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通过推进全民参保和提高养老待遇等工作,养老保险总参与人数呈现上升趋势,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退休金收入比呈现下降趋势。赞皇县存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代缴人口众多及近两年缴纳人数减少、领取增加的问题,也存在与全国其他地区之间养老金差距、养老保险制度内部差距和不同制度之间的养老金差距这些全国共性问题。在养老保险工作方面,提高养老保险覆盖率和养老金领取待遇,缩小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之间养老金差距,是下一步各级政府需要加快推进共同富裕和在县域内破除城乡二元结构的一项工作。
赞皇县县域内养老保险优化工作观测指标体系
在赞皇县加快推进共同富裕、探索率先在县域内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工作进展的观测指标体系中,关于县域内养老保险,我们设立了以下指标:1.养老保险水平指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领取金额。2.养老保险负担指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纳金额。3.养老保险覆盖能力指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纳和领取人数。
以上指标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分类考察。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与石家庄市脱贫县、浙江省和全国对比,反映赞皇县推进共同富裕情况。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对比反映县域内养老保险,观测赞皇县县域内破除城乡二元结构情况。
表1 2016-2024年赞皇县养老保险缴纳和领取总人数 单位:人
时间 | 养老金缴纳总人数 | 养老金领取总人数 | 参与人数 | 人口数 | ||||
城乡居民 养老保险 | 城镇职工 养老保险 | 合计 | 城乡居民 养老保险 | 城镇职工 养老保险 | 合计 | 养老保险 | 常住人口 | |
2016 | 77429 | 9319 | 86748 | 32761 | 5360 | 38121 | 124869 | 243685 |
2017 | 73777 | 9639 | 83416 | 34453 | 5488 | 39941 | 123357 | 243469 |
2018 | 73328 | 9785 | 83113 | 36018 | 5634 | 41652 | 124765 | 243302 |
2019 | 72915 | 10077 | 82992 | 36772 | 6015 | 42787 | 125779 | 243106 |
2020 | 69809 | 13760 | 83569 | 38500 | 6091 | 44591 | 128160 | 242549 |
2021 | 71982 | 13234 | 85216 | 39933 | 6165 | 46098 | 131314 | 236541 |
2022 | 65405 | 16103 | 81508 | 41851 | 6651 | 48502 | 130010 | 237055 |
2023 | 65035 | 18011 | 83046 | 43523 | 6902 | 50425 | 133471 | 239555 |
2024 | 61027 | 20095 | 81122 | 45600 | 7248 | 52848 | 133970 | 240180 |
数据来源:赞皇县人社局
如表1所示,赞皇县养老保险参与人数基本呈现上升趋势,2024年与2016年相比增加了9101人,而常住人口数下降了3505人。从赞皇县养老金缴纳人数可以看出,养老金缴纳总人数呈现小幅波动,其中城乡居民呈下降趋势,城镇职工呈上升趋势。从赞皇县养老金领取情况来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领取总人数均呈现逐年上升趋势。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纳人数从2016年到2024年减少了16402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纳人数则增加了10776人,养老保险缴纳总人数下降了5626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领取人数从2016年到2024年增加了12839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领取人数从2016年到2024年增加了1888人,养老保险领取总人数增加了14727人。
2020年第七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赞皇县0-19岁人口数为75987人,占常住人口比为31.33%,20岁以上人口数为166562人,占常住人口比为68.67%。2020年赞皇县养老保险参加总人数为128160人,占20岁以上人口数比例为76.94%。由于缺少2024年常住人口结构数据,养老保险参加总人数占常住人口比例不在内。
表2 2016-2024年赞皇县养老保险缴纳和领取总金额
时间 | 养老金缴纳总金额(元) | 养老金领取总金额(元) | ||||
城乡居民 养老保险 | 城镇职工 养老保险 | 合计 | 城乡居民 养老保险 | 城镇职工 养老保险 | 合计 | |
2016 | 9349800 | 41522400 | 50872200 | 32380291 | 143360700 | 175740991 |
2017 | 7285050 | 55483600 | 62768650 | 36696176 | 153910290 | 190606475 |
2018 | 8985200 | 91061043 | 100046243 | 45936411 | 173134602 | 219071013 |
2019 | 15879950 | 97104600 | 112984550 | 49112194 | 197215100 | 246327294 |
2020 | 15689550 | 59268707 | 74958257 | 52874557 | 208279300 | 261153857 |
2021 | 16110750 | 107414400 | 123525150 | 56438949 | 223291400 | 279730349 |
2022 | 15113900 | 121911300 | 137025200 | 61752936 | 235485500 | 297238436 |
2023 | 15819700 | 141131400 | 156951100 | 81483036 | 252577200 | 334060236 |
2024 | 16057300 | 156038600 | 172095900 | 104333900 | 260364600 | 364796500 |
数据来源:赞皇县人社局
备注:2020年城镇职工养老金缴纳总金额与前后两年差距较大,可能受疫情相关政策影响。
从表2中可以看出,赞皇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领取总金额从2016年到2024年增加了71953609元,同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领取总金额增加了117003900元。两项养老保险领取总金额均呈现逐年上升趋势。
2016—2024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纳总金额增加了6707500元,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纳总金额增加了114516200元。两项养老保险缴纳总金额均呈现逐年上升趋势。
表2中2020年城镇职工养老金缴纳总金额与前后两年差距较大,可能受疫情期间针对城镇就业职工相关养老保险的优惠政策影响。
表3 2016-2024年赞皇县养老保险缴纳和领取人均数额
时间 | 赞皇县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纳和领取人均值(元) | |||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 |||
缴纳金额 | 领取金额 | 缴纳金额 | 领取金额 | |
2016 | 4455.67 | 26746.4 | 120.75 | 988.38 |
2017 | 5756.16 | 28044.88 | 98.74 | 1065.11 |
2018 | 9306.19 | 30730.32 | 122.53 | 1275.37 |
2019 | 9636.26 | 32787.22 | 217.79 | 1335.59 |
2020 | 4307.32 | 34194.6 | 224.75 | 1373.37 |
2021 | 8116.55 | 36219.21 | 223.82 | 1413.34 |
2022 | 7570.72 | 35406.03 | 231.08 | 1475.54 |
2023 | 7835.84 | 36594.78 | 243.25 | 1872.18 |
2024 | 7765.05 | 35922.27 | 263.12 | 2288.02 |
数据来源:赞皇县人社局
从表3可以看出,从2016年到2024年,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人均缴纳金额增加3309.38元,增长了74%;人均领取金额增加9175.87元,增长了34%。从增长金额上看,人均领取金额高于人均缴纳金额;从增长幅度上看,人均领取金额低于人均缴纳金额。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均缴纳金额从2016年到2024年增加142.37元,增长了118%;人均领取金额增加1299.64元,增长了131%。两项均是后者高于前者。
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在制度上存在着差异,缴纳和领取金额的数据对比表明,城乡居民之间的差异有待于国家相应制度的改革调整。
表4 赞皇县2022-2024年度城乡居民领取人均养老金构成
时间 | 基础养老金(元) | 个人账户 (元) | 养老金合计 (元) | ||
中央部分 | 省级部分 | 县级部分 | |||
2022年 | 98 | 22.5 | 14 | 7.01 | 141.51 |
2023年 | 103 | 22.5 | 26 | 6.61 | 158.11 |
2024年 | 113 | 27.5 | 40.3 | 9.78 | 190.58 |
数据来源:赞皇县人社局
从2022年—2024年赞皇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所领取的养老金情况来看,领取的金额实现了逐年上涨。其中,基础养老金部分上涨数额较大。值得注意的是,县级部分增长了26.3元,增长了188%。
从分析可以更为直观地看出赞皇县2022和2024年度城乡居民养老金构成及变化情况,将相应数据制作成柱状图如下:
从表4和图1可以看出,从2022年到2024年,赞皇县城乡居民人均领取养老金增长了49.07元,其中,中央部分、省级部分和县级部分均有所增加,县级部分增长幅度最大。
从图2可以看出,在赞皇县城乡居民养老金构成中,个人账户仅占5%,基础养老金(中央部分、省级部分和县级部分)占比95%。
2024年度和2022年度相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人数出现下降,其中各档次分布情况见表5(根据赞皇县人社局提供资料,100元档次为政府代缴和脱贫户缴费,赞皇县2023年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情况与2022年相同):
表5 赞皇县2022和2024年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情况
| 2022年度 | 2024年度 | ||
缴费档次 | 缴费人数(人) | 占比 | 缴费人数(人) | 占比 |
100元档 | 7012 | 10.69% | 6605 | 10.82% |
200元档 | 55011 | 83.88% | 50113 | 82.12% |
300元档 | 837 | 1.27% | 910 | 1.49% |
500元档 | 1861 | 2.83% | 2275 | 3.73% |
1000元档 | 599 | 0.91% | 726 | 1.19% |
3000元档 | 120 | 0.18% | 124 | 0.20% |
5000元档 | 51 | 0.07% | 75 | 0.12% |
8000元档 | 89 | 0.13% | 199 | 0.33% |
共 计 | 65580 | 100% | 61027 | 100% |
数据来源:赞皇县人社局
如表5所示,2022年—2024年赞皇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集中于较低档次,其中100元和200元档合计占比90%以上。
2020至2023年赞皇县与全国养老保险人均缴纳和领取值对比分析。
表6 2020—2023年养老保险人均缴纳领取统计
年份 | 地区 | 人均缴费额(元/年) | 人均领取额(元/年) | ||
城镇职工 | 城乡居民 | 城镇职工 | 城乡居民 | ||
2020年 | 赞皇县 | 4307 | 225 | 34195 | 1373 |
全国 | 8816 | 331 | 40198 | 2088 | |
2021年 | 赞皇县 | 8117 | 224 | 36219 | 1413 |
全国 | 12652 | 405 | 42928 | 2291 | |
2022年 | 赞皇县 | 7570 | 231 | 35406 | 1476 |
全国 | 12969 | 435 | 43268 | 2456 | |
2023年 | 赞皇县 | 7836 | 243 | 36595 | 1872 |
全国 | 14100 | 453 | 44829 | 2671 | |
数据来源:全国数据来源为人社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和财政部《全国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决算表》,在其基础上进行计算。
如表6所示,赞皇县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均缴费额和人均领取额均低于全国水平。2020至2023年全国基本养老保险缴费、领取总金额和人数见表7,全国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人均缴费和领取额据此计算得出。
表7 2020—2023年全国基本养老保险缴费、领取金额和人数
年份 |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 ||||||
缴费总额 (亿元) | 缴费人数 (万人) | 领取总额 (亿元) | 领取人数 (万人) | 缴费总额 (亿元) | 缴费人数 (万人) | 领取总额 (亿元) | 领取人数 (万人) | |
2020 | 28967.83 | 32859 | 51301 | 12762 | 1262.12 | 38176 | 3355 | 16068 |
2021 | 44175.57 | 34917 | 56481 | 13157 | 1563.45 | 38584 | 3715 | 16213 |
2022 | 47608.96 | 36711 | 59035 | 13644 | 1675.32 | 38488 | 4044 | 16464 |
2023 | 53478.09 | 37925 | 63639 | 14196 | 1688.39 | 37254 | 4613 | 17268 |
注1:表中养老保险缴费和领取人数、领取金额数据来源为人社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缴费总金额数据来源为财政部《全国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决算表》,缴费总额为保险费收入,不包含财政补贴收入、利息收入和委托投资收益。 2:此表中不含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和个人养老金数据。 | ||||||||
2020至2023年间,赞皇县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人均缴纳额增长了3529元,人均领取额增长了2400元;全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人均缴纳额增长了5284元,人均领取额增长了4631元。赞皇县与全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均领取额差由2020年的6003元扩大到2023年的8234元。
2020至2023年间,赞皇县城乡居民养老金在人均缴纳额基本不变的情况下,人均领取额增长了499元;全国城乡居民养老金人均缴纳额增长了122元,人均领取额增长了583元。赞皇县与全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均领取额差由2020年的715元扩大到2023年的799元。在缴费不变的情况下,赞皇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均领取增长额与全国水平差距不大。
2023年赞皇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均领取额是缴费额的7.70倍,全国为5.90倍。对参与者来说,赞皇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负担相对较轻。
由于养老保险制度未实现全国统筹,赞皇县和全国养老金水平尚存在差距。这一问题的解决,对于脱贫地区居民增加收入、缩小低收入群体与全国平均水平的差距、推动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都是必要的制度改革。
调研新问题分析
第一,2016—2024年,赞皇县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人数实现了大幅度增长。这反映出赞皇县工商就业岗位增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政策执行到位。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在缴费额不变的情况下,领取额增加。赞皇县城乡居民领取的养老金中,县级部分比例大幅度提升。以上这些数据说明,赞皇县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执行方面工作成效显著。
2020—2023年,赞皇县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领取额绝对值与全国差距在扩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领取额绝对值与全国差距基本保持稳定。
第二,赞皇县养老保险总参与人数呈现上升趋势,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退休金收入比呈现下降趋势。
赞皇县通过推进全民参保工作,全面落实农民工、灵活就业人员、新业态就业人员以及困难群体参保政策,对企业参保实行“三险合一”,积极促进法定群体应保尽保。这些措施保障了养老保险参保率维持在较高水平,促进了养老保险总参与人数上升。
赞皇县提高养老待遇尤其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开展被征地农民参保补贴,这些工作增加了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养老金收入。侧重补贴城乡居民中的低收入群体,缩小了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养老金收入比。
第三,赞皇县养老保险工作也面临着一些困难和挑战。其中既包括需要在县域内进一步加强相关工作的方面,也包括一些需要在非县域内解决的问题。
赞皇县是脱贫县,脱贫人口众多,根据对脱贫人口帮扶政策五年不变的中央精神,这部分人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用是由政府代缴的,如果针对脱贫人口的相关政策停止实施,将会减少这部分脱贫人口的收入,同时也会影响赞皇县基本养老保险覆盖率。
近两年,赞皇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突出变化是缴纳人数出现下降的趋势,领取人数依然保持上涨趋势。这两个逆反趋势说明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紧迫性。
赞皇县也面临着和其他地区一样的共性问题。一是地区之间养老金差距问题。由于各地区经济水平不同,各县基础养老金差距较大,与发达县市相比存在较大差距。二是养老保险制度内部差距问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总体偏低,绝大多数按最低档次缴费。三是不同制度之间的养老金差距问题。城乡居民与城镇职工之间养老金差距过大,以2024年为例,赞皇县企业退休全年人均领取36595元,而城乡居民全年人均领取只有1872元,相差近20倍,而这两项数据的全国人均水平也相差18倍。解决这些问题对于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对养老保险制度的满意度非常重要,与此同时也需要对全国养老保障制度进行改革。
(编辑 杨利红)
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通过推进全民参保和提高养老待遇等工作,养老保险总参与人数呈现上升趋势,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退休金收入比呈现下降趋势。赞皇县存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代缴人口众多及近两年缴纳人数减少、领取增加的问题,也存在与全国其他地区之间养老金差距、养老保险制度内部差距和不同制度之间的养老金差距这些全国共性问题。在养老保险工作方面,提高养老保险覆盖率和养老金领取待遇,缩小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之间养老金差距,是下一步各级政府需要加快推进共同富裕和在县域内破除城乡二元结构的一项工作。
赞皇县县域内养老保险优化工作观测指标体系
在赞皇县加快推进共同富裕、探索率先在县域内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工作进展的观测指标体系中,关于县域内养老保险,我们设立了以下指标:1.养老保险水平指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领取金额。2.养老保险负担指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纳金额。3.养老保险覆盖能力指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纳和领取人数。
以上指标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分类考察。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与石家庄市脱贫县、浙江省和全国对比,反映赞皇县推进共同富裕情况。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对比反映县域内养老保险,观测赞皇县县域内破除城乡二元结构情况。
表1 2016-2024年赞皇县养老保险缴纳和领取总人数 单位:人
时间 | 养老金缴纳总人数 | 养老金领取总人数 | 参与人数 | 人口数 | ||||
城乡居民 养老保险 | 城镇职工 养老保险 | 合计 | 城乡居民 养老保险 | 城镇职工 养老保险 | 合计 | 养老保险 | 常住人口 | |
2016 | 77429 | 9319 | 86748 | 32761 | 5360 | 38121 | 124869 | 243685 |
2017 | 73777 | 9639 | 83416 | 34453 | 5488 | 39941 | 123357 | 243469 |
2018 | 73328 | 9785 | 83113 | 36018 | 5634 | 41652 | 124765 | 243302 |
2019 | 72915 | 10077 | 82992 | 36772 | 6015 | 42787 | 125779 | 243106 |
2020 | 69809 | 13760 | 83569 | 38500 | 6091 | 44591 | 128160 | 242549 |
2021 | 71982 | 13234 | 85216 | 39933 | 6165 | 46098 | 131314 | 236541 |
2022 | 65405 | 16103 | 81508 | 41851 | 6651 | 48502 | 130010 | 237055 |
2023 | 65035 | 18011 | 83046 | 43523 | 6902 | 50425 | 133471 | 239555 |
2024 | 61027 | 20095 | 81122 | 45600 | 7248 | 52848 | 133970 | 240180 |
数据来源:赞皇县人社局
如表1所示,赞皇县养老保险参与人数基本呈现上升趋势,2024年与2016年相比增加了9101人,而常住人口数下降了3505人。从赞皇县养老金缴纳人数可以看出,养老金缴纳总人数呈现小幅波动,其中城乡居民呈下降趋势,城镇职工呈上升趋势。从赞皇县养老金领取情况来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领取总人数均呈现逐年上升趋势。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纳人数从2016年到2024年减少了16402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纳人数则增加了10776人,养老保险缴纳总人数下降了5626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领取人数从2016年到2024年增加了12839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领取人数从2016年到2024年增加了1888人,养老保险领取总人数增加了14727人。
2020年第七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赞皇县0-19岁人口数为75987人,占常住人口比为31.33%,20岁以上人口数为166562人,占常住人口比为68.67%。2020年赞皇县养老保险参加总人数为128160人,占20岁以上人口数比例为76.94%。由于缺少2024年常住人口结构数据,养老保险参加总人数占常住人口比例不在内。
表2 2016-2024年赞皇县养老保险缴纳和领取总金额
时间 | 养老金缴纳总金额(元) | 养老金领取总金额(元) | ||||
城乡居民 养老保险 | 城镇职工 养老保险 | 合计 | 城乡居民 养老保险 | 城镇职工 养老保险 | 合计 | |
2016 | 9349800 | 41522400 | 50872200 | 32380291 | 143360700 | 175740991 |
2017 | 7285050 | 55483600 | 62768650 | 36696176 | 153910290 | 190606475 |
2018 | 8985200 | 91061043 | 100046243 | 45936411 | 173134602 | 219071013 |
2019 | 15879950 | 97104600 | 112984550 | 49112194 | 197215100 | 246327294 |
2020 | 15689550 | 59268707 | 74958257 | 52874557 | 208279300 | 261153857 |
2021 | 16110750 | 107414400 | 123525150 | 56438949 | 223291400 | 279730349 |
2022 | 15113900 | 121911300 | 137025200 | 61752936 | 235485500 | 297238436 |
2023 | 15819700 | 141131400 | 156951100 | 81483036 | 252577200 | 334060236 |
2024 | 16057300 | 156038600 | 172095900 | 104333900 | 260364600 | 364796500 |
数据来源:赞皇县人社局
备注:2020年城镇职工养老金缴纳总金额与前后两年差距较大,可能受疫情相关政策影响。
从表2中可以看出,赞皇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领取总金额从2016年到2024年增加了71953609元,同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领取总金额增加了117003900元。两项养老保险领取总金额均呈现逐年上升趋势。
2016—2024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纳总金额增加了6707500元,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纳总金额增加了114516200元。两项养老保险缴纳总金额均呈现逐年上升趋势。
表2中2020年城镇职工养老金缴纳总金额与前后两年差距较大,可能受疫情期间针对城镇就业职工相关养老保险的优惠政策影响。
表3 2016-2024年赞皇县养老保险缴纳和领取人均数额
时间 | 赞皇县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纳和领取人均值(元) | |||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 |||
缴纳金额 | 领取金额 | 缴纳金额 | 领取金额 | |
2016 | 4455.67 | 26746.4 | 120.75 | 988.38 |
2017 | 5756.16 | 28044.88 | 98.74 | 1065.11 |
2018 | 9306.19 | 30730.32 | 122.53 | 1275.37 |
2019 | 9636.26 | 32787.22 | 217.79 | 1335.59 |
2020 | 4307.32 | 34194.6 | 224.75 | 1373.37 |
2021 | 8116.55 | 36219.21 | 223.82 | 1413.34 |
2022 | 7570.72 | 35406.03 | 231.08 | 1475.54 |
2023 | 7835.84 | 36594.78 | 243.25 | 1872.18 |
2024 | 7765.05 | 35922.27 | 263.12 | 2288.02 |
数据来源:赞皇县人社局
从表3可以看出,从2016年到2024年,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人均缴纳金额增加3309.38元,增长了74%;人均领取金额增加9175.87元,增长了34%。从增长金额上看,人均领取金额高于人均缴纳金额;从增长幅度上看,人均领取金额低于人均缴纳金额。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均缴纳金额从2016年到2024年增加142.37元,增长了118%;人均领取金额增加1299.64元,增长了131%。两项均是后者高于前者。
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在制度上存在着差异,缴纳和领取金额的数据对比表明,城乡居民之间的差异有待于国家相应制度的改革调整。
表4 赞皇县2022-2024年度城乡居民领取人均养老金构成
时间 | 基础养老金(元) | 个人账户 (元) | 养老金合计 (元) | ||
中央部分 | 省级部分 | 县级部分 | |||
2022年 | 98 | 22.5 | 14 | 7.01 | 141.51 |
2023年 | 103 | 22.5 | 26 | 6.61 | 158.11 |
2024年 | 113 | 27.5 | 40.3 | 9.78 | 190.58 |
数据来源:赞皇县人社局
从2022年—2024年赞皇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所领取的养老金情况来看,领取的金额实现了逐年上涨。其中,基础养老金部分上涨数额较大。值得注意的是,县级部分增长了26.3元,增长了188%。
从分析可以更为直观地看出赞皇县2022和2024年度城乡居民养老金构成及变化情况,将相应数据制作成柱状图如下:
从表4和图1可以看出,从2022年到2024年,赞皇县城乡居民人均领取养老金增长了49.07元,其中,中央部分、省级部分和县级部分均有所增加,县级部分增长幅度最大。
从图2可以看出,在赞皇县城乡居民养老金构成中,个人账户仅占5%,基础养老金(中央部分、省级部分和县级部分)占比95%。
2024年度和2022年度相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人数出现下降,其中各档次分布情况见表5(根据赞皇县人社局提供资料,100元档次为政府代缴和脱贫户缴费,赞皇县2023年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情况与2022年相同):
表5 赞皇县2022和2024年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情况
| 2022年度 | 2024年度 | ||
缴费档次 | 缴费人数(人) | 占比 | 缴费人数(人) | 占比 |
100元档 | 7012 | 10.69% | 6605 | 10.82% |
200元档 | 55011 | 83.88% | 50113 | 82.12% |
300元档 | 837 | 1.27% | 910 | 1.49% |
500元档 | 1861 | 2.83% | 2275 | 3.73% |
1000元档 | 599 | 0.91% | 726 | 1.19% |
3000元档 | 120 | 0.18% | 124 | 0.20% |
5000元档 | 51 | 0.07% | 75 | 0.12% |
8000元档 | 89 | 0.13% | 199 | 0.33% |
共 计 | 65580 | 100% | 61027 | 100% |
数据来源:赞皇县人社局
如表5所示,2022年—2024年赞皇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集中于较低档次,其中100元和200元档合计占比90%以上。
2020至2023年赞皇县与全国养老保险人均缴纳和领取值对比分析。
表6 2020—2023年养老保险人均缴纳领取统计
年份 | 地区 | 人均缴费额(元/年) | 人均领取额(元/年) | ||
城镇职工 | 城乡居民 | 城镇职工 | 城乡居民 | ||
2020年 | 赞皇县 | 4307 | 225 | 34195 | 1373 |
全国 | 8816 | 331 | 40198 | 2088 | |
2021年 | 赞皇县 | 8117 | 224 | 36219 | 1413 |
全国 | 12652 | 405 | 42928 | 2291 | |
2022年 | 赞皇县 | 7570 | 231 | 35406 | 1476 |
全国 | 12969 | 435 | 43268 | 2456 | |
2023年 | 赞皇县 | 7836 | 243 | 36595 | 1872 |
全国 | 14100 | 453 | 44829 | 2671 | |
数据来源:全国数据来源为人社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和财政部《全国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决算表》,在其基础上进行计算。
如表6所示,赞皇县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均缴费额和人均领取额均低于全国水平。2020至2023年全国基本养老保险缴费、领取总金额和人数见表7,全国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人均缴费和领取额据此计算得出。
表7 2020—2023年全国基本养老保险缴费、领取金额和人数
年份 |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 ||||||
缴费总额 (亿元) | 缴费人数 (万人) | 领取总额 (亿元) | 领取人数 (万人) | 缴费总额 (亿元) | 缴费人数 (万人) | 领取总额 (亿元) | 领取人数 (万人) | |
2020 | 28967.83 | 32859 | 51301 | 12762 | 1262.12 | 38176 | 3355 | 16068 |
2021 | 44175.57 | 34917 | 56481 | 13157 | 1563.45 | 38584 | 3715 | 16213 |
2022 | 47608.96 | 36711 | 59035 | 13644 | 1675.32 | 38488 | 4044 | 16464 |
2023 | 53478.09 | 37925 | 63639 | 14196 | 1688.39 | 37254 | 4613 | 17268 |
注1:表中养老保险缴费和领取人数、领取金额数据来源为人社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缴费总金额数据来源为财政部《全国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决算表》,缴费总额为保险费收入,不包含财政补贴收入、利息收入和委托投资收益。 2:此表中不含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和个人养老金数据。 | ||||||||
2020至2023年间,赞皇县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人均缴纳额增长了3529元,人均领取额增长了2400元;全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人均缴纳额增长了5284元,人均领取额增长了4631元。赞皇县与全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均领取额差由2020年的6003元扩大到2023年的8234元。
2020至2023年间,赞皇县城乡居民养老金在人均缴纳额基本不变的情况下,人均领取额增长了499元;全国城乡居民养老金人均缴纳额增长了122元,人均领取额增长了583元。赞皇县与全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均领取额差由2020年的715元扩大到2023年的799元。在缴费不变的情况下,赞皇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均领取增长额与全国水平差距不大。
2023年赞皇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均领取额是缴费额的7.70倍,全国为5.90倍。对参与者来说,赞皇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负担相对较轻。
由于养老保险制度未实现全国统筹,赞皇县和全国养老金水平尚存在差距。这一问题的解决,对于脱贫地区居民增加收入、缩小低收入群体与全国平均水平的差距、推动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都是必要的制度改革。
调研新问题分析
第一,2016—2024年,赞皇县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人数实现了大幅度增长。这反映出赞皇县工商就业岗位增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政策执行到位。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在缴费额不变的情况下,领取额增加。赞皇县城乡居民领取的养老金中,县级部分比例大幅度提升。以上这些数据说明,赞皇县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执行方面工作成效显著。
2020—2023年,赞皇县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领取额绝对值与全国差距在扩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领取额绝对值与全国差距基本保持稳定。
第二,赞皇县养老保险总参与人数呈现上升趋势,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退休金收入比呈现下降趋势。
赞皇县通过推进全民参保工作,全面落实农民工、灵活就业人员、新业态就业人员以及困难群体参保政策,对企业参保实行“三险合一”,积极促进法定群体应保尽保。这些措施保障了养老保险参保率维持在较高水平,促进了养老保险总参与人数上升。
赞皇县提高养老待遇尤其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开展被征地农民参保补贴,这些工作增加了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养老金收入。侧重补贴城乡居民中的低收入群体,缩小了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养老金收入比。
第三,赞皇县养老保险工作也面临着一些困难和挑战。其中既包括需要在县域内进一步加强相关工作的方面,也包括一些需要在非县域内解决的问题。
赞皇县是脱贫县,脱贫人口众多,根据对脱贫人口帮扶政策五年不变的中央精神,这部分人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用是由政府代缴的,如果针对脱贫人口的相关政策停止实施,将会减少这部分脱贫人口的收入,同时也会影响赞皇县基本养老保险覆盖率。
近两年,赞皇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突出变化是缴纳人数出现下降的趋势,领取人数依然保持上涨趋势。这两个逆反趋势说明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紧迫性。
赞皇县也面临着和其他地区一样的共性问题。一是地区之间养老金差距问题。由于各地区经济水平不同,各县基础养老金差距较大,与发达县市相比存在较大差距。二是养老保险制度内部差距问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总体偏低,绝大多数按最低档次缴费。三是不同制度之间的养老金差距问题。城乡居民与城镇职工之间养老金差距过大,以2024年为例,赞皇县企业退休全年人均领取36595元,而城乡居民全年人均领取只有1872元,相差近20倍,而这两项数据的全国人均水平也相差18倍。解决这些问题对于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对养老保险制度的满意度非常重要,与此同时也需要对全国养老保障制度进行改革。
(编辑 杨利红)
新发展阶段既是我国“乘势而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阶段,也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进入不可逆转的历史进程,实现从全面小康到现代化强国、从追赶到引领、从高速增长到高质量发展大跨越的阶段。“两个大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相互交织、大国间竞争博弈的日益加剧、比较优势的根本转化使经济发展的不稳定、不确定性因素显著增强,经济领域面临前所未有的风险和挑战,必须做到胸怀大局、科学研判、精准施策,不断增强识别和抵御经济风险的能力。
胸怀大局:全面把握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战略地位
新发展阶段,国际形势的高度不确定性使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从国家安全、民族复兴、外部挑战、人民生活等多个层面深刻认识和把握国家经济安全的战略地位,能够为部署经济安全战略,制定路线方针政策提供重要依据。
(一)经济安全是国家安全战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维护经济安全是一个动态的历史过程,其在国家总体安全中的地位日益突出。新中国成立尤其是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经济安全格局实现了从被动防御向开放竞争的转变,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加入WTO,不断融入全球化发展。进入新发展阶段,我国面临国际竞争,特别是以美西方为主的大国博弈,美国对中国的遏制尤为突出,经济安全作为国家安全的基础,不仅直接决定经济发展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而且与政治、军事、文化、社会、生态等其他领域安全的关联程度日益加深,成为赢得民心、巩固政权和稳定社会的重要保障。要正确认识和把握经济安全的基础地位,不断完善宏观经济政策,着力解决深层次矛盾问题,以经济安全筑牢国家总体安全的物质屏障。
(二)经济安全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根本前提
新发展阶段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不可逆转且面临巨大挑战的阶段。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绝不是轻轻松松、顺顺当当就能实现的,我们越发展壮大,遇到的阻力和压力就会越大,面临的外部风险就会越多。”我国正处于由大向强发展的新起点、由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向更高阶段迈进的新时期、由中等偏上收入国家迈向高收入国家的新阶段,我们要从实现民族复兴战略全局的高度,着力防范和化解因经济结构、发展观念、发展思路固化造成的经济安全风险挑战,畅通经济运行的血脉和筋络,有效应对单边主义和保护主义挑战,筑牢以数字经济、人工智能、生物医药、现代能源、信息技术、生命科学等高新技术为主导的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的安全保障,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坚实支撑。
(三)经济安全是应对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必要条件
当前,世界经济面临曲折和风险,“单边主义、保护主义逆流滋长”,逆全球化风险影响日益加剧,国际的经济斗争日益尖锐,科技战、贸易战等手段成为大国间竞争博弈的主战场,构筑稳固的经济安全格局,实为应对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必要条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与世界经济高度融合和相互依存,既促进了经济发展,改善了安全环境,也使我国经济稳定受到国际经济波动和政治博弈的挑战。随着我国在对外开放中长期依赖的人口红利、资源红利、全球化红利逐渐减退,世界经济下行风险、全球金融风险、通货膨胀风险、汇率风险等严重威胁我国经贸安全。这要求我们必须深刻把握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新特点、新要求,注重对外部经济风险的防控和评估,有效应对和反击美国政府对全球发动的关税战、贸易战,既通过自身经济发展,提高抵御国际经济风险的能力和水平,又承担大国责任,推动形成国际经济安全合作新局面。
(四)经济安全是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根本保障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 经济安全作为国家安全的基础,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安全感,经济领域出现的任何风险和波动,都能直接或间接地在人民群众的生活中显现出来。新发展阶段伴随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人民对经济安全的需求呈现多维度和多样化态势,安全的经济发展环境成为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基本前提。因此,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必须时刻将人民群众的需求放在第一位,为人民群众创造更加安全稳定的经济环境。
科学研判:及时发现影响国家经济安全的风险挑战
新发展阶段,各类风险挑战呈现易发和高发态势,如果发现不及、应对不力,就会传导、叠加、演变,最终导致小的经济风险演变为大的经济风险,局部经济风险演变为系统性经济风险,国际经济风险演变为国内经济风险,经济领域风险演变为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其他领域风险,危及党的执政地位和国家总体安全,而科学研判是防范和化解经济安全风险的根本前提。
(一)新发展阶段的经济发展风险
发展与风险相伴而生,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不发展有不发展的问题,发展起来有发展起来的问题,而发展起来后出现的问题并不比发展起来前少,甚至更多更复杂了。”随着我国劳动力成本逐步上升,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达到瓶颈,旧的生产要素组合方式已经难以持续,经济发展风险逐渐暴露出来。
一是不发展带来的风险。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发展是解决我国一切问题的基础和关键”,不发展是最大的经济不安全因素。新发展阶段,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仍是世界上最大发展中国家的基本国情没有变,发展仍是解决我国一切问题的总钥匙。一方面,安全离不开发展的物质支撑;另一方面,发展中形成的问题需要依靠发展来解决。伴随着经济增速的调整,市场主体在经济繁荣时期盲目投资、社会供需失衡、国际金融动荡等原因造成的经济泡沫、影子银行、债务危机等风险逐渐暴露出来,需要我国大力发展实体经济,培育创新动能,破除无效供给,提高经济风险的应对效能,跨越“中等收入陷阱”,实现化危为机的根本转变。
二是违背经济发展规律带来的风险。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涵盖的社会基本矛盾规律、价值规律、货币流通规律、剩余价值规律、资本积累规律、经济周期规律等,共同架构起指导经济平稳运行的基本准则。违背经济发展规律极易形成经济风险甚至发生大规模经济危机。新发展阶段,维护国家经济安全,要结合实际创造性地运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防止出现因违背经济发展规律造成经济发展不可持续和共同富裕进程受阻等风险挑战。
三是发展不平衡不充分带来的风险。当前,区域与城乡、收入与分配、供给与需求、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等经济发展不平衡问题和市场竞争、效率发挥、有效供给、动力转换、制度创新不足等经济发展不充分问题,成为我国经济循环不畅,诱发系统性经济风险的深层次因素,需要科学研判、综合施策,正确处理稳增长、调结构、防风险三者之间的关系,实现有质量、有效益和可持续的发展,保障国家经济安全。
(二)新发展阶段的经济转型风险
高质量发展是新发展阶段的主题,这在客观上要求发展格局的重心以国内大循环为主、国内大循环和国际循环相互促进,宏观经济调控的着力点由需求侧向供给侧与需求侧双向发力转变。原有的发展方式、产业结构的平衡关系将被打破,体制性、周期性、结构性问题相互交织,存量风险和增量风险相互叠加,经济转型的风险压力明显加大。
一是产业转型升级风险。产业转型升级是产业从价值链的中低端上升至中高端的过程。需更加警惕在产业转型升级过程中技术、人才、创新支撑不足的风险,因传统产业衰退造成的产业结构脱实向虚的风险,新旧动能转换不畅引发的产业接续断档的风险,产能过剩的风险,产业链供应链受阻的风险,保障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是经济结构失衡风险。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我国经济发展质量稳步提升,但“三大结构失衡”问题仍是新发展阶段影响经济转型的突出问题。首先,应高度警惕实体经济结构性供需失衡风险,防止出现因实体经济有效供给不足引发的供给与需求失配风险,以及无效供给过剩引发的低端产能过剩及能源资源浪费风险;其次,应高度警惕金融和实体经济失衡风险,防止出现因实体经济结构性失衡、盈利下降导致资金盲目投入金融领域引发的大规模金融风险;最后,应高度警惕房地产和实体经济失衡风险,防止出现因人地失衡、投资失衡、供需错配造成房价涨落异常、房地产市场秩序失衡,引发金融风险。
三是金融债务危机风险。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甚至影响着经济健康发展。”近年来,不良资产风险、流动性风险、债务违约风险、互联网金融风险造成的信贷问题和银企债务问题日益突出。新发展阶段,为保障经济向更高形态转变,我们需更加警惕因高杠杆引发的高投机行为以及因经济增速放缓引发的宏观债务水平持续上升等宏观金融债务风险,警惕金融业跨行业、跨市场、跨区域、跨境交叉传导等中观金融债务风险,警惕金融机构自身存在的影子银行、不良贷款、信用和流动性风险上升等微观金融债务风险。
四是管理体系滞后风险。经济风险管理体系是为研判、预警、应对经济风险建立起来的一整套组织机构、相关制度和运作流程,旨在增强防范和化解经济风险的能力。新发展阶段,可以预见和难以预见的经济风险因素明显增多,非传统领域安全问题日益凸显,需要更加警惕风险识别管理中的薄弱环节,不断完善风险管理体制机制,筑牢国家经济安全保障网。
(三)新发展阶段的经济竞争风险
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构筑起了“自由竞争,优胜劣汰”的机制。新发展阶段,国际各经济主体间的竞争日益复杂激烈,国际国内经济发展高度不确定性带来风险,要防止引发系统性经济风险。
从国内层面看,随着我国经济增长中资源红利、人口红利的逐渐减退,关联企业的盈利空间相对缩减,各经济主体为占有市场份额而投入更多的精力和成本,甚至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谋取利益,扰乱市场秩序。首先要警惕因行业垄断和地方保护造成的扭曲市场资源配置功能,危害经济领域公平正义的风险挑战;其次,要警惕因过度竞争造成的产能过剩和资本无序扩张等风险,以及因无序竞争造成的市场投机、市场垄断、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风险,或者因同质化竞争造成的经济利润缩减、技术突破缓慢、资源浪费等风险;最后,要警惕因违背竞争规律、市场规律、价值规律造成的产业链供应链不稳、经济循环不畅等风险。
从国际层面看,国际上以技术竞争为核心的经济竞争日益激烈,我们要充分抓住机遇发展科学技术,提升产业竞争能力。受单边主义、保护主义影响,近些年,经济全球化遭遇逆流,必须警惕因过度依赖投资与出口需求拉动经济增长、导致我国产业结构长期处于中低端的风险,警惕部分国家通过贸易摩擦、经济封锁、经济制裁等不正当竞争手段试图转嫁危机,遏制我国经济发展的风险,警惕部分国家采取的极度量化宽松政策对我国宏观经济稳定和货币安全造成冲击的风险。
精准施策:妥善解决威胁国家经济安全的现实问题
新发展阶段既是一个经济向更高水平、更高层次、更高质量迈进的时期,也是我国经济风险不断积累甚至集中显露的时期,需要在明晰方位、识别风险的前提下,靶向发力、精准施策,从根本上解决威胁国家经济安全的现实问题。
(一)推动经济体制改革,维护国家经济发展安全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在改革开放中不断推进的,也必将在改革开放中开辟广阔前景。”新发展阶段,面对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等多重压力,必须进一步通过全面深化改革解决影响经济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
一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我国国有经济拥有雄厚的经济实力和先进的技术设备,凝聚着我国最先进的生产力,控制着国民经济命脉。发展壮大国有经济对于发挥社会主义制度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优势,追赶国际科技和产业发展前沿,维护国家经济主权安全具有关键作用。在具体实践中,既要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系,推动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布局优化、战略重组,提升国有企业核心竞争力和战略能力,又要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促进各类资本优势互补,营造开放包容的市场秩序和竞争环境,守住不发生重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二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既能够发挥市场经济的长处,又能够发挥社会主义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优势。新发展阶段,既要着力发展财税制度、产权制度和金融体系,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有效应对“市场激励不足、要素流动不畅、资源配置效率不高、微观经济活力不强”等问题,又要着力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建立安全稳定的营商环境,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有机结合,保障经济发展行稳致远。
三是科学精准实施宏观经济政策。增强风险意识,树立底线思维,提高宏观经济政策的前瞻性和针对性,科学精准制定发展与安全所需要的各类宏观政策,形成政策合力,提高宏观政策的针对性和稳定性,有效防范宏观经济大起大落。
(二)提升创新体系效能,保障国家经济转型安全
新发展阶段既是全球经济结构的重塑期,也是全球创新版图的重构期,需要不断提升创新体系效能,着力解决核心技术“卡脖子”问题,防范经济领域重大风险挑战。
一是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实现科技自立自强。只有把核心技术掌握在自己手里,才能有效应对经济竞争新挑战。首先,要坚持问题导向,聚焦科技创新的重大和迫切需求,解决重大技术难题,在新兴产业领域锻造领先世界的新科技,彻底改变经济发展受制于人的局面;其次,要加强前瞻部署,统筹把握新一轮科技革命和我国科技发展的态势及阶段性特点,着力攻克国内外科技创新前沿问题,赢得国际经济合作竞争的战略主动权;最后,要激发创新潜能,健全促进各类先进生产要素向发展新质生产力积聚体制机制,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夯实创新人才基础,加快构建布局合理、分工接续、协同高效的创新体系,抢占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制高点,维护国家科技和经济领域安全。
二是畅通国民经济循环,保障产业链供应链安全。首先,坚定实施扩大内需战略,保障国内产业链供应链稳定安全。我国应把扩大有效需求同深化供给发展有机结合起来,通过提升消费水平、拓展投资空间、优化就业结构、增加居民收入、完善社会保障,有效挖掘释放国内需求潜能,培育完整内需体系。其次,坚持以高质量供给引领,保持重点产业链供应链自主可控。应持续推进产业链与创新链深度融合,提高供给质量和韧性,保障粮食、能源、重要资源等领域供给安全,既在纵向上实现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各环节循环畅通,又在横向上实现城乡之间、区域之间、产业之间、实体与虚拟经济之间循环流转,有效应对国际经济竞争风险。最后,处理好国内国际双循环的关系,推动世界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畅通。既坚持内循环驱动发展战略,以超大规模的市场获得参与国际经济循环的竞争优势;又巩固扩大“一带一路”优势和影响,积极参与国际贸易规则重构,推动在全世界范围内形成产业拉动、贸易协同的经济循环体系。
三是创新外商投资管理体制,应对金融债务危机风险。我们应深化金融体系改革,创新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既加强跨境资金流动自由化制度创新,又不断完善外商投资准入限制和监管审查,构建事前风险研判,事中风险监测、事后风险评价机制,严禁资本的无序扩张,有效提升外资引进质量。
四是加强知识产权管理保护,防范国家秘密技术外泄风险。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只有严格保护知识产权,才能有效保护我国自主研发的关键核心技术,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为此,必须加强顶层设计和科学立法,构建知识产权风险预警和应对机制,完善网络安全监察体系,严格管理和审查涉及国家经济安全的知识产权,积极参与制定全球知识产权治理规则和全球反垄断相关法律法规,并以合法有效手段解决国际知识产权争端。
(三)推动国际经济合作,实现世界经济共同安全
新发展阶段,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必须坚持共同安全理念,积极扩展“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经济合作,以世界经济普遍安全保障我国经济安全不受侵害。
一是共同维护国际经济环境,合作应对经济风险。我国作为开放包容、安全稳定国际经济环境的倡导者、践行者和推动者,必须坚定不移扩大对外开放,以中国经济增长带动世界经济复苏,并推动各国以对话协商、寻求共识等方式开展经济合作,共同应对世界经济风险挑战。
二是共同构建经济伙伴关系,实现经济互利共赢。现阶段,金融危机、粮食短缺、能源紧张、产业链供应链不畅、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等普遍性经济安全问题,既不是一个国家单独面临的问题,也不是一个国家能够独自解决的问题。这需要我们瞄准国际需求,积极构建共同合作的经济伙伴关系,采取包容发展的宏观经济政策,把控好政策外溢效应,推动形成共同安全发展模式。
三是共同完善全球经济治理,规范国际经济秩序。我国应继续坚持“以平等为基础、以开放为导向、以合作为动力、以共享为目标”的全球经济治理观,履行大国责任,与世界一起构建更高水平的国际经贸规则,坚持对话而不对抗、包容而不排他,弘扬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的全人类共同价值,携手构建人类经济命运共同体,共同抵御全球经济风险挑战。
(编辑 宋斌斌)
近年来,我国汽车产业国际竞争力显著增强,新能源汽车发展优势不断巩固,培育世界一流汽车企业、加快建设汽车强国面临重要机遇。同时,我国汽车市场由高速增长进入平稳增长阶段,国内车企为抢占市场份额激烈竞争,经营效益出现下滑,通过并购重整等方式调整产业结构,提高产业集中度和企业综合实力,促进头部企业形成引领的产业竞争格局,成为当务之急。
国内外汽车产业竞争格局对比分析
(一)我国汽车产业集中度有待提升,企业竞争格局持续演变
我国现代汽车工业自20世纪80年代正式起步,依靠国家战略引导、超大规模市场、完善工业体系等优势实现快速发展。目前,我国汽车产业仍在快速发展中,一批骨干车企持续发展壮大,但尚未形成稳定的竞争格局,呈现车企数量增长快、企业间激烈竞争的特点。
一是汽车企业数量多。汽车产业是万亿级产业赛道,产业链长、关联度高、拉动性大,增强了企业和地方政府发展积极性。2000年以来汽车企业数量快速增长,到2024年有汽车产量的企业超过60家,其中有40多家车企年产销量不足10万辆。
二是产业集中度有待提升。长期以来,一汽、东风、长安、上汽、广汽、北汽、奇瑞、吉利、长城、比亚迪10家骨干汽车企业合计产销量占全国产销量的比重约85%,其中产销量排名前五位的企业合计产销量占全国产销量的比例约50%。
三是产业格局持续演变。目前,10家骨干汽车企业中有7家年产销量集中在200万-300万辆,企业规模差距小且产品同质化严重,品牌特色尚未形成,企业围绕市场份额的竞争激烈。2024年,比亚迪、吉利、奇瑞国内产销量排名较上年分别提升2、3、2个位次至第1位、第4位、第6位。
(二)海外主要汽车大国产业集中度高,企业竞争格局稳定
美国、德国、日本是传统汽车强国,经过100多年的发展,美日德各主要汽车企业普遍产销规模大,品牌全球影响力强,在激烈市场竞争中形成较为明显的产品特色和独特市场优势,构建起较为成熟的产业竞争格局,呈现高集中度、高稳定性的特点。
美国汽车产业呈现“三强一新”的竞争格局,福特等4家企业全球销量占美国汽车品牌全球销量的比例超过98%。福特汽车、通用汽车、克莱斯勒是美国老牌大型汽车企业,2024年全球销量分别为422万辆、416万辆、185万辆,特斯拉专注于生产新能源汽车,2024年汽车销量约200万辆。
德国汽车产业呈现“三足鼎立”的竞争格局,大众汽车、奔驰汽车、宝马汽车基本组成了整个德国汽车工业。其中,大众汽车在经济车型领域销量领先,奔驰、宝马属于豪华车生产企业,分别在舒适性、技术性能方面形成发展特色,2024年,三家车企销量分别为858万辆、228万辆、217万辆,排名稳居全球前十位。
日本汽车产业呈现“一超多强”的竞争格局,主要有丰田、本田、日产、铃木、马自达、三菱6家汽车企业,合计销量占日本汽车品牌全球销量的98%左右。经过多年发展,日本各车企形成了差异化发展优势,开展错位竞争。如丰田汽车凭借成本优势发展成为全球最大的汽车企业,2024年产量超过1000万辆;本田和日产依托技术特色,铃木依托小型车优势,年产销量均超过300万辆。
海外汽车企业做强做大的经验分析
(一)并购重整是推动形成跨国车企的重要路径之一
从历史看,在汽车产业快速发展的黄金时期,美国、德国、日本等主要汽车强国均出现数量庞大的汽车企业,在激烈竞争中,有技术、资金、市场、产品等优势的企业通过并购重整其他企业,逐渐发展成具有全球竞争优势的大型汽车企业集团,产业竞争格局大体经历了“分散—集聚—寡头”的发展历程。
20世纪初,德国有汽车生产企业超过50家,大众汽车成为德国第一大汽车生产企业后,陆续收购德国的汽车联盟(奥迪前身),欧洲的西亚特、斯柯达、宾利、布加迪、兰博基尼、Scania和MAN等企业,实现了巩固和扩大汽车市场、引入创新技术、降低生产成本、丰富产品线等目标,不断发展壮大。
20世纪初,美国有汽车生产企业超过100家,企业间竞争激烈,通用汽车成立后,陆续收购了美国的凯迪拉克、奥克兰、GMC、雪佛兰,欧洲的沃克斯豪尔、萨博汽车等企业,提高了美国汽车产业的集中度,促进了美国汽车产业升级,造就了世界级跨国车企。
20世纪30年代,日本有汽车生产企业超过30家,丰田汽车成立后,陆续收购了国内的日野、大发、斯巴鲁等企业,与马自达、铃木汽车交叉持股,实现了开拓市场、引进技术、丰富产品线、共同应对市场挑战等目标,逐步成长为全球第一大汽车企业。
(二)主要跨国车企并购重整的做法
丰田、大众、通用等跨国车企在发展壮大过程中均经历了并购重整历程,兼并收购是主要方式,主要有以下3种典型做法。
一是收购同类型企业,获取规模经济效应,扩大市场份额。汽车企业通过兼并同类型企业,可以有效减少竞争对手,获取新的经销商等市场资源,快速提升市场占有率,同时可以通过协同管理降低边际生产成本,提高盈利水平。最具代表性的是大众汽车。20世纪80年代,第二次石油危机爆发,欧洲汽车市场需求下降,汽车企业利润下滑,行业竞争加剧,为降低生产成本,扩大市场份额,大众汽车陆续收购西班牙车企西亚特和捷克车企斯柯达,分别开拓了西欧和中欧市场,巩固了其在欧洲市场的领袖地位,为大众汽车成长为全球大型汽车企业集团奠定了基础。2024年,大众汽车销量排名全球第二位,其中斯柯达、西亚特合计销量对大众汽车全球销量的贡献率接近20%。其次是丰田汽车。从1967年开始,丰田汽车陆续收购大发汽车股权,到2016年完成全部收购,此后又分别于2017年和2019年收购马自达汽车、铃木汽车约5%的股权,合力开拓海外市场,共同开发电动汽车、自动驾驶等新技术。经过频繁的兼并收购,丰田汽车发展实力不断壮大。
二是收购差异化品牌,丰富产品线,做大品牌影响力。汽车是具有较强品牌传播属性的产品,市场声量、口碑传播等是影响汽车销售的重要因素。汽车企业通过收购具有品牌、技术、产品等优势的企业,可以快速获取优势资源,扩大产品覆盖范围,补足发展短板,提升品牌声量,做强品牌实力。以丰田汽车为例,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丰田汽车陆续收购具有商用车竞争优势的日野汽车、小型车竞争优势的大发汽车的股份,成为可以提供从大型卡车到小型迷你车所有车型全系列产品的大型汽车企业集团。2020年,丰田汽车获得斯巴鲁汽车20%的股权,把斯巴鲁汽车变为旗下子公司,快速建立了AWD四驱技术和纵置后驱平台优势,同时弥补了在跑车市场的空缺。2012年大众汽车将保时捷变成旗下子品牌,填补了其在顶级豪华车市场领域的空白,实现顶级豪华车、乘用车、商用车市场全覆盖,盈利水平大幅提升。2024年,保时捷汽车销量为30万辆,实现利润超过50亿欧元,贡献了大众汽车约30%的利润。
三是积极寻求海外并购,加速国际化发展。国际化发展是汽车企业做大做强的重要路径。在产品出口达到一定规模后,汽车企业会选择并购海外品牌进行海外生产,以规避高关税和进一步拓展海外市场。通用汽车是国际化发展的典型代表。为提升欧洲市场销量,20世纪20-30年代,通用汽车先后收购英国的沃克斯豪尔汽车、德国的欧宝汽车,快速进入当地市场。在大萧条时期,欧宝和沃克斯豪尔的销量依然保持稳健增长,在20世纪30年代中期,通用汽车约200万辆汽车销量中,海外销量占比约20%。在1971—2002年间,通用汽车陆续收购了日本五十铃、瑞典萨博汽车、韩国大宇汽车等企业股权,逐步成为世界级跨国汽车公司,在较长一段时期内是全球最大的汽车企业,2024年汽车销量排名全球第四位。福特汽车在全球化发展过程中,也曾阶段性持有马自达、沃尔沃、路虎等车企股权,迅速拓展亚洲、欧洲等市场,加快全球化发展步伐。2024年,福特汽车销量排名全球第七位,其中美国以外市场销量占比约50%。
从不同跨国车企的发展历程看,企业并购重整并不只采用单一模式,而是根据经济发展形势和企业发展特点,在不同阶段采用不同做法,大致呈现“兼并同类车企做大市场份额—兼并差异化品牌丰富产品线—海外并购提升全球影响力”的模式。
国外车企并购经验对我国构建汽车强国的启示
当前,我国处于培育世界一流汽车企业、加快建设汽车强国的关键时期。参考跨国车企通过并购重整实现做强做大的做法,国内车企可通过强强联合、跨品牌并购、交叉持股等方式进行并购重整,持续提升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和影响力,加快向世界一流企业迈进。
一是骨干汽车企业强强联合,形成发展合力。我国车企要与跨国车企在全球市场开展竞争,还需在产销规模、盈利水平、品牌影响力等方面不断提升。骨干汽车企业可以通过组建发展联盟、开展企业间并购重整等方式实现强强联合,一方面能够降低企业间同质化竞争,减少研发、营销等资源的重复投入,提高企业经营规模水平;另一方面有利于壮大企业产品、技术、市场等综合实力,形成发展合力,提升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
二是骨干汽车企业收购新能源汽车特色企业,实现优势互补。我国部分骨干汽车企业新能源汽车转型有待加速,部分造车新势力企业在电动化、智能化领域拥有特色化发展优势,但经营持续亏损。骨干车企可以和品牌特色明显的造车新势力企业开展技术、品牌、市场等方面合作,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进一步收购造车新势力企业,发展具有新能源汽车特色的子品牌,实现资源优势互补,巩固扩大新能源汽车发展优势。
三是骨干汽车企业开展股权等合作,加速国际化发展。近年来,我国持续成为汽车和新能源汽车出口大国,汽车产业国际化发展迈出坚实步伐。在拓展国际市场过程中,汽车企业可以通过交叉持股等方式形成资本联盟,在海外设立生产整车的合资公司,在新能源汽车等领域开展合作,相互补充产品线,共同塑造中国汽车的品牌形象,也可以通过收购或入股海外汽车企业子公司等方式,快速获取海外经销商等资源,提升海外市场发展能力。
从跨国车企的并购重整历程可以看出,并购重整对于汽车企业是一个战略工程,需要持续推进、稳步实施,如丰田汽车完成对日野、大发的控股收购前后用时超过30年。因此,骨干汽车企业开展并购重整,要结合国际汽车产业竞争形势和自身发展特点,分阶段、有步骤地稳步推进。
(编辑 宋斌斌)
内容提要: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是党中央推动中国式现代化的重大决策,要求破除地方保护、消除市场分割,释放市场潜能。但传统市场监管模式难以适应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法治化需求。“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可通过“非禁即入”的赋权逻辑与风险的精准防控,重构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建议通过立法保障确立“负面清单”的监管模式,统一清单标准和范围以消除地方壁垒;以监管协同和公私合作,打通执行梗阻,形成“多元共治”的分工合作格局,为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创造一流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关键词:全国统一大市场;负面清单;立法完善;监管协同
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纵深建设,是党中央立足新发展格局、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大战略部署。2022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提出通过破除地方保护、消除市场分割、畅通要素流动等手段,构建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国内统一市场。2024年8月,《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正式施行,标志着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进入规则治理的法治化阶段。
从法学视角审视,这一战略的实施既源于我国超大规模市场优势尚未完全转化为高质量发展动能的现实困境,更是在高水平扩大对外开放与国际规则接轨的背景下,通过法治化手段治理重构市场体系和规则,提升践行国际经贸规则的重要探索。在此背景下,如何通过制度创新重构政府监管权力与市场自主权利的边界,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成为深化市场监管体制改革的核心命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市场监管体系在构建市场规则、规范市场秩序、防范系统性风险方面取得显著成效,但一直延续以“管控型”理念为核心的传统行政监管模式。以“正面清单”化的市场管理为内核,通过行政许可等目录式的监管手段构筑市场经营准入标准,这一制度设计在特定历史阶段发挥一定作用,但与当前新发展格局下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所需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治理需求之间呈现出明显的制度差异,需要向现代化管理转型。
地方保护主义及其导致的区域市场分割现状,是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面临的一大制度梗阻,具有深刻的制度路径依赖特征——本质上体现出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行政分权与市场机制交互作用的现象。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地方政府在扩大财政自主权的同时,也逐渐承担了更多公共服务的支出义务。为了保障财政收入,地方政府倾向于通过行政手段保护本地企业,形成税收和补贴属地化竞争格局。例如,在我国光伏产业发展初期,各地政府普遍给予财政补贴以鼓励产业发展。但随着近年来整体产业技术水平日臻成熟以及国际市场规模扩大,全国性的补贴政策逐步退坡,但仍有部分地方政府为扩大企业产能,曾经对本地区的光伏产业提供补贴。其实质是将财政补贴异化为市场准入的隐性壁垒,反映了地方财政目标与市场统一诉求的深层冲突。
此外,以GDP为核心的政绩考核体系进一步强化了地方政府的区域之间相互竞争逻辑。地方政府倾向于通过制定区域性产业政策、设置本地化资质要求等方式,优先扶持本地企业。例如,2023年厦门翔安区建设与交通局曾出台《关于印发翔安区必须招标限额以下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限额以下工程优先选择本区企业,甚至将招标代理机构资质与区内分支机构挂钩。此类行为虽事后被反垄断执法机构纠正,但其背后却折射出诸多地方政府的治理理念仍然带有地方保护主义倾向,为维持既有产业优势,通过隐性补贴、差别化监管等手段阻碍跨区域资源整合,导致区域市场分割状态之下的低水平重复建设与产能过剩并存,不仅妨碍深化制度改革,还阻碍市场出清机制发挥作用。
“正面清单”的立法模式,往往通过列举允许经营事项和应当采取的经营行为形成准入壁垒及监管依据。这种制度设计曾经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但在科技创新、绿色发展等要求不断提升的新的市场环境下,通过中央立法统一设置“正面清单”,难以穷尽所有允许的市场准入领域和经营事项,因此新兴产业或业态的具体准入和经营规则的设定更多依赖地方立法试点,这就加剧了规则供给的碎片化。换言之,地方政府基于本地治理需求,往往频繁通过地方性法规、规章来增设地方标准的准入条件或细化经营标准,而不同地区的地方立法机关在立法能力、利益诉求、对市场规律的把握等方面存在客观差异,各地方立法之间的体系化协同对统一大市场形成障碍和挑战。
例如,河南省郑州、开封、许昌、周口四市虽通过协同立法分别制定《贾鲁河保护条例》,但上下游在生态保护与产业发展间的利益分歧,仍导致立法内容和实践执行标准存在一定差异。尽管四市实现了“生态环境监测网络”“联合执法机制”等监管制度的初步协同,但在产业准入、河道责任分担、生态补偿标准等关键问题上尚未形成一致性的具体规则,仅以原则性条款暂时规避矛盾,后续如何实质统一监管执法标准仍然有待探索。
平台经济、数字经济等新兴业态呈现出技术创新快速迭代特征,与传统准入审批的缓慢节奏形成了鲜明对比。一方面,人工智能、元宇宙等新兴技术应用场景爆发式增长,要求市场监管机制具备更加灵活的动态适应性,但现行许可审批程序因清单更新滞后、流程烦琐,导致企业难以及时获取合规资质,错失市场机遇。以低空经济为例,其发展初期技术成熟度与适航认证标准的脱节曾引发大量“非法运营”现象,直至部分地方建立负面清单管理、明确“非禁即入”原则后,低空经济领域的市场活力才得以释放。因此,“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正向监管逻辑,与数字经济时代“技术先行、规则后置”的创新规律存在明显冲突。
另一方面,数量繁杂的监管事项与高频次现场检查,迫使企业将大量资源配置于合规应对。例如,山东省某新区对区域内企业实行“千分制”评价,每年需对数百项事务进行检查监管,导致企业反馈用工规模因监管成本上升,这种制度性交易成本直接影响了企业对技术创新的响应能力。由此可见,所谓传统“正面清单”监管的刚性约束已难以适配市场经济创新的发展需求。
传统“正面清单”监管模式所暴露出的制度性缺陷,深刻反映出行政权力与市场主体经营自主权之间存在的结构性矛盾和失衡问题。这种失衡不仅导致生产要素流动出现阻滞,破坏地域之间的经济、技术融合,还将使制度性交易成本居高不下,最终造成资源配置和运用的低效率,制约了全国统一大市场制度红利的释放。因此,探索新型监管模式已成为当务之急。而市场主体经营“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凭借“非禁即入”的赋权逻辑以及“精准防控”的风险规制机制,为矫正政府与市场关系、实现平衡发展提供了一种行之有效的法治化手段。
1.市场层面:释放市场主体能动性。
“负面清单”以“法无禁止即可为”为核心理念,依托私法层面的“自愿原则”与公法层面的市场经营制度衔接,为市场主体创设“清单外充分自主”的法治空间。换言之,与“正面清单”往往需大量列举许可事项的监管模式不同,“负面清单”并不试图穷尽所有允许的市场行为,而是通过明确划定禁止和限制市场进入的领域和规则,为市场主体提供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非禁即入”的赋权逻辑,可以更好地促使市场主体依据经营情况和市场需求,在法律框架内自主决策、自由进入市场,充分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推动经济多元化发展。
2.政府层面:提升监管效能。
在政府行政监管资源有限的情况下,“负面清单”管理模式通过重构监管权责配置与优化执法资源分配,有助于提升政府监管效能:一方面,“负面清单”的制度优势体现在对监管目标的精准聚焦。在传统“正面清单”模式下,行政机关需对大量低风险事项实施普遍性审查,导致监管资源被严重稀释。而“负面清单”为政府监管的重点和方向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指引,当市场主体触及清单禁止条款时再启动监管程序,使政府能够集中监管资源和监管重点,对数据安全、隐私保护等高风险领域进行重点审查;另一方面,政府通过设定明确的禁止和限制事项,也为企业划定了更加严格的行为边界,引导市场主体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开展经营活动,从而精准防控市场风险,实现市场创新与稳定的统一。
1.“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契合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内在要求。
“负面清单”管理模式通过制度化的准入规则界定政府与市场的边界,为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提供了基础性制度框架。具体而言,负面清单以“非禁即入”为原则,明确列举禁止和限制准入事项,将政府干预范围严格限定于清单事项内,清单外领域则赋予市场主体自主决策权,既能够有效整合分散的监管规则,形成一套相对统一的市场准入标准,为企业跨区域经营提供便利,也有利于破除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压缩地方政府自由裁量权,促进生产要素自由流动,优化市场资源配置,为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制度保障。
2.“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契合市场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发展趋势。
传统的“正面清单”监管模式下,政府需对众多市场主体行为进行事无巨细的审批,监管事项不仅面临“不可穷举”的立法技术困境,还易因存在法律模糊地带而滋生权力滥用现象,在应对市场快速变化和复杂形势时明显力不从心。“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在推动监管行为标准化、程序化的同时,也为新技术、新业态预留了一定的容错空间,避免监管滞后抑制创新,提高了市场治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在全国统一大市场背景下,创新市场监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改革目标与发展趋势。
3.“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契合高水平对外开放的迫切需要。
在全球经济竞争加剧的环境下,积极参与国际竞争与合作,迫切需要构建与国际高标准市场规则相衔接的市场准入和监管制度。“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以其规则透明性与制度开放性,通过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能够为中国参与全球经济治理提供制度和规则与国际市场、国际机构接口。特别是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等框架下,“负面清单”已成为服务贸易和投资自由化的核心工具。各成员国普遍采用“负面清单”模式来承诺市场准入,不仅有助于降低跨境投资的制度性成本,还能够促进区域内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经济一体化进程。因此,通过实施与这些协定更加契合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中国能够更好地履行国际承诺,提升在国际经济舞台上的影响力和话语权,为构建“中国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提供法治支撑。
“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作为政府与市场关系法治化重构的核心制度载体,其效能释放需依托系统性、协同性的监管改革。这意味着当前我国亟须以“负面清单”为核心抓手,优化市场治理体系。
“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权威性与稳定性依赖于系统的立法供给,其核心在于通过法律监督明确构建“清单法定”原则。然而,现行负面清单主要依托国务院部门规章(如《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及规范性文件,缺乏法律或行政法规层级的专门立法授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属中央事权专属立法事项,市场准入制度作为其核心组成部分,理应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法律形式确立基本原则。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单行法同样未明确“负面清单”的法律属性及制定程序,导致清单事项的设定仅依据分散于各类低位阶文件,削弱了“非禁即入”原则的法治权威。因此,要建立规范化的“负面清单”,须通过立法手段为“负面清单”筑牢合法性根基。
一是应当在法律层面明确“负面清单”的属性、调整机制及权责边界。“负面清单”的制度设计必须严格遵循“法律保留原则”,作为禁止类与限制类措施须以法律或行政法规为根本依据,省级政府规章等仅可设定临时性措施,且需报国务院批准并纳入全国统一清单管理。以新近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为例,该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为民营经济领域适用“负面清单”提供了直接的法治支撑。参照这一规定,其他相关立法也需进一步明确市场准入和监管应采取“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形成“法律—法规—清单文本”的三级制度架构,整合分散的准入和监管规则,确保清单外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应享有同等市场进入权和公平竞争的法律地位。
其二,完善清单动态调整的程序规范。一方面,政府治理应在立法层面明确清单动态调整程序,将地方隐性壁垒等问题纳入合法性审查范围,使“负面清单”真正从政策工具升格为更具法治化特征的治理载体;另一方面,立法机关也需定期清理现行法律法规的滞后条款,避免作为下位法的“负面清单”调整需求与上位规范不适应,使清单调整结果能够准确衔接上位法。同时,还可以授权自贸试验区等特定区域开展“负面清单”压力测试,测试结果经第三方评估后可依法转化为全国性的“负面清单”调整依据。
在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背景下,落实“负面清单”的核心在于打破地方边界,严格贯彻“全国一张清单”原则。因此,所有市场准入和管理措施必须纳入全国统一清单框架,严禁各地方政府通过产业政策、环保标准等变相增设准入壁垒。
建立“清单审查—通报—整改”机制,依托《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关于“政策制定机关应定期评估清理”的法定要求,定期对地方规范性文件实施专项审核筛查,清理涉及地方保护、歧视性待遇的条款,并将清理结果纳入地方政府营商环境考核指标,确保准入和监管规则在全国范围内的统一;清单范围设定需平衡开放与安全价值,即在通过持续缩减清单行政事项、扩大市场主体自主决策空间的同时,对涉及国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等领域依法保留准入限制,但需明确限制的适用范围、技术标准及期限,避免泛化解释。可以围绕全国统一的行业分类代码体系(如GB/T 4754《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将分散的行业准入规则编码整合,消除因分类差异导致的执行冲突,推动跨区域规则透明化与执行同步化,为市场主体提供无差别的准入和监管预期。
在新发展格局下,现代市场监管不再是政府的“独角戏”,而是一项需要行政、立法、司法和其他社会主体之间通力合作、相互配合的系统工程。其关键在于构建纵向权责配置清晰、横向部门联动高效、公私合作互补互嵌的现代化监管体系,推动“负面清单”从文本规范转化为治理效能。
1.构建纵横贯通的行政监管协同体系。
政府系统内部的协同是破除行政壁垒的重要手段。在纵向央地协同层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条确立的中央统一领导、地方发挥主动性积极性原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八十条的执行职能定位,中央应专享“负面清单”制定权、清单事项动态调整权及技术规范制定权,地方政府则严格履行属地执行与日常监管职责。同时,为破解“负面清单”的执行梗阻,还需配套建立清单执行监督问责机制,依托国家“互联网+监管”平台对地方清单执行情况实时追踪,识别变相增设准入条件、歧视性执法等行为。需要强调的是,央地之间的数据共享是监督精准性和有效性的根本支撑。因此,可以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二十一条建立“中央—省—市”三级监管数据目录,实现央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执法记录的实时互调,从根源上消解信息不对称衍生的监管漏洞。
横向部门协同层面,则需针对监管碎片化痼疾,将通过立法完善与机制创新推动实现跨部门协同的法治化转型。首先,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与市场监管密切相关的立法中,明确赋予市场监管部门对“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检查的统筹协调权。其次,建立“线索互移、证据互认、结果互享”的跨部门协作机制,破除信息孤岛,使监管部门能够及时发现并处理违规行为,提高监管的效率和全面性。此外,“负面清单”下的监管重心宜从前置审批向事中事后环节转移。例如,可以依托国家级大数据平台构建“信用+风险”分级监管模型,对“负面清单”规制较少的低风险行业领域推行“触发式监管”,即仅当监测到信用异常或投诉举报时启动核查;对“负面清单”高度关注的金融、食品药等高危领域则强化全周期动态监测与风险评估。
2.深化公私合作共治。
“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有效运行,依赖于政府、市场与社会三方主体的功能互补与治理协同,形成“政府引导—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多元共治生态。
对政府而言,其角色需从传统的管控者转向引导者,逐步实现服务化转型与包容性监管。例如,对于清单内需要审批的事项,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基础上全面压缩审批时限、精简审批流程;对于“负面清单”尚未涉及的新业态、新技术,则采取更具动态适应性的柔性治理措施和监管框架,如嵌入“监管沙盒”机制,明确测试准入标准、风险隔离与退出评估程序,同时设置技术研发期、商业转化期等差异化过渡期,配套阶段性的合规指引,使监管节奏与企业创新周期相匹配,避免“一刀切”的行政干预扼杀市场活力,从而在降低制度性监管成本的基础上,又以风险相对可控的试错空间承担创新监管责任,在保障安全性同时拓展市场创新潜能。
行业自律机制是公私合作治理的另一重要支柱,需通过立法赋权与规则完善相结合的路径实现效能升级。在赋权层面,应通过专项立法授予行业组织三类主要权限,即在人工智能、低空经济等新兴领域制定高于国家强制标准之技术规范的标准制定权,设置企业“白名单”评估机制,并将其纳入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等监管维度的合规认证权,以及对行业内部纠纷先行调解的争议调处权,充分利用行业协会的专业性降低监管成本;在规则层面,“负面清单”用于明确法律禁止性行为的刚性边界,而行业标准则通过ESG指标、数据安全指南等实践指引手段提供正向示范路径,由此形成“负面清单”中划定底线、行业标准引导高线的二元规则体系。
公私合作治理效能的提升同样离不开构建法治化的监督渠道。首先,需明确市场监管数据开放的边界、标准及责任,避免“选择性公开”导致的监督盲区。对此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立法导向,将通过法定开放“负面清单”及关联监管数据,扩大范围,实现全景式披露;其次,进一步扩展公益诉讼制度的适用领域,创新赋予社会组织对“负面清单”增设隐性壁垒及地方保护等问题的诉权,探索建立法定的公私协商和反垄断举报平台,鼓励企业和社会公众对地方行政性垄断行为进行社会监督,通过固定公众参与渠道,将分散诉求转化为制度改进动力;此外,对违规进入“负面清单”领域的主体可以在行业内部实施融资限制、投标禁入等失信联合惩戒,并将惩戒标准纳入未来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予以规范。
“负面清单”监管改革的本质是通过法治手段重构政府与市场关系,以立法保障确立制度权威,以标准和范围的统一实现“全国一张清单”的规则整合,以监管协同和公私合作打通执行梗阻、激活治理动能,形成“多元共治”的权力分工合作格局。通过制度优化与监管创新,我国逐步构建起“负面清单”引领下的法治化治理生态,未来仍需进一步强化清单动态调整机制的科学性、跨域监管的协同性,以及与CPTPP等国际规则的衔接性,为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注入持久动能。
(编辑 杨利红)
供应链金融是连接金融和实体经济的重要枢纽,可有效纾解中小企业融资困境,为实体经济发挥保通、稳链、纾困的支撑作用。近年来,在政策推动与技术赋能的双重作用下,供应链金融逐步从线下走向线上,并正向智能化阶段迈进。随着应用场景不断拓展深化,供应链金融从优化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增强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推动产业科技创新发展等多维度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劲动能。数字化转型过程中仍存在诸多挑战,亟须通过制度创新、技术应用与模式优化等予以应对。
供应链金融数字化转型的现状
(一)政策支持持续强化
2020年以来,政府对供应链金融数字化转型给予高度支持,央行、工信部等部门陆续出台了《关于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 支持供应链产业链稳定循环和优化升级的意见》《关于加快推动制造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关于深化制造业金融服务助力推进新型工业化的通知》等一系列政策文件,明确支持供应链金融的数字化、规范化发展,为供应链金融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撑,促进了供应链金融在产业链场景中的深入发展和广泛应用,推动了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的协同发展。
(二)技术应用不断深入
区块链、大数据、人工智能和物联网等先进技术在供应链金融领域得到了广泛应用,提高了供应链金融的服务效率及安全性,提升了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一方面,传统ICT技术通过实现信息整合与系统交互,为供应链金融提供了基础技术支持。另一方面,区块链技术作为普及度高的技术,为供应链金融数字化发展提供了诸多可能。据艾瑞咨询统计,当前金融科技公司建设的供应链金融平台中,67%都采用了区块链技术。大数据、人工智能和物联网等技术在供应链金融数字化进程中相互关联、共同赋能。例如,西安金融电子结算中心联合西安纸贵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供链融通”供应链金融综合服务平台,截至2023年9月实现融资3235笔,融资金额合计140.84亿元,综合融资成本2.7%,最低1.6%,有效拓宽了辖区产业链创新链企业票据融资渠道,供应链企业融资成本大幅降低。
(三)平台建设蓬勃发展
供应链金融数字化平台作为数字化转型的重要载体,核心企业、金融机构和科技公司共同推动供应链金融平台建设,为制造业产业链上下游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一方面,数字化平台的数量快速增长。根据艾瑞咨询统计数据,截至2022年,国内在运营供应链金融数字化平台超过200家,其中由核心企业主导的数字化平台数量约占所有平台的一半。如海尔集团的“海融易”平台、国家能源集团的“国能e链”、国家电网的“电e金服”都属于核心企业搭建的供应链金融数字化平台。另一方面,数字化平台的服务模式不断创新。众多平台通过引入区块链技术,实现了供应链金融业务的去中心化和透明化,部分平台还通过与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合作,为供应链企业提供更加多元化的金融服务。例如,联易融科技与银行开展深度合作,通过区块链技术,有效提升供应链金融的效率和覆盖面,为中国电子、长城汽车、徐工集团、南京钢铁等1700余家核心企业及近30万家中小微企业提供供应链金融服务。
供应链金融数字化转型面临的挑战
(一)制度与标准体系不健全
制度与标准体系有待完善,尚未实现安全合规发展。一是关键领域制度体系尚不成熟。由于供应链金融涉及银行、核心企业、供应商等多个参与方,监管政策与规则不统一,仓单、动产融资等相关的法律法规亟待出台。2020年3月,国常会首次将“存货与仓单质押”与“应收账款融资”并提,提升了发展存货与仓单融资的重视程度,将其定位为供应链金融服务的核心构成部分。目前动产融资相关政策法规不完善,仅有2022年最高法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 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和《物权法》等,尚无专门针对仓储和仓单的法律法规。二是缺乏统一的数据标准体系,导致不同来源数据互通共享受阻。当前金融行业的数据标准尚未延伸至产业链及企业级数据中,因此产业数据和金融数据在共享、应用中会出现错误、歧义、多义等问题,进而导致资金方调用数据以支撑决策时可能出现关键评价数据缺失、数据校对及数据处理效率低下等问题,降低融资效率。
(二)产业数字化基础薄弱
产业数字化进程相对滞后,应用普及化程度较低,尤其是中小微企业数字化程度较低,与金融机构对接困难,数据采集与共享能力缺乏,难以满足数字化风控需求。产业数字化是供应链金融数字化的基础,产业数字化能力越强,就越能够与商业银行实现互联互通、数据共享,金融可获得性也就越高。但我国供应链上的众多中小微企业的信息化、数字化程度较低,与商业银行无法深度互联互通,成为数字供应链金融难以触达的“鸿沟”。36氪发布的《2024中国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报告》显示,虽然绝大多数中小企业已开始数字化转型,但六成以上中小企业仍处于转型早期的单点尝试阶段和局部建设阶段。数字化供应链上不同环节的企业之间在软硬件、网络平台等方面存在差异,在不同系统之间数据集成、信息传递方面面临巨大的技术门槛和成本压力,难以满足数字化供应链金融对产业数据的大量需求。
(三)信用体系仍依赖核心企业
现有融资模式大多基于核心企业信用,高度依赖核心主体信用,难以覆盖多级供应商。在产业端,供应链金融仍立足于核心企业,依托核心企业的延期支付工具开展信用流转,核心企业信用价值难以覆盖多级供应商。更有部分核心企业与第三方平台将供应链金融作为获得金融收益的逐利性手段,加剧中小企业的融资困境。在资金端,目前供应链金融产品仍以借贷为主,绝大部分资金方的风控手段仍是基于核心企业主体信用和传统的抵押担保方式,加之各类企业竞争力不一、发展程度参差不齐,传统的企业征信画像难以全面及时反映企业的经营行为和未来变动情况,融资决策效率不佳。
(四)数据“孤岛”与平台割裂
平台与数据“孤岛”仍存,各类平台之间缺乏协同,数据要素流通机制缺失,产业链协同效率低下。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平台孤岛”导致多源数据匹配难题。目前,几乎所有的大型企业都在建设自有供应链数字化平台,相互之间的协同效应尚未充分发挥,存在各自为政的情况。供应链金融的发展涉及多个链条,多笔重复交叉的物流、信息流和资金流在不同主体的匹配,多元时间与空间信息匹配与应用对数字化供应链运行模式和链上企业协同程度提出较高挑战。二是数据要素流通不畅,“数据孤岛”现象严重。现阶段,我国数据资源化、资产化等过程尚未完成,数据要素权属界定、分类分级、估值定价、收益分配等方面缺乏系统框架,数据要素流通难以制定明确的规则。上下游企业、核心企业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相互隔断,难以有效地沟通和联动。
推动数字化供应链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对策
(一)加强制度与标准建设
加快出台数据信息开放共享的法律法规,清晰界定各类数据的开放范围、开放内容及使用权限。推动产业与金融数据标准统一,建立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围绕供应链金融应用需求,强化数据标准顶层设计,支持重点产业链链长企业牵头组织研制关键数据行业标准,推进产业数据与金融数据标准兼容。完善供应链金融政务平台和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鼓励核心企业通过运用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进行确权,加快推进依托供应链的票据、订单、应收账款等动产融资。
(二)推动产业链数字化转型
积极引导链上企业根据自身数字化发展状况及能力,与金融机构协同联动,构建和夯实产业链数字化基础,提升数据要素流动效率。培育一批具有行业转型经验、数据治理能力和技术创新实力的产业链数字化服务机构,增强数据供给主体对数据资产价值的运用能力,深化以供应链金融应用为驱动的数据要素供给,提升数据要素的有效性。建立健全数据要素流通市场规则,明确数据权属和分类分级,加快数据资源化、资产化进程,为数据要素流通提供保障。
(三)构建多元信用体系
推动“数字信用”“主体信用”“物的信用”三大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基于交易数据、履约能力等多维度的信用评估模型,实现供应链“脱核模式”。充分发挥“数字信用”“主体信用”和“物的信用”作用,聚焦供应链金融场景,完善数字信用的评价和使用机制,推广基于企业收支流水、订单信息等关键信息的应收账款池融资模式。推进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应用,支持金融机构创新风控手段,基于供应链上中小企业交易历史、履约能力、产品质量等信息,构建多维度信用模型,建立多元化信用评估体系。推进提单、仓单、运单、面单等动产的数字化和规范化发展,建立动态节点管理和实时监控,多措并举实现数字化供应链金融业务脱核发展。
(四)深化场景融合与平台协同
挖掘数字化供应链金融应用场景及创新应用模式,聚焦重点产业链,推动金融机构创新专用金融工具,为链上中小企业提供应收账款、票据、仓单和订单融资等服务。建立跨平台协作机制和安全可信的数据共享平台,加快服务政府、链上核心企业及中小企业等供给侧主体数据、技术与应用场景的深度融合,加强产业链协同发展。推动金融机构、核心企业与上下游企业之间的数据共享,鼓励金融机构与产业平台共融共建,创新信贷、债券、股权、担保及保险等供应链金融工具。
(编辑 尚呜)
“消费扶贫”指社会各界和机构在政府组织下通过购买脱贫地区的产品与服务,帮助贫困群众增收,实现稳定扶贫。“消费帮扶”是消费扶贫政策的有效延续和提升,通过市场化途径,将脱贫地区的产品服务与城市消费需求精准对接,形成“以销代帮”的可持续模式。这对带动农村低收入人群增收,促进地区特色产业提质增效,推动形成强大国内市场具有重要意义。2020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明确要求继续实施消费帮扶,此后中央数次发文都提到拓展消费帮扶形式、深化东西部协作,构建成长性好、带动力强的帮扶产业体系。
作为消费主力省份,广东持续推动消费帮扶机制从“政府主导”向“市场主导、政府引导”深度转型,通过系统优化帮扶产业结构、重点培育区域特色品牌、健全冷链物流体系与电商销售网络,不断提升市场化运作效能。在中国式现代化实践中,广东创新运用动态补贴机制、契约化治理模式、数据支撑监管手段,着力构建行政托底与市场驱动双轮协同新格局。
消费帮扶的“政策依赖”与转型挑战
(一)政策与市场功能:政府与市场调节的作用
消费帮扶中,政府主导的产品销售模式强化了行政依赖,凸显了行政刚性与市场柔性之间的结构性冲突。一是降低资源配置效率。行政定价取代市场竞争,形成交易成本壁垒,导致生产者缺乏提质创新的动力;二是价格干预造成产业链两端失调,生产端因政策庇护陷入技术路径锁定,消费端真实需求信号被行政信号遮蔽,二者相互强化,削弱了整个供应链对市场变化的响应与抗风险能力;三是行政手段对价格体系的深度干预,固化了“政府介入—市场弱化”的负向循环。因此,需推动政府角色从“直接主导”转向“引导服务”,强化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内生机制,逐步构建政府与市场协同共生的长效帮扶机制。
(二)组织性依赖:产业链短板与要素错配
农村消费帮扶产生的可持续发展问题,集中表现为传统生产体系升级滞后与消费需求结构性升级的错位。一是加大生产端的结构矛盾与政策依赖。小农分散化经营往往规模小、成本高,质量标准不统一,产品竞争力弱。行政主导卡的“阵风式”帮扶难以持久,且区域分配不均,使经营主体陷入“补贴依赖—低效生产—政策强化”循环。二是流通环节的制度梗阻与市场分割。地方保护增加交易成本,阻碍要素流动、制统一市场,流通低效引发产消割裂,导致“市场分割—成本攀升—规模萎缩”循环;三是消费端的信号失灵与配置扭曲。市场反馈失灵,消费需求数据难破行政壁垒。农产品供给与消费升级存在脱节,同质化竞争与结构性过剩并存,这种生产、流通、消费的多环节脱钩,限制了帮扶工作的持续性发展。
(三)技术性依赖:外部技术系统与地区产业生态脱节
消费帮扶中体现出技术性依赖路径锁定特征,受路径依赖自我强化、内生创新能力制度性缺失影响,现代技术难实现在地化知识转化与功能整合,导致产业链技术断层,从而影响帮扶的实际效能。如何在帮扶中将工业化技术范式与传统农业发展相融合是核心,例如智能分选设备利用率低、冷链物流效能差、数据平台孤岛等问题,反映出外部技术与在地生产要素的系统性排斥,陷入技术输入—应用失效循环。从技术适配角度看,标准化工业技术与小农经济存在结构性错位。一方面,机械化与数字化难以适应土地细碎化和人力资本异质性的现实,导致改造成本高昂而收益有限,形成投入产出倒挂的现实困境;另一方面,技术转移缺乏在地经验嵌入和适应性创新,致使设备投资沉没、技术吸收能力弱化,产生“技术悬浮”状态。这种双重困境既延缓了产业转型,又加剧了农业系统的脆弱性,表现为技术适配不足、要素嵌合松散,陷入低效循环。
消费帮扶的路径依赖破解与治理重构
(一)从行政主导到多元协同
消费帮扶治理体系的重构,核心在于通过制度创新推动政府与市场协同,实现行政力量与市场机制的有效耦合,形成“有为政府”与“有效市场”相互促进治理格局。一是治理模式转换。推动从行政主导到规则治理,政府需从直接管控转向制度供给、有效引导。构建认证体系与市场规则并行的双轨机制,既提供了制度创新保障市场运行,又保留了价格形成的弹性空间,从而弱化行政刚性干预,推动农产品价值通过市场机制自主发现,达到“质量认证—价值提升”的良性循环;二是创新市场培育。强化从政策驱动到能力建设,构建渐进式调节机制助力帮扶产品融入市场体系,依托区域协作逐步降低政策依赖,倒逼地方产业培育市场竞争力。同时,完善质量追溯系统,强化产品特质识别,推动地理标志产品实现从政策溢价到品质溢价的转变;三是强化制度协同弹性。从刚性管控到动态平衡,借助智能匹配系统构建保障机制与市场流通的弹性衔接,守住产业安全底线,形成市场拓展激励机制。这种制度创新推动帮扶模式实现质的跃升,行政力量夯实发展基础,市场机制释放创新活力,进而重构政府与市场的正向互动。
(二)从单向输血到生态共建
消费帮扶的制度创新关键是推动帮扶行动从单向输送转向双向协作,构建可持续的市场化体系,突破行政主导局限,形成规则与价值融合的新型治理网络。
一是以契约化重塑治理体系。制度创新聚焦平衡行政干预与市场机制,通过建立标准化产品认证体系与市场准入规则,明确各主体权责,不断推动市场释放更强活力。政策层面引入动态调节机制,逐步减少行政直接参与,激励生产主体提升市场适应能力。例如,广州市推动贵州省毕节市农产品通过“菜篮子”基地认证,依托品质追溯体系实现从政策溢价到市场溢价的转型,重塑价值生成路径;
二是构建制度化协作网络。实现主体间关系从道德约束到契约约束的转变,区域协作机制依托需求与能力的精准对接,形成标准化协作体系。如,广东省惠州市粤港澳大湾区农产品基地与贵州省黔西南州共建展销中心,以契约明确质量管控、物流时效与收益分配规则,借助“一站式”政务服务实现长期稳定的供销合作;
三是以共享化促进价值循环。创新利益共享机制是破解发展可持续性难题的关键,通过构建渠道溢价反哺生产端的分配模式,将市场增值收益转化为产能提升资金,形成“增值—反哺—升级”的良性循环路径。
(三)政策依赖到能力跃迁
在数字化转型进程中,应推动技术应用深度融入产业生态,从而实现治理从“技术主导”向“生态协同”的转型。
一是构建与当地能力匹配的技术应用机制。针对数字鸿沟痛点,创新采用“纸质溯源码+智能语音”混合模式,将数字认证转化为实体化操作界面。冷链物流领域推行“能力准入”机制,把区域冷链标准化改造设为电商帮扶前置条件,确保技术投入与产业承载力动态平衡,同步建立技术复杂度与主体能力相适配的梯度体系;
二是打造技术赋能的产业生态体系。推行“数字导师”驻点制度,将智能系统转化为生产知识传播媒介;智能溯源设备集成病虫害防治知识库,让技术平台成为生产赋能工具。推进冷链“共享式改造”,构建县域中心与镇村级站点联动的温控网络,使基础设施转化为产业竞争力核心要素;
三是形成共生共荣的数字化发展格局。依托“技术—产业—主体”协同共生系统,将通用数字技术解构为标准化、可移植的技术模块,并结合区域产业特色与主体认知水平,重构适配本地化需求的应用界面与实施路径,推动技术赋能精准落地、产业生态协同演进与发展成果多元共享。广东实践表明,前置能力培育可夯实技术扎根基础,通过功能叠加延伸价值链,形成多方共促的良性循环,实现从数字赋能到数字增能的质变。
消费帮扶的效能提升与模式革新
(一)应急兜底与长效退出机制的平衡
广东探索构建“动态调节—风险对冲—市场衔接”三位一体治理体系,旨在突破传统帮扶政策的刚性干预局限,形成行政力量与市场机制协同共进的治理范式,有效破解“短期有效、长期依赖”的困境。
一是建立应急兜底的双轨制运行机制。广东探索构建行政保障与市场培育并行的双轨体系,同步建立农产品质量分级认证制度。以广东省清远市英德茶叶产业为例,通过阶梯式下调政策采购比例、同步培育市场主体对接能力,实现应急救助功能向市场培育功能的平稳过渡;
二是建立风险防控的市场化保障机制。通过创新开发特色农产品保险产品,并推广“订单农业+价格托底”相结合的风险管理模式,有效稳定农户收益预期。例如,广东省茂名市通过渐进式调整保费补贴机制,引导风险分担主体从政府单一承担逐步转向政府、保险机构、经营主体等多元共担,显著增强农业抗风险能力;
三是建立长效动态调节机制。依托数字化监测平台实现帮扶政策的精准调适。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通过建立市场响应机制,将传统行政指令式采购转化为需求导向型供应链管理,助力特色产业构建可持续市场供给体系。这一治理体系通过制度替代、工具替代、机制替代的三重创新,既守住底线保障功能,又激发市场内生动力,构建具备自我调节能力的治理闭环,有利于探索帮扶协作新路径。
(二)从资源输送到价值共创的协作
广东在区域协作中创新构建“需求对接—要素整合—价值共生”三维协同体系,突破传统单向帮扶局限,推动区域协作从资源输血向能力赋能转型,形成可持续的发展生态。
一是深化供需精准匹配机制创新。广东统筹整合粤港澳大湾区消费市场需求数据与协作地区特色产品供给信息,通过布局建设产地冷链集配中心等关键基础设施,构建“市场反馈—品质升级—溢价回收”的良性闭环机制,推动帮扶模式从“兜底采购”的单向补给,向“产业链协同共建”的双向赋能深度转型;
二是推进要素整合的平台化协同运作。依托东西部协作枢纽节点设立区域品牌运营中心,牵头编制产品质量安全团体标准。以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 工程为重要载体,借助全链条溯源管理平台实现农产品从田间到餐桌的全流程可追溯,有效推动技术、数据等现代生产要素与传统农业产业链深度渗透融合;
三是价值共享网络构建。通过区域公共品牌培育、跨区域产业联盟组建等路径,建立应急托底与能力培育并重的共享机制。技术共享实验室等载体构建跨行政边界的赋能网络,目前已认定生产基地近2500个,覆盖130多个协作城市。
四是立体化协作体系完善。纵向建立多级联动机制整合行政与科研资源,横向构建跨省协同网络。通过产销对接活动等新载体,有效破除供需信息壁垒,提升区域协作效能,形成具有示范意义的消费帮扶治理新模式。如,2024年广东通过东西部协作和对口支援机制,采购结对地区农副产品金额突破420亿元,打造“出山入湾”产销通道。
(三)政策扶持与内生能力的协同
广东创新构建“政策赋能—数字驱动—能力跃升”产业振兴体系,突破传统帮扶路径依赖,实现从“外部输血”向“内生造血”的模式转型。其核心在于重构产业培育逻辑,建立“标准引领—品牌增值”双向驱动机制,将政策支持转化为产业链核心控制力。
一是以产业链培育助推帮扶模式创新。江门市以陈皮产业为示范,通过标准化工艺体系重塑产业价值链。制定涵盖种植、加工、品控的全流程标准,推动初级农产品向高附加值消费品升级。重点开发陈皮月饼、即食饮品等精深加工产品,实现单品产值显著提升。政策层面从短期补贴转向长效能力建设,通过技术培训、品牌孵化等系统性工程,形成标准引领-产品创新-价值提升的可持续循环机制;
二是以数字化智能化推动全面转型。通过实施“冷链基建准入”倒逼机制,将电商帮扶资源与区域冷链覆盖率挂钩,推动产地冷链中心建设,有效补齐流通短板。区块链等数字技术深度融入生产全链条,如潮州市为凤凰单丛茶构建全链溯源认证体系,将品质信息转化为可交易信用资产,推动产业帮扶从政策输血转向数据造血。数字基建与产业标准协同推进,逐步形成覆盖生产、认证与追溯的数字化治理网络;
三是以多维度融合推动创新协同。建立动态调节机制,平衡救济性帮扶与市场化退出;以技术协同替代资源直接输送,构建产学研创新共同体;将政策资源转化为标准制定、品牌运营等核心能力。立体化创新形成“政策激活市场—市场反哺能力—能力替代政策”的演进闭环,破解帮扶强化依赖的治理悖论。通过标准体系替代行政干预确立质量话语权,依托数字基建重构产业生态,培育内生动力,形成“标准牵引—数字赋能—品牌增值”的可持续发展路径。
靶向驱动的梯度脱嵌构建新策略
构建分类治理与动态调整机制
为破解传统帮扶政策同质化发展模式,需着力构建“动态评估—精准调控—迭代更新”的弹性治理体系,推动政策工具向精准适配与动态优化转型。
一是以要素与需求适配优化资源配置。建立城乡产业要素禀赋与市场需求双重评估矩阵,推行光谱式政策分级管理。针对效益低下的产业,建立资源熔断机制,通过负面清单强制清退;对具备创新潜力与区域适配性的新兴业态,引入“沙盒监管”模式,设定弹性准入标准与观察期,划定试错边界、容缺容错,在释放创新活力的同时精准管控风险,实现资源定向投放与产业良性迭代;
二是构建协调机制驱动政策精准迭代。设计阶梯式、分阶段的政策调控工具箱:短期运用消费补贴、物流赋能等脉冲式工具快速激活市场;中期着力建设“政—产—学—研”协同平台,推动技术嫁接、人才培育与能力共建,强化产业内生动力;长期则建立企业健康度与自生能力评估体系,明确政策退出条件与触发机制,建立“培育—成长—退出”的全周期政策闭环,保障项目可持续性与效益延续性;
三是完善制度代谢与动态治理机制。引入政策效力衰减预警模型,搭建跨部门联合诊断与效果评估机制,定期扫描并预判政策叠加、冲突及绩效衰减问题。推动政策适应性调整,依托实时监测数据与反馈信息,动态优化政策工具组合与实施方式,确保制度供给与乡村产业演化需求同频,形成“监测—预警—调控—迭代”的治理闭环。
(二)推动要素优化与产业升级
为破解要素市场分割导致的产业低端锁定,构建以“基础要素整合—核心能力培育—衍生价值创造”的三阶升级路径,推动区域产业协作从规模经济向范围经济转型。
一是强化要素整合,构建协同增值产业体系。建立“生产标准化—品质认证—服务增值”全链条政策支持体系。重点扶持区域公用品牌建设,对构建专用性资产、实现全产业链整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给予税收减免与专项补贴;通过文旅融合、体验经济延伸价值链,打造产品与服务协同增值机制,提升产业抗风险能力与市场竞争能级;
二是完善创新支持,培育绿色高端发展动能。聚焦农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设立专项资金支持龙头企业开展纵向一体化经营,推动育种研发、精深加工与质量追溯系统建设。对建立闭环质量管控体系的企业,叠加设备购置补贴与技术转化支持;鼓励传统农业向健康食品、生物医药等高附加值领域延伸,构建“种植—加工—健康消费”完整价值链,促进乡村产业向绿色化、智能化、高端化转型;
三是创新空间组织,优化集群化产业布局。借鉴“东莞孵化+韶关产业化”帮扶模式,推广跨区域“产业飞地”合作机制,对生产基地内迁企业给予用地指标倾斜与基础设施配套;加快建设区域物流枢纽、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将电商平台纳入数字乡村重点工程,破解农产品上行瓶颈。通过“技术扩散—要素流动”良性循环,创新“生产基地+精深加工+电商销售”集群化模式,推动产业从资源依赖转向创新驱动。
(三)实现创新扩散与市场均衡
针对技术转移中的市场摩擦,应着力构建适应性创新扩散路径。这一路径强调技术方案需适应本地市场条件,通过分阶段、小步快跑的渐进方式渗透市场,实现技术体系与市场结构的深度耦合,形成技术适配与市场均衡协同演进的良性机制。
一是推行梯度适配以降低综合成本。通过构建分层技术适配体系,有效破解技术采纳壁垒。实施“补贴降购置成本—模块化降操作成本—规模化降维护成本”的三重策略,系统性降低标准化生产技术的推广成本。在冷链基建领域,创新准入机制,引入信用积分体系与激励政策相匹配,有效防范“搭便车”行为,助力要素市场一体化进程;
二是依托网络效应破除信息壁垒。借助技术手段重构市场信号传递体系,例如引入第三方质量检测机构介入,强化质量信号可信度,逆转“柠檬市场”困境,提升优质农产品市场溢价。同时,通过生产流程的优化与精细化管控,推动工艺标准化,实现要素投入由粗放向精准调控转型,降低人工操作误差,提升单位产出效率;
三是协同演化驱动机制。制度弹性化、要素流动与适应性创新形成协同闭环。制度变迁倒逼标准化生产,要素重组催生新业态,技术扩散提升全要素生产率,推动产业利润率显著提升。技术扩散需与制度创新、要素重组有机衔接,构建激励相容的制度环境,释放要素配置效率,并依托边际收益递增创新实现动态均衡,推动供给端与需求端的协同进化生态。
(编辑 尚鸣)
2025年7月17日,美国众议院以308票对 122 票的压倒性优势通过了三项加密货币立法,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当数《反 CBDC 法案》。该法案明确禁止美联储未经国会授权发行面向市场或金融机构的央行数字货币(CBDC),这一决定不仅是对美联储货币发行权的重大限制,更标志着美元体系可能迈入 “双美元时代”—— 美联储美元与稳定币美元并行发展且开启制度性竞争的新时代。
《反 CBDC 法案》的立法出台意义深远,1776 年美国反抗宗主国大英帝国的专制统治并获得国家独立之后,先是开创了北美银行(1781~1783),失败后又相继开创了第一合众国银行(1791~1811)、第二合众国银行(1816~1833)、萨福克银行(1818~1858)、国民银行(1864~1913)和美联储(1913~至今),履行央行功能。六次央行体制探索之后,《反 CBDC 法案》与此前通过的《天才法案》一起,堪比对英式央行体制和美联储央行体制的一次最新革命。从货币史角度看,其意义不仅仅在于业界讨论的稳定币绑定美元与美债的实质在于延续美国金融霸权,还在于构成了美国挣脱美联储私营化权力垄断美元枷锁的关键战役,已经开启了美元货币体系变革的新征程。
美联储私营化权力垄断美元的历史溯源
要理解这一变革的深刻意义,必须回溯美联储的百年垄断史。
独立战争获胜后,美国在中央银行体制的探索上从未止步。自1774年大陆议会表决通过发行以“美元”(Dollar)为标识的北美殖民地联邦货币起,美国便沿着欧洲已获成功的“中央银行体制”探索自身的美元中央银行体系。从北美银行以降、经第一合众国银行、第二合众国银行、萨福克银行、国民银行的五次央行探索,均以失败而告终。因此,美国自杰克逊主义者的硬通货良币运动后的 1836 年,便进入了长达77年的自由银行时代。
1907年的银行业危机成为重要转折点:危机中暴露的系统性风险,让美国公众逐渐意识到,自由放任型银行体制潜藏着重大不稳定根源,支持成立中央银行对州立银行和金融市场进行适度监管的呼声日益高涨。国会随之重新考虑创建央行体制的必要性。其中,共和党参议员尼尔森?奥尔德里奇(Nelson Aldrich)组织委员会调查危机成因及其教训后提案主张,美国应效仿欧洲国家成立统领银行业的中央银行,这意味着美国需告别已持续了77年的州立分权制的银行业自由化旧时代。
然而,被称为“奥尔德里奇提案”的中央银行方案从一开始就充满争议。危机中,早已在印第安纳波利斯货币同盟实施深度布局的金融巨头摩根大通创始人约翰?皮尔庞特?摩根(J.Pierpont Morgan)及其盟友,挺身而出实施了有效干预,使危机得以平息。这一事件表明,准私人化的央行式机制是能够发挥最后贷款人作用的。正因此,最初的提案以摩根大通等私人银行为基础并完全效仿英格兰银行的私营模式来组成美国的央行体制。但这一提案随即遭到了强烈反对。后经新当选的民主党总统威尔逊建议改造,最终形成了“联邦储备局(政府机构)+12家私营储备银行”混合体制。这种独特的制度设计,仍为日后美联储私营化权力垄断体制的终结埋下了伏笔。
1971年布雷顿森林体系解体后,美元与黄金脱钩,美联储承担的 “储备机制”的必要性名存实亡了。央行体制的“储备机制”已经荡然无存,意味着美联储的立命之本也悄然消失了。这就表明,私有制继续介入央行体制的必要性轰然倒塌、不复存在了。为此,私有制主政的美联储一边掩盖日益凸显的“阿喀琉斯之踵”,一边谋划新的立命之本。在追求美联储私有利益最大化和长久化的过程中,美国经济不得不付出沉重的代价:不仅出现贸易逆差、财政逆差、国债逆差的“三逆差”局面,还伴随经济“空心化”病症的凸显。
2008年爆发的美国次贷危机,实质上是1971年实物锚代币体系解体后,美联储私营集团探索新型央行体制的代价与结果。在保罗?沃尔克(1979年8月6日—1987年8月11日)执掌美联储前,其两位前任主席所推行的美元代币通胀政策,给美联储本应追求稳定美元币值的使命带来了市场信心的严重流失和巨大挑战。沃尔克遂大力整治通货膨胀,但离开传统代币载体物后,如何调控币值稳定成为美联储无力破解的难题。沃尔克的继任者格林斯潘找到了破解之道:诱导境外美元回流,完成美元国内循环、境外循环及境内外一体化循环的动态均衡。金融衍生品的诞生与扩张,便是格林斯潘努力稳定美元币值体系的重要举措。
在格林斯潘治理时期,美联储不仅掌控“美元危机”,更掌控了远超传统银行体系的金融衍生品新世界。2008年,美联储通过量化宽松(QE)政策拯救美国金融体系后,其权力架构不仅未被削弱,反而通过《多德弗兰克法案》得到了进一步的扩大。该法案将 QE 工具合法化,使美联储获得了“大而不能倒”的特别监管权力与地位,形成对美元体系的多重垄断,其私营化权力垄断达到顶峰。
《反CBDC法案》的深层动因
2025年7月17日通过的《反CBDC法案》,表面上是对数字货币发展的限制,实则暗含三重战略意图:
首先,打破美联储的私营化权力垄断。古人云,物极必反。美联储的垄断与扩张使其与美国国家利益渐行渐远。
一是尽管美元无锚定物,但享有从各国收取“铸币税”的特权,依靠的是美国联邦政府的信用,尤其是美国强大的军事后盾,但收益却被美联储的十几个私人股东拿去了大部分,这不仅造成美元霸权与美国债务越来越不可延续,而且造成内部利益分化。特朗普代表的是制造业集团利益和被金融资本压榨的那部分阶层利益,同时也希望通过改革延续美国在世界的金融霸权地位,这决定了他必须打破美联储对发币权的垄断。
二是美元利益对美国本土的依赖减弱,转而更依赖全球化,而美联储的私营权力垄断与主权垄断脱节,让美国作为主权国家陷入深层困境。不彻底摆脱这一垄断,美国国家整体利益和长远发展将始终面临被绑架与掣肘的风险。毕竟,作为全球储备货币,美元服务美国经济和美元服务海外经济的规模对比已经从大转小,已经不再主要服务美国国家的主权经济了。即美联储维系美元利益最大化的定位与战略,与美国作为主权国家的利益选择既有交集也有分歧:交集大于分歧时双方共荣,分歧大于交集时双方内斗不可避免。这促使美国政府另辟蹊径,将主权货币从独家垄断体制转型为非垄断型新体制。
而法案的核心用意在于防范美联储借数字货币创新来继续扩大自己的私营势力。稳定币的兴起已经可以将美联储的私营势力阻隔于稳定币领域之外,为限制美联储通过 CBDC 迂回延续数字时代的私营化权力垄断,国会明确划出了红线:数字货币领域必须保持开放竞争,不容许美联储一家独大。
其次,重构美元发行机制。随着1971年8月15日布雷顿森林协定解体,美联储美元作为法定货币的根基仅剩其中的美债锚支撑。假以时日或当稳定币运营机构将稳定币与美债实施一比一挂钩时,此类稳定币在原理上与美联储美元将无本质差别,美元将呈现美联储美元与稳定币美元“本质相同、应用领域不同”的共生状态。一旦稳定币的价值基础完全锚定或100%锚定美债后,将从根本上改变美元发行逻辑与架构——此时稳定币实质上成为与美联储美元无差别的“美债稳定币”,二者法理完全一致。由此可见,从美元资产化稳定币到美债稳定币仅剩一步之遥。而一旦如此,该种稳定币即在原理上和事实上同时成了“稳定币美元”。随之而来的便是双美元时代的到来以及二者之间必将引发的深度较量和激烈竞争。
最后,当然有巩固美国金融霸权的考虑。当前美债规模已突破36万亿美元,传统美元体系难以为继。通过鼓励稳定币经营者持有美债,可创造新的美债需求,为美国金融霸权延续生命力,同时确保美国在与中国的大国竞争中保持货币优势。
总之,《反CBDC法案》的高票通过,标志着美元由美联储独家垄断的时代即将结束,而稳定币美元与美联储美元并行的双美元时代可能将由此正式开启。
双美元时代的制度博弈
随着“双美元时代”的到来,原有货币体系的平衡被打破,首当其冲的便是美元监管体系的重构。现行监管框架建立在美联储集权垄断基础之上,无法适应双美元竞争新格局。未来改革可能包括:设立新的联邦监管机构,统筹稳定币美元与美联储美元的监管,建立二者间的兑换与清算机制等。
其次是货币效率的革命。美元资产化稳定币(包括稳定币美元)代表着更高效率的货币形态:在交易效率上,区块链技术可实现毫秒级跨境结算;在发行效率上,依托智能合约可实现自动化发行;在监管效率上,可编程货币支持精准政策调控。这些效率优势协同生效后,必将产生强大的“挤出效应”,逐步蚕食美联储美元的传统份额与垄断地位。
就全球货币体系而言,随着美国对美元的重组,世界各国不得不随之调整。中国香港等地已迅速推出了本土法律框架下的稳定币方案,欧盟、日本也在加紧布局。
这场由美元重构引发的货币大革命,可能朝着三种方向演变:一是双美元无优劣之分,共同支撑美元霸权;二是双美元形成良劣之分,最终良币战胜劣币;三是双美元形成良劣之分,最终劣币战胜良币。
无论出现哪种情形,人类共同关注的核心议题是:“双美元时代”能否凭借货币效率优势为人类社会的更大繁荣带来新的增量发展。若不能,“双美元时代”注定将昙花一现,终将被更先进的货币原理与兼容性超越。
尽管“双美元时代”来势汹汹,但其背后的货币学原理仍未突破西方经济学与货币学的固有局限。若不能就货币起源原理、实物货币原理和复合货币原理给出系统性的理论建构,美国在这场货币大革命中的努力与博弈或将前功尽弃。尤其在零和繁荣与共赢繁荣的关键议题上,若美国政治无力引领共赢繁荣,无论美元资产化稳定币或稳定币美元多么先进,最终也无法阻挡人类增长型经济的前进步伐与浪潮。
货币是非中性的,且从来如此。这是西方经济学自古典经济学时代以来,经新古典分析范式到现代主流经济学始终无法兼容的核心命题。但双美元的制度博弈,却直接挑战了西方经济学的正统地位。
全球经济形态的范式转移
稳定币的兴起不仅关乎货币本身,更关乎市场经济生态的整体重塑,包括一般均衡机制与稀缺资源最优配置机制的重构。其中,以“真实世界资产代币化(RWA)”为代表的经济形态崛起,正彻底颠覆传统线下经济与以互联网、移动互联为载体的线上经济。通过传统资产代币化,稳定币正打破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之间的价值流通、信任构建与交易效率壁垒,包括但不限于金融产品、艺术品、房地产、大宗商品、银行业、保险业等几乎所有实体经济领域的产品均可上链交易。
随着第一代区块链技术融入智能合约,链化技术体系加速升级,不仅涌现出树图技术等区块链的迭代新技术,更催生了Web3等网络架构新业态,使跨链交易从可能走向成熟。一旦传统交易或实体化交易通过链化重构转化为链上交易,人类经济增长方式将彻底步入后市场时代。
这是因为,现当代经济是由货币驱动的增长型经济,与货币自身的效率属性密切相关,由特定货币(实物锚代币和银行净头寸货币)所决定。而市场是辅助货币驱动型经济增长的扩张机制,即市场的扩张使货币效率更高。但随着稳定币带来的货币本身效率与技术的改进,增长型经济完全可以超越西方市场机制实现更大更有效的增长。无论如何,平台经济与链化经济的存在已经向世界证明:由无数市场主体自愿参与的价格齐次型(价格对所有市场参与者都是一致的)市场体制正在失灵、失效。西方价格齐次型市场并非人类增长型经济的唯一路径与场景。若链化经济全面发展,经济学中的西方市场功能将逐渐弱化,面临失灵风险。人类正在迎来西方市场经济的后时代。
毋庸置疑,中心化平台经济或将被去中心的链化经济融合并兼容性超越。期盼中心化平台经济与去中心的链化经济融合形成新型协作关系已无可能。即便平台经济运营者(如亚马逊)发行自己的稳定币,由于钱包技术属性已形成代际壁垒导致向下兼容困难,两者并行运行已无可能;若平台经济将钱包工具一律升级为链化钱包,其自身存在的必要性已在实质上消失。
平台经济注定消失的核心根源,在于货币原理与货币效率将发挥非中性化的颠覆作用。西方主流经济学的核心局限性在于假定货币中性,正因如此,从古典分析范式到新古典分析范式,乃至科斯领衔的新制度经济学,均只能在这一假定基础上方可展开分析。需要说明的是,凯恩斯主义虽承认短期货币非中性化,但在长期上仍回归中性框架。
当货币本身与货币原理存在显著效率差异时,其决定和推动的增长型经济将成为函数应变量。换言之,经济增长由货币属性及效率集合所决定:有怎样的货币属性及效率集合,就有怎样的经济增长。特定货币效率集合才是资源配置的决定性机理。仅当货币效率集合呈现中性状态时,资源配置才交由供需型价格机制来决定。一言以蔽之,货币是决定生产力和经济增长的第一驱动力。面对稳定币新浪潮,我们有必要从货币学原理的大局观重新审视这场货币大革命的本质。
巨变时代的战略与抉择
站在人类历史巨变的转折点上,美国别无退路,即选择以货币大革命的魄力,放弃运行112年的美联储私营化权力垄断体制,推行阵痛最小的“美元非垄断型新体制”——双美元体制。这场货币变革对美国而言是一场超级冒险:自由市场体制将随之终结,其法律体系的优越性也未必能实现边际收益递增。更关键的是,美国发起的此次货币变革,还只是货币革命的前兆,并非真正意义上的货币革命,因其基础制度如国家监管制度还未构筑好。而在沙滩上构建的美好图景很可能只是一座海市蜃楼。真正的货币革命仍在蛰伏、蓄势待发,等待着成为“螳螂捕蝉”背后的“黄雀”。
对中国而言,这场由美国主导的稳定币合法化变革既是挑战也是机遇。一方面要警惕美国金融霸权的自我革新,另一方面需重新审视人民币国际化进程中的低效路径。在货币效率决定经济增长的时代,唯有与时俱进者才能赢得未来。
无论如何,借助稳定币诞生的机理,我们已能窥见一个超级庞大的新未来正在向人类逼近。若不重视以区块链技术为底层逻辑和基础设施的新型社会组织原理,这一战略误判不仅不可逆,还可能成为中美较量的一次关键失利。
相反,若积极主动迎接货币效率革命的历史必然,中国的机遇便会瞬间呈现。美国已将人类共同努力249年的全球自由贸易转向全球关税贸易体制,这是对人类共同利益的背叛,是典型的零和繁荣捍卫者,其国家软实力已大幅削弱。若中国继续坚守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共赢理念,中美较量便可升级为美国主导的“零和繁荣”与中国主导的“共赢繁荣”之争,这一战略机遇已被美国清晰地呈现在了世界面前。
由此可见,在稳定币大革命背后,美国的诸多“阿喀琉斯之踵” 已暴露无遗,其建构的“全球关税贸易之零和繁荣新体制”正为中国创造无数战略新机遇,但中国面临的困境与危机并非一目了然、轻易可解。
毋庸置疑,此次货币大革命的本质是货币效率的革命。传统货币体制已逼近效率极限,无法继续推动经济有效增长,不从货币变革入手已经难以统筹全局。认知并接受这一立论,本身就需要一场知识体系的革命——对西方经济学的彻底重构。
挑战已然迫在眉睫。世界需要认识到,不仅美联储美元潜藏着巨大困境,事实上所有国家的央行货币体制都潜藏着照搬英式央行体制时所遗传的部分准备金同质困境。换言之,人类整体货币体制面临同步转型的历史必然,无法凭借政治决心与意志规避。
货币及货币效率原理是经济增长最基础的底层驱动力和变革,可实现全球同构,因此国家间的关键竞争在于应用层面的制度竞争。以RWA(真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为代表的经济业态转化器正成为各国追逐的焦点。若不能抢占这一高地,无论树图技术或Web3技术多么先进,都将沦为过渡性工具;反之,只有高效占领RWA经济规则的制高点,中国才能借机弯道超车,实现跨越式发展。让我们在迎接双美元新时代的浪潮中,运筹帷幄,力争决胜千里之外。
(编辑 宋斌斌)
电子信息产业作为国民经济发展的战略性支柱、基础性支撑和先导性引擎,长期以来保持着资本市场的核心投资地位。2025年上半年,我国电子信息产业股权投资规模增速收窄,投融资事件金额在全行业的占比有所回落,上市企业市值增长低于全行业水平,同时在首发上市节奏收紧的背景下,并购重组交易活跃。建议进一步完善全方位、多层次金融服务体系,健全优质初创型企业孵化机制,拓展多元化资金退出渠道,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支持集成电路、光学光电子、电子元器件等电子信息产业重点领域创新发展,为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提供有力保障。
电子信息产业投融资情况分析
(一)电子信息产业主导格局稳固但增速收窄,PE/VC投资规模行业占比回落
投中研究院数据显示,2025年上半年我国发生私募股权及风险投资(PE/VC)事件5074起,同比增长27.77%;对应投资规模5748亿元,同比增长18%。其中,电子信息产业作为国民经济发展的战略性支柱、基础性支撑和先导性引擎,始终保持着资本市场的核心投资地位。2025年上半年,我国电子信息产业发生PE/VC事件数量达1569起,对应投资规模1444.48亿元,事件数量和投资规模在全行业中的占比达30.92%和25.13%。然而,较2024年,总体来看同期呈现“双降”特征:一方面,投资规模增速收窄,2025年上半年我国电子信息产业PE/VC投资规模较上年同期的1385.33亿元仅增长4.27%,大幅低于全行业18%的增速平均水平。另一方面,行业投资规模占全行业的比重有所回落,2025年上半年,我国电子信息产业发生PE/VC事件对应投资规模占全行业总投资规模的25.13%,低于上年同期的28.44%。
(二)行业收购并购交易活跃,半导体领域仍为投资热点
据国家工业信息安全发展研究中心统计,2025年上半年我国电子信息产业共发生披露金额的股权投资事件290起,同比增长11.54%,对应投资规模665.32亿元,同比下降4.35%。整体来看呈现“量增价减”态势,并展现出四大结构性特征:一是大额交易规模收缩,2025年上半年亿元级以上项目数量占比由上年同期的53.46%下降至48.62%,投资规模占比由上年同期的97.38%下降至95.17%。二是收购并购交易活跃,2025年上半年,发生收购并购交易17起,对应交易规模206.95亿元,较上年同期的21.56亿元实现多倍数级大幅增长。三是半导体仍为行业投资重要支柱领域,2025年上半年半导体领域完成投融资事件181起,对应交易规模417.09亿元,事件数量和金额在电子信息产业中的占比均超六成。四是投融资事件区域集聚度持续提升,长三角和粤港澳大湾区核心省市成为电子信息产业投融资事件的主要集聚地,2025年上半年江苏、广东、上海、浙江四地合计完成投融资事件数量在全国占比达69.31%,较上年同期的66.92%进一步增长。
(三)企业上市节奏与市值增长趋缓,创业板、科创板为上市首选板块
当前证券市场新股发行节奏趋缓,2025年上半年电子信息产业新增A股上市企业仅9家,较上年同期减少3家,募资金额70.77亿元,较上年同期下降33.11%。创业板与科创板仍为我国电子信息企业上市首选板块,2025年上半年分别新增电子信息上市企业5家和3家。同时受强周期属性与技术管制双重制约,电子信息行业市值增长低于全行业水平,Wind数据显示,2025年上半年我国主要宽基指数呈现普涨格局,沪深300、上证综指、中证500分别累计上涨22.42%、23.52%和25.94%,截至6月30日A股总市值较年初增长6.13%,而电子信息行业上市企业市值增幅为5.1%,低于全行业水平。
发展趋势研判
(一)募资市场触底回暖,为高质量发展注入“活水”
在全球经济增速放缓、监管政策趋严的背景下,我国股权投资市场呈现“总量企稳、结构分化”态势。在募资方面,2025年上半年我国新成立基金1966支,同比减少18%,募集规模10665亿元,同比减少32%。虽延续下行态势,但降幅较上年同期显著收窄。特别是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三期、AIC基金等“压舱石”资金正式入市,有望大幅提振市场信心。预计未来伴随着国资、引导基金、险资等同步发力,一方面,市场回暖趋势将逐渐显现,另一方面,受政策引导带动,资金将向半导体、人工智能、商业航天等符合国家战略的重点领域加速流动。
(二)美元基金在华投资没落,国产化进程加速推进
面对美国政府持续加码对华投资限制,我国电子信息领域美元融资活动急剧收缩。Wind数据显示,2025年上半年我国电子信息领域共发生2起美元融资事件,与去年同期数量持平;融资总额为2000万美元,仅为上年同期的32.26%。预计未来受中美博弈、国内产业政策引导等因素影响,美元基金将被进一步边缘化,部分曾经依赖美元基金融资的电子信息领域的初创型企业或将面临一定资金缺口,需加速转向人民币基金或政府引导基金进行填补。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三期已明确将重点投向晶圆制造与设备环节,有望加速带动国内半导体产业自主可控进程提速,此外,当前产业链中国产化率相对较低的环节,将迎来重要发展机遇。
(三)制度包容性持续提升,进一步畅通资金退出渠道
随着支持科技创新的制度供给持续增加、不断优化,资本市场支持科技创新的制度包容性、适应性显著提升,为前沿科技领域企业提供了更加畅通的上市通道。Wind数据显示,2025年上半年我国A股IPO企业数量为51家,较上年同期的42家增长21.43%,募资总额达370.67亿元,较上年同期的301.88亿元增长22.79%。电子信息产业因技术密集与资本密集的双重属性,具有研发投入大、成果转化应用周期长、商业化风险高的特点。未来随着科创板第五套上市标准的重启以及创业板第三套上市标准的正式启用,身处产业链核心位置和关键环节、从事前沿领域研发创新的未盈利企业有望选择更加多元化的上市路径,实现估值方式从“利润折现”向“技术路径+转化效率”的转型。
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多层次金融服务体系尚待完善
电子信息产业具备高投入、高风险的特点,特别是很多处于发展早期阶段的企业,存在经营暂时浮亏、缺乏担保与抵押的情况。在股权融资方面,当前机构的投资偏好主要集中于少数具有一定市场规模和盈利能力的成熟项目,对技术研发和产能扩张所需资金大、投资回报周期长的项目持谨慎观望态度。据国家工业信息安全发展研究中心统计,2025年上半年我国电子信息产业披露金额的股权投资事件中早期项目占比为60.34%,较上年同期的63.46%有所下降。在债权融资方面,受贷款准入标准、信贷审查审批机制、商业银行考核激励机制、风险容忍度政策等因素制约,部分企业在融资过程中仍然面临着一定限制。
(二)企业创新价值变现机制需健全
以半导体领域等为代表的产业链上游企业,其创新价值主要受技术更新情况、市场需求变化等因素影响。然而,部分金融机构由于专业技术人员及资深行业研究人员的缺乏,对电子信息细分领域的技术辨识能力和风险识别能力相对较弱。调研显示,当前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资金提供主体主要为商业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如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等参与度仍然较低,无法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提供有效的风险保障,导致优质企业创新价值难以高效变现的情况依然突出。
(三)多元化资金退出渠道亟待拓展
随着我国创投市场逐步由快速发展期进入高质量发展期,资本退出压力逐渐显现。投中研究院数据显示,2025年上半年我国PE/VC机构IPO退出账面回报率为3.83,较上年同期的6.07显著下降。与此同时,随着近年来A股IPO节奏放缓,机构的退出周期持续拉长,导致资金回流承压,当前国内多家创投机构密集向被投企业发起诉讼,其中绝大部分都与被投企业触发回购条款或对赌协议有关,反映出技术转化周期与资本回报周期的深层冲突。总体来看,并购重组市场与区域性股权市场的活跃度仍需被进一步激发。
金融发展建议
(一)完善全方位、多层次金融服务体系
强化产融供需常态化对接机制,通过举办投融资路演活动、搭建政银担企联动平台、探索建立上市培育库等方式,引导更多金融资源精准支持电子信息产业薄弱环节发展。积极通过财政投入、科技捐赠、知识产权期权投资、创业投资、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产业基金、上市融资与再融资、兼并收购等覆盖全生命周期的专项举措,为电子信息产业优质企业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加强银行、保险、证券、基金、融资担保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之间的信息共享与业务合作,通过“股贷债保”联动等服务模式创新为电子信息产业优质企业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
(二)推进以金融为资源纽带的产业生态建设
支持高校、科研院所、金融机构联合龙头企业设立产业创新基金,定向孵化硬科技项目,为初创企业提供技术验证、订单导入等配套支持,并通过“分阶段注资+里程碑考核”机制降低早期投资风险。创新生态反哺机制,积极有序引导获政府注资的产业龙头企业定向投资上下游科技创新型中小企业,构建“以大带小”的协同发展格局。畅通技术整合通道,设立硬科技并购重组快速审批窗口,简化横向并购反垄断审查流程,通过系统性打通“政策供给-资本循环-技术整合”全链条,加速中小企业技术资源融入产业生态。
(三)拓展多元化资金退出渠道
加快区域性股权市场“专精特新”专板建设,试点私募股权基金份额转让平台与S基金联动机制,支持国有资本以“优先股回购”方式承接私募股权基金份额。强化重点企业孵化机制,通过建立上市培育企业库、开展并购重组需求对接、提供差异化融资辅导等工作,系统性打通“加速上市-多元退出-风险缓释”闭环。鼓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保险资金、企业年金、慈善基金等长期资金在现行政策范围内加大对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力度,对符合国家战略的领域延长投资考核周期,纾解行业当前存在的“缺长钱”问题。
(编辑 卢周来)
近年来,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通过积极优化营商环境、大力开展招商引资,促进产业发展和产业结构升级,通过积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劳动力价值,严格落实脱贫人口各项衔接帮扶政策防止返贫等,在增加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方面取得显著成效,探索加快推进共同富裕的多项措施。
调研发现,赞皇县财政资源有限,加之居民收入绝对值水平较低,未来实现产业结构升级、资源利用价值进一步提升,加快推进共同富裕,需要更为广泛的市场资源和政府政策支持。
赞皇县居民收入优化工作观测指标体系
赞皇县居民收入优化工作观测指标体系构成
在赞皇县加快推进共同富裕、探索率先在县域内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工作进展观测指标体系中,关于县域内居民收入,我们设立了以下指标:
居民收入水平指标: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居民可支配收入指居民可用于最终消费支出和储蓄的总和,即居民可用于自由支配的收入。
居民收入结构指标:人均可支配收入中的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和转移净收入。
以上指标按照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分类考察。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与石家庄市脱贫县、浙江省和全国对比,反映推进共同富裕的进展。城乡居民对比反映县域内破除城乡二元结构的进展。
赞皇县居民收入优化工作观测指标体系分析
1.赞皇县居民可支配收入及结构情况
我们梳理了2016年至2024年赞皇县城镇和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变化情况和收入结构数据,并对这些数据进行了分析。
表1 赞皇县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年份 | 城镇居民人均 | 增速 | 农村居民人均 | 增速 | 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比 |
2016年 | 23302 | 8.1 | 5729 | 12.7 | 4.07 |
2017年 | 25167 | 8 | 6417 | 12 | 3.92 |
2018年 | 27130 | 7.8 | 8054 | 14.3 | 3.37 |
2019年 | 29300 | 8 | 8980 | 11.5 | 3.26 |
2020年 | 30502 | 4.1 | 9771 | 8.8 | 3.12 |
2021年 | 32759 | 7.4 | 11090 | 13.5 | 2.95 |
2022年 | 34331 | 4.8 | 12032 | 8.5 | 2.85 |
2023年 | 36597 | 6.6 | 12995 | 8 | 2.82 |
2024年 | 38390 | 4.9 | 13943 | 7.3 | 2.75 |
数据来源:赞皇县统计局
如表1所示,2016年至2024年间,赞皇县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均实现了增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平均增速为6.63%,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平均增速为10.73%。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速快于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速。
城镇和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绝对值均实现快速增长。赞皇县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绝对值和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绝对值分别增长了15088元和8214元。
与此同时,城镇和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绝对值差距扩大。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绝对值差距由17573元扩大至24447元。在这9年间,赞皇县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从4.07缩小到2.75,缩小了1.32,平均每年缩小0.15。
表2 赞皇县城镇居民四项结构收入 单位:元
年份 | 人均可支配收入 | 工资净收入 | 经营净收入 | 财产净收入 | 转移净收入 |
2016年 | 23302 | 13160.1 | 9015.4 | 489.3 | 637.5 |
2017年 | 25167 | 13224.8 | 10915.0 | 438.0 | 589.1 |
2018年 | 27130 | 14933.6 | 7416.2 | 4100.6 | 679.4 |
2019年 | 29300 | 23377.9 | 2536.3 | 3012.6 | 373.3 |
2020年 | 30502 | 25136.9 | 2096.1 | 2961.9 | 306.7 |
2021年 | 32759 | 28132.6 | 2172.8 | 1940.7 | 512.7 |
2022年 | 34331 | 31157.1 | 1773.9 | 1344.2 | 56.0 |
2023年 | 36596 | 25694 | 5976 | 2476 | 2450 |
2024年 | 38390 | 25500 | 8321 | 3399 | 1170 |
数据来源:赞皇县统计局
表3 赞皇县城镇居民四项结构收入占比
年份 | 人均可支配收入 | 工资净收入 | 经营净收入 | 财产净收入 | 转移净收入 |
2016年 | 100% | 56% | 39% | 2% | 3% |
2017年 | 100% | 53% | 43% | 2% | 2% |
2018年 | 100% | 55% | 27% | 15% | 3% |
2019年 | 100% | 80% | 9% | 10% | 1% |
2020年 | 100% | 82% | 7% | 10% | 1% |
2021年 | 100% | 86% | 6% | 6% | 2% |
2022年 | 100% | 91% | 5% | 4% | 0% |
2023年 | 100% | 70.2% | 16.3% | 6.8% | 6.7% |
2024年 | 100% | 66.4% | 21.6% | 8.8% | 3.2% |
如表2、3所示,在赞皇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工资净收入和经营净收入以2022年为分界线,前者在前七年持续增长,后两年出现了下降;后者在前七年持续下降,后两年呈现增长。
表4 赞皇县农村居民四项结构收入 单位:元
年份 | 人均可支配收入 | 工资净收入 | 经营净收入 | 财产净收入 | 转移净收入 |
2016年 | 5729 | 4072.2 | 1459.4 | 0.0 | 197.6 |
2017年 | 6417 | 4848.7 | 1400.8 | 30.1 | 137.4 |
2018年 | 8054 | 5125.5 | 2246.9 | 29.1 | 652.4 |
2019年 | 8980 | 5643.8 | 2753.7 | 53.9 | 528.9 |
2020年 | 9771 | 6166.6 | 3142.9 | 59.1 | 401.9 |
2021年 | 11090 | 6579.8 | 3039.4 | 33.3 | 1437.1 |
2022年 | 12032 | 7123.6 | 3197.7 | 980.7 | 730.3 |
2023年 | 12994 | 11004 | 686 | 839 | 465 |
2024年 | 13943 | 10389 | 2710 | 247 | 597 |
数据来源:赞皇县统计局
表5 赞皇县农村居民四项结构收入占比
年份 | 人均可支配收入 | 工资净收入 | 经营净收入 | 财产净收入 | 转移净收入 |
2016年 | 100% | 71% | 25% | 0% | 4% |
2017年 | 100% | 76% | 22% | 0% | 2% |
2018年 | 100% | 64% | 28% | 0% | 8% |
2019年 | 100% | 63% | 31% | 0% | 6% |
2020年 | 100% | 63% | 32% | 0% | 5% |
2021年 | 100% | 59% | 27% | 0% | 4% |
2022年 | 100% | 59% | 27% | 8% | 4% |
2023年 | 100% | 84.7% | 5.3% | 6.4% | 3.6% |
2024年 | 100% | 74.5% | 19.4% | 1.8% | 4.3% |
9年间,赞皇县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不断上升(表4、表5)。前7年,工资净收入和经营净收入不断增加,工资净收入占比逐年下降,经营净收入占比小幅波动;在后2年,工资净收入出现减少趋势,经营净收入呈现上升趋势,两者在人均可支配收入中的占比趋势与之一致。财产净收入和转移净收入占比变化不大。
综上所述,赞皇县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总额均实现了增长。
表6 赞皇县和全国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单位:元
年份 | 赞皇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赞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全国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2016年 | 23302 | 33616 | 5729 | 12363 |
2017年 | 25167 | 36396 | 6417 | 13432 |
2018年 | 27130 | 39251 | 8054 | 14617 |
2019年 | 29300 | 42359 | 8980 | 16021 |
2020年 | 30502 | 43834 | 9771 | 17132 |
2021年 | 32759 | 47412 | 11090 | 18931 |
2022年 | 34331 | 49283 | 12032 | 20133 |
2023年 | 36597 | 51821 | 12995 | 21691 |
2024年 | 38390 | 54188 | 13943 | 23119 |
数据来源:赞皇县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
表7 赞皇县和全国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比、增速
年份 | 赞皇县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速 | 全国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速 | 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比 | |||
城镇 | 乡村 | 城镇 | 乡村 | 赞皇 | 全国 | |
2016年 | 8.1 | 12.7 | 7.8 | 8.2 | 4.07 | 2.72 |
2017年 | 8 | 12 | 8.3 | 8.6 | 3.92 | 2.71 |
2018年 | 7.8 | 14.3 | 7.8 | 8.8 | 3.37 | 2.69 |
2019年 | 8 | 11.5 | 7.9 | 9.6 | 3.26 | 2.64 |
2020年 | 4.1 | 8.8 | 3.5 | 6.9 | 3.12 | 2.56 |
2021年 | 7.4 | 13.5 | 8.2 | 10.5 | 2.95 | 2.50 |
2022年 | 4.8 | 8.5 | 3.9 | 6.3 | 2.85 | 2.45 |
2023年 | 6.6 | 8 | 5.1 | 7.7 | 2.82 | 2.39 |
2024年 | 4.9 | 7.3 | 4.4 | 6.3 | 2.75 | 2.34 |
将2016—2024年赞皇县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比以及增速和全国同期数据进行比较分析(见表6、7)。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16年,赞皇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全国的69%;到2024年赞皇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全国的71%。赞皇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速为6.63%,超过了6.32%的全国水平。在增速高于全国的同时,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绝对值差距由10314元扩大到15798元。
(2)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2016年,赞皇县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仅为全国的46%;到2024年赞皇县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为全国的60.3%。2016年至2024年间,赞皇县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平均增速为10.73%;同一时期全国水平为8.1%,增速快于全国,同时绝对值差距由6634元扩大至9176元。
(3)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比。2016至2024年间,赞皇县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比缩小了1.32,同期全国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缩小了0.38,赞皇县远远好于全国水平。同期,赞皇县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比的缩小程度为全国水平的3.5倍,与全国城乡居民收入比的差距明显缩小。
根据河北省45个脱贫县2016—2024年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情况,可以看出,在脱贫攻坚工作启动时,赞皇县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5729元,位列最后一名,且是河北省唯一一个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不足6000元的脱贫县。到2024年,已上升2名到河北省脱贫县的43名。
表8 石家庄市脱贫县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 单位:元
区县 | 赞皇县 | 行唐县 | 灵寿县 | 平山县 | |
2016年人均可支配收入 | 城镇居民 | 23302 | 25446 | 25001 | 26087 |
农村居民 | 5729 | 6809 | 6164 | 7270 | |
2017年人均可支配收入 | 城镇居民 | 25167 | 27532 | 27025 | 28175 |
农村居民 | 6417 | 7626 | 6904 | 8165 | |
2018年人均可支配收入 | 城镇居民 | 27130 | 29707 | 29106 | 30344 |
农村居民 | 8054 | 8694 | 8398 | 9324 | |
2019年人均可支配收入 | 城镇居民 | 29300 | 32113 | 31405 | 32771 |
农村居民 | 8980 | 9667 | 9313 | 10350 | |
2020年人均可支配收入 | 城镇居民 | 30502 | 33430 | 32724 | 34181 |
农村居民 | 9771 | 10508 | 10096 | 11229 | |
2021年人均可支配收入 | 城镇居民 | 32759 | 35938 | 35211 | 36813 |
农村居民 | 11090 | 11906 | 11388 | 12678 | |
2022年人均可支配收入 | 城镇居民 | 34331 | 37735 | 36936 | 38543 |
农村居民 | 12032 | 12906 | 12345 | 13768 | |
2023年人均可支配收入 | 城镇居民 | 36597 | 40263 | 39337 | 41009 |
农村居民 | 12995 | 13926 | 13308 | 14856 | |
2024年人均可支配收入 | 城镇居民 | 38390 | 42196 | 41147 | 43019 |
农村居民 | 13943 | 14942 | 14266 | 15655 | |
数据来源:赞皇县、行唐县、灵寿县、平山县统计局
表9 石家庄市脱贫县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比
年份 | 赞皇县 | 行唐县 | 灵寿县 | 平山县 |
2016年 | 4.07 | 3.74 | 4.06 | 3.59 |
2017年 | 3.92 | 3.61 | 3.91 | 3.45 |
2018年 | 3.37 | 3.42 | 3.47 | 3.25 |
2019年 | 3.26 | 3.32 | 3.37 | 3.17 |
2020年 | 3.12 | 3.18 | 3.24 | 3.04 |
2021年 | 2.95 | 3.02 | 3.09 | 2.90 |
2022年 | 2.85 | 2.92 | 2.99 | 2.80 |
2023年 | 2.82 | 2.89 | 2.96 | 2.76 |
2024年 | 2.75 | 2.82 | 2.88 | 2.70 |
我们对2016年至2024年石家庄市4个脱贫县的城镇和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及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比进行了对比分析(表8、9)。
(1)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2024年赞皇县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比2016年增加15088元,行唐县为16750元,灵寿县为16146元,平山县为16932元。2024年赞皇县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比2016年增长了64.75%,行唐县为65.83%,灵寿县为64.58%,平山县为64.91%。四个县的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速基本持平。
(2)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从绝对值来看,2024年赞皇县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比2016年增加8214元,行唐县增加8133元,灵寿县增加8102元,平山县增加8385元,赞皇县排名第二位。从增幅来看,2024年赞皇县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比2016年增长了1.43倍,行唐县是1.19倍,灵寿县是1.31倍,平山县是1.11倍,赞皇县排名第一。
(3)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比。2024年与2016年相比,赞皇县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比由4.07到2.75,缩小了1.32;行唐县由3.74到2.82,缩小了0.92;灵寿县由4.06到2.88,缩小了1.18;平山县由3.59到2.70,缩小0.89。这表明,赞皇县在县域内破除城乡二元结构方面走在了前列。
通过比较分析发现,赞皇县在石家庄的4个脱贫县中,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幅度和城乡居民收入比缩小幅度均居于首位,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增加值位于第二。综合来看,在提高农村居民收入,缩小居民收入差距,以及加快推进共同富裕方面,赞皇县表现得较为突出。
表10 赞皇县和浙江省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比、增速
年份 | 赞皇县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速 | 浙江省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速 | 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比 | |||
城镇 | 农村 | 城镇 | 农村 | 赞皇 | 浙江 | |
2016年 | 8.1 | 12.7 | 8.1 | 8.2 | 4.07 | 2.07 |
2017年 | 8 | 12 | 8.5 | 9.1 | 3.92 | 2.05 |
2018年 | 7.8 | 14.3 | 8.4 | 9.4 | 3.37 | 2.04 |
2019年 | 8 | 11.5 | 8.3 | 9.4 | 3.26 | 2.01 |
2020年 | 4.1 | 8.8 | 4.2 | 6.9 | 3.12 | 1.96 |
2021年 | 7.4 | 13.5 | 9.2 | 10.4 | 2.95 | 1.94 |
2022年 | 4.8 | 8.5 | 4.1 | 6.6 | 2.85 | 1.90 |
2023年 | 6.6 | 8 | 5.2 | 7.3 | 2.82 | 1.86 |
2024年 | 4.9 | 7.3 | 4.2 | 7.0 | 2.75 | 1.83 |
在表10中,我们将2016—2024年赞皇县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速、收入比和浙江省同期数据进行了比较分析。赞皇县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平均增速为10.73%,浙江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平均增速为8.26%。赞皇县快于浙江省。赞皇县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比缩小了1.32,浙江省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比缩小了0.24。赞皇县城乡居民收入比与浙江省的差距从4.07:2.07缩小到2.75:1.83。赞皇县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比的缩小幅度也优于浙江省。这说明赞皇县在缩小与发达地区差距方面成效显著。
综上所述,近些年赞皇县在农村居民增收速度及缩小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差距方面成绩优异,正在为完成党的二十大提出的本世纪中叶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目标积累基层经验。
近年来,赞皇县政府及各部门通过开展各项工作,不断增加县域内居民可支配收入,具体如下:
引进项目,增加市场主体。2023年赞皇县新增市场主体5296家,全年新增减税降费2.56亿元,外出招商131次、对接项目213个,集中签约引进了华巨电气、汇瓷电子等49个项目,总投资125.36亿元;全年开工项目55个,总投资64.3亿元;列入市重点项目11个,完成投资16.6亿元。这些举措在促进经济增长的同时,可以有效扩大居民就业,增加居民收入。
产业发展促进居民增加收入。持续壮大绿色建材、食品健康两大主导产业,举办陶瓷博览交易会、酸枣仁产业发展大会。靠山吃山,发展林果经济,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带动农民增加收入。
稳步推进乡村振兴,加大民生支出。整合涉农资金实施产业类项目,增加脱贫群众人均纯收入。夯实农业生产基础,建设高标准农田,增加全县农村集体经济收入。培训高素质农民,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促进城镇新增就业。
赞皇县的一系列措施,有效提高了居民收入,优化了居民收入结构。
工资性收入方面。从赞皇县公益性岗位人员收入情况看:公益林护林员84人,每人每月300元;重点乡镇护林员99人,每人每月300元;六大员公益岗1331人,每人每月500元;农村保洁员951人,每人每月800元;环卫工人200人,每人每月1500元;环卫司机65人,每人每月3500元;村级光伏公益岗254人,每人每年不低于3000元。共计影响2984人工资性收入,人均每年增加8333元。保洁和环卫资金由赞皇县财政预算资金保障,村级光伏公益岗资金来源于村级光伏收益。
劳务输出方面。2023年赞皇县持续叫响“赞皇嫂子”“赞皇枣农”“赞皇蜂农”等劳务品牌,加强对务工人员的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务工人员素质,培训总计2300人次,通过“赞皇嫂子”劳务品牌培训初级育婴员276人,年增收950余万元,培训高级月嫂110人,年增收440余万元,年合计增收1390余万元,通过“赞皇枣农”劳务品牌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2700人,年增收3000余万元;通过“赞皇蜂农”劳务品牌开展各项新兴业务,每年有大约1000人参与其中,年增收1200余万元,带动群众持续增收。
财产性收入方面。2023年赞皇县脱贫人口人均收入13798元,其中人均财产性收入1224元,占全县脱贫人口人均纯收入的8.9%。财产性收入主要来源包括土地经营权流转、土地补偿费、存款等,土地经营权流转,土地补偿费收入一般由承包方直接发放给脱贫人口,存款利息收入直接打卡到户。根据国家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标准,非国有集体和个人:155167.8(亩)×14.05(元/亩)=2180107(元);国家级公益林:13900(亩)×10(元/亩)=139000(元)。国家级公益林补偿金补偿对象为国有林场,非国有集体和个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补偿对象分为两部分,一部分补偿给村集体,一部分补偿给个人。
转移性收入方面。2023年赞皇县有43876人领取城乡居民养老金,各级政府对每人转移支付151.5元(中央部分103元,省级部分22.5元,县级部分26元)。2023年赞皇县有城镇低保对象114人,人均每月发放低保金420元,人均每年增加5040元;农村低保对象7771人,人均每月发放低保金300元,人均每年增加3600元;农村特困对象1258人,人均每月发放790元供养金,人均每年增加9480元。
综上所述,赞皇县政府通过政策支持、招商引资、产业发展等各项工作,有效提高了居民可支配收入,对于有效防止规模性返贫和加快推进共同富裕具有积极意义。
调研发现问题与政策建议
赞皇县通过招商引资、产业发展、财政投入等各项措施增加居民可支配收入,并在提高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速、缩小城乡居民收入比以及优化城乡居民收入结构方面取得了明显进展。
1.2016-2024年,赞皇县城镇和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速均快于全国。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速度快于石家庄市其他脱贫县、浙江省。值得关注的是,由于基数差距,两项收入与全国之间的绝对值差距依然在扩大。
2.2016-2024年,赞皇县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速快于城镇居民,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收入比缩小幅度较大。这一指标优于石家庄市其他贫困县、浙江省、全国水平。值得关注的是,由于基数差距较大,城镇和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之间绝对值差距仍然在扩大。
3.赞皇县城镇居民和城乡居民收入结构不断优化。赞皇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的市场化收入尤其是工资净收入占比不断提升,农村居民经营净收入和财产净收入也有所提升。
以上这些数据表明,赞皇县在增加居民收入方面的工作富有成效,特别是在扩大市场、培育特色产业等提高居民就业市场化收入方面效果明显。同时,赞皇县委、县政府深入落实中央、省、市政策措施,增加了城镇和农村居民收入,缩小了城乡居民收入比。
4.作为山区脱贫县,赞皇县在提高居民收入方面仍然面临诸多问题和挑战。
数据显示,赞皇县居民收入的绝对值水平较低。截至2024年,赞皇县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绝对值与全国平均水平仍有较大差距。截至2024年,赞皇县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河北省45个脱贫县中位列倒数第三名,赞皇县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依然位列石家庄市最后一名,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比在石家庄市脱贫县中位列第二,距离我国发达地区的共同富裕水平还有较大差距。
赞皇县财政资源有限是制约共同富裕水平大幅提高的重要因素。2024年,赞皇县一般公共预算可比口径收入完成7.74亿元,而财政支出规模远大于财政收入,财政支出中的大部分来自上级政府的转移支付。
赞皇县增加居民收入和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渠道是更多地引进二产投资,加工本县自然资源原料增值后进入市场。加快县域经济主体从卖初级加工的原料升级为卖深度加工的成品,既可以安排更多低收入农村劳动力就业并增加收入,又可以增加政府财政收入。
调研发现,在当前环境下,由于收入基数提高,即使是维持现行扶贫政策,其有效性也打了折扣,一旦现行扶贫政策全部退出,将对赞皇县缩小与全国发达地区居民收入水平差距带来新的困难。赞皇县党政干部普遍反映,希望五年过渡期政策到期后,继续保留现行的扶贫政策,并加大力度。
(编辑 宋斌斌)
评价指标体系作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工具,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导向与实践路径具有深远影响。科学构建评价机制,不仅是衡量发展成效的标尺,更是推动国家决策部署向省域、市域纵深传导的核心抓手。2020年作为高质量发展深化转型的关键节点,国家密集出台了《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办法》等文件,各地积极响应,立足自身发展定位和使命要求,以新发展理念为导向,积极构建高质量发展评价指标体系,部署综合绩效评价与考核工作,切实推动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这标志着评价体系从“增速”向“质量”的转变。
通过观察2020年以来的国内外相关研究,我们发现,既有研究普遍聚焦区域层面的指标体系构建和综合得分测算,大多以熵权法、层次分析法等成熟算法为基础,在指标选取上大同小异,存在研究视角、指标设置及计算方法同质化的问题,较少关注如何提升高质量发展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的实践应用价值,尤其是如何加强指标体系对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动态化、差异化、系统性引导。
本研究旨在弥补以往研究理论性较强而应用性不足的问题,以地方政府为研究视角,选取上海、广东、江苏、浙江等具有代表性、示范性的重点省市作为研究对象,采用典型案例分析方法,从单一指标体系构建及计算转向评价体系的运行全过程,研究内容涵盖指标设计、评分标准、协同机制及结果应用等环节,系统分析其高质量发展评价体系的实践应用效能及演进特征,总结提炼共性经验与特色化评价方法,并针对部分省市评价指标体系现存的问题,提出兼具前瞻性与可操作性的优化建议。
重点省市经济高质量发展评价指标体系概况
(一)指标设置
各省市充分按照国家要求,高质量发展指标体系包含“综合质效、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六个一级指标,同时联系自身实际,建立了“共性指标+个性指标”,动态完善关键性、特色性、过程性、加分类指标。
上海市:指标体系采用“综合绩效评价(即得分项)+减分项”的双轮驱动结构。创新引入复合型指标设计理念,如“地区生产总值增长复合指数”,反映区域经济发展的规模增量与质量提升。为强化区域特色化发展,指标体系专门设置差异化优势指标,由全市16个区各自提报两项专属指标构成,着力锻长板、强优势、显特色,构建精准化发展引导机制。
广东省:根据珠三角核心区、沿海经济带(东西两翼)和北部生态发展区三类核心区域的特色和发展定位,按“1+5”的框架设置“共性指标+个性指标”。在后续动态优化中,精简调整已完成的指标、优化替换更加直观科学的指标,注重提高指标的直观、易懂、可操作性,如删减了“农村贫困人口脱贫”等阶段性任务已完成的指标,将科技创新部分的“科技进步贡献率”替换为“高价值发明专利”“数字经济产业增速”等直接反映科技创新产出的指标。
江苏省:分别针对设区市、县(市、区)和城区三类核心区域设置了三套“共性指标+个性指标”的评价体系。在后续动态优化中,围绕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要求,结合江苏战略定位,落实碳达峰碳中和、制造业转型升级、防范化解风险等工作要求,动态优选关键性、支撑性、特色性指标,如引入“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个数”“制造业实际使用外资占比”等指标。
浙江省:将评价指标设置为结果性评估指标和工作性评估指标两大类。其中,结果性评估指标沿用以往指标,工作性评估指标围绕重大平台抓手进行设置,如后续动态优化时新增加了“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数字化改革成效”等相关重要指标。
安徽省:为强化正向激励效应,考核评价体系创新设立分级表彰加分机制,如对获得党中央、国务院通报表扬的事项,每项予以0.3分激励,对获得省委、省政府通报表扬的事项,每项给予0.1分激励。该设计通过差异化赋分引导,有效激发各地区争先进位的发展积极性。
(二)评分方法
为更好反映区域高质量发展总体水平和努力进步程度,各省市根据发展规划、发展阶段及功能定位,设置差异化区域分类及权重体系,加强静态与动态、当期与多期、自我评估与独立评估相结合的全方位考核,优化完善更具激励效果的特色化评分方法。
上海市:基于各区域经济结构、发展定位及阶段特征,建立分类分区评价体系,并通过差异化权重适配各区域发展需求。在区域分类方面,与现行政绩考核体系保持协同,主要划分为四类区域:Ⅰ类区域侧重创新动能与开放能级评估,Ⅱ类区域侧重综合质效与协调水平发展,Ⅲ类区域侧重创新转化与区域协调,Ⅳ类区域侧重绿色转型与共享发展。在多维评价方面,创新引入进步指数评价维度,重点监测评价指数相对基期的提升幅度,反映各区域努力程度与改善情况,实现高质量发展进程的动态评估。在计分方法方面,水平指数与进步指数通过科学权重配置形成评价合力,既保障对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客观衡量,又体现各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工作力度、进步速度。
江苏省:采用“共性+个性”指标多维赋权机制,基础共性指标实行标准化权重配置,特色个性指标则依据各市主导产业布局、战略发展重心及区域禀赋特征实施差异化赋权。引入“水平基准+动态进步”的双重评价方式,前者侧重发展基础质量,后者关注改善效能,通过差异化赋权实现对后发地区的公平性补偿。在后续动态优化中,局部提高反映高质量发展内核的关键领域及年度重点任务指标权重,形成“核心导向优先、质效底线并重”的约束激励模式。
浙江省:优化构建“部门、市自查评估+省委独立评估”模式,首先由省级职能部门及市级单位开展自我诊断评估,随后由独立第三方评估机构基于自查报告进行合规性审查,并依据标准化评估框架实施独立验证。该过程通过系统分析巡视督查材料、专项问题清单等多源监管数据,实现评估结论的科学校准与问题整改的闭环管理。
安徽省:在原有指标体系基础上,对单个指标采取“静态+动态”双维度评价方法。具体计算中,每个指标的最终得分由两部分构成:30%权重基于静态水平值,70%权重基于动态变化值。各指标按此规则计算得分后,再通过预设权重加权汇总为综合指数。以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比为例,其静态值采用年末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率,动态值则使用当年新增贷款与新增存款的比率进行测算。
广东省:3个评价区域设置各有侧重的权重体系。其中,珠三角区域在“综合、创新”两项一级指标上赋权较高,重点考核创新驱动、开放水平。北部生态发展区的“协调、绿色、共享”三项指标赋权较高,重点考核绿色发展和环境保护。沿海经济带重点考核城镇化水平提升、协调发展的成效。
(三)调度机制
为进一步增强高质量监测分析及调度考评工作的预见性、针对性、有效性,各省市还通过建立指标体系高频监测调度工作机制、优化目标设置区分度、扩大奖励范围、创新优化统计指标工作体制,破解高质量发展调度难题,确保精准推进高质量调度工作。
江苏省:在考核频率方面,建立季度动态监测与半年度阶段评估相结合的过程考核机制,评估结果纳入年度综合评价体系并形成综合绩效报告。在目标设定方面,按阈值赋分,即达到基准工作量(80%)获得基础分,在基准值与目标值区间(80%~100%)按比例赋分,引导各指标牵头部门“跳起来摘桃子”。在激励制度方面,以正向激励制度强化表彰奖励,以试错容错制度保障改革探索空间,以岗位动态适配优化人才流动效能。
湖南省:实施“季度调度+半年评价+年度考核”,构建季度动态追踪、半年度阶段性诊断与年度综合绩效评估三阶段闭环评价,分别计算各指标的当期实际完成情况,并对每期得分进行综合加权评分计算综合得分,实现发展进程的全程监控。
杭州市:通过数字化监测分析平台构建多频次协同的监测调度体系以及日/周/月三级报表体系,实现从日度高频数据追踪、周度异动指标预警、月度短板诊断分析到季度贡献度评估、年度目标对标管理的全周期管理闭环,形成对经济运行新动向的实时响应能力。基于经济高频数据与经济运行趋势关联分析,借助机器学习等智能化算法建立指标预测模型、构建风险预警模型,加强研究重点指标异动,分析经济运行中的薄弱指标。
青海省:构建“日度监测—月度协商—季度研判”的多频次协同工作机制,通过动态跟踪关键高频指标提升调度的精准性。在日调度方面,实时追踪发电量等13项核心数据流,运用ARIMA时序模型与混频数据分析技术(MIDAS)预判重点行业及企业风险趋势;在月会商方面,建立重点工业企业、服务业主体及建筑地产企业的直联响应通道,前置化制定指标调控预案;在季分析方面,组织行业主管部门开展进度预评估与发展态势预判,针对性生成时效性强、操作性强的工作方案,实现调控举措的动态优化。
深圳市:推进统计标准体系与新指标体系协同重构,着重强化指标数据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采集能力。针对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经济领域缺乏国家统计标准的情况,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在新经济新产业统计监测等方面先行先试,创新构建统计工作体制,破解高质量发展难题。
(四)结果应用
各地通过优化奖惩制度、完善考评结果媒体发布体系、形成量化闭环抓落实机制,确保评价结果运用到位。注重评价结果的融合应用与专项应用,打造更具重要引导作用的成果应用场景。
上海市:将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深度嵌入党政领导干部考核体系,强化实干实绩导向。评价结果作为领导班子政绩考核的核心依据,直接影响干部选拔任用与年度考评。在市级绩效考核框架中,基础履职部分整合绩效评价指标,重点专项部分赋予评价结果独立权重,增强考核体系的导向功能。
安徽省:建立与考核结果联动的分级激励机制,将绩效评价与干部考核深度绑定。基于县区考核结果分层分类,对各类别排名前列的区域实施财政专项奖励与荣誉表彰,强化正向激励导向。如对A、B、C、D类考核结果位列前8、10、13、12名的县(市、区)进行通报表扬,并由省财政专项安排资金奖励。
浙江省:构建多维媒体发布机制,总结推广特色经验、加快督促问题整改。建立系统性分析框架对重大战略实施成效进行全景式评估,包括总体评估、分领域评估、分区域评估三大板块,对全省干在实处、走在前列的情况进行横向、纵向对比分析,构成反映“八八战略”年度实施情况的全景图,对年度评估发现的重大问题持续跟踪督查整改,对评估中发现的特色做法及时总结推广。
广州市:基于可视化评价平台构建结果发布机制,综合反映全市总体发展、各区(街镇)发展及各领域、企业的发展水平,精准研判各区、各部门、各行业和企业优势短板,引导行政主体与市场主体积极改进,不断优化高质量发展推进机制。
江苏省:依据综合考核结果构建典型案例宣传发放机制,以高质量发展绩效评价的百分制得分作为基础项,将党建考核、满意度评价得分加总与80分的比值作为乘数,相乘得出年度综合考核总分,“点对点”向各地各单位领导发送综合考核结果反馈意见书,编发结果运用的典型案例。
基于对先发省市实践经验的系统梳理,本研究认为,构建科学有效的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与评分机制,是引导和推动区域高质量发展的关键制度保障。其核心设计原则应着重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一)导向性与特色化相结合
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构建和评价方法设计,应当聚焦提升政策衔接性与区域适配性,确保指标体系战略导向与国家宏观政策要求、上位决策部署高度契合。与此同时,指标体系构建也要立足被评价单元的特点特色,深度融入区域发展基础、资源禀赋、功能定位等差异化特征。可通过共性与个性指标设置相结合、创新构建复合指标、调整各指标权重、分区域设置指标体系、引入特色指标、额外加减计分等方式,做到综合系统全面评价和差异化区域评价相结合,使评价体系既能反映高质量发展的普遍规律,又能精准衡量不同区域的独特发展路径、优势特色以及可能存在的短板领域,从而实现国家战略导向与地方发展实际的有机统一。
(二)系统性与动态性相结合
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是一个系统性、长期性的工作,既要找准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根本出发点,也要明确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点任务以及具体路径、措施,还要确定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各个阶段性目标,才能有效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因此,开展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应体现系统性,在指标选取上要系统反映高质量发展的各个方面,厘清各维度之间以及维度之内指标的逻辑关系,做到总体把控、有所侧重、重点实施,使整个指标体系结构一目了然,共同构成一个有机统一体,使经济高质量发展能够成为一个系统性工程,评价结果不仅要反映某一时点的静态发展水平,更要动态捕捉发展进程中的努力程度、进步幅度与可持续性。为此,应在传统水平评价基础上,引入“进步指数”“纵向发展指数”等多维动态评价工具。通过复合评价模式更全面地引导和激励不同类型的优秀实践,既表彰综合实力持续领先的区域,又充分肯定在特定领域取得显著突破或发展速度与效率提升显著的区域,从而有效激发各区域“各展所长、比学赶超”的内在动力。
(三)科学性与激励性相结合
从科学性来看,指标体系设置要全面体现贯彻新发展理念,准确反映经济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的现实成效,全面刻画经济、社会、环境等多个领域的高质量发展水平,要涵盖总量、增量、结构、人均、亩均、居民满意度等多类指标,权重设置以及评价方法要客观科学,突出引领高质量发展的核心要素,重视人民的实际感受。同时,指标设置应充分考虑统计工作实际,立足于国家统计方法制度,尽量选择数据来源可靠、计算方法明确、认可度较高的指标,实现指标可采集、可量化、可比较,充分反映各地推进高质量发展的努力程度和工作实效。此外,指标体系还要体现对被评价区域的激励性、引导性,指标设置上加强对经济高质量发展过程的持续跟踪、监测和修正,在评价和考核方法上加强对进步水平、努力程度等纵向发展情况的考核,在评价和考核结果运用方式上加强对干部、干事的实际激励,将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考核区域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的核心依据之一,并实质性纳入年度综合绩效考核体系的基础履职评价部分,推动形成“评价—反馈—改进—提升”的良性循环机制。
上述实证研究表明,当前尽管部分省市在特定领域开展了实践探索并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整体上看,多数省市在高质量发展指标体系优化动态性、评分系统性、结果精准性以及调度协同性等方面仍存在优化空间。为进一步提升指标体系评估效能,建议围绕指标架构的科学性、权重配置的合理性以及应用机制的完善性等方面,构建动态演进的理论框架,创新实践应用范式。
(一)对标对表继续动态优化指标体系
适度增减重点任务类指标,依据中央至地方的最新高质量发展战略导向和决策部署,动态调整当地核心任务表征的指标集,提升指标体系的政策响应灵敏度。替换更改无法分解类指标,针对无法分解到季度和各市区的部分指标,引入能够反映工作实效的过程类指标或工作类指标进行替代,提升月度、季度可采集的高频指标覆盖率,强化评分精准性、调度可操作性。差异化设置特色指标,为各评价单元定制特色指标模块,驱动基层治理与区域发展战略精准对接。
(二)提升评分方法灵敏度和有效性
优化区域权重设置,统筹各评价单元及各项指标得分权重,破除路径依赖,推动实现优势区域持续创新与后发区域追赶激励相均衡。调整指标标准化方式,选取“t—3”至“t—1”年季度数据构建动态基期,通过移动Z—score标准化消除时序波动噪声,进一步增强标准化得分的横向可比性和纵向平稳性。完善综合得分计算方法,根据实操情况,动态优化调整进步指数和水平指数权重,提升对各季度间得分变化情况的反应能力。同时,对各季度的得分情况进行加权加总形成全年总分,通过对连续进步设置加分项等方式,提高对区域进步情况的反应能力。
(三)完善多部门参与的调度机制
统筹好目标任务分解,建立行业部门牵头的运行框架,对有关高质量发展指标工作要求、上级下达的目标任务进行科学统筹、合理分配、有序实施。抓实行业月调度内容,根据月度指标态势,适时总结相关经验,做好典型案例宣传;提升月调度工作智慧化水平,增强月调度对季度目标达成情况的预见性,强化过程控制对结果评估的支撑作用。做好行业(领域)季分析,基于指标数据,持续做好高质量发展指标的系统分析,找准问题症结,提出对策措施;发挥评价单元自评的主动积极性,引导区域充分参考通报结果和自评结果制定改进计划,充分发挥以评促改的积极作用。
(四)优化评价结果通报内容与应用方式
丰富评价结果通报内容,在结果通报中创新采用“评价单元个体值—区域均值—最优值”的三重参照体系,既通报每项指标得分,也通报区域指标的具体数值和区域平均数值、同区域平均数值和最高数值,既通报区域得分,也通报同类型其他区域每项指标的得分,便于被评价区域掌握工作进展,找准自身在同类区域中的位势,进一步提升工作针对性、实效性。探索“标兵”经验推广模式方法,加强典型案例推广,评选各季度进步“标兵”,鼓励支持进步最大的区域总结梳理其经验做法,在下一季度通报中同步进行推广发布。进一步丰富评价结果应用场景,与考核办、督查室等部门协同联动,探索高质量发展专项考评与年度绩效管理的嵌入整合,开发多维考核贡献度分解算法,实现评估结果向组织激励的制度化转化。
(编辑 宋斌斌)
自工业革命以来,商业环境与企业生态经历了多重的结构性变迁。中信出版社新近出版的新书《21世纪的公司——现代企业商业运作原理与模式》(作者约翰·凯),在回顾发展脉络和动因的基础上,以翔实的资料和生动的例证揭示了21世纪公司的制度属性、治理特征和运营模式。与20世纪主要依赖规模制造、重资本投入和科层化管理的商业模式相比,当代企业运作的核心逻辑已由“资本密集—规模制胜”转向“智慧密集—能力制胜”,呈现出平台化、网络化、社区化的新生态。
现代企业运作的价值转向
首先,生产资料日趋非物质化。现代企业的价值不再依赖厂房、机器等重资产,而取决于知识、技术、品牌与组织能力等无形资本。例如,苹果、谷歌等公司提供的产品,本质上是集体智慧的结晶,而非原材料的堆砌。产品价值的创造过程,已从“物的生产”转向了“智的整合”。
其次,企业运营日趋空心化。爱彼迎、优步等企业既是网络平台,也是准特许经营者,通过数字网络广泛连接供需双方,但自身并不拥有大量实物资产。这种“空心公司”模式,将企业活动收缩,集中于具有独特竞争优势的关键环节,而将非核心环节外包出去,从而形成了更灵活的商业生态。
第三,劳资关系日趋零散化。自由职业众包平台,如“任务兔子”和“亚马逊机械蛮族”的兴起,使个体劳动者作为“幽灵工人”直接接入市场,从而动摇了20世纪以来传统的以稳定雇佣关系为基础的劳资结构。劳动力逐渐成为企业最能动的生产要素,企业必须围绕人才配置和能力整合重塑管理模式。
第四,企业价值定位日趋社区化。约翰·凯指出,企业本身就是一个成员之间平等互助的社区,并与更广大的社会紧密相连。其发展目标不再局限于股东价值最大化,而是在多元利益相关者的平衡中追求和谐共荣。企业不仅要盈利,还要为员工、客户、社区乃至环境的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这一价值理念的转变,标志着商业话语及其指导思想从以契约为纽带的商业关系,开始转向以责任为轴心的社会逻辑。
企业经营模式的转型
面对商业生态环境的变迁,企业的经营模式也必须进行适应性的转型,进而呈现出以下动态特征:
第一,从规模导向转至能力导向。20世纪的企业强调规模生产和工序效率,但21世纪的公司依靠差异化能力的增长来打造全球竞争力,如品牌、技术、供应链整合和用户网络。这意味着“利润”已从资本回报转变为“经济租金”,即企业凭借其独特能力获取超额收益。苹果、亚马逊等典型案例表明,垄断优势源于持续的创新和组织能力,而非资产规模。
第二,从纵向一体化转至网络协同化。过去的大公司往往追求“大而全”,突出自主可控,如今则强调聚焦核心环节,将非核心业务外包,重在价值网络的搭建,实现多元合作共赢。这种模式不仅降低了管理和试错成本,也使企业在高度不确定的环境中保持灵活性。
第三,从科层管理转至平台化治理。传统的层级式结构在数字时代日益低效,企业着手搭建社区化、合作型的组织架构,通过赋权发挥员工和合作伙伴的自主性,强调多元智慧和能力的聚合。远程办公、跨界团队与项目制合作,正在成为企业管理的新常态。
第四,从交易逻辑转至关系逻辑。作者批评了过于“交易化”的商业叙事和文化,强调企业运行必须依赖于营造积极友好的内外部环境与人际关系。现代企业的成功,不仅取决于合同和激励机制,更依赖于信任、声誉和社会资本的积累。
第五,从单一目标转至多元平衡。企业家精神被重新诠释为“协调功能”,强调将客户、员工、投资人、供应商等多方整合在一个社区之中。因此,企业不再是纯粹的利润机器,而是社会福祉和创新生态的关键节点。
21世纪现代公司的这些转变表明,企业经营模式的适应性在于对“能力集合”的重构,对“社会关系”的再定义,以及对“组织灵活性”的持续探索。
对中国企业创新发展的转型
在“高质量发展”战略的引领之下,这本书对中国企业的业务转型与管理革新提供了诸多启示:
第一,从规模扩张转向能力建设。过去一些中国企业依赖基于规模的低成本竞争优势,但随着全球产业链调整和内外环境变化,仅靠产能扩张已不可持续。企业必须以数字化为先导,在品牌、技术、价值链重构等领域加强能力建设。这样的能力并非局限于企业内部,更体现于建立适当的机制面向外部的能力整合。
第二,从重资产转型轻资产的平台化。中国传统企业存在对重资产的路径依赖,但未来应更多借鉴平台型企业模式,强化资源整合与生态合作。例如,阿里巴巴和腾讯的发展经验表明,数字平台能够成为资源聚合器和创新孵化器,提升整个产业链的效率。
第三,从劳资二元转向构建人才中心。在知识经济时代,员工不再只是指令的执行者,而是最能动的生产要素和重大决策的参与者。“以人为本”的核心在于尊重和发掘员工的创造力,切实激发其归属感和责任感。现代管理不再依靠自上而下的控制与激励,更应体现出平等关系中的信任与合作。
第四,从股东至上转向多元共赢。高质量发展要求企业承担更多社会责任。无论是“双碳”目标、共同富裕,还是国际化过程中对可持续发展的承诺,都意味着中国企业要摆脱单纯利润导向,转向价值共创。这不仅有利于提升企业声誉和软实力,也有助于在国际市场化解潜在的政治和社会风险。
第五,从封闭科层转向开放网络。在快速变化的全球格局下,中国企业需要提高组织的适应性,尤其是跨文化的沟通和协调能力。借助数字化手段,推动跨界和跨国合作与开放式创新,构建灵活多元的治理模式,将是未来制胜的关键。
最后,从跟随模仿转向自主创新。企业能否在技术迭代与市场演进中保持竞争优势,取决于能否率先整合和转化集体智慧。对于中国企业而言,这意味着要走出依赖模仿的路径,真正成为知识创造者和规则制定者。
一部21世纪公司的战略指南
《21世纪的公司》不仅是一部商业简史和企业理论的总结,也是一部指向未来的战略指南。它揭示了21世纪企业生态的演进逻辑:以轻资产、平台化和能力集合为核心,以多元关系与社会责任为导向,以灵活组织与集体智慧为支撑。
对于中国企业而言,这部著作提供了重要的镜鉴。在高质量发展大潮中,中国企业要完成从量的积累到质的跨越,需要把握住书中所总结的三个关键词:能力、关系、责任。能力是核心竞争力,关系是组织韧性,责任是可持续发展的基石。
换言之,21世纪的中国企业,唯有既立足国内市场的规模优势,又主动融入全球创新网络,并在企业社会责任与治理体系上走在前列,方能在新的国际竞争格局中行稳致远。
(编辑 季节)
编者按:全国脱贫攻坚任务胜利完成之后,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在2021-2025年保持原对贫困县实行的帮扶政策,今年是最后一年。本刊将陆续发表对河北省赞皇县脱贫五年过渡期情况的调研报告,说明落实好总书记指示,脱贫县不但可以防止群体性返贫,还可以做到缩小本地居民收入与全国平均水平的差距,为实现党的二十大提出在本世纪中叶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目标做贡献。
人口普查和调研数据表明,赞皇县截至2021年常住人口保持流出趋势,2022年至2024年常住人口已经由净流出转变为净流入。在全国外出农民工总量持续增加的趋势中(也有专家认为近年来外出农民工总量呈减少趋势),赞皇县人口仍然保持着从村、乡向城镇不断聚集的趋势,城镇化率稳定提升。赞皇县的社会基层治理工作不断优化,赞皇镇重新组建社区,进一步增强了乡镇社区建设,不仅提高了县域内基层社会综合治理和服务水平,而且为进一步推进以县城为中心、提高县域内城镇化水平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总体来说,赞皇县作为一个脱贫县,在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在县域内率先破除城乡二元结构的工作中取得显著成效。
同时,赞皇县要适应这种人口聚集流动的新趋势,继续提高城镇化水平,进一步推进县域内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工作,将面临新的困难和压力,需要加大县城建设投入,吸引更多二产投资。乡改镇地区的政府更要增加许多新的公共服务职能。
赞皇县县域内人口变动情况
(一)赞皇县全县人口变动
1.户籍人口变动
从总体上看,在2010—2024年这14年间,河北省赞皇县户籍人口从2010年的257748人,增长到2020年其历史上的最高点281845人。2021年到2024年呈现缓慢下降的态势,户籍人口减少到2024年的278454人。
在赞皇县户籍人口变动中,除了自然增长人数的变动外,还有人口的机械变动。2010年、2017年、2021年这三年赞皇县户籍人口变动主要来自人口的机械变动。
2010年是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一年,国务院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10年6月25日,发布了《关于在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中认真做好人口普查登记工作防止漏报瞒报的通知》。根据这个通知,以前由于计划生育违规没有上户口的孩子,在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时候,凭借《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或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的政策申请办理户口登记。因而,2010年在赞皇县县域内上户口的孩子很多,成为当年人口变化大的主要原因。
2017年、2021年赞皇县公安局对县域内户口进行集中整顿,强化对户籍管理的监管职能,把最近几年去世应销未销的户籍进行专项清理,这成为2017年、2021年人口机械变动的主要原因。
表1 赞皇县户籍人口变化情况(人)
| 户籍人口 | 前后两年变动差值 | 年内 出生人数 | 年内 死亡人数 | 自然增长 人数 | 机械变动量 |
2010 | 257748 | 10048 | 3190 | 1378 | 1812 | 8236 |
2011 | 261612 | 4252 | 3287 | 1320 | 1967 | 2285 |
2012 | 266049 | 4000 | 4344 | 1570 | 2774 | 1226 |
2013 | 271287 | 5287 | 5225 | 2735 | 2490 | 2797 |
2014 | 273780 | 2713 | 4879 | 2346 | 2533 | 180 |
2015 | 276185 | 2185 | 3269 | 1386 | 1883 | 302 |
2016 | 278877 | 2715 | 4110 | 1709 | 2401 | 314 |
2017 | 277535 | -1365 | 4325 | 1678 | 2647 | -4012 |
2018 | 279590 | 2055 | 3296 | 1678 | 1618 | 437 |
2019 | 281343 | 1753 | 2562 | 1284 | 1278 | 475 |
2020 | 281845 | 502 | 2344 | 1423 | 921 | -419 |
2021 | 279740 | -2105 | 2075 | 1357 | 718 | -2823 |
2022 | 279809 | 69 | 1816 | 1457 | 359 | -290 |
2023 | 279254 | -555 | 1659 | 1136 | 523 | -1078 |
2024 | 278454 | -800 | 1714 | 1411 | 303 | -1103 |
数据来源:根据赞皇县历年统计年鉴数据整理
2.常住人口变动
在2010—2024年这14年间,赞皇县常住人口经历了先增长、后下降、再回升的态势。具体而言,赞皇县常住人口从2010年的244799人增长到2017年的高峰253153人后,下降到2021年的236541人,常住人口于近三年又开始回升,在2024年回升到240180人。
表2 赞皇县常住人口变化情况
| 常住人口(人) | 前后两年差值(人) |
2010 | 244799 | — |
2011 | 247012 | 2213 |
2012 | 247512 | 500 |
2013 | 249066 | 1554 |
2014 | 251946 | 2880 |
2015 | 252601 | 655 |
2016 | 253007 | 406 |
2017 | 253153 | 146 |
2018 | 251235 | -1918 |
2019 | 252822 | 1587 |
2020 | 242549 | -10273 |
2021 | 236541 | -6008 |
2022 | 237055 | 514 |
2023 | 239555 | 2500 |
2024 | 240180 | 625 |
数据来源:根据赞皇县历年统计年鉴数据整理
3.常住人口净流入变化情况
从整体上看,在2011—2021年这10年中,赞皇县常住人口净流出量一直处于波动变化状态。从表3数据看,在这10年中,赞皇县常住人口总共流出29488人。
表3 赞皇县常住人口变动情况(人)
| 常住人口 | 常住人口前后两年变化量 | 自然增长人数 | 人口净流入量 |
2010 | 244799 | - | 1812 | - |
2011 | 247012 | 2213 | 1967 | 246 |
2012 | 247512 | 500 | 2774 | -2274 |
2013 | 249066 | 1554 | 2490 | -936 |
2014 | 251946 | 2880 | 2533 | 347 |
2015 | 252601 | 655 | 1883 | -1228 |
2016 | 253007 | 406 | 2401 | -1995 |
2017 | 253153 | 146 | 2647 | -2501 |
2018 | 251235 | -1918 | 1618 | -3536 |
2019 | 252822 | 1587 | 1278 | 309 |
2020 | 242549 | -10273 | 921 | -11194 |
2021 | 236541 | -6008 | 718 | -6726 |
2022 | 237055 | 514 | 359 | 155 |
2023 | 239555 | 2500 | 523 | 1977 |
2024 | 240180 | 625 | 303 | 322 |
数据来源:根据赞皇县历年统计年鉴数据整理
而在2022—2024年这3年中,赞皇县连续3年常住人口净流入,分别净流入了155人、1977人、322人,即3年净流入了2454人。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首先是赞皇县投资环境改善,增加了工商就业岗位,也有发达地区投资规模缩减和机器人替代人工带来工商就业岗位减少后外出务工人员返乡的影响。
(二)赞皇县各乡镇人口变动
从表4常住人口数据看,在2010-2020年这10年间,在全县常住人口减少2250人的情况下,赞皇镇常住人口是增加的,增加了21692人。其他10个乡镇的常住人口都是减少的,总计减少了23942人。说明这10年赞皇县的城镇化率提高主要是赞皇镇的贡献。
表4 赞皇县各乡镇2010—2020年人口变动情况(人)
| 常住人口 | 户籍人口 | ||||
| 2010年 | 2020年 | 净增加 | 2010年 | 2020年 | 净增加 |
全县 | 244799 | 242549 | -2250 | 257748 | 281844 | 24096 |
赞皇镇 | 66255 | 87947 | 21692 | 62603 | 67120 | 4517 |
院头镇 | 20397 | 15584 | -4813 | 23470 | 25092 | 1622 |
南邢郭镇 | 23623 | 20745 | -2878 | 24124 | 26551 | 2427 |
嶂石岩镇 | 5860 | 4757 | -1103 | 6965 | 7406 | 441 |
西龙门乡 | 24588 | 23587 | -1001 | 25611 | 29657 | 4046 |
南清河乡 | 20191 | 18527 | -1664 | 21846 | 24199 | 2353 |
西阳泽乡 | 25466 | 21199 | -4267 | 26814 | 29338 | 2524 |
土门乡 | 13257 | 11287 | -1970 | 14265 | 15597 | 1332 |
黄北坪乡 | 10709 | 8702 | -2007 | 13827 | 14536 | 709 |
许亭乡 | 19708 | 16634 | -3074 | 22020 | 24322 | 2302 |
张楞乡 | 14745 | 13580 | -1165 | 16203 | 18026 | 1823 |
数据来源:根据赞皇县第六次、第七次人口普查公报、赞皇县统计局提供数据整理
从表4户籍人口看,在2010—2020年这10年中,赞皇县各乡镇户籍人口都是增加的。在11个乡镇中,户籍人口增加最多的是赞皇镇,户籍人口增加了4517人;户籍人口增加最少的是嶂石岩镇,户籍人口仅增加441人。
表5 2010-2020年赞皇镇常住人口增加量和其他乡镇常住人口减少量情况
| 常住人口数量(人) | 占赞皇县其他乡镇、村常住人口减少量的比重(%) |
赞皇县其他乡镇、村常住人口减少量 | 23942 | 100 |
赞皇镇常住人口增加量 | 21692 | 90.6 |
数据来源:根据赞皇县第六次、第七次人口普查公报数据及赞皇县提供数据整理
在2010-2020年这10年间,赞皇镇常住人口快速增加,其常住人口增加量占赞皇县乡镇、村常住人口减少量的比重为90.6%。这是赞皇县委、县政府通过招商引资,积极上项目办企业,促进乡村劳动力就业,推动人口向赞皇镇不断聚集的成果。
(三)赞皇县常住人口城镇化率
赞皇县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快速提升,从2020年的34.29%提升到2024年的48.09%,提升了13.8个百分点。其中包括赞皇县2022-2023年实施了三个乡的“乡改镇”行政区划变更,这三个乡镇的镇公所所在村和毗连村的常住人口在统计上变更为城镇常住人口。目前在相关统计资料上,这三个镇的城镇常住人口为17268人,影响常住人口城镇化率约7.2个百分点。为了在衡量城镇化率变动时,更准确地反映经济发展对城镇化率提升的贡献,我们计算了剔除上述三个镇因行政区划变更而对全县城镇化率的影响(见表6)。
可以看出,在剔除行政区划变更影响后的赞皇县城镇化率2020年到2024年提高了约6.6个百分点。我们认为,这一指标的提高,主要是由于当地经济活动的增长所带来的。而且在近三年赞皇县人口净流入的情况下城镇化率仍能保持稳定并有所提高,更属不易和可贵。
表6赞皇县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变动(%)
| 城镇化率 | 剔除行政区划影响的城镇化率 |
2020 | 34.29 | 34.29 |
2021 | 38.92 | 38.92 |
2022 | 39.12 | 39.12 |
2023 | 45.92 | 38.71 |
2024 | 48.09 | 40.90 |
数据来源:根据赞皇县统计局提供数据整理而成
(四)人口变动的原因
2023年10月10日,国家统计局发布公告,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2023年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赞皇县统计局协助国家统计局,在赞皇县的黄北坪乡、土门乡、西阳泽镇、 西龙门镇、南邢郭镇、院头镇、赞皇镇7个乡镇的9个村进行抽样调查,每个村抽取40户,9个村共抽取360户、1251人。本调研报告从中提取离开户籍登记地原因这一指标进行分析。在离开户籍登记地原因这一指标中,离开户口登记地的人员有533人,占总调查人数(1251人)的42.61%。
在赞皇县2023年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表中,列举了工作就业、学习培训、拆迁和搬家、随同离开和投亲靠友等10种原因,其中工作就业、学习培训、拆迁和搬家、随同离开、投亲靠友占比居前四位,合计达到了84.98%,是影响赞皇县人口流动最重要的几个因素。而其他诸如照料孙子女、为子女就学、养老和康养等因素,虽非影响人口变动的主要因素,也成为影响人口流动不可忽视的因素。
表7赞皇镇2023年人口变动调查中离开户口登记地原因统计
原因 | 人数(人) | 占比(%) |
工作就业 | 162 | 30.39 |
学习培训 | 145 | 27.20 |
拆迁、搬家 | 87 | 16.32 |
随同离开、投亲靠友 | 59 | 11.07 |
婚姻嫁娶 | 28 | 5.25 |
其他 | 23 | 4.32 |
照料孙子女 | 13 | 2.44 |
为子女就学 | 10 | 1.88 |
养老、康养 | 4 | 0.75 |
寄挂户口 | 2 | 0.38 |
以上合计 | 533 | 100.00 |
数据来源:根据赞皇县统计局提供数据整理而成
近些年赞皇镇社区的变迁
赞皇镇原有东环北路街、东环南路街、健康街、龙桥街、坛山岗街、通府街、馨苑、育新街8个社区。为了加强社区建设,方便居民办理社会事务,进一步提高社区综合管理服务水平,确保社会和谐稳定,赞皇县根据赞皇镇实际和发展规划,2020年4月改为馨苑、治平寺街、育新街、唐街、通府街、大斜街、李峤、文昌府第、三里桥、石臼山10个社区,并成立了上述社区的党支部。
每个社区居民委员会由7人组成,由县政府从机关、事业单位干部中选派,实行社区党组织书记和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一肩挑”、社区党组织成员和居民委员会委员“交叉任职”,搭建起新的基层治理框架。
赞皇镇还有25个村,其中8个村在2022年改为社区。本报告中的社区指的是归属于赞皇镇社区委员会管理的那10个社区,另外8个村改居社区数据缺失。
表8 2024年赞皇镇10个社区基本情况
社区名称 | 常住人口 | 社区规模 |
社区楼盘建成时间 | |||||||
总人口数(人) | 赞皇镇户籍人口 | 县内其他乡镇 户籍人口 | 县外户籍人口 |
占地 (平方千米) |
可容纳人口 (人) | |||||
农村户籍人口 (人) | 城镇户籍人口(人) | 农村户籍人口(人) | 城镇户籍人口(人) | 农村户籍人口(人) | 城镇户籍人口(人) | |||||
李峤社区 | 8655 |
218 |
395 | 7255 |
552 |
76 |
159 |
0.9 | 12000 | 翰林院(2024年)、大堡(2022年)、相府(2012年)、清芳华苑(2015年)、信誉家园(2021年)、福地庭院(2019年)、饶阳宿舍(2018年)、百旺家园(2021年)、左岸阳光(2021年) |
通府街社区 | 5153 | 1103 | 267 | 3086 | 601 | 59 | 37 |
1.2 |
10000 | 西街花园(2007年)、尚美国际(2010年)、翰林官邸(2012年)、建设小区(2011年)、西美小区(2014年)、展盛学府尚城(2023年)、志诚花园(2023年) |
育新街社区 |
5070 | 807 | 383 | 3672 | 171 | 32 | 5 |
0.51 |
8000 | 唐城一二期(2010年)、裕馨苑(2014年)、豪迈家园(2016年)、尚品颐景(2019年)、南街花园(2011年) |
三里桥社区 | 9873 | 735 | 300 | 7962 | 643 | 184 | 49 |
1.9 |
15000 | 南海院(2012年)、孔雀城(2013年)、龙脉家园一期二期(2014年)、盛世新城(2014年)、金都华府南区、北区(2015年)、书香门第(2018年) |
文昌府第社区 | 2595 | 170 | 496 | 1782 | 95 | 33 | 19 | 1.2 | 5200 | 廉租小区(2012年)、文昌府第小区(2013年)、嘉华壹号院一期(2024年) |
唐街社区 | 4533 | 617 | 1010 | 2791 | 46 | 57 | 12 | 0.46 | 5000 | 颐和盛景(2016年)、东尚悦城(2015年) |
大斜街社区 | 3567 | 484 | 448 | 1993 | 598 | 40 | 4 | 0.5 |
5000 | 隆盛家园(2014年) |
馨苑社区 | 6022 | 606 | 150 | 3093 | 2010 | 103 | 60 | 1.5 | 7500 | 馨苑小区(2010年)、北街华园(2017年)、富锦嘉园(2023年) |
治平寺街社区 |
7440 |
2368 |
1067 |
3359 |
562 |
73 |
11 |
1.1 |
8000 | 旭东花园(2008年)、东城花园(2013年)、东城紫郡(2014年)北城汇景一期(2014年)、名相华府(2015年)、北城汇景二期(2016年)、北城汇景三期(2019年) |
石臼山社区 | 2700 | 169 | 365 | 855 | 1243 | 38 | 30 | 1.8 | 4500 | 盛世东方(2021年) |
合计 | 55608 | 7277 | 4881 | 35848 | 6521 | 695 | 386 | 9.97 | 80200 |
|
数据来源:根据赞皇县民政局提供资料整理
在这10个社区中,常住人口分为三类,分别是赞皇镇户籍人口、来自赞皇县其他乡镇的户籍人口和来自县外的户籍人口。从2023-2024年这两年的数据看,这10个社区常住人口以来自赞皇县其他乡镇户籍人口为主,占比在75%左右,来自县外的户籍人口很少,占比不超过2%。
表9 2023-2024年赞皇镇10个社区常住人口基本情况(一)
| 2023年 | 2024年 | ||
人口数(人) | 所占比重(%) | 人口数(人) | 所占比重(%) | |
赞皇镇户籍人口 | 12972 | 24.82 | 12158 | 21.86 |
来自县内其他乡镇的户籍人口 | 38408 | 73.48 | 42369 | 76.19 |
来自县外的户籍人口 | 893 | 1.71 | 1081 | 1.94 |
总计 | 52273 | 100.00 | 55608 | 100.00 |
数据来源:根据赞皇镇社区办提供数据整理而成
与2023年相比,2024年这10个社区常住人口增加了3335人,其中赞皇镇户籍人口减少了814人,来自县内其他乡镇的户籍人口增加了3961人,来自县外的户籍人口增加了188人。
表10 2023-2024年赞皇镇10个社区常住人口基本情况(二)
来源 | 户籍类别 | 2023年(人) | 2024年(人) | 增减量(人) |
赞皇镇 | 城镇户籍 | 5645 | 4881 | -764 |
农村户籍 | 7327 | 7277 | -50 | |
赞皇镇其他乡镇 | 城镇户籍 | 6365 | 6521 | 156 |
农村户籍 | 32043 | 35848 | 3805 | |
县外 | 城镇户籍 | 378 | 386 | 8 |
农村户籍 | 515 | 695 | 180 | |
总计 |
| 52273 | 55608 | 3335 |
数据来源:根据赞皇镇社区办提供数据整理而成
如果将三种不同类型的户籍人口再细分为城镇户籍和农村户籍,如表10数据所示,通过2023-2024年两年的数据对比可以发现,在减少的人口中,以赞皇镇城镇户籍人口为主,占了93.86%;而在增加的常住人口4149人中,来自赞皇县其他乡镇农村户籍人口占了91.7%,来自县外农村户籍人口只占了4.3%,来自赞皇县其他乡镇城镇户籍人口占了3.8%,来自县外城镇户籍人口占了0.2%。
这10个社区2023-2024年常住人口的变化,说明了赞皇县其他乡镇的户籍人口向赞皇镇流动、赞皇镇人口向外流动,这两种情况同时发生,且县域内人口流动以农村户籍人口向赞皇镇流动为主。我国城镇化的目标就是使农民进入城镇,赞皇县的这些数据完全符合我国城镇化目标。
调研发现
通过对赞皇县人口变动数据的梳理分析可见:
1. 赞皇县人口流动近三年出现新的特点,具体表现在,一是赞皇县其他乡镇人口继续向赞皇镇加速流动,二是赞皇县呈现出人口净流入,改变了前十年人口波动净流出的趋势。这两种趋势并存的局面,既反映出赞皇县近年来经济活动趋于活跃,也表明赞皇县未来工作将面临更大的压力和挑战。这需要赞皇县继续深化改革,采取多种途径加大项目建设力度,繁荣工商服务业,提供更多就业岗位。同时,加大赞皇镇城市建设投入,推动更多乡、村农村户籍人口向赞皇镇迁移,进一步提高城镇化水平。
2. 赞皇县的社区建设工作取得了很大的进步。社区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也得到加强,市容市貌进步明显,便民宜居水平得到提升。现在赞皇镇管理18个社区,伴随着经济发展,将有更多的镇属村实行村改居。党对村改居后的社区领导体制和社区政府功能面临新的加强和调整。
(编辑 尚鸣)
推动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关键在于产业园区项目开发需体现真实市场和区域发展需求,在政府指导下,进行企业化主体运营,严防隐性债务。构建“融资多元化、项目市场化、收益可持续化”的产业园区投融资体系,实现产业导入、土地高效利用和资金良性循环的健康发展目标。
产业园区开发高质量发展要坚持市场化融资
党的二十大以来,中央出台了一系列重磅文件,引导各地实现高质量发展。产业园区开发实现高质量发展,要在有限的土地面积上,产生更多的经营性收入,达到土地的高效利用。这是产业园区开发高质量发展的基本标准。
严控隐性债务
产业园区开发建设如何做到高质量发展?一个基本的要求是依法依规开展市场化融资,特别要注意防范隐性债务。
2019年6月10日,中办、国办联合下发《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要求严控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鼓励依法依规市场化融资。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意见》(中发〔2018〕27号)规定,把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按照谁举债、谁负责的原则,实行穿透式监管,建立地方政府举债终身问责和债务问责倒查机制。对于产业园区开发来说,严控隐性债务的核心政策有两点:第一,禁止财政兜底:不得通过财政资金偿还、政府信用担保或回购安排等变相增加政府偿债义务;第二,土地收益隔离:严禁以尚未实现的土地出让收入作为企业融资还款来源,防范虚增财政支付风险。
坚持市场化融资
中办、国办《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要求,依法合规推进重大项目融资。对于部分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且有经营性收益的基础设施项目,金融机构可按照商业化原则自主决策,在不新增隐性债务前提下给予融资支持。
由此可以看出,中央鼓励进行的市场化融资包含以下要素:采用企业化经营管理+具有稳定经营性收入+金融机构自主决策+不新增政府隐性债务。中央鼓励市场化融资的核心原则是:以经营性收入作为偿债来源。
中央鼓励以经营性收入作为还款来源的市场化融资,而严格限制以财政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隐性债务。这是因为,如果一个基础设施项目有经营性收入产生,说明这个项目是有市场需求的有效投资。而有效投资是高质量发展的基础。而一个项目如不能产生经营性收入,很可能是无效投资。
也就是说,鼓励市场化融资,就是鼓励地方政府多做有经营性收入的项目,挖掘项目的增长潜力,进而带动关联项目增加经营性收入。
产业园区类项目市场化融资途径分析
在限额内合规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融资
2021年4月22日,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廊坊)开发建设(二期)基础建设项目88亿元专项债发行成功,为临空经济区高质量建设提供了强力支撑。当前,产业园区项目以政府主导投资为主要模式,除财政预算资金外,融资来源高度依赖地方政府债券,这是地方政府唯一合法的举债渠道。在标准化项目收益专项债体系中,已发行的五大基础品种包括:土地储备专项债(已停发)、收费公路专项债、棚户区改造专项债(规模收缩)、轨道交通专项债及高等学校专项债。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专项债品种持续创新优化,目前已实行投向领域“负面清单”管理。2024年,全国发行专项债规模约4.4万亿元。依据“资金随项目走”的原则,专项债额度优先向项目储备充裕、债务风险可控的地区倾斜。
专项债作为项目资本金,带动市场化融资
自2025年起,各省可将专项债资金中不超过30%(此前为25%)的份额用作重大项目资本金。依据《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凡同时具备政府性基金收入及其他经营性专项收入,且在足额偿付专项债本息后仍有剩余专项收入的重大项目,可将部分专项债券资金依规计入资本金,项目法人可依托该剩余现金流,按市场化方式向金融机构申请配套融资。“债贷结合”——20%专项债+80%银行贷款,专项债的灵活运用显著提升了基础设施项目资本金的筹措能力,为带动市场化融资创造了条件。
设立政府引导基金,最大限度撬动社会资本
以廊坊临空经济区为例,该区参照北京城市副中心基金运作模式,设立临空基础设施基金,总规模150亿元,采用1∶4杠杆结构:由廊坊临空经济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出资30亿元作为政府引导资金,撬动社会资本120亿元,专项用于区内生态环境、交通、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同时,与河北省工行、农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及廊坊银行等五家金融机构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累计获得意向综合授信额度1500亿元。截至2021年6月末,临空公司已通过银行信贷实际到位资金44.98亿元(2020年8亿元,2021年上半年36.98亿元),专项用于园区项目建设、村址拆迁及土地流转等关键环节,为临空经济区高质量开发提供了坚实资金保障。
大力拓展ABS、ABN、REITs等资产证券化产品
现金流稳定且可预见的项目,可依托未来收益开展资产证券化,通过发行资产支持证券(ABS)、资产支持票据(ABN)或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等工具实现融资。基础资产应为金额、期限明确且具备持续现金流入的应收账款或经营性资产组合;准公益性或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如项目配套的供水、供电、收费高速公路等均符合入池条件,而纯公益性资产及尚未形成稳定现金流的不动产则不宜作为底层资产。
2025年8月,国君资管-无锡经济开发区国家传感信息产业园持有型不动产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上交所成功发行,规模6.6亿元。该项目定位为物联传感、智能交通产业园,主要聚焦智能网联汽车、传感器、物联网等产业。此为全国首单成功设立的产业园区持有型不动产ABS项目,为产业园区投资者提供了从投资到退出的市场化路径。上交所数据显示:截至目前,上交所的持有型不动产ABS申报单数已达24单,已成功发行9单,发行规模156亿元,多层次不动产证券化市场建设初见成效。
运用权益型金融工具,多渠道筹措投资项目资本金
2019年11月27日,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19〕26号)首次提出“鼓励项目法人和项目投资方通过发行权益型、股权类金融工具,多渠道规范筹措投资项目资本金。”权益型、股权类金融工具成为新的项目融资渠道。其中权益型金融工具主要包括永续债券、可转换债券等。
以永续债为例,其属于混合资本工具,介于普通优先级债务与普通股之间,一般具有债务和股权两重特性,会计上可计入权益科目,以降低企业杠杆率;债务人在产品期限、赎回、利息递延支付等方面有较大的自主性,不会对债务人的流动性形成过大压力。从发行方式来看,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可续期企业债券”和银行间交易商协会注册的“永续中期票据”为主,还包括信托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资产管理机构发行的永续债信托计划、永续债权投资计划。 2025年8月,洛阳城市发展投资集团面向专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可续期企业债券,发行规模7.6亿元,利率为2.58%,期限为3+N年。此举为企业创新了融资模式,降低了融资成本,优化了财务结构。
此外,股权类金融工具如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信托计划等,可为项目提供资本金来源,发挥补充资本金的作用。
政府融资平台转型后获取市场化融资
政府融资平台曾经是产业园区类项目的主要实施主体。2018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与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增强企业债券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严格防范地方债务风险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8〕194 号)。通知中明确:除纯公益性项目外,符合法定发债条件的融资平台可通过发行企业债券筹集资金。同时,对于转型后具备施工资质的融资平台而言,在参与基建项目时,也可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而部分经营能力强,满足法定条件的转型后融资平台还可以谋求上市,在资本市场获取资金。
政策建议
增强政策连贯性与预期稳定性
国家发展改革委与财政部于2023年11月推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新机制,但存量PPP项目(特别是产业园区类)的投融资配套政策直至2025年8月16日才正式明确,导致金融机构多持观望态度,项目融资受到较大影响。建议以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存量项目建设和运营的指导意见》为基础,切实加强新旧政策衔接,保障PPP模式实现平稳过渡,稳定市场信心。
拓宽资本金融资渠道
建议积极扩大专项债券、权益型金融工具等资本金融资来源,推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产业园区类PPP项目建设,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提升项目融资能力。
推进资产证券化扩容
加快推动符合条件的产业园区项目通过资产证券化等方式实现融资创新。一方面,为产业园区投资者提供规范化、市场化的退出路径,实现从投资到退出的完整通路,增强资本流动性和再投资能力;另一方面,吸引更多市场资金参与优质园区项目的投资,拓宽公众分享园区发展红利的渠道。
(编辑 宋斌斌)
四、平台开放的路径选择
(二)平台开放的制度路径选择
传统的反垄断措施于实际应用中遭遇诸多挑战,特别是行业监管存在碎片化、动态性缺失等问题;仅仰仗某一领域的监管,难以有效处理平台开放中涌现的新问题。本文通过对域外立法和司法案例的考察,吸纳不同监管路径的经验,探讨形成将反垄断措施与行业监管措施加以融合的新型监管路径,力图有效应对平台垄断问题,而且推动平台开放、维护消费者福利以及促进市场良性竞争。新监管方式要考虑平台经济中的市场力量和竞争格局,以及行业的特殊性和发展动态。在法律层面,新型监管路径的实施要强化以“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协同治理,践行软法治理与行业自治的新模式,完善对平台分级分类及公共基础设施属性的认定。
1.平台开放路径的比较法考察。
在全球范围,平台开放的路径因各国国情及法律体系的不同而异。
欧盟出台的数字市场法(DMA)是针对数字平台监管方面的极其重要的法律框架。其主要是解决平台垄断问题,进而推动平台实现开放,并且在竞争过程中保持公平性。DMA核心目标是针对那些“重要平台”开展颇为严格的反垄断监管,防止大型平台在数字市场随意滥用自身市场支配地位。依据DMA的相关规定,大型平台如满足特定的标准,欧盟委员会就有权要求该平台开放自身平台功能,如实现数据共享、平台之间能够互联互通等;此外还有其他带有竞争性约束性质的措施,以保证中小型企业得以在条件相对平等的情况下参与市场竞争;同时要求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性。此外,DMA要求平台为用户提供更高标准的用户数据隐私保护措施,对平台采用的算法进行透明化的审查工作,防止平台借助常人不了解的算法进行市场操控,或偏袒某些竞争对手。欧盟通过行业监管审视平台所应承担的义务,对市场中不正当竞争行为起到了抑制作用,促使平台开放能够真正实现。
美国《许可转换服务以增强兼容性和竞争法案》(ACCESS法案),是聚焦于平台开放问题的一项重要的立法,尤其在互联互通以及数据交换等方面表现突出。该法案规定,大型平台公司须给予第三方能够访问其服务器的机会,而且要确保平台数据具备可互操作性。ACCESS在实施过程中,重点打破平台对于数据控制所形成的垄断局面,保证用户数据可以在不同的平台之间实现自由流通,保证市场竞争及创新活动顺利开展。在这一立法背景下,美国的监管路径更着重强调开放平台的相关技术方面的要求及操作中的透明度,并且借助法律手段强制要求平台对其数据共享机制加以提升完善。这一法案在某种程度上参考了欧盟的相关经验,在操作环节更侧重于技术标准的制定以及执行细则的落实。
亚太地区部分国家和欧美立法有所不同,更为灵活且多样。
日本着重于行业自律和政府指导相结合。日本反垄断法的相关举措对平台经济的规范作用,聚焦在预防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问题,要求平台的交易活动遵循公平、公正、透明原则。日本的监管方式较温和,政府通过对外发布行业指导文件、提出政策建议,促使平台自我约束、符合市场竞争基本准则。
澳大利亚的监管模式是协同规制,把反垄断法和行业规制相结合,如在互联网平台上涉及的广告和数据隐私问题。 政府借助立法方式,要求平台把其广告算法公开,并展开公开透明的审查工作,加强对消费者数据保护的监管力度。澳大利亚政府专设监管机构——澳大利亚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ACCC),主要负责平台间数据共享、开放合作相关事宜,监督平台在提供服务时不滥用自身市场优势地位。该国对平台开放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格外看重,强调平台在扩大市场份额之际,应承担与之相应的社会责任,保护消费者和小型商家的利益。
可见,各国在立法和监管的具体方式有所差异,但都强调平台开放的重要意义,且运用不同的监管工具,采取不同的监管路径,目的在于促使平台能够营造出更为公平的竞争环境。
参考域外经验,我们可以构建一个立法与监管体系,这个体系一方面契合我国国情,同时能够较为有效地应对平台开放带来的一系列挑战,推动平台不断走向开放,并实现市场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
2.反垄断与行业监管融合的新型监管路径。
将反垄断法的强制性干预与行业监管的柔性治理机制有机结合,以此作为新型监管路径的核心理念,进而创建一个具备灵活性、可调节性以及前瞻性的监管体系。在这一框架中,反垄断法主要着眼于防止市场集中度过高,打破大平台对市场的单方面控制;行业监管则提供针对行业特色的细化管理措施,用以保障平台与其用户之间的公平性与透明性。期望这一融合路径有助于遏制平台间的恶性竞争,推动平台开放,确保市场的多样性与包容性,进而成为平台开放的规范性依托。
以协同治理模式作为平台开放规则的重要保障,将成为新型监管路径中的关键组成部分。政府、企业与社会各方应共同参与平台治理体系的建设,借由多方合作,达成监管效能的最大化。政策引导给出明确的法律框架以及监管方向,多方参与可确保监管过程的透明、公正与高效,预防平台在扩张过程中出现的滥用市场力量、限制竞争等不当行为,形成“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局面。
软法治理与行业自治是新型监管路径的一个重要构成,其着重于在制度设计方面,使平台内自我约束与规范得以增强。通过行业协会等组织形式,引入更多的自律性措施,让平台建立起行业内的开放标准与透明规则,减少外部强制监管的介入,降低立法与执法成本。 行业自治还能够增进平台与消费者、商家之间的信任关系,使平台注重各方利益的平衡。行业自治可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法律监管的不足,使平台更为灵活地应对市场变化。平台和相关利益方应当共同参与到规则的制定与修订中,确保规则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平台的运营与发展将不仅仅依赖单一监管主体,而是凭借市场主体行为来达成治理的目的。
就不同类型的平台而言,政府和行业监管部门能够依据其规模、市场影响力以及所涉及的行业特点来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对于中小型平台,可以运用更为宽松和灵活的监管模式,鼓励创新和竞争。分类分级监管能够使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得以提高,防止出现一刀切的监管,从而尽量使平台的积极作用得以发挥,保持市场活力。
另一项关键措施是将平台定位为公共基础设施,赋予其更高的社会责任感。平台在这一定位下将不仅是商业盈利的主体,更应承担起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功能。平台开放不仅要考虑商业利益,更要关注消费者需求与公共福利的最大化。此举也能够有效解决平台开放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二次垄断”问题。
在分级分类监管理念下,将平台划分为超大型平台、中小型平台及微型平台,在此基础上认定大型平台的公共基础设施属性及中小型平台的开放义务,以依法治理与行业自治为核心进行规制,履行行业监管的事前规制功能,还可承担反垄断措施的事后救济职责。这一新型监管框架,可为平台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提供理论基础与实践路径。
3.新型监管路径的实施策略。
协同治理强调“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合作机制,政府与市场主体之间的协同合作至关重要。政府应发挥监管引导作用,制定清晰且灵活的政策框架,并与行业组织、平台企业共同参与平台的治理。政府不仅是规则的制定者,也是信息的提供者、技术的支持者和利益协调者。通过建立行业自律规则、行业标准并实际地推进,软法治理可提供更为灵活且适应性更强的监管方式。
行业自治的施行,有赖于平台内部的治理结构和行业组织的积极参与。平台通过加强对企业文化、行为规范、技术标准等方面的引导与管理,以此提升其自我调节能力,进而减少对行政干预的依赖。
就监管框架而言,依据平台的规模、市场影响力、行业性质等因素,需对其进行分类与分级,从而制定出更为细化且具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超级平台的作用已超出传统的商业功能范畴,在信息传播、支付流通、资源配置等方面扮演着无可替代的角色。将超级平台视作公共基础设施,意味着需对其施行特殊的监管与治理,要求政府施行更为务实的政策,以增强平台的社会责任感,并且凭借政策的引导与支持,保证其健康稳定地向前发展。
五、平台开放规则的具体化展开
(一)平台开放的主体认定
平台开放的主体认定不但对平台开放规则的具体施行有所影响,并且也决定了平台是不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开放主体的认定方向。
关于哪些平台应当被认定为主体,首先要对平台在经济活动中扮演的角色以及发挥的作用予以考察。按照不同类型平台的运营模式,可划分为六类:网络销售类、生活服务类、社交娱乐类、信息资讯类、金融服务类、计算应用类。举例说,支付宝不但兼有支付功能和社交属性,甚至能提供金融服务。所以平台是否视作开放主体,要按照其提供的服务类型、在行业中地位的重要性加以评估。按照这一评估原则,在市场中具备足够规模、具有较大影响力,并且在资源配置方面占据主导地位的平台,理应被认定为开放主体。
2.开放主体的认定标准。
平台开放的主体认定标准,主要源自法律条文和行业监管规定。从反垄断法的视角,大部分平台在某种程度上具备市场支配地位,这样对平台开放的认定与规制便成为焦点问题。我国反垄断法规定,占市场主导地位的企业要承担更多的法律义务,包括在平台开放方面遵循更多的公平、公正原则。
行业监管标准也为平台开放的主体认定给予指导。如欧盟的《数字市场法》和美国《终止平台垄断法案》,均是将平台的市场份额、市场地位、用户活跃度、技术创新能力和行业内的整合程度等当作认定标准。 而平台的社会责任以及对行业竞争的影响,在认定过程中也应予以考虑。法律上应进行更为严格的审查。
认定平台开放主体的标准和依据,并非仅限于平台的市场地位,而是应当把其开放程度和承载的社会责任加以综合考量。当前法律框架下,平台是否积极推动开放行为,是否准许外部企业进入其生态圈,是否给予公正、透明的数据共享机制等方面,均为判别其是否归属于开放主体的关键参照。
(二)平台开放的对象界定
如何明确界定哪些实体应当被纳入平台开放的范畴?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呈现多样化的界定标准。分析这些标准,可以给国内平台开放的具体化规则提供可资借鉴的内容,也可以为完善相关立法给予理论的依据。
1.开放对象的类型。
平台开放的对象涵盖如下几类:其一,作为平台的业务合作伙伴,就是在平台业务活动中直接展开合作的第三方,包含提供产品、服务以及内容的实体;其二,平台用户,像消费者、商家、内容生产者等均在其列,在平台经济中,用户不单是平台服务的获益者,且可能成为平台产品和服务的供应者,所以广泛的用户群体应被归入平台开放的对象之列;其三,平台内外的其他市场参与者,诸如竞争对手、监管机构以及行业组织等等。借由对这些主体范围的界定,能够更为全面地了解到平台开放所涉及的对象类型。
2.开放对象的界定标准。
在诸多国家,界定平台开放的对象,主要参照市场竞争法、反垄断法以及行业监管政策。美国的反垄断法(如《谢尔曼法》)中明确设定了针对平台垄断行为的监管要求。针对平台开放的对象,通常需要斟酌其是否拥有主导市场的能力,特别是在平台主导市场资源配置的情形下,该平台是否存在具有排他性、限制竞争的风险。
需要留意的是,行业监管标准同样是界定平台开放对象的关键依据。在许多行业中,尤其是互联网、金融、支付等领域,其监管政策清晰地规定了平台开放的合规要求,这些标准为平台开放对象的界定给予了法律方面的依据。欧盟在《数字市场法》中,对平台开放的对象作了详细规定,要求平台在实施开放之时,必须针对其业务合作伙伴、用户及第三方服务提供者作具有透明度的信息披露,保障市场参与者能够拥有公平竞争的机会。
3.开放对象的界定方法。
在实际案例中,像美国科技巨头如谷歌、Facebook 等,其在运营进程中,都曾因涉嫌不公平竞争而受到监管调查,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和欧盟竞争委员会(EC)针对这些平台,对其是否将资源开放给竞争对手进行过严格的审查,为我们提供了重要参考。平台是否向竞争对手提供数据、流量、接口等资源,此为判断是否契合市场公平竞争的关键因素之一。在这种背景之下,平台开放的对象界定不单单是对平台主体的识别,更是对平台和其他市场主体之间关系的确认。并且平台开放的对象界定,不但要考虑平台自身的经营模式,也应当涵盖平台对外部市场的影响,以及和市场中其他主体的互动关系。
如何合理界定平台开放的对象?需研究技术和产业发展的特殊性。鉴于技术的持续进步,特别是在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等新兴技术领域的应用,平台的业务模式与功能结构出现了重大转变。一些平台在处理用户数据、提供算法推荐等方面具备较强优势,其资源的开放不会仅局限于物理设施或产品交易,而且可能还会涉及数据、技术乃至算法的共享。因而在对平台开放的对象进行界定时,不能仅仅停留在传统的业务合作或资源共享的层面,需要从数据流通、技术合作等多个维度,去考量平台和其他市场主体之间的互动关系。
平台跨境经营的特点,对平台开放的对象界定也存在影响。众多大型平台在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展业务,其开放政策以及对象界定,常常因不同国家法律的缘故而受到影响,故跨境平台的开放对象界定更为复杂。例如欧盟的GDPR,在对平台开放对象进行界定时,务必遵循严格的数据隐私保护法规,如此才能确保在数据共享过程中不会侵犯用户的隐私权。 对于跨境平台的监管,一方面要求平台提供透明的信息和公平竞争环境,另一方面还要求平台在依据不同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对平台开放的对象予以合理的区分和界定。
平台开放的对象界定,牵涉平台的市场角色、监管要求、技术创新以及跨境法规等诸多因素。而且在国内国际的实践中,平台开放的对象均需按照市场竞争、行业监管和技术发展等因素,予以动态调整。
(三)平台开放的行为规范
平台开放需构建合理的行为规范,以确保平台提供服务、开展合作、竞争行为依循公平、透明、非歧视等基本准则,防止垄断与不正当竞争。行为规范的制定,要从平台开放行为规范及制定依据、如何制定平台开放行为规范这三方面探讨。
1.平台开放的行为规范内容。
平台既是技术的提供者,也是商业运营的管理者,其涉及的行为不但包含自身的经营活动,也包括与用户、商家等多方的合作。平台开放的行为规范应涵盖公平竞争、信息公开、市场透明等方面要求。平台需遵循公平规则,不可利用市场控制地位实施不正当竞争,不能凭借自身优势地位进行价格操控或信息操控。应切实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提高交易透明度,保证商品和服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强化用户数据保护、不得滥用。
平台要规范与商家的合作关系,保证合作的公平性与透明度,防止出现垄断行为,特别是在选择合作伙伴、产品定价等方面,应当依循公开、公正的标准,不得排除潜在竞争者。
2.平台开放的行为规范制定标准。
平台开放的行为规范建立在现有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行业监管法等法律框架的基础上。反垄断法要求:平台不可滥用市场主导地位,不得通过不正当手段对竞争加以限制或将其他市场主体予以排除。反不正当竞争法要求:平台在市场经营中应诚实守信、遵循商业伦理,严禁采取虚假宣传、盗用他人商业机密等恶性竞争手段。行业监管政策要对平台市场操控行为加以防范,对平台的运营模式展开动态评估,确保其运营契合社会公共利益。
3.平台开放的行为规范制定方法。
要以法律框架为基础,建成具体的操作性规范。在这一过程中,首先要保证法律的普适性与规范性。平台开放的行为规范,不但要符合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还应依据具体的行业背景作适应性调整。像电子商务平台、社交媒体平台、共享经济平台等,其商业模式、市场影响和运营方式均有不同,在制定行为规范时,应当将这些差异化因素考虑在内,不能一概而论。平台需要依据自身的业务特点,明确其责任与义务,并制定之相适配的行为规范。
所以,平台开放的行为规范要具备充分的灵活性和动态性, 从而能够应对平台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变化。比如随着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的应用,平台的商业行为模式已发生了深刻变化,要求现有的行为规范及时更新与调整。为了确保行为规范的有效性与公平性,平台需构建起自我约束机制,并且要与监管部门相配合,展开定期的审查和评估, 确保全面贯彻落实行为规范。与此同时,平台应当将其相关政策予以公开,以保证用户和合作伙伴能够了解并遵守,进而达到规范市场行为、提升市场参与者信任度的目的。
作为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的基石,平台开放的行为规范至关重要,不但需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而且应当按照平台类型和行业需求予以调整与完善,从而有效保护市场参与者和消费者的权益。
(四)平台开放的法律责任
为确保平台行为合规、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平台开放所涉及的法律责任乃是核心环节。平台作为市场主体,承担着社会责任与法律义务,如拒绝开放或违反相关法规,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一责任的认定,不但涉及平台自身的法律后果,也涉及对其他市场主体的保护,以及市场秩序的维持。
1.平台开放法律责任的具体类型。
平台开放的法律责任涵盖多个方面,可以从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以及刑事责任等层面进行探讨。需要注意的是,平台开放法律责任是反垄断与行政责任的融合,需要建构阶梯式责任体系。
(1)行政责任及反垄断责任。经济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其责任体系是对传统法律责任质变式的“整合”而非“组合”。 平台若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尤其是涉及反垄断法或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其行为首先受到行政监管部门的处罚。根据《反垄断法》规定,平台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拒绝开放平台资源或接口,可能会被相关反垄断机构罚款,如果该违法行为同时产生反竞争效果,则可进一步承担反垄断责任。
(2)民事责任。若平台存在拒绝开放抑或不履行开放义务的情况,进而致使其他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那么平台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例如,平台由于对合作伙伴的接入加以限制,使得合作伙伴难以继续提供服务,由此引发直接的经济损失,合作伙伴可向平台提出赔偿经济损失的要求。另外,倘若消费者因平台的封闭行为而遭受损害,也可依据法律向平台主张损害赔偿。
(3)刑事责任。某些特殊情形之下,平台的不当行为存在触犯刑法的可能性,特别是当平台行为致使严重的市场损害出现,抑或平台凭借非法手段展开竞争排斥之际,或许会牵涉到诸如诈骗、商业贿赂等犯罪行为,进而平台及其负责人或许需承担刑事责任。
2.平台开放法律责任的认定标准。
平台开放法律责任的认定标准,需综合考虑平台的市场地位、行为的性质、受损方的损害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平台开放的法律责任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但可以肯定,平台开放的阶梯式法律责任体系要求,必须且只有从行政责任及反垄断责任开始,因此对相关主体责任及违法行为的认定,优先集中于行政责任或者反垄断责任的认定。
(1)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平台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是认定其是否需要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关键。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市场支配地位是指一个企业在相关市场中能够独立于其他市场主体,支配市场价格、产量、质量等基本交易条件的能力。由于平台开放践行反垄断措施与行业监管融合的新路径,因此还需要借鉴行业监管的相关规定,如欧盟《数字市场法》对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条款。 在判断平台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时,首先要分析平台在相关市场中的地位,如果平台占据支配地位,其拒绝开放行为对市场竞争的影响将更加严重,进而引发更严肃的法律责任。
(2)行为的违法性和损害性。平台的行为是否违法以及是否造成损害,也是认定行政法律责任的重要标准。如果平台的开放行为符合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定,且未对市场秩序或其他市场主体造成实际损害,则平台不应承担责任。但如果平台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并对其他市场主体或消费者造成了实质性损害,平台则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行政法以预防风险为目的,其不以现实损害的发生为适用前提。 除了实质损害之外,损害风险以及对市场竞争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也应当加入行政责任的认定范畴。对平台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而言,其他行为的违法性与损害性则应当符合侵权责任法及刑法的认定标准。
(3)过错的认定。在某些情况下,平台的行为是否具备主观恶意或过错,也将影响法律责任的认定。平台如果是故意限制竞争或采取不正当手段拒绝开放,则应承担更加严厉的反垄断法律责任。平台尤其是超大型平台作为系统性格局的存在,对其民事责任的过错认定标准应参照环境侵权的理念,既要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在举证责任分配上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也应当倒置。
(五)平台拒绝开放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平台拒绝开放意味着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平台有意地或以不合理的手段对其他主体(诸如竞争者或合作方)进入平台系统加以限制,抑或拒绝向其提供必需的资源、服务、接口等,以此来谋取不正当的竞争优势。不得不说,此类行为一方面会对市场竞争形成限制,对市场公平造成损害;另一方面,还会致使平台生态系统出现失衡状况,进而对消费者的选择权以及市场的创新能力产生影响。通常来讲,平台拒绝开放应当承担涵盖反垄断责任和不正当竞争责任在内的法律责任。
从反垄断法的角度来看,当平台于市场中处于占有支配地位之时,其拒绝和某些市场主体展开公平交易,是违背《反垄断法》中有关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定的。例如平台把自身的系统、技术接口予以封闭,对其他服务提供商的接入加以限制,进而将竞争对手排斥在外,使得市场秩序受到扰乱。这样的行为会被判定为违反竞争规则,平台也将承担因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责任。
此外,就平台拒绝开放这一情况而言,其牵涉到不正当竞争的问题。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平台理应依循公平、诚信的商业原则, 拒绝开放或者不公平地限制其他市场主体进入这类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无疑损害了其他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在此情况下,受害者能够通过诸如诉讼或者向监管部门投诉之类的方式,要求平台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
平台开放的法律责任不仅对平台本身行为形成制约,更是对市场秩序、消费者权益以及其他市场主体予以保障,使得各方市场主体能够在更为公平且透明的环境之中展开竞争,进而促使平台经济得以健康且有序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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