来讲,资产负债表衰退说并非原创。资产负债表衰退理论源于1997年日本经济学家清泷信弘和美国经济学家摩尔建立的“信贷周期”模型,该模型分析了信贷约束条件变化对债务扩张的影响,解释了经济发展中的“小冲击,大周期”之谜。美联储前主席伯南克等人也基于金融市场的信息不对称这一假设,认为抵押品价值的变动会放大初始经济冲击,形成“金融加速器”效应,并因此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某种意义上,资产负债表衰退理论是对“信贷周期”和“金融加速器”理论的通俗演绎。
其次,从现实情况来看,日本“泡沫经济”破灭后的经济数据并不完全支持资产负债表衰退之说。具体而言,资产负债表衰退理论预言了泡沫破灭后日本企业部门的去杠杆行为,但对家庭部门净资产的特征缺乏解释力。日本企业部门呈现出明显的去杠杆特征,财务盈余占GDP比重从1991年的-12%,到2003年提升至10%;日本家庭净资产占GDP比重1991年是11%,此后到2003年一直在下降,目前接近0%,并未呈现出明显的去杠杆特征。
最后,资产负债表衰退理论不能解释日本经济长达十年的经济“失去”。即便资产负债表衰退理论揭示了“泡沫经济”破灭后,日本企业部门的“负债最小化”以及受此影响带来的经济衰退,如果将日本经济的“失去”看作是经济周期衰退,那为何失去期可以长达十年或者更长?即便在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时期,日本经济增速也仅在2008年和2009年出现负增长,2010年经济增长便恢复至4.1%,不具有经济周期衰退特征。
资产负债表衰退理论忽视了日本经济的结构性问题
要解释日本经济“失去”,就必须挖掘资产负债表衰退背后的结构性问题。就经济结构来看,日本呈现居民消费倾向偏低和高储蓄率的情况。与美国的情况相比,2021年美国居民消费占GDP比重超过70%,同期日本居民消费占比仅为53.85%;且就国民储蓄率来看,日本的储蓄率也偏高,即使受20世纪90年代初泡沫经济破灭和1997年金融危机影响,日本进入平成萧条期,家庭消费占GDP比重始终保持在50%—60%之间。根据国民收入等式,国民储蓄对应着国内投资和净出口,而在20世纪80年代之前,出口是消耗国民储蓄和引领日本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但也因此带来了国际收支不平衡和日元升值的压力。在此之后日元仍呈现大幅贬值和日本央行旨在扩大内需的刺激型货币政策,则加速了“泡沫经济”的形成。
从金融结构来看,日本在间接融资为主的金融体系下,银行信贷构成全社会重要的资金来源。与英美和德国相比,日本银行部门提供的国内信用占GDP比重明显偏高,1980—1999年的均值为241.75%,而同期德国和英国国内信用占比分别为83.37%和105.83%;而2000年以来,日本国内信用占GDP比重更是上升为313.06%,高出德国和英国两倍以上。因此,日本长期的流动性宽松刺激了资产价格和企业负债的扩张,“泡沫经济”由此形成。而刺破“泡沫经济”后的长期去杠杆过程导致了资产负债表衰退:1980年,日本非金融企业部门的杠杆率为94.4%,此后逐年上升,到1993年,升至144.9%的最高水平,此后逐步下降,直到2004年才回到了“泡沫经济”之前的负债水平,整个去杠杆过程长达十年。
总体来看,由于日本的储蓄率偏高,国民储蓄对应着国内投资和净出口,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日美贸易摩擦问题凸显,日本不得不更多地依赖国内投资这一渠道来消化过高的储蓄。在金融结构方面,日本在间接融资的金融体系下,投资过度依赖银行信贷来支持,这造成日本的经济增长对于宏观调控和央行货币政策过于敏感。正是在经济与金融结构双重失衡情况下,日本央行一系列宏观调控措施的失当直接导致了经济陷入长期的萧条:日本央行在“广场协议”之后采用扩张性货币政策扩大内需,刺激了经济泡沫的不断扩大。吸取了“泡沫经济”的教训后,日本转而在宏观调控方面趋于保守,加剧了当时的经济衰退。
政策扭曲和资源错配是日本陷入长期“失去”的根源
即便资产负债表衰退是引发日本经济衰退的一个因素,但日本经济之所以呈现出长达十年之久的经济衰退,根源在于经济政策扭曲导致了大量不当投资和资源配置效率下降。例如二战后,日本金融体系的首要目标是以低利率补贴企业,尤其是出口企业。为了将利率维持在较低水平,早期日本的货币政策在相当程度上依赖政府管制和官方指导,利率管制、数量调控和市场管控成为货币金融政策的主要特征。虽然政策鼓励使得日本在20世纪70、80年代出口导向型产业取得辉煌成就,但日本存在着更大数量没有效率的国内产业,包括未在国际上打开销路的贸易行业(如化学品、民用飞机、消费品和软件)和几乎所有非贸易的国内行业(如建筑、零售、运输、金融服务、医疗保健、能源、电信、建筑、房地产、农业)。这些行业虽然提供了大量就业机会和社会安定力量,但由于受到政策保护,行业准入门槛极高,行业内价格控制和投标操纵现象普遍,这些庞大的、缺乏弹性与竞争力的产业,长期拖累着整体生产力,提高了日本的生活成本和经营成本。
更为严重的是,在“泡沫经济”后引发的资产负债表衰退过程中,金融机构选择继续对“僵尸企业”发放贷款而非对坏账进行冲销,这不仅延缓了企业部门的去杠杆过程,降低了企业部门的活力和效率,还造成了限制竞争和阻碍新企业进入的效果,最终影响了经济复苏的节奏,这才是造成日本长达十年之久的经济“失去”的根本因素。在1980年经济高速增长时期,“僵尸企业”仅占日本上市企业数量的5%和市值的2%,但到了2000年,这两个占比分别上升到30%和16%,这反映出“泡沫经济”破灭之后的政策扭曲带来的资源错配效应。根据美国经济学家普雷斯科特与日本经济学家林文夫的研究,1991年后,资源错配引起的全要素生产率(TFP)的下降可以很好地解释日本在“失去的十年”里主要经济指标的表现,至于TFP的下降则来自日本对缺乏效率的企业和衰落产业的保护政策。
从以上分析可知,资产负债表衰退是日本经济萧条的诱因,但并不能充分解释“泡沫经济”破灭之后日本经济为何陷入长期的“失去”。要深入解释这一现象,既需要挖掘经济萧条背后的经济结构和金融结构失衡,更要重视由于长期以来经济政策的扭曲,经济中存在大量不当投资和整体资源配置效率下降这一问题。即便从政策角度分析,资产负债表衰退论所推崇的财政政策,虽然在短期内有助于稳定经济,但由于忽视结构性改革的作用,单纯的需求扩张性政策不仅延缓了市场出清的过程,还会降低企业部门的活力和效率,从而导致长期潜在经济增速的快速下滑,最终陷入更长期的“失去”。
鉴于中日两国在经济金融体系下的相似性,当前中国应充分借鉴日本央行在宏观调控和货币政策中的得失,避免长时期的政策宽松而造成经济泡沫和资源配置效率下降等问题。除此之外,中国还应逐步转变以投资为主导的经济结构和以银行信贷为主导的金融结构。在经济结构上,充分平衡消费、投资、出口在经济增长中的作用,逐步扩大消费占GDP比重;在金融结构方面,应充分发展直接融资市场,降低投资对商业银行信贷的依赖程度,实现经济金融的可持续增长。
(编辑 季节)
商业模式伴随着互联网科技的发展、高新技术的应用以及线上虚拟市场的运作进程不断创新拓展(J.Magretta,2002)。互联网科技通过线上虚拟时空的连接,使得社会生产要素充分流转起来,不仅深刻改变了人们的生活,而且使得产业间的边界日渐模糊,各企业开始寻求更多合作发展的可能性,产业融合与更新换代在资本市场上风起云涌,企业商业模式创新在实践中层出不穷。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商业模式的创新演化并不同于单一构成要素的改变,而是在整个社会运作逻辑改变的情况下,整体动态演化和价值增进的结果。把握商业模式发展演变不能脱离特定的时代背景,而是要到特定的社会嵌入性背景下寻找、把握商业模式创新的源头和发展演变的脉络。
既有商业模式研究通常关注商业模式的内涵、构成要素、转型发展,但这些研究大多从实际案例出发,缺乏与特定社会背景的对照分析,缺乏社会嵌入性背景下商业模式的创新研究,也就难以对现实商业实践中林林总总的商业模式进行分类。社会嵌入性背景下商业模式的转变及原型研究具有重要意义,也是本文讨论的重点。
企业商业模式的理论框架
目前,国内外关于企业商业模式的分类方法主要有逻辑推理和案例归纳两种,前者理论性较强但往往过于宽泛,后者针对性很强但往往过于狭窄。本文试图整合这两种流派,通过逻辑推理构建商业模式聚类分析的指标体系,并通过案例分析归纳其典型模式。
在信息时代下重塑商业模式
企业商业模式描述的是一组行为人之间就经济活动形成互动的稳定行为范式。商业模式的行为人通常包含:消费者(客户)、企业(生产者)、合作者(协助完成生产流程)。从狭义视角来看,商业模式描绘了企业如何获取收益的逻辑,按照彼得·德鲁克(Drucker, 1964)的描述,这一逻辑包含四个基本问题:(1)谁是我们的顾客;(2)顾客重视的价值是什么;(3)我们如何从项目经营中获取收益;(4)什么是我们以适当成本向顾客提供价值的内在经济逻辑。因此,商业模式描绘了各方参与主体在自身价值最大化目标下与他人互动的行动逻辑。
在此前提下,客户、企业、合作者之间的关系在不同时代具有不同的含义。工业时代的商业模式总结概括为线性模式,它广泛存在于过去地理区位、交通运输、信息获取的时空分割场景下,使得企业依赖区域基础设施就能够获得可持续经营,是一种被动接受的商业模式。信息互联网科技的发展改变了传统企业经营必须在物理时空场景下的硬约束,互联网连接的广覆盖、即时传播、信息传递突破了传统物理时空的约束,其以“连接”再“聚合”的方式重塑了人们互动的社会网络:一方面,产业前端,企业依托信息互联网科技可以通过极低的搜寻成本精准定位客户的需求;另一方面,产业后端,企业依托信息互联网平台可从众多的潜在对象中寻找“志趣相投”的合作对象并提供精准服务,从而共同以客户利益为中心形成生产消费的闭环,创造除产品服务之外客户独特的时间使用价值,① 构成信息互联网时代商业模式创新的典型特征。
商业模式创新具有高度社会嵌入性
格兰诺维特(2019)的镶嵌理论包含:结构嵌入、关系嵌入、时间嵌入三要素。在信息互联网时代,企业、外部合作主体、客户之间与镶嵌理论的关系是什么呢?概括起来,企业在合作伙伴网络中通过结构嵌入掌握核心资源,通过与客户群体的关系嵌入提供产品和服务,最终通过时间嵌入创造客户价值。
因此,信息时代的商业模式创新具有高度的社会嵌入性的情境化特征,能够广泛连结其他企业,承担类似于“服务分包商”角色的企业更容易在信息时代的商业世界中处于核心位置,并具有最大的信息流和资源视域,核心企业通过联系外部不同的合作主体,构成了多样化商业模式创新的前提。
基于镶嵌理论的商业模式原型识别
根据理论框架,本文以企业为中心,以企业和合作主体合作的结构嵌入为原点,通过区分企业业务经营采取不同空间维度(包括内部维度和外部维度)的结构嵌入获取外部资源,通过事前、事后不同的关系嵌入方式为客户提供产品服务,② 最终实现客户不同的时间嵌入价值,进而设置指标体系,并以创业板上市的233个现代服务企业为研究案例,区分不同的商业模式原型。研究案例基本涵盖了现代服务业的四大类型:基础服务、生产和市场服务、个人消费服务、公共服务。
在时空分立的背景下,企业通过结构嵌入、关系嵌入的不同组合方式,共有点缀、互补、纵向整合、横向整合、嵌套、关联、收缩、外扩八种路径实现功能整合,并分别对应于时间嵌入背景下客户八种不同的使用价值,从而形成客户全生命周期流程的使用价值闭环。由此得出的商业模式称为原型,而现实世界企业间纷繁复杂的商业模式类型则是在这些原型上进行组合、应用、创新的结果。
点缀
点缀商业模式原型中,企业业务经营主要在事前嵌入合作主体内部服务流程中,关注客户难以为人所关注的、必要零散的价值,这些服务价值通常只涉及合作主体运营流程中的一个节点。在这类商业模式原型中,企业通常以外包团队或技术商的角色,利用专业性技术服务优势,嵌入众多合作主体的运营流程进行科技赋能,促进合作主体经营效率的整体提升。虽然每一单产品和服务的单品价值较小,利润也比较微薄,但是互联网技术的连接作用能够使企业的经营成本被充分压缩,从而对业务经营形成支撑作用,同时汇聚成众多小市场形成规模效应,产生与主流相匹敌的市场流量,进而获得较高的利润来源。
互补
互补商业模式原型中,企业业务经营主要从外部嵌入合作主体的产业链条之中,因而关注客户事后协同、组合、多元的价值。在这类商业模式原型中,企业通常利用产品服务经营与目标合作主体协同互补的优势,从外部嵌入合作主体面向客户的产品服务运营流程之中,满足客户群体不同但又相互依赖的多元价值需求。在企业与外部合作主体的合作过程中,其所提供的产品种类越多,协同效应越强,越能聚集具有不同偏好特征的客户群体,在发挥规模效应的同时产生了双边市场效应,吸引更多的产品供应商加入进来,不断聚集的商品就像一个大商场一样,能够吸引更多的客户,增加收益并进一步降低成本。
横向整合
横向整合商业模式原型中,企业业务经营主要在事前嵌入合作主体内部,关注事前企业经营战略相关联的细分产品市场布局,并通过战略将之整合成一个整体。横向整合之前,各个细分业务可能是不同类型的,具有不同驱动因素、价值主张、价值实现逻辑的“独立”经营的业务,但是横向整合之后,企业能够发挥多元化品牌战略优势,各项业务之间具有不同的运行逻辑,使得业务风险不会交叉传染,而企业业务经营覆盖范围的扩大能够发挥整体性优势,取得某一领域领先的战略主导权。
纵向整合
在纵向整合商业模式原型中,企业业务经营主要在事后嵌入合作主体内部,比事前嵌入合作主体更强调整体协同多元的组合价值。企业力图将自身看作合作主体内部一个不可分割的部分,与合作主体中其他部分之间产生互动,协同组成一个功能更加完善的系统。在这种商业模式中,各构成要素不是机械组合或者简单叠加,而是能够相互配合,产生各个要素独立所没有的整体性质和功能。企业通常需要与合作主体内部其他部门进行纵向资产整合,共享组织资源,服务共同客户群体,从而能够重塑整个企业运营流程,降低成本并增加盈利。
嵌套
嵌套商业模式原型中,企业主要在内部嵌入合作主体运营流程中,并采取了时间维度分立的组合契约。具体来说,企业可在事前采取分离契约,通过为合作主体提供分立的功能不同的产品模块,为合作主体赋能,通过满足客户必要零散的价值,引导培育客户;同时,企业通过在事后采取集合契约,将事前投入的功能各异的产品模块组合成产品服务生态圈,发挥协同多元组合的价值,在更好满足客户需求的同时将前期投入进行变现。因此,嵌套式商业模式原型中包含了前期吸引、引导、培育客户和后期客户商业价值变现的过程,主要关注客户成长守护的价值。
关联
关联商业模式原型中,企业主要在外部嵌入合作主体产业链条中,这种嵌入并不是静态单向维度的嵌入,而是包含了与合作主体动态互动过程的嵌入。具体来说,企业可在事前通过分离契约从外部为合作主体运营流程关键环节进行技术赋能,进而为客户提供必要零散的价值;同时,在与合作主体建立的良好协同基础上,企业根据合作主体业务经营范式的转变,利用集合契约,有针对性地对自身业务流程做出战略更新以适应新的业务情境。通过与合作主体的业务关联,企业实现了与合作主体间的相互促进,共同成长,更多地关注的是合作的价值。
收缩
收缩商业模式原型多见于服务领域。在收缩商业模式原型中,企业主要在事前嵌入合作主体服务链条中,在嵌入过程中采取了空间维度分离的组合契约。具体来说,在外部通过多元功能产品服务吸引客户;在内部采取集合契约,通过将这些服务内化到空间上具有统一关联的中心产品服务上,将前期产品服务投入变现,创造内部协同、组合、多元的价值。
外扩
外扩商业模式原型同样多见于服务领域。在外扩商业模式原型中,企业主要在事后嵌入合作主体服务链条中,嵌入过程中同样采取了空间维度分离的组合契约。具体来说,在空间内部采取集合契约,通过合作主体中心产品服务的连接作用,将相关联的企业多样化产品服务置于同一空间内,发挥协同多元组合的价值吸引客户;在空间外部采取分离契约,通过客户零零散散不断对集聚空间内产品服务的使用来进行价值创造和商业变现,因而更关注客户的使用价值。在外扩商业模式原型中,企业一般需要在集合空间内(如社区、学校、工厂等)投资固定资产设施用于安放相关的产品和服务,并通过远程控制、智能合约、线上支付等方式实现客户自动使用。
镶嵌理论下商业模式创新案例研究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普及,企业在实践中并不是采取了将商业模式原型进行创新,更多是采取多种商业模式原型进行组合创新,从而创造自身难以被复制的、独一无二的竞争优势。这里选取与这八个商业模式原型相对应的典型案例进行分析验证。
点缀——网宿科技
网宿科技成立于2000年,2009年于创业板首批上市,主要经营业务范围为云分发和边缘计算,这主要在事前嵌入其他企业运营流程内部提供服务,其业务经营聚焦数据处理领域,支持用户随时随地、安全、可靠的数据处理和交互需求,致力于提升用户的数字化体验,支持用户数字化转型升级。网宿科技拥有自己的研发中心和子公司,开展“服务对象+服务内容”双层次的长尾服务:在服务对象上,网宿科技自身业务定位非常宽广,可为银行、视频直播应用、电商网站、游戏公司、在线教育公司、汽车企业等多个行业客户提供风险服务;在服务内容上,拥有CDN、边缘计算、安全、SD-WAN、云计算产品和解决方案等产品系列,满足客户不同的数据处理需求。
互补——易世达
易世达成立于2003年,是一家从事热控工程服务的自主知识产权和节能环保型企业。易世达没有花费成本专注于某一领域的产品提供,而是一方面通过与国内知名高等院校展开产学研合作打造科技竞争力,另一方面通过产业延伸和产品结构优化积极发展循环经济。以智能热控系统为核心,企业着力打造了防爆电器及配电箱、市政配套排污管及抗震管廊等产品的布局,集聚相关产品的研发、设计、生产制造、销售、技术咨询及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等功能于一体,为交通系统、石油石化、天然气、化工、电力、冶金、机械等诸多领域客户提供服务,实现防冻、伴热、保温、抗凝及加热等完善的电热自动化全流程解决方案。
横向整合——XX眼科
在规模和医疗能力上,XX眼科医院集团在全球都处于领先地位,在国内拥有500余家眼科医院及中心。由于患者眼科疾病种类不同,治疗方式也不相同,XX眼科自2015年起先后成立角膜病研究所、白内障研究所等七大研究所,通过与高校科研机构合作的方式推动各亚科专业前沿应用技术创新,并通过“分级连锁”的经营方式与各医疗机构合作,推动眼科诊疗质量提升。
纵向整合——华测检测
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的第三方检测与认证服务机构,业务范围涵盖检测、校准、检验、认证与技术服务。在实际经营中,华测检测始终将系统化的整体观点应用于商业实践中,在全球范围内为客户提供解决方案。一方面,华测检测在各领域为客户提供检测、检验、认证、审核、培训、鉴定、咨询等服务,通过检测+服务的方式为客户提供全流程、一站式专业化服务,通过各环节的协同能够为客户创造整体价值,并且具有满足客户不同需求的灵活优势;另一方面,通过消费品、工程、环境、电器、工业品、食品、交通运输业、医学等检测领域的延伸,扩大企业专业化检测知识和技术积淀,不断增加专业优势,并能够对企业纵向服务流程形成改进。
嵌套——顺网科技
顺网科技是一家互联网娱乐平台开发和运营公司,通过线上虚拟平台为客户提供一站式娱乐服务。鉴于网络娱乐用户通常具有较强的黏性,顺网科技为了前期培养用户的使用习惯,会通过网络平台后端记录一些客户的消费信息,并为客户提供针对性的免费基本服务和可选收费服务,通过免费基本服务进行情境化营销,积累了庞大的客户群体,并通过进一步挖掘这些客户群体信息延伸出更多的增值服务。
海兰信(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是一家航海智能化领域和海洋信息化领域的高科技企业,致力于为客户提供综合导航、海洋信息与监控管理等产品和服务。随着海洋产业向纵深发展,海兰信积极利用信息科技赋能,对传统产业进行转型升级,将业务定位向着海洋信息化领域的物理海洋、海洋测绘、水下工程、海底观测、海上无人系统、海域管理等海洋战略相关的海上信息化领域延伸,并根据客户偏好和市场需求进行流程定制,以适应灵活多样的不同海洋作业情境,构筑起“海洋+海事”综合对海业务模式,和“近岸+近海+中远海”与“水面+水下”相结合的“海空天一体化”的海洋监测网和海洋信息化数据平台。
海峡创新成立于2002年,是一家全国性的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其业务经营主要以智慧城市和智慧医疗为主,经过19年的业务领域深耕,参建了上千项智慧工程项目,如今已成功升级为新型智慧城市服务商。公司自成立之初就敏锐把握市场前沿,依托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前沿信息技术,整合产业生态资源,加快公司核心技术产品研发和创新,构建科技引领、数据支撑、业态创新、跨界融合的产业生态体系,紧紧围绕信息中台为核心,推进智慧政务、智慧旅游、数字城管、智慧建筑等城市管理全生命周期、全产业线闭环运营,通过将城市管理相关产业统一内嵌到数据中台实现智能化、透明化、高效化管理,实现了城市规划、建设、交付、运营和服务全方位发展。
外扩——科大国创
科大国创是国内领先的数据智能技术研发和应用的高科技企业。依托前沿信息科技,推动数据智能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构建领先的数据智能核心技术,经过二十余年发展,已经成为大数据研发应用的“国家队”。科大国创坚持内生发展和外延扩张的发展战略,围绕数据智能行业应用、智能软硬件产品、数据智能平台三大业务板块,持续加强数据智能与行业融合,推动了运营商、政府企业(能源、交通、金融、公安、政府等)、汽车、物流等行业的数智化转型,推动了国家以数据为驱动的数智化转型。企业自主研发的数智化业务系统具有多种行业、多种场景的应用能力,并能通过通行信息接口实现对各个行业的无缝对接,极大地扩充了产品服务的受众面。
研究结论与未来展望
本文基于镶嵌理论采用理论推演与现代服务业的案例分析相结合的研究方法,识别现实世界中商业模式创新的原型,并用于指导实践。
研究结论
第一,研究视角独特。突破了传统经济学和社会学研究范式,将经济学置于社会学的研究范式之中,以镶嵌理论为研究切入点概括商业模式创新的内在机理和典型类型,比以往研究更能反映社会背景环境对商业模式创新的影响,建构商业模式创新的完整图景。
第二,以信息时代商业模式转变的内在机理为基础,根据企业、合作伙伴、客户的闭环商业模式理论模型,在时空嵌入背景下全面系统地进行了商业模式分类研究,辨识出现实世界中存在8种商业模式类别,而企业具体实践中的商业模式是这8种原型重新组合的结果。这8种商业模式原型并不是单独创新,而是在前人研究基础上的再创新。
不足与展望
一方面,这8种商业模式原型并不是对每一个企业都适合。实际上,企业在做决策的时候,都会根据自身的实际条件选择最适合自己的商业模式原型或组合形式,因此,在下一步研究中,这8种商业模式原型的适用条件和应用场景研究显得尤为必要。另一方面,随着信息科技的进一步发展,管理理念的进一步完善,未来我们会创新出更多的商业模式类型,不同商业模式原型间组合配置的内在机理及绩效研究将是未来需要进一步突破的研究方向。
(编辑 宋斌斌)
■ 本文来自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年度重点项目“人口转变与产业转型升级约束下全面建成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的实现机制及其支持体系研究”,项目编号:18ASH016。
* 高凯,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共同富裕研究院研究员。
①冯华,陈亚琦.平台商业模式创新研究—基于互联网环境下的时空契合分析[J],中国工业经济,2016,(3):99-113.
②
研究指标的阐释:企业对外部合作主体的结构嵌入处于时空中的中心节点;内部、外部是结构嵌入的两个维度,分别表示外部合作主体在空间节点上嵌入企业生产流程的内部或是外部;事前、事后是关系嵌入的两个维度,分别表示作为中间行为人的企业经营在时间节点事前或是事后嵌入客户服务流程,为客户创造不同的价值。
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强政府的预算绩效管理,初步确立了“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预算绩效管理问责制度。但就目前而言,我国预算绩效管理问责机制存在主体多元性和对象特定性两大特征,实际问责过程中存在着问责主体缺乏协作、配套制度存在缺陷和具体责任难以落实等诸多问题,需进行制度优化。
预算绩效管理理念起源于美国,美国在1993 年出台的《政府绩效与结果法案》中规定,政府要对各项支出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预算决策制定的重要依据。[②]相较于传统预算管理,预算绩效管理更加突出结果的效率性,注重将预算资源的分配与政府部门的绩效联系起来,有别于传统预算管理所强调的预算过程的合法性。随后,世界各国纷纷效仿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他们的实践经验证明,在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模式下,无论是政府部门的预算支出,还是财政资金利用效率,均得到显著改善。
我国在改革实践中,预算绩效管理融合了“花钱问效、无效问责”的理念,预算绩效管理问责机制也随之产生和发展。在中央层面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文件,2008年,党的十七届二中全会指出“推行政府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制度”,发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强调“加强绩效管理监督问责”;2020年,财政部印发《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绩效管理问责可适用的法律法规。
在地方层面,2003 年,我国开始进行预算绩效问责的试点探索,2012年四川发布《四川省人民政府绩效管理过错问责及结果运用办法(试行)》,2014年青岛出台了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预算绩效管理的地方性法规,确立了较为完备的绩效问责机制,明确了问责主体,确立了分工负责的绩效问责机制和有关法律责任事项。[③]政府预算绩效管理问责机制,为保障政府机构及工作人员尽职尽责、提高政府效能和优化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发挥了积极作用。
问责主体多元性
从我国法律规定和地方实践看,政府预算绩效管理问责主体,是以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为主,以审计部门、监察部门、党政机关党委、人大等为辅的多元问责主体并存。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主要原因在于:
一是我国特殊的问责制度。一直以来行政问责是我国主要的问责方式,而随着1997年《监察法》赋予监察机关问责权,2009 年中办、国办颁布《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赋予党政机关对党政领导干部的党内问责权,由此形成党内问责、监察问责、行政问责和绩效问责并存的格局。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问责机制不断完善并在党政联合问责中占据主导地位,进而成为对失职领导干部问责的主要形式。[④]在预算绩效管理过程中如果出现不达标情况,相关部门要承担相应责任,但这个责任最终还是落实到具体的部门领导身上。在实践中,财政部门将依据《预算法》的相关规定对责任领导实施绩效问责,党政机关党委依据党内法规对其相关领导的监管不力过失而实施党内问责,人大基于宪法规定的监督权而对其实施问责。
由于我国缺乏统一的法律规定,导致实践中出现“法少而规多”的情况。在缺乏一部预算绩效管理问责法律的背景下,我国众多法律法规和地方性规章(具体见表1)都在一定程度上赋予了各个机关预算绩效管理问责的权力。[⑤]
当前我国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预算绩效管理问责的依据不再局限于对预算实施结果的绩效评价,而是包括事前绩效目标审查、事中绩效执行监督、事后绩效结果评价、审计机关绩效审计以及人大监督等多个环节。由于这些环节需要各个不同主体参与,在缺乏有效的主体间信息传递机制的情况下,这些不同的主体在对其负责的环节往往具有更强的专业性和更高效的信息收集能力,因而能在一定程度上保证问责的合理性。如审计部门依据绩效审计结果可以对责任人员实施问责,监察部门对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实施违法违纪行为的相关责任人也可以依法进行绩效问责等。
表1预算绩效管理问责主体及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问责主体 |
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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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及主管部门 |
各地预算绩效管理问责办法;《预算法》第 88 条;《预算法实施条例》第 51、53、73、91 条;《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各地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等 |
《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全面实施预算 绩效管理的意见》 |
审计部门 |
《预算法》第 89 条;《预算法实施条例》第 92 条;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4 条;《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各地关于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审计监督的实施意见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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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政府及部门 |
《预算法》第 87、90 条;《预算法实施条例》第 41、53、72、74 条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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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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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部门 |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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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党委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 |
|
人大 |
《预算法》第 49、79、83、84、85 条;《预算法实施条例》第 89 条;《关于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的
指导意见》等 |
问责对象的特定性
问责对象又称之为责任主体,即应当承担绩效责任的相关人员。《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第十四条“明确绩效管理责任约束”的相关规定指出,“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财政部要完善绩效管理的责任约束机制,地方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是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对本地区预算绩效负责,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对本部门本单位预算绩效负责,项目责任人对项目预算绩效负责,对重大项目的责任人实行绩效终身责任追究制,切实做到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
无论是从中央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还是地方发布的地方性规章,其规定的责任承担主体都是部门和责任人。责任人主要指的是具体单位的主管人员和具体项目的负责人,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规定的“项目责任人对项目绩效负责”。无论是部门领导还是项目负责人,都享有较大权力,由于绩效问责不仅要求行政人员“在位谋其政”,更要“在位谋好政”,因而相关责任人的担子是很重的,这也更应体现“权 ”和“责 ”的对等。当然,领导人承担的责任并非无限的,这种责任承担的前提是:相关领导人对于相关事项在制度安排、人员组织、资金使用运转等方面有实在的故意不当或过失,若领导人对于这次预算绩效管理的失败没有任何过错且能明确真正责任人,此时部门首长承担的责任更多地表现为用人不善以及代表部门向真正责任人追责的一种义务。
问责主体缺乏协作
如果我国预算绩效管理多元化的问责主体能够协调合作,必然有助于问责的落实。然而现实中问责的不同主体间由于缺乏协作,导致实际问责秩序紊乱。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同一责任主体之上存在多个问责主体。
依据《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对于预算绩效不达标的本级政府部门,上级财政部和同级审计部皆有问责的权力。同时,依据我国的党内法规,对存在过错的部门领导也可实施党内问责。因而,多个问责主体,在缺乏统一的法律规定以及有效的协同制度的情况下,责任主体可能会受到重复问责,抑或是问责主体之间相互推诿从而导致责任主体逃避问责。
2.问责主体间缺乏信息沟通。
我国实行全过程全方位的预算绩效管理,对绩效管理的监督问责涉及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管理等诸多过程,以及部门绩效、政策绩效和项目绩效等诸多环节,不同环节的绩效管理实施的具体情况往往只为相关的部门掌握,而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信息交流机制。在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力度仍然不足的背景下,部分问责主体难以有效收集到具体的信息,从而使问责过程流于形式。
3.问责主体与问责对象身份重合。
我国法律规定,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对政府预算的监督权,政府预算管理出现问题时,有权追究问责。政府部门依法对其下属部门的预算绩效管理进行评价,同时对本部门实施自评。在这一过程中会出现一个矛盾,就是当政府部门在进行绩效评价发现不合格时,针对下级部门而言本级部门是问责主体,而相对于人大而言,本级政府又成了问责对象。这种双重身份可能导致政府在进行预算绩效评价时意图逃避责任,而在绩效评价上“动手脚”,导致绩效评价结果真实性的缺失。
配套制度存在缺陷
完善的问责机制离不开相应的制度保障,我国目前在制度保障上存在的缺陷具体表现为:
1.信息公开有待进一步透明。
目前我国大部分政府和财政部门都将预算绩效信息视为政府机密,要么不予以公开,要么象征性、选择性公开,而且从公开的内容来看,普遍存在“报喜不报忧”的情形,尤其是在过程监控、结果评价等方面,普遍存在选择性公开的现象。加之我国目前各部门之间尚未形成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各问责主体难以获取更为全面和准确的信息。
2.公众参与程度还需加强。
依据公共财政理论,公众是公共产品的接受者和消费者,政府部门或一个项目所带来的社会效益到底如何,公众最有发言权。在实行绩效预算制度的发达国家,如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都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公众参与预算绩效评价制度。[⑥]而我国尚未搭建起社会公众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有效途径和平台,公众由于缺乏畅通的绩效信息收集渠道和相关专业知识而难以发挥有效监督问责的作用。
预算绩效管理问责的对象主要是部门和单位领导人,由于问责过程涉及国家机关之间的工作关系以及利益关系,由于立法上的缺失,当前问责所依托的主要规范依据是地方政府机构制定颁布的问责办法,这些规范性文件不仅缺乏法律的权威性,还缺乏对责任主体具体责任承担的划分,导致在出现失责情况后,各责任主体之间互相推卸责任,不仅不利于责任的落实,也不利于预算项目的后续改进。
优化预算绩效管理问责机制的建议
完善预算绩效管理配套制度
1.构建多元问责主体协作机制。
首先要完善各主体间的信息沟通机制。无论是财政部门还是各预算部门,均应加强自身的信息化建设,合理运用大数据、云平台工具,建立相互之间进行信息交流沟通的平台,防止“信息孤岛”等情况。
其次是要建立问责主体重合解决机制。可行的方案是由人大常委会机关和财政部门协商确定一个合理的问责顺位,在发生问责主体重合的情况时,通过预先设定的顺位决定问责主体。
最后是要制定问责回避制度。如果由国家机关对本系统有关机构或领导层进行问责,很难实现公平公正。应进一步加强检察、监察机关及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作用,在发现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对相应的问责予以质疑并更换问责主体重新进行审查并问责。
2.构建公众参与监督问责机制。
一方面要加大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公开力度,这是公众参与监督问责的前提和基础。建议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对相关信息予以公布,这不仅能有效保障公民的知情权,还能强化政府绩效管理责任和管理意识,提高管理水平;民众对于公开信息的反馈的应及时予以回应。
另一方面要拓宽公众参与问责的途径。政府的很多项目与民众的生活及利益密切相关,可以通过一定的渠道将民众的意见收集起来,科学测评民众满意度,作为绩效考核的软性依据之一。
强化人大对全过程的监督问责
立法机构本质上属于问责机构,其核心职能在于监督政府,以保障政府对人民负责。[⑦] 在我国预算绩效管理问责制度欠缺立法保障的前提下,人大必须充分发挥其监督问责作用,追究政府未尽积极预算责任时应当承担的不利后果,这是落实人大立法监督权力的重要表现,更是延续法治控权逻辑的必然产物。[⑧]具体而言,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 拓宽人大的预算监督权。
近几年,中央出台了多项文件要求强化人大预算监督权,如 2018年发布的《关于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的指导意见》和 2021年发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其中都强调要加强人大对预算绩效的审查监督。目前人大的监督仅限于对已做出的预算决策及部署的绩效结果进行审查,应当将人大的预算监督权扩展到绩效管理全过程,即绩效目标的设定、绩效管理运行的过程、结果的评价等。对于重大预算项目等要重点审查,如发现问题要在第一时间内询问相关责任人并要求其及时答复。
2.完善人大内部专业组织。
预算绩效管理涉及内容比较专业,必须要有足够专业的人员和队伍来保证问责依据的专业性。如果空有监督权力而没有实现监督权力的能力,最终会导致监督流于形式。
3.强化预算绩效评价监督。
预算绩效评价是人大监督问责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是奖惩的标准。我国目前绩效评价管理普遍是以政府部门自评为主,第三方机构评价为辅的状态,这就不容易保证公平公正。应当加强对政府自评的监督,建议由人大选定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对政府绩效运行进行评价。
制定预算绩效管理问责法律
从总体上看,我国在预算绩效管理问责上存在的最大问题,是缺乏一部专门的法律。没有法治保障难以获得资源的最优配置效率,行政运行绩效也不会高。[⑨]急需由人大制定一部专门规范预算绩效管理问责的法律,并在此基础上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对问责主体、问责对象、问责依据、问责程序、处罚方式等进行明确的规定。
尝试构建公益诉讼制度
目前,理论界认为预算的效力是内生性的,不具备可诉性的特征,公民个人也无法以预算相关内容为标的在法院起诉。[⑩] 国外的实践中,有关预算的民事诉讼是有例可寻的,如《俄罗斯联邦预算法典》中规定,对于预算在特殊条件下可以适用诉讼救济。其将拨款视为授权后的履约行为,如果没有履约或没有及时履约,可以作为违法事实成为向法院起诉并要求及时履约的依据。[11] 我国可以尝试构建公益诉讼制度,由特定国家机关代表公民对预算绩效管理过程中的失职行为和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
我国的预算绩效问责制度起步较晚,目前在预算绩效管理问责实践中还存在立法不足、问责秩序紊乱、配套制度不完善等诸多问题,完善预算绩效管理问责机制势在必行。通过有效的问责机制倒逼预算资金的高效使用,对冲公共风险,不仅能提高预算绩效管理水平,还能为财政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编辑 杨利红)
[*] 张源,安徽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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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李燕,王佳文. 预算绩效管理问责要素分析与机制优化[J]. 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22, (0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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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 林慕华、马俊:《中国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预算监督研究》,《中国社会科学》2012 年第 6 期。
[⑧] 沈斌. 人大预算问责法律制度建构论[J]. 经济法学评论,2019,19(02):127-144.
[⑨] 钟玮. 预算绩效法治化推进:分析与建议[J]. 财政科学,2021, (09):116-121+128.
[⑩] 王强.论预算的法律效力[J].经济法学评论,2007,7(00):1-49.
[11] 朱大旗,何遐祥. 预算法律责任探析[J]. 法学家,2008, (05):94-100+16.
随着互联网行业的兴起与发展,平台经济成为改变世界经济格局的新兴力量,在各国经济发展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平台由于双重身份属性使其成为特殊的经济主体,具有特殊的法律主体地位,其本身所附带的网络效应带来了经济层面上空前的规模效应,成为平台经济的最大特性,加之平台数据经济的发展,促使平台走向垄断之路。其本身所具备的复杂性,平台的规模经济效应愈来愈大,资源整合能力愈来愈强,一度出现垄断趋势,甚至发展成了“大而不能倒”的局面。
数据作为平台最重要的资产之一,是平台赖以存在的基础,平台利用数据进行价格战、信息战[①] 从而获得市场份额、强大自身。因此数据是各大平台争相抢占与保护的对象。市场经济的发展绝不是靠某几个寡头或垄断组织的带头作用,而是全部市场主体的竞争进行市场选择的结果,平台会不惜成本地投入数据开发与保护中,不利于市场的良性竞争与创新。数据保护应更倾向于对用户的保护,而不是将用户数据捕捉到手后加以封闭性保护,从而进行数据商战。平台在成为“平台”之前投入了大量前期成本,用以构建基础设施,参与竞争并争取规模效益;但是一旦形成垄断控制,新起的小竞争者不易进入市场或不易存活,其产品和服务的创新就往往缺乏积极性,不利于市场竞争和发展。
通过分析平台的法律主体性质,对其进行经济法上的界定显得尤为重要。不仅解释了平台经济的产生及特性,更可以揭示平台经济的未来发展方向,即数据开放。平台结合行业规制,采用数据开放这一新型监管工具,进行平台数据开放的具体化构造,从正面对平台加以制约。
平台数据开放的现状
平台及平台经济的特征
平台被界定为“通过网络信息技术,使相互依赖的双边或者多边主体在特定载体提供的规则下交互,以此共同创造价值的商业组织形态”。[②] 此外,平台通过设置事前预防机制、事后争议解决机制和有强制力的执行机制来组织和管理互联网交易,[③] 从而成为互联网交易的组织者和管理者。平台通过算法为用户提供定制化服务,通过平台规则同时对商户进行约束与激励,利用数据优势自行建立业务网,作为裁判的同时还下场与运动员同台竞技,种种表现使得平台有别于传统的经济体。
平台及平台经济的出现,打破了传统市场主体与传统经营模式的桎梏。平台控制着各种主体的交易渠道,能够自主决定谁有资格入驻平台。信息资源的大量收集,平台的自主操纵,跨业经营的形成,造就了平台经济的最大特性,也是一般传统经济所不能轻易达到的特性:规模效应。平台本身所附带的网络效应使其能够产生规模经济效应,而在一个具有显著规模经济特征的市场中,放任该市场主体的发展必然导致垄断,对市场形成无与伦比的冲击,正常的竞争关系将会被打破,市场准入规则将被重新制定,对新型企业、小型企业来说无异于灭顶之灾。
平台及平台经济正在进入这一空前的发展期,以至于形成了“大而不能倒”的局面。平台具有系统重要性,其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被视为经济社会平稳运转的必要条件,其所涵盖的用户、商户数量多,如倒闭将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影响。而“大而不能倒”会带来一系列问题:首先会带来道德风险,债权人因为平台“不能倒”而失去监管的动机,这就使得相关组织容易随心所欲、不顾风险,引发意想不到的风险后果。其次是具有系统重要性的平台能够以低于其他竞争者的成本获得融资,又增强了其“不能倒”的地位,甚至扩大市场份额,从而更快地走向垄断。[④]
当平台达到垄断地位时,既有强大的激励措施,又有单方面提高价格和限制供应的能力。一般情况下,垄断导致效率低下和不公正;由于垄断者缺乏内在创新动力、故步自封,往往从抑制其他公司创新的反竞争行为中获益。
数据开放
数据被平台认定为资产,导致用户在不同的平台搜索存在差异性,因此数据封闭问题愈演愈烈,深陷“信息孤岛”局面。拥有相关数据的平台拒绝向其他主体提供数据,可能是出于拒绝帮助竞争者的考量,也可能是出于对用户、商户将数据转交给其他平台的担忧。数据对平台而言就如同商业秘密,即使其他平台也可能拥有类似的数据,但通过平台的整合,差异性只会越来越大,数据也将会越来越封闭,这无论对国家经济发展还是市场经济的运行而言都是致命的打击。
数据开放是在确保新进入者不受歧视地进入现有平台和其他基础设施的策略,在具有规模经济特征的市场中,通过数据开放,降低高昂的固定成本和其他进入壁垒,联结并使用公共基础设施,可以使新竞争者、小竞争者能够快速、低成本地参与到市场竞争中,从而促进产品及服务的创新和研发。而平台并不会因此丧失规模效益,只是不会那么轻松地走向垄断控制之路。例如亚马逊在正式成为巨型平台前所投入的成本是极其高昂的,而这正是新竞争者、小竞争者所不具备的条件和能力。通过开放数据,大型平台不设置歧视性访问障碍,让新、小竞争者可以以低廉的成本进入市场,突破进入壁垒,利用大型平台的公共基础设施,参与到市场竞争中去,既可以激活市场活力,又可以促进产品和服务的创新。更重要的是既可以延缓大型平台的垄断步伐,又可以使其不丧失规模效应。
平台数据开放产生的问题
首先,平台的双重属性给传统法律体系带来挑战:平台既是市场的参与者也是市场的组织者与管理者,平台因双重身份所产生的盈利行为是传统法律规范的局限之处。经济法在弥补市场自我规制的不足,通过国家这一强大且特殊的法律主体来进行组织管理,而平台竟有部分取代国家职能的迹象。建立受监管的垄断将允许平台利用规模经济和网络效应,但这会以牺牲未来的竞争和创新为代价、并增加平台滥用其市场力量的可能性。而另一方面,如果拆分占主导地位的平台可能抑制其市场权力的滥用,但也会阻碍平台充分获取规模效应和网络效率带来的收益。对获得垄断地位的平台施加罚金,并不能阻止未来的反竞争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垄断者可以简单地将相关的成本转嫁给消费者。[⑤]
为了避免大型平台走向垄断,政策制定者在垄断规制与拆分平台二者之间举棋不定,难以得出最优解。数据开放为其提供了一种全新的操作思路,通过数据开放,大型平台既能保持规模效应,又可以促进市场的竞争与创新。然而,由于大型平台的实际操纵地位,小、新竞争者即使进入市场,竞争的环境也不容乐观,大型平台利用公共基础设施加快创新步伐,小、新竞争者必须跟上脚步,扩大成本,否则只能被淘汰。因此,对平台的规制能否适用反垄断法仍存有一定的疑虑。
其次,大型平台并不愿意进行数据开放。在市场竞争中,由于网络效应的存在,小平台的用户会被迫向大型平台转移,不进行数据开放的选择往往更有利于大型平台。大型平台若将自身平台的数据、端口、算法等开放给其他竞争者,会产生具有负面作用的竞争效应,等于在培养自己的竞争对手。[⑥] 新的市场进入者若想参与竞争,必须接入某个平台的基础设施或者网络生态系统,这种接入反过来又会扩大在位平台的用户数量,导致其竞争优势不断巩固,此时网络效应的积极作用只能在平台内部发挥,只对先发平台有利。
最后,数据开放极有可能造成反竞争的市场效果。行业或者说市场的公共基础设施大多数情况下是由大型平台开发或维护的,大型平台通过数据开放,能够轻易决定创新的方向和进度。如果大型平台将创新改进引入公共基础设施,进入市场竞争,小、新竞争者必须付出高昂的成本来进行产品迭代创新,以求能追上大型公司的创新步伐,而这对小、新竞争者而言,既是一种不成比例的负担,也限制了产品差异化的范围。这种创新根本不算创新,以至于越往后越依赖大型平台的公共基础设施,把市场拱手让给控制基础设施的大型平台,通过控制基础设施从而控制小、新竞争者,加强了大型平台的垄断控制程度。即使大型平台某天破产或解散,小、新竞争者也没有能力承揽其业务,[⑦] 更不必说接替市场。
对平台进行反垄断规制须保持审慎态度,平台的数据开放作为反垄断规制手段似乎有失偏颇,其适用定位亟待界定,对可能产生的反竞争效果也应当加以规制。
平台数据开放的适用路径探讨
反垄断法路径
反垄断法将平台视为特殊的“垄断主体”,意欲通过灵活执行反垄断法的方式对平台加以规制。反垄断法是全行业的法律,并非针对某一特定行业。[⑧] 反垄断法的强项在于解决策略性市场失灵问题,[⑨] 平台所呈现出的结构性垄断特征为赢者通吃,而反垄断法较难解决结构性问题。[⑩] 此外,反垄断法主要处理竞争关系问题,平台与其商户既是竞争关系,同时又是交易关系,当平台的竞争行为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反垄断法下场规制自无问题。但平台异常的交易行为,如拒绝交易,反垄断法的规制就不合时宜,因为强制平台进行交易会严重损害平台的经营自由,反垄断法对此应当慎重。平台所具备的双重身份在涉及具体的利益问题时就会显得尤为复杂,反垄断法的适用需抱持审慎态度。
此外,反垄断法是行为规制法,只有在平台进行了违法的垄断行为后,才会对其做出否定性评价。而平台的数据开放是一种积极性义务,要求平台应当承担如开放获取、互操作性、数据共享等开放义务,这与反垄断法的适用理念不合,存在一定的规制冲突。[11] 反垄断执法机构很难直接要求大型平台承担数据开放义务,通常情况下,只有在大型平台拒绝承担义务、出现垄断行为时,方可要求大型平台停止违法行为,严重的进行行政处罚。而这也只是阻止先前的违法垄断行为,并没有说明大型平台还需要积极承担其他何种义务,不能从事何种行为,也不过问市场运行是否达到预设目标。对平台的数据开放而言,技术标准尤为重要,大型平台仅仅进行数据共享或者只进行互操作,并不代表平台达到了数据开放的要求。从这个角度看,平台的数据开放在反垄断法路径下适用存在一定的困难。
行业规制路径
欧盟的《数字市场法》[12] 以及美国的《终结平台垄断法案》等五部立法草案[13] 拉开了对平台进行行业规制的序幕,创造性地引入“看门人”理论。这些法案将平台视为看门人,因为平台控制着互联网经济的基础设施,控制着其他经营者进行互联网交易的渠道或者瓶颈,[14] 因此平台须承担一定的义务。行业规制采用命令式的立法模式,设定相应的行业标准,以禁止的方式告知被规制者什么行为是被禁止的,在具体的市场环境中,行业规制无须分析竞争行为的负面效果,只要该行为违反相应的规制标准或义务,就可以直接命令式地禁止。
行业规制能较好地解决市场中的结构性问题。行业规制在面对结构性市场失灵时可以从市场主体、交易客体、交易条件、竞争关系等多层面重新构建市场条件,使得市场机制按照政府的意志运行。[15] 行业规制存在着大量的积极义务要求,甚至是远超正常市场条件的规制义务,这对平台的数据开放而言是一种有力的保障。平台的数据开放要求平台(尤其是大型平台)进行包括(不限于)互操作、开放获取、数据共享等开放行为,这样既可以保障平台的规模效应和网络效应,也能有效防止平台因为网络效应扩大市场地位,限制新、小竞争者的加入和竞争行为,同时能够促进平台的创新,维持市场活力。
将平台的数据开放划定为平台义务,通过事前规制,制定行业的执行标准和义务,有利于监管平台的竞争行为,似乎是平台数据开放的应走之路。
新型监管工具
平台的数据开放这一策略工具可视为对平台进行规制的有效手段,其定位应当是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新型监管工具。平台进行数据开放,既是一种政策性要求,也是市场所追求的理想效果。将数据开放作为对平台的监管工具,目的是规制平台的垄断行为,延缓其垄断步伐。既要保障平台经济的规模效应,又要维持创新环境,使得小、新竞争者能够进入市场参与竞争,促进经济发展。这既是在反垄断法的适用理念之下,也是对行业规制的一种软化。行业规制给数据开放提供了一条标准化的思路,反垄断法的全行业视角更是为其打造了一幅规制蓝图。
平台数据开放的具体化构造
正向激励策略
数据开放作为制约平台走向垄断的强有力工具,对平台、新小竞争者而言都提供了一种正向激励,这也是整个市场经济所期待的局面。当前我国数据开放的具体构造缺乏体系建设,相关数据开放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也是新近提出,[16] 且大多以政府部门的数据开放优先,对于大型平台的规制显得捉襟见肘。
美国于2009年设立“data.gov”网站拉开了全球数据开放的序幕,[17] 主要采取三种合作模式:政府主导型模式、企业主导型模式、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模式。政府主导型是由政府作为数据开放共享的主体,通过政府主动开放自身数据的方式来深化政府数据的创新应用。企业主导型是指企业主动面向政府开放数据,支持政府的宏观决策的创新模式,例如Uber公开交通出行数据库。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是指政府作为数据开放共享的主体,通过与企业签订合作协议方式,鼓励企业开放自身数据,实现与政府数据的双边共享和互利共赢。三种模式均是以政府为主导,即使在企业主导型模式下政府仍占据权威位置。
平台作为市场经济体,数据亦是互联网经济模式下的重要生产要素。借鉴美国数据开放经验,进行我国数据开放的具体化构造,以政府为主导可谓是第一选择。但仍然要注意本土化的差别对待,市场环境不同、政策工具相异,对平台数据开放的反垄断工具应用也不同,具体应把握以下三点。
1.建立政府与平台合作机制,以平台为主导,以政府为保障。
在互联网经济领域,数据开放时代仍应秉持市场资源的自我配置,平台作为市场经济的特殊法律主体,既是市场的参与者、竞争者,亦是数据的持有者、开发者,在数据开放层面应当由平台进行主导,开放共享何种数据,开放多少,由市场主体说了算,政府只是起到监管及保障作用,并不直接下场干预。
数据开放本身就是针对平台的反垄断规制工具,政府应继续担任好管理者这一角色,但相关数据开放的标准应当掌握在政府手中。数据开放标准是数据开放的重要抓手,平台必须在此基础之上实行自身权利,为数据开放提供政策保障和依据。
2.实行严苛的数据开放策略,以安全为导向,以开放为目标。
数据开放的策略必须明晰,数据安全问题不可忽视,必须建立数据开放的风险防控机制。平台将数据进行内部评定,划分风险等级与敏感等级,上报政府部门进行认定。针对涉及商业秘密、平台构建本身、竞争策略等的重要数据施以严格保护,并由政府进行备案;针对公共基础设施、商户用户信息等相对而言敏感度较低、风险等级低的数据,由平台和政府进行数据监控,在可控范围内进行数据开放,建立严格的风险防控机制。需要明确的是,数据的分类标准应由政府部门制定,在具体的认定程序中,以安全为第一导向。
3.设置数据安全沙箱。
安全计算沙箱可以解决数据开放主体和数据利用主体之间的数据互信使用、安全合规流通、数据价值如何赋能等问题,防止平台企业利用算法进行垄断造成的不公平竞争。充分利用安全计算沙箱“逻辑封闭、进出审计”功能特点进一步降低数据分析挖掘门槛,在注重隐私保护的同时确保开放数据的安全。
对数据开放反竞争效果的规制措施
数据开放作为新型监管工具所带来的反竞争效果是市场所不愿看到的,造成这种反竞争的效果有三点,须针对其进行具体化构造。
1.构建、连接、维护、更新公共基础设施的高昂成本不能公平分配。
初期的主导大型平台的公共基础设施的构建需要投入大量成本,中期的新、小竞争者为连接和使用公共基础设施以及保持与基础设施的兼容性上也需要投入高昂的成本,后期对公共基础设施的维护与更新的成本仍然高昂,这些成本需要大型主导平台与新、小竞争者共同承担。虽然主导的大型平台在初期已经投入了大量的构建成本,甚至这个成本远高于所有的新、小竞争者的进入成本,但后续的连接成本、兼容性成本、维护成本、更新成本等对新、小竞争者来说仍然高昂。
因此需要建立成本公平承担机制,明确公共基础设施的初始固定成本和连接、更新等的持续成本,按比例确定公共基础设施的共同所有权,按比例承担成本并享有权利。同样的百分之十,对大型平台和新、小竞争者而言完全是不同的份额占比。大型平台多承担,小型竞争者少承担;小型竞争者中规模较大的多承担,规模较小的少承担,需要明确的是,连接、更新成本本应由规模小的竞争者承担,现在共同承担,需要对大型主导平台及规模相对较大的竞争者做出一定让步,如基于数量的市场定价、小公司破产后业务的优先承接权等。
2.大型主导平台决定基础设施创新和投资的方向和速度。
每当大型主导平台推出一项新产品或服务时,数据开放的效果迫使那些规模较小、技术水平较低的竞争对手要么采用同样的改进措施,要么退出市场。当小、新竞争者采用同样的改进措施时,高昂的创新成本使其望而却步,但退出市场的选择亦不是其本意。造成此种境地的原因在于平台太大,话语权太强。此时,平台并无反垄断规制的必要,而创新亦是市场主体尤其是平台的良性竞争行为,于市场而言是好事。因此,政策制定者应该考虑使用协同治理安排,以确保占主导地位的平台不能单方面推动网络创新和投资的方向和速度。建立投票权协调治理机制,禁止一家独大。基于比例而所享有的共同所有权,大型主导平台、规模较大的新小竞争者、规模较小的新小竞争者,均有投票权,这能阻止大型平台主导重大决策,包括有关新基础设施投资的性质、方向、速度、时间、规模等的决策。基于上述成本问题,大型平台投入的高昂成本应当为其带来较多甚至是压倒性的投票权,这对新、小竞争者是不利的;若按竞争者数量来划定投票权,又是对大型平台的不公平对待(大型平台往往数量较少)。因此,应当设置“成本+数量”的综合投票权模式,按一定比例划分投票权,而这个比例划分权应该在政策制定者手中。
3.数据开放阻碍了市场参与者的竞争。
数据开放是推动新、小竞争者有条件参与到市场竞争中去,促进创新与经济发展。在这里,数据开放变成了一种高度标准化的外包形式,新、小竞争者疲于高昂的连接成本,已无力进行产品和服务上的市场竞争,更别提产品及服务的迭代创新,导致其对公共基础设施的过度依赖,不利于产品及服务的差异化创新。
因此,在设计数据开放时,政策制定者必须为新、小竞争者之间的竞争留出空间。新、小竞争者不仅仅要和大型平台的产品和服务进行竞争,自己之间也需要竞争,进行创新、产品迭代。在成本公平机制建立起来后,通过“成本+数量”的投票权模式抑制大型平台的决定,使得新、小竞争者更好地参与竞争中去,避免高昂成本的同时,犹有精力进行创新。
例如Visa的实际操纵,其向成员银行授权其核心技术基础设施和网络接入,根据网络使用情况制定交易费用,交易量较大的大银行比规模较小的竞争对手支付了更大份额的费用。与此同时,任何超出Visa运营成本的费用都会自动再投资到网络中。Visa的治理结构根据交易量为会员分配投票权。由于Visa的许可证费用是基于交易量的,规模较大的银行要支付更高比例的运营成本和网络改善投资。虽然这样做的结果实际上是对小银行的补贴,但这种收费结构也有助于抵消信用卡市场中巨大的规模经济所产生的竞争扭曲。第二,通过组织非营利实体并保留额外费用收入,Visa可以集中资金投资新技术。第三,“一股一票”的治理模式阻止了大型银行主导重大决策,包括有关新基础设施投资的性质、方向和速度的决策。最后,这一安排的范围仅限于Visa的核心网络基础设施,这给会员银行在其他方面提供了足够的竞争空间,包括利率、奖励计划和其他银行卡功能。这表明经过深思熟虑的成本分配和治理结构可以促进数据开放的竞争效果,从而获得规模经济,并抵消垄断的势头。
(编辑 杨利红)
* 姚争鸣,扬州大学法学院。
[①] 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诉安徽美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1民终7312号民事判决书。
[②]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第2条。
[③] 高薇:《互联网争议解决中的执行问题—从司法、私人到去中心化数字执行》,载《法商研究》2018年第6期,第140页。
[④] Mark J. Roe, Structural Corporate Degradation Due to
Too-Big-to-Fail Finance, 162 U. PA. L. REV.1419, 1426
(2014).
[⑤] 参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国市监处〔2021〕28号。
[⑥] 周汉华:《互操作的意义及法律构造》,载《中外法学》2023年第3期,第606页。
[⑦] Dan Awr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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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 李剑:《被规避的反垄断法》,载《当代法学》2021年第3期,第56页。
[⑨] 侯利阳:《平台反垄断的中国抉择:强化反垄断法抑或引入行业规制?》,载《比较法研究》2023年第1期,第35页。
[⑩] Alexandre de Streel,The Scope of Economic Sec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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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焦海涛:《平台互联互通义务及其实现》,载《探索与争鸣》2022年第3期,第119页。
[12] See Regulation (EU) 2022/1925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14 September 2022 on contestable and fair markets in the digital sector and
amending Directives (EU) 2019/1937 and (EU) 2020/1828 (Digital Markets Act), OJ
L265/1, 12 October 2022.
[13] See US House Lawmakers Release, A Stronger Online Economy:
Opportunity, Innovation, Choice (2021), https://cicilline.house.gov/pressrelease/house-lawmakers-release-anti-monopoly-agenda-stronger-online-economy-opportunity
(accessed Sep. 24, 2023).
[14] See Lina Khan, Source of Tech Platform Power, 2 Georgetown Law Technology Review 325, 326 (2018).
[15] 侯利阳:《市场与政府关系的法学解构》,载《中国法学》2019年第1期,第198页。
[16] 参见《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五条,《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
[17] 陈新:《市场监管领域政府数据开放研究》,载《中国市场监管研究》2022年第9期,第75页。
民间投资不足是当前我国经济发展中的一个突出问题。2022年我国民间固定资产投资整体较低,占全国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降至54.2%,为近10年来新低。2023年1—11月,民间投资下降0.5%。
基础设施是民间投资的三大领域之一,但近年来民间资本参与度呈逐年下降趋势,以民间资本参与的全国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为例,从2015年底至2022年底,民营企业作为牵头人和联合体参与的项目交易规模占比从48%下降至18%,项目数占比由61%下降至36%,项目数量和规模占比均大幅下降。
我国基础设施领域由政府投资主导,是当前扩大有效投资的主要发力点,国家积极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投资建设,但民间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基础设施存在诸多堵点,亟须破除。
民间资本参与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具有重要价值
民间投资参与,有助于提高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的资金使用效率。公共基础设施的资金使用效率是世界性难题,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估计,公共基础设施投资和建设中有近1/3的资金因为效率低下而流失。我国是基础设施建设大国,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基础设施存量的快速累积,传统基础设施的经济效益、资金使用效率和资产回报率都有所下滑。通过民间投资参与,可以引入良好的市场效率、管理方法和新技术,改善基础设施治理,有效提高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整体的资金使用效率。
民间投资参与可有效发挥财政政策乘数效应。要发挥公共投资的乘数效应,关键在于对民间投资形成“挤入效应”和撬动作用。典型案例是美国1993年的“国家信息基础设施工程”,被广泛认为是私营部门投资信息技术基础设施的催化剂,该计划初期即将“促进私营部门投资”“政府研究计划和拨款帮助私营部门技术发展”“联邦采购政策为私营部门参与提供激励”等纳入其九项原则和目标之中,撬动民间部门大量投资,提振了美国20世纪90年代的经济增长。当前,我国基础设施建设正在加快向信息基础设施、融合基础设施、创新基础设施等新型基础设施布局,这些领域民营企业既有投资能力也有投资热情,引入民间资本参与可大幅扩大公共投资的乘数效应。
民间投资参与可作为财政资金不足的重要补充。财政资金是我国基础设施建设的主要资金来源,随着很多地方政府债务规模的不断扩大,财政作为资金来源的可持续性越来越弱,亟须民间投资作为“后疫情时代”基础设施投资缺口的有效补充。在电力、供水、交通运输、数字基础设施等领域,打造一个具有竞争性、公平性和可预测性的基础设施投资市场,将可竞争的环节交由市场来完成,让民间资本可以获得合理的长期投资回报,既是自然垄断领域市场化改革的需要,也能够将部分基础设施投资建设运营的责任从公共部门转移到私营部门,从而有效缓解财政压力。
我国民间资本投资参与基础设施的堵点和原因
我国民间资本参与基础设施投资主要有间接投资和直接投资两种方式。间接投资是通过投资金融产品如企业债券、政府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方式参与,直接投资是民营企业作为项目投资方、施工方等市场主体参与。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逐步完善,民间资本以间接投资方式参与基础设施的渠道越来越畅通,但以市场主体角色直接投资建设还面临着准入不畅、准入难盈、融资不足和信任缺失四大堵点。
第一,“准入不畅”是民间资本参与基础设施投资的主要障碍。一是大型基础设施的市场开放程度不高,民间资本缺乏项目渠道。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往往通过行政指令、项目协调会等方式交由国有企业投资建设,地方的高速公路、水利设施等也多委托给本地国企,尚未形成民营企业可参与竞争的投资市场。二是在向民营企业开放投资的有限项目中,还存在各种“玻璃门”“弹簧门”等隐性壁垒阻碍民间资本实际参与。
第二,“准入难盈”削弱了民间资本参与投资建设的积极性。
一是部分垄断领域放开不彻底、制度不配套,导致民间资本投资建设相关项目后难运营、难盈利。民间资本对具有一定垄断属性的基础设施投资有较高积极性,但一些垄断领域增量开放后,由于上游企业处于自然垄断地位,具有控制权,加上相关配套改革不到位,存在民营主体控股难、运营难、结算难的问题。如在配电网增量领域,增量配电的接入、运行和发展都受制于大电网;在铁路领域,国铁公司掌握着列车资源调度,新建的民营支线铁路公司运营同样受制于国铁公司。
二是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市场化收入机制不完善。大量提供公共服务的建设项目缺乏市场化的收入机制,财务投资回报不够。根据PPP落地项目投资额测算,高度依赖政府付费或可行性缺口补助的项目占93%,完全使用者付费就可实现合理回报的项目占比很少。一些民营企业参股参与PPP项目后,既得不到经营权,也得不到话语权,仅能作为长期得不到分红的财务投资者存在。
三是投资项目缺乏退出机制。重大基础设施普遍回报周期较长,建成后民间资本要退出主要有到期移交、政府回购和项目转让等方式,普遍难以实现中期退出。对民间投资而言,既需要有与项目投资周期相匹配的长期资本,也需要有高效和低风险的退出机制。尤其近年随着地方财力紧张,项目依赖财政补偿不可持续,盘活具有较大开发利用价值的存量基础设施,创新退出机制成为民间投资的重点诉求。
第三,融资不足制约了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基础设施的能力。重大基础设施投资规模大、周期长,对投资主体的长期融资能力有较高要求,民营企业获得银行信贷的能力不足、利息成本高阻碍其参与。同时,民营企业尤其是非上市民营企业缺乏足够的资本市场支持。以我国企业债券市场(包括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为例,2016年至2021年,民营企业(含外资企业)的债券发行额占比由19.5%逐年下降至7.7%,国有企业占比由80.5%上升至92.3%,其中大部分由地方城投公司发行。与国有企业相比,融资渠道和成本劣势进一步压缩了民营企业的盈利空间,制约其投资能力。
第四,信任缺失进一步阻碍了民间资本参与基础设施投资。从政府角度,担心民间资本参与的基础设施项目一旦产生违约风险、廉政风险、国有资产流失风险等将带来很多麻烦,因此更多让国有单位来承接项目。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实施复杂,面临诸多不确定性,无法事先就签订完备合约。据调研了解,对于不完备的合约,相比于民营企业,政府更加信任国有企业。近年来,专项债项目已成为我国基础设施建设主力,2019年至2022年地方政府发行新增专项债资金约13.4万亿元,涉及项目7.2万个,其中五成资金投向的项目主体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事业单位,五成资金投向的项目主体为国有企业。由于缺乏信任,地方政府担心民间资本参与会产生后续责任和风险,专项债项目从投资到承揽建设留给民营企业的机会很少。
从民营企业角度看,同样面临政务诚信问题导致信任缺失。当前,基础设施领域存在的政府支付责任不履行、工程款拖欠等问题比较突出。大型基础设施往往需政府长期的运营补贴,企业和政府之间要签订长达数十年的协议约定,民营企业通常会担心“招商引资后续配套不完善”“新官不理旧账”“回款难”等问题。
在国际上,大型基础设施在建造和管理中重新谈判是常态,如果缺乏有效的法律保护将会直接影响民间资本的投资信心。
相关政策建议
规范公共投资决策机制,形成民间资本可参与竞争的市场。一是在不涉及国家安全领域,基础设施规划阶段确立民间投资参与原则,在拨款计划和融资支持中明确国企和民企参与的同等地位。二是引入标准化决策工具,实施规范化的“购买或建造分析”,形成“购买服务”和“建造”两个市场,改变当前政府在基础设施领域“只建造、不购买或少购买”的格局。三是对确需建造的项目增加“市场分析”,综合研判市场格局和各类市场主体,改变当前直接指派国有企业来实施建造的格局,培育公平竞争的投资建造市场。
将更多国家重大工程和补短板项目向民间资本实质性开放,并拓展民间资本获取项目的渠道。一是遴选一批经营性的国家重大工程项目,如部分铁路、高速公路、港口设施等交由市场竞争,让有实力的民营企业投资建设,发挥示范带动效应。二是对于新型基础设施,如数据中心、智慧能源和智慧交通等应主要采取市场化机制,充分利用民间资本机制灵活、创新强、效率高、调整快等优点,鼓励民间资本广泛参与。三是推动各级政府建立公开可用的基础设施现有资产清单和未来项目规划,让市场充分了解基础设施的市场状况。
提高民间资本参与基础设施投资的盈利空间。一是加大铁路、电网等垄断领域的改革力度,完善增量改革的配套制度,保障民营资本参与增量项目后能运营、能盈利。二是针对传统基础设施如交通类、市政工程、产业园区等项目,减少政府的运营补贴,更多采取使用者付费,形成合理的市场化收入机制。三是推进基础设施REITs在民间投资项目中的应用,如挑选一批新能源、冷链物流、数字中心等民间资本参与意愿较强的基础设施,在项目前期就应明确引入REITs机制,给予民间资本更多的投资退出途径和更稳定的政策预期。四是引入市场化机制盘活低效基础设施,鼓励通过资产出租、商业租赁等方式获得额外收入。
加大对民间资本参与基础设施投资的金融支持。一是改进专项债券资金使用和管理方式,减少完全由地方委办局、城投公司来实施专项债项目的格局,让民间资本能够参与到专项债项目中来。二是加大政策性银行对民间投资基础设施的信贷支持,创新应用政策性金融工具。三是针对民间资本参与的大型基础设施,鼓励商业银行在提供信贷时,更注重项目主体的财务状况,而非一味要求母公司担保。支持参与基础设施投资的民营企业在债券市场上融资。
完善基础设施治理,激发民间资本参与活力。一是定期对地方的基础设施治理水平进行第三方评估,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二是持续推进基础设施领域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对民营企业账款拖欠的清理工作,加大对采购和招投标中隐性歧视现象的治理。三是针对大型基础设施投资建设的合约争端,建立长效争议解决机制,包括完善磋商机制、定期会谈机制,化解不确定性带来的利益相关者分歧和投资担忧。
(编辑 尚鸣)
内容提要:在国际贸易中,金融资产安全问题十分重要,是各国必须予以重视的问题。近年来,美国等西方国家利用其在支付体系、金融信息系统等方面的话语权优势,逐渐将金融制裁作为针对他国进行经济制裁的主要手段,从而保障其单边国家利益。本文基于保护中国金融资产安全考量,借鉴国际上运用反制裁、反干涉、反长臂管辖等法律工具保护金融资产安全的法律法规及实操案例经验,以及国企央企应对金融资产制裁问题的实际需求,针对我国保护金融资产安全的法律法规工具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何构建金融资产安全保障法律框架的建议。
近年来,大国间博弈加剧。美西方国家将金融制裁作为经济制裁的常用形式之一,利用对被制裁人经济资源的控制,精确打击、遏制被制裁人的金融力量,致使被制裁人陷入经济困难甚至崩溃、迫使其不得不屈服于制裁方的巨大压力,甚至对全球经济稳定和发展造成负面影响。
与以物项为主要管制对象的出口管制等形式不同,金融制裁是以金融资产为对象。近年来,美国等西方国家利用其在支付体系、金融信息系统等方面的话语权优势,愈来愈将金融制裁作为主要的经济制裁手段,以实现美国单边国家利益。例如,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仅2023年一年就实施了17起处罚,累积处罚总额超过15亿美元。[1] 其中就包括约10家线上支付、虚拟币平台及银行等金融机构。从国际贸易的角度,任何类型的金融制裁都会对企业正常的经贸活动产生消极影响,尤其是我国国企与央企的境外金融资产在支持国家的国际化、国际贸易、外交和风险管理方面都发挥着关键作用,更需要谨慎管理,防范金融制裁的风险。
境内外现行金融制裁法律法规梳理
金融制裁,一般是以金融资产为对象,冻结或没收有关国主体在美国或由美国人控制的资产、限制融资,这是美国最常使用的金融制裁手段。对企业而言,金融资产是实物资产的“对称”概念,是单位或个人所拥有的以价值形态存在的资产,也是一种索取实物资产的无形的权利,主要包括库存现金、应收账款、应收票据、贷款、垫款等。美国针对中国最常使用的金融制裁手段,是冻结或没收中国主体在美国或由美国人控制的资产以及限制融资,其主要原则是限制美国人(包括法人、自然人和其他机构)与被制裁主体开展交易,最为典型的是SDN清单(特别指定国民清单);或是不允许美国资金进行投资,最为典型的是CMIC清单(非特别指定国民中国军工复合体企业清单)。
从国际法角度看,各国(尤其是西方各国)在制定相关制裁法律法规时,均以《联合国宪章》及《联合国参与法》作为其制定制裁法律法规的国际法渊源。从立法完善的角度,我国也可以将联合国相关法律纳入国际法渊源。
美西方金融制裁法律法规体系与其他国家反制裁相关法律体系的建立与发展
1.境外部分国家地区制裁相关法律法规。
目前,出台制裁相关法律法规的国家或地区,主要有美国、欧盟、英国等。
美国制裁的核心法律为《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国家紧急状态法》《爱国者法案》等,并通过法案与总统令等方式,在特定时期针对特定国家或事件实施制裁。作为运用制裁手段最频繁的国家,美国已经初步构建了包括《联合国宪章》《国家紧急状态法》《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等核心法律;《爱国者法案》《国防授权法案》《对敌贸易法》等相关法律;《伊朗制裁法》《赫尔姆斯-伯顿法案》《支持乌克兰自由法》等针对特定国家/地区的法案;以及针对特定问题的美国总统行政令和财政部公布的专门条例等政策文件条例在内的完整对外制裁体系,从而实现对受制裁主体的全方位针对性打击。
美国金融制裁措施的执行实施则主要由美国财政部负责组织,具体执行机构是“外国资产控制办公室(Office of
Foreign Assets Control, OFAC)”。
常见金融制裁手段。直接以禁止或限制向被制裁国企业放贷并提供出口信贷和担保;禁止被制裁国在美投资;停止向被制裁国进行官方援助;要求国际金融组织(如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停止向被制裁国提供援助或贷款;冻结被制裁者在美国本土资产或在海外金融机构中被美国控制的财产;对被制裁者处以罚金;对违反规定与被制裁者进行交易的个人处以罚金或监禁等方式,直接实施“点对点”制裁等。
制裁效果。美国通过所谓的“二级制裁”(或称“次级制裁”),突破一般的地域管辖范围,使其制裁直接作用于他国实体,达到多边制裁效果。由于外国金融机构不在美国执法机关的实际管辖之下,美国政府的二级制裁措施通常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将有关外国金融机构列入黑名单,予以罚款;二是直接禁止有关外国金融机构通过美国银行及海外分支机构办理业务、开立或维持美国账户、进行清算等。通过二级制裁,美国可迫使第三国及其企业在被制裁国和美国的金融市场之间做出选择,从而达到事实上的多边制裁效果。[2]
在欧盟语境内,经济制裁也可被称为“限制性措施”(Restrictive Measures)。欧盟制裁的核心法律为《欧洲联盟条约》《欧盟运行条约》。随着欧盟《保护联盟及其成员国免受第三国经济胁迫条例(草案》等立法的公布,欧盟的对外制裁体系有所升级。英国制裁的核心法律为《制裁和反洗钱法》《反恐法》《反恐怖主义、犯罪和安全法》等,均包含经济及金融制裁相关的条款。
2.境外部分国家地区反制裁相关法律法规。
西方国家制裁法律法规的发展相应伴随着其他国反制裁相关法律体系的建立与发展。受到不公正制裁的各国也相应建立并逐步完善了其反制裁法律体系。
以俄罗斯为例,自2014年克里米亚危机以来,部分国家对俄罗斯多次实施经济制裁;在俄乌冲突爆发后,此类针对俄罗斯的制裁更进一步上升到了史无前例的规模与强度,制裁对象从企业到个人,包括俄罗斯的政要、精英及企业家等,针对行业涉及俄罗斯的高科技产品、能源、金融等重点行业,制裁手段包括禁止交易、冻结资产、阻断融资、排除国际金融系统等等,可谓是制裁工具“尽出”。俄罗斯为了保护其国内主体的合法利益,也积极创建本国反制裁法律及政策体系,以撬动各国制裁的封锁堡垒,积极主动采取行动,通过各种渠道予以反击。
2018年,俄罗斯正式出台了《关于影响(反制)美国和其他国家不友好行为的措施的法律》,列举了6类俄罗斯可以实施的反制措施等。2022年以来,为应对他国制裁,俄罗斯针锋相对地出台了一系列反制裁措施,并通过一系列的总统令构建了快速响应的反制措施决策体系,包括:以名单形式列明包括美国、英国等主要制裁实施国家在内的“不友好国家和地区”,要求俄罗斯企业与不友好地区企业进行交易时均须俄联邦政府批准,且一律以俄货币卢布进行交易、限制“不友好国家”主体在俄罗斯境内的合同履行、金融交易、股份交易等;禁止俄罗斯金融机构向境外机构提供交易信息、消费者信息等。在财政政策上,俄罗斯提出了SWIFT系统的国内替代性方案SPFS,意图用其取代SWIFT的功能角色,作为对国际主流金融基础设施的替代性方案。这一系列应对措施及反制裁工具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为我国的反制裁、反干涉、反长臂管辖立法和政策体系创建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借鉴。
其他被制裁国家制定的反制裁法律还有伊朗《反制裁战略法》、古巴《重申古巴尊严和主权法案》、委内瑞拉《反封锁法》、墨西哥《保护贸易和投资免受违反国际法的外国法律规制法》等。欧盟的反制裁主要法律为《阻断法令》《免受第三国立法及由此产生行动之域外适用影响的保护法案》,其目的在于阻断和抵消美国制裁措施对欧盟自然人和法人的适用效果。有类似效果的法律还有英国《贸易利益保护立法》、澳大利亚《外国反托拉斯判决法》、加拿大《域外措施法案》等。
3.境外部分国家地区反制裁相关实际案例。
在对抗美国等西方国家的金融制裁过程中,有部分实操案例,运用包括主权国家司法管辖权、阻断法、政治协商与外交手段等工具,有效地抵抗了单边主义制裁行为,有力地捍卫了国家主权,值得我国进一步研究借鉴。
例如,在Tsargrad Media v. Google LLC (USA)和Google Ireland
Ltd. and Google(Russia)(合称“Google”)
一案中,被告Google对俄罗斯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称根据Google公司的一般性条款规定,此案应由英国法院及美国法院管辖。但俄罗斯法院认为,受英美两国对俄罗斯主体制裁的影响,Tsargrad Media公司无法在上述实施制裁的司法辖区获得实质性的司法救助,俄罗斯法院合法拥有对境外实体的专属管辖权,驳回了Google的管辖权异议,并最终认定Google封锁Youtube频道的行为是非法的,判令Google公司在判决生效的5天内解除对“Tsargrad TV”油管账户的封锁,否则从第6天开始需要每天支付10万卢布的司法违约金,司法违约金数额还会每周翻倍,直至法院判决得到履行。[3]
欧盟近年来作为制裁的主要实施地区,在应对他国制裁及反制裁上也具备相关的实操经验。如在Bank Melli Iran v. Telekom Deutschland GmBH一案中,伊朗梅利银行(Bank Melli Iran)被美国OFAC列入“SDN清单”, 并被冻结了该银行在美国管辖下的资产。德国电信公司(Telekom Deutschland)因此终止了双方间的所有合作。梅利银行向德国汉堡地方法院起诉,认为德国电信终止合同的行为违反了《阻断法案》第 5 条的规定, [4] 要求德国电信继续履行合同义务。2021 年 12 月 21 日,欧洲法院回应,欧盟经营者出于降低经营风险等原因的考虑,可能倾向于自发遵守外国制裁法案以规避风险第5条的适用范围。最终,德国法院出具禁令,强制要求Telekom Deutschland恢复向被制裁企业Bank Melli Iran提供电信服务。[5]
除此之外,政府机构的发声、强硬态度及外交活动也能有效帮助受制裁主体实现“解围”。如2007年,美国投资者Cerberus Capital试图以32亿欧元的价格收购奥地利BAWAG银行。BAWAG银行因此对大约100名古巴客户表示,必须取消这些人在BAWAG银行开立的账户,否则新东家Cerberus Capital收购可能会因美国的“二级制裁”而受阻。对此,奥地利指控其违反《欧盟阻断法》,奥地利外交部长Ursula Plassnik公开表示,“美国法律不适用于奥地利。我们不是美国的第 51 个州……欧盟和联合国都没有对伊朗或古巴实施全面经济或接触封锁。”[6] Cerberus立即向美国当局寻求豁免,并获得了批准,美国允许BAWAG银行恢复这些古巴公民的银行账号,而 Cerberus 可以继续接管 BAWAG。[7]
这些实践经验为我国运用各类法律工具反击阻碍国际自由贸易与资本自由流动的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与国际经济秩序提供了宝贵的借鉴。
我国反制裁法律法规体系初具框架
1.法律。
2020年起,全国人大先后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国家豁免法》,形成了我国反制裁法律法规系统的初步框架,填补了我国在制裁与反制裁工具上的空白。
2.部门规章。
2020年起,商务部先后发布了《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与《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以达到完善、细化以及在实践中运用前述法律的目的。2023年2月16日,我国首次使用“不可靠实体清单”,将两家对台军售企业列入清单并采取一系列制裁措施,探索通过制裁手段反击他国实施非法行为的主体,9月15日,进一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对美国洛克希德·马丁公司密苏里州圣路易斯市分公司和诺斯罗普·格鲁曼公司实施制裁。
多边及双边争端解决机制与金融制裁
我国可以借助以下途径应对金融制裁:一是借助世贸组织(WTO)和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等全球性争端解决机制;二是利用北美自贸区(NAFTA)、欧盟争端解决机制、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CAFTA)等区域性争端解决机制,通过谈判、磋商、仲裁等方式化解金融制裁;三是通过签订双边自由贸易协定,与相应国家设定明确的争议解决机制。
此外,中国政府还可以援引国际礼让原则,或借助“法庭之友”制度[8] 和外交手段、外交保护来应对相关制裁、干涉和长臂管辖:
例如在河北维尔康公司维生素C美国反垄断案中,美国得克萨斯州及新泽西州的两家公司指控维尔康公司等多家中国维生素C制造商通过达成固定价格协议违反了美国反垄断法,美国法院一审判决维尔康公司败诉并承担约1.53亿美元的高额赔偿。维尔康公司提出上诉,我国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公开表示,相关中国企业的行为完全符合当时中国的法律法规,美国针对中国企业的审理结果“不公正、不恰当”。中国政府出面向美国国务院递交了抗议一审裁决的外交照会,商务部向美国上诉法院以“法庭之友”书面建议的形式陈述意见。最终,美国二审法院认定,由于中国法律要求维尔康公司协商定价并削减维生素C出口数量,是中国的法律体系与美国的反垄断法的冲突导致了被告的法律责任。因此,根据国际礼让原则,美国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维尔康公司胜诉。
我国企业在应对国际贸易诉讼时,可以考虑在我国商务部、相关行业协会的支持与帮助下,运用“法庭之友”及“国际礼让原则”,说服美国当地法院撤销判决,有效维护自身合法利益,尽可能避免相关损失。
国央企针对金融资产制裁的问题及需求
中国企业在面临金融资产制裁时面临巨大挑战。具体而言,以美国制裁为例,我们将中国企业,特别是国企面临的风险梳理为以下七项:
1. 企业获取信息的被动性与美国制裁突发性的冲突;
2. 金融资产交易的持续性与美国制裁令即刻生效的矛盾;
3. 金融资产交易的合法性与美国制裁的违法性之间的矛盾;
4. 金融资产交易主体的排他性与美国制裁涉及主体的全面性之间的矛盾;
5. 企业交易内容的具体性与美国制裁禁止内容的广泛性之间的矛盾;
6. 合同法律关系与制裁法律存在适用法律的矛盾,并导致了企业救济手段适用的困难;
7. 中国现有司法体系的支持较少,对企业支持有限。
企业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制定实施多层次、全方位的反制裁应对策略来维护和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政府也应当在不同阶段给予企业更多的支持与帮扶。本文主要从事前预警、事中合作、事后救济三个维度展开针对金融资产制裁问题的各参与方可实施的应对策略进行分析。
事前预警:建立完备预警机制
一方面,企业应加强风险意识,应当:
1. 密切关注国际事务及新闻动态,建立完备的贸易合规体系;
2. 对交易相对方的经营行为,经营物项进行定期尽职调查,以获得更全面的风险评估;
3. 对高风险贸易相对方、高风险贸易方式及行业进行整合和规避,降低被制裁可能;
4. 建立多样化的供应链及合作关系,减少对特定企业、产品及技术和高风险相对方的依赖;[9]
5. 运用信息技术来提高对企业信息的保护,减少数据泄露的风险;
6. 通过交易合同、签署合规承诺函等方式强化交易相对方的信息披露义务及违约责任,明确受损赔偿机制;[10]
7. 建立应对金融制裁危机的计划,迅速采取适当措施以减轻风险。
另一方面,政府应加大帮扶力度,提供多方面的信息指引与监督:
1.政府相关部门可以建立金融风险信息共享平台,定期发布相关国家管控政策的变化和趋势。
2.各地金融监管机构,可以有计划地对管辖区内的重点企业进行必要的访谈,确保风险预警机制的落实。
3.政府可以与律师事务所及法律专家进行合作,协助国央企建立合规体系,获得更专业更有针对性的法律意见。
事中合作:开展多元化合作,增强业务韧性
各方应开展多元化合作,最大限度地保证金融交易的安全:国资委应加强对国企防范金融制裁的政策指导,提高其风险防范及应对的能力;金融监管机构应要求企业就特定金融资产业务出具贸易合规分析报告,并建立跨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加强部门协作;相关企业应当减少对美元资产的依赖,优化外汇资产结构,并保持与政府监管机关的有效沟通与联络;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服务提供方可以主动接触相关受制裁主体、为其提供必要法律建议与合规方案建设服务;其他第三方机构可以主导建立企业金融资产风险的动态监控系统,供企业参考。
事后救济:建立迅速响应及救济机制
一方面,在国内私法救济上,私人主体可以通过《反外国制裁法》第十二条及《阻断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追偿诉讼制度实现私人救济。同时,在企业因遭受美国制裁而无法开展正常贸易往来活动时,企业可根据《阻断办法》,向商务部报告情况寻求指引,商务部会根据具体情况出台不承认美国制裁的禁令,协助企业减少不利影响。[11] 另一方面,在国外法律救济上,以美国为例,企业可以向管理制裁清单的部门提交除名申请,也可以向美国财政部等有关部门提起行政诉讼或联邦诉讼。目前,中国企业小米公司(Xiaomi Corporation)和箩筐技术(Luokuang Technology Corp.)都已先后通过美国法院的诉讼获得了胜诉。
我国现有反制性法律工具的运用情况和立法政策建议
我国反制性法律工具及司法衔接有待完善
我国已颁布了《反外国制裁法》《对外关系法》《外国国家豁免法》《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填补了反制性法律的顶层框架设计上的空白。但仍有部分问题有待进一步解决:
在实施细则配套措施方面,仍需要相关的配套规章解决执法问题,首先应明确何时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出台相关细化的配套措施。同时,在出台配套措施时,有关部门应当注意平衡运用国际规则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关系,避免法益的冲突。
对于实践中《反外国制裁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可能会产生的多法域管辖权冲突问题,应当尽快出台详细的措施,为企业提供明确指引。
在补偿机制建设方面,我国可以借鉴欧盟《阻断法案》、加拿大《域外措施法案》制定补偿性条款,对制裁对象遭受制裁后受到的损失进行补偿,并细化补偿的适用前提、补偿范围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