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德国反华“学者”郑国恩(Adrian Zenz)发表所谓“学术文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力转移扶贫的概念演变》一文,通过引用西方反华势力提供的虚假信息,以及对我国政府文件进行曲解的方式,抹黑新疆劳动力转移就业政策。长期以来,郑国恩炮制所谓“学术报告”,频繁散布中国新疆存在“强迫劳动”“种族灭绝”的谣言。为此,本文在研究国内相关文献和学术成果的基础上,分析新疆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的发展历程,用事实和数据证明了郑国恩所散布谣言的荒谬性。
新疆劳动力转移就业政策的发展历程与成效
现代化是人类文明的发展方向,并以工业化和城市化为基础,是农民非农化、职业化和组织化的过程。劳动力转移就业是我国向工业化、城镇化发展过程中的必由之路,旨在调整农村就业结构,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农民增收致富。新疆的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其目的是推动新疆与全国各地的改革发展建设保持同步,通过组织动员的方式,推动农民流入城市,流入工业。满足工业劳动力需求和推进城市化建设,实现充分就业,促进脱贫攻坚,助力乡村全面振兴。本文将新疆的劳动力转移就业在三个时期的特点进行分析。
1. 改革开放初期。“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是农村的劳动力由农村和农业向城镇和非农产业转移的行为。”[①]数据显示,1949年新疆的耕地面积为1814.6万亩,人均耕地为4.2亩。1953年,新疆总人口为4893608人,其中城镇人口728930人,乡村人口4144678人,城镇人口比例为14.9%。1978年,新疆常住人口达1233.01万人,其中城镇人口为321.4万人,乡村人口为911.61万人,城镇化率为26.07%(同期国内城镇化率为17.92%),人均耕地面积进一步下降。
1984年,中央一号文件和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明确了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必然性并调整户籍管理制度,新疆农业人口开始自发到城市和疆外就业。例如,1984年北京北沙沟出现第一家新疆籍维吾尔族商人创办的餐厅,1987年,仅这一带的新疆餐厅就增至15家。到1993年维吾尔族餐馆达33个 [②]。
1982年,党的十二大将“小康”作为经济建设总目标,提出到20世纪末,力争使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达到小康水平。其中,不断提升城镇化水平,推动劳动力有序流动,扩大就业规模,提高就业质量,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是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也是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途径。
1990年,国务院要求各地“必须继续努力做好就业工作,保证大局稳定和深化改革的顺利进行。积极拓宽就业渠道,扩大就业训练规模,提高待业人员素质。采取同农业本身及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相适应的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政策”[③],将推动劳动力就业工作与维护社会稳定和推进改革开放紧密相连。同年,劳动部颁布《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进一步规范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管理,加强和完善政府主导的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新疆响应国家的号召,采取一系列措施拓宽农牧民转移就业渠道。
随着市场化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城镇化和工业化水平的提升,转移就业人员的就业途径逐步扩大。“2000年,新疆人口中,居住在城镇的人口624.41万人,占总人口的33.82%,居住在乡村的人口1221.85万人,占总人口的66.18%。”[④]根据《新疆统计年鉴2011》的数据,2000年,新疆的农村劳动力总数为354.1万人。其中,非农从业人数为105.7万人,这意味着当时有一部分农村劳动力已经转移到非农业部门就业,大量农民通过外出务工和劳动力转移就业流入非农业领域并增收致富。“新疆农村转移劳动力人均寄回现金5360多元,远远高于当年农村(农业)劳动力平均纯收入2820元/年。”[⑤]
2002年,中央提出“要促进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拓宽农民增收渠道”。[⑥]农业部要求“各省市做好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推动农民跨区域就业”。[⑦]
在城市化过程中,转移就业人口如何融入城市是世界各国普遍面临的问题。为此,《2003-2010年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提出,要加强对农村劳动力的技能培训,提升他们的就业能力。这是国际通用的有关保障劳动者权利的举措。美国的《莫雷尔法》、英国的《农业培训局法》、日本的《农业改良助长法》、德国的《职业教育法》均对加强农民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设立相应法规,纳入国家规范管理。
2004年,新疆提出,“充分认识到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是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加快我区工业化和现代化进程的必然趋势。建议成立自治区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各县(市)、乡(镇)都应建立负责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与开发就业的工作机构。定期发布市场信息,开展劳动技能培训。”[⑧]“乡(镇)以上各级党委政府,都要成立职业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实施计划。”[⑨]这些文件中还确定当年“要对50万富余农村劳动力进行转移就业培训,并实现100万农村劳动力向非农行业转移创收的目标”[⑩]。此后,新疆将加强农村富余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作为提升劳动力就业能力的手段。
2002年,《土地承包法》明确了农村耕地可流转,土地流转有利于减少耕地闲置,推动规模化经营,增加农业产值和效益。由于新疆农村人口不断增加,人均耕地面积逐渐下降,出现碎片化经营和闲置,导致生产资料效率低下。例如,2005年,新疆耕地总面积为406.34万公顷,相比2001年减少10.06万公顷,减幅为2.42%,人均耕地面积从2001年的3.4亩降为3.1亩。
为有效推动劳动力转移就业,2009年新疆提出“在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时,要结合各地实际,自愿有偿,规范、有序、稳妥地进行”。[11]2011年,新疆再次提出,“鼓励农牧民转产就业,加快促进劳动力转移。”[12]相关研究表明,“劳动力转移会显著促进土地流转,”[13]“土地流转具有显著的增收效应,”[14]“土地转出使得农户贫困脆弱性降低。”[15]
我国将就业当作最大的民生工程。2014年召开的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指出,“就业是新疆最大的民生问题,而民生牵着民心。要从稳疆安疆的战略高度出发,以增加就业为重点,加快改善民生,促进社会稳定。有序扩大新疆少数民族群众到内地接受教育、就业、居住的规模,促进各族群众在共同生产生活和工作学习中加深了解、增进感情。”[16]
2016年,新疆再次提出,“切实把就业作为新疆最大的民生工程、民心工程,立足援疆促进,着重拓展就业渠道,努力促进城乡居民就业。引导各族群众有序进城就业、就地就近就业、返乡自主创业。积极引导各族群众有序到内地就业,积极配合援疆省市做好疆外就业工作。在‘十三五’期间,全区平均每年实现新增就业44万人以上,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1100万人次以上。” [17]可见,新疆从促进社会和谐、增进各族群众之间的感情、改善民生的高度推动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坚持的是民生优先原则。
2. 脱贫攻坚时期。消除贫困人口是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2016年,《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到2020年如期实现贫困人口“两不愁、三保障”,确保我国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的合理目标。同时,党中央提出要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其内涵包括精准识别、精确帮扶和精确管理,避免扶贫资金流失。
新疆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围绕确保劳动力充分就业,实现稳定收入,如期完成脱贫攻坚任务展开。2019年4月,《新疆日报》评论指出,“脱贫攻坚已进入攻城拔寨的关键阶段,尤其需要各级党委和政府把贫困家庭劳动力转移就业摆在突出位置,打好就业扶贫‘组合拳’,让贫困群众早日摆脱贫困。”[18]
根据中央的部署,全疆数万名各族干部驻村推进精准扶贫,并通过对农民就业意向和就业能力进行调查和建立小型工厂(当地称为“卫星工厂”)的形式,帮助农民就地就近就业。据媒体报道,“2018年,喀什地区成立1218座卫星工厂吸纳3万余人稳定就业。当年,喀什地区60%的行政村都设有卫星工厂,基本形成服装加工、电子组装、农副产品加工、手工艺品制作、家具制作等劳动密集型产业体系,能够为农村大量富余劳动力提供就近就地就业。”[19]
实际上,卫星工厂是乡镇企业体系的延伸。改革开放以后,党和政府始终强调乡镇企业在推动农业农村经济、提升农村劳动力就业水平和经济收入中的作用。1993年,国务院提出要“把加快发展乡镇企业作为中西部地区经济工作的一个战略重点。”[20]2002年,“新疆乡镇企业总数达35.19万家,完成现价总产值362.95亿元,实现营业收入373.95亿元。”[21]
2017年,为推动农牧民外出务工和转移就业,新疆全面取消农村义务工,并要求“各地各相关部门要通过市场化途径、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妥善解决相关问题,确保农村各项事业持续健康发展”[22]。当年,全疆农村富余劳动力累计转移就业达275万人次。2018年,新疆以农村贫困家庭劳动力、高校毕业生等就业群体为重点,开展“千乡万村”行动计划,促进城乡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实现稳定就业和就业增收脱贫目标。该行动计划是“促进南疆四地州城乡富余劳动力三年10万人有组织转移就业工作的具体措施” 。[23]2020年,全疆包括南疆在内全部实现脱贫,累计脱贫308.9万人、退出3666个贫困村、摘帽32个贫困县。年均转移就业农村富余劳动力270万人次。新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从1978年的319元增至3.48万元,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从119元增至1.4万元。全区所有乡镇和具备条件的建制村实现了通硬化路,近500万名农牧民住进抗震安居房。
3. 乡村振兴时期。2018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同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2021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即中央一号文件发布。同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明确提出2021年至2025年是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向乡村振兴全面推进的过渡时期。
2022年,新疆提出,将“巩固就业扶贫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持续抓好农村劳动力就业创业”。“十四五”时期,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1375万人次。[24]2023年,新疆再次提出,“扩大农村劳动力务工就业规模。坚持就近就地就业与有序转移输出就业的有机结合,多渠道促进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全区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275万人次以上。”[25]
同时,新疆“持续开展就业状态动态监测,健全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就业帮扶长效机制”
[26]。就业状态动态监测是我国长期坚持的制度。2009年,人社部提出“建立失业动态监测制度对更好地把握经济形势变化对就业、失业的影响,有针对性地采取预防和调控失业的政策措施,进一步促进就业和稳定就业具有重要意义”[27]。2014年,新疆已实现“14个地州市失业动态监测工作全覆盖”[28]。可见,新疆通过完善监测机制,动态监测劳动力就业情况并有针对性地提供就业服务,有效提升了各族劳动者的就业水平。2022年,新疆脱贫人口人均纯收入同比增长12.1%,比全国脱贫人口人均纯收入水平高609元。全疆农村自来水普及率和集中供水率分别达到了97.9%和99%,4G网络实现行政村全覆盖。[29]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覆盖的行政村比例达90%以上。2023年,新疆完成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305.05万人次,城镇零就业家庭继续保持动态为零。全疆的村容村貌、农牧民居住环境和经济收入均出现较大提升。
新疆存在“强迫劳动”纯属不实之论
郑国恩对我国政府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动机进行污名化,对我国政府转移就业具体措施进行扭曲,引用虚假文件并对我国政府文件断章取义和恶意解读,采取无中生有和恶意揣测对新疆进行抹黑攻击,上述事实和数据表明,所谓新疆存在“强迫劳动”纯属不实之论。
1. 对我国政府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动机进行污名化。郑国恩的“研究报告”称,“劳动力转移就业是由国家安全驱动的,是一种国家控制”。实际上,新疆的劳动力转移就业围绕推进改革开放和促进新疆城市化、现代化水平,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进行,以发展农业农村经济和改善民生为根本驱动,旨在通过有序推动农村居民流入城市就业,保障新疆各族群众的就业权和发展权。通过增加农牧民收入和改善生活环境,促进社会和谐。数据显示,2014年新疆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276.3万人次,2022年达303.24万人次,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从2014年的8724元增至2022年的1.65万元。通过劳动力转移,新疆人民实现了收入增加,提高了生活水平。我国的《劳动法》《就业促进法》以法律的形式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就业权益,劳动力转移就业以劳动者的就业意愿、劳动能力和企业的用人需求为依据,根本不存在所谓的“强迫”“控制”。
2. 对我国政府转移就业具体措施进行扭曲。郑国恩的“研究报告”称,“维吾尔族农民被迫在当地购买耕地,并以当地政府规定的价格出售农产品”。实际上,为了维护国家粮食安全,我国各地政府向农民收购粮食的价格高于市场价格。1998年,国务院办公厅明确指出,“当市场粮价高于收购保护价时,参照市场粮价确定;当市场粮价低于保护价时,定购价按不低于保护价确定。”[30]郑国恩扭曲精准扶贫的工作是为了“识别人员进行教育”“改变农民选择就业的思维方式”。实际上,新疆基层的“访惠聚”工作队是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增进干群关系的重要举措。参与“访惠聚”工作的是党政、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既有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也有普通工作人员,入户走访旨在了解民情。截至2018年,“全疆参加‘访惠聚’工作的干部达35万人次,覆盖了新疆所有行政村和社区”[31]。
3. 引用虚假文件并对我国政府相关文件断章取义和恶意解读。郑国恩在其“研究报告”中,采取对我国政府相关文件断章取义、恶意解读的方式,将新疆启动的“千乡万村”行动计划污名化为“政治灌输”。同时,大量引用所谓“新疆文件”“新疆QQ文件”“新疆警察档案”等材料。实际上,这些材料毫无事实依据,“充斥着虚假信息,其本质是美西方反华势力和‘东突’势力抹黑诬蔑新疆的工具”[32]。
4. 采取无中生有和恶意揣测的方式进行抹黑攻击。郑国恩的“研究报告”中编造了各种谎言,如“被转移的维吾尔人构成了廉价和容易被剥削的劳动力”,“他们的薪酬比其他工人低得多”,新疆是“极端强制性的环境”“选择不能自由”,“转移劳工不能自由离开工作”,造谣“拒绝参与就业运动将导致维吾尔族人被拘留”。
实际上,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是国家扶贫政策的组成部分。2023年,全国脱贫劳动力务工人数3396.9万人,其中新疆305.05万多人次,约占9%。随着稳定就业人数的增加,全疆各族群众的经济收入持续提高,地区人均生产总值(GDP)从2017年的45476元达到2022年的68552元。新疆各族劳动者都是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职业和区域,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获取报酬,不存在任何强迫行为。
劳动力转移就业作为国家富民致富的重要政策,其内涵随着改革开放和国家现代化进程的提速变得更加丰富,所承担的使命变得更加突出。新疆的劳动力转移就业始终围绕改善民生这条主线,不断扩大就业渠道,充分保障各族群众的就业权,符合全疆各族群众的根本利益。西方反华势力通过卑劣手段抹黑中国新疆的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终将沦为笑柄。
(编辑 杨利红)
* 新疆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副教授,中信改革发展研究基金会研究员,本文系中信改革发展研究基金会资助项目《应对美西方所谓涉疆“强迫劳动”荒诞谬论研究》(项目编号为:F2206);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新疆对外宣传话语系构建研究”(21AZD010)阶段性成果。
[①] 侯建东,朱哲. 新疆沙雅县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意愿影响因素分析[J]. 中南农业技,2023,44(10):123-127.
[②] 杨圣敏,王汉生. 北京“新疆村”的变迁——北京“新疆村”调查之一[J]. 西北民族研究,2008,(02):1-9.
[③]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做好劳动就业工作的通知.2007-7-12.https://baike.baidu.com/item/国务院关于做好劳动就业工作的通知/22271495?fr=ge_ala.
[④] 国家统计局:第五次人口普查公报——新疆. 2002-1-7.
http://www.stats.gov.cn/sj/tjgb/rkpcgb/dfrkpcgb/202302/t20230206_1902009.html.
[⑤] 阿里木·哈德尔. 抓住机遇 加快新疆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步伐[J]. 新疆农业科技,2002,(05):4-7.
[⑥] 国务院: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02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 2000-1-16. https://www.gov.cn/govweb/gongbao/content/2000/content_60664.htm.
[⑦] 农业部. 关于印发《农业部关于做好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2002-12-17. http://www.kjs.moa.gov.cn/tgjy/201904/t20190418_6185332.htm.
[⑧] 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自治区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2004-04-23.
https://code.fabao365.com/law_340061_2.html.
[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的意见.2004-02-10
https://law.lawtime.cn/d387781392875.html.
[⑩] 2004年新疆将实现百万农民“农转非” 增强就业培训. 2003-12-25.
http://news.sohu.com/2003/12/25/71/news217417105.shtml.
[1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关于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意见. 2009-4-1.https://wenku.baidu.com/view/b90597540875f46527d3240c844769eae109a318.html?_wkts_=1706266224842&bdQuery=新疆+关于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意见&needWelcomeRecommand=1
[1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 2013-07-03
http://www.mredu.cn/xxgc/ShowArticle.asp?ArticleID=20562.
[13] 张庆红,毕冉. 农户劳动力转移规模对土地流转的影响[J]. 山西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22(02):51-58.
[14] 齐万里、杨俊孝,张亚洲. 土地流转与农户减贫效应研究——基于新疆南疆地区1928户农户调查实证[J]. 中国农机化学报,2021,42(07):215-221.
[15] 张亚洲,杨俊孝. 土地流转与农户贫困脆弱性研究——基于新疆南疆地区1640户农户调查实证[J]. 中国农机化学报,2022,43(04):198-205.
[16] 新华社. 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在京举行.
2014-05-30. https://www.gov.cn/guowuyuan/2014-05/30/content_2690332.htm.
[17]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 2016-6-1.
https://www.ndrc.gov.cn/fggz/fzzlgh/dffzgh/201606/P020191104643495152910.pdf.
[18] 天山网. 转移就业助力脱贫攻坚. 2019-4-30.
http://news.ts.cn/system/2019/04/30/035673624.shtml?utm_source=UfqiNews.
[19] 天山网. 喀什地区1218座卫星工厂吸纳3万余人稳定就业.2019-4-30.
http://news.ts.cn/system/2018/12/12/035495734.shtml.
[20] 国务院. 关于加快发展中西部地区乡镇企业的决定. 1993-2-24. http://gzsrmzfgb.guizhou.gov.cn/gzszfgb/199302/t19930224_1943326.html.
[21] 匿名. 新疆小城镇发展中存在问题对策研究报告. 2022.6.25.
https://wenku.baidu.com/view/0f093c30cf1755270722192e453610661fd95a7a.html?_wkts_=1700825005016&bdQuery=新疆乡镇企业总数‘&needWelcomeRecommand=1.
[22] 观察者. 新疆全面取消农村义务工 鼓励农村富余劳动力外出打工. 2017-02-07.
https://www.guancha.cn/society/2017_02_07_392982_s.shtml.
[23] 新疆日报. 新疆启动2018年促进企业就业服务“千乡万村”行动计划. 2018.4.19.
http://www.moa.gov.cn/ztzl/nmsjyyjnpxzl/hddt/201804/t20180419_6140611.htm.
[2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四五”就业促进规划的通知.2022-10-16.
http://rst.xinjiang.gov.cn/xjrst/c112676/202211/5e025b35030442df828e3cb0e1056e3d.shtml.
[2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2023-2-19.
https://www.xinjiang.gov.cn/xinjiang/xjyw/202303/df25dbc77a8c476ea35ae59faf9f9954.shtml?eqid=db6271de00030e3000000006645ca53e.
[26]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四五”就业促进规划的通知。2021-12-14.
http://rst.xinjiang.gov.cn/xjrst/c112676/202211/5e025b35030442df828e3cb0e1056e3d.shtml.
[28]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动态监测工作的通知. 2014-12-12.http://rst.xinjiang.gov.cn/xjrst/c112737/201412/7209ff412b8b43a1b3571d924805536b.shtml.
[29] 中国新闻网. 新疆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何以行稳致远?——专访新疆乡村振兴局局长马缨.
2023-10-11. 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79438817698582965&wfr=spider&for=pc.
[30]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完善粮食价格形成机制意见的通知.1998-5-19.
https://code.fabao365.com/law_26589.html.
[31] 新疆日报. 进村入户聚民心扶贫帮困强基础——新疆35万人次“访惠聚”干部5年接力驻村服务基层. 2018-11-2.
http://www.moa.gov.cn/xw/qg/201811/t20181102_6162210.htm.
[32] 中国新闻网. 新疆民众现身辟谣:“维吾尔司法档案库”是彻头彻尾的“谎言库”.
2021-02-01.
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90498713009727790&wfr=spider&for=pc.
2023年,汽车行业出现了令人瞩目的现象。大众、丰田、斯特兰蒂斯(Stellantis)等国际汽车巨头纷纷与中国企业小鹏、比亚迪、零跑等合作组建合资企业,而且在汽车供应链的上下游,也出现了外国车企与中国零部件和ICT企业建立合资公司的多个案例,一股新的合资合作浪潮正在汽车行业兴起。这种现象被称为“反向合资”或“逆向合资”,以表示这种新的合资模式与三四十年前汽车行业“合资热”的显著差异,凸显了中国汽车产业在新一轮合资浪潮中崛起的标志性意义。
大众、丰田等国际巨头争相牵手中国车企
2023年疫情后,全球新能源汽车市场均出现高速增长的局面。据市场调研机构
TrendForce集邦咨询发布的数据,2023年第三季度,全球新能源车总销量为345.5万辆,相比上年同期增长28.1%,特斯拉、比亚迪、广汽埃安、大众和上汽通用五菱分列前5名。中国新能源汽车市场更是一骑绝尘,前三季度国内市场销量达627.8万辆,同比增长38%,新能源汽车的渗透率已超过30%。出于对市场前景的良好预期,国际汽车巨头纷纷加大在中国市场的投资,开启了新一轮合资合作的热潮。据不完全统计,仅2023年,国际整车和零部件巨头与中国企业建立合资公司20多起,其中大众、丰田、斯特兰蒂斯、日产等国际品牌的合作最令人瞩目。
2023年7月26日,大众汽车集团宣布计划向小鹏汽车投资约7亿美元,收购小鹏汽车约4.99%的股权,大众在全球和中国市场长期的统治地位与小鹏汽车仅有5年造车历史的巨大反差,使这次收购在业界引起震动。其实大众早已悄悄在中国布棋落子。2023年5月30日,大众中国宣布与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签署协议,在合肥投资10亿欧元建立大众(中国)科技有限公司,将雇佣近3000名员工。11月3日,大众旗下软件公司CARIAD与中国手机供应商VIVO达成合作,共同建立手车互融联合实验室。12月8日,大众CARIAD又和中国芯片企业地平线正式宣布,在北京经开区成立合资公司酷睿程(CARIZON),据悉注册资本为67.57亿元。
丰田因在电动化转型方面动作迟缓而为业界诟病,但它知道“缺啥补啥”。2020年4月,丰田与比亚迪合资成立比亚迪丰田电动车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45亿元,双方持股比例为50:50。合资公司的第一款产品是双方为一汽丰田打造的bZ3纯电轿车,底盘采用丰田e-TNGA架构,动力系统采用比亚迪的弗迪刀片电池与电机。bZ3在2022年上市后反响不错,成为丰田最畅销的一款纯电车型。初尝合资甜头的丰田再度出手,2023年8月与广汽丰田一起出资,与中国领先的自动驾驶企业小马智行成立自动驾驶出租车(Robotaxi)相关事业合资公司,以支持未来自动驾驶出租车(Robotaxi)前装量产和规模化部署,总投资额超10亿元。除智能驾驶外,丰田还与国内氢能科技企业亿华通等成立合资公司,共同研发面向商用车市场的氢燃料电池系统。
斯特兰蒂斯汽车集团是2021年由法国PSA集团和克莱斯勒菲亚特集团(FCA)合并组建的全球第四大汽车集团。法国PSA和FCA在中国一直都找不到存在感,在中国的合资项目业绩不佳,标致、雪铁龙两大品牌销量连年下滑,广汽菲亚特更是直接破产退市,但是斯特兰蒂斯仍然没有放弃中国市场。2023年10月26日,斯特兰蒂斯集团与零跑汽车宣布,斯特兰蒂斯将投资约15亿欧元以获取零跑汽车约20%的股权,这将使斯特兰蒂斯集团成为零跑汽车的一个重要股东。双方将以51:49的比例成立一家名为“零跑国际”的合资公司,承担除大中华地区以外全球市场的出口和销售业务,以及独家拥有在当地制造零跑汽车产品的权利。11月21日,斯特兰蒂斯和宁德时代宣布合作,宁德时代将在欧洲当地向斯特兰蒂斯集团供应磷酸铁锂(LFP)电池的电芯和模组,助力斯特兰蒂斯在欧洲市场的电动汽车生产,同时双方正探讨以对等模式成立一家合资企业的可能性。
以上三家都是企业层面的合资合作,2023年在车型平台技术层面的合作也在深入开展。2023年8月,日产与东风汽车展开合作,日产汽车将基于东风汽车最新开发的“量子智能电动架构”研发日产品牌的新能源车型。虽然日产很早就在中国市场推出了纯电车型Leaf(铃风),但销量一直不佳。东风日产由于新能源车型不给力而导致销量大幅下滑,2023年1-9月,东风日产销量为54.6万辆,同比下降34.7%。焦虑的不止日产,2023年7月,德国《汽车周刊》首先透露,奥迪正在考虑直接从中国本地的电动车企业购买一个电动车平台的授权,以缩短开发时间。中国媒体很快就证实,奥迪寻求合作的是上汽集团。虽然在中国市场奥迪已推出了Q4e-tron 、Q5e-tron等四款电动车型,但销量均很惨淡,与蔚来、小鹏、理想等中国新势力差距明显。
除整车企业的合作趋势以外,外国零部件企业与中国企业的合资合作更加活跃。今年以来,世界零部件巨头博世集团先后与中国企业禾川科技(出资2.76亿元)、庆铃集团成立了合资公司,与赛力斯达成深度战略合作,计划在自动化与电器控制、氢能系统、驾驶辅助等领域开展合作。大陆集团与地平线建立了合资公司,专注于高级辅助驾驶和自动驾驶软硬件解决方案。此外,佛瑞亚与比亚迪深化合作,将在泰国新建座椅总成工厂。美国康明斯联手戴姆勒卡车及帕卡共同出资26亿美元,与中国电池企业亿纬锂能在美建电池工厂。
中国企业缘何成了“香饽饽”
汽车产业向电动化、智能化转型的新要求
传统汽车产业在电动化、智能化转型中,在能力提升中进行了革命性新的要求和变化。正如陈清泰所说,“当前我们正在经历一场伟大的‘汽车革命’。经过130多年的发展进化,全球汽车产业进入一个新的加速变革的历史时期,这是一种前所未有的革命性变化,称之为汽车革命也不为过。”这场革命就是从21世纪初兴起的汽车产业向电动化、智能化的深刻转型。
电动化是汽车驱动方式的变化,即由传统化石能源驱动变为电力驱动。100多年前,美国的托马斯·达文波特就发明了世界上第一辆电动汽车,但是由于当时电池性能低下,汽车产业一直由内燃机为主导。直到20世纪80年代,锂电池得以商用化,特别是到了1997年,随着世界首辆混合动力汽车丰田PRIUS的问世,以及日产推出世界第一辆锂离子电池的电动车Prairie Joy EV,汽车的电动化进程才真正起步。进入新世纪,随着特斯拉、比亚迪等企业的兴起,以电动化为主的新能源汽车成为世界汽车产业发展的主流。电动化的核心内涵是由电力驱动的汽车能源动力的变革,它带来的是汽车驱动方式的革命性变化,即由以石油为主的传统化石能源向以电力为主的新型能源方式转变,由此引起汽车的研发、制造、产业链、价值链等都发生了极为深刻的变化,尤其是动力电池成为电动化浪潮中竞争最激烈的一个焦点。
汽车的智能化主要是指汽车控制方式的变化,即由机械控制为主向智能控制为主转变。1969年,约翰·麦卡锡就提出“电脑控制汽车”的设想,近年来逐步变为现实,智能化技术在汽车领域得到广泛应用。当代智能汽车集中运用了计算机、现代传感、信息融合、通讯、人工智能、大数据及自动控制等最新技术,使汽车成为一个集环境感知、规划决策、多等级辅助驾驶甚至完全自动驾驶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系统,成为电子电器架构、智能驾驶、智能座舱、车联网等各种智能技术的最佳载体。智能汽车的发展给我们的交通出行提供了更高的安全性与舒适性,以及更加人性化的人车交互界面,带给人们更好的驾驶体验,汽车产业由此进入了“软件定义汽车”的时代。
汽车产业的电动化、智能化转型带来的不仅是汽车产品功能的变化,即由交通工具向移动智能终端、储能单元和移动生活空间的转变,同时,对汽车产业来说,更重要的是汽车的电动化、智能化发展极大地扩展了汽车产业的边界,汽车产业与电力、信息通信、集成电路、人工智能、软件系统、传感器等行业的跨界融合越来越紧密,使汽车企业的研发、采购、制造、服务等环节都发生了显著变化。汽车企业的研发日益从封闭式研发转向开放合作式研发,充分利用全球的研发资源,与跨界企业如芯片、操作系统公司进行联合研发。这就对传统汽车企业的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在传统燃油车领域的技术积累的基础上跨界合作,弥补自己的短板弱项。这也是国外汽车企业转向与中国企业合作的一个大背景。
中国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快速发展形成了明显的技术势能
在这场汽车产业的百年变革中,由于国家产业政策的有力引导、中国汽车企业的共同努力,尤其是一些造车新势力的加入,以及中国强大的资本市场的支持,中国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发展在全球已是处于领先地位。从市场规模看,2023年全球新能源汽车销量为1465.3辆,其中,中国新能源汽车销量就达到949.5万辆,占全球销量的65%。
从企业发展来看,一批具有核心技术的本土企业强势崛起,如宁德时代成为全球最大的动力电池制造商,比亚迪的刀片电池技术全球领先,蔚来、小鹏的智能驾驶技术在全球也占有一席之地。中国已形成完整的新能源汽车产业链,新能源汽车的基础材料、电池、电机、整车、电控、生产装备等产业链上下游已基本实现了贯通,产业配套环境不断优化,全国已累计建设充电站3.8万座,换电站449座,建设了各类充电桩130万个。同时,我国还建成了“十纵十横两环”4.9万公里高速公路快充网络。
更重要的是,我国汽车产业在智能化等领域有望成为未来全球新型产业链的主导力量。罗兰贝格一份名为《颠覆趋势下的全球与中国汽车行业展望》的跟踪研究显示,中国在“MADE”(M-mobility移动出行;A-autonomous driving自动驾驶;D-digitalization数字化;E-Electrification电气化)这四大颠覆性指数上持续位于世界前列,综合得分连续三年保持首位。《中国知识产权》杂志网站公布的2021年全球自动驾驶领域发明专利企业排名显示,百度以3477件的申请量居榜首,高于丰田3392件、博世2552件、本田2466件、现代2024件。中国已成为全球最大的自动驾驶专利布局目标市场。据统计,全球共有58%的自动驾驶专利在中国布局,约有43%的自动驾驶发明专利来自中国,领先美国25%、韩国9%、德国9%、日本8%等国家。中国汽车产业正在从以往先进模式和成熟技术的接受方,转变为智能化发展趋势最为迅猛、前沿技术储备领先的变革引领者。中国汽车产业的快速发展集聚的强大技术势能,使外国汽车企业对中国企业刮目相看。
外国品牌与中国车企合资可以快速弥补技术差距
近两年来,外国品牌纷纷开始探寻与中国企业进行合资合作,最直接的原因是它们在中国市场的吸引力下滑,市场份额正快速被中国企业所蚕食。2022年11月,合资品牌的市场份额首次跌破50%,2023年前10个月,合资品牌的份额又下降至44.7%。其中日系品牌的市场份额较2022年下降了3.4个百分点,德系下降0.4个百分点。特别是在新能源汽车市场,合资品牌的吸引力就更加惨淡。2023年9月,国内新能源销量前十车企中,九家都是自主品牌车企,自主品牌的新能源车市场渗透率高达49.9%,主流合资品牌的新能源车渗透率仅有5.8%。因此,尽快扭转在中国市场的不利局面,是他们与中国企业合作的直接动因。通过与中国企业合资合作,外国品牌至少有以下好处:
一是快速弥补与中国车企的技术差距。中国的人工智能、大数据、通信等相关产业都非常发达,有一大批成熟的ICT企业如百度、阿里巴巴、地平线、商汤科技、华为等等,为汽车产业的跨界融合提供优越的技术条件,中国车企又十分注重用户体验,善于快速将最新技术转化为产品的性能优势,因此中国车企在智能化和自动驾驶的技术研发与应用方面走在行业前列。
外国品牌除特斯拉以外,欧洲和日本的车企在电动化、智能化转型上比中国企业都慢了半拍,表现在产品上就是先进的电动化、智能化配置明显落后于中国自主品牌。以同档次的蔚来ES6(价格33.8万元~55.4万元)和奥迪Q5e-tron(价格29.85万元~43.55万元)加以对比,在电动化方面,蔚来ES6采用的是双电机,功率高达360千瓦;而Q5e-tron采用单电机,功率仅为150千瓦。在智能化方面,蔚来ES6为L2+级智能辅助驾驶系统,兼具“哨兵模式”、城市NOA、高速NOA等功能,Q5e-tron仅为L2智能辅助驾驶。在车联网方面,ES6支持5G,支持OTA,支持V2X通讯;Q5e-tron仅支持4G。因此在终端市场,奥迪Q5e-tron的销量远远不及蔚来ES6。
外国品牌已认识到与中国企业的差距,所以他们开始采取比较务实的态度,主动放低姿态,与中国企业合作。正如斯特兰蒂斯集团CEO唐唯实所说:“斯特兰蒂斯认识到要在中国取胜,最好是与中国公司合作,依靠中国的合作伙伴在中国取得成功。”而斯特兰蒂斯之所以选择与零跑合作,就是看中了零跑的车型技术和低成本能力。仅有三年造车经验的零跑汽车并非造车新势力的头部企业,但零跑汽车专注于中低端车型的技术研发,在2023年推出的“四叶草”中央集中式电子电气架构,实现了智能电动汽车核心组件之间的无缝高效协作,这一技术架构得到了斯特兰蒂斯的青睐,它希望借此技术平台开发适合欧洲市场的电动车型,助推其全球电动化战略的实现。2023年上半年,斯特兰蒂斯的纯电动汽车销量为16.9万辆,在其全球销量中的占比仅为约5%。
大众的研发实力要远高于斯特兰蒂斯,但它在智能化上也走得并不顺。大众早在2020年就成立了软件事业部,后更名为CARIAD,但这个拥有近5000名工程师的庞大研发部,从一开始就出现了开发项目屡屡延期、自研的车载操作系统VW.OS也因频繁软件故障而遭车主投诉,导致ID系列电动车销量始终难达预期,甚至出现了CARIAD高管团队被解散的怪事。痛定思痛,大众才决定采用“短平快”,选择与小鹏进行合资,利用小鹏的智能化平台,双方共同开发两款大众品牌电动车,专供中国市场,以补充大众基于MEB平台的产品组合,新车计划于2026年推向市场。此外,大众旗下的奥迪品牌也选择与上汽集团旗下智己品牌合作,将基于智己的800V平台打造两款电动轿车。这样大众就可以有效缩短产品开发时间,快速扭转在中国市场下滑的局面。
二是更好顺应中国用户的消费偏好。中国年轻消费者的喜好变化太快,连深耕中国市场多年的大众、丰田都有些摸不到市场的脉搏。据易观 2023中国汽车消费新趋势洞察报告显示,国内的年轻用户在购车特征上与传统主流群体存在巨大差异。智能化已经成为汽车消费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消费者对于人机互动和智能驾驶等功能的需求越来越高。天风证券2023年在对480名消费者的调研显示,智能化浪潮下自动驾驶最受消费者关注;L2达到认知普及,L3和高阶智能驾驶也已具备付费意愿;车距检测、紧急制动等智能化功能广受好评。而这些对于智能化的偏好,恰恰是德系车和日系车上所欠缺的;相反,中国车企特别是有互联网基因的造车新势力,它们对于中国消费者的偏好研究最透彻,迎合得最迅速,这种能力是外国品牌一时还难以复制的。所以中国消费者的偏好与选择迫使外国品牌不断驱动自己的创新和变革,不惜放下身段与中国企业合作,为消费者提供更加符合他们生活方式和价值观的汽车产品,以更加持久地分享中国市场的红利。
三是助力其全球战略。大陆集团与地平线的合资就极具代表性。大陆集团作为德国一家世界级的汽车零部件企业,敏锐地洞察到汽车行业向电动智能化转型带来的挑战,于是不再遵循传统的Tier
1战略打法,通过横向的合作加强自身的核心能力。大陆集团选择产业链上有很高创新能力的地平线进行合作,合资开发l2+的产品线,以快速补充自己的技术能力,保持在行业中的领先地位。同样,斯特兰蒂斯与宁德时代的合作,其目的也正如集团CEO唐唯实承认的那样,“为客户带来创新且易于使用和推广的电池技术,同时将帮助斯特兰蒂斯集团实现‘到2038年达到净零碳排放’的目标。”
中国企业通过合资从中受益
一是获得资金支持。此次合资浪潮,外国品牌掏的都是真金白银,对于急需资金支持的中国企业来说,无异于雪中送炭。2023年前三季度,小鹏汽车亏损高达90亿元,此次能获得大众的7亿美元投资,无疑能够在很大程度上缓解资金压力,增强发展后劲。同时,通过向外资车企出售车型平台与技术,还能够摊薄企业前期的研发费用,更能够优化自己的资产负债表,进一步增强投资者的信心。
二是获得品牌背书。这次主动合作的都是大众、丰田、斯特兰蒂斯、博世这样的国际巨头,与巨头牵手的中国车企必然会享受到这些品牌的背书,增强中国车企的市场影响力,有的甚至通过国际合作还推高了自身的股价。例如小鹏与大众合作的消息传出后,小鹏的股价曾一度大涨,令小鹏的投资者获得正向收益。
三是助力开拓国际市场。零跑科技创始人、董事长兼CEO朱江明在零跑与斯特兰蒂斯的签约仪式上表示,“通过合资,能使中国一些好的技术和产品为全球创造价值。合资能让中国的汽车更快走出中国实现全球化。”零跑汽车通过合作,可以借助斯特兰蒂斯集团在欧洲等海外市场的优势布局,加快自己“走出去”的步伐。斯特兰蒂斯在欧洲占据着20%左右的市场份额,与斯特兰蒂斯的合作,可以使零跑平台的产品借助斯特兰蒂斯的销售网络,无障碍地进入欧洲市场。
通过此轮合资浪潮,中外企业都各取所需,各有所得,达到了双赢,也成为中国汽车产业真正崛起的一个标志性事件。
从“技术换市场”到“资本换技术”
2023年,这新一轮的外国企业合资浪潮与近40年来我国汽车产业两次大的合资浪潮相比,能够看出它的时代特点。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汽车产业共发生了两次较大的合资合作的浪潮。第一次是在改革开放之初,以1983年北汽与克莱斯勒合资成立“北京吉普”、1984年上汽与德国大众合资成立“上海大众”为标志,“广州标致”“一汽大众”“上海通用”“广州本田”“东风标致雪铁龙”(神龙汽车)等一大批合资企业在华成立,在汽车行业首次掀起了“合资热”。第二次是2001年中国加入WTO之后,以2001年长安与福特汽车合资成立“长安福特”、2002年一汽与丰田合资成立“一汽丰田”为标志,“北京现代”“华晨宝马”“北京奔驰”“东风日产”“广州丰田”“东风本田”“东风悦达起亚”等一大批合资企业又应运而生,国内汽车行业再次掀起合资热潮。至此全球汽车行业绝大多数主流品牌均落户中国,中国汽车产业由此进入了突飞猛进的发展阶段,于2009年就成为全球最大汽车生产国和消费国。
与前两次合资浪潮相比,本次合资浪潮有四点不同:
一是诉求不同。前两次合资浪潮从外方角度看,主要目的或诉求是完全一样的,都是为了通过合资进入中国这个最具潜力的巨大市场,也就是“技术换市场”,通过向合资企业输入产品与技术,以换取中方的政策支持与市场准入。因此在合资企业中虽然大多数股比都是50:50,但是实际上外方显然占据了更强势的地位,它们对于引入什么产品、何时引进、如何定价等,都更有话语权。但是此次合资,无论大众、丰田、还是斯特兰蒂斯,它们主动选择中国企业合资,其目的都是通过合资取得中方的技术许可,即“资本换技术”,通过投资中方企业换取它们急缺的车型平台或技术,以弥补其产品技术短板或弱项,更好地占据中国市场。在新一轮合资中,中方企业获得了一定的话语权与议价权,但双方地位仍是不平等的,外方对于选择哪家企业、哪个平台仍有主动权,因此虽然中方成为技术输出的一方,和上一次相比的确是“反向合资”或“逆向合资”,但是外方依然牢牢地掌握着交易的主动权,这是外方在全球汽车产业的地位决定的,一时还难以彻底改变。
二是模式不同。前两次合资浪潮还有很浓的计划经济的色彩,由于国家政策的引导,外国品牌只能与国有大型企业进行合资合作,合作模式大多是外方出产品、技术与管理,中方出资金、人力与厂房设备,合资企业利益共享,风险共担。而此次合资浪潮完全是市场化的行为,外国品牌也多选择体制机制更为灵活的民营企业进行合作,合作方式也更为多样,既有外方出资中方出技术成立合资公司,也有外方投资入股,还有购买技术平台。目前还出现了全新的合作模式,即外方以战略性投资的方式对中方企业进行加持,最典型的就是沙特阿拉伯的主权投资基金大举进入中国汽车行业的案例。2023年以来,已至少有三支沙特的主权投资基金分别对蔚来汽车(投资11亿美元)、小马智行(投资1亿美元)和华人运通(投资2.5 亿美元)进行了大笔投资。这种投资既是沙特自身寻求能源转型的一种路径,同时也是沙特看好中国新能源汽车的未来市场前景,并试图分享增长红利的一种举措。这种类型的战略性投资在前两次合资浪潮中是看不到的,这表明中国汽车产业的地位早已今非昔比。
三是范围不同。前两次合资主要集中于整车领域,大多是中外双方的强强联合,而且由于各国有企业和当地政府对于外国品牌都求之若渴,所以每一项合资都是大手笔投资,所涉及的品牌之多、投资规模之大,都是这次合资潮难以相比的。这次合资潮规模虽然远不及前两次,但是它涉及的范围超过前两次,合资中不仅有外国的整车企业,还有零部件企业,与之合资的中国企业,更是涉及整车、零部件、动力电池、芯片、自动驾驶等产业链上下游的各个领域,是当前世界汽车产业日益走向跨界融合的一个缩影。
四是影响不同。技术扩散犹如水库大坝,落差越大,势能越大。前两次合资浪潮由于外国企业与中国企业的技术差距巨大,因而它产生的技术势能就非常巨大,对中国汽车产业产生了非常深远的影响力,彻底改变了中国汽车产业的面貌。但由于中国的技术实力尚在培育中,与国外的技术差距还非常有限,只是一些局部领域处于领先地位,因而它产生的技术势能有限,还不足以对外国品牌、对整个行业产生根本性的影响。但是这次合资潮的影响力有一个特点,就是对中国汽车产业国际化产生了积极的影响。过去合资企业全部建在中国本土,而此次合资有一小部分是中外双方在海外投资建厂,这样中国汽车的技术就可扩散到海外,这是中国企业在世界辐射其影响力的一个表现。
从汽车大国迈向汽车强国,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中国汽车企业必须保持战略定力,在研发端持续保持高强度的投入,继续放眼世界、开放创新,不断整合全世界一切先进的技术资源、技术人才,才能创造出真正的技术领先优势,以更加自信的姿态屹立于世界汽车产业之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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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节)
发展农村新型集体经济组织的两种途径
发展壮大集体经济是推动乡村全面振兴的重要抓手。党的十八大以来,各地都在探索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的路径与机制,出现诸多创新模式与实践范例。综合各地实践,发展新型集体经济的组织路径可以归结为两大类:“党支部领办合作社”与“强村公司”。前者较为典型的如山东烟台、贵州毕节等地区,后者较早出现于浙江湖州地区并在全省推广,山东、江苏等地也展开了相关探索。
上述两大类集体经济组织,反映了新时期农民组织化(及合作化)与农村市场化推进路径的不同选择。如果简单地比较二者在组织形态与路径上的差异并赋予其特殊性意义,很可能拘泥于“孰优孰劣”的技术路线争论。有必要对两类组织路径进行多维度、多层面的比较研究,将其放在乡村振兴、集体产权改革、乡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中深入思考、比较研究,基本问题是:
农民与集体的关系。主要是村集体成员(农民) 与村集体之间,围绕集体所有制产生的经济权利关系,这也是最核心、最基础的范畴。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背景下,各地探索农村“三变”(资源变资产、资产变资本、农民变股东)改革,其目的一是激活农村“沉睡资产”,让农村集体资源转化为可用于产业发展的市场化价值,二是通过集体成员权利向股东权利的转化,让权利内涵的市场价值量化更加充分,也为集体经济的组织形式与市场化创新提供更多可能性。这就需要在“股份经济合作社”与“党支部领办合作社”“强村公司”的关系结构中展开研究。路径选择的不同,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资本化程度与市场化阶段的不同。
第二,农民与生产、市场的关系。乡村振兴要处理好小农户与现代农业的有机衔接、与市场经济有效衔接这两个基本问题。“抱团”是不二选择,而如何“抱团”则是小农为主体的农业农村现代化转型的核心难题。从这个维度看,集体经济的组织实现形式,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制度创新在农村地区的建构与体现。集体经济的核心要义在于建构农民衔接现代农业产业与现代市场经济双重目标的基本单元。基本单元的灵活性组合,可以处理好村集体经济具体组织形式乃需各地因地制宜、自主探索。
第三,集体经济与乡村治理的关系。集体经济既有经济内涵,也有治理内涵。从基层探索实践看,发展好集体经济的基本经验就是有效切入乡村产业、乡村振兴、乡村治理等领域,。从党支部领办合作社以及强村公司模式中,都是通过党建引领与行政引导等方式,依托乡村治理体系促成联村乃至跨区域合作社,形成市场竞争能力和内生发展能力。
第四,集体经济组织的实现形式。狭义的集体经济组织,可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审议中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1] 限定的组织类型:“不包括农村供销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然而,包括党支部领办合作社、强村公司等创新探索均为集体经济的具体组织实现形式。在实践中,除了已有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资源发包、物业出租、居间服务等营业方式,还可以看到与社会资本、国有资本的联合投资、联合运营等形式,在乡村发展形成混合经济形态。随着农村集体产权制度的改革,农村集体资产资本化程度的提升,客观要求不断探索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组织路径与实现形式。
本文着重对“党支部领办合作社”与“强村公司”两个组织路径进行比较。
基本法人结构之比较
党支部领办合作社。(1)党支部领办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依据《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予以推动,并依据《关于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工作的通知》进行赋码登记和运行管理,主要由农业农村部门监督管理。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正式颁布,亦将成为规范运行和监督管理的正式法律依据。(2)党支部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于工商登记部门登记注册,党支部代表村集体或集体经济组织入股领办。值得注意的是,前者(1)一般每村设立一个,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覆盖,而后者(2)数量不限。实践中,贵州毕节推动的党支部领办合作社涵盖两种类型,山东烟台等地则主要是党支部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山东省农业农村厅于2023年11月底印发《山东省村党组织领办合作社规范指引(试行)》,于省级层面对于党支部领办合作社进行规范指导与引导推动。[2]
强村公司。即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采用独资、多村联合投资、国有资本投资(或控股)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控股联合投资、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市场化运营主体。较早开展强村公司模式探索的湖州市练城物业公司,由练市镇建新村于2019年组建成立,2020年3月又增加了练市镇18个村作为股东,成为由练市镇19个行政村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联合出资组建的股份有限公司。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是该法人主体最重要的股东。
这两种组织实现形式,均为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市场法人主体,在法人治理结构中,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为最重要的主体。由此,形成“1+N”的集体经济组织实现法人结构。所谓“1”,即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是村集体资产产权改革、资产管理、投资运营的基本单元,也是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的基础单元和内核。而“N”即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发起根据实际情况、产业需要、市场特性等因地制宜组建的市场化法人主体,既包括党支部领办合作社,也包括强村公司。
选择党支部领办合作社抑或强村公司等法人实现形式,是由各地因地制宜、自主决策进行探索,而影响决策的因素主要有:
第一,集体产权改革阶段不同。浙江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起步较早、组织形式相对规范,尤其在城镇化较好的地区农村集体经济也较发达,以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作为村集体代表,出资设立强村公司的条件更为成熟。贵州毕节同时在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和专业合作社两种形式推进党支部领办,其内在机理在于:在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三变)的进程中,与脱贫攻坚、培育发展农村产业结合,使两种不同性质的合作社组织形成分工与协同。例如,党支部领办的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实施(党支部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不能干的)非农项目,并入股参与后者的经营决策。山东烟台则以党支部代表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入股的形式(如果未完成集体产权改革,则暂由党支部代表村集体)领办发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重点在于优化组合要素资源、集成政策资源,推进农业产业发展与转型升级。
由此可见,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深化与完善,如果能够同步推进村集体经济发展和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这一基本组织单元的规范完善,在村集体经济的具体组织实现形式上就可以更多的市场化选择空间。
第二,要素标准化与资本化程度有所不同。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可以分为三个层次:一是折股量化明晰产权,落实集体成员权,组建股份经济合作社;二是要素标准化,以村集体或合作社方式优化组合要素,与产业生产及转型升级要求相适;三是资本化,以资本化要素与市场及投资机会相衔接,村集体经济较发达则较易实施资本化、或实现货币资本投资。贵州毕节的党支部领办合作社主要在第一、二个层次展开,山东烟台主要在第二个层次展开,而强村公司模式则主要在第三个层次展开。达到资本化的高级阶段,集体经济就成为农村市场化的重要主体力量,可以更好展开多种形式、多种业态的发展探索。
第三,产业实施领域不同。产业细分领域不同,对于要素、资产与资本的要求不同,决定了组织实现路径的差别。党支部领办合作社主要在农民合作与农业生产(及社会化服务)环节,农业生产高度依赖土地等生产要素,需要集体经济组织在优化组合要素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如推动“小田变大田”并与高标准农田建设相衔接。合作社入股方式可多样化,土地(经营权)、资金、劳动力、设备及实物均可折股加入,或因地制宜组建土地、劳务、住宅合作社以及各细分领域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然后再优化组合。在这个过程中,由党支部领办可以其公信力发挥协调人的作用,促成要素合作的灵活组合。在这些领域,合作社组织形式无疑是不二选择。
强村公司则主要以货币资本入股的方式组建,适用于轻资产的服务业或资产类型较为简单且标准化的产业领域。例如,浙江湖州的强村公司前期经营业务主要是承接卫生保洁、绿化养护、垃圾分类、物业管理等公共财政投入项目,此外还有全域土地整治、农村宅基地盘活利用、安置点建设代管等项目,以及与工业发展相关的治污基础设施。其主要特点是:集中在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领域,政府购买服务是重要推动力;与乡村建设与乡村治理密切联结;与新型城镇化和乡村产业转型升级相关联。强村公司较为适用于产业化和城镇化程度较高的农村地区。
值得注意的是,浙江曾经率先探索农村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合作模式,集体经济组织实现路径,也是合作社与强村公司模式两者并存。
靶向的基本命题:探索统分结合的新内涵
发展壮大农村新型集体经济,一方面要结合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打造规范的基础单元——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另一方面需结合实际,在具体组织形式层面进行探索。探索应结合市场机制而非简单的行政推动,要呼应农业农村的现实需要,应对农业农村现代化面临的诸多核心难题。
第一,农村资产的“沉睡”与低质低效问题。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需要解决的一个核心问题,即激活农村“沉睡”资产。其中一项重要的因素,是土地、林权等资产处于产权碎片化和低质低效状态,无法适应适度规模经营要求,进而无法实现合理产权收益。需要在兼顾公平与效率的前提下,形成有效的集体行动;村集体经济组织就是天然的组织者、协调者。
第二,农业农村的弱质性和造血机制。从产业特点和城乡关系看,农业处于相对弱势;农村资产的“沉睡”状态加重了这种弱质性。脱贫攻坚战与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得到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大量扶持,在相当程度上缓解了这一状态。而将“输血”机制转为“造血”机制,提升内生能力,需要从要素的优化组合入手,推动农业转型升级和乡村建设;从地方实践来看,解决问题的抓手,在于打造强有力的集体经济组织,帮助贫困村发展壮大新型集体经济。
第三,简单市场化的道路走不通。农村农业的弱质性,农村市场化程度较低,要素市场处于初步发展阶段。资本下乡多以低价获取要素,以实现利润最大化为导向,难以成为脱贫攻坚与共同富裕的中坚力量。“三农”问题具有战略性、长期性,难以构建与之相匹配的耐心资本投融资机制。而解决农村土地碎片化、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以及推动生态发展、绿色发展等项工作,完全依靠市场化方式推进往往成本高昂、效果极不理想。构建稳定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引入有效的市场法人,有机结合党建引领、政府引导与市场机制三个方面,方能解决这些问题。
第四,“统”的能力与机制问题。20世纪80年代,农村改革建立了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有力推动了农村经济和农业的发展。随着时间的推移,农村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村集体经济组织逐渐涣散,集体经济式微,“统”的能力严重不足,客观要求做出相应调整和变革。
综上,村集体经济是撬动“三农”改革深化的重要抓手。而发展壮大新型集体经济,靶向的基本命题可以归结为“统”的能力与机制问题,即如何以党的领导和政策扶持,强化村集体“统”的能力,让村集体有能力自主探索“统”与“分”的最佳结合点和统分结合的新内涵、新机制、新形式。
这一基本命题又可以展开为三个方面:
一是解决要素市场与生产、产品市场之间的差距问题。如前所述,农村资产要素处于“沉睡”状态,难以通过市场合理定价;而生产环节与产品销售环节则已实现市场化。目前看,弥合这一差距的选择,是通过党支部领办合作社这一形式,促成要素合作,并实现收益内部化、长期化。原因在于要素(如土地)的组织性定价高于简单市场化价格,接近要素潜在价值;随着集体经济发展壮大,还可以提升其远期价值,使农民和村集体受益。实践中可以看到:横向上,推动生产、供销、信用诸领域及各环节的综合性农民合作,并以党支部领办将农民合作与村集体经济有机联结;纵向上,以联村党委等形式,促进纵向一体化和村集体抱团跨区域合作、实现规模优势,并与村集体-专业合作社的灵活专业化优势有机结合。在村集体经济要在要素、生产与产品市场三个维度同步展开统分结合的新探索。
第二,“统”要在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公共事务领域发挥作用。乡村产业经济发展要与乡村建设、乡村治理相结合,乡村的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中,不少以政府购买服务及财政扶持等方式提供。强村公司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应运而生。通过“强村公司”方式发展新型集体经济,政府购买与财政金融扶持措施可很好地发挥催化剂作用;集体经济在公共性领域发挥“统”作用也有助于增强村集体的公信力、凝聚力,同时提高村民的参与度,将集体经济发展与基层治理优化并举。
第三,“统”要在短板弱项领域、薄弱环节发力、促进共同富裕。目前农村农业存在诸多短板弱项与薄弱环节,村集体经济要通过“统分结合”的机制探索,充分利用好政策资源,在薄弱环节发力并解决问题,实现自身发展。例如山东烟台的衣家村是个贫困的山村,他们创造了“工票”制,不论男女老少,参加基础设施修建即可按投入劳动获得工票,据此可入股合作社,或领取劳动报酬。将财政扶持资金转化为集体信用,解决基础设施短板问题,为党支部领办合作社提供了更好的生产设施条件,提高了群众收入,也再造了村集体经济。集体经济发挥“统”的作用,灵活运用统分结合,可以克服简单市场化的诸多弊端。
总体看,发展壮大新型集体经济,不仅体现在集体经济收入上,更重要的在于统分结合的能力上,灵活运用集体经济的不同组织形式及其组合,恰恰是村集体经济“统分结合”能力的外在体现。
解决之道:嵌入、适配与建构性制度
研究党支部领办合作社与强村公司这两种主要组织实现形式,尤其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与之形成的“1+N”结构,可以发现不论哪种组织实现形式,除了增加集体经济收入外,更重要的还在于提升集体经济的能力,核心是“统分结合”能力,是深层次解决“输血式”扶持向“造血式”扶持的转化机制问题。
第一,乡村治理的结构性嵌入。乡村基层治理的结构可称为“一核引领,多元共治”:“一核”是党的建设,“多元共治”中村民委员会是基础的治理主体,村集体是基本治理单元。党支部领办合作社,与乡村治理形成结构性嵌入。通过党支部领办,将党建引领具体化到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中,使得“一核引领”的内涵进一步得到充实,对于多元主体的治理参与和经济参与发挥领导和引领作用,这一作用又通过组织和人才途径得以强化。例如党支部与合作社之间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村党支部书记要按照《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农村工作条例》等文件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责任。从实际效果看,党支部领办合作社能搞得好,均构建了集体经济、合作社与乡村治理之间的正反馈机制。烟台市委组织部提出了“好人+能人,才是当家人”的选人标准,加强村级负责人的队伍建设,形成“又红又专”的基层治理能人队伍。乡村治理降低了要素优化组合的成本,为集体经济提供更好的要素;有竞争力的合作社可以增加集体经济收入,在分配机制上为乡村治理提供了经济条件。
第二,乡村振兴的体系性适配。促进乡村全面振兴的工作体系在于五级书记一起抓,形成体系化推进机制。党支部领办合作社能够形成活力,机理在于与乡村振兴形成体系性适配,集聚条块资源、凝聚合力。实践中,通过市级统筹推进,市、县(区)、乡、村四级体系化推进落地,而党支部领办合作社将这一体系的基层进行强化,对政策资源进行统筹、集成与落地。省级则在地方试点和基层探索的基础上,予以制度与政策确认。例如2023年,山东省对于党支部领办合作社、浙江省对三位一体农民综合合作与强村公司模式,均发布了省级文件,提升集体经济发展壮大的协调、引导、规范,加强了村集体经济发展与乡村振兴的适配性。
第三,建构性制度创新。农村要素(土地)碎片化,市场不健全,是当前农村资产难以有效定价的主要原因。党支部领办合作社等方式,是通过组织性定价、行政性引导保障农民和村集体的权益;股份经济合作社(合作社)通过成本收益内部化,实现这种定价方式下的要素合作与优化重组。然而与外部合作,则需要通过市场机制进行。因此,各地在农村集体产权改革过程中,纷纷开展农村产权交易体系的探索与建构。
当前阶段,对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不能视为简单的市场化工具,而应视为一种建构性市场的制度创新。其含义是:(1)政府不仅是市场的建构者,而且作为特殊的当事人,在市场内部持续地发挥引领和协调的作用;(2)政府将某种价值目标(共同富裕、绿色发展、均衡发展、脱贫攻坚等)引入市场,使之与参与主体的目标相结合,达到激励相容。
例如在某些地方的探索中,村集体被吸收为产权交易中心的股东,参与其建设并享受收益。如温州市鹿城区农村产权服务中心由鹿城区强村公司负责运营,该公司由鹿城区文旅传媒集团和全区34个薄弱村共同出资成立。发源于福建南平的“生态银行”、浙江丽水的“两山银行”,也属于这类建构性市场的创新探索,主要服务于碳汇这类新要素的确认、确权与交易,将绿色生态发展与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等新理念、新机制,落地于农村地区。
建构性制度创新(尤其是建构性市场)的重要性在于,以行政性方式推动引导体制机制转化,从而将外力推动转化为内生能力。对于集体经济而言,建构性市场的作用还在于:(1)帮助农村资产的要素标准化,得以与金融资源等标准化领域衔接;(2)农村资产种类繁多,通过这类建构性市场可对要素重组的优化组合提供平台;(3)规范要素市场,弥合与生产和产品市场的差距,为进一步促进城乡融合发展、要素双向流动准备条件。
发展壮大新型集体经济,解决“统分结合”能力和机制的基本命题,可以归结为:(1)通过与乡村治理的结构性嵌入,形成党建引领、集体经济与乡村治理的正反馈循环,形成集体行动的内源动力和集体经济的内生能力;(2)通过与乡村振兴的体系性适配,聚合外部扶持资源,促进集体经济由虚变实、由弱变强,并通过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结构(1+N)体系,探索“统分结合”的新机制、新形式;(3)通过建构性制度创新尤其是建构性市场,深化农村市场化改革,锻炼村集体利用市场机制进行“统分结合”的能力,打造“小而美”的村集体经济基本单元。
(编辑 苏歌)
* 王东宾,博士,复旦大学中国研究院副研究员;李波,博士,复旦大学中国研究院院长助理、研究员。本文是复旦大学义乌研究院项目“政道与地方治理:中国民主理念与地方实践探索”(20-1-59)的成果。笔者亦特别感谢中信改革发展研究基金会近年来组织的关于党支部领办合作社与集体经济的一系列调研和研讨,对于本文的形成有重要影响。
[1]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于2023年12月25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正在审议流程中。
[2] 该文件规定:村党组织领办合作社是指在村党组织领导下,村党组织书记或委员通过法定程序担任理事长,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成员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而其设立标准应《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
我国发展未来产业面临的形势
当今世界,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深入发展
以量子信息、人工智能、先进无线、先进制造和生物技术等为代表的新一轮科技革命正在兴起,不断加速学科交叉融合、引领新一轮产业变革。
新的科技革命催化产业发展范式变革,助力新产业部门和新型业态的培育壮大。例如,人工智能技术正呈现指数级的迭代发展新趋势,推动部分技术与产品研发周期正在快速缩短,催生未来产业新发展方向。生物技术的重大突破,将彻底改变癌症、传染病、阿尔茨海默病等疾病的预防和治疗,推动未来生物产业的革命性发展。未来科学技术和产业发展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国家发展走向,并影响国际力量的对比。
世界各大国(地区)纷纷出台有关政策文件,加快布局未来产业,竞争日益激烈
美国:《美国主导未来产业》(2019)、《关于加强美国未来产业领导地位的建议》(2020)、《未来产业研究院:美国科学与技术领导力的新模式》(2021)、《未来产业法案》(2021年生效)等文件,形成美国强化未来产业领导地位的总体战略。
欧盟:《欧洲产业的未来》(2017)、《促进繁荣的未来技术》(2019)、《加强面向未来欧盟产业战略价值链报告》(2019)、《欧洲新工业战略》(2020、2021)等,显示了欧盟提升欧洲全球工业领导地位的系统布局。
日本:《第五期科学技术基本计划(2016—2020)》(2016年)、《未来投资战略2018—迈向社会5.0和数据驱动型社会的变革》(2018年)、《第六期科技创新基本计划》(2021年)等战略规划,描绘了日本未来产业发展蓝图。
加强前瞻部署和发展未来产业,关乎我国在国际竞争格局中的地位和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实现
目前我国经济处于由高速增长转向高质量发展、由工业大国向工业强国演进的历史阶段,部分先进产业发展已迈入技术“无人区”。围绕国家发展重大战略需求,以发展未来产业为引领,有利于更好地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同时,为实现绿色发展,我国明确提出“碳达峰、碳中和”行动方案,必须综合利用新兴技术、先进材料和先进制造(如增材制造、自动化和机器人、人工智能和机器学习)推动这一目标的实现。
所以,发展未来产业是以创新驱动引领高质量发展的必然选择,关系到我国把握中长期发展的主动权和国家安全问题。
未来产业创新体系的内涵与特征
未来产业创新体系的组成要素
由于未来产业仍处于从新技术向产业化过渡的阶段,对外界环境极为敏感,离不开制度保障与政策扶持,需要特定的产业创新体系促进未来产业创新发展。这一体系包括知识和技术、制度和政策、文化和组织等要素。
创新主体。包括企业、高校、科研机构、政府机构等。一般来说,企业是产业技术创新最重要的主体,是创新投入和产出的受益者,整个产业创新体系的核心。但对于未来产业而言,由于产业技术还处于生命周期的起步期,大部分企业尚在观望中。因此,需要特别重视高校和科研院所在基础研究和技术开发中的重要作用。未来产业创新体系的形成依赖于各创新主体所形成的网络关系。
制度和政策环境。由于未来产业的市场主体还未成熟,存在市场失灵问题,因此未来产业的发展,在不同的发展时期需要不同的政策支持,如政府的研发资金支持、投融资制度、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收益分配制度等。只有建立法律制度和行为规范,才能降低创新主体之间的交流合作障碍。在发展过程中需要创新主体不断和制度环境相适应,构建起良好的创新机制。
创新生态。包括社会制度、法律体系、文化习俗、社会网络、营商环境、创业氛围等软性因素,也包括基础设施、金融资本、人力资源、技术与经济存量等硬性因素;这些因素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创新主体功能的发挥。创新生态建设和完善,取决于市场机制和市场竞争基础上政府的能动作用,以及二者功能的互补。
未来产业创新体系的特征
产业创新体系的一个重要功能是解决产业中知识、技术、人才等创新要素的合理流动问题。未来产业创新体系既具有产业创新体系的一般特征,又体现了未来产业的特殊性。
创新性特征。产业的发展离不开科学技术的支撑。支撑和驱动未来产业发展的核心技术属于具有突破性和颠覆性的前沿技术,因此,未来产业创新体系应对科学技术给予充分的关注,并预期其应用前景,推动产业不断发展。
网络性特征。创新网络是产业不同创新参与者的协同群体,通过相互交流和学习,共同参与产业技术和新产品的开发、生产和销售过程,通过密切协同可在成员之间建立某种信任、降低组织学习成本;在探索新知识的过程中需要广泛联系网络中的人员和组织,保持组织和技术的多样性。未来产业创新体系是同一(相关)产业领域的企业、高校、科研机构、政府机构之间的合作关系、形成密切合作的网络;它应当是介于市场和企业内部等级制度之间的一种产业组织形式,比企业内部组织形式灵活,又比市场组织形式稳定,有利于应对技术创新的不确定性。
开放性特征。由于未来产业技术的复杂性,其创新活动不能依靠单个主体。企业要保持创新和竞争力,就要突破现有的学习机制,与其他创新主体建立稳定、长期的合作关系;具有不同知识基础的外部参与者能够提出补充性或启发性方法,突破现存知识基础的限制。产业创新体系能有效降低创新活动中市场和技术的风险,克服复杂技术创新过程中单个企业创新能力的局限。因此,未来产业创新体系必须采取开放的组织形式,以便更好地适应外部环境的变化、组织成员共同学习、搜寻外界信息以增加知识存量,不断促进产业技术创新。
动态性特征。由于未来产业处于产业生命周期的孕育期,在科技革命背景下技术和产业发展充满不确定性,创新主体之间、主体与环境之间会发生协同演化,导致未来产业创新体系会随技术进步而动态变化。在产业发展的初始阶段,不同创新主体没有清晰的选择标准,成员之间的关系比较松散。随着技术的发展,参与者群体不断扩大,目标逐步明确,成员之间形成新的网络关系。
干预性特征。与新兴产业和成熟产业相比,未来产业在资源配置和市场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但是在推动未来经济社会变迁中将起到关键的支撑性、引领性作用,因此未来产业的培育和发展,需要政府采取适当的干预措施加以支持。发达国家都制定和实施了系列举措,在研发投入、创新体制、优惠政策、促进产业化、政府采购和投融资等方面,对未来产业进行扶持。例如,美国在许多现有高科技产业大规模商业化之前多年就进行提前布局:针对无人驾驶技术,美国国防高级研究计划局(DARPA)早在1983年就开始实施“陆地自动巡航”计划;国立卫生研究院(NIH)持续数十年对生物技术的研发给以高额资助,等等。
我国未来产业发展现状与挑战
我国对未来产业的发展高度重视。“十四五”规划提出:要着眼于抢占未来产业发展先机,谋划布局一批未来产业、加速形成若干未来产业。但是在实际的运作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挑战。
发展现状
1.我国在未来产业前沿领域已经形成了一定的能力和技术基础。突破性技术和颠覆性创新是未来产业发展的重要基础。以量子信息和氢能为例,在量子信息领域,我国相关科技项目的布局和投入逐步增加,在科研团队、专利数量、知识产权布局和标准体系建设等方面,建立了较好的实践基础和发展条件。科技部和中国科学院通过自然科学基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和战略先导专项等多项科技项目,支持量子信息基础研究。我国在量子通信领域的专利储备位列世界前列,成为专利申请受理最多的国家。据统计,全球47%的量子通信技术专利申请来自中国,24%来自美国,12%来自日本。2016年8月,我国完全自主研制的世界上第一颗空间量子科学实验卫星“墨子号”发射升空,通过卫星和地面站之间的量子密钥分发,实现星地量子保密通信,为我国未来构建天地一体化量子保密通信网络提供了可靠的技术支撑。在氢能领域,制储运等环节技术进步显著,我国碱性电解槽技术处于国际先进水平;质子交换膜电解槽技术实现了“从无到有”,单槽功率达到兆瓦级。
2.中央和地方政府正加快未来产业布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指出,“在类脑智能、量子信息、基因技术、未来网络、深海空天开发、氢能与储能等前沿科技和产业变革领域,组织实施未来产业孵化与加速计划,谋划布局一批未来产业”。根据党中央指示和“十四五”规划,国家发展改革委明确提出,将重点在科教资源优势突出、产业基础雄厚的地区,布局一批未来产业技术研究院和先导示范区,推动形成未来产业策源地。
多个省份的“十四五”规划也提出加快布局未来产业。安徽提出“实施‘3+N’未来产业培育工程,前瞻布局量子科技、生物制造、先进核能等产业”;浙江提出“超前布局发展第三代半导体、类脑芯片、柔性电子、量子信息、物联网等未来产业,加快建设未来产业先导区”;山西提出“重点培育未来数字、未来材料、未来能源、未来装备、未来生活等5大未来产业重点领域”。《长三角G60科创走廊建设方案》提出,“加快培育布局量子信息、类脑芯片、第三代半导体、基因编辑等一批未来产业”。
3.部分未来产业进入产业化初期阶段。一方面,若干重大项目相继落地。2017年8月,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的国家量子保密通信“京沪干线”通过总技术验收,该项目搭建了全长2000余公里的量子保密通信骨干线路,完成了金融、政务领域的远程或同城数据灾备系统、金融机构数据采集系统等应用示范。2020年,国际顶级制氢储能项目在宁夏开工,预计建成后合计年产氢气1.6亿标方,每年可减少煤耗25.4万吨、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约44.5万吨。2021年4月,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未来网络试验设施”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未来互联网试验设施(简称FITI)高性能主干网正式开通,致力于对互联网核心关键技术的探索和实践。
另一方面,领先企业加速推进未来产业领域布局。以量子信息为例,阿里巴巴、腾讯、百度和华为等企业纷纷成立量子实验室,布局量子处理器硬件、量子计算云平台、量子软件及应用开发等领域。在量子通信领域,三大运营商积极推动量子通信的应用落地,不断提升行业安全标准;在量子测量领域,成都天奥进行时间频率产品的研发,中电科、航天科技、航天科工和中船重工集团下属的部分研究机构正逐步开展相关研究。就氢能而言,我国已初步布局了涵盖制氢、储运、加注、应用等环节的氢能产业链。领先企业积极开展氢能战略合作,引领氢能产业发展。例如,2019年10月,阳光电源与中国科学院大连物化所共同成立“PEM电解制氢技术联合实验室”,以大功率PEM电解制氢装备的研发为核心深入合作。2020年,宝武集团与重塑科技等民营企业开展氢能战略合作。截至2021年7月1日,中国已累计建成加氢站165座。当前我国氢气产能约每年4100万吨,产量约3342万吨,是世界第一产氢国。
我国未来产业发展面临的挑战
1.产业基础能力有待提升。在未来产业领域,我国核心技术、装备、原材料与国际先进水平尚存在差距。以量子信息以及氢能为例,我国量子计算领域的前沿研究、样机研制和应用推广与欧美存在较大差距,阿里巴巴、华为、百度等企业在软硬件研发、科研生态建设等方面仍落后于全球先进水平。就氢能而言,我国在氢能自主技术研发、装备制造、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仍有待提升。国外针对碳捕获、利用与封存(CCUS)技术进行了新工艺开发和广泛的项目示范,积累了百万吨级捕集利用封存经验,但我国在CCUS技术集成、海底封存和工业应用仍较为落后,且CCUS大规模示范项目整体规模远低于发达国家。
2.产业创新生态有待完善。一方面,未来产业的发展将对特种原材料、零部件、生产设备、工业软件等产生大量需求,需要完整产业体系的系统支撑;而我国的相应基础设施、技术标准、检测认证和监管体系不健全,缺少统一战略规划和顶层设计。以氢能产业为例,全国性的氢能发展战略规划尚未出台;作为重要基础设施的加氢站建站标准法规、政策体系均不健全,没有明确归属管理部门。
3.急需充实人才基础。创新人才是技术和产业发展的关键,对未来产业的发展至关重要,而我国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人才比例较低,尤其缺少跨界型、复合型人才。2019年,我国R&D人员全时当量为480.1万人年,其中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R&D人员全时当量分别为39.2万人年和61.5万人年,占比分别仅为8.17%和12.81%。智能制造代表了先进制造与新一代信息技术的深度融合,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数据分析,2025年智能制造领域人才需求为900万人,人才缺口预计达到450万人。我国亟须加强未来产业相关的人才培养。
加快构建我国未来产业创新体系的建议
加快构建我国未来产业创新体系,需要在顶层设计、基础研究、关键核心技术突破、创新创业生态、人才培养等方面加强支持。
一是加强前瞻部署和研发支持。建议:(1)在类脑智能、量子信息、基因技术、未来网络、深海及空天开发、氢能与储能等前沿领域,组织力量研判技术和产业发展趋势,制定整体发展战略规划;(2)注重发挥高校和科研机构基础研究优势,加强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等国家科技计划对未来产业相关基础研究的支持;(3)设立未来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引导企业增加基础研究投入,推动未来产业发展。
二是推进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突破。联合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等产业创新平台,布局建设国家未来产业技术研究院,集聚产学研优势力量,加强前沿技术多路径探索和交叉融合,突破一批对未来产业发展具有全局性影响的关键共性技术,增加颠覆性技术供给。
三是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生态。实施未来产业孵化与加速计划,构建完整的创新孵化体系、科技公共服务体系、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科技投融资体系,催生新业态新模式。加快实施未来产业跨界融合示范工程,促进应用场景创新和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前沿技术迭代完善。
四是加强创新人才引进和培养。推进面向未来产业的教育体系建设,加快新兴和基础学科布局,完善系统性教材内容设计,促进基础教育和高等教育的衔接。通过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国家未来产业技术研究院培养创新人才与团队。建设未来产业专业人才培养和实训基地,建立产教融合、科教融合的人才培养体系。推进全球高层次人才合作计划,加强人才引进培养。
(编辑 季节)
决定产业发展和转型升级的现实因素
2023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黑龙江调研期间指出,要整合科技创新资源,引领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同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在“以科技创新引领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主题下着重强调,“要以科技创新推动产业创新,特别是以颠覆性技术和前沿技术催生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发展新质生产力”。随后,中央财办在阐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时,进一步界定新质生产力是“以劳动者、劳动资料、劳动对象及其优化组合的质变为基本内涵,以全要素生产率提升为核心标志”。由此,笔者就新质生产力给出以下三个基本“推论”。
第一,新质生产力是一个经济概念或者产业概念,而不是科技概念。这个立意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相关精神中也有体现。相比2022年经济工作会议强调科技政策要聚焦自立自强,2023年则把论述重点放在发展现代化产业体系方面。
第二,新质生产力概念的分析更为精细。这与2023年5月中央财经委对“现代化产业体系”的关键界定一脉相承,即坚持三次产业融合发展,避免割裂对立;坚持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而不能将其当成“低端产业”简单退出。
第三,新质生产力对“创新驱动发展”的评价标准,进一步聚焦到生产力和全要素生产率等实实在在的指标上。这就对各种“创新”起到了一定的筛选作用,那些无法证明其经济合理性和发展可能性的“伪创新”就能被更早地剔除出去。
上述基本界定和推论,为我们理解很多现实问题提供了重要依据。我们可以据此回到产业真实世界中来理解“新质生产力”的核心议题:新质生产力是如何发展的?从科技创新到全要素生产率的这条路径中,都有哪些因素在发挥作用?我们结合一些具体的企业案例尝试对此做出回答。
其一,无论新老,所有行业的转型升级过程,都为新质生产力的发展创造了广阔的空间;但完成这种转变所需的重置成本(资金、时间等各个方面的投入)也是巨大的。更重要的是,这种重置成本往往伴随着企业和产业转变发展战略、转变思维方式的过程,这就从根本上决定了转变过程的长期性。其中,有的企业是在投入巨大的精力、寻找新的劳动对象,比如京东方(半导体显示工业)与盛虹石化(化纤行业),二者都是各自赛道上的龙头企业,目前都已进入了各自行业发展的“无人区”,研发工作的重心也逐渐由工程创新转向原始创新。这种转变和相关投入的“阵痛”显而易见:京东方每年在原始创新领域的投入数以亿计,却不能确定新的技术爆发点可能在哪里;盛虹则在努力寻找下一个百万吨级、甚至千万吨级的新产品,但他们也缺少“从头开始”的经验,既不知道新产品在哪里,也不知道如何将其推广到下游领域。
还有一些企业是在寻找和建立新的劳动工具,三元食品是其中的代表。为了提高自身的产品开发水平,三元凭借极高的耐心与稳定的投入,耗时数年建立起千万量级的数据库,从而在国内企业中率先将循证医学的一系列工具引入乳制品开发与创新过程中。这种数据驱动的研发与创新将来会成为更多行业的主导范式。这也决定了当前人工智能、大模型(行业大模型、而不是通用大模型)等数字技术与传统产业相结合的主要路径。而无论是哪种新质生产力的形成方式(新的劳动对象或新的劳动工具),都需要企业克服行为惯性,先立后破,破在立中,在不伤筋动骨的前提下提高全要素生产率。
其二,产业发展促进产业创新,产业融合促进产业创新。新质生产力作为一个产业概念,在明确科技创新重要性的同时也在提醒我们:要把科技要素转化成为实实在在的生产力,就要最大程度地降低它们同现有产业相结合的难度。如果产业融合、上下游合作的交易成本过高,科技创新转变成产业创新的难度就很大。更形象地说,没有科技创新的火种,产业转型升级的篝火就烧不起来;但没有产业基础的柴火堆,火种再旺也只能熄灭。这意味着,现有企业自身的创新能力、本土产业链的精诚团结和合作创新,是科技创新转化为全要素生产率的重要前提。
产业发展历史中有很多例子可以说明这一逻辑,比如深圳的消费电子工业:到今天,无论是苹果还是任何哪家企业的新产品,之所以“没有什么是深圳做不出来的”,就是深圳有三十多年电子工业的积累与深耕。而且我们在实践中是有教训的:2015年之后,我国从战略层面上进入了一个对科技创新投入较坚决、对创新创业政策支持力度较大的时期,但这个时期国民经济的整体创新回报却并不理想,“增产不增收”现象严重,甚至在全要素生产率上还出现了轻微下降,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科技创新与产业基础之间的联系不足,甚至出现了一批脱离现实产业基础的“伪创新”。
其三,从新质生产力的角度出发,可以更加名正言顺地强化企业创新的主体地位。只有把企业主导的有组织科研作为“有组织科研”的主体,让科技领军企业成为最重要的国家战略科技力量,才能从根本上跳出低水平重复建设和恶性竞争,才能更好地抵消市场机制的消极力量。但从很多方面的表现来看,“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更多地仍然只是停留在政策口号层面。
最近出台的《制造业中试创新发展实施意见》,相关部门经过了长期磋商,最终出台了这份意见。基于安全生产等多方面的考虑,有些省份对企业中试做出了相当严苛的规定,要求企业的中试必须在相应的中试基地进行。但是在很多行业中,产品创新、中试与规模生产的互动反馈非常频繁,“不好在地理上分开”。这也是世界一流企业普遍具备内部中试能力的根本原因。
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让科技创新与产业基础更好地结合
在当前新型研发机构创立大潮中,存在大量科学家办机构、科学家办院所的例子。但“科学家办平台”的最大缺陷,就是他们不熟悉产业,对产业基础缺乏必要的了解,缺乏通过多种方式努力增加自己的产业知识(比如在新型研发机构治理中,很少有需求侧的企业参与进来,甚至在组建国家实验室等新一批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的过程中也普遍存在此问题)。由此导致的一个直接后果是,“科学家办平台”对需求侧(新技术能用在哪、干什么)的应用和运行不熟悉,往往会遇到产业基础与上下游合作产生的“卡脖子”难题。
再如,习近平总书记在上海考察期间提出了“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跨区域协同”的重大命题。但在现实中,很多人并不是站在“强化企业创新主体”的立场上来回答这一问题,甚至没有意识到一流企业天然地具有这种跨区域协同的能力。相反,各主要经济圈和经济带上的一大批科研院所却在争先恐后,跃跃欲试,自视为跨区域协同的主体,还想象出一堆跨区域院所协同的“伪难题”。
出现上述问题的根本原因,是我们在思想和战略层面尚未真正确立“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的意识;不能引导更多创新资源向企业、尤其是一流企业集中、集聚,或是“只闻楼梯响,不见人下来”;政策资源的分配结构则呈现为典型的“全力打援(非企业科研机构),绝不攻城(企业创新主体)”。结果是,实实在在面向市场的创新主体手里没有“米”,就很难引来科研机构这些做技术支撑的“鸡”,科技创新和产业基础之间的距离被人为拉大了,新质生产力的发展潜力也被人为抑制了。从科技创新与产业基础相结合的角度来理解新质生产力,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审视产业转型升级、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完整图景。以图1略示其大意。从科技创新(决定了全要素生产率的提升潜力)和产业基础(决定全要素生产率的实际提升水平,即潜力转化为现实的效率)这两个维度出发,我们把生产力发展模式划分为四个象限(高潜力-高效率、高潜力-低效率、低潜力-低效率、低潜力-高效率)。由于新质生产力突出强调了科技创新属性,所以集中在高潜力-高效率、高潜力-低效率两个象限。 其中,从未来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到成熟产业转型升级的演进路径,是未来技术、新兴技术向整个现代化产业体系扩散、不同产业融合发展的结果(主要表现为成熟产业利用各种新兴技术)。因此,要最大程度地把科技创新对提升全要素生产率的潜力释放出来,就要做好科技创新与产业基础相结合的工作,即通过产业融合实现技术扩散。但成熟产业不只是未来技术和新兴技术的用户,也可以是他们的孵化器:半导体技术就起源于AT&T的贝尔实验室。虽然这条路径在我国尚未充分发育起来,但很多成熟产业中的领头羊企业都是过去十年中国智能制造和数字化转型的开拓者与主力军。这意味着,从发展新质生产力、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的角度出发,国家创新资源投向的重点应该是蓝色区域和蓝色路径,成熟产业转型升级(帮助企业克服战略转型的困难)是其中的重中之重。[1]但在当前的科技与创新政策框架下,红色区域和红色路径(其本质是以院校、甚至科学家为主角的科技成果转化逻辑)反而吸引了更多的资源和注意力:大量资源被投入与现实产业体系有距离、甚至有鸿沟的“科技”活动中。很多卡脖子问题则在这两个区域的交叉地带。
在实践中,形成上述资源错配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不同利益团体(科学家团体和企业家团体)对政策过程的影响力存在结构性差别。当本土产业(尤其是在政策上居于弱势地位的传统产业)和企业的发声渠道严重匮乏时,党和政府对工业认知与相关知识结构就会产生行业间差异、甚至制度设计瑕疵。这些瑕疵的一个突出表现,就是行政干部的考核体系设计尚未全面反映新发展理念的相关要求。正因如此,各地干部才会用传统的“拉项目”方式来“拼经济”,用“建平台”的方式来“促创新”,把“产业集群”简单化为“上楼、进园”。因为“高质量发展”“现代化产业体系”“企业创新主体地位”这些转型升级的重要理念并未在这些行政干部的考核体系中得到有效反映。
重要的是转变经济工作思维方式
解决这些问题没有现成答案,但至少可以把部分地方政府的有效经验加以提炼推广。比如合肥市政府近年来尝试开展一系列产业链上下游的对接和引导工作。其中一个关键步骤就是以京东方等“链主企业”为核心,通过产业融合对接等形式,支持其招引、孵化和对接相关配套企业(包括科技创业企业),从而立足于地方产业基础发展形成一个有高度合肥特色的产业集群。合肥的这套经验提示我们,“打造创新生态”的中心任务,绝不是在个人、院校和企业之间的权利边界重新设计(如职务发明转化链条上的权利调整),而是利用政府背书、推动产业链上下游、不同产业之间的信息流动、供需对接和思维碰撞,从而利用“社会对技术上的需要”来推进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而确保这个过程具体落地的行为主体应该也只能是本土创新型企业。
更重要的是,需要围绕“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这个根本落脚点、加强问题导向的政策优化。要让创新资源投向企业集聚不足的领域,就要让政府采购、产品价格谈判等政策工具确保“优质优价”“创新高价”,让创新者获得应有的回报。企业参与国家科研项目存在机会主义行为,就要着力强化项目结项的实战标准,并逐步建立国家科研项目的黑名单/白名单制度;但与此同时,也要进一步完善与创新驱动相适应的审计体制,赋予项目参与企业更大的自主权。
在这些战术问题之外,还有两个战略问题值得关注。其一就是着力解决前述政策制定和执行过程中的企业家缺位问题。尤其需要强化产业部委,做实行业协会的功能和作用,利用这些抓手构建一个良性的政商沟通体系,使政府有可能听到更多来自产业界的声音,在此基础上建立良好的信息结构、以便于从行业层面进行整体战略规划。
其二是跳出“市场失灵”泛化的思维方式(因为市场干不了所以国家不得不干什么),从战略高度重新思考:国家应当通过哪些投资活动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因为自身战略需要所以国家应该干什么)。比如以地方产业基金和中央政府特别国债等形式,支持企业非研发投资(包括车间层面的装备更新),尤其是把1999年科技体制改革以来严重“撂荒”的工程化环节(含中试)在企业层面补起来,这是科技创新转化为新质生产力的“临门一脚”,也是众多“卡脖子”问题的落地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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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联网和能源转型是把握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大势的关键
未来互联网进化的方向是AI驱动下的物联网。互联网时代是“链接”人与人,突出特征是机器社交,能源与数据是连接机器的主要载体。所有设备都是用能设备,所有设备都是能源网络的一个节点,能量传输与数据传输的通道在同一张网络汇聚,使能源物联网与信息网络深度融合,进而与其他网络融合。
以能源网为例,能源真正的终端用户并不是个体的人,而是各类用能设备,而人是享受能源服务的对象,所以能源网的终极形态是用能设备之间互联互通和机器社交。未来AI技术将得到长足的发展,数据的获取和处理将由机器社交网络解决。释放新质生产力,要紧紧抓住这一轮能源变革的战略机遇,确保物联网信息高度开放是核心关键。
在能源领域加快数字技术创新应用,通过数字化技术赋能能源基础设施,可打通数字基础设施大动脉,提升能源基础设施支撑水平。以我国互联网发展为例,正是由于移动、联通、电信三大运营商主动开放市场,提速降费,放开数据垄断,才有力地促进了中国移动互联网快速发展,服务模式和商业模式大规模创新,从而造就了微信、淘宝等互联网优秀商业模式。通过能源公共数据互联互通、汇聚及安全利用,可畅通数据资源大循环,释放商业数据价值潜能。
根据国际能源署预测,通过数字化赋能新能源发电,可将2040年欧盟光伏和风电的弃电率从7%降至1.6%。
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将迎来全面革新
从能源资源和分布来看,在能源革命和数字革命双重驱动下,能源科技创新进入持续高度活跃期,新能源的开发能力提升,将能源的“资源属性”转变成“科技属性”。我国在新能源领域已经建立了领先优势,同时拥有丰富的风光等可再生资源,风电、光伏资源总量约为130亿千瓦和1400亿千瓦,足以满足能源转型的需要。全世界风光资源分布相对均衡,新能源资源无限。
未来,谁掌握新能源高效转化与高效利用的技术,谁就占据了科技制高点。从能源转型趋势来看,风电、光伏等新能源分布是高度离散的,未来能源网将以分布式生产和利用为突出特征。同时,在云的大物链等数字化技术的驱动下,能源系统未来必然进化成自平衡、自运行、自处理的源网荷储一体化的分布式智能电网。新能源将更多地通过就近取材、就地消纳利用,形成多个互相独立又互相支撑的微电,实现“绿能”从身边取,将是未来能源供给的重要方式。
能源是推动我国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的强大动力
我国是世界制造业第一大国。制造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和经济增长的主要支撑力量,贡献了国内生产总值的40%以上,其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竞争力持续提升。能源转型与绿色发展是推动我国制造业向高端化迈进、智能化升级、绿色化转型的新的增长引擎;能源转型也是引领我国工业业态创新与转型升级的基础保障。通过“源网荷储一体化”及多能互补等新模式,打破能源经济、绿色、安全的“不可能三角”,提升我国现有工业产能优势的“绿色”属性。这不仅有助于提高高耗能、高污染、资源型行业能源转化效率和资源利用效率,而且可使节能环保及其相关服务产业逐步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推动经济结构、产业结构向绿色化方向转型。
能源转型还可以推动我国工业转移和区域协调发展。我国西部具备承载中东部钢铁、有色、数据中心等产业转移的资源基础和价格优势。如果向西部转移30%的产量(算力),可增加新能源装机约6亿千瓦,消纳清洁电力约1.2万亿度。
建设新型能源体系,将推动我国原有工业体系从用能方式、生产工艺到运行控制出现颠覆性的变化。新能源的高效利用与工业机器人、工业互联网和数字化技术深度融合,推动构建高效和可持续的新型工业体系。加快能源转型可以补齐产业链短板、锻造产业链长板,增加上游能源与原材料供给为新型工业体系稳定产业链供应链创造了条件。比如,以绿氢冶金替代碳冶金,将石油与绿氢结合生成烯烃、芳烃,进一步制备一系列石化产品,采用绿电逐步降低电解铝、铜、镍等行业的碳排放,建立零碳工业园区等,从源头用能到生产流程全面重构原有工业体系。
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有关建议
发展新质生产力,需要尽快打造绿色转型的能源底座,推动制造业智能化、绿色化发展,推动我国工业绿色发展强基转型。
一是推动源网荷储一体化发展,实现电、热、冷、气、水等生产要素的横向协同,以及源-网-荷-储等系统环节的纵向协同,进一步提高分布式光伏、风电、储能的利用率,降低工业生产过程中电力供应侧碳排放水平。
二是建设分布式智能电网,通过构建以分布式光伏、电力电子变压器、储能为基础的分布式智能电网,在自平衡与自调度的基础上,实现分布式能源的就地消纳与源-网-荷-储的智能互动,或将成为未来构建新型电力系统的重要方式。三是打通“碳链”和“电产业链”,加强“双链”融合,实现电碳业务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提升工业绿色价值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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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23日,在全国新型工业化推进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做出重要指示: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深刻把握新时代新征程推进新型工业化的基本规律,积极主动适应和引领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把高质量发展的要求贯穿新型工业化全过程,把建设制造强国同发展数字经济、产业信息化等有机结合,为中国式现代化构筑强大物质技术基础。
走新型工业化道路
新型工业化是党和国家经过长期探索而形成的工业发展的有效路径。党的十六大首次提出了走新型工业化道路:“随着信息化的发展,要重点发挥信息化对工业化的促进作用,走一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展的新型工业化道路”。党的十七大之后,我国提出了走中国特色的新型工业化道路,特别强调三次产业的协调发展,从投资拉动和外贸为主的经济增长转向以内需、外贸和投资共同拉动的新发展模式。党的十八大提出要推动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工业化和城镇化的良性互动,以及城镇化和农业化相互协调,坚持走“四化”同步发展的道路。党的十九大强调了坚持新的发展理念,继续推动“四化”同步发展。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分两步走”战略安排,第一步是到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报告特别强调了要坚持把发展经济的着力点放在实体经济上,充分体现了我国和西方发达国家完全不同的发展道路:中国经济发展的根本还是在工业。
新时代的新型工业化道路,其内涵是以新发展理念为指引,以自主创新为驱动力,以保障国防经济安全为底线,以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为方向,以人工智能为赋能工具,以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为保障,提高企业微观核心竞争力,创造高附加值利润,为人民提供丰富的物质供给,为宏观经济稳定奠定基础,为中国式现代化构筑强大物质技术基础。
新时代新征程,新型工业化的六大特征
一是自主创新。创新是第一驱动力,是工业得以发展根本,尤其是在国际复杂的环境下,要提高我们的自主创新能力,以及技术创新和产业创新的融合。
二是数实融合。即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充分融合,制造强国建设要和数字经济建设、和产业信息化充分融合,制造业是数据最有价值的来源之一,也是能够联动三次产业的关键一环,用好制造业的数据,将数据服务好制造业是新型工业化的重要特征之一。
三是高端化、绿色化和智能化。未来的产品应该首先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需求和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应该具有高附加值属性,处于价值链的高端环节。同时,产品制造过程要广泛普及应用绿色工艺、智能化工艺,产品本身融入新一代信息技术成为智能产品。
四是协调协同。包括了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协同发展,传统产业、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的合理布局与相互补充,以及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国防现代化、现代服务业协调发展。
五是产业体系。现代产业体系应该是基本完整可控的,同时在国际上能够具有话语权、是能够满足国际国内广泛需求。
六是安全底线。安全是新型工业化的最低保障,我们的目标是产业基础薄弱环节问题,以及由国外制约引起的“短板”“卡脖子”问题得到基本解决。
这就是说,至少到2025年以前,我们主要领域要基本实现国研、国造、国配、国用、国际化,就是必须通过中国自主研发的核心技术,实现自主化产品的产业化突破,并配套到我们的供应链中,得到消费者的认可与应用,能够支撑中国产业走向全球、服务全球、合作全球。
新型工业化“新”在哪里
第一是新形势。从本身来说,我国制造业得到了长足的进步,现在我国制造业已经从“大而不强”迈向了“大而有韧性”的阶段,制造业应对“灰犀牛”“黑天鹅”事件的能力增强了。从外部环境来说,当前世界最确定的事件就是不确定性,全球供应链体系的稳定性逐渐被削弱,美国主导的全球化正在走向全球产业链脱钩,俄乌冲突、巴以冲突等区域动荡也促使全球资源供给从稳定转向趋紧。就国内而言,今天的经济发展仍然是以投资拉动为主体,国内市场需求不足,企业家缺投资信心,老百姓缺乏消费意愿,“买不起、不敢买”;进出口贸易中长期复苏也面临比较大的压力。
第二是新理念。过去人们都说中国是“世界工厂”,中国制造业的所有努力是为赢得全球市场,以实现工业规模的快速增长;中国制造业支撑了全球中低端产品的需要。而我们工业的发展,必须把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落脚点和出发点。中国工业发展的目的不仅是抢占世界中高端产品市场,更重要的是为人民美好生活的需求提供高端、绿色、智能的产品。新的发展理念强调问题导向、推动高质量发展,重点要解决三大问题:科技自立自强问题,产业由国际价值链中低端向中高端发展的问题,能源体系转型问题。最后是统筹安全与发展的问题,这并非只要安全不要发展,而是强调:安全是底线,要在安全的基础上支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第三是新技术。人类已经历了三次工业革命,第一次工业革命特征是蒸汽机的发明与应用,将煤炭资源作为动力的原材料驱动生产制造。第二次工业革命是电力的革命,将石油资源作用电力的重要原材料驱动生产制造。第三次是科技和工业革命,区别于前两次工业革命,科技成为重要的驱动力,特别是硅材料的应用,一方面光伏发电拓宽了发电资源的来源,另一方面集成电路产业得以快速发展,使得信息技术革命深入经济的方方面面。从技术和能源的发展趋势来看,我们认为第四次科技和工业革命已经悄无声息的到来,数据的革命,数字技术将全方位、全角度、全链条赋能社会经济,包括在科技、生活、农业、制造、服务、人才等等都在发生巨大而深刻的变化。
第四是新能源。一方面是风电,水电、核电、光伏发电等使得我国的能源供给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将有助于我们摆脱对传统石油化工的依赖。另一方面是氢储能、抽水蓄能等储能技术发展,使得能源可以储存,而且可以把多余的一些能源储存起来,进行二次能源的供给和使用。
第五是新方法。发展新型工业化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运用新的管理方法,也就是多方面要素保障以及组织、政策的协同协调,形成党委(党组)统一领导、政府负责落实、企业发挥主体作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汇聚起推进新型工业化的强大力量。
推进新型工业化要抓住两个关键载体,一是先进制造业集群,另一个是中小企业。
先进制造业集群的五个主要特征
先进制造业集群是指:围绕某一特定行业或细分行业,具有先进制造技术、新一代信息技术、现代管理技术的企业、研究机构、高校等机构,在一个特定区域内,形成完善的供应链网络和创新网络,具备良性的企业竞合关系,对先进制造业发展和国家产业竞争力增强发挥重要作用。随着网络化发展,这里的特定区域不限于固定地理空间概念。
先进制造业集群的有以下主要特征:
一是专注性,它一定是聚焦于某一个特定行业或细分行业。
二是完整性,集群内的企业应涵盖供应链上中下游各种类型的企业,至少拥有一个链主企业和多个龙头企业,以及一批中小企业,具备完善的创新支撑机构、公共服务机构和人才培养单位。
三是竞合性,集群里面的产业包括一些企业在横向上一定有竞争关系,但不是排他性的,是在竞争中进步,在纵向上是高度协同共生的、产业分工明确的关系。
四是集中性,在一定区域内产业高度集中,在全国或者全球占有一定比重,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五是先进性,产品应处于高端,技术水平和规模国内领先,具备较高的附加值和技术含量,管理水平先进,积极运用新一代信息技术和先进制造技术开展技术改造。
世界级先进制造业集群应该具备的十大表征
1.规模表征:要形成一定的产业规模,产业产值占区域内国内生产总值(GDP)比重要超过30%,在国民经济规模发展中将发挥着关键性作用;
2、产品表征:产业链重点环节产品要达到全覆盖,将拥有一批达到国际先进技术水平的谱系化产品;
3、企业表征:要拥有至少一个链主企业,具备国际标准指定能力、产品定义能力、技术引领能力和产业链控制能力,主要龙头企业应进入世界500强,拥有一批专注于细分领域、细分市场的专精特新“冠军”企业;
4、安全表征:集群内国内产品自主配套率达到80%以上,具备最齐全最完备的配套体系;
5、协同表征:供应链上中下游企业高效协同,充分分工,互相融入下一代产品研发,供应链企业间基本实现零库存;
6、品牌表征:拥有国际知名品牌,主要龙头企业应进入世界500强;
7、创新表征:OECD三方同族专利国际领先,形成专利池,研发投入不低于国际同类产业集群;
8、开放表征:集群具有较高的国际开放度,与国外企业、高校建立广泛合作,在国外主要地区拥有研发、生产基地,集群内拥有一批合资、外资企业;
9、人才表征:集群内拥有培养技术型人才的高等院校和培养技能型人才的职业院校;
10、促进机构表征:建立完善的公共服务平台,定期召开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产业论坛、技术论坛,定期组织供应链活动,具备成果转化落地能力。
世界级先进制造业集群要梯次建设
第一层次是10000家左右的先进制造业集群;第二层次是1000家左右的省级先进制造业集群;第三层次是100家左右的国家级先进制造业集群;最后一个层次是力求培育20家世界级的先进制造业集群。
目前工业和信息化部已经通过初赛和决赛方式遴选和培育了45家国家级产业集群,涵盖了新一代信息通信领域(含软件与信息服务)、新能源汽车、能源装备、工程机械、轨道交通、新型显示和智能家电、石化、航空装备、新材料、生物医药和医疗器械、机器人与智能装备等若干重点领域,分布在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3个计划单列市,东部地区占比达到三分之二。
先进制造业集群的体系化培育取得了一些典型经验
第一个,江苏省的集群培育。一是加强顶层设计,制定《关于加快培育先进制造业集群的指导意见》《关于提高自主可控能力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十四五”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规划》等多个规划文件。二是精选优选,目标清晰,明确要培育1个国际领先和5个国际先进的先进制造业集群,以及10个国内领先的先进制造业集群。三是制定“1+N”的集群培育政策体系,发挥省制造强省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作用,建立省领导挂钩联系优势产业链制度,协同省发改委、科技厅按照“一位厅级领导、一个牵头处室、一套工作方案”的运行模式,在集成电路、生物医药等重点产业集群方面出台了50多个针对性的可操作性政策意见。三是群链联动推进,实施531产业链递进培育工程,编制30条优势产业链“五图六清单”,推动“强链十条”286项重点工作,摸排中带领企业2000多家,重点产品1600多个。四是做强促进机构,建立了36家集群促进机构培育库,建立了41个集群产业链首席专家库,支持促进机构开展集群公共服务工作。通过这些扎实的工作,新型电力(智能电网)装备、软件和信息服务、物联网、工程机械、纳米新材料、新型碳材料等10个集群,在国家先进制造业集群竞赛决赛中全部胜出。
第二个,长沙工程机械先进制造业集群。它打通了长期以来工程机械领域多链主企业供应商阻塞的难题,三一、中联、铁建、山河智能、恒天九五、星邦智能等六大主机厂联合制定了《工程机械产业集群供应商综合评价标准(试行)》《长沙工程机械产业集群供应商综合评价规范》并发布,六大主机企业签订《主配协同合作意向书》,共享各自配套名单和商务采购标准。
第三个,徐州工程机械先进制造业集群。这个集群依托徐工,勇攀技术高峰,填补国内空白,多轴重载车辆智能辅助行驶等7项关键产品技术,产品性能达到国际领先水平,大吨位起重机,填补国家大型风电等工程的吊装空白,混凝土泵车全球领先的智能臂架技术,全液压换向技术与施维英国际顶尖的裙阀泵送技术和弧形腿技术相融合,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品质超越。
第四个,江西省赣州市现代家具集群。这个集群是老区走出的千亿产业,按照“缺什么就补什么、什么薄弱就强什么”的原则,先后打造了口岸、园区、检测、研发、展销、金融等系列公共服务平台。成立了江西省现代家具产业科技创新联合体,打造亚洲最大的家具零部件共享备料中心,布局软体家居,打造产业数字垂直分工体系的示范园区,打造了数字车间200多个。家具集群建成了全国第8个内陆开放口岸,实现了“木材买全球、家具卖全球”。该集群成为全球实木家具制造基地,形成集加工制造、销售流通、专业配套等为一体的千亿级全产业链集群,产业集群营业收入接近4000亿, 联结带动约12万贫困人口脱贫致富。
打造世界级先进制造业集群要抓住三个重点任务
一是创新机制,办强做优促进机构。先进制造业集群的成败关键在促进机构,世界级及集群必须有与之相匹配的世界级促进机构,包括专职专业被认可的团队;主动作为、愿意作为;具备信息情报搜集分析能力;能够提供共性技术供给、检验检测、数字化、金融、管理咨询等公共服务(平台);能够开展技术线路线图、产业发展路径等专业性研究;政府的专项资金支持和一定的盈利能力。
二是集群内要构建“链式解决方案”的推进模式。畅通产业链与创新链,围绕重点产品打造完整的产业链条,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打通集群从理论到产业化的创新链条;围绕创新链布局产业链推进模式,形成新的价值链。围绕产品自主创新能力和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和产品,加强技术创新与产业创新的衔接。打通产品应用链,打通产业链供应链的“最后一公里”应用难题,实现产业链供应链多元化,以重点产品为龙头进行“产业链上中下游协同研发建设”;以产业需求和技术变革为牵引进行“产品全生命周期能力建设”。
三是不断推动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培育1-3家百亿级龙头企业,在全球行业排名位居前三,成为国内产业链链主企业。培育一批专精特新“冠军”企业,提升10-20家左右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单项冠军企业的核心竞争能力,形成具有区域产业特色的品牌企业。龙头企业与中小企业融通共促,联合开展新产品的研发与试点应用,以用带创。搭建企业交流平台,促进龙头企业与中小企业的技术人才交流、技术交流和研发设计协同,增加中小企业对龙头企业知识溢出的吸纳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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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税制改革已经30周年,新的政治经济形势对财税改革提出新的要求。2023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谋划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从短期看,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要解决当前财政紧平衡、土地财政何去何从、防范化解债务风险等问题;从中长期看,财税体制改革要建立现代财税制度,推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更重要的是要为构建新发展格局、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区域均衡发展、推动共同富裕、充分调动企业家和地方政府积极性做出应有的贡献。
财税体制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往往是重大改革的主要突破口。“财”是表象、“政”是根本,财税体制改革不仅涉及财税制度本身,还涉及政府职能、政府规模、政府与市场边界等其他制度改革。
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面临新的政治经济形势
当前,开启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新征程,推动中国式现代化和高质量发展成为新的共识和行动方向。财税体制要服务于新的政治经济形势和国家战略。
第一,全球经济下行具有周期性和结构性原因,逆全球化和脱钩断链等将对中国经济造成较大冲击。“十四五”期间,世界经济从“低增长、低通胀、低利率和、高债务”转变为“低增长、高通胀、高利率、高债务”。全球经济面临人口老龄化、贫富分化加剧和贸易摩擦频发等难题,对中国的出口需求产生较大冲击;美国推动对中国“脱钩断链”、技术封锁等,对我供应链形成冲击和不稳定。
第二,国内发展阶段发生重大变化,经济增速继续“下台阶”,税收收入和土地出让收入增速下行,财政收入高增速时代已远去。2022年我国人口增长见顶回落,意味着由人口总量增加带来的房地产增量需求退却、市场下行拐点到来;与房地产相关的税收、土地出让收入和土地金融受到严重影响。尤其是部分人口净流出地区,将面临经济增长乏力和财政收入不足的问题。中国经济的发展逻辑,将更加注重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照顾弱势群体,重视兼顾效率和公平,重视统筹发展和安全,以及从过分追求量的增长和房地产繁荣转向以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科技强国。相应地,我国经济增长、税基结构和支出结构都将产生重大变化。
第三,经济下行对企业的冲击,迫使减税降费持续维持在较大规模,导致宏观财政汲取能力下降;减税降费的边际效应递减,如支出不能同步削减则推升债务规模。国家税务总局数据显示,“十三五”期间,我国累计减税降费规模达到7.6万亿元。当市场主体遭遇内外部冲击,民间呼吁减税降费,甚至出现“舆论倒逼,政策被动响应”式的减税降费。这不利于税制的稳定,也不利于宏观税负的稳定。一方面,企业面临的劳动力、能源、电力等成本上升对冲了减税降费带来的成本下降;另一方面,部分“运动式、一刀切”的政策导致企业预期和居民信心不振,企业追加投资、居民增加消费积极性不足,难以拉动相应的经济增长;此时的减税降费仅仅推升了债务。这就是非财政政策冲击导致财政政策陷入“减税降费陷阱”。
第四,人口老龄化冲击社保并产生财政压力。人口老龄化速度加快以及养老金支出标准提高(通胀上升以及提高养老金水平)导致社保压力较大。这种冲击在“十四五”期间将伴随劳动年龄人口快速增加而更加显著。
第五,人口流动对财政体制产生冲击。人口流动导致社保等公共服务的提供必须从基于静态和户籍人口,转向基于动态和以常住人口为主要依据,与之对应的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转移支付制度、基本公共服务提供都要做出相应的调整。否则大量的转移支付拨付到人口流出地区,不仅导致人口流出地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闲置浪费,而且导致人口流入地的公共产品和服务供应不足。
第六,数字经济和服务业占比提高,对税收征管和财力均衡形成挑战。当前的经济统计制度和财政制度更多基于工业时代的经济结构,随着数字经济占比逐步提高并将在未来占有越来越重要地位,相应的财政体制要做出调整,税源、税基要做新的界定。一方面,数字经济等新经济形态对传统征管方式产生挑战,部分经济活动可能游离在征管之外;另一方面,数字经济尤其是平台经济的高度集中性,导致税源的分布更加不均衡,对于区域税收和经济均衡发展产生新的挑战。
第七,经济运行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提高,经济社会风险财政化趋势日益明显,增加政府潜在支出责任,不利于财政可持续性。当市场主体面临的风险愈益增大并可能演化为公共风险时,政府的职能范围和支出责任随之扩大,政府与市场的边界不易划分、有演化为“无限责任”的趋势,乃至过度透支财政空间。统筹发展和安全,将对财政提出更高要求:既要支持突破“卡脖子”技术领域以维护产业链安全,又要维持财政可持续性、化解债务风险。财政政策力度必须为未来的不确定性预留空间,确保财政的安全性和可持续性。
第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和统一大市场建设等重大国家战略,对财政的统筹和服务保障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要求财税体制做出进一步改革。财政影响着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各环节、影响供需两端、影响国内大循环和国内国际双循环。国内还存在地方政府间恶性竞争、制造政策洼地等现象,不利于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财政必须在加快培育完整内需体系、加快科技自立自强、推动产业链供应链优化升级、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改善人民生活品质、严守安全发展底线等方面做出贡献。
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面临的问题与主要目标
1994年分税制改革的成效
1994年分税制改革,有力地推动了中国经济持续高速增长,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至关重要的基础性制度。一是集中了中央财力,有力地提高了中央宏观调控能力;二是建立了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制度,有效地缩小了区域财力差距,助力推动区域均衡发展和区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三是配套的税收制度改革等理顺了政府与市场关系,维护了统一大市场,避免了区域分割;四是初步理顺了中央和地方的关系,稳定了中央和地方的预期,从形形色色的包干制进入稳定的中央和地方关系阶段。但1994年这一轮改革没有很好地解决中央与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问题和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的问题。
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要解决的问题
一是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和边界不清,导致政府兜底责任不断扩张,容易产生有限财力与无限支出责任间的矛盾,即财政困难;不利于发挥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的共同作用。
二是中央与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不清,地方政府承担过多的事权和支出责任,中央支出占比远低于国际平均水平,在“中央决策、地方执行”制度体系下,地方政府债务持续攀升。2016年以来,中央与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在基本公共服务、医疗卫生、科技、教育、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领域做了进一步的划分,但是共同事权和支出责任以及专项转移支付仍保持较大规模,部分领域的事权和支出责任有待于进一步明确。国防安全、大江大河治理、收入分配等领域还部分地存在事权和支出责任下移的情况。部分省份(如北京地域范围内)政务服务、国际交往等中央与地方事权支出责任的划分,还不够清晰合理。
三是财力不够协调,地方税体系尚未建立,地方政府积极性有待进一步发挥,有必要建立更具激励相容的制度体系。
四是转移支付不规范,尤其是共同事权转移支付规模较大。当前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规模已突破10万亿元。转移支付规模过大,容易产生效率损失以及地方政府的道德风险,甚至是逆向激励。但是不加大对基层转移支付,又不利于地方“三保”,必须通过改革走出非良性循环。
五是省以下财政体制差异性极大且不规范,有待进一步深化改革。2022年6月出台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要完善省以下财权与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进一步推进构建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省以下财政体制,但如何实现统一规范与因地制宜,仍是下一阶段的重大课题;部分省份越到基层,基本公共服务的保障越难。
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财政可持续
(1)短期要化解当前面临的宏观税负持续下行、财政紧平衡、地方债务风险上升和土地财政向何处去的问题;(2)中期要通过体制机制改革解决财政可持续性问题,避免陷入财政危机;(3)长期要站在国家治理和国家战略的高度,围绕促进共同富裕、推动高质量发展、构建统一大市场、统筹发展和安全等战略任务,构建新的财政和税收制度。这就需要立足经济数字化服务业化、人口老龄化少子化、人口流动都市圈化或城市群化、推动科技强国建设等内外部约束,充分调动中央和地方、企业等各方面积极性,通过重塑激励约束制度,实现效率和公平的平衡,实现财政更可持续。
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需要多方协同联动
总体上看,财政体制改革的核心是“政”,是政府职能,是政府的规模,是政府与市场的边界,这是探索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前提条件。近年来财政形势的核心症结在于有限财力与无限支出责任的矛盾,这在一定程度上源于政府与市场的边界不清晰,具体体现为经济社会风险财政化(包括房地产风险财政化)、金融风险财政化、社会风险财政化、超前承诺财政化等。从长远看,深化改革必须理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简政放权、深化行政体制和社保制度改革。但是改革要触动利益格局,财政改革“财”好解决,“政”则需要政治勇气和魄力,也需要讲艺术,妥善安置改革对象以赢得改革支持、减少阻力和阵痛。因此,财税体制改革不能单兵突进,要讲究协同联动,需要其他改革的配合,并寻找新的经济增长点。具体来说:
(一)厘清政府与市场关系,厘清中央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解决好流动人口公共服务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
第一,厘清政府与市场关系,界定政府职责与规模。(1)深化行政事业单位改革,强化绩效管理。如果政府长期大包大揽,大政府必然收支庞大。只有简政放权,让市场的归市场、政府的归政府,大量事业单位要么回归非营利机构,要么走向市场自负盈亏。(2)对人口流出地区的区县实施合并,减少财政供养人员,同时配合市场化改革,放开市场准入、改善营商环境,提高就业的吸纳能力等。
第二,深化中央与地方财政体制改革,逐步上收事权和支出责任至中央政府,减轻地方政府支出责任和财政压力。逐步做实公共安全、食品药品监管、养老保险等事权的垂直管理和部门实体化。(1) 共同富裕、区域协调发展、构建统一大市场等目标的提出,对于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平都至关重要,而这些外部性较强的领域,应该由更高层级政府履行相应事权和支出责任。(2)真正实现中央上收事权和支出责任,就有必要实行垂直管理,把部门责任做实,否则仍要下移或者委托给地方政府来执行,增加地方政府负担。
第三,继续规范转移支付,兼顾分配的效率和公平,既要调动地方政府积极性,又要兼顾区域均衡发展,在转移支付中需要嵌入激励因子和公平因子。
第四,建立匹配多元目标治理体系下的政绩考核激励约束制度和财政评估制度,避免中央对地方多元目标考核导致地方支出责任持续扩张。
第五,建立政策出台前评估和实施效果的问责机制,避免各领域风险蔓延至财政,避免风险财政化透支财政空间。政策出台前后要同时考虑对财政收支的影响。
(二)尽快稳定宏观税负,更加务实地构建以共享税为主体的地方税收体系。
第一,尽快稳定宏观税负,减税降费要从追求数量转向追求效果;选择对普通居民影响不大、但有利于推动绿色发展和缩小贫富差距的税种进行结构性加税。有必要重新反思和评估大规模减税降费的效果,要从是否有利于新发展格局的构建、是否有利于科技创新,是否有利于市场的活跃和经济社会稳定来落实减税降费。
第二,更加务实地构建基于共享税为主体的地方税收体系而非地方税种体系。我国18个税种对应5级政府,难以实现彻底的分税制。“营改增”后,由于调整了增值税收入分配比例,地方政府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占比总体平稳(约54%左右)。由于失去了营业税这个主体税种,地方收入的主要构成是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等共享税,这对于构建地方税种体系产生了较大的冲击。有必要更加务实地构建地方税收体系,即以共享税为主,能够实现中央和地方收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三,推动个人所得税改革,从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征收模式转为综合征收,减轻工薪阶层负担的同时强化征管,确保个税规模做大并发挥应有的收入分配调节功能。其中,非劳动所得(财产转让、偶然所得等)逐步纳入综合所得;免征额不能再大幅提高,必须确保一定规模的纳税人群,否则纳税人群大幅减少的结果必然是直接税体系和纳税人意识难以真正建立;强化对直播等新经济活动和娱乐明星等畸高收入群体的税收征管力度;降低最高边际税率,提高税收遵从度。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是未来方向。
第四,改革消费税,征税范围从烟、酒、汽车为主扩展到高污染高耗能、高端服务业,比如高端会所和酒店,征税环节从生产环节后移至消费环节,并逐步下划给地方,充实地方税。
第五,提高资源税、环境税税率,体现绿色发展理念和高质量发展导向。
第六,推动社会保险费改税,强化征管的同时降低费(税)率。
第七,稳妥探索研究数字资产税、数字服务税、碳税等新的税种。
(三)稳定宏观税负的同时加强预算管理,统筹财政资源,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扩大预算公开的范围;优化债务结构,健全政府债务管理制度。
第一,政府凭借政治权力的税收收入和作为产权所有人的收入都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目前政府产权收入仅仅包括土地以及部分资源产生的收入,要进一步扩大到其他资源,减少国有资源成为个别地方专享资源的情况。
第二,在收入增速下行与支出刚性不减的环境下,预算管理要加强统筹财政资源。目前政府性基金预算调入一般公共预算、一般公共预算调入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规模逐步上升,有必要进一步统筹“四本预算”,将政府性基金预算中可统筹使用的部分纳入一般公共预算。
第三,深化社保制度改革,避免社保长期过度依赖一般公共预算补贴。关键在于提高国有资产划转社保的比例和资产质量、发挥养老保障体系中第二(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和第三支柱(商业保险)的重要作用,实现多层次积累、提高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收益、尽快全面放开计划生育、适时适当推迟法定退休年龄。
第四,提高财政支出绩效,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支出效率,把有限的财政资金用在“刀刃”上。政府收支体现国家战略和政策方向,要加强对预算编制的宏观指导,确保国家重大战略落地。优化支出结构,从发展财政转向民生财政,更多体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转向教育、医疗、养老以及新型基建,增加对“人”的投资与消费。近年来,我国用于社保就业、医疗的财政支出占比有所增加,用于交通运输、农林水等基建类支出占比有所下降。2022年社保就业、教育、医疗三者占财政支出的比重分别为14.1%、15.1%和8.7%,合计占比为37.9%,较2013年提高6个百分点,但仍远低于美国、德国等发达经济体。
(编辑 杨利红)
图1 我国财政支出结构中用于民生社保、医疗等相关支出占比提高
资料来源:财政部预算司、粤开证券研究院
第五,进一步扩大预算公开的范围,提高公开的时效性和规范统一性,以促进纳税人更好地监督政府。当前省级政府预算公开有较大进步,但地市和区县级预算公开还存在公开不及时、公开范围不够、公开内容不规范统一等问题。
第六,遏制隐性债务增量,化解存量,健全政府债务管理制度。
第七,优化债务区域结构,适度放宽都市圈城市群以及人口流入地区的举债额度。强化绩效管理,负债与资产匹配、成本与收益匹配,在有优质现金流的资产项目上加杠杆,稳定杠杆率。
第八,优化债务结构,实事求是面对风险。提高国债和一般债比重,降低地方债和专项债比重,遏制隐性债务增量;发行长期建设国债。提高国债比重,不仅可以拉长债务周期、降低债务付息成本,缓解地方政府债务压力,而且能够完善国债市场。提高地方政府一般债比重,降低地方政府专项债比重,可以避免缺乏项目收益的项目被包装为有现金流的项目,让潜在的风险显性化。发行长期建设国债,支持外部性较强、受益范围较大的重大基础设施工程。由此,实现资金的投向与资金性质匹配,实现目的与手段的匹配,即地方政府公共服务的收支差由地方一般债支持,有专项收益的项目通过地方专项债支持,缺乏收益但属于国家重大建设工程的项目通过长期建设国债弥补。
改革是一个艰难的历程,需要有坚强领导和坚定意志,需要各方凝聚共识和共同努力,需要时机配合与内外协同。但是改革所释放的红利将影响深远。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在部门间协作和上下协同努力下,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将再次创造新的奇迹。
(编辑 宋斌斌)
商业模式伴随着互联网科技的发展、高新技术的应用以及线上虚拟市场的运作进程不断创新拓展(J.Magretta,2002)。互联网科技通过线上虚拟时空的连接,使得社会生产要素充分流转起来,不仅深刻改变了人们的生活,而且使得产业间的边界日渐模糊,各企业开始寻求更多合作发展的可能性,产业融合与更新换代在资本市场上风起云涌,企业商业模式创新在实践中层出不穷。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商业模式的创新演化并不同于单一构成要素的改变,而是在整个社会运作逻辑改变的情况下,整体动态演化和价值增进的结果。把握商业模式发展演变不能脱离特定的时代背景,而是要到特定的社会嵌入性背景下寻找、把握商业模式创新的源头和发展演变的脉络。
既有商业模式研究通常关注商业模式的内涵、构成要素、转型发展,但这些研究大多从实际案例出发,缺乏与特定社会背景的对照分析,缺乏社会嵌入性背景下商业模式的创新研究,也就难以对现实商业实践中林林总总的商业模式进行分类。社会嵌入性背景下商业模式的转变及原型研究具有重要意义,也是本文讨论的重点。
企业商业模式的理论框架
目前,国内外关于企业商业模式的分类方法主要有逻辑推理和案例归纳两种,前者理论性较强但往往过于宽泛,后者针对性很强但往往过于狭窄。本文试图整合这两种流派,通过逻辑推理构建商业模式聚类分析的指标体系,并通过案例分析归纳其典型模式。
在信息时代下重塑商业模式
企业商业模式描述的是一组行为人之间就经济活动形成互动的稳定行为范式。商业模式的行为人通常包含:消费者(客户)、企业(生产者)、合作者(协助完成生产流程)。从狭义视角来看,商业模式描绘了企业如何获取收益的逻辑,按照彼得·德鲁克(Drucker, 1964)的描述,这一逻辑包含四个基本问题:(1)谁是我们的顾客;(2)顾客重视的价值是什么;(3)我们如何从项目经营中获取收益;(4)什么是我们以适当成本向顾客提供价值的内在经济逻辑。因此,商业模式描绘了各方参与主体在自身价值最大化目标下与他人互动的行动逻辑。
在此前提下,客户、企业、合作者之间的关系在不同时代具有不同的含义。工业时代的商业模式总结概括为线性模式,它广泛存在于过去地理区位、交通运输、信息获取的时空分割场景下,使得企业依赖区域基础设施就能够获得可持续经营,是一种被动接受的商业模式。信息互联网科技的发展改变了传统企业经营必须在物理时空场景下的硬约束,互联网连接的广覆盖、即时传播、信息传递突破了传统物理时空的约束,其以“连接”再“聚合”的方式重塑了人们互动的社会网络:一方面,产业前端,企业依托信息互联网科技可以通过极低的搜寻成本精准定位客户的需求;另一方面,产业后端,企业依托信息互联网平台可从众多的潜在对象中寻找“志趣相投”的合作对象并提供精准服务,从而共同以客户利益为中心形成生产消费的闭环,创造除产品服务之外客户独特的时间使用价值,① 构成信息互联网时代商业模式创新的典型特征。
商业模式创新具有高度社会嵌入性
格兰诺维特(2019)的镶嵌理论包含:结构嵌入、关系嵌入、时间嵌入三要素。在信息互联网时代,企业、外部合作主体、客户之间与镶嵌理论的关系是什么呢?概括起来,企业在合作伙伴网络中通过结构嵌入掌握核心资源,通过与客户群体的关系嵌入提供产品和服务,最终通过时间嵌入创造客户价值。
因此,信息时代的商业模式创新具有高度的社会嵌入性的情境化特征,能够广泛连结其他企业,承担类似于“服务分包商”角色的企业更容易在信息时代的商业世界中处于核心位置,并具有最大的信息流和资源视域,核心企业通过联系外部不同的合作主体,构成了多样化商业模式创新的前提。
基于镶嵌理论的商业模式原型识别
根据理论框架,本文以企业为中心,以企业和合作主体合作的结构嵌入为原点,通过区分企业业务经营采取不同空间维度(包括内部维度和外部维度)的结构嵌入获取外部资源,通过事前、事后不同的关系嵌入方式为客户提供产品服务,② 最终实现客户不同的时间嵌入价值,进而设置指标体系,并以创业板上市的233个现代服务企业为研究案例,区分不同的商业模式原型。研究案例基本涵盖了现代服务业的四大类型:基础服务、生产和市场服务、个人消费服务、公共服务。
在时空分立的背景下,企业通过结构嵌入、关系嵌入的不同组合方式,共有点缀、互补、纵向整合、横向整合、嵌套、关联、收缩、外扩八种路径实现功能整合,并分别对应于时间嵌入背景下客户八种不同的使用价值,从而形成客户全生命周期流程的使用价值闭环。由此得出的商业模式称为原型,而现实世界企业间纷繁复杂的商业模式类型则是在这些原型上进行组合、应用、创新的结果。
点缀
点缀商业模式原型中,企业业务经营主要在事前嵌入合作主体内部服务流程中,关注客户难以为人所关注的、必要零散的价值,这些服务价值通常只涉及合作主体运营流程中的一个节点。在这类商业模式原型中,企业通常以外包团队或技术商的角色,利用专业性技术服务优势,嵌入众多合作主体的运营流程进行科技赋能,促进合作主体经营效率的整体提升。虽然每一单产品和服务的单品价值较小,利润也比较微薄,但是互联网技术的连接作用能够使企业的经营成本被充分压缩,从而对业务经营形成支撑作用,同时汇聚成众多小市场形成规模效应,产生与主流相匹敌的市场流量,进而获得较高的利润来源。
互补
互补商业模式原型中,企业业务经营主要从外部嵌入合作主体的产业链条之中,因而关注客户事后协同、组合、多元的价值。在这类商业模式原型中,企业通常利用产品服务经营与目标合作主体协同互补的优势,从外部嵌入合作主体面向客户的产品服务运营流程之中,满足客户群体不同但又相互依赖的多元价值需求。在企业与外部合作主体的合作过程中,其所提供的产品种类越多,协同效应越强,越能聚集具有不同偏好特征的客户群体,在发挥规模效应的同时产生了双边市场效应,吸引更多的产品供应商加入进来,不断聚集的商品就像一个大商场一样,能够吸引更多的客户,增加收益并进一步降低成本。
横向整合
横向整合商业模式原型中,企业业务经营主要在事前嵌入合作主体内部,关注事前企业经营战略相关联的细分产品市场布局,并通过战略将之整合成一个整体。横向整合之前,各个细分业务可能是不同类型的,具有不同驱动因素、价值主张、价值实现逻辑的“独立”经营的业务,但是横向整合之后,企业能够发挥多元化品牌战略优势,各项业务之间具有不同的运行逻辑,使得业务风险不会交叉传染,而企业业务经营覆盖范围的扩大能够发挥整体性优势,取得某一领域领先的战略主导权。
纵向整合
在纵向整合商业模式原型中,企业业务经营主要在事后嵌入合作主体内部,比事前嵌入合作主体更强调整体协同多元的组合价值。企业力图将自身看作合作主体内部一个不可分割的部分,与合作主体中其他部分之间产生互动,协同组成一个功能更加完善的系统。在这种商业模式中,各构成要素不是机械组合或者简单叠加,而是能够相互配合,产生各个要素独立所没有的整体性质和功能。企业通常需要与合作主体内部其他部门进行纵向资产整合,共享组织资源,服务共同客户群体,从而能够重塑整个企业运营流程,降低成本并增加盈利。
嵌套
嵌套商业模式原型中,企业主要在内部嵌入合作主体运营流程中,并采取了时间维度分立的组合契约。具体来说,企业可在事前采取分离契约,通过为合作主体提供分立的功能不同的产品模块,为合作主体赋能,通过满足客户必要零散的价值,引导培育客户;同时,企业通过在事后采取集合契约,将事前投入的功能各异的产品模块组合成产品服务生态圈,发挥协同多元组合的价值,在更好满足客户需求的同时将前期投入进行变现。因此,嵌套式商业模式原型中包含了前期吸引、引导、培育客户和后期客户商业价值变现的过程,主要关注客户成长守护的价值。
关联
关联商业模式原型中,企业主要在外部嵌入合作主体产业链条中,这种嵌入并不是静态单向维度的嵌入,而是包含了与合作主体动态互动过程的嵌入。具体来说,企业可在事前通过分离契约从外部为合作主体运营流程关键环节进行技术赋能,进而为客户提供必要零散的价值;同时,在与合作主体建立的良好协同基础上,企业根据合作主体业务经营范式的转变,利用集合契约,有针对性地对自身业务流程做出战略更新以适应新的业务情境。通过与合作主体的业务关联,企业实现了与合作主体间的相互促进,共同成长,更多地关注的是合作的价值。
收缩
收缩商业模式原型多见于服务领域。在收缩商业模式原型中,企业主要在事前嵌入合作主体服务链条中,在嵌入过程中采取了空间维度分离的组合契约。具体来说,在外部通过多元功能产品服务吸引客户;在内部采取集合契约,通过将这些服务内化到空间上具有统一关联的中心产品服务上,将前期产品服务投入变现,创造内部协同、组合、多元的价值。
外扩
外扩商业模式原型同样多见于服务领域。在外扩商业模式原型中,企业主要在事后嵌入合作主体服务链条中,嵌入过程中同样采取了空间维度分离的组合契约。具体来说,在空间内部采取集合契约,通过合作主体中心产品服务的连接作用,将相关联的企业多样化产品服务置于同一空间内,发挥协同多元组合的价值吸引客户;在空间外部采取分离契约,通过客户零零散散不断对集聚空间内产品服务的使用来进行价值创造和商业变现,因而更关注客户的使用价值。在外扩商业模式原型中,企业一般需要在集合空间内(如社区、学校、工厂等)投资固定资产设施用于安放相关的产品和服务,并通过远程控制、智能合约、线上支付等方式实现客户自动使用。
镶嵌理论下商业模式创新案例研究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普及,企业在实践中并不是采取了将商业模式原型进行创新,更多是采取多种商业模式原型进行组合创新,从而创造自身难以被复制的、独一无二的竞争优势。这里选取与这八个商业模式原型相对应的典型案例进行分析验证。
点缀——网宿科技
网宿科技成立于2000年,2009年于创业板首批上市,主要经营业务范围为云分发和边缘计算,这主要在事前嵌入其他企业运营流程内部提供服务,其业务经营聚焦数据处理领域,支持用户随时随地、安全、可靠的数据处理和交互需求,致力于提升用户的数字化体验,支持用户数字化转型升级。网宿科技拥有自己的研发中心和子公司,开展“服务对象+服务内容”双层次的长尾服务:在服务对象上,网宿科技自身业务定位非常宽广,可为银行、视频直播应用、电商网站、游戏公司、在线教育公司、汽车企业等多个行业客户提供风险服务;在服务内容上,拥有CDN、边缘计算、安全、SD-WAN、云计算产品和解决方案等产品系列,满足客户不同的数据处理需求。
互补——易世达
易世达成立于2003年,是一家从事热控工程服务的自主知识产权和节能环保型企业。易世达没有花费成本专注于某一领域的产品提供,而是一方面通过与国内知名高等院校展开产学研合作打造科技竞争力,另一方面通过产业延伸和产品结构优化积极发展循环经济。以智能热控系统为核心,企业着力打造了防爆电器及配电箱、市政配套排污管及抗震管廊等产品的布局,集聚相关产品的研发、设计、生产制造、销售、技术咨询及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等功能于一体,为交通系统、石油石化、天然气、化工、电力、冶金、机械等诸多领域客户提供服务,实现防冻、伴热、保温、抗凝及加热等完善的电热自动化全流程解决方案。
横向整合——XX眼科
在规模和医疗能力上,XX眼科医院集团在全球都处于领先地位,在国内拥有500余家眼科医院及中心。由于患者眼科疾病种类不同,治疗方式也不相同,XX眼科自2015年起先后成立角膜病研究所、白内障研究所等七大研究所,通过与高校科研机构合作的方式推动各亚科专业前沿应用技术创新,并通过“分级连锁”的经营方式与各医疗机构合作,推动眼科诊疗质量提升。
纵向整合——华测检测
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的第三方检测与认证服务机构,业务范围涵盖检测、校准、检验、认证与技术服务。在实际经营中,华测检测始终将系统化的整体观点应用于商业实践中,在全球范围内为客户提供解决方案。一方面,华测检测在各领域为客户提供检测、检验、认证、审核、培训、鉴定、咨询等服务,通过检测+服务的方式为客户提供全流程、一站式专业化服务,通过各环节的协同能够为客户创造整体价值,并且具有满足客户不同需求的灵活优势;另一方面,通过消费品、工程、环境、电器、工业品、食品、交通运输业、医学等检测领域的延伸,扩大企业专业化检测知识和技术积淀,不断增加专业优势,并能够对企业纵向服务流程形成改进。
嵌套——顺网科技
顺网科技是一家互联网娱乐平台开发和运营公司,通过线上虚拟平台为客户提供一站式娱乐服务。鉴于网络娱乐用户通常具有较强的黏性,顺网科技为了前期培养用户的使用习惯,会通过网络平台后端记录一些客户的消费信息,并为客户提供针对性的免费基本服务和可选收费服务,通过免费基本服务进行情境化营销,积累了庞大的客户群体,并通过进一步挖掘这些客户群体信息延伸出更多的增值服务。
海兰信(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是一家航海智能化领域和海洋信息化领域的高科技企业,致力于为客户提供综合导航、海洋信息与监控管理等产品和服务。随着海洋产业向纵深发展,海兰信积极利用信息科技赋能,对传统产业进行转型升级,将业务定位向着海洋信息化领域的物理海洋、海洋测绘、水下工程、海底观测、海上无人系统、海域管理等海洋战略相关的海上信息化领域延伸,并根据客户偏好和市场需求进行流程定制,以适应灵活多样的不同海洋作业情境,构筑起“海洋+海事”综合对海业务模式,和“近岸+近海+中远海”与“水面+水下”相结合的“海空天一体化”的海洋监测网和海洋信息化数据平台。
海峡创新成立于2002年,是一家全国性的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其业务经营主要以智慧城市和智慧医疗为主,经过19年的业务领域深耕,参建了上千项智慧工程项目,如今已成功升级为新型智慧城市服务商。公司自成立之初就敏锐把握市场前沿,依托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前沿信息技术,整合产业生态资源,加快公司核心技术产品研发和创新,构建科技引领、数据支撑、业态创新、跨界融合的产业生态体系,紧紧围绕信息中台为核心,推进智慧政务、智慧旅游、数字城管、智慧建筑等城市管理全生命周期、全产业线闭环运营,通过将城市管理相关产业统一内嵌到数据中台实现智能化、透明化、高效化管理,实现了城市规划、建设、交付、运营和服务全方位发展。
外扩——科大国创
科大国创是国内领先的数据智能技术研发和应用的高科技企业。依托前沿信息科技,推动数据智能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构建领先的数据智能核心技术,经过二十余年发展,已经成为大数据研发应用的“国家队”。科大国创坚持内生发展和外延扩张的发展战略,围绕数据智能行业应用、智能软硬件产品、数据智能平台三大业务板块,持续加强数据智能与行业融合,推动了运营商、政府企业(能源、交通、金融、公安、政府等)、汽车、物流等行业的数智化转型,推动了国家以数据为驱动的数智化转型。企业自主研发的数智化业务系统具有多种行业、多种场景的应用能力,并能通过通行信息接口实现对各个行业的无缝对接,极大地扩充了产品服务的受众面。
研究结论与未来展望
本文基于镶嵌理论采用理论推演与现代服务业的案例分析相结合的研究方法,识别现实世界中商业模式创新的原型,并用于指导实践。
研究结论
第一,研究视角独特。突破了传统经济学和社会学研究范式,将经济学置于社会学的研究范式之中,以镶嵌理论为研究切入点概括商业模式创新的内在机理和典型类型,比以往研究更能反映社会背景环境对商业模式创新的影响,建构商业模式创新的完整图景。
第二,以信息时代商业模式转变的内在机理为基础,根据企业、合作伙伴、客户的闭环商业模式理论模型,在时空嵌入背景下全面系统地进行了商业模式分类研究,辨识出现实世界中存在8种商业模式类别,而企业具体实践中的商业模式是这8种原型重新组合的结果。这8种商业模式原型并不是单独创新,而是在前人研究基础上的再创新。
不足与展望
一方面,这8种商业模式原型并不是对每一个企业都适合。实际上,企业在做决策的时候,都会根据自身的实际条件选择最适合自己的商业模式原型或组合形式,因此,在下一步研究中,这8种商业模式原型的适用条件和应用场景研究显得尤为必要。另一方面,随着信息科技的进一步发展,管理理念的进一步完善,未来我们会创新出更多的商业模式类型,不同商业模式原型间组合配置的内在机理及绩效研究将是未来需要进一步突破的研究方向。
(编辑 宋斌斌)
■ 本文来自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年度重点项目“人口转变与产业转型升级约束下全面建成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的实现机制及其支持体系研究”,项目编号:18ASH016。
* 高凯,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共同富裕研究院研究员。
①冯华,陈亚琦.平台商业模式创新研究—基于互联网环境下的时空契合分析[J],中国工业经济,2016,(3):99-113.
②
研究指标的阐释:企业对外部合作主体的结构嵌入处于时空中的中心节点;内部、外部是结构嵌入的两个维度,分别表示外部合作主体在空间节点上嵌入企业生产流程的内部或是外部;事前、事后是关系嵌入的两个维度,分别表示作为中间行为人的企业经营在时间节点事前或是事后嵌入客户服务流程,为客户创造不同的价值。
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强政府的预算绩效管理,初步确立了“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预算绩效管理问责制度。但就目前而言,我国预算绩效管理问责机制存在主体多元性和对象特定性两大特征,实际问责过程中存在着问责主体缺乏协作、配套制度存在缺陷和具体责任难以落实等诸多问题,需进行制度优化。
预算绩效管理理念起源于美国,美国在1993 年出台的《政府绩效与结果法案》中规定,政府要对各项支出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预算决策制定的重要依据。[②]相较于传统预算管理,预算绩效管理更加突出结果的效率性,注重将预算资源的分配与政府部门的绩效联系起来,有别于传统预算管理所强调的预算过程的合法性。随后,世界各国纷纷效仿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他们的实践经验证明,在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模式下,无论是政府部门的预算支出,还是财政资金利用效率,均得到显著改善。
我国在改革实践中,预算绩效管理融合了“花钱问效、无效问责”的理念,预算绩效管理问责机制也随之产生和发展。在中央层面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文件,2008年,党的十七届二中全会指出“推行政府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制度”,发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强调“加强绩效管理监督问责”;2020年,财政部印发《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绩效管理问责可适用的法律法规。
在地方层面,2003 年,我国开始进行预算绩效问责的试点探索,2012年四川发布《四川省人民政府绩效管理过错问责及结果运用办法(试行)》,2014年青岛出台了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预算绩效管理的地方性法规,确立了较为完备的绩效问责机制,明确了问责主体,确立了分工负责的绩效问责机制和有关法律责任事项。[③]政府预算绩效管理问责机制,为保障政府机构及工作人员尽职尽责、提高政府效能和优化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发挥了积极作用。
问责主体多元性
从我国法律规定和地方实践看,政府预算绩效管理问责主体,是以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为主,以审计部门、监察部门、党政机关党委、人大等为辅的多元问责主体并存。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主要原因在于:
一是我国特殊的问责制度。一直以来行政问责是我国主要的问责方式,而随着1997年《监察法》赋予监察机关问责权,2009 年中办、国办颁布《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赋予党政机关对党政领导干部的党内问责权,由此形成党内问责、监察问责、行政问责和绩效问责并存的格局。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问责机制不断完善并在党政联合问责中占据主导地位,进而成为对失职领导干部问责的主要形式。[④]在预算绩效管理过程中如果出现不达标情况,相关部门要承担相应责任,但这个责任最终还是落实到具体的部门领导身上。在实践中,财政部门将依据《预算法》的相关规定对责任领导实施绩效问责,党政机关党委依据党内法规对其相关领导的监管不力过失而实施党内问责,人大基于宪法规定的监督权而对其实施问责。
由于我国缺乏统一的法律规定,导致实践中出现“法少而规多”的情况。在缺乏一部预算绩效管理问责法律的背景下,我国众多法律法规和地方性规章(具体见表1)都在一定程度上赋予了各个机关预算绩效管理问责的权力。[⑤]
当前我国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预算绩效管理问责的依据不再局限于对预算实施结果的绩效评价,而是包括事前绩效目标审查、事中绩效执行监督、事后绩效结果评价、审计机关绩效审计以及人大监督等多个环节。由于这些环节需要各个不同主体参与,在缺乏有效的主体间信息传递机制的情况下,这些不同的主体在对其负责的环节往往具有更强的专业性和更高效的信息收集能力,因而能在一定程度上保证问责的合理性。如审计部门依据绩效审计结果可以对责任人员实施问责,监察部门对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实施违法违纪行为的相关责任人也可以依法进行绩效问责等。
表1预算绩效管理问责主体及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问责主体 |
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依据 |
|
财政及主管部门 |
各地预算绩效管理问责办法;《预算法》第 88 条;《预算法实施条例》第 51、53、73、91 条;《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各地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等 |
《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全面实施预算 绩效管理的意见》 |
审计部门 |
《预算法》第 89 条;《预算法实施条例》第 92 条;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4 条;《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各地关于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审计监督的实施意见等 |
|
各级政府及部门 |
《预算法》第 87、90 条;《预算法实施条例》第 41、53、72、74 条等 |
|
监察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
纪检部门 |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等 |
|
党政机关党委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 |
|
人大 |
《预算法》第 49、79、83、84、85 条;《预算法实施条例》第 89 条;《关于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的
指导意见》等 |
问责对象的特定性
问责对象又称之为责任主体,即应当承担绩效责任的相关人员。《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第十四条“明确绩效管理责任约束”的相关规定指出,“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财政部要完善绩效管理的责任约束机制,地方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是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对本地区预算绩效负责,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对本部门本单位预算绩效负责,项目责任人对项目预算绩效负责,对重大项目的责任人实行绩效终身责任追究制,切实做到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
无论是从中央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还是地方发布的地方性规章,其规定的责任承担主体都是部门和责任人。责任人主要指的是具体单位的主管人员和具体项目的负责人,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规定的“项目责任人对项目绩效负责”。无论是部门领导还是项目负责人,都享有较大权力,由于绩效问责不仅要求行政人员“在位谋其政”,更要“在位谋好政”,因而相关责任人的担子是很重的,这也更应体现“权 ”和“责 ”的对等。当然,领导人承担的责任并非无限的,这种责任承担的前提是:相关领导人对于相关事项在制度安排、人员组织、资金使用运转等方面有实在的故意不当或过失,若领导人对于这次预算绩效管理的失败没有任何过错且能明确真正责任人,此时部门首长承担的责任更多地表现为用人不善以及代表部门向真正责任人追责的一种义务。
问责主体缺乏协作
如果我国预算绩效管理多元化的问责主体能够协调合作,必然有助于问责的落实。然而现实中问责的不同主体间由于缺乏协作,导致实际问责秩序紊乱。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同一责任主体之上存在多个问责主体。
依据《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对于预算绩效不达标的本级政府部门,上级财政部和同级审计部皆有问责的权力。同时,依据我国的党内法规,对存在过错的部门领导也可实施党内问责。因而,多个问责主体,在缺乏统一的法律规定以及有效的协同制度的情况下,责任主体可能会受到重复问责,抑或是问责主体之间相互推诿从而导致责任主体逃避问责。
2.问责主体间缺乏信息沟通。
我国实行全过程全方位的预算绩效管理,对绩效管理的监督问责涉及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管理等诸多过程,以及部门绩效、政策绩效和项目绩效等诸多环节,不同环节的绩效管理实施的具体情况往往只为相关的部门掌握,而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信息交流机制。在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力度仍然不足的背景下,部分问责主体难以有效收集到具体的信息,从而使问责过程流于形式。
3.问责主体与问责对象身份重合。
我国法律规定,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对政府预算的监督权,政府预算管理出现问题时,有权追究问责。政府部门依法对其下属部门的预算绩效管理进行评价,同时对本部门实施自评。在这一过程中会出现一个矛盾,就是当政府部门在进行绩效评价发现不合格时,针对下级部门而言本级部门是问责主体,而相对于人大而言,本级政府又成了问责对象。这种双重身份可能导致政府在进行预算绩效评价时意图逃避责任,而在绩效评价上“动手脚”,导致绩效评价结果真实性的缺失。
配套制度存在缺陷
完善的问责机制离不开相应的制度保障,我国目前在制度保障上存在的缺陷具体表现为:
1.信息公开有待进一步透明。
目前我国大部分政府和财政部门都将预算绩效信息视为政府机密,要么不予以公开,要么象征性、选择性公开,而且从公开的内容来看,普遍存在“报喜不报忧”的情形,尤其是在过程监控、结果评价等方面,普遍存在选择性公开的现象。加之我国目前各部门之间尚未形成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各问责主体难以获取更为全面和准确的信息。
2.公众参与程度还需加强。
依据公共财政理论,公众是公共产品的接受者和消费者,政府部门或一个项目所带来的社会效益到底如何,公众最有发言权。在实行绩效预算制度的发达国家,如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都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公众参与预算绩效评价制度。[⑥]而我国尚未搭建起社会公众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有效途径和平台,公众由于缺乏畅通的绩效信息收集渠道和相关专业知识而难以发挥有效监督问责的作用。
预算绩效管理问责的对象主要是部门和单位领导人,由于问责过程涉及国家机关之间的工作关系以及利益关系,由于立法上的缺失,当前问责所依托的主要规范依据是地方政府机构制定颁布的问责办法,这些规范性文件不仅缺乏法律的权威性,还缺乏对责任主体具体责任承担的划分,导致在出现失责情况后,各责任主体之间互相推卸责任,不仅不利于责任的落实,也不利于预算项目的后续改进。
优化预算绩效管理问责机制的建议
完善预算绩效管理配套制度
1.构建多元问责主体协作机制。
首先要完善各主体间的信息沟通机制。无论是财政部门还是各预算部门,均应加强自身的信息化建设,合理运用大数据、云平台工具,建立相互之间进行信息交流沟通的平台,防止“信息孤岛”等情况。
其次是要建立问责主体重合解决机制。可行的方案是由人大常委会机关和财政部门协商确定一个合理的问责顺位,在发生问责主体重合的情况时,通过预先设定的顺位决定问责主体。
最后是要制定问责回避制度。如果由国家机关对本系统有关机构或领导层进行问责,很难实现公平公正。应进一步加强检察、监察机关及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作用,在发现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对相应的问责予以质疑并更换问责主体重新进行审查并问责。
2.构建公众参与监督问责机制。
一方面要加大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公开力度,这是公众参与监督问责的前提和基础。建议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对相关信息予以公布,这不仅能有效保障公民的知情权,还能强化政府绩效管理责任和管理意识,提高管理水平;民众对于公开信息的反馈的应及时予以回应。
另一方面要拓宽公众参与问责的途径。政府的很多项目与民众的生活及利益密切相关,可以通过一定的渠道将民众的意见收集起来,科学测评民众满意度,作为绩效考核的软性依据之一。
强化人大对全过程的监督问责
立法机构本质上属于问责机构,其核心职能在于监督政府,以保障政府对人民负责。[⑦] 在我国预算绩效管理问责制度欠缺立法保障的前提下,人大必须充分发挥其监督问责作用,追究政府未尽积极预算责任时应当承担的不利后果,这是落实人大立法监督权力的重要表现,更是延续法治控权逻辑的必然产物。[⑧]具体而言,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 拓宽人大的预算监督权。
近几年,中央出台了多项文件要求强化人大预算监督权,如 2018年发布的《关于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的指导意见》和 2021年发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其中都强调要加强人大对预算绩效的审查监督。目前人大的监督仅限于对已做出的预算决策及部署的绩效结果进行审查,应当将人大的预算监督权扩展到绩效管理全过程,即绩效目标的设定、绩效管理运行的过程、结果的评价等。对于重大预算项目等要重点审查,如发现问题要在第一时间内询问相关责任人并要求其及时答复。
2.完善人大内部专业组织。
预算绩效管理涉及内容比较专业,必须要有足够专业的人员和队伍来保证问责依据的专业性。如果空有监督权力而没有实现监督权力的能力,最终会导致监督流于形式。
3.强化预算绩效评价监督。
预算绩效评价是人大监督问责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是奖惩的标准。我国目前绩效评价管理普遍是以政府部门自评为主,第三方机构评价为辅的状态,这就不容易保证公平公正。应当加强对政府自评的监督,建议由人大选定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对政府绩效运行进行评价。
制定预算绩效管理问责法律
从总体上看,我国在预算绩效管理问责上存在的最大问题,是缺乏一部专门的法律。没有法治保障难以获得资源的最优配置效率,行政运行绩效也不会高。[⑨]急需由人大制定一部专门规范预算绩效管理问责的法律,并在此基础上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对问责主体、问责对象、问责依据、问责程序、处罚方式等进行明确的规定。
尝试构建公益诉讼制度
目前,理论界认为预算的效力是内生性的,不具备可诉性的特征,公民个人也无法以预算相关内容为标的在法院起诉。[⑩] 国外的实践中,有关预算的民事诉讼是有例可寻的,如《俄罗斯联邦预算法典》中规定,对于预算在特殊条件下可以适用诉讼救济。其将拨款视为授权后的履约行为,如果没有履约或没有及时履约,可以作为违法事实成为向法院起诉并要求及时履约的依据。[11] 我国可以尝试构建公益诉讼制度,由特定国家机关代表公民对预算绩效管理过程中的失职行为和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
我国的预算绩效问责制度起步较晚,目前在预算绩效管理问责实践中还存在立法不足、问责秩序紊乱、配套制度不完善等诸多问题,完善预算绩效管理问责机制势在必行。通过有效的问责机制倒逼预算资金的高效使用,对冲公共风险,不仅能提高预算绩效管理水平,还能为财政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编辑 杨利红)
[*] 张源,安徽大学法学院。
[②] 刘天威. 美国绩效预算管理对我国的启示[J]. 金融经济,2017, (10):136-137.
[③] 青岛出台我国第一部预算绩效管理地方性法规[J]. 预算管理与会计,2014, (12):15-16.
[④] 朱福惠,侯雨呈. 一体化问责视阈下行政问责的理论建构与实践探索[J]. 学习与实践,2022, (03):21-28+2.
[⑤] 李燕,王佳文. 预算绩效管理问责要素分析与机制优化[J]. 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22, (01):11-21.
[⑥] 孟庆瑜. 绩效预算法律问题研究[J]. 现代法学,2013,35(01):85-98.
[⑦] 林慕华、马俊:《中国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预算监督研究》,《中国社会科学》2012 年第 6 期。
[⑧] 沈斌. 人大预算问责法律制度建构论[J]. 经济法学评论,2019,19(02):127-144.
[⑨] 钟玮. 预算绩效法治化推进:分析与建议[J]. 财政科学,2021, (09):116-121+128.
[⑩] 王强.论预算的法律效力[J].经济法学评论,2007,7(00):1-49.
[11] 朱大旗,何遐祥. 预算法律责任探析[J]. 法学家,2008, (05):94-100+16.
随着互联网行业的兴起与发展,平台经济成为改变世界经济格局的新兴力量,在各国经济发展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平台由于双重身份属性使其成为特殊的经济主体,具有特殊的法律主体地位,其本身所附带的网络效应带来了经济层面上空前的规模效应,成为平台经济的最大特性,加之平台数据经济的发展,促使平台走向垄断之路。其本身所具备的复杂性,平台的规模经济效应愈来愈大,资源整合能力愈来愈强,一度出现垄断趋势,甚至发展成了“大而不能倒”的局面。
数据作为平台最重要的资产之一,是平台赖以存在的基础,平台利用数据进行价格战、信息战[①] 从而获得市场份额、强大自身。因此数据是各大平台争相抢占与保护的对象。市场经济的发展绝不是靠某几个寡头或垄断组织的带头作用,而是全部市场主体的竞争进行市场选择的结果,平台会不惜成本地投入数据开发与保护中,不利于市场的良性竞争与创新。数据保护应更倾向于对用户的保护,而不是将用户数据捕捉到手后加以封闭性保护,从而进行数据商战。平台在成为“平台”之前投入了大量前期成本,用以构建基础设施,参与竞争并争取规模效益;但是一旦形成垄断控制,新起的小竞争者不易进入市场或不易存活,其产品和服务的创新就往往缺乏积极性,不利于市场竞争和发展。
通过分析平台的法律主体性质,对其进行经济法上的界定显得尤为重要。不仅解释了平台经济的产生及特性,更可以揭示平台经济的未来发展方向,即数据开放。平台结合行业规制,采用数据开放这一新型监管工具,进行平台数据开放的具体化构造,从正面对平台加以制约。
平台数据开放的现状
平台及平台经济的特征
平台被界定为“通过网络信息技术,使相互依赖的双边或者多边主体在特定载体提供的规则下交互,以此共同创造价值的商业组织形态”。[②] 此外,平台通过设置事前预防机制、事后争议解决机制和有强制力的执行机制来组织和管理互联网交易,[③] 从而成为互联网交易的组织者和管理者。平台通过算法为用户提供定制化服务,通过平台规则同时对商户进行约束与激励,利用数据优势自行建立业务网,作为裁判的同时还下场与运动员同台竞技,种种表现使得平台有别于传统的经济体。
平台及平台经济的出现,打破了传统市场主体与传统经营模式的桎梏。平台控制着各种主体的交易渠道,能够自主决定谁有资格入驻平台。信息资源的大量收集,平台的自主操纵,跨业经营的形成,造就了平台经济的最大特性,也是一般传统经济所不能轻易达到的特性:规模效应。平台本身所附带的网络效应使其能够产生规模经济效应,而在一个具有显著规模经济特征的市场中,放任该市场主体的发展必然导致垄断,对市场形成无与伦比的冲击,正常的竞争关系将会被打破,市场准入规则将被重新制定,对新型企业、小型企业来说无异于灭顶之灾。
平台及平台经济正在进入这一空前的发展期,以至于形成了“大而不能倒”的局面。平台具有系统重要性,其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被视为经济社会平稳运转的必要条件,其所涵盖的用户、商户数量多,如倒闭将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影响。而“大而不能倒”会带来一系列问题:首先会带来道德风险,债权人因为平台“不能倒”而失去监管的动机,这就使得相关组织容易随心所欲、不顾风险,引发意想不到的风险后果。其次是具有系统重要性的平台能够以低于其他竞争者的成本获得融资,又增强了其“不能倒”的地位,甚至扩大市场份额,从而更快地走向垄断。[④]
当平台达到垄断地位时,既有强大的激励措施,又有单方面提高价格和限制供应的能力。一般情况下,垄断导致效率低下和不公正;由于垄断者缺乏内在创新动力、故步自封,往往从抑制其他公司创新的反竞争行为中获益。
数据开放
数据被平台认定为资产,导致用户在不同的平台搜索存在差异性,因此数据封闭问题愈演愈烈,深陷“信息孤岛”局面。拥有相关数据的平台拒绝向其他主体提供数据,可能是出于拒绝帮助竞争者的考量,也可能是出于对用户、商户将数据转交给其他平台的担忧。数据对平台而言就如同商业秘密,即使其他平台也可能拥有类似的数据,但通过平台的整合,差异性只会越来越大,数据也将会越来越封闭,这无论对国家经济发展还是市场经济的运行而言都是致命的打击。
数据开放是在确保新进入者不受歧视地进入现有平台和其他基础设施的策略,在具有规模经济特征的市场中,通过数据开放,降低高昂的固定成本和其他进入壁垒,联结并使用公共基础设施,可以使新竞争者、小竞争者能够快速、低成本地参与到市场竞争中,从而促进产品及服务的创新和研发。而平台并不会因此丧失规模效益,只是不会那么轻松地走向垄断控制之路。例如亚马逊在正式成为巨型平台前所投入的成本是极其高昂的,而这正是新竞争者、小竞争者所不具备的条件和能力。通过开放数据,大型平台不设置歧视性访问障碍,让新、小竞争者可以以低廉的成本进入市场,突破进入壁垒,利用大型平台的公共基础设施,参与到市场竞争中去,既可以激活市场活力,又可以促进产品和服务的创新。更重要的是既可以延缓大型平台的垄断步伐,又可以使其不丧失规模效应。
平台数据开放产生的问题
首先,平台的双重属性给传统法律体系带来挑战:平台既是市场的参与者也是市场的组织者与管理者,平台因双重身份所产生的盈利行为是传统法律规范的局限之处。经济法在弥补市场自我规制的不足,通过国家这一强大且特殊的法律主体来进行组织管理,而平台竟有部分取代国家职能的迹象。建立受监管的垄断将允许平台利用规模经济和网络效应,但这会以牺牲未来的竞争和创新为代价、并增加平台滥用其市场力量的可能性。而另一方面,如果拆分占主导地位的平台可能抑制其市场权力的滥用,但也会阻碍平台充分获取规模效应和网络效率带来的收益。对获得垄断地位的平台施加罚金,并不能阻止未来的反竞争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垄断者可以简单地将相关的成本转嫁给消费者。[⑤]
为了避免大型平台走向垄断,政策制定者在垄断规制与拆分平台二者之间举棋不定,难以得出最优解。数据开放为其提供了一种全新的操作思路,通过数据开放,大型平台既能保持规模效应,又可以促进市场的竞争与创新。然而,由于大型平台的实际操纵地位,小、新竞争者即使进入市场,竞争的环境也不容乐观,大型平台利用公共基础设施加快创新步伐,小、新竞争者必须跟上脚步,扩大成本,否则只能被淘汰。因此,对平台的规制能否适用反垄断法仍存有一定的疑虑。
其次,大型平台并不愿意进行数据开放。在市场竞争中,由于网络效应的存在,小平台的用户会被迫向大型平台转移,不进行数据开放的选择往往更有利于大型平台。大型平台若将自身平台的数据、端口、算法等开放给其他竞争者,会产生具有负面作用的竞争效应,等于在培养自己的竞争对手。[⑥] 新的市场进入者若想参与竞争,必须接入某个平台的基础设施或者网络生态系统,这种接入反过来又会扩大在位平台的用户数量,导致其竞争优势不断巩固,此时网络效应的积极作用只能在平台内部发挥,只对先发平台有利。
最后,数据开放极有可能造成反竞争的市场效果。行业或者说市场的公共基础设施大多数情况下是由大型平台开发或维护的,大型平台通过数据开放,能够轻易决定创新的方向和进度。如果大型平台将创新改进引入公共基础设施,进入市场竞争,小、新竞争者必须付出高昂的成本来进行产品迭代创新,以求能追上大型公司的创新步伐,而这对小、新竞争者而言,既是一种不成比例的负担,也限制了产品差异化的范围。这种创新根本不算创新,以至于越往后越依赖大型平台的公共基础设施,把市场拱手让给控制基础设施的大型平台,通过控制基础设施从而控制小、新竞争者,加强了大型平台的垄断控制程度。即使大型平台某天破产或解散,小、新竞争者也没有能力承揽其业务,[⑦] 更不必说接替市场。
对平台进行反垄断规制须保持审慎态度,平台的数据开放作为反垄断规制手段似乎有失偏颇,其适用定位亟待界定,对可能产生的反竞争效果也应当加以规制。
平台数据开放的适用路径探讨
反垄断法路径
反垄断法将平台视为特殊的“垄断主体”,意欲通过灵活执行反垄断法的方式对平台加以规制。反垄断法是全行业的法律,并非针对某一特定行业。[⑧] 反垄断法的强项在于解决策略性市场失灵问题,[⑨] 平台所呈现出的结构性垄断特征为赢者通吃,而反垄断法较难解决结构性问题。[⑩] 此外,反垄断法主要处理竞争关系问题,平台与其商户既是竞争关系,同时又是交易关系,当平台的竞争行为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反垄断法下场规制自无问题。但平台异常的交易行为,如拒绝交易,反垄断法的规制就不合时宜,因为强制平台进行交易会严重损害平台的经营自由,反垄断法对此应当慎重。平台所具备的双重身份在涉及具体的利益问题时就会显得尤为复杂,反垄断法的适用需抱持审慎态度。
此外,反垄断法是行为规制法,只有在平台进行了违法的垄断行为后,才会对其做出否定性评价。而平台的数据开放是一种积极性义务,要求平台应当承担如开放获取、互操作性、数据共享等开放义务,这与反垄断法的适用理念不合,存在一定的规制冲突。[11] 反垄断执法机构很难直接要求大型平台承担数据开放义务,通常情况下,只有在大型平台拒绝承担义务、出现垄断行为时,方可要求大型平台停止违法行为,严重的进行行政处罚。而这也只是阻止先前的违法垄断行为,并没有说明大型平台还需要积极承担其他何种义务,不能从事何种行为,也不过问市场运行是否达到预设目标。对平台的数据开放而言,技术标准尤为重要,大型平台仅仅进行数据共享或者只进行互操作,并不代表平台达到了数据开放的要求。从这个角度看,平台的数据开放在反垄断法路径下适用存在一定的困难。
行业规制路径
欧盟的《数字市场法》[12] 以及美国的《终结平台垄断法案》等五部立法草案[13] 拉开了对平台进行行业规制的序幕,创造性地引入“看门人”理论。这些法案将平台视为看门人,因为平台控制着互联网经济的基础设施,控制着其他经营者进行互联网交易的渠道或者瓶颈,[14] 因此平台须承担一定的义务。行业规制采用命令式的立法模式,设定相应的行业标准,以禁止的方式告知被规制者什么行为是被禁止的,在具体的市场环境中,行业规制无须分析竞争行为的负面效果,只要该行为违反相应的规制标准或义务,就可以直接命令式地禁止。
行业规制能较好地解决市场中的结构性问题。行业规制在面对结构性市场失灵时可以从市场主体、交易客体、交易条件、竞争关系等多层面重新构建市场条件,使得市场机制按照政府的意志运行。[15] 行业规制存在着大量的积极义务要求,甚至是远超正常市场条件的规制义务,这对平台的数据开放而言是一种有力的保障。平台的数据开放要求平台(尤其是大型平台)进行包括(不限于)互操作、开放获取、数据共享等开放行为,这样既可以保障平台的规模效应和网络效应,也能有效防止平台因为网络效应扩大市场地位,限制新、小竞争者的加入和竞争行为,同时能够促进平台的创新,维持市场活力。
将平台的数据开放划定为平台义务,通过事前规制,制定行业的执行标准和义务,有利于监管平台的竞争行为,似乎是平台数据开放的应走之路。
新型监管工具
平台的数据开放这一策略工具可视为对平台进行规制的有效手段,其定位应当是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新型监管工具。平台进行数据开放,既是一种政策性要求,也是市场所追求的理想效果。将数据开放作为对平台的监管工具,目的是规制平台的垄断行为,延缓其垄断步伐。既要保障平台经济的规模效应,又要维持创新环境,使得小、新竞争者能够进入市场参与竞争,促进经济发展。这既是在反垄断法的适用理念之下,也是对行业规制的一种软化。行业规制给数据开放提供了一条标准化的思路,反垄断法的全行业视角更是为其打造了一幅规制蓝图。
平台数据开放的具体化构造
正向激励策略
数据开放作为制约平台走向垄断的强有力工具,对平台、新小竞争者而言都提供了一种正向激励,这也是整个市场经济所期待的局面。当前我国数据开放的具体构造缺乏体系建设,相关数据开放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也是新近提出,[16] 且大多以政府部门的数据开放优先,对于大型平台的规制显得捉襟见肘。
美国于2009年设立“data.gov”网站拉开了全球数据开放的序幕,[17] 主要采取三种合作模式:政府主导型模式、企业主导型模式、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模式。政府主导型是由政府作为数据开放共享的主体,通过政府主动开放自身数据的方式来深化政府数据的创新应用。企业主导型是指企业主动面向政府开放数据,支持政府的宏观决策的创新模式,例如Uber公开交通出行数据库。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是指政府作为数据开放共享的主体,通过与企业签订合作协议方式,鼓励企业开放自身数据,实现与政府数据的双边共享和互利共赢。三种模式均是以政府为主导,即使在企业主导型模式下政府仍占据权威位置。
平台作为市场经济体,数据亦是互联网经济模式下的重要生产要素。借鉴美国数据开放经验,进行我国数据开放的具体化构造,以政府为主导可谓是第一选择。但仍然要注意本土化的差别对待,市场环境不同、政策工具相异,对平台数据开放的反垄断工具应用也不同,具体应把握以下三点。
1.建立政府与平台合作机制,以平台为主导,以政府为保障。
在互联网经济领域,数据开放时代仍应秉持市场资源的自我配置,平台作为市场经济的特殊法律主体,既是市场的参与者、竞争者,亦是数据的持有者、开发者,在数据开放层面应当由平台进行主导,开放共享何种数据,开放多少,由市场主体说了算,政府只是起到监管及保障作用,并不直接下场干预。
数据开放本身就是针对平台的反垄断规制工具,政府应继续担任好管理者这一角色,但相关数据开放的标准应当掌握在政府手中。数据开放标准是数据开放的重要抓手,平台必须在此基础之上实行自身权利,为数据开放提供政策保障和依据。
2.实行严苛的数据开放策略,以安全为导向,以开放为目标。
数据开放的策略必须明晰,数据安全问题不可忽视,必须建立数据开放的风险防控机制。平台将数据进行内部评定,划分风险等级与敏感等级,上报政府部门进行认定。针对涉及商业秘密、平台构建本身、竞争策略等的重要数据施以严格保护,并由政府进行备案;针对公共基础设施、商户用户信息等相对而言敏感度较低、风险等级低的数据,由平台和政府进行数据监控,在可控范围内进行数据开放,建立严格的风险防控机制。需要明确的是,数据的分类标准应由政府部门制定,在具体的认定程序中,以安全为第一导向。
3.设置数据安全沙箱。
安全计算沙箱可以解决数据开放主体和数据利用主体之间的数据互信使用、安全合规流通、数据价值如何赋能等问题,防止平台企业利用算法进行垄断造成的不公平竞争。充分利用安全计算沙箱“逻辑封闭、进出审计”功能特点进一步降低数据分析挖掘门槛,在注重隐私保护的同时确保开放数据的安全。
对数据开放反竞争效果的规制措施
数据开放作为新型监管工具所带来的反竞争效果是市场所不愿看到的,造成这种反竞争的效果有三点,须针对其进行具体化构造。
1.构建、连接、维护、更新公共基础设施的高昂成本不能公平分配。
初期的主导大型平台的公共基础设施的构建需要投入大量成本,中期的新、小竞争者为连接和使用公共基础设施以及保持与基础设施的兼容性上也需要投入高昂的成本,后期对公共基础设施的维护与更新的成本仍然高昂,这些成本需要大型主导平台与新、小竞争者共同承担。虽然主导的大型平台在初期已经投入了大量的构建成本,甚至这个成本远高于所有的新、小竞争者的进入成本,但后续的连接成本、兼容性成本、维护成本、更新成本等对新、小竞争者来说仍然高昂。
因此需要建立成本公平承担机制,明确公共基础设施的初始固定成本和连接、更新等的持续成本,按比例确定公共基础设施的共同所有权,按比例承担成本并享有权利。同样的百分之十,对大型平台和新、小竞争者而言完全是不同的份额占比。大型平台多承担,小型竞争者少承担;小型竞争者中规模较大的多承担,规模较小的少承担,需要明确的是,连接、更新成本本应由规模小的竞争者承担,现在共同承担,需要对大型主导平台及规模相对较大的竞争者做出一定让步,如基于数量的市场定价、小公司破产后业务的优先承接权等。
2.大型主导平台决定基础设施创新和投资的方向和速度。
每当大型主导平台推出一项新产品或服务时,数据开放的效果迫使那些规模较小、技术水平较低的竞争对手要么采用同样的改进措施,要么退出市场。当小、新竞争者采用同样的改进措施时,高昂的创新成本使其望而却步,但退出市场的选择亦不是其本意。造成此种境地的原因在于平台太大,话语权太强。此时,平台并无反垄断规制的必要,而创新亦是市场主体尤其是平台的良性竞争行为,于市场而言是好事。因此,政策制定者应该考虑使用协同治理安排,以确保占主导地位的平台不能单方面推动网络创新和投资的方向和速度。建立投票权协调治理机制,禁止一家独大。基于比例而所享有的共同所有权,大型主导平台、规模较大的新小竞争者、规模较小的新小竞争者,均有投票权,这能阻止大型平台主导重大决策,包括有关新基础设施投资的性质、方向、速度、时间、规模等的决策。基于上述成本问题,大型平台投入的高昂成本应当为其带来较多甚至是压倒性的投票权,这对新、小竞争者是不利的;若按竞争者数量来划定投票权,又是对大型平台的不公平对待(大型平台往往数量较少)。因此,应当设置“成本+数量”的综合投票权模式,按一定比例划分投票权,而这个比例划分权应该在政策制定者手中。
3.数据开放阻碍了市场参与者的竞争。
数据开放是推动新、小竞争者有条件参与到市场竞争中去,促进创新与经济发展。在这里,数据开放变成了一种高度标准化的外包形式,新、小竞争者疲于高昂的连接成本,已无力进行产品和服务上的市场竞争,更别提产品及服务的迭代创新,导致其对公共基础设施的过度依赖,不利于产品及服务的差异化创新。
因此,在设计数据开放时,政策制定者必须为新、小竞争者之间的竞争留出空间。新、小竞争者不仅仅要和大型平台的产品和服务进行竞争,自己之间也需要竞争,进行创新、产品迭代。在成本公平机制建立起来后,通过“成本+数量”的投票权模式抑制大型平台的决定,使得新、小竞争者更好地参与竞争中去,避免高昂成本的同时,犹有精力进行创新。
例如Visa的实际操纵,其向成员银行授权其核心技术基础设施和网络接入,根据网络使用情况制定交易费用,交易量较大的大银行比规模较小的竞争对手支付了更大份额的费用。与此同时,任何超出Visa运营成本的费用都会自动再投资到网络中。Visa的治理结构根据交易量为会员分配投票权。由于Visa的许可证费用是基于交易量的,规模较大的银行要支付更高比例的运营成本和网络改善投资。虽然这样做的结果实际上是对小银行的补贴,但这种收费结构也有助于抵消信用卡市场中巨大的规模经济所产生的竞争扭曲。第二,通过组织非营利实体并保留额外费用收入,Visa可以集中资金投资新技术。第三,“一股一票”的治理模式阻止了大型银行主导重大决策,包括有关新基础设施投资的性质、方向和速度的决策。最后,这一安排的范围仅限于Visa的核心网络基础设施,这给会员银行在其他方面提供了足够的竞争空间,包括利率、奖励计划和其他银行卡功能。这表明经过深思熟虑的成本分配和治理结构可以促进数据开放的竞争效果,从而获得规模经济,并抵消垄断的势头。
(编辑 杨利红)
* 姚争鸣,扬州大学法学院。
[①] 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诉安徽美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1民终7312号民事判决书。
[②]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第2条。
[③] 高薇:《互联网争议解决中的执行问题—从司法、私人到去中心化数字执行》,载《法商研究》2018年第6期,第140页。
[④] Mark J. Roe, Structural Corporate Degradation Due to
Too-Big-to-Fail Finance, 162 U. PA. L. REV.1419, 1426
(2014).
[⑤] 参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国市监处〔2021〕28号。
[⑥] 周汉华:《互操作的意义及法律构造》,载《中外法学》2023年第3期,第606页。
[⑦] Dan Awrey
& Joshua C. Macey,Open Access, Interoperability, and DTCC’s Unexpected
Path to Monopoly,132 Yale
Law Journal 96,p.161-168(2022).
[⑧] 李剑:《被规避的反垄断法》,载《当代法学》2021年第3期,第56页。
[⑨] 侯利阳:《平台反垄断的中国抉择:强化反垄断法抑或引入行业规制?》,载《比较法研究》2023年第1期,第35页。
[⑩] Alexandre de Streel,The Scope of Economic Sector
Regulation in Electronic Communications, 62 Communications & Strategies
147 ,147-170(2006).
[11] 焦海涛:《平台互联互通义务及其实现》,载《探索与争鸣》2022年第3期,第119页。
[12] See Regulation (EU) 2022/1925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14 September 2022 on contestable and fair markets in the digital sector and
amending Directives (EU) 2019/1937 and (EU) 2020/1828 (Digital Markets Act), OJ
L265/1, 12 October 2022.
[13] See US House Lawmakers Release, A Stronger Online Economy:
Opportunity, Innovation, Choice (2021), https://cicilline.house.gov/pressrelease/house-lawmakers-release-anti-monopoly-agenda-stronger-online-economy-opportunity
(accessed Sep. 24, 2023).
[14] See Lina Khan, Source of Tech Platform Power, 2 Georgetown Law Technology Review 325, 326 (2018).
[15] 侯利阳:《市场与政府关系的法学解构》,载《中国法学》2019年第1期,第198页。
[16] 参见《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五条,《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
[17] 陈新:《市场监管领域政府数据开放研究》,载《中国市场监管研究》2022年第9期,第75页。
民间投资不足是当前我国经济发展中的一个突出问题。2022年我国民间固定资产投资整体较低,占全国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降至54.2%,为近10年来新低。2023年1—11月,民间投资下降0.5%。
基础设施是民间投资的三大领域之一,但近年来民间资本参与度呈逐年下降趋势,以民间资本参与的全国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为例,从2015年底至2022年底,民营企业作为牵头人和联合体参与的项目交易规模占比从48%下降至18%,项目数占比由61%下降至36%,项目数量和规模占比均大幅下降。
我国基础设施领域由政府投资主导,是当前扩大有效投资的主要发力点,国家积极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投资建设,但民间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基础设施存在诸多堵点,亟须破除。
民间资本参与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具有重要价值
民间投资参与,有助于提高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的资金使用效率。公共基础设施的资金使用效率是世界性难题,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估计,公共基础设施投资和建设中有近1/3的资金因为效率低下而流失。我国是基础设施建设大国,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基础设施存量的快速累积,传统基础设施的经济效益、资金使用效率和资产回报率都有所下滑。通过民间投资参与,可以引入良好的市场效率、管理方法和新技术,改善基础设施治理,有效提高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整体的资金使用效率。
民间投资参与可有效发挥财政政策乘数效应。要发挥公共投资的乘数效应,关键在于对民间投资形成“挤入效应”和撬动作用。典型案例是美国1993年的“国家信息基础设施工程”,被广泛认为是私营部门投资信息技术基础设施的催化剂,该计划初期即将“促进私营部门投资”“政府研究计划和拨款帮助私营部门技术发展”“联邦采购政策为私营部门参与提供激励”等纳入其九项原则和目标之中,撬动民间部门大量投资,提振了美国20世纪90年代的经济增长。当前,我国基础设施建设正在加快向信息基础设施、融合基础设施、创新基础设施等新型基础设施布局,这些领域民营企业既有投资能力也有投资热情,引入民间资本参与可大幅扩大公共投资的乘数效应。
民间投资参与可作为财政资金不足的重要补充。财政资金是我国基础设施建设的主要资金来源,随着很多地方政府债务规模的不断扩大,财政作为资金来源的可持续性越来越弱,亟须民间投资作为“后疫情时代”基础设施投资缺口的有效补充。在电力、供水、交通运输、数字基础设施等领域,打造一个具有竞争性、公平性和可预测性的基础设施投资市场,将可竞争的环节交由市场来完成,让民间资本可以获得合理的长期投资回报,既是自然垄断领域市场化改革的需要,也能够将部分基础设施投资建设运营的责任从公共部门转移到私营部门,从而有效缓解财政压力。
我国民间资本投资参与基础设施的堵点和原因
我国民间资本参与基础设施投资主要有间接投资和直接投资两种方式。间接投资是通过投资金融产品如企业债券、政府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方式参与,直接投资是民营企业作为项目投资方、施工方等市场主体参与。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逐步完善,民间资本以间接投资方式参与基础设施的渠道越来越畅通,但以市场主体角色直接投资建设还面临着准入不畅、准入难盈、融资不足和信任缺失四大堵点。
第一,“准入不畅”是民间资本参与基础设施投资的主要障碍。一是大型基础设施的市场开放程度不高,民间资本缺乏项目渠道。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往往通过行政指令、项目协调会等方式交由国有企业投资建设,地方的高速公路、水利设施等也多委托给本地国企,尚未形成民营企业可参与竞争的投资市场。二是在向民营企业开放投资的有限项目中,还存在各种“玻璃门”“弹簧门”等隐性壁垒阻碍民间资本实际参与。
第二,“准入难盈”削弱了民间资本参与投资建设的积极性。
一是部分垄断领域放开不彻底、制度不配套,导致民间资本投资建设相关项目后难运营、难盈利。民间资本对具有一定垄断属性的基础设施投资有较高积极性,但一些垄断领域增量开放后,由于上游企业处于自然垄断地位,具有控制权,加上相关配套改革不到位,存在民营主体控股难、运营难、结算难的问题。如在配电网增量领域,增量配电的接入、运行和发展都受制于大电网;在铁路领域,国铁公司掌握着列车资源调度,新建的民营支线铁路公司运营同样受制于国铁公司。
二是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市场化收入机制不完善。大量提供公共服务的建设项目缺乏市场化的收入机制,财务投资回报不够。根据PPP落地项目投资额测算,高度依赖政府付费或可行性缺口补助的项目占93%,完全使用者付费就可实现合理回报的项目占比很少。一些民营企业参股参与PPP项目后,既得不到经营权,也得不到话语权,仅能作为长期得不到分红的财务投资者存在。
三是投资项目缺乏退出机制。重大基础设施普遍回报周期较长,建成后民间资本要退出主要有到期移交、政府回购和项目转让等方式,普遍难以实现中期退出。对民间投资而言,既需要有与项目投资周期相匹配的长期资本,也需要有高效和低风险的退出机制。尤其近年随着地方财力紧张,项目依赖财政补偿不可持续,盘活具有较大开发利用价值的存量基础设施,创新退出机制成为民间投资的重点诉求。
第三,融资不足制约了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基础设施的能力。重大基础设施投资规模大、周期长,对投资主体的长期融资能力有较高要求,民营企业获得银行信贷的能力不足、利息成本高阻碍其参与。同时,民营企业尤其是非上市民营企业缺乏足够的资本市场支持。以我国企业债券市场(包括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为例,2016年至2021年,民营企业(含外资企业)的债券发行额占比由19.5%逐年下降至7.7%,国有企业占比由80.5%上升至92.3%,其中大部分由地方城投公司发行。与国有企业相比,融资渠道和成本劣势进一步压缩了民营企业的盈利空间,制约其投资能力。
第四,信任缺失进一步阻碍了民间资本参与基础设施投资。从政府角度,担心民间资本参与的基础设施项目一旦产生违约风险、廉政风险、国有资产流失风险等将带来很多麻烦,因此更多让国有单位来承接项目。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实施复杂,面临诸多不确定性,无法事先就签订完备合约。据调研了解,对于不完备的合约,相比于民营企业,政府更加信任国有企业。近年来,专项债项目已成为我国基础设施建设主力,2019年至2022年地方政府发行新增专项债资金约13.4万亿元,涉及项目7.2万个,其中五成资金投向的项目主体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事业单位,五成资金投向的项目主体为国有企业。由于缺乏信任,地方政府担心民间资本参与会产生后续责任和风险,专项债项目从投资到承揽建设留给民营企业的机会很少。
从民营企业角度看,同样面临政务诚信问题导致信任缺失。当前,基础设施领域存在的政府支付责任不履行、工程款拖欠等问题比较突出。大型基础设施往往需政府长期的运营补贴,企业和政府之间要签订长达数十年的协议约定,民营企业通常会担心“招商引资后续配套不完善”“新官不理旧账”“回款难”等问题。
在国际上,大型基础设施在建造和管理中重新谈判是常态,如果缺乏有效的法律保护将会直接影响民间资本的投资信心。
相关政策建议
规范公共投资决策机制,形成民间资本可参与竞争的市场。一是在不涉及国家安全领域,基础设施规划阶段确立民间投资参与原则,在拨款计划和融资支持中明确国企和民企参与的同等地位。二是引入标准化决策工具,实施规范化的“购买或建造分析”,形成“购买服务”和“建造”两个市场,改变当前政府在基础设施领域“只建造、不购买或少购买”的格局。三是对确需建造的项目增加“市场分析”,综合研判市场格局和各类市场主体,改变当前直接指派国有企业来实施建造的格局,培育公平竞争的投资建造市场。
将更多国家重大工程和补短板项目向民间资本实质性开放,并拓展民间资本获取项目的渠道。一是遴选一批经营性的国家重大工程项目,如部分铁路、高速公路、港口设施等交由市场竞争,让有实力的民营企业投资建设,发挥示范带动效应。二是对于新型基础设施,如数据中心、智慧能源和智慧交通等应主要采取市场化机制,充分利用民间资本机制灵活、创新强、效率高、调整快等优点,鼓励民间资本广泛参与。三是推动各级政府建立公开可用的基础设施现有资产清单和未来项目规划,让市场充分了解基础设施的市场状况。
提高民间资本参与基础设施投资的盈利空间。一是加大铁路、电网等垄断领域的改革力度,完善增量改革的配套制度,保障民营资本参与增量项目后能运营、能盈利。二是针对传统基础设施如交通类、市政工程、产业园区等项目,减少政府的运营补贴,更多采取使用者付费,形成合理的市场化收入机制。三是推进基础设施REITs在民间投资项目中的应用,如挑选一批新能源、冷链物流、数字中心等民间资本参与意愿较强的基础设施,在项目前期就应明确引入REITs机制,给予民间资本更多的投资退出途径和更稳定的政策预期。四是引入市场化机制盘活低效基础设施,鼓励通过资产出租、商业租赁等方式获得额外收入。
加大对民间资本参与基础设施投资的金融支持。一是改进专项债券资金使用和管理方式,减少完全由地方委办局、城投公司来实施专项债项目的格局,让民间资本能够参与到专项债项目中来。二是加大政策性银行对民间投资基础设施的信贷支持,创新应用政策性金融工具。三是针对民间资本参与的大型基础设施,鼓励商业银行在提供信贷时,更注重项目主体的财务状况,而非一味要求母公司担保。支持参与基础设施投资的民营企业在债券市场上融资。
完善基础设施治理,激发民间资本参与活力。一是定期对地方的基础设施治理水平进行第三方评估,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二是持续推进基础设施领域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对民营企业账款拖欠的清理工作,加大对采购和招投标中隐性歧视现象的治理。三是针对大型基础设施投资建设的合约争端,建立长效争议解决机制,包括完善磋商机制、定期会谈机制,化解不确定性带来的利益相关者分歧和投资担忧。
(编辑 尚鸣)
内容提要:在国际贸易中,金融资产安全问题十分重要,是各国必须予以重视的问题。近年来,美国等西方国家利用其在支付体系、金融信息系统等方面的话语权优势,逐渐将金融制裁作为针对他国进行经济制裁的主要手段,从而保障其单边国家利益。本文基于保护中国金融资产安全考量,借鉴国际上运用反制裁、反干涉、反长臂管辖等法律工具保护金融资产安全的法律法规及实操案例经验,以及国企央企应对金融资产制裁问题的实际需求,针对我国保护金融资产安全的法律法规工具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何构建金融资产安全保障法律框架的建议。
近年来,大国间博弈加剧。美西方国家将金融制裁作为经济制裁的常用形式之一,利用对被制裁人经济资源的控制,精确打击、遏制被制裁人的金融力量,致使被制裁人陷入经济困难甚至崩溃、迫使其不得不屈服于制裁方的巨大压力,甚至对全球经济稳定和发展造成负面影响。
与以物项为主要管制对象的出口管制等形式不同,金融制裁是以金融资产为对象。近年来,美国等西方国家利用其在支付体系、金融信息系统等方面的话语权优势,愈来愈将金融制裁作为主要的经济制裁手段,以实现美国单边国家利益。例如,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仅2023年一年就实施了17起处罚,累积处罚总额超过15亿美元。[1] 其中就包括约10家线上支付、虚拟币平台及银行等金融机构。从国际贸易的角度,任何类型的金融制裁都会对企业正常的经贸活动产生消极影响,尤其是我国国企与央企的境外金融资产在支持国家的国际化、国际贸易、外交和风险管理方面都发挥着关键作用,更需要谨慎管理,防范金融制裁的风险。
境内外现行金融制裁法律法规梳理
金融制裁,一般是以金融资产为对象,冻结或没收有关国主体在美国或由美国人控制的资产、限制融资,这是美国最常使用的金融制裁手段。对企业而言,金融资产是实物资产的“对称”概念,是单位或个人所拥有的以价值形态存在的资产,也是一种索取实物资产的无形的权利,主要包括库存现金、应收账款、应收票据、贷款、垫款等。美国针对中国最常使用的金融制裁手段,是冻结或没收中国主体在美国或由美国人控制的资产以及限制融资,其主要原则是限制美国人(包括法人、自然人和其他机构)与被制裁主体开展交易,最为典型的是SDN清单(特别指定国民清单);或是不允许美国资金进行投资,最为典型的是CMIC清单(非特别指定国民中国军工复合体企业清单)。
从国际法角度看,各国(尤其是西方各国)在制定相关制裁法律法规时,均以《联合国宪章》及《联合国参与法》作为其制定制裁法律法规的国际法渊源。从立法完善的角度,我国也可以将联合国相关法律纳入国际法渊源。
美西方金融制裁法律法规体系与其他国家反制裁相关法律体系的建立与发展
1.境外部分国家地区制裁相关法律法规。
目前,出台制裁相关法律法规的国家或地区,主要有美国、欧盟、英国等。
美国制裁的核心法律为《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国家紧急状态法》《爱国者法案》等,并通过法案与总统令等方式,在特定时期针对特定国家或事件实施制裁。作为运用制裁手段最频繁的国家,美国已经初步构建了包括《联合国宪章》《国家紧急状态法》《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等核心法律;《爱国者法案》《国防授权法案》《对敌贸易法》等相关法律;《伊朗制裁法》《赫尔姆斯-伯顿法案》《支持乌克兰自由法》等针对特定国家/地区的法案;以及针对特定问题的美国总统行政令和财政部公布的专门条例等政策文件条例在内的完整对外制裁体系,从而实现对受制裁主体的全方位针对性打击。
美国金融制裁措施的执行实施则主要由美国财政部负责组织,具体执行机构是“外国资产控制办公室(Office of
Foreign Assets Control, OFAC)”。
常见金融制裁手段。直接以禁止或限制向被制裁国企业放贷并提供出口信贷和担保;禁止被制裁国在美投资;停止向被制裁国进行官方援助;要求国际金融组织(如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停止向被制裁国提供援助或贷款;冻结被制裁者在美国本土资产或在海外金融机构中被美国控制的财产;对被制裁者处以罚金;对违反规定与被制裁者进行交易的个人处以罚金或监禁等方式,直接实施“点对点”制裁等。
制裁效果。美国通过所谓的“二级制裁”(或称“次级制裁”),突破一般的地域管辖范围,使其制裁直接作用于他国实体,达到多边制裁效果。由于外国金融机构不在美国执法机关的实际管辖之下,美国政府的二级制裁措施通常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将有关外国金融机构列入黑名单,予以罚款;二是直接禁止有关外国金融机构通过美国银行及海外分支机构办理业务、开立或维持美国账户、进行清算等。通过二级制裁,美国可迫使第三国及其企业在被制裁国和美国的金融市场之间做出选择,从而达到事实上的多边制裁效果。[2]
在欧盟语境内,经济制裁也可被称为“限制性措施”(Restrictive Measures)。欧盟制裁的核心法律为《欧洲联盟条约》《欧盟运行条约》。随着欧盟《保护联盟及其成员国免受第三国经济胁迫条例(草案》等立法的公布,欧盟的对外制裁体系有所升级。英国制裁的核心法律为《制裁和反洗钱法》《反恐法》《反恐怖主义、犯罪和安全法》等,均包含经济及金融制裁相关的条款。
2.境外部分国家地区反制裁相关法律法规。
西方国家制裁法律法规的发展相应伴随着其他国反制裁相关法律体系的建立与发展。受到不公正制裁的各国也相应建立并逐步完善了其反制裁法律体系。
以俄罗斯为例,自2014年克里米亚危机以来,部分国家对俄罗斯多次实施经济制裁;在俄乌冲突爆发后,此类针对俄罗斯的制裁更进一步上升到了史无前例的规模与强度,制裁对象从企业到个人,包括俄罗斯的政要、精英及企业家等,针对行业涉及俄罗斯的高科技产品、能源、金融等重点行业,制裁手段包括禁止交易、冻结资产、阻断融资、排除国际金融系统等等,可谓是制裁工具“尽出”。俄罗斯为了保护其国内主体的合法利益,也积极创建本国反制裁法律及政策体系,以撬动各国制裁的封锁堡垒,积极主动采取行动,通过各种渠道予以反击。
2018年,俄罗斯正式出台了《关于影响(反制)美国和其他国家不友好行为的措施的法律》,列举了6类俄罗斯可以实施的反制措施等。2022年以来,为应对他国制裁,俄罗斯针锋相对地出台了一系列反制裁措施,并通过一系列的总统令构建了快速响应的反制措施决策体系,包括:以名单形式列明包括美国、英国等主要制裁实施国家在内的“不友好国家和地区”,要求俄罗斯企业与不友好地区企业进行交易时均须俄联邦政府批准,且一律以俄货币卢布进行交易、限制“不友好国家”主体在俄罗斯境内的合同履行、金融交易、股份交易等;禁止俄罗斯金融机构向境外机构提供交易信息、消费者信息等。在财政政策上,俄罗斯提出了SWIFT系统的国内替代性方案SPFS,意图用其取代SWIFT的功能角色,作为对国际主流金融基础设施的替代性方案。这一系列应对措施及反制裁工具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为我国的反制裁、反干涉、反长臂管辖立法和政策体系创建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借鉴。
其他被制裁国家制定的反制裁法律还有伊朗《反制裁战略法》、古巴《重申古巴尊严和主权法案》、委内瑞拉《反封锁法》、墨西哥《保护贸易和投资免受违反国际法的外国法律规制法》等。欧盟的反制裁主要法律为《阻断法令》《免受第三国立法及由此产生行动之域外适用影响的保护法案》,其目的在于阻断和抵消美国制裁措施对欧盟自然人和法人的适用效果。有类似效果的法律还有英国《贸易利益保护立法》、澳大利亚《外国反托拉斯判决法》、加拿大《域外措施法案》等。
3.境外部分国家地区反制裁相关实际案例。
在对抗美国等西方国家的金融制裁过程中,有部分实操案例,运用包括主权国家司法管辖权、阻断法、政治协商与外交手段等工具,有效地抵抗了单边主义制裁行为,有力地捍卫了国家主权,值得我国进一步研究借鉴。
例如,在Tsargrad Media v. Google LLC (USA)和Google Ireland
Ltd. and Google(Russia)(合称“Google”)
一案中,被告Google对俄罗斯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称根据Google公司的一般性条款规定,此案应由英国法院及美国法院管辖。但俄罗斯法院认为,受英美两国对俄罗斯主体制裁的影响,Tsargrad Media公司无法在上述实施制裁的司法辖区获得实质性的司法救助,俄罗斯法院合法拥有对境外实体的专属管辖权,驳回了Google的管辖权异议,并最终认定Google封锁Youtube频道的行为是非法的,判令Google公司在判决生效的5天内解除对“Tsargrad TV”油管账户的封锁,否则从第6天开始需要每天支付10万卢布的司法违约金,司法违约金数额还会每周翻倍,直至法院判决得到履行。[3]
欧盟近年来作为制裁的主要实施地区,在应对他国制裁及反制裁上也具备相关的实操经验。如在Bank Melli Iran v. Telekom Deutschland GmBH一案中,伊朗梅利银行(Bank Melli Iran)被美国OFAC列入“SDN清单”, 并被冻结了该银行在美国管辖下的资产。德国电信公司(Telekom Deutschland)因此终止了双方间的所有合作。梅利银行向德国汉堡地方法院起诉,认为德国电信终止合同的行为违反了《阻断法案》第 5 条的规定, [4] 要求德国电信继续履行合同义务。2021 年 12 月 21 日,欧洲法院回应,欧盟经营者出于降低经营风险等原因的考虑,可能倾向于自发遵守外国制裁法案以规避风险第5条的适用范围。最终,德国法院出具禁令,强制要求Telekom Deutschland恢复向被制裁企业Bank Melli Iran提供电信服务。[5]
除此之外,政府机构的发声、强硬态度及外交活动也能有效帮助受制裁主体实现“解围”。如2007年,美国投资者Cerberus Capital试图以32亿欧元的价格收购奥地利BAWAG银行。BAWAG银行因此对大约100名古巴客户表示,必须取消这些人在BAWAG银行开立的账户,否则新东家Cerberus Capital收购可能会因美国的“二级制裁”而受阻。对此,奥地利指控其违反《欧盟阻断法》,奥地利外交部长Ursula Plassnik公开表示,“美国法律不适用于奥地利。我们不是美国的第 51 个州……欧盟和联合国都没有对伊朗或古巴实施全面经济或接触封锁。”[6] Cerberus立即向美国当局寻求豁免,并获得了批准,美国允许BAWAG银行恢复这些古巴公民的银行账号,而 Cerberus 可以继续接管 BAWAG。[7]
这些实践经验为我国运用各类法律工具反击阻碍国际自由贸易与资本自由流动的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与国际经济秩序提供了宝贵的借鉴。
我国反制裁法律法规体系初具框架
1.法律。
2020年起,全国人大先后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国家豁免法》,形成了我国反制裁法律法规系统的初步框架,填补了我国在制裁与反制裁工具上的空白。
2.部门规章。
2020年起,商务部先后发布了《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与《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以达到完善、细化以及在实践中运用前述法律的目的。2023年2月16日,我国首次使用“不可靠实体清单”,将两家对台军售企业列入清单并采取一系列制裁措施,探索通过制裁手段反击他国实施非法行为的主体,9月15日,进一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对美国洛克希德·马丁公司密苏里州圣路易斯市分公司和诺斯罗普·格鲁曼公司实施制裁。
多边及双边争端解决机制与金融制裁
我国可以借助以下途径应对金融制裁:一是借助世贸组织(WTO)和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等全球性争端解决机制;二是利用北美自贸区(NAFTA)、欧盟争端解决机制、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CAFTA)等区域性争端解决机制,通过谈判、磋商、仲裁等方式化解金融制裁;三是通过签订双边自由贸易协定,与相应国家设定明确的争议解决机制。
此外,中国政府还可以援引国际礼让原则,或借助“法庭之友”制度[8] 和外交手段、外交保护来应对相关制裁、干涉和长臂管辖:
例如在河北维尔康公司维生素C美国反垄断案中,美国得克萨斯州及新泽西州的两家公司指控维尔康公司等多家中国维生素C制造商通过达成固定价格协议违反了美国反垄断法,美国法院一审判决维尔康公司败诉并承担约1.53亿美元的高额赔偿。维尔康公司提出上诉,我国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公开表示,相关中国企业的行为完全符合当时中国的法律法规,美国针对中国企业的审理结果“不公正、不恰当”。中国政府出面向美国国务院递交了抗议一审裁决的外交照会,商务部向美国上诉法院以“法庭之友”书面建议的形式陈述意见。最终,美国二审法院认定,由于中国法律要求维尔康公司协商定价并削减维生素C出口数量,是中国的法律体系与美国的反垄断法的冲突导致了被告的法律责任。因此,根据国际礼让原则,美国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维尔康公司胜诉。
我国企业在应对国际贸易诉讼时,可以考虑在我国商务部、相关行业协会的支持与帮助下,运用“法庭之友”及“国际礼让原则”,说服美国当地法院撤销判决,有效维护自身合法利益,尽可能避免相关损失。
国央企针对金融资产制裁的问题及需求
中国企业在面临金融资产制裁时面临巨大挑战。具体而言,以美国制裁为例,我们将中国企业,特别是国企面临的风险梳理为以下七项:
1. 企业获取信息的被动性与美国制裁突发性的冲突;
2. 金融资产交易的持续性与美国制裁令即刻生效的矛盾;
3. 金融资产交易的合法性与美国制裁的违法性之间的矛盾;
4. 金融资产交易主体的排他性与美国制裁涉及主体的全面性之间的矛盾;
5. 企业交易内容的具体性与美国制裁禁止内容的广泛性之间的矛盾;
6. 合同法律关系与制裁法律存在适用法律的矛盾,并导致了企业救济手段适用的困难;
7. 中国现有司法体系的支持较少,对企业支持有限。
企业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制定实施多层次、全方位的反制裁应对策略来维护和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政府也应当在不同阶段给予企业更多的支持与帮扶。本文主要从事前预警、事中合作、事后救济三个维度展开针对金融资产制裁问题的各参与方可实施的应对策略进行分析。
事前预警:建立完备预警机制
一方面,企业应加强风险意识,应当:
1. 密切关注国际事务及新闻动态,建立完备的贸易合规体系;
2. 对交易相对方的经营行为,经营物项进行定期尽职调查,以获得更全面的风险评估;
3. 对高风险贸易相对方、高风险贸易方式及行业进行整合和规避,降低被制裁可能;
4. 建立多样化的供应链及合作关系,减少对特定企业、产品及技术和高风险相对方的依赖;[9]
5. 运用信息技术来提高对企业信息的保护,减少数据泄露的风险;
6. 通过交易合同、签署合规承诺函等方式强化交易相对方的信息披露义务及违约责任,明确受损赔偿机制;[10]
7. 建立应对金融制裁危机的计划,迅速采取适当措施以减轻风险。
另一方面,政府应加大帮扶力度,提供多方面的信息指引与监督:
1.政府相关部门可以建立金融风险信息共享平台,定期发布相关国家管控政策的变化和趋势。
2.各地金融监管机构,可以有计划地对管辖区内的重点企业进行必要的访谈,确保风险预警机制的落实。
3.政府可以与律师事务所及法律专家进行合作,协助国央企建立合规体系,获得更专业更有针对性的法律意见。
事中合作:开展多元化合作,增强业务韧性
各方应开展多元化合作,最大限度地保证金融交易的安全:国资委应加强对国企防范金融制裁的政策指导,提高其风险防范及应对的能力;金融监管机构应要求企业就特定金融资产业务出具贸易合规分析报告,并建立跨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加强部门协作;相关企业应当减少对美元资产的依赖,优化外汇资产结构,并保持与政府监管机关的有效沟通与联络;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服务提供方可以主动接触相关受制裁主体、为其提供必要法律建议与合规方案建设服务;其他第三方机构可以主导建立企业金融资产风险的动态监控系统,供企业参考。
事后救济:建立迅速响应及救济机制
一方面,在国内私法救济上,私人主体可以通过《反外国制裁法》第十二条及《阻断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追偿诉讼制度实现私人救济。同时,在企业因遭受美国制裁而无法开展正常贸易往来活动时,企业可根据《阻断办法》,向商务部报告情况寻求指引,商务部会根据具体情况出台不承认美国制裁的禁令,协助企业减少不利影响。[11] 另一方面,在国外法律救济上,以美国为例,企业可以向管理制裁清单的部门提交除名申请,也可以向美国财政部等有关部门提起行政诉讼或联邦诉讼。目前,中国企业小米公司(Xiaomi Corporation)和箩筐技术(Luokuang Technology Corp.)都已先后通过美国法院的诉讼获得了胜诉。
我国现有反制性法律工具的运用情况和立法政策建议
我国反制性法律工具及司法衔接有待完善
我国已颁布了《反外国制裁法》《对外关系法》《外国国家豁免法》《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填补了反制性法律的顶层框架设计上的空白。但仍有部分问题有待进一步解决:
在实施细则配套措施方面,仍需要相关的配套规章解决执法问题,首先应明确何时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出台相关细化的配套措施。同时,在出台配套措施时,有关部门应当注意平衡运用国际规则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关系,避免法益的冲突。
对于实践中《反外国制裁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可能会产生的多法域管辖权冲突问题,应当尽快出台详细的措施,为企业提供明确指引。
在补偿机制建设方面,我国可以借鉴欧盟《阻断法案》、加拿大《域外措施法案》制定补偿性条款,对制裁对象遭受制裁后受到的损失进行补偿,并细化补偿的适用前提、补偿范围和程序。
我国应当强化健全受制裁主体汇报机制,便于我国政府及时采取措施,保护我国经济贸易利益。
除此之外,我国现行法律工具也存在一定的境内外司法衔接问题,有待进一步明晰:
第一,在司法禁诉令和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方面,建议我国完善不承认他国司法判决和行政规定的立法,宣示和捍卫我国司法主权,为我国实体在域外受到制裁时提供有效的抗辩主张和本国法援引来源。
第二,在反制措施的执行上,依据《外国国家豁免法》,对于在外国法院针对我国启动的司法程序并危及我国金融机构在外资产安全的情况,我国可以依法采用对等原则予以反制,有助于维护我国金融机构在外资产安全、遏阻针对我国金融资产的滥诉行为。2023年以来,我国在出口管制和反制领域频频出台相关举措,建议严格执行目前生效的反制措施,同时考虑在提高司法适用程序衔接的顺畅度、明确清晰精准地阻断指向、加强企业遵守禁令的动力等方面出台各项配套措施,以确保加强和完善对生效措施的执行力度和执行效果。
创设针对性立法及政策
1.建立针对金融领域的反制裁、反干涉、反长臂管辖专门立法和政策工具。
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框架中,尚没有明确的适用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的反制裁、反干涉和反长臂管辖法律政策工具。建议制定专门针对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的反制裁和阻断法律法规:要求境内外金融机构遵守我国反外国不当制裁的合规义务。赋予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或人民银行适当授权,要求在华经营金融机构履行相应报告、冻结义务,以阻断外国不当制裁在中国境内的效力。
在政策和机制设计上,建议进一步推进构建人民币结算系统及其他非美元结算系统,可考虑参考欧盟SPV支付系统与INSTEX易货系统,降低对美元结算系统依赖度,从而减弱依托美元体系的经济制裁对我国金融机构的冲击。
现阶段也应做好损害评估工作,鼓励相关机构建立完善有针对性的域外管辖风险筛查机制;建立海外利益损失报告机制,制定对应救济方式,为出台对应反制法律提供实务依据、为提起国际争端解决提供证据。
2.完善针对保护在华外国金融资产安全的立法和政策。
在域外经济管辖原则上,不宜全盘照搬美国的“效果原则”。我国应当坚定遵循反映发展中国家要求的域外管辖原则,积极参与和促进国家间合作,注重国内协调和国际协调并重。建议我国以保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为原则,以协商合作为基础,考虑“合理原则”,本着平等原则进行立法。在具体适用时,在互惠、公平、合理的前提条件下,对外国的机构提供方便,完善针对保护在华外国金融资产安全的立法和政策。新出台的《外国国家豁免法》提供了一个有效的解决方案,以保护外国国家资产豁免为原则,以特定领域商业金融资产为例外的制度,能够取得保护和反制不同立法目的的平衡。
3.考虑创设主动防御的反制裁、反干涉、反长臂管辖立法和政策。
俄罗斯出台了《对美国和其他国家的敌对行为的反制措施》,通过采用反制措施减轻美国制裁的影响,呈现出主动防御的特征:在适用主体上,俄罗斯的各级政府部门、俄罗斯公民及受俄罗斯司法管辖的法律实体都必须执行该法律。在适用对象上,针对美国等“敌对国家”以及其域内的实体的官员、国民采取的危害俄罗斯的主权和领土完整,国家利益与安全,俄罗斯人民的自由与权利的措施。在具体措施上,该法律采用了禁止、限制进出口、政府采购、私有化参与主体限制等方法。
我国法律对于域外管辖则总体上持被动保守态度。在复杂的国际经济政治环境背景下,我国在一定程度上可借鉴俄罗斯的反制裁法,从法律角度整体上创设主动防御的反制裁、反干涉、反长臂管辖立法和政策,尤其是针对金融行业和金融资产的特点制定专章专款,以此加强对本国人利益的保护。
(编辑 季节)
[1] OFAC,
Civil Penalties and Enforcement Information,https://ofac.treasury.gov/civil-penalties-and-enforcement-information
[2] 走出去智库,《涉外合规管理 | 美国金融制裁解析:从发展演变到案例分析》。
[3] Overview
Of The Latest Court Practice On The Russian Sanctions-related Amendments—is
Winter Coming?, https://hsfnotes.com/sanctions/2021/11/26/overview-of-the-latest-court-practice-on-the-russian-sanctions-related-amendments-is-winter-coming/
[4] 《欧盟阻断法案》第5条第1款规定,“本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任何人,无论是直接地还是通过子公司或其他中间人,都不得积极作为或故意不作为地遵守基于本法附件中所指定的法律或由此导致的行动而直接或间接地产生的,包括外国法院要求的任何要求或禁止令。”
[5] 建投研究院,《中国<阻断办法>的影响简析》,http://jic.cn/Uploads/File/2021/03/23/u605985db93314.pdf
[6] Reuters, Austria
charges bank after Cuban accounts cancelled, https://www.reuters.com/article/austria-bawag-idUSL2711446820070427
[7] Tom Ruys, Cedric
Ryngaert, Secondary Sanctions: A Weapon out of Control? The International
Legality of, and European Responses to, US Secondary Sanctions, British
Yearbook of International Law, 2020, https://doi.org/10.1093/bybil/braa007
[8] “法庭之友”(“amicus curiae”)是指“非诉讼当事人,因为诉讼的主要事实涉及其重大利益,要请求法院或受法院的请求而于诉讼过程中提出书面意见者”。“法庭之友”仅就法院所面临的法律等问题向法院提供书面意见,不需要参与庭审。而在英美法系司法体系下,个人、团体、乃至政府都可以成为“法庭之友”。在司法实践中,作为“法庭之友”的社会团体多是某个行业的组织,其为了整个行业的利益而向法庭提交意见。
[9]
李婧,李世恒,《美国长臂管辖下受制裁中资企业的特征研究》。
[10]
闫丽萍,《美国对外制裁的法律逻辑简析及中国企业的应对策略 - 以俄乌战争爆发以来美国对俄发动的制裁措施为切入点》,https://mp.weixin.qq.com/s/UJvF6MDNiEn9ZDJUlQ08KQ 。
[11]
刘桂强,《我国反制裁追偿诉讼制度面临的挑战与应对》,《环球法律评论》2023年第3期。
随着数字经济迅速发展,数据要素确权的重要性已经不言而喻。数据是数字经济时代的新型生产要素,要充分释放其价值,加快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化、价值化进程,数据确权是不可或缺的重要前提。
数据确权的意义与现实困境
数据要素产权的清晰界定是数据要素实现市场化数据资源配置的基础条件。只有产权清晰的数据,才能使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数据才能顺利进入要素市场,从而确定交易权和收益权,形成按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获得报酬的分配机制,实现数据要素在各个生产部门之间的合理配置。在理论层面上,数据确权问题构成数据要素市场化的逻辑起点,也是数据基础制度体系中最为核心的问题。数据确权对推动我国数据产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数据确权难”一直是数据要素市场发展最大的难点和堵点。我国数据要素市场化发展举步维艰,究其原因,数据要素权属不清是培育数据要素市场的首要制约因素。数据产权不清晰,直接影响了我国数据资产定价、数据共享开放、数据交易、数据安全、隐私保护等环节。尤其是清晰合理的数据产权制度的缺位,不仅导致数据资源配置效率低下,而且引致侵损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冲击社会公平和正义,扰乱市场秩序。所有这些产生的问题,足见破解数据确权难题的迫切性。我国正处于数字经济飞速发展的关键时期,破解数据确权难题,加快建立健全数据产权制度和相应监管制度迫在眉睫。
数据要素与传统要素相比,有明显不同的特点。数据权属不像传统生产要素那样清晰明确,情况复杂;数据所有权认定问题至今在世界范围内仍没有达成共识。从理论上回答如何破解数据确权难题,这不仅是中国面临的难题,也是世界面临的时代性难题。
“数据二十条”构建中国特色数据产权制度
目前,传统产业的制度框架难以突破数据产权困境,数据产权制度迟迟难以落地。实践呼唤理论。也孕育和催生理论。2022年12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简称“数据二十条”)正式颁布。
“数据二十条”遵循现代市场经济产权制度的普遍规则,以解决市场主体遇到的实际问题为导向,暂时将数据所有权的争议搁置,淡化所有权、强调使用权,聚焦数据使用权流通,创造性提出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和数据产品经营权“三权分置”的数据产权制度框架,构建了中国特色数据产权制度体系。这是在数据要素理论和实践层面的一项重大创新,对未来构建中国特色数据产权制度体系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指导意义。
值得注意的是,数据确权的核心是确立数据产权制度。而“数据二十条”更强调使用权,这无疑是在数据要素理论和实践层面的一项重大创新举措,为今后更好地进行数据开发应用开辟了新途径。
世界正在加速进入数字经济时代。在这个前所未有的变革的时代里,做强做优做大数字经济,必须摆脱仍然沿用传统产业认知路径依赖和思维定式,不断创新思维,以应对数字经济时代的变革发展。正是从这一意义上说,面对确权难、流通交易难等现实困境,选择暂时搁置数据所有权的争议,不失为一种明智选择。以制度保护数据使用权,并不是否定数据所有权。从现实看,数据权属的确认仍属于全球性的难题,当数据确权尚未有很好的技术方案的情况下,利用暂时搁置争议对策,向前实践探索,有利于让我国既有的海量数据要素真正活起来、动起来、用起来,充分释放数据要素资源价值,推动数字经济深化发展。顶层设计引领先行先试,在先行先试中探索、在探索中创新、在创新中破题,为实现数据产权理论的重大创新提供实践依据,这符合理论创新的辩证逻辑。
顶层设计引路,基层先行先试探路
一分部署,九分落实。“一分部署”是顶层设计引路,“数据二十条”首次提出探索建立数据“三权分置”、分类分级授权的中国特色数据产权制度框架,顶层设计引路,为先行先试指明了重要方向。“九分落实”是基层先行先试探路:“三权分置”,分类分级确权的数据产权制度能不能见实效,重在落实、成在落实,也难在落实。因此,我们必须在充分认识和把握数据特有属性和产权制度客观规律基础上,进一步解放思想,勇于先行先试。
从逻辑上看,科学的顶层设计引领先行先试,先行先试为顶层设计提供实践基础。如何在顶层设计引领下做好先行先试,本文谈谈几点认识。
先行先试:摸着石头过河
从我国的国情来说,数据产权制度体系建设要处理好顶层设计与摸着石头过河的辩证关系,使其互促互进。数据确权这个世界性难题,既无历史经验可循,也无国内外模式可鉴,无论是在国家层面还是市场各方主体,都在摸着石头过河。从实践中寻找规律,从实践中获得真知,是我国改革发展中的宝贵经验,这同样适用于建设数据基础制度。鼓励先行先试,就是要在先行先试的具体实践中逐步探索出有利于整个数据交易行业的确权方式,然后再以立法和行业规范的方式加以确认。顶层设计引领先行先试,先行先试不断落实和丰富顶层设计。将顶层设计与先行先试结合,这是一种重要思维方法。
先行先试:切忌急功近利
数据产权制度建设是一项多方主体参与的复杂工程,涉及经济转型、社会稳定、国家安全等方方面面,与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在落地过程中将会面对更多的挑战和不确定性。构建数据产权制度,要避免急功近利的浮躁心态,要保持足够的耐心和定力,不能把长期目标短期化、系统目标碎片化,不能把持久战打成突击战。实施方案应选准切入点,围绕重点难点问题努力破题,在具体实践中探索出可执行、可推广的数据产权制度建设的优秀方案和实践经验。
先行先试:允许试错、宽容失败
数据确权的复杂性,是导致数据确权难的根本原因。数据确权难,因而数据确权先行先试存在一定风险,要允许试错、宽容失败是最好的政策。列宁曾说过,“只有什么事也不干的人才不会犯错误,然而这恰好是他最基本的错误。”允许有失误和错误,要对失误和错误作理性的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将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探索性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错误与不负责任、乱作为的错误严格区分开,宽容不是纵容,要强化底线思维、红线意识,限定容错前提条件,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宽容失败,才能鼓励探索、激励成功,才能为干事创业者撑腰壮胆,才有利于激励人们的创新意识、创新精神。要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大力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文化氛围。
当前培育发展数据要素市场,加快推进数据资产化进程,数据权属问题成为一个绕不过、避不开、必须回答的时代之问,中国作为数字经济大国,必须回答好这一问题。“数据二十条”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已在国家层面建立数据产权制度方面进行了坚实的初步探索,是数据要素确权的“探路者”。我国在破解数据确权难题方面积累的经验,可为世界范围内的数据确权贡献中国智慧、提供中国方案。
(编辑 宋斌斌)
民营经济已成为推动我国发展不可或缺的力量,成为创业就业的主体、科技创新的重要力量、政府税收的重要来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国际市场开拓做出了重要贡献,在推进经济增长和保持社会稳定方面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现阶段我国大部分民营企业正面临诸多困难挑战,资本的积累、科技的进步、传统产业的衰败、新兴产业的诞生等发展环境的巨大变化,使民营企业转型升级已迫在眉睫。2023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提出调整经济结构、转换发展动能、创新驱动发展等一系列举措。
在我国经济构建新发展格局的背景下,民营企业的转型升级不仅是民营企业自身发展的必由之路,更是政府促进经济发展转方式、调结构的现实需要。现阶段民营企业转型升级需要企业和政府部门形成合力,多措并举。
家族企业管理要向现代化企业转型
民营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后,家族管理传统模式已经不能适应企业发展壮大后的需要,如解决企业传承问题、治理结构问题、产权制度结构问题以及可持续发展必须面对的企业管理等问题。对以家族管理模式为主的企业,应打破家族化管理的束缚,实行经营权、所有权、监督权相分离的制度。条件成熟的企业,要以资本为纽带,通过各种方式吸收社会资本,形成多种战略合作联盟,形成具有较大规模、具有主导产业性质的股份公司或集团,以应对生产要素成本上升和激烈的市场竞争给企业带来的压力和挑战。
同时,不断创新管理方式,鼓励民营企业引入职业经理人,拓展国内外市场。政府部门要鼓励条件好、资金充足的民营企业加快建立约束有效、治理结构合理、股东行为规范的现代企业管理体系和制度;鼓励民营企业完善企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制度,制定规范的公司章程,明确各自职责及议事规则;鼓励民营企业规范建立科学规范的劳动就业收入分配制度,精细化管理公司财务、营销、品牌等工作,使家族企业发展为更加适应社会经济变革、符合市场需求的现代企业。
树立品牌战略意识,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在信息技术发展日新月异的今天,领先的技术优势尤为重要。对于民营企业来说,要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必须采取更具竞争力的战略,苦练内功,加强科技创新,基础条件好的企业应把科技创新资金列入企业的财务预算,加快技术、管理、组织结构、工艺等创新,引进高质量的科技创新型人才,提升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的自主研发能力。同时,民营企业应积极为自身创造条件,利用政府投入的科技创新基金,逐步建立起以民营企业为主体的产学研相结合的自主创新体系,发展科技型企业,建立科技研发机构,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发展和培育品牌产品,关键在企业,基础在企业。从企业法人层面看,企业领导层不仅要具有打造品牌的紧迫感和赶超国际一流水平的技术目标,而且要让全体职工都清楚地了解,创品牌是企业开辟、占领和进一步扩大市场的重要手段。要树立全员品牌意识,集中力量,做好主业,创造品牌,永葆品牌优势,用领先科技、品牌优势占领市场,同时通过并购等方式开拓国内外市场,寻找新的经济增长点,使企业始终处于行业领先水平。
创新企业人才战略,用人唯才
企业竞争的本质是人才竞争。面对日益激烈的竞争压力,企业要想成为创新发展的主体,除了要创造吸引创新人才的良好环境,还要利用企业自身的资源培养创新人才,储备创新人才,从而加快企业创新步伐,增强企业竞争力。要加强人才培养方面的投入,按照在企业内部培养、从企业外部引进人才的发展思路,采取外出学先进、专家辅导等方式,培养一批一流的企业员工队伍和研发队伍。
在保证技术人才整体素质的同时,要发挥好激励手段的作用,不仅对技术专家实行专家津贴,对工艺设计人员和产品研发人员,也要实行“激励性工资制”,提高工作待遇,从而调动研发人员的创新活力和工作积极性,同时吸引优秀的科技研发人员和高级技术人才到企业工作,为企业转型奠定人才基础。
引导民营企业走自主创新道路
自主创新必须坚持产学研结合的方式,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不断提高民营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政府要加强对企业的引导,鼓励企业在自主创新的道路上做好谋划,不断提升企业家对企业转型升级重要性的认识,树立企业在转型升级中谋生存求发展的理念。要组织民营企业家到先进地区、先进企业考察学习,拓展思路、开阔眼界,增强发展紧迫感,增强培育核心竞争力、加快转型升级的信心与决心。政府职能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增强企业家的发展意识、创新意识,切实解决企业“不想转”“不敢转”“不会转”的问题。企业要以创新驱动为支撑,大胆实施科技型自主创新项目,逐步形成以创新驱动为基础,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利用各种激励方法,努力发挥企业员工的创新活力,深挖员工的工作潜能,不断塑造和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逐步实现“人无我有、人有我优、人优我新”的企业发展目标。
1.鼓励企业大量投入创新资金。企业每年应当拿出一定的营业收入(约为营业收入的3%)作为技术创新的研究经费,或通过实施项目,积极争取政府部门的研发资金支持,多渠道加大企业研发资金的投入力度。
2.健全企业创新体系。鼓励引导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负责产品开发、技术研发、工艺研究、知识产权保护以及技术人才培养引进等工作。加强创新活动的软件及硬件设施建设,完善配置开发后续的验证装备,为研究开发成果的输出提供必要的支撑。
3.加强“产学研用”等创新活动的合作。企业内部的技术中心要与相关行业的高等院校建立持续的、长期的合作伙伴关系,并聘请教授、知名学者等组成企业技术中心的专家委员会,共同投入、共同参与企业创新活动的全过程,与企业共享成果、共担风险,不断增强企业创新发展活力。鼓励民营企业积极建立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等平台,加快推进对民营企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支持民营企业承担国家重大科技战略任务。2020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出台了《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加快改革发展与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强化科技创新支撑的手段之一是实施企业数字化赋能专项行动,布局了一批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集聚了一批面向企业的数字化服务商,开发了一批符合企业需求的数字化平台、系统解决方案等,企业可以结合行业特点开展企业建云、上云、用云行动,提高企业的工业互联网应用水平,发展网络协同制造、大规模个性化定制等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提高自身的智能化水平,促进数字化转型。
多举措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
融资难是长期困扰民营企业发展的“老大难”问题。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帮扶力度,引导企业增强自律意识,严守信用红线,帮助企业破除融资的壁垒。
1.加强对民营企业发展的金融支持,鼓励支持民营企业不断提高信用等级。
2.拓展民营企业融资渠道。促使金融机构建立民营企业资金服务专营机构,鼓励并引进创业投资机构、私募基金和风险投资机构等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融资服务。山东无棣县积极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依法设立地方金融机构,成立了2家小额贷款公司和1家民间资本管理机构,2020年累计发放贷款12632万元。在充分利用民间资本的同时,加快发展担保融资机构,建立多种资金来源、多种组织形式、多个层次参与的担保体系。共设立3家国有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执行较低的担保费率,不收取保证金),今年已为32家企业提供了担保,帮助企业获得银行贷款2.22亿元,切实解决了企业的担保缺失难题。真正降低民营企业的融资门槛,对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民营企业给予重点支持和帮扶,设立专门用于转型升级的奖励扶持资金,建立健全有关信用再担保体系,采取营业税减免、资本注入、各类补贴等扶持政策,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再如,为解决民营企业发展中的资金难题,福建省出台了一系列政策鼓励银行加大对民营企业的贷款力度,发行和分期设立了160亿元的纾困基金、20亿余元的纾困专项债,并拓宽融资渠道,加强产融对接,有力地纾解了企业的资金困难,这些做法值得借鉴。
3.加大对民营企业融资的支持力度。在某些国家或地方政府组织的基建等项目或产业链发展中,可以由大型国有企业牵头组织项目上下游的骨干民营企业,共同制定产业链发展规划,提出产业链融资要求,对接多家金融机构组成产业链银团,让金融机构按照产业链规划组织融资。产业链融资能够有效实现上下游企业之间、大企业和小企业之间的增信,有效应对经济波动给民营企业带来的金融风险。
进一步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
民营企业转型发展,政府的重视和支持是最大的动力。政府要进一步营造优良的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持续推进企业减税降费、减轻企业负担,充分调动、激发广大民营企业家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加快推进民营企业转型升级。
1.优化民营企业转型升级的政策环境。政府要制定鼓励民营企业转型升级的政策措施,及时对政策落实过程中的效果进行全面评估。政府主导建立的科技创投、基金等,应向转型升级的民营企业倾斜;通过直接减免、投资设备抵免等各种形式的优惠政策,向高科技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高附加值的企业倾斜。近年来,山东省先后出台“非公10条”“实体经济45条”“民营经济35条”等一系列政策,对民营企业发展中的难点、痛点、堵点,提出含金量足、可操作性强的具体措施;组建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服务队341个,帮助企业理清发展思路,解决实际问题。山东省还出台了《关于弘扬企业家精神支持企业家干事创业的若干措施(试行)》,营造尊重、激励、保护、服务、关爱、培养企业家的氛围,激发了企业家干事创业的热情。
2.提升为民营企业转型升级服务的能力。设立区域性的企业服务中心,成立集担保、研发、劳务、政府服务等为一体的服务机构。聘任相关权威咨询机构做好民营经济行业预警分析,及时向民营企业发布市场信息、行业态势等,引导民营企业明确转型升级方向,及时规避各类风险。搭建面向民营企业的技术研发、产品检测、产业信息、人才培训等生产服务性平台,帮助企业引进高科技人才,特别是能够给企业带来创新项目的人才;对企业引进高端人才给予一定的补助或奖励,选派、鼓励高科技人员到民营企业就业,帮助民营企业研发新产品,助力民营企业转型升级。
3.加大政策支持和政策落实力度。相关部门要加大政策落实情况的督导,确保政策落实到位。优化土地、投融资、人才、信贷等扶持政策,拓宽市场准入渠道,减少行政审批流程,加大“非禁即入”力度。
4.不断改进作风。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聚焦“四风”改作风、提效能,切实解决“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问题,查处各种非法行为,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5.创新服务体系,完善服务流程,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重点做好限时办结、首办责任等制度的落实,开展好一站式服务,真正为民营企业排忧解难,营造风清气正的发展环境,给企业转型升级吃上“定心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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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斌斌)